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六

關燈
發解 光堯皇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靖康元年得解及州學職事人,并與免将來文解一次。

    」 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應諸路進士曾經政和二年以前紹興元年明堂赦,政和五年四月明堂赦,政和八年七月明堂赦,宣和三年十月明堂赦,宣和六年、十三年十三年:當為紹興十三年。

    郊赦,建炎二年、十六年十六年:當為紹興十六年。

    郊赦,紹興元年、二十二年郊赦,紹興五年、二十五年郊赦,紹(熙)[興]八年、二十八年郊赦,紹興二十一年此下當有脫文。

    。

    省試下,貢士退歸本貫合理舉人,并政和八年以前禦試下;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貢士政和八年以前省試下,退歸本貫合理舉人,并曾經政和八年以前禦試下;以上三項,紹興元年赦,宣和三年、四年赦,宣和二年、六年、七年赦,建炎二年、十年十年:當為紹興十年。

    赦,紹興二年、十三年赦,紹興五年、十六年赦,紹興八年、二十二年赦,紹興十二年、二十五年赦,紹興十五年、二十八年赦,紹興二十一年禦試下開封府、國子監,紹興十八年、三十一年赦,紹興二十四年此下似有脫文。

    。

    及諸路進士曾經省試下,貢士退歸本貫合理舉各及四舉,并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貢士兩舉到省,并特與免将來文解。

    」紹興四年赦免七年文解,七年赦免十年文解,十年赦免十四年文解,十五年赦免十七年文解,十六年赦免二十年文解,紹興八年禦試下人特免十七年文解,十九年、二十二年、二十五年、二十八年赦并免将來文解。

