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六
關燈
小
中
大
解年限自紹興十四年甲子歲以後,并依舊制,得解到省試下,方州理十八年,府監理十二年,方許免解。
即諸州軍得解、紹興二十四年省試下,國學進士得解、紹興三十年省試下人,候年限及祖宗舊制,方許免解。
」從之。
四年正月十九日,诏臣寮集議牒式冒濫等事,将舊法删修,立為成法:「應本貫川、廣而任别路差遣,或本貫别路而任川、廣差遣者,随行本宗及異姓缌麻以上親願應舉,而無戶籍,二千裡外,許所在州投狀勘實,申送轉運司試。
其武臣大小使臣以上,本貫川、廣任别路,及或别路任川、廣,仿此外,止許牒親子孫。
知州、通判親戚,本貫在所試州,即牒本路。
若經略官、安撫、總管、钤轄、監司或發運、提舉主管茶事買馬、提點坑冶鑄錢、制置解鹽、提舉市舶官親戚,有本貫在所轄路應避者,即牒鄰路。
謂進納之類礙吏部 注授格法者。
請解者每四十人解一人外,有零數或請解不及四十人者,亦解一人。
在京職事官、文臣監察禦史以上,武臣任在京職事而職事雜壓在監察禦史以上者,各牒門客一人,并須鎖院前在逐門下及半年者,聽牒本路運司試。
在京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及武臣任職事官班序在監察禦史以上者,并召京朝〔官〕二員委保。
大功以上親,牒待補國子解。
」其後兩浙轉運司申明條制,于是禮部言:「昨幹道四年立牒試條法,緣臣僚屢陳舊法泛濫,是以措置之時,多方削去。
其間有戶貫絕遠之人,都慮邂逅,或至殿舉。
今以兩浙運使申參酌未立法之意,欲将在京職事官親戚門客若及諸州知州、通判、監司親戚門客,若該依新法已牒,而所牒官在鎖院前一月替任者,亦聽牒試。
武臣大小使臣合牒子孫,若替任在鎖院前一季者,其所牒人亦聽收試。
諸路運司依此施行。
諸路監司、守倅牒試門客,所牒官到任雖未及半年,其門客實貫本州島,及為門客實及半年者,依條亦聽牒試。
」并從之。
六月十二日,國子監發解别試所言:「收試庶姓有官應舉者天頭原批:「『應舉者』,《大典》作『舉人』。
」,右修職郎汪策治《書》、忠翊郎沈嘉猷治《春秋》,并孤經。
若止有二人,委難以取放。
欲乞依逐舉例,将汪策等牒試兩浙轉運司,取人分數即與本所庶姓有官不礙格人分數皆同,所貴兩不(有)[相]妨(相)。
」從之。
二十二日,國子監發解所言:「發解數内不滿年太學生,終場止五人,無額取放;兼滿年國子生以終場人數紐取外,餘一人三分有奇,無額取放;及待補國子生紐取人外,有零數三人九分九厘九毫以上,無額取放。
伏乞詳酌施行。
」诏零數更取一名。
六年八月五日,隆州言:「本州島元隸四縣,後廢兩縣。
今蒙仍複貴平、籍 兩縣,歸隸本州島,解額自合增添,乞詳酌比類增添施行。
」禮部勘會:「宣和間罷三舍法,分立諸州解額。
時貴平、籍縣士人,已累舉在成都府簡州取解。
今既将貴平、籍縣撥歸州,欲将成都府解額撥一名還籍縣,及将簡州解額撥一名還貴平縣,并入隆州,立為解額。
」從之。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書:「諸路紹興二十四年省試下進士,昨承指揮,自到省試下實理十八年,方許免解。
前舉科場不曾免解,可将二十四年省試下人與免将來文解,及國學進士先請後免,或先免後請,已得解人可并與免将來文解一次施行。
」九年十一月九日赦書,除遞趱一舉及不該述前舉科場不曾免解外,餘同此制。
