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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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司就試人不得實例,先降一官,取責罪犯,申取朝廷指揮。

    仍令本監續行取會就試舉人本貫州軍審察勘會,于貢舉條制如有違礙,不該赴試,或兩處應舉,雖已得解過省,即行駁放。

    犯人并保官保人,依法施行。

    」從之。

     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臣寮言:「行在宗室并赴國子監試,如在外任并宮觀嶽廟并赴轉運司試。

    其赴國子監試者,有官應,每七人取三人,無官應舉每七人取四人,無官袒免親取應文理通者為合格,不限人數。

    唯赴轉運司,所取之數,即與進士 一同,非所以獎進宗子之意。

    欲諸路宗室不以有官無官,願赴行在應舉應者,依熙甯舊制,并許赴國子監請解赴省。

    如不願,即依崇甯通用貢舉條施行。

    」從之。

     十一日,诏通判眉州李彥輔核實避親舉人失當,緻有僥濫,展二年磨勘。

    彥輔雖會赦,特有是命。

     十六年五月八日,诏:「諸路解試,若經義、詩賦人數相等,即依終場人數紐取。

    或有餘不足,即以文理優長聽通融相補,不得過三分。

    」從禮部請也。

     十八年二月四日,上宣谕宰執曰:「兩浙運司舉人發解,間有勢力之家,行賂假手,濫占解名,甚喧士論。

    今貢舉院在迩,可令禮部重立賞格,明出文榜,許人告捕,務在必行,庶使士人心服。

    」 五月六日,诏郭印前任永康軍通判牒試避親舉人不當,特降一官。

    印雖會赦,特有是命。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南郊赦:「紹興五年省試下人,本合紹興二年取解,紹興三年赴省試。

