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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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廬州進士王濟因兄修己于祥符縣買田十八畝,投狀之際,遂以修己為父。

    又有王宇亦貫濟戶,遂以濟之三代為己名諱。

    不顧憲章,換易親諱,虧損孝行,無甚于茲。

    欲請自今開封府進士,除舊有戶版十年以上、見居本貫者許投狀,未及十年或雖已十年,不居本貫者,無得接狀。

    其在京無戶之人,許先經縣 投狀,責鄉耆保驗。

    委是久居别州,亦無戶籍者,結罪書狀,委縣官訪驗行止,無有虛矯,保明上司錄司告示,召保取解。

    其外州先有戶籍之人,各勒就本貫請解,與理舊舉數場第。

    如鄉裡别無親戚,但有墳墓,亦許召保取解。

    如旋置田土,妄召保官,寄立戶名,罔冒鄉縣,一事非寔,許人紏告。

    應幹犯人,皆以違制一等科罪。

    舉人有蔭,亦勿聽贖。

    」诏兩制集官議定,翰林學士章得象等言:「按貢院條制,臣僚在任所有親屬者,無得旋置田土貫戶取解。

    今緣京師四方所聚,即與外州不同。

    請令舉人如有戶籍及七年以上,見居本處,即許投狀;未及七年,不居本貫者,不在收接之限。

    其委無戶貫者,舊制許召有出身京朝官保明行止,仍不得過二人。

    無出身京朝官曾勾當事者亦許保一人。

    如有違犯,保官以違犯失論,舉人(勤)[勒]出科場,永不得取應,同保者殿五舉。

    如涉請囑,自從重論。

    今上封者請先經所隸縣投狀,及責村耆察訪行止,望如所請,仍聽諸色人紏告。

    其外州舉人與理舊舉數場第,及止有墳墓亦許召保取解,若一事違條貫,用違制一等科罪,望并依所請。

    」奏可。

    其舉人妄認鄉貫三代,如用賂者,雖有蔭不以贖論。

    如不用賂,亦奏裁。

     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書:「應三京及諸州軍進士、諸科舉人,曾經先朝禦試者,并與免将來文解。

    南省未得退落,具考試到合格與不合格聞奏。

    」 十年八月二 十八日,赦書:「應諸道進士、諸科舉人,曾經先朝禦試者,與免将來文解,及目前因事殿舉并永不得入科場、不曾犯刑憲者,并許将來依例應舉。

    」 明道元年十一月六日,赦書:「應進士、諸科舉人,曾經禦試及進士五舉、諸科七舉至南省者,并與免将來文解。

    」 二年五月十二日,诏禮部貢院許天下解發進士、明經。

     七月十二日,诏:「自今諸州府軍監考試解發舉人,一依先降條制,應在試解發人處。

    兼令依省試例封彌卷首,後考較過落。

    仍令轉運司于本州島及轄下州軍等處,選差京朝、幕職、州縣官。

    」 景佑元年正月十三日,知青州夏竦言:考試舉人内合格系額進士劉等二十二人外,更有合格進士王子厚等一十四人,乞充填諸科阙額人數。

    知永興軍範雍奏本府發解舉人,除額定九人外,有窦璋等八人文理可采,欲乞收試。

    诏貢院并依例收計。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南郊赦書:「應進士、諸科舉人,曾經景德年以前南省下第者,并與免将來文解。

    」 三年六月一日,翰林學士承旨章得象等上詳定到科場發解條制,诏付有司。

     四年二月十一日,詳定科場條貫所言:「直集賢院賈昌朝奏諸州舉人親戚守任在本貫、遠地官僚子孫在任處、發解官親戚三等舉人,乞今後并申轉運司類聚,别差官考試,每十人解三人。

    見守任處去本貫二千裡内者,并歸本貫取應。

    看詳牒送舉人,須是五 服内的親,自餘不在移送之限,違者科違制之罪。

    今來二千裡内舉人,各勒歸本貫,深慮奔赴後期。

    及令貢院于三月一日起請轉運司差官試到舉人,與限十一月二十五日到省。

    餘依昌朝所奏施行。

    」從之。

     六月二十四日,诏令開封府、國子監發解舉人并廳人,并依南省例封彌謄錄。

     八月十日,翰林學士丁度等上準诏修定開封府國子監發解條制,乞付貢院。

    從之。

     十一月十五日,诏:「三京、諸州進士、諸科,除已發解、免解外,有曾經禦試、今來不該解者,并先曾取到景佑四年文解、祥符元年南省下第曾應三舉、今來不該解者,特許就南省試。

    」 十六日,詳定科場條貫所上發解、考試、巡鋪及巡捉、傳義、支賞條數,诏付貢院施行。

     五年三月八日,诏:「應該景佑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特免解舉人,住遠趁試不及者,免将來文解。

    」 寶元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書:「應三京、諸道州軍進士、諸科舉人,曾經先朝禦試及今日已前得解及三十年,進士寔應五舉、諸科寔應七舉,并與免将來文解。

