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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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第三場試斷案,每場各三道,第四場試大經義一道、小經義二道,第五場試《刑統》律義五道。

    明年,诏斷案三場,每場止試一道,每道别名十件,與經義通取。

    四十分已上為合格,經義定去留,律義定高下。

     嘉定二年,臣僚上言:「棘寺官屬頗難其人,獄案來上,緻多差舛。

    其原在于習法之不精,試法之不詳也。

    自昔設科,本以六場引試。

    内斷案五場,各以刑名八件計四十通,律義一場計十通。

    斷案以試其法令,律義以試其文理。

    自後有欲便其所習,始增經義一場,而止試五場,律義各居其一,斷案止三場而已,殊失設科之初意。

    金科玉條,鎖密繁碎,自非終日研究未易精熟,乃牽于程文以移其功。

    考試主文類多文士,輕視法家,惟以經義定去留,其弊一也。

    法科之設,正欲深明憲章,習熟法令,察舉明比附之精微,識比折出入之錯綜,酌情法于數字之内,決是非于片言之間。

    政和紹興案,題字不過五七百,多不滿千。

    比年不求題意之精密,專務繁冗以困人,敷衍支離,動止二千字。

    自朝至于日中昃,僅能謄寫題目,豈暇深究法意,其弊二也。

    進士考官,凡有出身皆可充選。

    刑法考官,不過在朝曾中法科丞、評數人,由是請托之風盛,換易之弊興,其弊三也。

    臣以為宜罷去經義,仍分六場,以五場斷案,一場律義為定;所問法題,稍簡其字數,而求精于法;試官各供五六題納監試或主文,臨期點 定,如是則谳議得人矣。

    」從之。

     六年,議者雲:「今止試《刑統》,是盡廢義理而專以法律為事,雜流進納之人皆得就。

    又可徑除職事官,非所以重科目、清班綴也。

    請複試經義一場,以《尚書》、《語》、《孟》題各一篇,與《刑統》大義通為五場。

    所出經題,不必拘刑名倫類,以防預造。

    雜流入赀人,毋得收試。

    」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四舉士十六廳 廳 太宗太平興國五年閏三月十一日,京兆府戶曹參軍顔明遠、徐州節度推官劉昌言、洺州雞澤縣主簿張觀、德州将陵縣主簿樂史并應進士舉,殿試合格。