同日,南郊赦書:「應諸路進士貢士四舉,開封府進士貢士實請到本府文解,并國子監進士貢士兩舉人,并依舊制與免将來文解。
」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書同。
同日,南郊赦書:「應諸路進士曾經紹熙三十年以前禦試下,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昨承旨揮,自到省試下實理十二年,方許免解。
前舉科場不曾免解,可将紹興三十年省試下,或紹興三十年以前禦試下,并與免将來文解。
」 七年二月八日,冊皇太子赦書:「勘會建甯、隆興、甯國、常德府、劍州進士貢士,如内有實請到三舉文解到省試下之人,許将紹興三十二年覃恩一舉揍成四舉,免将來文解。
」 十四日,四川宣撫司言:「來年科舉,被受陣亡恩澤補官之人親子孫合收試外,餘本宗異姓有服 親願欲應舉,未嘗從違。
緣法無該載明文,欲望詳酌。
如許收試,乞下所屬,各令召文臣二員結罪委保,州縣次第勘驗,審實保明,仍依礙格人分數取數取放,庶幾有以激勸。
」從之。
五月二十四日,诏甯國府特增解額一名。
以皇子判甯國府,魏王澧言甯國解額并流寓舊十一名,自并試止解十名,乞增依舊也。
六月二日,尚書省勘會:「命官本貫川、廣、福建任别路差遣,并試院官及所試州知、通牒試條令。
緣新法未得适中,今删潤舊法,将命官川、廣、福建任别路遣,或本貫别路而任川、廣、福建,得替一年内未起離,許牒試缌麻以上親之文,改作替在鎖院前一季,及諸司應避,舊不載避之目。
今增入『親戚有本貫在所轄路』九字。
」從之。
十八日,皇太子領臨安府尹惇言:「臨安府學生董元鼎等陳乞附兩浙轉運司取解。
契勘往歲科舉,朝廷矜恤四方孤寒士人無力歸鄉,取旨附兩浙轉運司試,已于(前)[幹]道四年住罷不行。
今董元鼎亦系四方孤寒見住學人。
」诏許收試。
七月五日,臣僚言:「命官牒試貢舉條法亦既詳備,循習舊弊,尚或結托改移鄉貫以就遠,或遷服屬以為近,宛轉幹求,至預作保官文書,交通書鋪,公立價出賣族墳姓名,冒濫百出,欲乞嚴行禁止。
」诏禮部行下諸路轉運司檢坐見條,嚴行核實。
如或違戾,告者賞錢五百千,取受者以贓論。
仍并依貢舉條制,書鋪知情受賂,重加配流施行。
十四日,成都府言:「進士杜庭珍等披訴, 本府系西南大藩,舉人率常增添。
又西北流寓多在本府混試,侵占解額。
今以廣都縣籍鎮割隸隆州,仍割本府解額一名,展轉侵損,乞量添解額取放。
」禮部勘會欲給還一名,從之。
十七日,中書門下省勘會:「諸路運司解額,其避親門客及有關礙格人,已有定數。
舊法每十人解一人,幹道新法乃以四十人解一人,誠為大狹。
今以酌中之數,依幹道二年之制,令二十人解一人。
試人雖多,亦不許踰元立解額之數取放。
」從之。
八年正月三日,诏:「應國學進士不曾請舉該覃恩免解之人,後如實得解,并曾經外路請舉後入學該覃恩免解之人,并理為一免一免:疑為「一解」之誤。
。
」以上《幹道會要》。
淳熙元年八月二十四日,兩浙轉運司言:「臨安府學生陳大有等見在學一百七十一人,并系川、廣等處士子,無力歸鄉,已逼試期,(試)特令就兩浙轉運司附試别考,取旨立額。
自今不得(授)[援]例。
」終場八十七人,诏令解發一名。
自今各赴鄉舉,不許陳乞附試。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禮部言:「四川州軍依紹興二十八年九月八日指揮,并用四月五日鎖院,十五日引試。
