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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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士十六
新科明法
【宋會要】
神宗熙甯四年二月,罷明經諸科。
其後有诏許曾于熙甯五年以前應明經及諸科舉人,依法官例試法,為新科明法科。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比許應明法舉人止願依法官條試斷案大義者聽。
如合格,仍編排在本等人之上,今所試場第及考格式樣行之。
」 十年十月四日,中書門下言:「勘會去年新科明法及第、出身人,多就當年秋試刑法,其間有試中第二等循兩資、第三等循一資、第四等堂除差遣、第五等免試。
緣新科明法人既系試中斷案、律議登科,若更以本業再試刑法,等第推恩,頗為太優。
況進士及第人既不許經義出官,武臣武藝出身人亦不許試武藝弓馬,豈新科明法人獨許以舊學再試今欲應新科明法及第人就試刑法,如試中,除入第一等合差充刑法官人與依例推恩外,其入免試已上等第,并與免試,更不推恩。
若就铨試試中,即便投下文字。
其合得堂除已上恩澤,亦更不施行。
如願試經義入等,自依等第推恩。
」從之。
元豐二年三月十三日,诏:「今歲特奏名明法改應新科明法人,試大義三道。
」 二十二日,禦試編排官李承之等言:「熙甯九年,禦試新科明法正奏名,三十九号上以通粗資次編排。
今一百四十六号,比前數倍。
欲以二通為合格,分兩等。
」從之。
七月十八日,诏應新科明法舉人試斷案,許以 律令自随。
九月八日,诏五路禮部進士與新科明法人通理人數均取。
哲宗元佑元年閏二月二日,侍禦史劉摯言:「乞貢舉進士添詩賦,複置賢良茂才科,新科明法添兼經大義及減人數。
」诏禮部與兩省、學士、待诏、禦史台、國子司業集議聞奏,所有将來科場且依舊法施行。
三年閏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五路不習進士新人,今後令應新科明法,許習《刑統》。
仍于《易》、《詩》、《書》、《春秋》、《周禮》、《禮記》内各專一經,兼《論語》、《孝經》。
發解及省試分為三場,第一場試《刑統》義五道,第二場試本經義五道,第三場《論語》、《孝經》義各二道,以三場通定高下。
及以諸科額十分為率,留一分解本科舊人,一分解新科明法新人。
不及十人處亦準此。
如無人赴試及無合格人,即存留,更不許添解進士第。
若向去銷盡諸科舉人,即當留二分解新科明法新人。
」 四年四月十九日,诏:「元佑二年以前諸科舉人改應新科明法,聽取應外,自今更不許改。
其獲冒應人,仍增舊賞。
」從禮部、刑部請也。
七月二十九日,禮部言:「立到五路不習進士新科明法新人,欲與諸科改應進士及五路進士新科明法舊人衮同均取分數,并考校等第。
應諸科奏名每十一人取一人,剩額以舊應諸科改應新科明法及新科明法新人并改應進士、五路進士每路作一項。
到省人衮同通細分數均取。
謂如剩額三百人,到省通計一千九百人,即每 九人五分取一人之類。
餘分湊新科明法舊人。
今後禦試本經義二道,《刑統》義三道,考校分為五等。
其經義、《刑統》義兩處考校,初覆考訖,即詳定官合以兩處等第參定。
所有發解及省試刑法考試官,止是考定得《刑統》義通粗否,其去留自合是考試經義官以三場通定去留高下。
」從之。
六年正月九日,诏五路進士及新科明法人就試終場,零分不滿十人許解一人,仍取文理優長者。
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禮部言:「大名府新科明法侯弼等狀:先朝廢罷明經及諸科舉人,許改應新科明法,自不許新人取應,欲銷盡明經及諸科舊人。
當日務從朝廷之意,而改應新科者十有七八。
昨于元佑三年,又準朝旨置籍拘定人數,更不許新人取應。
今來五路都将新科舉人與進士一例,須要就試終場人十人已上方許解發一名,顯是立法不均。
欲乞依諸科例,十分中留一分解額,解發新舉人。
看詳存留一分解額,有礙條制。
如朝廷早要銷盡,各人許留一分解額,乞自朝廷指揮。
」诏五路新科明法舉人,今從取應人系就試終場,每實及七人許解發一人,如取應終場人止有六人已下,亦許解一人。
紹聖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經律科曾得解人,許改應新科明法,願試進士者聽。
仍并通理舉數。
四年二月四日,诏貢院考校五路進士,據合得分數人二分,五路通取三分,與府監諸路通取。
新科明法 依諸科例,每十一人取一名。
以上《續國朝會要》。
《國朝會要》無此門。
光堯皇帝建炎二年正月八日,大理少卿吳言:「神宗熙、豐間,将舊科明法念誦無用之科,改為新科明法。
今來此學浸廢,法官阙人。
乞複立明法之科。
諸進士曾得解貢人就試,多取人數,增立恩賞,誘進後人,以備采擇。
」從之。
