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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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本州島貫貴平鎮改縣撥隸隆州,将解額七名内撥一名入隆州。

    時貴平縣止有四十七人赴試,卻侵取簡州解額一名。

    今據四川安撫制置使司申,淳熙四年,簡州解發就試終場一千二百二人,止取六(百)[名],委是虧額。

    」故也。

     七年五月一日,臣寮言:「川、廣、福建牒試冒濫,止緣所牒缌麻姑姨之子等皆異姓,可以為欺,乞将舊法命官本貫川、廣、福建而任别路差遣,或本貫别路 而〔任〕川、廣、福建者,『随行缌麻以上親』改為『随行本宗缌麻以上親』,仍令召保官二員,結罪保明批書。

    如有委保不實,從貢舉申明,保官先降一官,然後勘罪。

    」上曰:「若改作本宗親方許牒試,則冒濫自革矣。

    」四川臣寮言:「科舉條例,自八月十五日為始,連日引試三場,此天下通法,獨饒(川)[州]試院乃是隔日入試,凡五日方始終場。

    乞下漕司嚴饬饒州,今歲科舉須接連三日引試。

    如敢唱競,将鼓倡之人寘于法。

    」從之。

     八月八日,诏:「臨安府見有遠方遊學士人,試期在近,歸赴舉不及,特令就兩浙轉運司附試一次,别項考校。

    候見終場人數,取旨量立解額。

    」 九月四日,禮部言:「淳熙六年指揮,宗室有官鎖應取解諸路運司,每七人取一名。

    續有旨,宗室解試有官鎖應每七人取三人,與昨降指揮不同。

    兼不曾該載運司取解明文,今〔兩〕浙轉運司試院,有宗室終場止有五人。

    」诏取一名。

     九年十二月十六日,右谏議大夫黃洽言:「諸命官本貫川、廣、福建而任别路差遣,或本(本)貫别路而任川、廣、福建者,随行缌麻以上親願應舉而無戶籍,或去戶籍二千裡外,許于所在州投狀,申送轉運司。

    此見于祖宗舊制然也。

    但以官司奉行不謹,故勘會止于文具。

    兼不取應牒官及保官印紙批書,是以僞冒生焉。

    夫有服親牒試而至于僞冒,固在所禁,議者因而改缌麻親應牒之法,無乃非祖宗立法本意乎其有服親牒試,乞隻依祖 宗舊制,唯嚴批書之法。

    」從之。

     十二年十二月十七日,禮部言:「國子監指定歸正歸明歸朝(捕)[補]官之人親子孫願應舉者,委的見随侍在任所,别無赴試去處,欲令召升朝官二員委保,經見任州軍陳乞,本州島勘驗得别無詐冒,取索印紙,分明批書,從本州島知、通(給)[結]罪保明,送本路漕司,與礙格有官及門客等人混試施行。

    」從之。

    以從義郎、閣門祗候、添差兩浙西路兵馬钤轄滕忠信乞歸正等人赴試故也。

     十三年七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三年大比,士子進身之始,國家所甚重。

    而前歲科舉,所謂冒貫代筆之弊,猶或有之,輕犯有司,深為可惜。

    今秋試在近,乞下有司申嚴條制,防于未然之前。

    」從之。

     閏七月四日,臣寮言:「士人詐冒戶貫,妄引宗枝,以規圖就試者,乞行下,應諸以伯叔兄等為戶者,雖有條制施行外,仍各于家狀前畫宗枝圖,須要與家狀内同曾祖,結罪詣實,方許就試。

    如後來契勘得委是僞冒,将應人駁放,其同姓知情容縱,一例坐罪。

    」從之。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極赦:「應大學、國子學、武學生見在籍人,并與免文解一次。

    」詳見進士門。

     貢舉舊法,有所謂随行缌麻以上親牒試者,行之既久,與姓親屬誠有冒濫,故淳熙七年指揮改作本宗缌麻以上親之法,及閏五月十七日,臣寮言:「伏(熙)淳〔熙〕九年指揮又改新法,将随行有服親牒試,隻依祖宗舊制,惟嚴保官批書之法。