聞四川諸州赴試舉人最多去處,至有四五(年)[千]人,最少處亦不下千餘人,舉人皆有暑途奔走之患。
乞遇科場解試年分,許并進用三月五日鎖院,十五日引試。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禮部言:「逐舉科場,依條于三月一日降旨許發解,仍令學士院降诏。
續承淳熙三年六(六)[月]二十四日指揮,四川州軍發解改用三月五日鎖院,即與降诏書日分相逼。
」诏後科場于二月一日奏裁,仍令敕令所立法。
三月三日,诏:「淮南、京西人戶有産業,如煙爨實及七年以上應舉,即許依貢舉法收試。
」(兼)[以]詳定一司敕令單夔言:「幹道敕:非本土舉人往緣邊久居或置産業為鄉貫者杖一百,押歸本貫。
今據廬州條具到幹道敕與貢舉法文意相妨,乞詳酌行下,遵守施行。
竊詳國家立法,務在便民。
若民戶有願徙居寬鄉者,即合聽從其便。
況緣邊州郡,惟要招集四方人戶,置産久居,以壯邊勢,豈有返行禁止、斷罪押歸之理」故有是诏。
七月十六日,诏:「自今兩學諸州漕司解試及将來省試、公試所差試官,并令先考腳色,将習詩賦經義之人相半差充。
候到院,許監試各以所治經與詩賦分撥考校。
其有年高昏眊、視聽(以)[已]衰之人,(在)不〔在〕茲選。
若見任官不足,在内許差到部人,在外許通融于比近州縣官選充。
其封彌所換易家狀,謄錄所隐匿試卷,不與盡行謄錄,及對讀所不躬親對讀點檢,并請監試官督責,嚴行關妨。
稍有違戾,按劾以聞。
諸軍州士人赴試,襕幞入院,或有(王呆)纟熏,并令扶出。
或有鼓噪場屋,令所屬官司依已立定法條停試殿舉。
仍連坐同保。
」從殿中侍禦史謝廓然請也。
二十九日,诏以少保觀文殿大學士史浩前知福州,規畫編類科舉事件,下臨安府雕版印造成冊,遍牒諸州參照施行。
以浩言:「昨守福州,适當科場,嘗為規畫數十事。
是歲試者二萬人,濟濟有序。
臣當時措置曉示,編類成書。
今以上進,若有可采,乞降付禮部國子監行其一二。
」禮部國子監看詳浩措置條項,委可頒行為式,故有是诏。
八月十四日,诏:「遊學人黃鑒大等四百餘人,特令就〔兩〕浙轉運司附試一次,仍别行考校,依例取旨立額。
後舉令禮部先一年行下約束,不許附試。
」王(準)[淮]奏曰:「鑒大等陳乞同文館試。
」上曰:「何不歸本貫應舉」李彥穎等奏:「臨安府學、錢塘縣學,多是外處士人就食。
前舉曾行一次,隻解一名。
今共有四百餘人陳狀,令赴漕司附試,量取二三名足矣。
」故有是诏。
五年五月十一日,右谏議大夫蕭燧言:「此言諸路士人并有寡廉(解)[鮮]恥,貪他郡解額之寬,詐冒以僥幸于一得,土著士人争訟紛纭,場屋 噪,無所不至。
乞下諸州嚴為之禁,自今士人赴鄉舉者,必須實系土著,方許赴試。
仍從本縣保明煙爨申州,以憑結保。
若揭榜有非煙爨冒貫得解人,并行駁放。
其借以戶名與之妄認者,同底于罰。
」從之。
六月二十四日,權禮部侍郎齊慶(冒)[胄]言:「流寓解額,并歸本州島,凡煙爨及七年以上,許與本貫士子混試。
國子監昨來申請,又令流寓戶貫得解人并入東南戶貫。
後生晚輩但見生長于是,慷慨仗義,誰與共之。
乞自今科舉流寓士人,煙爨七年,與土著混試,自依新法外,其貫籍聽依舊用西北舊貫。
」從之。
七月十一日,禮部言:「已降指揮,待國子生并已補滿年,不滿年國子生盡赴别院收試。
比之逐舉人數增倍,其别試所差試官,依例止差考試官一員,點檢試卷官二員,委是考校不逮。
」诏添差點檢試卷官一員。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诏簡州解額仍舊作七名取放。
