選舉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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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授 【宋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

    七月八日,诏宗室及第人今後不許陳乞注授教授。

     幹道八年五月六日,權尚書吏部侍郎韓元吉言:「今歲黃定榜内應舉宗子趙師烜系第一甲第十六名進士及第。

    竊詳殿試第一甲依格合注授教官,即與其它宗室有出身事體合稍優異。

    欲乞将宗室及第殿試第一甲應格之人,許集注教官差遣外,餘并不許陳乞及注授。

    」诏從之。

    前降紹興三十二年七月指揮更不施行。

     八月二十四日,有旨,信陽軍教授可罷,見任人許令終滿,願罷者聽;已差下人,依省罷法。

    以荊湖北路諸司奏其極邊教官無職事故也。

     十月四日,诏複置泰州教授。

    先是,淮南并罷教授。

    至是知泰州劉祖禮狀:「竊見揚州教授已存留,本州島系次邊,比揚州事體一同,乞特賜存留。

    」故诏從之。

     孝宗隆興元年十月二十日,武(崗)[岡]軍綏甯縣申:「從義郎、權綏甯縣管界都巡檢、充七洞都首領楊成等狀叙,陳乞依徐時邁體例,差建甯府進士李大年充本軍綏甯等縣新學教授,候徐時邁年滿日,便行供職,訓誘溪洞生員。

