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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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宗天禧元年正月十一日,南郊赦書:「開封府國子監曾經省試陪位舉
人,将來科場,特與免取文解。
」 六月五日,诏以西京奉安祖容聖,河南府舊舉人特免将來文解。
二年十月三日,開封府發解官任布等上言,望依南省例謄錄進士試卷,及前一日先進詩、賦、論題目,禦筆點定。
诏題目依奏進入,餘不許。
十一月二十九日,命翰林學士錢惟演、盛度、樞密直學士王曉、龍圖閣待制李虛己、李行簡于秘閣再考定開封府得解舉人試卷,令秘閣校理王準封彌,定為三等,具名以聞。
十二月二日,惟演等再考定試卷以聞。
诏從上依定百五十人與解。
五日,命翰林學士承旨晁迥、知制诰陳堯咨于秘閣再考校國子監解過及落進士文卷。
八日,迥等再考定試卷以聞。
诏國子監從上解二十人,太常寺六人。
三年正月六日,京西轉運使胡則言:「得滑州進士楊世質、圭質狀,訴本州島黜落。
當司取元試卷付許州通判崔立看詳,得逐人所試不至纰缪,已牒滑州依例發解。
」诏轉運司具(柝)[析]不先奏裁、直令發解緣由以聞,其逐人試卷,仰本州島繳進,世質等未得發解上京。
及滑州取到試卷,诏貢院定奪,且言詞理低次,不合充薦。
诏落世質等,而劾京西轉運使胡則、韓庶洎崔立之罪。
四年正月十八日,诏曰:「諸州進士、諸科舉人,久在科場,未階祿仕,頗多淹滞,特示搜揚。
宜令三京、諸州取三舉已上,曾經禦試,委是土著,無愆犯者,量試藝業,簡其人材筆劄,保明解送,當議考 試所業,量材于班行錄用。
開封府進士八人、諸科十二人,河南府、國子監并進士四人、諸科六人,應天府進士三人、諸科四人,節鎮進士三人、諸科三人,防(國)[團]軍事州進士一人、諸科二人,軍監進士或諸科一人。
如諸科中經禦試者數多,許于五舉已上南省終場下第人内揀充,即不得(已)[以]寄貫、犯刑人預數。
其川廣、福建、江浙、荊湖自來諸科全少,止進進士,節鎮二人,防團軍事州、軍監一人。
仍限七月終到阙。
」初,工部郎中滕涉言:「天下舉人老于場屋者,望委逐州長吏察其有履行者,送京師量材錄用。
」帝因命宰相具條目以聞,而有是命。
三月十八日,诏諸州軍所取曾經禦試進士如不滿數,以五舉者充。
二十八日,翰林學士承旨晁迥等言:「準诏以開〔封〕府舉人稍多,屢緻詞訟,令議定條制。
竊詳諸州舉人多以身有服制,本貫難于取解,遂奔湊京毂,寓籍充賦。
有司但考材藝解送,本府土著登名甚少,交構喧競,亦由于此。
欲請自今舉人有期周尊長服者,依舊制不得取解,餘服悉聽寄應。
舉人寔無戶籍者,許召命官保任,于本府戶籍人數外,别定分數薦送。
」诏從之,仍令于大中祥符七年寄貫人數中定額,許召有出身京朝官充保,所保不過三人。
考試合格,别立項申解。
保舉後本人有僞冒、曾犯刑憲,保官當行朝典。
開封府具到大中祥符七年寄應請解額進士四百四十四人、諸科三十二人,續诏解 進士十之三、諸科十之五。
二十九日,诏曰:「朕詳延俊造,匪間迩遐。
頃因歲貢之差,粗立計偕之限。
如聞番禺之域,巴庸之鄉,隸學益增,舉送為局。
務求藝寔,庶廣搜揚。
