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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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特許依例取解。
」自是至元符赦書,殿舉人并用此制,永不得入科場人限赦到半年内,于所在投繳,申貢院,尚書禮部定奪情理,逐旋聞奏。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諸州軍監舉送發解考試、監試官親戚門客,類聚送轉運司,與鎖廳明經一處考試,各十分取一分半為額。
即餘分或應舉不滿十人,并五人以上聽解一名。
其四人以下,如灼然有文藝可稱者,準此。
以上并不系諸州軍解額。
從禮部請也。
十二月十一日,诏:「禮部下第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嘗經殿試,進士六舉、諸科七舉、經禮部試者,年五十以上〔以〕名聞。
内三路人第減一舉。
其慶曆二年以前禮部試下進士兩舉、諸科三舉,并具姓名、年 甲、鄉貫以聞。
」 三年三月六日,诏:「景佑五年以前禮部試下進士一舉、諸科兩舉、年六十五以上,令本貫州縣以名聞,當特推恩。
如開封府、國子監舉人,令止召見任京朝官二人結罪保明。
其進士兩舉、諸科三舉,更不限年。
若進士七舉、諸科八舉、曾經殿試、年四十以上,并令赴今殿試。
内慶曆三年禮部試下進士兩舉、諸科三舉,亦不限年,與免解。
」 四年八月十八日,德音:「進士禮部下三舉、禦試兩舉,諸科禮部下四舉、禦試三舉,并免解,嘗殿舉者許應舉。
」 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南郊赦書:「應諸路進士、諸科,曾經皇佑元年以前省(院)[試]下,嘉佑三年以前禦試下,嘉佑二年經禦試下三舉、省試下五舉,諸科禦試下五舉、省試下七舉,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曾經嘉佑六年以前省試下、嘉佑八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三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五舉,并與免取将來文解。
」 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诏開封府、國子監舉人并就一處考試,仍以兩處解額通計取人。
十月十六日,诏:「國子監上舍生顧襄、安惇、丁執古、虞滍、葉唐稷如不得解與免解,已得解免禮部試。
」 九年正月二十四日,诏:「熙州舉人自今解二人,河州一人,須戶貫實及七年。
」 十年二月二十五日,廣南西路德音:「應本路進士南省下三舉,并特免将來文解。
南省雖不合格,别作一項奏名。
其因事殿舉者,并許 将來取應。
」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書:「應諸路進士、諸科曾經皇佑五年以前省試下,嘉佑四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三舉、省試下五舉,諸科禦試下七舉,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曾經嘉佑八年以前省試下,治平二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三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五舉,并與免取将來文解。
」 元豐元年六月十一日,诏:「武學上舍生在學一年,不犯第二等過,委主判同學官保明免解。
從上無過二人内,于貢舉法自應免解。
及已該免解後,又在學二年以上,無殿罰,免閣試。
」 七月五日,诏:「開封府、國子監舉人并通取解額并試。
其諸州不滿百人者,委轉運司取近便州,各用本處解額,就一州考試。
」 八月十三日,诏:「在京發解進士,據入試人數解額,随所治經,以十分為率均取之。
禮部準此。
」 二年九月十九日,颍州德音:「本州島到省進士一舉、諸科二舉及曾到禦前,不以舉數,并免将來文解。
内曾到禦前者,如将來南省考校不合格,奏取指揮。
」 十二月四日,诏:「自今解發進士,太學以五百人,開封府以百人為額。
」舊制,開封府三百三十五人,國子監百六十人,熙甯八年合為一,以解額通取。
至是複分,而為太學生數多,故損開封府解額以益之。
三年正月十三日,颍昌府德音:「本府到省進士一舉、諸科二舉及曾到禦前,不以舉數,并免将來文解。
内 曾到禦前者,如将來南省考試不合格,奏取指揮。
」 五月三日,編修學制所言:「奉旨立勢要及國子監生太學官親屬,許不以鄉貢,就開封府應舉之法。
臣等看詳監以國子為名,而無國子教養之實,恐未稱朝廷建學育士之意。
乞應清要官親戚,并令入監聽讀,以二百人為額,解發毋過四十人。
」從之。