紹興十一年七月四日,禮部言:「将來禦試新科明法,合賜出身。
禦藥院拟定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
」從之。
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臣僚言:「新科明法得解人亦許取應,更不兼經。
白身得官,其科反易于有官試法。
禮部看詳前舉立定取解格,發〔解〕五人取一名,省試七人取一名,零分亦取一名。
比之進士,取解太寬。
欲發解及省試各遞增二人,其發解内本路若就試人不及七人,止有五人已上,亦許收試取一名。
其省試零分不及,不在收試之限。
所試斷案、刑名粗通,以十分為率。
斷及五分,所試《刑統》義文理全通為合格。
若不合格,雖有人數,亦不許收取。
雖《刑統》義全通,斷案不及分數,許行駁放。
仍自後舉兼經。
」從之。
十六年二月三十日,禮部言:「熙甯以來,诏罷諸科,許令曾應明經及諸科舉人,依法官例試斷案、《刑統》義。
至崇甯元年,上件解省額盡歸為進士解省額訖。
兼見今自有官人許試刑法,其新科明法欲自後舉廢罷。
」從之。
已上《中興會要》。
《國朝幹道會要》無此門。
《文獻通考》:新科明法 者,熙甯間改舊明法科為之。
崇甯初廢,取其解省額歸禮部。
建炎二年正月,大理少卿吳言法官阙人,請複此科,許進士嘗得解貢人就試。
從之。
紹興十一年,始就諸路秋試,每五人解一名,省試七人取一名,皆不兼經。
明年禦試,禦藥院請分為(第)二等,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
十四年七月,言者以為濫,請解省試各遞增二人,解試七人取一,省試九人取一(一)。
所試斷案刑名通粗,以十分為率,斷案及五分,《刑統》義文理俱通者為合格,無則阙之。
仍自後舉兼經。
十六年二月遂罷之,迄今不複置矣。
新科明法始就諸道秋試,每各五人解一,省試十取其一。
禦藥院又拟恩例,第一等賜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
後三歲,議者謂得解人取應更不兼經,白身得官反易于有官試法。
乃诏自今斷案刑名通粗以十分為率,斷及五分,《刑統》義文理全通為合格,及雖全通而斷案不及分數者勿取。
仍自後舉兼經。
淳熙七年,秘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今同藏于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傳以古義。
祖宗朝诏學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後複明法,而以三小經附,蓋欲使經生明法,法吏通經。
今所試止于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
謂宜使習大法者兼習經義,參考優劣,以定去留。
」上曰:「古之儒者以經術決獄,若用俗吏,必流于刻。
宜如所奏。
」乃诏自今第
其後有诏許曾于熙甯五年以前應明經及諸科舉人,依法官例試法,為新科明法科。
六年四月二十六日,诏:「比許應明法舉人止願依法官條試斷案大義者聽。
如合格,仍編排在本等人之上,今所試場第及考格式樣行之。
」 十年十月四日,中書門下言:「勘會去年新科明法及第、出身人,多就當年秋試刑法,其間有試中第二等循兩資、第三等循一資、第四等堂除差遣、第五等免試。
緣新科明法人既系試中斷案、律議登科,若更以本業再試刑法,等第推恩,頗為太優。
況進士及第人既不許經義出官,武臣武藝出身人亦不許試武藝弓馬,豈新科明法人獨許以舊學再試今欲應新科明法及第人就試刑法,如試中,除入第一等合差充刑法官人與依例推恩外,其入免試已上等第,并與免試,更不推恩。
若就铨試試中,即便投下文字。
其合得堂除已上恩澤,亦更不施行。
如願試經義入等,自依等第推恩。
」從之。
元豐二年三月十三日,诏:「今歲特奏名明法改應新科明法人,試大義三道。
」 二十二日,禦試編排官李承之等言:「熙甯九年,禦試新科明法正奏名,三十九号上以通粗資次編排。
今一百四十六号,比前數倍。
欲以二通為合格,分兩等。
」從之。
七月十八日,诏應新科明法舉人試斷案,許以 律令自随。
九月八日,诏五路禮部進士與新科明法人通理人數均取。
哲宗元佑元年閏二月二日,侍禦史劉摯言:「乞貢舉進士添詩賦,複置賢良茂才科,新科明法添兼經大義及減人數。
」诏禮部與兩省、學士、待诏、禦史台、國子司業集議聞奏,所有将來科場且依舊法施行。
三年閏十二月二十三日,诏:「五路不習進士新人,今後令應新科明法,許習《刑統》。
仍于《易》、《詩》、《書》、《春秋》、《周禮》、《禮記》内各專一經,兼《論語》、《孝經》。
發解及省試分為三場,第一場試《刑統》義五道,第二場試本經義五道,第三場《論語》、《孝經》義各二道,以三場通定高下。
及以諸科額十分為率,留一分解本科舊人,一分解新科明法新人。
不及十人處亦準此。