    行之兩舉,今有司複請 從淳熙七年指揮。

    竊謂川、廣、福建去朝廷遠者,或二、三千裡,或四、五千裡,或七、八千裡。

    今去秋試無三月,指揮到日,已迫試期。

    竊見淳熙七年五月一日已降指揮,當時士人不得已而奔歸,隆暑修程,或絕糧于道途,或暍死于舍館,其有歸至本貫者,秋試已無及矣。

    今來指揮又複差後,深慮士人奔迸狼狽,甚于昔日。

    欲乞收還今降指揮,特依舊法牒試此一舉,仍申嚴保官批書之法,亦可以革冒濫。

    卻俟後舉,早降指揮施行。

    」诏特與行今舉,已後依淳熙七年五月一日指揮施行。

    先是,禮部言:「舊法,命官本貫川、廣、福建而任别路差遣,或本貫别路而任川、廣、福建(福),随行缌麻以上親願應舉,而戶籍或去戶籍二千裡外,許于所在州投狀,勘會無違礙,申送轉運司。

    并淳熙七年五月一日指揮,欲将舊法『随行缌麻以上親』改作『随行本(崇)[宗]缌麻以上親』。

    淳熙九年十二月十六日指揮,将川、廣、福建任别路差遣或别路任川、廣、福建者,随行缌麻以上親牒試,隻當依祖宗舊制。

    本部竊詳前項條法,行之太寬,每舉牒試既是異姓冒濫為甚,雖有保官,并皆請托。

    今乞依淳熙七年五月指揮施行。

    」故也。

     九月一日,兩浙轉運司言,臨安府見有遠方遊學士人,試期在近,歸赴鄉舉不及。

    奉旨特令就兩浙轉運司附試别考,取旨立額。

    終場一千三百一十一人,诏令解發十名。

    三年八月二日降旨,亦令附試。

     紹熙元 年二月十五日,诏:「進納補官理選限人,元系漕司七人取一人者,不許陳乞理免,及不許依恩科人推恩。

    」從禮部侍郎李巘請也。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龍州置科場收試舉人。

    從本州島申請,以就試者三百人以上故也。

     二年十一月十八日,知廉州沈杞言:「曩者廉州并試雷州,每遇科舉,涉海而往,屢有風濤之患。

    本州島乞自置科舉,所有合用錢物,不敢于漕司支撥。

    乞下轉運司,許令本州島自置科舉,送禮部國子監勘當。

    」從之。

     二月七日,南郊赦:「應諸路進士淳熙二年省試下,實理十八年,國學進士淳熙八年省試下,實理十二年,并與免将來文解。

    應諸路進士實請四解,并國學進士兩舉人,并依舊制,與免将來文解。

    其國學先請後免,或先免後請人,并依此。

    」 三年五月二日,淮南轉運司言:「廬州仍舊并試濠州、安豐軍,士人各别立号考取。

    所有本司合收試有官避親門客等,并附江東轉運司收試。

    」從之。

     二十四日,侍禦史林大中言:「乞申嚴行下,令諸路轉運司牒諸州,如委保親戚,則牒官及保官照牒寔批印紙。

    如有僞冒,亦合照條科罪,仍令内外台嚴行覺察。

    既嚴僞冒之門,稍寬進取之路。

    乞照前舉例取旨,量立解額,但比本州島取解無異,彼非甚不得已者,亦各歸赴鄉舉。

    」從之。

     二十七日,禮部言:「已降指揮,文(職)武〔職〕事官本宗同居五服内并異居大功以上親,厘務官文臣京官、武臣朝官以上本宗同 居小功以上親,并許赴監取應,合召京朝官二員委保。

    國子監照得武臣任職事厘務官所牒親赴監取應逐舉體例,系通召文武京朝官混同作保,緻有冒濫。

    本部乞自今舉為始,将行在文武臣任職事厘務官及諸軍将領朝官,以合該牒應試文舉之人,所召保官并用文臣京朝官結罪聽保批書,赴監收試。

    如所保不寔,即照應淳熙二年六月六日指揮,舉人殿舉,雖試中亦行駁放,元牒官及保官各降一官,仍取勘不許自首改正,及照應見行貢舉條法斷罪。

    (所)其有餘事節,仍照應紹熙二年五月二十五日已降指揮施行。

    」從之。

     五年五月二十八日,诏:「成都、潼川兩路轉運司解額,各與存留二十名,餘額令四川制置司、成都潼(州)[川]轉運司取會諸州解額及終場人數,參酌多寡分撥,取令均平。

    」從成都漕臣王溉所請也。

     紹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極赦:「應太學、國子學、武學生見在籍人,并與免文解一次。