禮部國子監言:「簡州元應舉七百九十八人,立額取放七名。
幹道六年,
即諸州軍得解、紹興二十四年省試下,國學進士得解、紹興三十年省試下人,候年限及祖宗舊制,方許免解。
」從之。
四年正月十九日,诏臣寮集議牒式冒濫等事,将舊法删修,立為成法:「應本貫川、廣而任别路差遣,或本貫别路而任川、廣差遣者,随行本宗及異姓缌麻以上親願應舉,而無戶籍,二千裡外,許所在州投狀勘實,申送轉運司試。
其武臣大小使臣以上,本貫川、廣任别路,及或别路任川、廣,仿此外,止許牒親子孫。
知州、通判親戚,本貫在所試州,即牒本路。
若經略官、安撫、總管、钤轄、監司或發運、提舉主管茶事買馬、提點坑冶鑄錢、制置解鹽、提舉市舶官親戚,有本貫在所轄路應避者,即牒鄰路。
謂進納之類礙吏部 注授格法者。
請解者每四十人解一人外,有零數或請解不及四十人者,亦解一人。
在京職事官、文臣監察禦史以上,武臣任在京職事而職事雜壓在監察禦史以上者,各牒門客一人,并須鎖院前在逐門下及半年者,聽牒本路運司試。
在京職事官監察禦史以上及武臣任職事官班序在監察禦史以上者,并召京朝〔官〕二員委保。
大功以上親,牒待補國子解。
」其後兩浙轉運司申明條制,于是禮部言:「昨幹道四年立牒試條法,緣臣僚屢陳舊法泛濫,是以措置之時,多方削去。
其間有戶貫絕遠之人,都慮邂逅,或至殿舉。
今以兩浙運使申參酌未立法之意,欲将在京職事官親戚門客若及諸州知州、通判、監司親戚門客,若該依新法已牒,而所牒官在鎖院前一月替任者,亦聽牒試。
武臣大小使臣合牒子孫,若替任在鎖院前一季者,其所牒人亦聽收試。
諸路運司依此施行。
諸路監司、守倅牒試門客,所牒官到任雖未及半年,其門客實貫本州島,及為門客實及半年者,依條亦聽牒試。
」并從之。
六月十二日,國子監發解别試所言:「收試庶姓有官應舉者天頭原批:「『應舉者』,《大典》作『舉人』。
」,右修職郎汪策治《書》、忠翊郎沈嘉猷治《春秋》,并孤經。
若止有二人,委難以取放。
欲乞依逐舉例,将汪策等牒試兩浙轉運司,取人分數即與本所庶姓有官不礙格人分數皆同,所貴兩不(有)[相]妨(相)。
」從之。
二十二日,國子監發解所言:「發解數内不滿年太學生,終場止五人,無額取放;兼滿年國子生以終場人數紐取外,餘一人三分有奇,無額取放;及待補國子生紐取人外,有零數三人九分九厘九毫以上,無額取放。
伏乞詳酌施行。
」诏零數更取一名。
六年八月五日,隆州言:「本州島元隸四縣,後廢兩縣。
今蒙仍複貴平、籍 兩縣,歸隸本州島,解額自合增添,乞詳酌比類增添施行。
」禮部勘會:「宣和間罷三舍法,分立諸州解額。
時貴平、籍縣士人,已累舉在成都府簡州取解。
今既将貴平、籍縣撥歸州,欲将成都府解額撥一名還籍縣,及将簡州解額撥一名還貴平縣,并入隆州,立為解額。
」從之。
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書:「諸路紹興二十四年省試下進士,昨承指揮,自到省試下實理十八年,方許免解。
前舉科場不曾免解,可将二十四年省試下人與免将來文解,及國學進士先請後免,或先免後請,已得解人可并與免将來文解一次施行。
」九年十一月九日赦書,除遞趱一舉及不該述前舉科場不曾免解外,餘同此制。
同日,南郊赦書:「應諸路進士貢士四舉,開封府進士貢士實請到本府文解,并國子監進士貢士兩舉人,并依舊制與免将來文解。
」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書同。