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書:「諸路進士、諸科,嘉佑二年以前禮部試下,六年以前殿試下,并進士明經殿試下三舉、禮部試〔下〕五舉,諸科殿試下五舉、禮部試下七舉,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治平二年以前禮部試下、四年以前殿試下,并進士明經殿試下兩舉、禮部試下三舉,諸科殿試下四「四年以前」至此二十八字,原脫,據天頭原批補。
舉、禮部試下五舉,并免解。
」 十二月十二日,诏開封府解額并撥屬太學,其國子生解額,以太學分數取人。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梓州路赦文:「本路進士禮部下四舉、殿試下兩舉,諸科禮部下五舉、殿試下四舉,并免解。
禮部不合格特奏名今來到禮部人,亦準此。
」 六年十一月五日,南郊赦書:「諸路進士、諸科,經嘉佑四年以前省試下,嘉佑八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三舉、省試下五舉,諸科禦試下五舉、省試下七舉,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經治平四年以前省試下,熙甯三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三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五舉,将來并與免解。
」 七年十月八日,禦史翟思言:「乞自今在京發解禮部試進士,據入試人數,以解額随所治經 約十分數均取。
有餘不足相補,各毋過三分。
」從之。
八年二月十八日,禮部言:「濟、博、棣州舉人狀:本州島用熙甯四年,取諸科解發添解進士及本科解額,盡解新科明法,緻考諸科合格人無額解發。
看詳今後進士及新科明法人,各合于諸科額内發解者,以諸科額十分為率,留一分解本科舊人外,以解進士及改應刑法人通紐分數均取,謂如諸科元額十人,留一人外,剩額九人。
假令增多進士并改應留法人共一百三十五人,即每十五人取一名之類。
餘分更解改應人一名。
如無諸科取應及無合格人,方許盡數亦依此解發。
若諸科解額不及三人者,依舊。
」诏:「将來一舉,據今來逐人合格諸科人從上,博州三人,濟州七人,棣州四人,并與免解外,仍在今來諸科留一分解諸科人外,候第二次科場,即止依舊科一分指揮。
餘從之。
」 《文獻通考》:元豐八年,濟、博、棣三州諸科舉人訴于禮部,言諸科舊額多歸進士。
僅有存者,又是以盡解新科明法。
今試而中,無額可解。
于是常留諸科舊額十分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知徐州蘇轼上言,乞為京東西、河北、陝西五路之士,别開仕進之門。
事見《胥吏門》。
十一月十四日,诏還開封府解額百人。
熙甯中,罷開封府解額,并歸太學。
至是複之。
哲宗元佑元年九月六日,明堂赦文:「諸路進士、諸科,經嘉佑六年以前省試下,治平二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三舉、省試下五舉,諸科禦試下五舉、省試下七舉,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經熙甯三年以前省試下,熙甯六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三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五舉,将 來并與免解。
」 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诏:「進士以經義、詩賦、論策通定去取,明法增《論語》、《孝經》義。
一次科場未習詩賦人,依舊法取應,解發不得過元額三分之一。
令禮部立詩賦格式以聞。
」 四年四月八日,诏:「進士不兼詩賦人,于本經外增治一經,增試一場,與兼試賦人各解五分。
令禮部立法以聞。
」 十八日,禮部言:「經義兼詩賦進士,聽習一經義,進士并習兩經。
并以四場通定高下去留,不以人數多少,各取五分,即零分及元額解一人者,聽取辭理優長之人。
」從之。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諸路進士、諸科,經(義)嘉佑八年以前省試下,治平四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三舉、省試下五舉,諸科禦試下五舉、省試下七舉,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經熙甯六年以前省試下,熙甯九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三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五舉,将來并與免解。
」 十二月二十四日,禮部言:「諸路申諸貢舉,經義兼詩賦進士及經義進士,解額各取五分。
竊慮兩科應者不齊,拘定五分,則似未盡。
乞行下取看詳。
進士兩科試法不一,舉人互有輕重難易之論,兼就試人數不定,則解額難以均當。
終非通法,不可久行。
」诏:「來年科場,以試畢舉人分數均取。
後一次科場,其不兼詩賦人解額,依元佑三年六月五日所降朝旨,如有未習詩賦舉人,許依舊法取應,解(法)[發]合格人 不得過解額三分之一。
