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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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監發解省試舉人,經義每道不得過五百字,策不得過七百字。

    如過二分,雖合格并降一等。

    諸州發解舉人依此。

    」 六年正月九日,诏:「五路進士及諸科明法人,就試終場零分不滿十人,許解一人,仍取文理優長者。

    」 七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文:「諸路進士、諸科,經治平二年以前省試下,熙甯三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三舉、省試下五舉,諸科禦試下五舉、省試下七舉,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經熙甯九年以前省試下,元豐二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三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五舉,将來并與免解。

    」 八年七月五日,禮部言:「五路進士及新科明法等,欲将舊諸科并經〔律〕、《通禮》三科舉人,許于諸科額内各與一分解額。

    」诏以諸科解額分為十分,内以一分解舊諸科,一分解經律科,一分解通禮科。

    其餘七分人數,通入進士額,以進士及新科明法人共紐分數均取。

    仍須就試終場進士每十人、新科明法每七人各許解一人,零分亦各許解一名。

     紹聖二年六月二十三日,诏:「将來科場,除本貫開封府人外,其外路舊人自參假上簿後,新人自補中後,計理月日實及一年,并聽權附國子監取應,别行考校。

    以 見阙上舍人、内舍國子生及外舍一時請假阙額解名,據數發解,每十人解一人。

    就試人雖多,不得過剩合取人數。

    仍今後毋為例。

    」 九月十九日,明堂赦文:「諸路進士、諸科,經治平四年以前省試下,熙甯六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三舉、省試下五舉,諸科禦試下五舉、省試下七舉,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經元豐二年以前省試下,元豐五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三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五舉,将來并與免解。

    」 三年八月十九日,诏:「開封府解額,今(今)後依元豐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指揮,并撥屬太學。

    」 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德音赦文:「陝西、河東路沿邊州軍進士南省下三舉、禦試下兩舉,諸科南省下四舉、禦試下三舉,并特與免将來文解。

    」 元符元年四月二十七日,诏:「今後科場及太學公私試,将所存留三分解額均作十分,先取二禮合格人,不得過五分,取次他經。

    」從國子監請也。

     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諸路進士、諸科,經熙甯三年以前省試下,熙甯九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三舉、省試下五舉,諸科禦試下五舉、省試下七舉,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經元豐五年以前省試下,元豐八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三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五舉,将來并與免解。

    」 三年六月二十八日,诏開封府進士許依 舊發解,以一百人為額。

    紹聖中,罷開封府解額,并歸太學。

    至是複之。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冬祀赦文:「應諸路進士、諸科,曾經熙甯六年以前省試下,元豐二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三舉、省試下五舉,諸科禦試下五舉、省試下七舉,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曾經元豐八年以前省試下,元佑三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三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五舉,并與免将來文解。

    」 崇甯元年八月八日,禮部言:「臣僚奏五路諸科舊人見在應書者,今已無幾。

    願以所存進士解額悉解進士,使熙甯誘進諸科向習進士之意,至是始得純一。

    欲遍行指揮,應有諸科解額,今來無人取應者,并許并入進士解額。

    」從之。

     二年正月二十五日,曲赦荊湖南北路:「應本路進士省試下四舉、禦試下兩舉,諸科省試下五舉、禦試下四舉,并特免将來文解。

    」 四月二十一日,赦書:「除興慶軍進士、諸科元符三年十一月五日已降指揮外,興仁、隆德軍到省進士兩舉、諸科三舉,并與免将來文解一次。

    」 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冬祀赦書:「應諸路進士、諸科,經元豐二年以前省試下,元豐八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四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六舉,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經元佑六年以前省試下,元佑九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一舉、省試下兩舉,諸 科禦試下三舉、省試下四舉,将來并與免解。

    應舉人因事殿舉,并特候有科場依例取解。

    其今日以前永不得入科場人,如經今三赦,亦限到半年内于所屬投狀,立便繳申禮部,令本部定奪情理不至深重,特逐旋聞奏,許令取應。

    」 五年九月三十日,禮部尚書朱谔奏:「今将諸路元符二年、崇甯元年、四年三舉就試終場人數,以國子監、諸州解額及已撥開封府額充諸州貢額,并五路諸科剩額發解人數,除出一分充貢武士額外,共二千三百三十四人,紐計約三十四人取一名,均撥諸州,共計一千六百四人。

