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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赦書:「天下舉人,進士寔應三舉、諸科五舉并(增)[曾]經省試,并進士兩舉、諸科三舉、曾經禦試者,并與免今來文解。
」 七年七月十一日,南京德音:「應本府舉人,進士三舉、諸科五舉,曾經省試及經殿試者,特與免将來文解。
」 十一月二十八日,南郊赦書:「應舉人曾經先朝取解,南省下第,内進士前後寔應五 舉以上、諸科七舉以上,并與免将來文解。
」 皇佑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明堂赦書:「應貢舉人曾經先朝省試下,及進士三舉、諸科五舉、殿試下者,并進士五舉、諸科七舉、省試下者,并特免将來文解。
内先朝舉人如省試不合格者,别具名聞奏。
」 四年七月二日,诏:「廣南東西路曾經蠻賊焚劫去處舉人,令轉運司勘會,如委寔曾經南省下第,并得解後丁憂、疾病不曾到省,并與免本州島文解。
其未曾得解者,西路舉人仰湖南路轉運司于全州,東路舉人令江南西路轉運司于虔州考試。
如合格,更不拘人數,解發赴省。
」 五年二月十三日,廣南曲赦書:「應新舊貢舉人,已令免解及優加收薦,并不系南省奏名,别具姓名聞奏外,其有高蹈林薮,不求名遠,服膺墳典,可為人師者,委安撫轉運使曆加搜訪,具寔以聞。
」 七月二十七日,诏國子監:「如聞監生多以補牒貿鬻于人,使流寓無行之士冒試于有司,其加察驗之。
」 閏七月二十日,诏:「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其試官親嫌,令府監互相關送。
若兩處俱有親嫌,即送别頭。
」 十一月四日,南郊赦書:「應貢舉人曾經先朝省試者,昨雖盡與搜揚,尚慮或有遺落,仰逐處更切檢會。
及進士兩舉、諸科四舉、殿試下,并進士四舉、諸科六舉、省試下者,并特免将來文解。
内先朝舉人如省試不合格者,别具名聞奏。
應川峽四路昨來曾經免解 、南省下第舉人,言念寒儒,奔馳遠道,累經擯落,良用憫嗟,将來科場,并特與更免文解。
」 嘉佑元年九月十二日,恭謝赦書:「應貢舉人,進士兩舉、諸科四舉、殿試下,并進士四舉、諸科六舉、省試下者,并特與免将來文解。
」 三年五月三日,國子監言:「舊制,每遇科場,即補試廣文太學館監生。
近诏間歲貢舉,須前一年補試。
比屋科場,多就京師私賣監牒,易名就試,及旋冒畿内戶貫,以圖進取,非所以待遠方孤寒之意。
請自今遇科場,複補試監生如故,仍以四百五十人為額。
」從之。
四年十月十二日,袷飨赦書:「進士三舉、諸科五舉、殿試下,進士五舉、諸科七舉、省試下,與免将來文解。
士人有節行,學術為鄉裡所推者,委轉運司、提點刑獄同加搜訪,每路各三兩人,仍與本處長吏具其事寔,連書結罪以聞。
委中書門下再行詢察,特加試用。
諸路解發有就試人多、解額少處,令禮部量添解額。
」 五年二月七日,禮部貢院言:「準袷飨赦書,增諸路州軍進士解額絕少處。
今請蘇、明、常、衢、睦州共十一人,歙、饒州共四人,洪州、建昌軍共八人,福、建、泉、南劍、漳、汀州、邵武、興化軍共四十五人,廣、韶、新、端、康州共八人,桂、賓州共八人,益、眉、陵、綿、漢、嘉、邛州、永康軍共三十二人,遂、資、果、普、合、昌州、廣安軍共二十人,渝州、雲安軍共三人。
」從之。
五月六日,诏:「西川、廣南罷任官,有侍行子孫歸本貫取解不及,聽又在川、廣、 福建人,見罷任及元系川、廣、福建人見任在本鄉守選待阙者,并許就本路轉運司取解。
應明經諸科省試三場以前九否十否者,(今)[令]貢院再考校本處解送試卷。
若其間以否為粗,以粗為通,出義不依條制,緻有妄薦者,以舊條坐之,不在末減。
若考校通粗及出義,依條别無差謬,省試三場以前有九否十否,即考試官與于元條下減一等定罪,舊條合殿選者與免選,選人該沖替者十殿一選,京朝官勒停者與沖替,沖替者與監當,監當者與遠處差遣。
」先是,秘閣校理陳襄等言:「諸科之弊,在于傳義難禁。
而考試官止校其文,豈能檢察。
及到省所對十否,而考試官多坐罪勒停。
原情定罪,宜在未減。
」乃下兩制與貢院議而裁定之。
七年九月十日,明堂赦書:「應貢舉人,進士三舉、諸科五舉、殿試下,進士五舉、諸科七舉、省試下者,并特與免今來文解。
開封府本土進士,訪聞因外州舉人寄貫,緻預解者少。