以後并依元佑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分為四場,以四場通定去留高下。
内仍減時務策一道。
」 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诏:「近制
」自是至元符赦書,殿舉人并用此制,永不得入科場人限赦到半年内,于所在投繳,申貢院,尚書禮部定奪情理,逐旋聞奏。
二年六月二十二日,诏諸州軍監舉送發解考試、監試官親戚門客,類聚送轉運司,與鎖廳明經一處考試,各十分取一分半為額。
即餘分或應舉不滿十人,并五人以上聽解一名。
其四人以下,如灼然有文藝可稱者,準此。
以上并不系諸州軍解額。
從禮部請也。
十二月十一日,诏:「禮部下第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嘗經殿試,進士六舉、諸科七舉、經禮部試者,年五十以上〔以〕名聞。
内三路人第減一舉。
其慶曆二年以前禮部試下進士兩舉、諸科三舉,并具姓名、年 甲、鄉貫以聞。
」 三年三月六日,诏:「景佑五年以前禮部試下進士一舉、諸科兩舉、年六十五以上,令本貫州縣以名聞,當特推恩。
如開封府、國子監舉人,令止召見任京朝官二人結罪保明。
其進士兩舉、諸科三舉,更不限年。
若進士七舉、諸科八舉、曾經殿試、年四十以上,并令赴今殿試。
内慶曆三年禮部試下進士兩舉、諸科三舉,亦不限年,與免解。
」 四年八月十八日,德音:「進士禮部下三舉、禦試兩舉,諸科禮部下四舉、禦試三舉,并免解,嘗殿舉者許應舉。
」 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南郊赦書:「應諸路進士、諸科,曾經皇佑元年以前省(院)[試]下,嘉佑三年以前禦試下,嘉佑二年經禦試下三舉、省試下五舉,諸科禦試下五舉、省試下七舉,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曾經嘉佑六年以前省試下、嘉佑八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三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五舉,并與免取将來文解。
」 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诏開封府、國子監舉人并就一處考試,仍以兩處解額通計取人。
十月十六日,诏:「國子監上舍生顧襄、安惇、丁執古、虞滍、葉唐稷如不得解與免解,已得解免禮部試。
」 九年正月二十四日,诏:「熙州舉人自今解二人,河州一人,須戶貫實及七年。
」 十年二月二十五日,廣南西路德音:「應本路進士南省下三舉,并特免将來文解。
南省雖不合格,别作一項奏名。
其因事殿舉者,并許 将來取應。
」 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書:「應諸路進士、諸科曾經皇佑五年以前省試下,嘉佑四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三舉、省試下五舉,諸科禦試下七舉,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曾經嘉佑八年以前省試下,治平二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三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五舉,并與免取将來文解。
」 元豐元年六月十一日,诏:「武學上舍生在學一年,不犯第二等過,委主判同學官保明免解。
從上無過二人内,于貢舉法自應免解。
及已該免解後,又在學二年以上,無殿罰,免閣試。
」 七月五日,诏:「開封府、國子監舉人并通取解額并試。
其諸州不滿百人者,委轉運司取近便州,各用本處解額,就一州考試。
」 八月十三日,诏:「在京發解進士,據入試人數解額,随所治經,以十分為率均取之。
禮部準此。
」 二年九月十九日,颍州德音:「本州島到省進士一舉、諸科二舉及曾到禦前,不以舉數,并免将來文解。
内曾到禦前者,如将來南省考校不合格,奏取指揮。
」 十二月四日,诏:「自今解發進士,太學以五百人,開封府以百人為額。
」舊制,開封府三百三十五人,國子監百六十人,熙甯八年合為一,以解額通取。
至是複分,而為太學生數多,故損開封府解額以益之。
三年正月十三日,颍昌府德音:「本府到省進士一舉、諸科二舉及曾到禦前,不以舉數,并免将來文解。
内 曾到禦前者,如将來南省考試不合格,奏取指揮。
」 五月三日,編修學制所言:「奉旨立勢要及國子監生太學官親屬,許不以鄉貢,就開封府應舉之法。
臣等看詳監以國子為名,而無國子教養之實,恐未稱朝廷建學育士之意。
乞應清要官親戚,并令入監聽讀,以二百人為額,解發毋過四十人。
」從之。
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書:「諸路進士、諸科,嘉佑二年以前禮部試下,六年以前殿試下,并進士明經殿試下三舉、禮部試〔下〕五舉,諸科殿試下五舉、禮部試下七舉,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治平二年以前禮部試下、四年以前殿試下,并進士明經殿試下兩舉、禮部試下三舉,諸科殿試下四「四年以前」至此二十八字,原脫,據天頭原批補。