自今川峽、廣南諸州,依前定條制解合格舉人外,更有藝業可取者,并許解發。
」後天聖七年六月七〔日〕,诏川峽四路于解發額外,各添人數,益州添四人,梓州添二人,餘不及三人者并添為三人。
四月九日,诏諸州嘗經禦試下第進士,不限舉數,并令轉運使司檢勘解發。
仁宗天聖元年閏九月二十二日,诏開封府:「應未有保官舉人,特與展限十日。
诏京朝官不以有無出身人充保。
應舊舉人等除該免解外,特許将見取解人依元額分數解發。
」 二十五日,侍禦史高弁等言:「奉敕差考試秋賦舉人,欲乞特許依舊額解發五分人數,及将無戶籍召到保官進士各解分數,(兖)[衮]同考試。
」從之。
十月十二日,國子監言:「欲乞今來取解進士,除元額外,量添數十人,以為定額。
諸科免解人外,依舊數解發。
」诏進士将添二十人,餘依舊。
十一月十一日,中書門下言開封府、國子監得解進士二十八人,所試到策論卷子,诏送秘閣,仰張永和等封彌卷首,送翰林學士晏殊等覆考,具有無失粘落韻及重疊用韻不合格式,開坐人數,并卷子進呈。
翌日,殊言:「竊聞差中使勾書吏寫進狀舉人文卷施行,其中小輩素無士行,遞相鼓扇,僥求覆考。
欲望 令中書隻差官取進狀人卷子看驗,特與戒勵。
」從之。
三年八月二十日,知益州薛田言:「本州島解舉人,依例支給驿券。
三司牒于幹系人吏處均攤入官。
當州雖元無宣支給,蓋自張詠知州已來,每解發人,支與一去驿券。
如依三司行下,又緣相承久例。
」帝曰:「遠方貢士,給券發遣,亦非過外。
支用官物,何必填納。
」特令蠲放。
十一月十六日,應天府言:「本府自建都以來,學徒益多,望于合解發舉人額外,量添人數。
」诏特添三人。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诏曰:「命鄉論秀,舉孝興廉,雖沿革之異宜,寔行能之兼取。
如聞舉送之士操履罕修,黜于有司,則紛然起謗,升于科選,又多以敗官。
由習尚于浮虛,宜特行于敦戒。
自今諸州解發舉人,并須考訪履行,或有乖僻彰暴,雖所試可取,不得一例解送。
使瑕瑜不掩,善慝自分。
有玷精求,必加常憲。
」 二十二日天頭原批:「此條移『二十五日』前。
」按:當乙于「五月二十四」條前。
,诏應諸道州府軍監貢舉人等,内進士曾寔應三舉、諸科寔應五舉已下者,特免取解外,餘依條考試舉送。
将來貢舉,〔禮〕部必慎柬求天頭原批:「『柬』,疑『旁』。
。
俟較藝以奏名,當臨軒而親試。
苟程材之失實,固明罰以期行。
誕告多方,鹹知朕意。
」帝自纂禦以來,方居諒闇。
禮闱取士,止命有司将複臨軒之試,故頒是诏。
(入)[又]以其累舉不第,困于場屋者,特免秋賦。
诏下之日,寒素之士無〔不〕忻戴。
閏五月二十六日,翰林院〔學〕士宋绶等言:「準诏詳定貢舉未便事件。
切詳條制,科場之時,本州島府更有 特恩免解應舉人,即除免解人外,其取解舉人,并于元五分隻解三分,次舉即依元分數。
參詳今來隻是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已上方得免解。
如隻解三分,恐有虧抑。
欲乞合該解人外,其取解舉人并許于元五分内解發四分。
其四川、廣南有免解人處,即以今來參定薛田等起請分數為額。
」诏禮部貢院依奏施行。
八月十九日,诏:「解發舉人,竊慮妄有保委寄貫戶名,宜令開封府下司錄司及諸縣,并依前後條貫施行,更不得妄保寄戶名。