    」下诏特依所乞。

     十二月十二日,有旨,武岡軍綏甯縣新學教授徐時邁依詹木、李申訓補上州文學。

    既而兼中書舍人馬骐奏:「據武岡軍徐時邁以進士教夷人,援崇甯、政和指揮補上州文學。

    武岡軍狀内稱崇甯、政和間補詹木、李申系教導及三年,今徐時邁于紹興三十一年十一日方承指揮差充教導,至保明日未及二年。

    又自政和三年以後不曾補官,其紹興三十一年指揮亦無許補官之文,崇甯、政和指揮本部法令之所不載,若與放行,無以杜絕僥幸之門。

    」有旨,前降指揮更不施行。

     幹道二年三月二十四日,诏:「有出身選人曾任縣令,終滿無遺阙,初改官方許授教官。

    如不曾任縣令,并令依薦舉人先注知縣差遣。

    」 六月四日,诏:「今後諸州教授不得理作實曆親民資序,其餘堂除差遣,并依選任法,許理當實曆親民資序。

    」 五月二十六日诏,今後諸州教授不得理作實曆親民資序,修入關升條。

    當日又承都省劄子,考功供到契勘知縣資序人關升通判,除堂除宮觀嶽廟不許理當實曆親民外,其餘堂除差遣,并依選任法許理當實曆親民關升通判資序。

    契勘國家立法,當要昭如日月,信若四時,使一定而不易。

    今來聖旨指揮教授不得理作實曆親民資序,而考功供到選任法堂除差遣許理作實曆親民。

    萬一将來有堂除教授備陳乞開升,猾吏欲不令關升,則引用五月二十六日指揮;欲使之關升,則引用選任法臣僚上言:「伏(除)[許]理作實曆。

    如此則國家立法,适所以為猾吏舞文乞取之資用。

    欲望 睿旨裁定施行。

    」故有旨于元降指揮内添入「其餘堂除差遣,并依選任法許理當實曆親民資序」。

     五年五月七日,诏複置真州教授。

    從前知真州張郯請也。

     八月十二日,通州、無為軍各複置教官一員。

     九月十七日,诏劍州教授今後堂除。

    以利州路轉運判官梁蓋言劍州藩邸舊領,已升普安軍,乞依節鎮例堂差也。

     六年六月二十六日,诏德慶府教授堂除差人。

    以本府言舊系康州,建炎元年升為府,乞依節鎮例堂差,故有是命。

     七年七月十二日,诏複置和州教授一員。

    以本州島州學正何帟等乞依通州、真州、無為軍已得指揮複置也。

     二十一日,诏複置房州教授一員。

    從轉運司請也。

     八年五月十七日,诏複置廬州教授一員。

    從淮西安撫司請也。

    先是,宰執進呈虞允文等奏曰:「州縣因阙官以緻廢事,亦多有之。

    近日有數郡守臣乞複置判官司戶之類。

    」上曰:「諸州教授稍已複置,今未複者亦當複之。

    」虞允文等奏曰:「容具上員阙,取旨施行。

    」故悉複之。

     六月三日,诏複置随州教授。

    以本州島乞依真州、房州已得指揮複置也。

     十一月十一日,诏諸州軍将歸正士人許與本貫士人混同補試,入學聽讀,不得非理邀阻。

    京西運判張揀奏:「歸正士人,乞照已降指揮申嚴行下,許于所居州縣赴學破食聽讀。

    禮部勘會,依條,諸路進士入學聽讀,系赴補試考中合格,方行入學聽讀。

    今來若徑令入學破食,即恐士民混雜,敗壞規矩。

    」故有是命。

     十六日,诏威、茂、金、鳳、西和、文、龍州、大安軍并複置教授。

    先是,左通直郎、前階州州學教授毋丘惇劄子,乞将四川昨來所罷教授去處,依兩淮例,并與依舊複置,其差注依見行條法施行。

    送四川宣撫使司相度,申尚書省。

    本司契勘:「除潼川府、夔州兩路元無廢罷教授員阙外,有成都府路威、茂二州并利州路金、鳳、綏和、文、龍州、大安軍六處,自幹道之初,廢罷教授共止八員,所省廪俸不多。

    雖差有出身官兼權,各緣職守相妨,或因事罷去,或州軍見任職官并系無出身之人,不免逐旋差官權攝,曠廢學校,有失朝廷崇用儒術、敦尚教化之意。

    」故有是命。

     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吏部言:「近承指揮,堂除教授五十阙,并令吏部使阙。

    本部宜從尚書左選教授格法,選注曾試中詞(舉)[學]兼茂科、曾試中内外學官,先學官,次教官,殿試第一甲,及曾試上舍上十名,轉運司類試第一名。

    舊法,大學上舍或公試上三名,國子監、開封府取解上三名,曾任太學辟廱、宗學官為等次,并不限資序、名次、考任、年甲、過犯,并先注應格數均之人,即以應格高下差注。

    若限内無應格之人,依舊再榜半月。

    又無應格人,雖磨勘改官唯注縣亦許,資次依大學舊法,曾升補内舍人,次曾任 教授經任人,次進士上舍出身,并三十以上曾曆任人,所準撥下堂除教授等員阙。

    今欲将格内自曾任太學辟廱、宗學官以高下等應格之人兩選同日通注外,其不應格法人,即先令尚書左選差注,候滿一月,方許通差選人施行。

    若同日有官指射,即先差承務郎以上官。

    」有旨依。

     淳熙元年四月十六日,诏:「桂陽軍三縣應有蠻峒去處,令差人入峒,說谕首領擇其可教子弟前來軍學聽讀,依在學生員例,每月支破錢米養贍。

    」知桂陽軍徐涓言:「本軍管下三縣,各有溪峒蠻傜,緣素不知書,縱略識字,亦莫曉義理,由是好暴喜亂。

    臣親訪傜人,見其言峒中亦有子弟讀書,但無訓導之人。

    乞令擇可教子弟,發遣前來州軍學聽讀,選有學行士人專一教導,使稍知理義即遣歸,轉相教訓,化頑為良。

    」故有是命。

     二年二月二十七日,诏滁、楚二州複置教授。

     六月二十日,诏武岡軍:溪峒子弟能向學人,許入軍學聽讀,将來願應舉人,令與本軍士人通用本軍解額取放。

     三年四月三日,诏臨安府府學學正、錄三名,該遇太上皇帝慶壽,并特與免文解一次,餘大小職事學生等各賜束帛有差。

    十年十二月,太上皇後慶壽同。

     四年正月十一日,诏自今學校策試必以時務發為問目。

    詳見貢舉。

     七年三月二十六日,诏省威、茂兩州教授。

     六月四日,诏郴州宜章縣、桂陽軍臨武縣并置學。

    從知桂陽軍徐大觀及帥臣辛棄疾請也。

     八年二月五日,诏高郵軍依真、(陽)[揚]、通、泰、滁、楚例複置教官。

     閏三月二十七日,诏:「臨安府府學學生實補試中在籍之人,從教授保明指實,委無僞冒,申州勘會給據,比類諸州待補太學生,許赴太學補試一次,即不得用府學遺籍等人。

    」 四月十三日,诏武岡軍許複置教授。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南康軍複白鹿洞書院,所有陳乞經書,具數行下,令國子監印給。