    」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應諸路進士寔請四解,并國學進士、兩學人,并依舊制與免将來文解。

    其國學先請後免,或先免後請人,并依此。

    」自後郊祀、明堂大禮赦亦如之。

     同日赦:「應諸路進士淳熙五年省試下,寔理十八年,國學進士淳熙十一年省試下,寔理十二年,并與免将來文解。

    」自後郊祀、明堂大禮赦亦如之。

     十月二十八日,四川制置司言:「諸路所部牒試,不勝其繁,乞各與存留十名,以待諸州 守貳門客及礙格有官人,及東南遊宦于蜀寔及二千裡同姓缌麻親。

    得旨各存留二十名餘額,令本司取會諸州解額及終場人,參酌多寡,撥令均平。

    本司契勘昨緣兩漕司解額太寬,故士子桡求移試。

    今來所當移試者,不過諸州守貳門客并内地官任川蜀差遣及二千裡之人随行本宗缌麻親。

    其考試官親戚,漕司自當先期取會無親戚合回避處,方得宣差外,其知通寔合回避親人,每員多亦三二人而矣。

    約一路合移試者,多不過三數百人。

    今若将兩路漕司解額各與存留二十名,比之諸州尚為寬優,竊慮士子仍前奔競。

    今相度各存留二十名外,餘均與諸州。

    兼照得見行條法,每二十人解一人,如将來就試人少,所取不及十二人,即據二十人解一人之數取放,不必拘十二人之數。

    」從之。

     慶元元年八月三日,省言「省」上當有脫字,疑為「都」或「三」字。

    :「勘會臨安府見有遠方遊學士人,試期在近,歸赴鄉舉不及,理宜措置。

    」诏特令就兩浙轉運司附試一次,令項考校,候見終場人數,取旨量立解額。

    既而本司言附試終場一千五百六十二人,诏依淳熙十六年指揮,特與取放十人。

    四年終場一千六百六十七人,嘉泰元年終場一千四百四十九人,四年終場一千三百八十九人,開禧三年終場一千三百八十四人,逐舉诏令取放五人。

    嘉定三年終場一千六十九人,诏令取放四人。

    六年終場一千九百二十四人,诏令取放 七人。

    九年終場一千六百七十一人,诏令取放六人。

    十二年終場一千九百九十三人,诏令取放七人。

    十五年終場二千四百九十三人,诏(令)[今]舉特與取放十人。

    以都省照得兩浙運司附試士人,緣今舉該遇進寶大赦,系是非常特恩,所有取放人數,即與逐舉事體不同故也。

     十二日,诏:「武學生缪夢辰等,與依大學生王等例,放行免解。

    」以夢辰等各以丁憂持服,該遇紹興五年七月登極赦恩,今來參學,乞依例免解,國子監保明來上,故有是命。

     十七日,诏國子監發解待補國子生取放外,零〔分〕依逐舉例更取一名。

     二十五日,诏:「大學生餘遊,與依不滿年大學生收試,令項精加考校,如文理優長,申取朝廷指揮取放。

    」以遊自陳于紹熙四年補中,緣當年四月丁憂,至今年七月一日服阕,已行參學。

    竊緣應在籍人并已免解,獨遊一名系合赴試之人,情願折分,與待補國子生一處收試。

    國子監看當,照得淳熙七年内發解,有不滿年大學生汪豹、陳鴻止作本色收試,各是孤經,将試卷考校,如文理優長,申朝廷取放了當。

    今來考校到草卷一副,文理稍優。

    禮部竊詳,稍優比之優長,輕重不遠,欲行取放,故有是命。

     二十六日,臣寮言:「兩浙州郡知、通避親牒試,紹熙三年諸州所牒止五十人,今歲乃三百三十七人。

    夫以親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