如有違犯,重行斷遣。
将來秋賦,限至九月終試畢。
」 九月二日,國子監言:「天聖元年新舊進士百九十八人,除免解外,添二十人。
今年人數稍多,乞依例特與添人。
」從之。
十月十二日,中書門下言:「應三京、諸道州府軍監進士、諸科舉人,除已發解免解外,有諸科曾經終場,進士曾經禦試,今來不該解薦者,并乞特許将來赴省試。
餘不得妄有陳述、收接文狀。
如違,必行嚴斷。
」從之。
七年八月八日,诏:「國子監發解舉人,今後進士以五十人為定式,餘如舊。
」 九日,中書門下言:「舉人告論主司不公事件,雖有條貫,略無畏避。
欲請自今如知舉發解官有不公事,并須單名告論。
」诏開封府揭榜曉谕,仍隻須詣鼓院投進,不得詣檢院。
十日,上封者言:「京府秋試進士不下一二千人,舊制先引諸科三場,方試進士。
緣五科三場以前人數尚多,每場分為五甲,計已 半月。
即進士卷子尚未考校,及諸科四場以後,方并考進士試卷。
緣五科甲次已少,不十數日便是終場,恐乖精詳,有誤去留,興起争訟。
今請進士才引保訖,如千人已上,分為二甲,每甲先試詩賦,次引諸科兩場。
若詩賦犯不考試,便先次駁落,更不引試。
其試論策,亦逐場駁落。
緣南省進士直至入策,方理一舉。
今既逐場駁落,望勘會如不是纰缪,并許理舉。
」诏分甲先試,委自主司相度,餘如所請。
十月六日,知許州錢惟演言:「本州島準條解進士三十一人、諸科百六人。
今試到進士三十一人、諸科八人外,進士王寅等十五人辭理可采,欲試諸科額三十人,添進士額十五人,自今為定。
」诏與寅等數中選八人,委合格者解發,餘不行。
十一月十九日,上封者言:「貢舉條制,進士、諸科,如顯無戶籍及雖有戶籍久離本貫者,許召官委保就試,仍于卷首具标本貫、寄應二處。
若雖無田業、見存墳域,久居舊貫,顯有行止,亦許召保取應。
伏見近年每開科場,外州舉人競湊京府,寄貫召保,多違此條。
」 六月五日,诏以西京奉安祖容聖,河南府舊舉人特免将來文解。
二年十月三日,開封府發解官任布等上言,望依南省例謄錄進士試卷,及前一日先進詩、賦、論題目,禦筆點定。
诏題目依奏進入,餘不許。
十一月二十九日,命翰林學士錢惟演、盛度、樞密直學士王曉、龍圖閣待制李虛己、李行簡于秘閣再考定開封府得解舉人試卷,令秘閣校理王準封彌,定為三等,具名以聞。
十二月二日,惟演等再考定試卷以聞。
诏從上依定百五十人與解。
五日,命翰林學士承旨晁迥、知制诰陳堯咨于秘閣再考校國子監解過及落進士文卷。
八日,迥等再考定試卷以聞。
诏國子監從上解二十人,太常寺六人。
三年正月六日,京西轉運使胡則言:「得滑州進士楊世質、圭質狀,訴本州島黜落。
當司取元試卷付許州通判崔立看詳,得逐人所試不至纰缪,已牒滑州依例發解。
」诏轉運司具(柝)[析]不先奏裁、直令發解緣由以聞,其逐人試卷,仰本州島繳進,世質等未得發解上京。
及滑州取到試卷,诏貢院定奪,且言詞理低次,不合充薦。
诏落世質等,而劾京西轉運使胡則、韓庶洎崔立之罪。
四年正月十八日,诏曰:「諸州進士、諸科舉人,久在科場,未階祿仕,頗多淹滞,特示搜揚。
宜令三京、諸州取三舉已上,曾經禦試,委是土著,無愆犯者,量試藝業,簡其人材筆劄,保明解送,當議考 試所業,量材于班行錄用。
開封府進士八人、諸科十二人,河南府、國子監并進士四人、諸科六人,應天府進士三人、諸科四人,節鎮進士三人、諸科三人,防(國)[團]軍事州進士一人、諸科二人,軍監進士或諸科一人。