同日,南郊赦書:「應諸路進士曾經紹熙三十年以前禦試下,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昨承旨揮,自到省試下實理十二年,方許免解。
前舉科場不曾免解,可将紹興三十年省試下,或紹興三十年以前禦試下,并與免将來文解。
」 七年二月八日,冊皇太子赦書:「勘會建甯、隆興、甯國、常德府、劍州進士貢士,如内有實請到三舉文解到省試下之人,許将紹興三十二年覃恩一舉揍成四舉,免将來文解。
」 十四日,四川宣撫司言:「來年科舉,被受陣亡恩澤補官之人親子孫合收試外,餘本宗異姓有服 親願欲應舉,未嘗從違。
緣法無該載明文,欲望詳酌。
如許收試,乞下所屬,各令召文臣二員結罪委保,州縣次第勘驗,審實保明,仍依礙格人分數取數取放,庶幾有以激勸。
」從之。
五月二十四日,诏甯國府特增解額一名。
以皇子判甯國府,魏王澧言甯國解額并流寓舊十一名,自并試止解十名,乞增依舊也。
六月二日,尚書省勘會:「命官本貫川、廣、福建任别路差遣,并試院官及所試州知、通牒試條令。
緣新法未得适中,今删潤舊法,将命官川、廣、福建任别路遣,或本貫别路而任川、廣、福建,得替一年内未起離,許牒試缌麻以上親之文,改作替在鎖院前一季,及諸司應避,舊不載避之目。
今增入『親戚有本貫在所轄路』九字。
」從之。
十八日,皇太子領臨安府尹惇言:「臨安府學生董元鼎等陳乞附兩浙轉運司取解。
契勘往歲科舉,朝廷矜恤四方孤寒士人無力歸鄉,取旨附兩浙轉運司試,已于(前)[幹]道四年住罷不行。
今董元鼎亦系四方孤寒見住學人。
」诏許收試。
七月五日,臣僚言:「命官牒試貢舉條法亦既詳備,循習舊弊,尚或結托改移鄉貫以就遠,或遷服屬以為近,宛轉幹求,至預作保官文書,交通書鋪,公立價出賣族墳姓名,冒濫百出,欲乞嚴行禁止。
」诏禮部行下諸路轉運司檢坐見條,嚴行核實。
如或違戾,告者賞錢五百千,取受者以贓論。
仍并依貢舉條制,書鋪知情受賂,重加配流施行。
十四日,成都府言:「進士杜庭珍等披訴, 本府系西南大藩,舉人率常增添。
又西北流寓多在本府混試,侵占解額。
今以廣都縣籍鎮割隸隆州,仍割本府解額一名,展轉侵損,乞量添解額取放。
」禮部勘會欲給還一名,從之。
十七日,中書門下省勘會:「諸路運司解額,其避親門客及有關礙格人,已有定數。
舊法每十人解一人,幹道新法乃以四十人解一人,誠為大狹。
今以酌中之數,依幹道二年之制,令二十人解一人。
試人雖多,亦不許踰元立解額之數取放。
」從之。
八年正月三日,诏:「應國學進士不曾請舉該覃恩免解之人,後如實得解,并曾經外路請舉後入學該覃恩免解之人,并理為一免一免:疑為「一解」之誤。
。
」以上《幹道會要》。
淳熙元年八月二十四日,兩浙轉運司言:「臨安府學生陳大有等見在學一百七十一人,并系川、廣等處士子,無力歸鄉,已逼試期,(試)特令就兩浙轉運司附試别考,取旨立額。
自今不得(授)[援]例。
」終場八十七人,诏令解發一名。
自今各赴鄉舉,不許陳乞附試。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禮部言:「四川州軍依紹興二十八年九月八日指揮,并用四月五日鎖院,十五日引試。
聞四川諸州赴試舉人最多去處,至有四五(年)[千]人,最少處亦不下千餘人,舉人皆有暑途奔走之患。
乞遇科場解試年分,許并進用三月五日鎖院,十五日引試。