    昨緣展退省試至五年,可特與理作三年省試下,及紹興十二年以前禦試下人,并與免将來文解。

    」二十二年郊赦:「紹興八年省試下人,理作六年,及紹興十五年以前殿試下人。

    」二十五年郊赦:「紹興十一年省試下人,理作九年,及紹興十八年以前殿試下人。

    」二十八年郊赦:「紹興十五年省試下人。

    」三十一年明堂赦:「紹興十八年省試下人。

    」并同此制。

     二十六日,禮部言:「臣僚奏乞今後于未下科诏以前,令諸州軍及屬縣長吏籍定來歲合應舉人數姓名,關縣學職事。

    限來〔年〕二月,令縣官将家保狀繳申本州島,行下州學。

    遇行鄉飲酒之禮,令州學職事前期核實申教授, 預先引保一次。

    或有事故出在外州,或随侍他處,并具因依申本州島關送試院外,若有臨時投狀射保者,并不收試。

    欲并依所請。

    其在諸路流寓舉人,亦乞依此。

    」從之。

     二十四年正月二十日,诏:「今後國子監、臨安府、兩浙轉運司與諸路州軍并轉運司,依條并以八月五日院,十五日引試。

    」 二月二十四日,诏:「今後請到解或理年舉依條免解舉人,合該赴省試。

    内有不及之人,與比附定例,免經所屬陳乞召保,理為到省得一舉得解舉人。

    若後舉還試下,與理作今舉年分試下舉數。

    如不願還試,亦理為到省試一下舉。

    」以肇慶府進士王朋赴試不及,乞接續引試,事下禮部看詳,故有是命。

     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郊赦:「免解進士昨緣散失案籍,增召保官二員。

    今來禮部自有文籍,除流寓無本貫士人外,與免增召保官。

    」 二十六年二月七日,诏:「諸路州軍将紹興二十三年各州土著進士就試終場人,計若幹人取一人,将當年發解就試。

    流寓終場人數每及土著人分數,即添解一人,或零分及流寓人少去處,依土著所解人十分為率,及三分亦解一人。

    若已後發解就試人多,不得過紹興二十六年所取之數。

    仍立為定制。

    若已用流寓戶貫得解之人,許自陳,并入東南戶貫。

    其已得舉數,即合通理。

    如有違犯,并依貢舉條法。

    若州軍辄行大解,當職官吏并發解官依法徒二年科罪,舉人即從下駁放。

    」以荊湖北路轉運判官程敦臨言,乞流寓進士并避親門客移 試之人,與土著人通立為額混試故也。

     四月十七日,執政進呈禮部狀,參酌均定諸州解額。

    溫州添解額五人,台州、婺州各添解額之人之人:疑為「三人」之誤。

    ,融州、福州、靜江府、明州、衢州、湖州、嚴州、賓州、徽州、秀州、叙州、汀州各添解額二人。

    上可其請,因宣谕曰:「解額窄處自當量與增添,寬處卻不可減,皆欲優之也。

    」又曰:「今次科舉措置詳密,如挾書代筆及冒牒試之類,悉已革去,庶得實有才學之人。

    尋常之見,往往以此為末事,不複留意。

    朕以此最為大事,人才所自出,士風之所系,皆本于此,豈可不留意耶」 二十七日,臣寮言:「欲乞科舉保任并依舊制,雖不預鄉飲酒者皆許(試)赴〔試〕。

    」從之。

     七月三日,诏:「諸州試院于常限之外,如三千人以上,與展開院五日,五千人以上倍之。

    」以臣寮言每州以三千人就試,則程文幾萬卷,而使六七人考之,限以三四十日之期,不能覽研究,故有是命。

     二十九日,诏:「今舉行在職事厘務官随行親屬,如依得服屬不已,未有官并令赴國子監請解;其有官人,即不得依前循例陳乞赴兩浙運司試。

    」從禮部請也。

     二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诏:「四川監司、帥臣、守倅親屬門客牒試,及屬官幹辦官以上本貫别路随行缌麻以上親,去戶籍二千裡外,應合赴運司試得解人,并令前來行在省試。

    其餘四川依舊類試。

    如願赴行在省試人,并沿路給券。

    」以臣寮言議者乞将四川解發舉人盡赴省試,道遠狼狽,欲望且仍舊貫。

    若監司、帥臣子弟力足以緻僥濫,可令前來。

    下禮部看詳,故有是诏。

     二十八年八月八日,诏泸州添解額三人,遂甯 府、西和州、眉、漢、嘉、邛、簡、雅、忠、涪、資、叙、昌、石泉、永康、長甯軍、仙井監各添解額二人。

     二十九年八月九日,诏:「四川等處見在進士,為路遠歸鄉,赴試不及,可特令就兩浙轉運司附試一次。

    仍别行考校,取旨立額。

    」先是二十六年終場四百二十八人,诏令發解八名。

    至是歸附免解,複請文解三次,各自陳,故有是诏。

     十二月,赦:「應今來新複州軍進士,将來科舉年分,所屬檢舉條法,許令應舉。

    見年五十以上,特與免将來文解一次。

    其諸科曾經金國得解者,并與理為舉數。

    」 三十二年閏二月十九日,禮部言:「唐、鄧二州乞依本路諸州例,于襄陽府并試,以一路諸州軍人數通衮,二十人終場取一名,餘分亦取一名。

    」從之。

     六月十日,诏:「應福建路願取應宗子,依二廣體例,比附國子監條法,初試許于所在州軍召保,結保勘驗,于貢舉條制别無違礙,連宗枝圖保明,申送轉運司勘驗,别場引試,将合格人數繳申禮部,行下大宗正司勘會。

    如有僞冒違礙,雖已赴試合格,先次改正駁放。

    其犯人并保官,申朝廷取旨。

    其覆試合赴行在所有取人分數,依例初試附國子監發解。

    南外宗正司言,宗子趙榮之等乞隻就本路轉運司取應故也。

    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六月二十九日,壽皇聖帝即位,未改元。

    殿中侍禦史張震言:「太學免解已非舊典,今當免者千二百餘人,其間固有已得解者。

    今此一免,數舉之後,不失一官,已為優幸。

    而此外或以駐跸,或以藩邸,或以節鎮,皆得曲為之辭,轉相攀引,則 是當免解者幾二萬人。

    竊慮來春取人,數倍常舉。

    乞下禮部預行條約,庶幾上不失推恩之旨,下不啟僥幸之路。

    」诏禮部看詳。

    其後禮部言:「建、洪、宣州進士,各以今上皇帝藩邸,乞依故例推恩。

    太上皇帝登寶位,舊領州鎮進士并各等〔第〕推恩。

    今雖有建炎故例,緣今降條約之旨,欲将三州比拟舊例,特奏名候殿試唱名取旨,免解進士并減一舉;特奏名如該正奏名,候唱名取旨;鄉貢進士及應鄉貢進士曾三應舉終場,并免将來文解一次。