     同日赦:「應諸路舉人合于元得解路轉運司類試,昨緣道途艱阻,卻就别路類試下,特許理為一舉。

    」紹興元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同。

     四年三月九日,禮部言:「建炎三年十一月三日赦:昨因用兵,展後舉殿試一年。

    所有建炎四年合下诏月日,令禮部檢舉。

    」诏許發 解。

     四月二十四日,诏淮南西路殘破州軍建置科場未得者,令轉運司分就别州附試。

     二十日天頭原批:「『二十日』條移『二十四日』前。

    」,禮部言:「諸路解額,除不經殘破去處,乞依靖康元年額發解外,宣和五年,諸路解試并用均添人數為額。

    靖康元年七月七日,诏用為例。

    内經殘破州軍,就試人數稀少,乞以終場人數權取前舉例分數解發,謂如某州元額二十人,靖康元年終場二千人,即以百人解一人。

    有零分者聽更解一名。

    」從之。

     五月二十一日,權禮部員外郎侯延慶言:「行在職事及厘務官随行有服親若門客之類,欲乞立應舉法,以國子監進士為名。

    其解發人數,依舊制以就試終場人為率,七人取一名,餘分亦聽取一名。

    」诏門客請解取人,合依崇甯貢舉令外,餘依所乞,仍就轉運司附試。

     二十二日,诏:「京畿、京東、京西、河北、陝西、淮南路士人,許于流寓所在州軍,各召本貫或本路及鄰路文官兩員結除名罪保識,每員所保不得過二人。

    仍批書印紙,聽附本州島軍進士試,别為号,以終場二十人解一名,餘分或不及二十人處亦解一名。

    不及五人,附鄰州試。

    」從都官員外郎侯延慶請也。

     二十七日,祠部員外郎章傑言:諸路舉人貢籍,兵火燒毀不存。

    乞下諸路轉運司取索,諸州軍令舉人各召保官二員,結除名罪委保,元符二年以後節次得解、升貢等因依及戶貫三代治經狀,作冊。

    」從之。

     六月四日,禮部言:「宣和五年立定解額指揮并案牍,自渡江并皆散失。

    将來諸路解發到合格人數,難以檢察。

    欲 下轉運司令遍下所部州軍,候發解開院畢,具合格人數姓名并試卷,及繳連本部元立定解額指揮真符赴部。

    如曾經兵火州軍,令當職官及考試官結除名罪,人吏結編配罪保明。

    若稍涉虛冒,不依元立解額,緻大放舉人,雖已出官,令行改正,仍乞不以去官赦降原減。

    」從之。

     七月四日,诏:「京畿、京東西、淮南、荊湖北路既已分鎮監司,并罷其本路科舉,令提舉茶鹽司差官于逐路可置科場州軍,分赴就試。

    」 紹興元年正月一日,德音:「應該恩賞免解舉人,昨因兵火毀失公據,有去失處陳乞因依幹照文據者,召京朝官二員,各結除名罪委保,經所在州軍勘驗,出給公據訖,仍具元連幹照保狀,繳申禮部注籍。

    」 四月二十日,禮部言:「昨诏免解人令召保官二員,并五人結為一保,申國子監注籍給據。

    今來若委實無同路及一般赴試進士結保,欲比附貢舉,令更增召承務郎以上二員,一員添充保明,一員充職官,并結除名罪保識詣實,即與給據赴試。

    」從之。

     六月十日,禮部言:「宣州申到建炎四年發解并試建康府、太平州、廣德軍舉人,稱各依元額解發,建康府應舉二十四人,合格一十人,太平州應舉一十九人,合格一十人,廣德軍應舉二十一人,合格五人。

    」诏各取一名,其餘多解人數,并行駁放。

     八月二十日,國子監丞袁正功言:「昨诏國學兩次得解進士并罷貢法貢士及太學内舍試數未 盡及太學守禦免解之人,并令召京朝官兩員委保,五人結為一保,本州島保明申轉運司勘會,申國子監注籍給據。

    今試期甚逼,若更經國子監陳乞給據,委是遲滞。

    欲乞有當時所屬給到公憑照驗,本州島已勘實給據之人,令轉運司一面實審收試,仍類聚繳申(公)[國]子監注籍。

    如将來本監勘驗,見得卻有違礙,即行駁放。

    」從之。

     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朕駐跸會稽,行将三載。

    應越州舉人曾得解者,并特與免将來文解一次。

    」 三年二月一日,尚書省言:「昨建炎四年八月,依條發解,合至紹興元年省試、殿試。

    緣當年行明堂大禮,展至紹興二年三月殿試。

    所有發解自合理紹興二年殿試年分。

    」诏于紹興四年發解。

     四年六月五日,禮部言:「荊湖北路州軍累經殘破,士人全少。

    除德安府已令解二人外,其餘州軍發解,并依建炎四年四月三十日指揮。

    如無合格卷,聽阙。

    」從之。

     十四日,國子監丞王普言:「科舉士元豐法與崇甯法不同者,已诏并依元豐法。

    《元豐貢舉令》轉運司發解每七十解一人,《崇甯貢舉令》每十人解一人。

    前舉諸路運司所解人額,奉行不一,乞下諸路(尊)[遵]依建炎二年二月九日已降指揮。

    」從之。

     七月二十五日,诏:「應流寓舉人應合召保官,不拘本貫及本路、鄰路官,并許充保。

    」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诏:「臨安府曾得解舉人,依紹興府駐跸恩例,與免文解一次。

    」 六月二十日,诏:「惠、賀州、南安 軍合駁放舉人内已到行在人,憫其遠來,特許收試。

    如試下,不理為舉。

    」三州皆殘破處,合依建炎四年四月指揮解發,乃以舊額多取人。

    禮部言合駁放不該,故有是命。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四川制置大使言:「科舉冒濫之弊,無甚于牒試。

    欲乞今後帥臣監司并諸司屬官子弟、親戚、門客等合避試者,并令本司長官保委,州縣官令知、通、縣令保委,責結罪狀,審驗無妄冒,方許就試。

    如有不實,許人陳告。

    除依條施行外,仍将保官先與降一官,然後取勘。

    」從之。

     同日,诏:「流寓舉人每十五人解一名,餘分或不及十五人,亦許解一名。

    不及五人處,預牒本路轉運司類聚附試。

    仍召文臣二員委保,不得過三人。

    」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诏行在職事厘務官并宗子應舉取應及有官人,并于行在赴國子監試。