如無人赴試及無合格人,即存留,更不許添解進士第。
若向去銷盡諸科舉人,即當留二分解新科明法新人。
」 四年四月十九日,诏:「元佑二年以前諸科舉人改應新科明法,聽取應外,自今更不許改。
其獲冒應人,仍增舊賞。
」從禮部、刑部請也。
七月二十九日,禮部言:「立到五路不習進士新科明法新人,欲與諸科改應進士及五路進士新科明法舊人衮同均取分數,并考校等第。
應諸科奏名每十一人取一人,剩額以舊應諸科改應新科明法及新科明法新人并改應進士、五路進士每路作一項。
到省人衮同通細分數均取。
謂如剩額三百人,到省通計一千九百人,即每 九人五分取一人之類。
餘分湊新科明法舊人。
今後禦試本經義二道,《刑統》義三道,考校分為五等。
其經義、《刑統》義兩處考校,初覆考訖,即詳定官合以兩處等第參定。
所有發解及省試刑法考試官,止是考定得《刑統》義通粗否,其去留自合是考試經義官以三場通定去留高下。
」從之。
六年正月九日,诏五路進士及新科明法人就試終場,零分不滿十人許解一人,仍取文理優長者。
八年四月二十二日,禮部言:「大名府新科明法侯弼等狀:先朝廢罷明經及諸科舉人,許改應新科明法,自不許新人取應,欲銷盡明經及諸科舊人。
當日務從朝廷之意,而改應新科者十有七八。
昨于元佑三年,又準朝旨置籍拘定人數,更不許新人取應。
今來五路都将新科舉人與進士一例,須要就試終場人十人已上方許解發一名,顯是立法不均。
欲乞依諸科例,十分中留一分解額,解發新舉人。
看詳存留一分解額,有礙條制。
如朝廷早要銷盡,各人許留一分解額,乞自朝廷指揮。
」诏五路新科明法舉人,今從取應人系就試終場,每實及七人許解發一人,如取應終場人止有六人已下,亦許解一人。
紹聖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經律科曾得解人,許改應新科明法,願試進士者聽。
仍并通理舉數。
四年二月四日,诏貢院考校五路進士,據合得分數人二分,五路通取三分,與府監諸路通取。
新科明法 依諸科例,每十一人取一名。
以上《續國朝會要》。
《國朝會要》無此門。
光堯皇帝建炎二年正月八日,大理少卿吳言:「神宗熙、豐間,将舊科明法念誦無用之科,改為新科明法。
今來此學浸廢,法官阙人。
乞複立明法之科。
諸進士曾得解貢人就試,多取人數,增立恩賞,誘進後人,以備采擇。
」從之。
紹興十一年七月四日,禮部言:「将來禦試新科明法,合賜出身。
禦藥院拟定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
」從之。
十四年七月十八日,臣僚言:「新科明法得解人亦許取應,更不兼經。
白身得官,其科反易于有官試法。
禮部看詳前舉立定取解格,發〔解〕五人取一名,省試七人取一名,零分亦取一名。
比之進士,取解太寬。
欲發解及省試各遞增二人,其發解内本路若就試人不及七人,止有五人已上,亦許收試取一名。
其省試零分不及,不在收試之限。
所試斷案、刑名粗通,以十分為率。
斷及五分,所試《刑統》義文理全通為合格。
若不合格,雖有人數,亦不許收取。
雖《刑統》義全通,斷案不及分數,許行駁放。
仍自後舉兼經。
」從之。
十六年二月三十日,禮部言:「熙甯以來,诏罷諸科,許令曾應明經及諸科舉人,依法官例試斷案、《刑統》義。
至崇甯元年,上件解省額盡歸為進士解省額訖。
兼見今自有官人許試刑法,其新科明法欲自後舉廢罷。
」從之。
已上《中興會要》。
《國朝幹道會要》無此門。
《文獻通考》:新科明法 者,熙甯間改舊明法科為之。
崇甯初廢,取其解省額歸禮部。
建炎二年正月,大理少卿吳言法官阙人,請複此科,許進士嘗得解貢人就試。
從之。
紹興十一年,始就諸路秋試,每五人解一名,省試七人取一名,皆不兼經。
明年禦試,禦藥院請分為(第)二等,第一等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
十四年七月,言者以為濫,請解省試各遞增二人,解試七人取一,省試九人取一(一)。
所試斷案刑名通粗,以十分為率,斷案及五分,《刑統》義文理俱通者為合格,無則阙之。
仍自後舉兼經。
十六年二月遂罷之,迄今不複置矣。
新科明法始就諸道秋試,每各五人解一,省試十取其一。
禦藥院又拟恩例,第一等賜本科及第,第二等本科出身。
後三歲,議者謂得解人取應更不兼經,白身得官反易于有官試法。
乃诏自今斷案刑名通粗以十分為率,斷及五分,《刑統》義文理全通為合格,及雖全通而斷案不及分數者勿取。
仍自後舉兼經。
淳熙七年,秘書郎李巘言:「漢世儀律今同藏于理官,而決疑獄者必傳以古義。
祖宗朝诏學究兼習律令,而廢明法科,後複明法,而以三小經附,蓋欲使經生明法,法吏通經。
今所試止于斷案、律義,斷案稍通,律義雖不成文亦得中選,故法官罕能知書。
謂宜使習大法者兼習經義,參考優劣,以定去留。
」上曰:「古之儒者以經術決獄,若用俗吏,必流于刻。
宜如所奏。
」乃诏自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