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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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送鄰路聚試。

    」 《涑水記聞》:先朝時鎖廳舉進士者,時有一人為奇異,試不中者皆有責罰,為私罪。

    其後诏文官聽兩舉,武官一舉,不中者不複責罰。

    景佑四年,廳人最盛。

    開封府投牒者至數百,國子監及諸州者不在焉。

    是時陳堯佐為宰相,韓億為樞密副使。

    既而解榜出,堯佐子博古為解元,億子孫四人皆無落者,衆議諠然,作《河滿子》詞以嘲之,流聞達于禁中。

    殿中侍禦史蕭定基時掌謄錄,因奏事,上問《河滿子》之詞,定基因誦之。

    先是,天章閣待制範仲淹坐言事左遷饒州;王宮待制王宗道因奏事自陳為王府官,二十年不遷,诏改章服,龍圖閣學士,權三司使。

    王博文言于上曰:「臣老且死,不複得望兩府之門。

    」因涕下,上憐之,數日遂為樞密副使。

    當時輕薄者取張佑詩益其文以嘲之曰:「天章故國三千裡,學士深宮二十年。

    殿院一聲《河滿子》,龍圖雙淚落君前。

    」于是诏今後廳應舉者與白衣别試天頭原批:「『舉者』,《大典》作『舉人』。

    」,各十人中解三人,在外者衆試于轉運司,恐其妨白衣解額故也。

    慶曆中,又诏文武廳者不複限以舉數。

    故事廳及第注官者皆升一甲,今不複升雲。

     英宗治平元年六月九日,禮部貢院言:「準皇佑四年诏,娶宗室女補官者不得應舉。

    按貢舉條制,進納人及工商雜類有奇才異行者亦聽取解。

    今宗室婿皆三世食祿,有人保任,乃得充選,比工商雜類納(才)[财]受官流品為勝,豈可以連姻皇族遂同贓私罪戾之人乞許其應舉,以廣求賢之路。

    」從之。

    以上《國朝會要》。

     哲宗紹聖二年正月十七日,诏:「今來科場,承務郎已上廳賜及第、出身、同出身人,依元佑三年臨軒第一牓例,并與堂除合入差遣一次。

    」其後四月十七日,诏 進士出身承議郎韓純彥權判登聞鼓院。

    以上《續國朝會要》。

    《中興》、《幹道會要》無此門。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四舉士十六發解 發解 太祖幹德二年九月十日,權知貢舉盧多遜言:「伏以禮部設科,貢闱校藝,杜其濫進,是曰宏規。

    所以發解之時,必積程試,取其合格,方可送名。

    豈有經試本州島,列其貫籍,考其藝能,動非及格,殊乖激勸之道,漸成虛薄之風。

    請準周顯德二年,諸州解發進士,差本判官考試,如(未)[本]判官不曉文章,即于諸從事内選差。

    所試并得合格,方可解送。

    諸科差錄事參軍考試,如錄事參軍不通經義,即于州縣官内掄選。

    本判官監試,如有遙口相授,傳與人者,實時遣出,不在試限。

    紙先令長印,書至時給付。

    凡貼經對義,并須監官對面,同定通否,逐場去留,合格者即得解送。

    仍解狀内開說當州府元若幹人請解,若幹人不及格落下訖,若幹人合格見解。

    其合申送所試文字,并須逐件朱書通否,下試官、監官仍親書名。

    若合解不解,不合解而解者,監試官為首罪,并停見任,舉送長官,聞奏取裁。

    諸科舉人,第一場十否者,殿五舉;第二場、第三場十否者,殿三舉;其三場内有九否者,殿一舉。

    其所殿舉數,于試卷上朱書,封送中書門下,請行指揮及罪發解試官等令,重舉舊章,庶絕僥濫。

    」從之。

     開寶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诏曰:「鄉舉裡選,先王之制也。

    朕之取士,率由舊章。

    宜用申明,俾從遵守。

    應天下貢舉人自今并于本貫州府取解,不得更稱寄應。

    如化外人即述歸依因依,預于開封府投狀,長吏具事取裁。

    其國子監舉人,須是元在監習業,方許校藝解送,不得妄稱監生。

    仍并令禮部貢院分明勘會,違者具名以聞。

    餘有條制,委所司詳酌行下。

     《文獻通考》:開寶九年,诏翰林學士李昉等閱諸道所解孝第力田等人,試問所業,毋可采,乃悉退去。

    诏劾本部官濫舉之罪,見孝廉門。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九月二日,诏:「自今進士及諸科貢舉人被廢疾者,諸州不得解送,禮部不授牒。