    以知南康軍朱熹言:「太宗皇帝嘗因江州守臣周述之奏,诏以國子監《九經》賜廬山白鹿洞書院。

    既又以其洞主明起為蔡州褒信縣主簿,以旌儒學書院。

    故基正在本軍星子縣界,而陳舜俞《廬山記》又載真宗皇帝鹹平五年,嘗敕有司重加修繕。

    今即故基為小屋二十餘間,教養生徒一二十人。

    但其敕額官書皆燒毀散失,望降命,仍舊以白鹿洞書院為額,仍诏國子監印造太上皇帝禦書石經及闆本《九經》注疏、《論語》、《孟子》等書給賜。

    」诏養士一二十人,令本軍随宜措置所有經書,具數行下。

     九年八月四日,诏省減靖州教授一員,見任人許終滿,已差下人依省罷法。

    從荊湖北路提點刑獄公事周嗣武請也。

     十年十一月十八日,诏自今教授依州縣官例,任滿方許赴部改官。

    從臣僚請也。

     紹熙元年六月二十四日,臣僚言:「今者臣僚有 請,乞罷待補,甚當物論。

    但其引用紹興間高闳申請,尚費商榷。

    臣竊有愚見,州學每歲自有春秋兩補,但于太學放試年分,先期收補,随其士人多寡,令監司之主學事者于鄰郡添差考官若幹員,不唯考校差精,而出題考卷互相檢束,亦莫得行其私意。

    若其所取名數,隻依逐州待補元額,以其中選者申州,保明給據,赴太學補試。

    其它一無所更張,豈不簡且便哉。

    欲望行下禮部國子監,與近日臣僚所請一就看詳,從長措置,庶為永久之利,實天下士子之幸。

    」從之。

     五年正月十一日,慶壽赦:臨安府府學正錄并依淳熙十年十二月三十日已得指揮推恩,仰所屬保明委實合推恩人姓名,開具應得恩數聞奏。

    學生并有官學生各倍賜束帛,小學府學生各賜束帛。

     淳熙八年天頭原批:「此條移前九年八月四日前。

    」,輔臣進呈湖南安撫轉運司申:「郴州宜章縣桂陽軍臨武縣雖與溪峒接境,實國家省民,欲重恢鄉校,招誘溪峒子弟入學訓導。

    」上曰:「開設學校,使強暴子弟知有禮義,庶幾移風易俗。

    」诏從之。

     【宋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七武舉 武舉 真宗鹹平三年五月十三日,诏兩制館職詳定武舉、武選入官資序故事。

     五年十月四日,以應武舉進士王淵為海州懷仁縣主簿。

     仁宗天聖七年閏二月二十三日,诏置武舉:「應三班使臣、諸色選人及雖未食祿實有行止,不曾犯贓及私罪情輕者,文武官子弟别無負犯者,如實有軍謀武藝,并許于尚書兵部投狀乞應上件科,先錄所業軍機策論伍首上本部。

    其未食祿人,召命官三人委保行止。

    委主判官看詳所業,閱視人材,審驗行止。

    試一石力弓平射,或七鬥力弓馬射,委實精 熟者,在外即本州島長史看詳所業,閱視人材、行止、弓馬,如可與試,即附遞文卷上兵部,委主判官看詳。

    如委實堪召試,即具名聞奏,當降朝旨召赴阙,差官考試武藝并問策一道,合格即從試。

    其逐處看詳官,不得以詞理平常者一例取旨。

    如違,必行朝典。

    仍限至十月終已前,先具姓名申奏到阙。

    」 十月二十三日,判兵部馮元言:「應武舉人除策論外,當部無弓馬試射之處,欲俟考定,詞理稍堪,人材有行止者,牌送馬軍司引試。

    如弓馬精熟,堪與召試,即具聞奏。

    如詞理平常,人材小弱,曾有贓犯,弓馬不精,先次落下。

    」從之。

     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命龍圖閣待制唐肅、直集賢院胥偃試武舉人于秘閣。

    自後與制科同命官試于秘閣。

     六月四日,诏:「應武舉人,令内園使、内侍右班都知楊珍等于軍器庫試弓馬。

    」自後命入試弓馬皆如例。

     二十三日,帝禦崇政殿親試武舉人,以張建、侯楚宏并補三班奉職,劉翊、胡遠、崔道并補三班借職,李固、孟淵、丁問并補三班差使。

    陳異等六人策不入等,射不中格,并落下。

     《文獻通考》:宋有武舉、武選,鹹平時,令兩制館合詳定入官資序故事,而未嘗行。

    仁宗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