     八年二月六日,诏建康府本貫曾得解舉人,并依臨安府駐跸例,特與免文解一次。

     三月九日,诏平江府本貫曾得解舉人,依建康府駐跸例,特與免文解一次。

     九年正月五日,赦:「應進士、諸科曾經劉豫僞命後得解者,将來并與理為舉數。

    」 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河南新複州軍,已诏于逐路類試發解。

    近緣賊虜侵犯,不曾引試去處,與展至紹興十一年秋試。

    」 十月十六日,禮部言:「轉運司就試舉人,與試官合行回避者,欲比附國子監發解體例,于試院内别行擗截一位,視就試人多寡,于所差試官内分差一二員,專引考校于外試避親位前,安 排避親舉人坐次,别出題目。

    其試卷令封彌所用避親字印别号,關送謄錄所,專置曆送避親官考校。

    候考校申号訖,先次出号狀,委轉運司官專行收掌草卷,實封送彌封官。

    候差拆号官對号開拆,立項發榜。

    」從之。

    從太常少卿陳鼎請也。

     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國子司業高闶言:「諸路舉人以住本貫學半年,或雖不住學而兩預釋奠及齒于鄉飲酒禮者,縣學同,仍籍記姓名。

    本學次第委保,教授審實申州,聽取應。

    仍自紹(熙)[興]十四年為始。

    」從之。

     八月十五日,诏:「祖宗舊法,諸路州軍科場,并限八月五日鎖院。

    緣福建去京師地遠,遂先期用七月。

    川、廣尤遠,又用六月。

    今福建、二廣趨行朝不遠,可并限八月五日鎖院。

    内川、陝州軍特以六月。

    若依近例,類省試即示以八月五日院。

    」以臣寮言試下舉人生弊,冒貫而再試于他州,或作親嫌而冒試于他路,失于彼者未必不得于此,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一日,诏:「今秋試補不合格終場人,趁赴釋奠不及,令國子監報本貫,并許趁将來取應。

    」 十八日,诏:「科舉在近,諸路舉人有不曾預釋奠鄉飲酒之禮,或因期喪丁憂,至來年科舉,有住學月日不足之人,并許赴來年科舉取應一次。

    」 十月十五日,诏川、陝發解,科诏到日,便行院。

    逐路運司并令六月前院,當月中開院。

    以知成都府張焘乞就春月院,得解士人可赴行在引試。

    禮部言系三月降科诏,月分相妨故也。

     《文獻通考》:紹興十三年,初立同文館試。

    凡在行朝去本貫及千裡以上者,許附試國子監。

    舊諸州皆以八月選日試士,舉人有就數州取解者。

    至是诏諸道發解并以中秋日引試,四川則用季春,而仲秋類省焉。

     太學博 士王之望言:「舉人程文,或純用本朝人文集數百言,或歌頌及用佛書全句,舊式皆不考。

    建炎初悉從删去,故犯者多。

    」诏申嚴行下。

     十四年二月三日,诏:「秦州見在舉人權附成州引試,依流寓舉人例,每十五人終場解一名,不及十五人亦解一名。

    」 四月二十七日,禮部言:「盱眙軍系創置州軍,未有立定解額,欲依《崇甯貢舉條令》滿二十人解一人,不滿三十人解二人,三十人以上解三人。

    候至後舉,别行參酌,立定解額。

    」從之。

     八月二十八日,禮部言:「國子司業宋之才陳請欲立同文館收試士人,見在行朝,去本貫及一千裡以上無處取應之士,令實通鄉貫,五人為一保,召文官二員結罪委保鄉貫士行等詣實,仍赍保官付身赴監官呈驗訖,許納試卷應舉。

    令附本監發解試,别立号考校,每三十人取一名,通取不得過三十人。

    看詳欲依所乞,保官每員所保不得過十人。

    如不實,其保官依委保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