    」 雍熙四年九月一日,诏:「河南、西川、兩浙、荊湖、淮南三舉曾禦試、四舉曾薦名舉人、年五十已下者,東西京各三十人,節鎮各一十五人,防禦刺史、餘州軍各一十人,委長吏揀選人材心力,召官吏委保别無行止踰濫者,具姓名解送赴阙。

    如不及數,即據揀到人解送,當議 量材錄用。

    如有違犯,官吏保人并當連坐。

    」 十二月十日,翰林舉士知貢舉宋白等言:「今進士、諸科八千餘人,其間終場落者四百九十餘人,禦前落者六百八十餘人。

    伏請應已曾解送舉人在千裡内,委本處重加考試;發解在千裡外及兩京發解者,仍乞誡勵試官,務令精核。

    」從之。

     五年正月六日,開封府發解官、直史館王世則等言:「千裡外舉人并今年赴試人數不少,欲展限至二月二十日,兼乞下開封府曉示,須正月十五日已前到京投狀,納文卷試紙。

    」從之。

    仍令登聞院,出限進狀者不得收接。

     《文獻通考》:興國八年,诏曰:「歲當秋賦,是曰彜章。

    爰自近年,遂隳前制。

    止一偕于計吏,許常赴于貢闱。

    豈足權功,頗容徼幸。

    複歸舊貫,允至公。

    宜令諸道下第舉人依舊重請文解。

    」是年試進士始分三甲,第一甲并知縣。

     淳化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诏曰:「國家開貢舉之門,廣搜羅之路,采其鄉(典)[曲]之譽,登于俊造之科。

    近年舉人,頗隳前制,不于本貫取解,多是随處薦名,行止莫知,真虛罔辨。

    乃至工商之子,亦登仕進之途。

    令式文明,固合遵守,宜特行于條貫,庶永絕于混淆。

    應舉人今後并須取本貫文解,不得僞書鄉貫。

    發解州府,子細辨認,如不是本貫及工商雜類,身有風疾、患眼目、曾遭刑責之人,并不在解送之限。

    如違,發解官當行朝典,本犯人連保人并當駁放。

    如工商雜類人内有奇才異行、卓然不 群者,亦許解送。

    或舉人内有鄉裡是聲教未通之地,許于開封府、河南府寄應。

    其歸本貫取解人,許通理自前舉數。

    」 至道三年五月九日,诏曰:「朝廷為官擇人,設科待士,當懲濫進,方盡至公。

    應兩(诏)[京]、諸道州府進士、諸科舉人發解及貢院考試條貫,宜令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參議,先具發解條貫以聞。

    」 翰林院承旨宋白等議曰:「國家封域至廣,州郡甚多,每歲舉人動以萬數。

    将懲濫進,理在精求。

    欲乞不限兩京國學及諸道州府,應新舊進士、諸科舉人每秋賦各依前後命,委本處逐色差官考試,須是文章經義最精者。

    每進士一百人隻解二十人,《九經》已下諸科共及一百人,隻解二十人赴阙。

    如将來考試或有缪濫,其逐處發解官并依先殿罰。

    内州府不及一百人處,亦令約此數目解送,但十分中隻解送二分。

    」诏依所奏,仍令:「今年秋賦舉人并于本貫州府取解,不得寄應。

    逐處各選清廉通本業官,與本判官、錄事參軍同考試。

    如本判官、錄事有文藝通經,即不更差試官。

    仰知州、通判躬親監試,但取合格有藝之人,不必依所定分數。

    雖有曾經終場及到禦前者,如不合格,亦不得解送。

    若合格人少,據見考試到人解送,不得将不合格中充數。

    如于分數外辄受情妄薦,将來考試,有諸科十否、進士纰缪者,仰貢院舉奏,發解官并當勘罪勒停,幹系官吏各重行朝典,舉人勒出科場,更不得應舉。

     仍仰逐路轉運使副、提舉盡公,稍違敕條,亦加深罪。

    如落下舉人實無藝業,敢妄披陳,并仰勘罪,依法區分,不得赴舉。

    仍令都官郎中黃夷簡權收接省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