    」 康定元年十二月一日,诏:「考試邊事不中人,已令各支錢十貫。

    宜更勘會,内進士寔應三舉、諸科五舉及曾經殿試者,并補諸州文學。

    不願就者,特免将來文解。

    」 慶曆元年四月二十八日,诏:「進士寔應兩舉、諸科三舉及曾禦試,并特免将來文解。

    今秋解發進士、諸科元額不及十人之處,權添解 五人,十人以上添三人。

    」 五月二十七日,國子監言:「近制,本監舉人無戶籍者,聽召京朝官有出身者保三人,無出身者保二人。

    今秋賦在近,而遠方寒士難于求保。

    欲請應見任并在铨幕職、州縣官,非伎術流外及曆任有贓人,并聽保。

    」從之。

     八月十一日,權知開封府賈昌朝言:「故事,舉人秋賦納公卷,今既糊名謄錄,則公卷但錄題目,以防重複,不複觀其素業,請罷去。

    」從之。

     十七日,诏國子監今歲解發進士、諸科,各增二十人。

     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書:「應三京及諸州軍進士、諸科曾經殿試,及進士寔應四舉、諸科寔曾經六舉南省下第者,并昨來開封府本土進士,多聞因郡外舉人虛冒戶名、妄稱鄉貢就試,緻解送本土舉人全少,重其鄉選,特示推恩。

    昨經本府就試,不預解送舉人,進士曾經兩舉者,令召命官三人并本縣官吏委保,寔是本府土人,明有戶貫,方得投狀,特許更赴南省就試。

    如将來考試合格,别作一項奏名。

    今後科場,不得為例。

    其保官并本縣官吏如虛妄,并科違制之罪。

    其外郡舉人,仍仰有司勘會舊額,特與增添人數。

    此後須得就本貫請解。

    開封府将來發解,仰别定條約,嚴設關防,勿容詐妄。

    」 二年五月十六日,升大名府為北京,德音:「應大名府及河北諸軍舉人,内進士寔應三舉及曾到禦前者,不以舉數,并與免将來文解。

    」 九月二十四日,诏國子監生自今須聽 讀五百日滿,乃許應舉。

     四年五月二十二日,诏:「近制,舊舉人聽讀一百日,新人三百日,方許取解。

    今天下建學,而未盡有講說教授之人,其舊舉人且與免聽讀,新人于聽讀限内,以故給假而逼秋賦補日不足者,與除之。

    其州軍學校未成,聽至後次科場為始。

    」 六月二十八日,詳定貢舉條貫所言:「準诏删定新貢舉條制,取解進士、諸科國子監、開封府為保人數。

    欲令諸處取解進士、諸科舉人,每三人已上為一保。

    國子監、開封府五人已上為一保,内須有書到省舉人。

    」從之。

     七月五日,诏:「近令逐州軍學校未成及講說日近處,即将來一次秋賦,未拘聽讀日限。

    所有外縣新舉人,合依條貫内日限聽讀。

    如内有不願赴國子監及郡學者,即許就縣學。

    其縣教授更不差官,仰學徒經本州島軍衆舉有德行藝業之人充,隻委本縣令佐專切提舉管勾。

    其本州島縣未有學校,或雖有學校而未有教授處,并許就鄰州或鄰縣有學校處聽讀。

    仍仰逐處召保。

    或執到本鄉無違礙過犯公憑,即令入學。

    至取解時,令本學據聽讀日數給與公據,歸本貫投納秋賦。

    」 八月十一日,禮部貢院言:「準诏詳定試官與長吏解試舉人分等定罪。

    今請解送舉人有保明行寔不如式者,知州以下坐罪,仍以州縣長吏為首。

    解試日,有試院諸般情弊,止坐監試官考校不精,妄有充薦。

    至省試日,拖白纰缪十否,止坐考試官。

    若 所差試官非其人,考校不公,坐所差官司。

    若試官因緣受賄,有發覺者,其所差官司于不按察罪名之上,更加嚴譴。

    其考試官坐罪,即不分首從。

    」奏可。

     十一月二十五日,南郊赦書:「諸州舉人舊系南省下第者,并特與免将來文解。

    其新人取應者,特許舊額上添二人。

    其陝西諸州軍舉人解額少處,令(責)[貢]院别定分數聞奏。

    」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诏禮部貢院增天下解額。

    既而上言:「請以景佑四年、慶曆元年科場取解進士人數内,擇一年多者,令解及二分為率。

    就試人雖多,所添人數各不過元額之半。

    其陝西路惟永興軍、鳳翔府兩處就試人多,解額尚少,用慶曆四年赦恩,已增及分數。

    自餘州軍所增未寬,今欲于定額上每州軍增一名。

    保定、鎮戎、德順三軍,自來未有解額,今各許解一名。

    其河北、河東沿邊州軍,自來少人修學,解額已寬,難更增益。

    今總諸州軍凡增三百五十九人,乞永為定額。

    」從之。

     二十七日,陝西德音:「應陝西舉人,進士一舉、諸科兩舉,并特與免今年文解。

    」 十月九日,升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