」從之。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禮部言:「逐舉科場,依條于三月一日降旨許發解,仍令學士院降诏。
續承淳熙三年六(六)[月]二十四日指揮,四川州軍發解改用三月五日鎖院,即與降诏書日分相逼。
」诏後科場于二月一日奏裁,仍令敕令所立法。
三月三日,诏:「淮南、京西人戶有産業,如煙爨實及七年以上應舉,即許依貢舉法收試。
」(兼)[以]詳定一司敕令單夔言:「幹道敕:非本土舉人往緣邊久居或置産業為鄉貫者杖一百,押歸本貫。
今據廬州條具到幹道敕與貢舉法文意相妨,乞詳酌行下,遵守施行。
竊詳國家立法,務在便民。
若民戶有願徙居寬鄉者,即合聽從其便。
況緣邊州郡,惟要招集四方人戶,置産久居,以壯邊勢,豈有返行禁止、斷罪押歸之理」故有是诏。
七月十六日,诏:「自今兩學諸州漕司解試及将來省試、公試所差試官,并令先考腳色,将習詩賦經義之人相半差充。
候到院,許監試各以所治經與詩賦分撥考校。
其有年高昏眊、視聽(以)[已]衰之人,(在)不〔在〕茲選。
若見任官不足,在内許差到部人,在外許通融于比近州縣官選充。
其封彌所換易家狀,謄錄所隐匿試卷,不與盡行謄錄,及對讀所不躬親對讀點檢,并請監試官督責,嚴行關妨。
稍有違戾,按劾以聞。
諸軍州士人赴試,襕幞入院,或有(王呆)纟熏,并令扶出。
或有鼓噪場屋,令所屬官司依已立定法條停試殿舉。
仍連坐同保。
」從殿中侍禦史謝廓然請也。
二十九日,诏以少保觀文殿大學士史浩前知福州,規畫編類科舉事件,下臨安府雕版印造成冊,遍牒諸州參照施行。
以浩言:「昨守福州,适當科場,嘗為規畫數十事。
是歲試者二萬人,濟濟有序。
臣當時措置曉示,編類成書。
今以上進,若有可采,乞降付禮部國子監行其一二。
」禮部國子監看詳浩措置條項,委可頒行為式,故有是诏。
八月十四日,诏:「遊學人黃鑒大等四百餘人,特令就〔兩〕浙轉運司附試一次,仍别行考校,依例取旨立額。
後舉令禮部先一年行下約束,不許附試。
」王(準)[淮]奏曰:「鑒大等陳乞同文館試。
」上曰:「何不歸本貫應舉」李彥穎等奏:「臨安府學、錢塘縣學,多是外處士人就食。
前舉曾行一次,隻解一名。
今共有四百餘人陳狀,令赴漕司附試,量取二三名足矣。
」故有是诏。
五年五月十一日,右谏議大夫蕭燧言:「此言諸路士人并有寡廉(解)[鮮]恥,貪他郡解額之寬,詐冒以僥幸于一得,土著士人争訟紛纭,場屋 噪,無所不至。
乞下諸州嚴為之禁,自今士人赴鄉舉者,必須實系土著,方許赴試。
仍從本縣保明煙爨申州,以憑結保。
若揭榜有非煙爨冒貫得解人,并行駁放。
其借以戶名與之妄認者,同底于罰。
」從之。
六月二十四日,權禮部侍郎齊慶(冒)[胄]言:「流寓解額,并歸本州島,凡煙爨及七年以上,許與本貫士子混試。
國子監昨來申請,又令流寓戶貫得解人并入東南戶貫。
後生晚輩但見生長于是,慷慨仗義,誰與共之。
乞自今科舉流寓士人,煙爨七年,與土著混試,自依新法外,其貫籍聽依舊用西北舊貫。
」從之。
七月十一日,禮部言:「已降指揮,待國子生并已補滿年,不滿年國子生盡赴别院收試。
比之逐舉人數增倍,其别試所差試官,依例止差考試官一員,點檢試卷官二員,委是考校不逮。
」诏添差點檢試卷官一員。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诏簡州解額仍舊作七名取放。
禮部國子監言:「簡州元應舉七百九十八人,立額取放七名。
幹道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