舉、禮部試下五舉,并免解。
」 十二月十二日,诏開封府解額并撥屬太學,其國子生解額,以太學分數取人。
五年二月二十一日,梓州路赦文:「本路進士禮部下四舉、殿試下兩舉,諸科禮部下五舉、殿試下四舉,并免解。
禮部不合格特奏名今來到禮部人,亦準此。
」 六年十一月五日,南郊赦書:「諸路進士、諸科,經嘉佑四年以前省試下,嘉佑八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三舉、省試下五舉,諸科禦試下五舉、省試下七舉,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經治平四年以前省試下,熙甯三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三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五舉,将來并與免解。
」 七年十月八日,禦史翟思言:「乞自今在京發解禮部試進士,據入試人數,以解額随所治經 約十分數均取。
有餘不足相補,各毋過三分。
」從之。
八年二月十八日,禮部言:「濟、博、棣州舉人狀:本州島用熙甯四年,取諸科解發添解進士及本科解額,盡解新科明法,緻考諸科合格人無額解發。
看詳今後進士及新科明法人,各合于諸科額内發解者,以諸科額十分為率,留一分解本科舊人外,以解進士及改應刑法人通紐分數均取,謂如諸科元額十人,留一人外,剩額九人。
假令增多進士并改應留法人共一百三十五人,即每十五人取一名之類。
餘分更解改應人一名。
如無諸科取應及無合格人,方許盡數亦依此解發。
若諸科解額不及三人者,依舊。
」诏:「将來一舉,據今來逐人合格諸科人從上,博州三人,濟州七人,棣州四人,并與免解外,仍在今來諸科留一分解諸科人外,候第二次科場,即止依舊科一分指揮。
餘從之。
」 《文獻通考》:元豐八年,濟、博、棣三州諸科舉人訴于禮部,言諸科舊額多歸進士。
僅有存者,又是以盡解新科明法。
今試而中,無額可解。
于是常留諸科舊額十分之一,以待不能改業者。
知徐州蘇轼上言,乞為京東西、河北、陝西五路之士,别開仕進之門。
事見《胥吏門》。
十一月十四日,诏還開封府解額百人。
熙甯中,罷開封府解額,并歸太學。
至是複之。
哲宗元佑元年九月六日,明堂赦文:「諸路進士、諸科,經嘉佑六年以前省試下,治平二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三舉、省試下五舉,諸科禦試下五舉、省試下七舉,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經熙甯三年以前省試下,熙甯六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三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五舉,将 來并與免解。
」 二年十一月十二日,诏:「進士以經義、詩賦、論策通定去取,明法增《論語》、《孝經》義。
一次科場未習詩賦人,依舊法取應,解發不得過元額三分之一。
令禮部立詩賦格式以聞。
」 四年四月八日,诏:「進士不兼詩賦人,于本經外增治一經,增試一場,與兼試賦人各解五分。
令禮部立法以聞。
」 十八日,禮部言:「經義兼詩賦進士,聽習一經義,進士并習兩經。
并以四場通定高下去留,不以人數多少,各取五分,即零分及元額解一人者,聽取辭理優長之人。
」從之。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文:「諸路進士、諸科,經(義)嘉佑八年以前省試下,治平四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三舉、省試下五舉,諸科禦試下五舉、省試下七舉,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經熙甯六年以前省試下,熙甯九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三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五舉,将來并與免解。
」 十二月二十四日,禮部言:「諸路申諸貢舉,經義兼詩賦進士及經義進士,解額各取五分。
竊慮兩科應者不齊,拘定五分,則似未盡。
乞行下取看詳。
進士兩科試法不一,舉人互有輕重難易之論,兼就試人數不定,則解額難以均當。
終非通法,不可久行。
」诏:「來年科場,以試畢舉人分數均取。
後一次科場,其不兼詩賦人解額,依元佑三年六月五日所降朝旨,如有未習詩賦舉人,許依舊法取應,解(法)[發]合格人 不得過解額三分之一。
以後并依元佑二年十一月十二日,分為四場,以四場通定去留高下。
内仍減時務策一道。
」 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诏:「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