應昨來本府落解進士内,曾經三舉、省試下者,許召有出身命官三人并本縣官吏委保,的是父祖已來寔有戶貫,經府授狀,具錄申奏,當議與免今來文解。
如将來考試合格,别作一項奏名。
其保官并本縣官吏如委保不寔,許人陳告,并科違制私罪。
」 英宗治平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南郊赦書:「進士、諸科慶曆二年以前殿試下,并進士三舉、諸科五舉、殿試下,進士五舉、諸科七舉、省試下,并與免解。
舉人殿舉及永不得入科場人,已經 三赦者,許取解。
」熙甯四年九月十日、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赦書,殿舉人并用此制,永不得入科場人仍限赦到半年内,于所在投狀繳(中)[申],貢院定奪情理取旨。
以上《國朝會要》。
四年神宗已即位,未改元。
正月一日,西京德音:「将來南省所試進士,除元定額外,更添五十人奏名。
明經諸科不得過進士所添之數。
今後不為常例。
應先朝舉人,嘉佑二年以前進士一舉、諸科兩舉、殿試下,進士三舉、諸科四舉、省試下,并特與免今來文解。
其趁試不及者,即與免将來文解。
」 二十三日,禮部貢院言:「欲将貢舉條制内解額,自至和二年後不曾增添者,即用為舊額,依今敕施行。
三年六月六日,诏:「今後宜每三年一開科場。
應天下所解進士、諸科,并以本處舊額四分中解二分。
内開封府、國子監以皇佑四年所解進士、諸科數,各于四分中以三分為額。
所有禮部奏名進士,以三百人為額,明經諸科不得過進士之數。
」見《寔錄》。
若曾經增添者,更将新添人數并在貢舉條制元額内,通計為數,然後于四分中解三分,永為定額。
又勘會逐州軍解額人數不等,其間有二人、三五人、六人、七人者,雖(柝)[析]分數,今欲乞應将舊額四分中解三分,不滿一人,并許解一人。
假設舊額十人,今四分中解三分合解七人外,更有餘分,即解八人之類。
」從之。
四月十三日,禮部貢院言:「檢會貢舉條制,諸舉 人雖是外處人事,曾預府解者,本土雖有産業,亦許隻依舊取解。
如願歸鄉者,經本院陳狀,與通理舉數。
其外處雖有解數,不系本府戶籍,即不得理入在京舉數。
嘉佑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今後并須在本貫取應。
其日前已在他處寄應取到解者,許經逐處官司陳首,勘會詣寔,即與移牒并給付自公據,令還本貫,及具前來得解并陳首因依申省,許通理舉數。
』又三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先無戶(令)[今]有戶,先有戶今無戶,并鄉貫移徙者,許經貢院投狀,召京朝官委保詣寔,與叙舉數場第者。
』近日舉人多以典賣田産為名,不無僞濫。
欲乞或有典賣田産,移往别州者,并令随契經本屬州軍開(柝)[析]典買某處因依,保明申禮部,改正貢籍施行,更不用京朝官充保。
無本屬州軍保明,即不在叙舉之限。
又六年五月十九日本院奏,欲乞自嘉佑二年降以前,應開封府及别州軍寄貫人,方許陳首通理舉數。
仍限至今年終,不經逐處陳首,更不在收接。
其系嘉佑二年以後寄貫人,并不在陳首之限。
诏可。
看詳上項條貫,蓋欲舉人盡歸土著取應,則官司可以詢察履行,稍近鄉舉裡選之法。
雖嘉佑六年本院奏乞限至終,許令陳首,通叙舉數,還本貫取應,其舉人多是不曾依應陳叙。
欲乞應開封府并外州軍舉人,自來于三兩州戶貫并一州三兩縣戶貫,請到文解者,與限至今年終,許經本貫州軍陳述因 依,合并歸一處戶籍。
仍令本貫州軍結罪保明申貢院,勘會三代年幾并同,與通叙舉數。
如出限及無本貫州軍保明,更不在叙舉之限。
即不得将外州軍文解移徙入開封府國學。
」從之。
【宋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五發解 發解 治平四年十月四日,三司言:「國子監等處解發舉人,并占寺院,穢污未便。
欲乞自今後廳以嘉慶院,國學以高翰宅充考試院。
翰宅倒塌,見在一千八百間,相度隻修一百二十五間。
」從之。
神宗熙甯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書:「應貢舉人,進士、諸科曾經仁宗朝皇佑元年以前殿試下,并進士、明經、前進士諸科曾經嘉佑二年以前省試下,嘉佑四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三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五舉,并與免取将來文解。