    帝惜科第不與,乃除明遠中正軍,昌言歸德軍,觀忠武軍,史武成軍,并為節度掌書記。

     雍熙二年六月七日,中書門下言:「近日諸道州府解到官吏去官赴舉者,禮部貢院考試,多是所業未精。

    欲望今後廳應舉者,須是文學優贍,才器出,曆官無負犯之尤,檢身有可觀之譽,即委本處先考程試。

    如文藝合格,以聞待報,解送禮部考試。

    如所業纰缪,發解官與送長官必寘重罪,本人免所居官。

    」從之。

     淳化三年四月五日,滁州軍事判官鮑淵、鄧州錄事參軍楊令問、滁州清流 縣尉胡鹹秩并廳舉,各賜及第。

    以淵為忠正軍節度掌書記,令問為本州島觀察支使,鹹秩為楚州山陽縣令。

    是後,合格者皆賜及第、出身。

    命官升差遣有差。

     真宗天禧二年七月十二日,诏:「自今廳應舉人,仰逐處長吏先依發解例考試,藝業合格者即令取解。

    如薦發到省不及格,前後考試官、舉送長官并重行朝典,本人勒停。

    」 九月二十三日,左正言劉烨言:「今歲秋賦,食祿之家廳應舉者頗衆。

    望诏谕中外,自今食祿之家弟侄子孫,如文藝必可程試者即不得就資蔭,如有官者即不得與孤寒競進。

    」诏自今諸州精加考試。

     仁宗天聖元年閏九月十三日,開封府言:「準诏衛尉寺丞王舉善等并許應舉,見選差官考試次。

    所有将作監主簿劉贶,緣是權發遣開封府公事劉烨男,乞别差官考試。

    」诏贶差判國子監官考試。

     四年閏五月二十六日,翰林學士宋绶等言:「準诏與禮部貢院詳定貢舉,具合條約以聞。

    檢會天禧二年七月诏書,應命官乞廳應舉,須先行考試藝業合格,即許取解。

    如薦發到省,卻有纰缪不及格,其前後考試官、舉送官并重行朝典,本人勒停。

    又雍熙二年六月诏書,廳應舉者須是文學優贍,才器出,曆官無負犯之尤,檢身有可觀之譽,先試藝文合格,以聞待報解送。

    或禮部考試纰缪,發解官與舉送長官必寘重罪,本人免所居官。

    參詳廳舉人既曆仕塗,複勤詞業,非加獎激, 恐怠進修。

    而命官之内,少有全無遺阙者,須至分别輕重。

    欲乞今後除曆任有贓私罪并見勒停、殿責降、沖替、末經叙用人等不許取應外,餘并許奏候朝旨,依舉人例薦解。

    即更不先行考試,将來省試實顯纰缪,即乞以雍熙二年诏書從事。

    仍檢會天禧三年、天聖二年禮部貢院奏,考試院不及格人,奉令禦史台各罰銅一十斤,放,仍今後不得廳應舉。

    看詳若不及格便加責罰,不得取應,恐非誘勸之道。

    今後欲乞與免責罰,并許取應。

    」奏可。

     二十七日,诏:「應見任中書、樞密院至知制诰、待制已上臣僚之家,今年秋賦如有弟侄兒孫乞廳應舉者,并從之。

    」 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诏:「應廳應舉人在京及見厘務并開封府界任官者,(今)[令]于國子監、開封府取解;見在外任者,委轉運司無幹礙州府取解。

    如已罷未赴任并随親在外,并令于國子監、開封府投狀。

    仍所在奏待報,餘依舊制。

    」時諸道奏為指定廳,人多自啟請州府取解,慮囑,乃下兩制議定,故有是诏。

     七月六日,诏今後廳舉人,許文臣兩次、武臣一次取應。

    」 景佑元年四月三日,開封府扶溝縣主簿蘇舜元言天聖初應不合格,罰銅十斤。

    先是,王欽若為相,善抑進,不合格者罰金,為私罪。

    乃诏流内诠廳應舉不合格經責罰者,并與除落罪名。

     四年七月十九日,河北轉運司言:「懷州河内縣主簿賈程為先赴官稽遲,罰銅二斤,為私罪。

    看詳私罪至輕,本官 有文,乞特許應舉。

    」從之。

    自後廳人如私罪輕,并許應舉。

     五年八月十四日,命屯田員外郎集賢校理曾公亮、右正言直史館同修起居注梁适考試廳舉人。

    舊制,每秋賦别差官考試官親戚,謂之别頭。

    至是以廳人多,頗侵寒士解額,乃令府監互送親戚,而專差官試廳人。

     九月,诏廳舉人自今舉文臣應三舉,武臣兩舉。

     寶元二年閏十二月四日,禮部貢院言:「廳舉人見任者,自來止與鄰近州軍取解,不曾立定解額。

    昨來并于本州島舉人額外解發,朝廷例皆收試。

    遂降旨,不得于額外解發。

    本院看詳逐州試官多以親戚舉人送鄰州取解,妨占本土孤寒舉人解額,遂送轉運司,别差〔官〕考試,每十人解三人為額。

    今來卻将廳人于州額内解(内)發,妨占本土孤寒舉人,深未便允,乞送廳人于轉運司考試,别立一項解發。

    」诏兩制詳定。

    翰林學士丁度等言:「廳人今後在京于别試所,在外于轉運司,差官與親戚舉人同試,十人解三人,不及十人與二人,五人以下與一名,餘并依親戚發解例施行。

    」從之。

     皇佑四年六月二十五日,诏:「應廳武臣系與宗室女為親補轉班者,不得收試。

    」 嘉佑三年二月二十四日,禮部貢院言:「近制不許臣僚門客受恩澤出官,而又廳取應限以一次,倘不中第,遂廢終身,甚非勸學之意。

    請自今更不限舉數,其長史、司馬、助教、文學及曾應武舉人 ,非因事安置羁管,并令應人、進納人亦聽應舉,中第者不理前資,仍與除去進納之名。

    」從之。

     八月六日,诏禮部貢院(言)宗室不許廳應舉。

     六年六月十五日,诏禮部貢院:「内外廳并親戚舉人并同引試,解十分之一,如不及十人亦許解一名,四人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