    」從之。

     十一月十七日,禮部言:「宣、洪、建、鼎、劍州系今上皇帝藩邸,得旨,進士應舉三經終場并曾得解之人,免解一次。

    竊慮逐州不明谕舉人,依試召應作保之官結罪委保依試:據文意疑當作「依式」。

    ,知、通驗實保明,鹵莽申發,緻赴試。

    及以不應免解人與合免解人混雜保明,作不圓申發。

    既逼試期,遂欲許先次收試,緻多端冒濫。

    今欲前期立式行下,須逐人責令,确實召保,知、通審察驗實,結罪保明。

    至期稍有不圓,并不許依(放)[仿]舊弊訴乞,先次收當職官,從本部按劾。

    」從之。

     壽皇聖帝隆興元年三月二十一日,禮部言:「太學生邵南一等引登極赦書,訴乞在籍學生免解恩例。

    其南一等各請長假,除程限已滿一年之人,依條各除籍,緣降赦日并在籍。

    」诏南一等準條除籍,與免文解一次。

     幹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書:「勘會諸路進士,各有立定額解。

    比年間有緣事在路,不能趁赴本處解試。

    雖昨權令附兩浙轉運司,緣人數太多,解額至少,日後難以更行附試,慮舉人進取。

    令禮部遇科舉年分,預期行下諸路轉運司并諸州軍,分明散榜,曉谕 舉人通知,各就本處解試。

    庶免奔馳道路,趁試不及,卻成殿舉。

    」 四月五日,禮部言:「前舉行在職事官自監察禦史已上,許牒門客一名赴兩浙轉運司請解。

    今舉乞依前例施行。

    其門客依條須秋試前客見任官實及半年,即許牒試。

    若辄請托,妄稱門客牒送者,自有立定貢舉條法論罪。

    」從之。

     六月二十九日,臣寮言:「科舉之制,州郡解額狹而舉子多,漕司所解,其數頗寬。

    士取應者,往往舍鄉貫而圖漕牒,至于冒親戚、詐戶籍而不之恤。

    且牒試之法,川、廣之士用此可也,而福建則密迩王都,亦複牒試;見任官用此可也,而待阙得替官一年内亦許牒試;本宗有服親用此可也,而中表缌麻之親,亦許牒試。

    或宛轉請求,或通同托囑,至有待阙得替官一人而牒十餘名者。

    倘不稍加禁約,竊恐冒濫太甚。

    欲乞明頒睿旨,申嚴詐冒之禁。

    其見行條法,後今舉既畢,付之有司,重詳損益,立為中制。

    」從之 八月十二日,冊皇太子赦書:「應國學進士先曾請到文解,又該遇昨來登極覃恩免解,系一請一免之人,特許理為兩舉到省試下,與免文解。

    」 二年五月十六日,禮部言:「參酌舊制,除随行本宗大功以上親許牒試,及諸州守倅本宗大功以上親、有戶貫在所任州軍許牒本路運司,帥臣等官本宗大功以上親在所置司有戶貫者許牒鄰路運司就試外,餘并令本貫州軍取解。

    武臣任準備差遣、巡轄馬遞鋪之類,除親子孫許牒試外,餘并不許。

    權攝官雖親子孫亦不許。

    仍令轉運司自今以二十人解一人,零數亦解一人外,有發解年稱緣事到行在,赴鄉試不及,訴乞赴兩浙轉運司附試之人,亦皆泛濫,欲自今并不許,亦不有不陳。

    」诏并從之,省額仍依舊制。

     三年十月四日,禮部尚書兼吏部尚書周執羔言:「檢照幹道二年十二月敕書,特奏名進士紹興十四年得解,十五年到省試下,緣不經展試,須實理三十年,方許試特奏名。

    進士免解,即與特奏名事體齊同,欲望将進士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