應舉人從前因事殿舉者,特許候有科場依例取解。
其今日以前永不得入科場人,候經三赦
」 七年七月十一日,南京德音:「應本府舉人,進士三舉、諸科五舉,曾經省試及經殿試者,特與免将來文解。
」 十一月二十八日,南郊赦書:「應舉人曾經先朝取解,南省下第,内進士前後寔應五 舉以上、諸科七舉以上,并與免将來文解。
」 皇佑二年九月二十七日,明堂赦書:「應貢舉人曾經先朝省試下,及進士三舉、諸科五舉、殿試下者,并進士五舉、諸科七舉、省試下者,并特免将來文解。
内先朝舉人如省試不合格者,别具名聞奏。
」 四年七月二日,诏:「廣南東西路曾經蠻賊焚劫去處舉人,令轉運司勘會,如委寔曾經南省下第,并得解後丁憂、疾病不曾到省,并與免本州島文解。
其未曾得解者,西路舉人仰湖南路轉運司于全州,東路舉人令江南西路轉運司于虔州考試。
如合格,更不拘人數,解發赴省。
」 五年二月十三日,廣南曲赦書:「應新舊貢舉人,已令免解及優加收薦,并不系南省奏名,别具姓名聞奏外,其有高蹈林薮,不求名遠,服膺墳典,可為人師者,委安撫轉運使曆加搜訪,具寔以聞。
」 七月二十七日,诏國子監:「如聞監生多以補牒貿鬻于人,使流寓無行之士冒試于有司,其加察驗之。
」 閏七月二十日,诏:「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自今每一百人解十五人,其試官親嫌,令府監互相關送。
若兩處俱有親嫌,即送别頭。
」 十一月四日,南郊赦書:「應貢舉人曾經先朝省試者,昨雖盡與搜揚,尚慮或有遺落,仰逐處更切檢會。
及進士兩舉、諸科四舉、殿試下,并進士四舉、諸科六舉、省試下者,并特免将來文解。
内先朝舉人如省試不合格者,别具名聞奏。
應川峽四路昨來曾經免解 、南省下第舉人,言念寒儒,奔馳遠道,累經擯落,良用憫嗟,将來科場,并特與更免文解。
」 嘉佑元年九月十二日,恭謝赦書:「應貢舉人,進士兩舉、諸科四舉、殿試下,并進士四舉、諸科六舉、省試下者,并特與免将來文解。
」 三年五月三日,國子監言:「舊制,每遇科場,即補試廣文太學館監生。
近诏間歲貢舉,須前一年補試。
比屋科場,多就京師私賣監牒,易名就試,及旋冒畿内戶貫,以圖進取,非所以待遠方孤寒之意。
請自今遇科場,複補試監生如故,仍以四百五十人為額。
」從之。
四年十月十二日,袷飨赦書:「進士三舉、諸科五舉、殿試下,進士五舉、諸科七舉、省試下,與免将來文解。
士人有節行,學術為鄉裡所推者,委轉運司、提點刑獄同加搜訪,每路各三兩人,仍與本處長吏具其事寔,連書結罪以聞。
委中書門下再行詢察,特加試用。
諸路解發有就試人多、解額少處,令禮部量添解額。
」 五年二月七日,禮部貢院言:「準袷飨赦書,增諸路州軍進士解額絕少處。
今請蘇、明、常、衢、睦州共十一人,歙、饒州共四人,洪州、建昌軍共八人,福、建、泉、南劍、漳、汀州、邵武、興化軍共四十五人,廣、韶、新、端、康州共八人,桂、賓州共八人,益、眉、陵、綿、漢、嘉、邛州、永康軍共三十二人,遂、資、果、普、合、昌州、廣安軍共二十人,渝州、雲安軍共三人。
」從之。
五月六日,诏:「西川、廣南罷任官,有侍行子孫歸本貫取解不及,聽又在川、廣、 福建人,見罷任及元系川、廣、福建人見任在本鄉守選待阙者,并許就本路轉運司取解。
應明經諸科省試三場以前九否十否者,(今)[令]貢院再考校本處解送試卷。
若其間以否為粗,以粗為通,出義不依條制,緻有妄薦者,以舊條坐之,不在末減。
若考校通粗及出義,依條别無差謬,省試三場以前有九否十否,即考試官與于元條下減一等定罪,舊條合殿選者與免選,選人該沖替者十殿一選,京朝官勒停者與沖替,沖替者與監當,監當者與遠處差遣。
」先是,秘閣校理陳襄等言:「諸科之弊,在于傳義難禁。
而考試官止校其文,豈能檢察。
及到省所對十否,而考試官多坐罪勒停。
原情定罪,宜在未減。
」乃下兩制與貢院議而裁定之。
七年九月十日,明堂赦書:「應貢舉人,進士三舉、諸科五舉、殿試下,進士五舉、諸科七舉、省試下者,并特與免今來文解。
開封府本土進士,訪聞因外州舉人寄貫,緻預解者少。
應昨來本府落解進士内,曾經三舉、省試下者,許召有出身命官三人并本縣官吏委保,的是父祖已來寔有戶貫,經府授狀,具錄申奏,當議與免今來文解。
如将來考試合格,别作一項奏名。
其保官并本縣官吏如委保不寔,許人陳告,并科違制私罪。