如諸科中經禦試者數多,許于五舉已上南省終場下第人内揀充,即不得(已)[以]寄貫、犯刑人預數。
其川廣、福建、江浙、荊湖自來諸科全少,止進進士,節鎮二人,防團軍事州、軍監一人。
仍限七月終到阙。
」初,工部郎中滕涉言:「天下舉人老于場屋者,望委逐州長吏察其有履行者,送京師量材錄用。
」帝因命宰相具條目以聞,而有是命。
三月十八日,诏諸州軍所取曾經禦試進士如不滿數,以五舉者充。
二十八日,翰林學士承旨晁迥等言:「準诏以開〔封〕府舉人稍多,屢緻詞訟,令議定條制。
竊詳諸州舉人多以身有服制,本貫難于取解,遂奔湊京毂,寓籍充賦。
有司但考材藝解送,本府土著登名甚少,交構喧競,亦由于此。
欲請自今舉人有期周尊長服者,依舊制不得取解,餘服悉聽寄應。
舉人寔無戶籍者,許召命官保任,于本府戶籍人數外,别定分數薦送。
」诏從之,仍令于大中祥符七年寄貫人數中定額,許召有出身京朝官充保,所保不過三人。
考試合格,别立項申解。
保舉後本人有僞冒、曾犯刑憲,保官當行朝典。
開封府具到大中祥符七年寄應請解額進士四百四十四人、諸科三十二人,續诏解 進士十之三、諸科十之五。
二十九日,诏曰:「朕詳延俊造,匪間迩遐。
頃因歲貢之差,粗立計偕之限。
如聞番禺之域,巴庸之鄉,隸學益增,舉送為局。
務求藝寔,庶廣搜揚。
自今川峽、廣南諸州,依前定條制解合格舉人外,更有藝業可取者,并許解發。
」後天聖七年六月七〔日〕,诏川峽四路于解發額外,各添人數,益州添四人,梓州添二人,餘不及三人者并添為三人。
四月九日,诏諸州嘗經禦試下第進士,不限舉數,并令轉運使司檢勘解發。
仁宗天聖元年閏九月二十二日,诏開封府:「應未有保官舉人,特與展限十日。
诏京朝官不以有無出身人充保。
應舊舉人等除該免解外,特許将見取解人依元額分數解發。
」 二十五日,侍禦史高弁等言:「奉敕差考試秋賦舉人,欲乞特許依舊額解發五分人數,及将無戶籍召到保官進士各解分數,(兖)[衮]同考試。
」從之。
十月十二日,國子監言:「欲乞今來取解進士,除元額外,量添數十人,以為定額。
諸科免解人外,依舊數解發。
」诏進士将添二十人,餘依舊。
十一月十一日,中書門下言開封府、國子監得解進士二十八人,所試到策論卷子,诏送秘閣,仰張永和等封彌卷首,送翰林學士晏殊等覆考,具有無失粘落韻及重疊用韻不合格式,開坐人數,并卷子進呈。
翌日,殊言:「竊聞差中使勾書吏寫進狀舉人文卷施行,其中小輩素無士行,遞相鼓扇,僥求覆考。
欲望 令中書隻差官取進狀人卷子看驗,特與戒勵。
」從之。
三年八月二十日,知益州薛田言:「本州島解舉人,依例支給驿券。
三司牒于幹系人吏處均攤入官。
當州雖元無宣支給,蓋自張詠知州已來,每解發人,支與一去驿券。
如依三司行下,又緣相承久例。
」帝曰:「遠方貢士,給券發遣,亦非過外。
支用官物,何必填納。
」特令蠲放。
十一月十六日,應天府言:「本府自建都以來,學徒益多,望于合解發舉人額外,量添人數。
」诏特添三人。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诏曰:「命鄉論秀,舉孝興廉,雖沿革之異宜,寔行能之兼取。
如聞舉送之士操履罕修,黜于有司,則紛然起謗,升于科選,又多以敗官。
由習尚于浮虛,宜特行于敦戒。
自今諸州解發舉人,并須考訪履行,或有乖僻彰暴,雖所試可取,不得一例解送。