    其畸零撥不盡數,亦以逐州人數多者,零十二人以上更添一人,共計八十二人。

    其逐州解額元多于今來所約人數者,更不增減。

    」诏東南占用五路解額,其五路多勇士,宜增一分為二分,以貢武士。

    餘可就整立額,不及百人者,留以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再可分撥聞奏。

     十月十三日,禮部尚書朱谔言:「五路剩額并諸科正解人數,共六百五十四人。

    内除二分計一百三十人充貢武士外,有五百二十四人。

    依禦批指揮就整,将五百人分撥諸州,餘二十四人留以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

    尋以應舉人及諸州解額紐計人數分撥,内有不該添撥州軍,亦各添撥一名充貢。

    今将上項五路額并國子監解額再分撥諸州貢額,元約三十四人添一名。

    」诏福、建州所增太多,福州可撥四十人,建 州三十人,高州十人,眉州二十人。

    餘依所奏,其所減人數,留待天下孝悌特起之士。

     二十二日,德音赦書:「到省進士一舉、諸科二舉,及曾到禦前,不以舉數,并免将來文解。

    内曾到禦前者,如将來南省考試不合格,奏取指揮。

    」 十一月九日,禮部尚書朱谔言:「國子監解額四百七十六人,已奉朝旨同五路剩額一處添撥諸州了當。

    所乞留三分發解,計一百四十三人,今于已添撥諸州貢額内措置均減,留充本監将來一次科場發解人額。

    其權留外并不該權留處已添撥人額,并合與本處七分解額,充今來三年分貢之數。

    」從之。

     大觀元年正月一日,改元赦文:「應諸路進士、諸科,曾經元豐五年以前省試下,元佑三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兩舉、省試下四舉,諸科禦試下四舉、省試下六舉,及開封府國子監進士、諸科,曾經紹聖元年以前省試下,紹聖四年以前禦試下,并進士明經禦試下一舉、省試下兩舉,諸科禦試下三舉、省試下四舉,并與免将來文解。

    」 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诏:「有官雜出身人殿侍、攝官、醫學、祗候、博士、助教取解,每就試終場,十人解一人。

    若零數及四人,或請解不及七人者,亦解一人。

    」 宣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诏:「太學内舍、國子上舍及未曾赴上舍試貢士并國子生,并與免解赴将來省試。

    以合就上舍試次數理免解次數。

    」 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太學解額 依《元豐貢舉》,以五百人為額。

    内除撥二十四人歸滑、鄭州外,合解四百七十六人。

    國子監依《元豐貢舉》以四十人為額,開封府依《元豐貢舉》以一百人為額。

    崇甯分撥五路解額,系以剩額并諸科正解人數均撥,合依崇甯五年指揮,撥六百五十四人與諸路,令禮部均撥。

    」 四年七月三十日,三省言:「已降指揮,五路剩解額,依崇甯五年指揮,令禮部撥六百五十四人與諸路。

    續取到禮部狀,崇甯五年分撥五路剩額,并諸科正解等人數,與東南等路系将諸路已應與就試終場人數紐計分撥。

    緣當時系有九百二十二人,每三十五人九分二厘一毫三絲八忽均一人。

    今來除撥還太學額外,止有六百五十四人,合以五十人七分四厘均一名。

    均撥過六百五十二人外,有均撥不盡零數二人。

    」诏一名與杭州,一名與湖州,餘并依。

     六年七月一日,禮部言:「轉運司發解就試避親門客,依元豐法,合行就試終場,每七人解一名;依崇甯貢舉法,避親門客合行就試終場人,每十人解一名。

    」诏依元豐法。

     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應諸路進士曾經大觀三年以前省試下,及貢士大觀三年以前退歸本貫合理舉人,并政和五年以前禦試下;開封府、國子監進士政和五年以前曾經省試下,及貢士昨因政和五年以前退歸本貫合理舉人,并曾經政和五年以前禦試下;及諸路進士曾經省試 下,并貢士退歸本貫合理舉及四舉;并學生昨貢至辟廱,曾經升補太學内舍,宣〔和〕三年以前退歸本貫,合理國學一舉人,并特與免将來文解。

    」以上《續國朝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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