」 英宗治平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南郊赦書:「進士、諸科慶曆二年以前殿試下,并進士三舉、諸科五舉、殿試下,進士五舉、諸科七舉、省試下,并與免解。
舉人殿舉及永不得入科場人,已經 三赦者,許取解。
」熙甯四年九月十日、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赦書,殿舉人并用此制,永不得入科場人仍限赦到半年内,于所在投狀繳(中)[申],貢院定奪情理取旨。
以上《國朝會要》。
四年神宗已即位,未改元。
正月一日,西京德音:「将來南省所試進士,除元定額外,更添五十人奏名。
明經諸科不得過進士所添之數。
今後不為常例。
應先朝舉人,嘉佑二年以前進士一舉、諸科兩舉、殿試下,進士三舉、諸科四舉、省試下,并特與免今來文解。
其趁試不及者,即與免将來文解。
」 二十三日,禮部貢院言:「欲将貢舉條制内解額,自至和二年後不曾增添者,即用為舊額,依今敕施行。
三年六月六日,诏:「今後宜每三年一開科場。
應天下所解進士、諸科,并以本處舊額四分中解二分。
内開封府、國子監以皇佑四年所解進士、諸科數,各于四分中以三分為額。
所有禮部奏名進士,以三百人為額,明經諸科不得過進士之數。
」見《寔錄》。
若曾經增添者,更将新添人數并在貢舉條制元額内,通計為數,然後于四分中解三分,永為定額。
又勘會逐州軍解額人數不等,其間有二人、三五人、六人、七人者,雖(柝)[析]分數,今欲乞應将舊額四分中解三分,不滿一人,并許解一人。
假設舊額十人,今四分中解三分合解七人外,更有餘分,即解八人之類。
」從之。
四月十三日,禮部貢院言:「檢會貢舉條制,諸舉 人雖是外處人事,曾預府解者,本土雖有産業,亦許隻依舊取解。
如願歸鄉者,經本院陳狀,與通理舉數。
其外處雖有解數,不系本府戶籍,即不得理入在京舉數。
嘉佑二年四月二十八日:『今後并須在本貫取應。
其日前已在他處寄應取到解者,許經逐處官司陳首,勘會詣寔,即與移牒并給付自公據,令還本貫,及具前來得解并陳首因依申省,許通理舉數。
』又三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先無戶(令)[今]有戶,先有戶今無戶,并鄉貫移徙者,許經貢院投狀,召京朝官委保詣寔,與叙舉數場第者。
』近日舉人多以典賣田産為名,不無僞濫。
欲乞或有典賣田産,移往别州者,并令随契經本屬州軍開(柝)[析]典買某處因依,保明申禮部,改正貢籍施行,更不用京朝官充保。
無本屬州軍保明,即不在叙舉之限。
又六年五月十九日本院奏,欲乞自嘉佑二年降以前,應開封府及别州軍寄貫人,方許陳首通理舉數。
仍限至今年終,不經逐處陳首,更不在收接。
其系嘉佑二年以後寄貫人,并不在陳首之限。
诏可。
看詳上項條貫,蓋欲舉人盡歸土著取應,則官司可以詢察履行,稍近鄉舉裡選之法。
雖嘉佑六年本院奏乞限至終,許令陳首,通叙舉數,還本貫取應,其舉人多是不曾依應陳叙。
欲乞應開封府并外州軍舉人,自來于三兩州戶貫并一州三兩縣戶貫,請到文解者,與限至今年終,許經本貫州軍陳述因 依,合并歸一處戶籍。
仍令本貫州軍結罪保明申貢院,勘會三代年幾并同,與通叙舉數。
如出限及無本貫州軍保明,更不在叙舉之限。
即不得将外州軍文解移徙入開封府國學。
」從之。
【宋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五發解 發解 治平四年十月四日,三司言:「國子監等處解發舉人,并占寺院,穢污未便。
欲乞自今後廳以嘉慶院,國學以高翰宅充考試院。
翰宅倒塌,見在一千八百間,相度隻修一百二十五間。
」從之。
神宗熙甯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書:「應貢舉人,進士、諸科曾經仁宗朝皇佑元年以前殿試下,并進士、明經、前進士諸科曾經嘉佑二年以前省試下,嘉佑四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三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五舉,并與免取将來文解。
應舉人從前因事殿舉者,特許候有科場依例取解。
其今日以前永不得入科場人,候經三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