使瑕瑜不掩,善慝自分。
有玷精求,必加常憲。
」 二十二日天頭原批:「此條移『二十五日』前。
」按:當乙于「五月二十四」條前。
,诏應諸道州府軍監貢舉人等,内進士曾寔應三舉、諸科寔應五舉已下者,特免取解外,餘依條考試舉送。
将來貢舉,〔禮〕部必慎柬求天頭原批:「『柬』,疑『旁』。
。
俟較藝以奏名,當臨軒而親試。
苟程材之失實,固明罰以期行。
誕告多方,鹹知朕意。
」帝自纂禦以來,方居諒闇。
禮闱取士,止命有司将複臨軒之試,故頒是诏。
(入)[又]以其累舉不第,困于場屋者,特免秋賦。
诏下之日,寒素之士無〔不〕忻戴。
閏五月二十六日,翰林院〔學〕士宋绶等言:「準诏詳定貢舉未便事件。
切詳條制,科場之時,本州島府更有 特恩免解應舉人,即除免解人外,其取解舉人,并于元五分隻解三分,次舉即依元分數。
參詳今來隻是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已上方得免解。
如隻解三分,恐有虧抑。
欲乞合該解人外,其取解舉人并許于元五分内解發四分。
其四川、廣南有免解人處,即以今來參定薛田等起請分數為額。
」诏禮部貢院依奏施行。
八月十九日,诏:「解發舉人,竊慮妄有保委寄貫戶名,宜令開封府下司錄司及諸縣,并依前後條貫施行,更不得妄保寄戶名。
如有違犯,重行斷遣。
将來秋賦,限至九月終試畢。
」 九月二日,國子監言:「天聖元年新舊進士百九十八人,除免解外,添二十人。
今年人數稍多,乞依例特與添人。
」從之。
十月十二日,中書門下言:「應三京、諸道州府軍監進士、諸科舉人,除已發解免解外,有諸科曾經終場,進士曾經禦試,今來不該解薦者,并乞特許将來赴省試。
餘不得妄有陳述、收接文狀。
如違,必行嚴斷。
」從之。
七年八月八日,诏:「國子監發解舉人,今後進士以五十人為定式,餘如舊。
」 九日,中書門下言:「舉人告論主司不公事件,雖有條貫,略無畏避。
欲請自今如知舉發解官有不公事,并須單名告論。
」诏開封府揭榜曉谕,仍隻須詣鼓院投進,不得詣檢院。
十日,上封者言:「京府秋試進士不下一二千人,舊制先引諸科三場,方試進士。
緣五科三場以前人數尚多,每場分為五甲,計已 半月。
即進士卷子尚未考校,及諸科四場以後,方并考進士試卷。
緣五科甲次已少,不十數日便是終場,恐乖精詳,有誤去留,興起争訟。
今請進士才引保訖,如千人已上,分為二甲,每甲先試詩賦,次引諸科兩場。
若詩賦犯不考試,便先次駁落,更不引試。
其試論策,亦逐場駁落。
緣南省進士直至入策,方理一舉。
今既逐場駁落,望勘會如不是纰缪,并許理舉。
」诏分甲先試,委自主司相度,餘如所請。
十月六日,知許州錢惟演言:「本州島準條解進士三十一人、諸科百六人。
今試到進士三十一人、諸科八人外,進士王寅等十五人辭理可采,欲試諸科額三十人,添進士額十五人,自今為定。
」诏與寅等數中選八人,委合格者解發,餘不行。
十一月十九日,上封者言:「貢舉條制,進士、諸科,如顯無戶籍及雖有戶籍久離本貫者,許召官委保就試,仍于卷首具标本貫、寄應二處。
若雖無田業、見存墳域,久居舊貫,顯有行止,亦許召保取應。
伏見近年每開科場,外州舉人競湊京府,寄貫召保,多違此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