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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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狀,候畢日具奏取旨。

    」 真宗鹹平元年五月二十三日,禮部貢院言:「竊見諸州府及貢院考試諸科舉人,于義卷上多書粗字,蓋試官庇容舉人,免作十否殿舉。

    今後并須實書通否,不得依前以粗字庇容。

    如有固違,乞行朝典。

    又,舉人中有工商雜類、曾犯刑責及素無行止之人,辄玷士流,冒取文解,并許諸色人陳告。

    犯人勘罪決故,永不得入科場。

    官司辄有容隐,人吏并決停,發解監試官追一任。

    又,舉人中或曾經禦試或稱是舊人,有司須校藝能,逐舉但增場數。

    自今後不問新舊人,并須文章典雅,經學精通。

    當考試之時,有纰缪不合格者,并逐場去留。

    如有容庇,發解監試官并乞準前條勒停。

    自來兩京及諸道州府解送舉人将近二萬,春闱校藝,及格非多。

    去歲朝廷特許十分内量解二分,自立規程,已成倫貫。

    今欲乞更不定分數,隻嚴示誡懲,專委知州、通判、判官選差清強官程試,精選德行詞學之士到南省考校,不及格人數多,并乞依前項纰缪、十否條例停放。

    将來知舉官不得庇容,如失舉行,并當連坐。

    」從之。

     十月二十二日,命修《太祖實錄》官錢若水等覆考開封府得解進士試卷。

    故事,府解十人已上謂之等甲,非文學優贍者不 處。

    時以高輔堯首薦,錢易次之。

    易頗為流輩所許,遂上書指陳詩、賦、論、策題言涉譏諷。

    輔堯亦遜避,投牒開封府,請以易為首。

    進士數百輩,日詣府訴薦名不當。

    本府以聞,乃有是命。

    仍令兩制議其所訟題,既而帝以為士流争兢,不可啟其端,且欲厭伏浮俗,于是中辍,止令若水等擢文行兼著者一人為首。

    乃以孫暨為第一,輔堯第二,易第三,餘并如舊。

     二年五月五日,诏:「天下貢舉人應三舉已上者,今歲特免取解外,自餘依例舉送。

    務得俊賢,必求藝實,勿以孤貧遺至業,勿以豪勢取非材。

    其有文行著稱,安潛自守,宜加薦拔,無緻沉淪。

    當俟奏名,朕當親試。

    若發解者顯不公之狀,主文者彰濫進之蹤,必振科條,定行黜責。

    」 三年四月十一日,诏:「兩京、諸路所解人,宜先察訪行寔,或藝文可采而操履有虧,投書匿名,飾詞讪上之類,嚴加懲斷,勒歸鄉縣,俾從課役,同保人永不得入科場。

    如辄敢解送,其長吏、發解官并當論罪,仍令禦史台覺察。

    」 五月一日,诏:「河北諸州軍并青、淄、齊三州曾經蕃賊蹂踐處貢舉人,特免解赴舉。

    」四年七月複下此诏。

     七日,诏:「去歲天下舉人數餘萬計,考核之際,謬濫居多。

    蓋其薦送辄容僥幸,合伸典憲,以儆官司。

    适會曠恩,恕其弛職。

    又自前貢院舉奏諸州不合格舉人,朝廷每慮停殿人多,或與寬宥。

    将懲前弊,再示明文,當議必行,固無苟免。

    自今濫有解薦及遺落 孤寒藝寔之士,并從覆試,務盡至公。

    有不當者,悉論如律。

    」 景德二年七月二十日,龍圖閣待制戚綸與禮部貢院言:「今歲諸道取解免解進士僅三千人,諸科萬餘人,其中文理纰缪、經義十否九否者甚衆。

    苟非特行約束,必恐益長因循。

    又慮官吏坐此殿罰,因而避事,全不薦人。

    載惟取士之方,合垂經遠之制。

    今請諸色舉人各歸本貫取解,不得寄應及權買田産立戶。

    諸州敢解發寄應舉人,長吏已下請依解十否人例科罪,典吏嚴加(加)斷責。

    開封府委官吏覺察,犯者罪亦如之。

    内有鄉裡遐遠,久住京師者,許于國子監取解,仍須本鄉命官委保,判監引驗,仍得附學發解日奏請差官考試。

    自今開封府、國子監、諸路州府并請據秋賦投狀舉人解十之四,如藝業優長,或荒謬至甚,則不拘多少。

    今歲秋賦,請止解舊人,新人且令習業。

    西川、廣南舊取解舉人,并許免解。

    」帝曰:「所定分數至少,約束過嚴,(忘阻)〔恐沮〕仕進之路恐沮:原作「忘阻」,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六○改。

    。

    當酌中立制。

    」乃诏兩制與知貢舉官同詳定以聞。

     《文獻通考》:文武升朝官嫡親許附國學,此胄試之始。

    貢院言:「昨詳進所納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或用舊卷,或為傭書人易換元本,是緻考校無準。

    請自今并令舉人親自投納,于試紙前親書家狀。

    如将來程試與公卷全異,及所試文字與家狀書體不同,并駁放之。

    或假用他人文字,辨認彰露,即依例扶出,永不得赴舉。

    其知舉官亦望先 一月差入貢院,考較公卷,分為等第。

    如事業殊異者,至日更精加試驗。

    所冀抱藝者不失搜羅,躁進者難施僞濫。

    」 四年正月十八日,朝陵赦書:「河南府、孟、鄭二州舊舉人特免将來文解;其新舉人秋賦依例考試,未得解發,先定等第奏聞;已免解者至省試,亦先定所試,奏聽朝旨。

    」 大中祥符元年十月二十五日,東封赦書:「車駕所經州府及開封府,有服勤詞學經明行修者,如發解例考試,開封府、兖州各五十人,郓州四十八人,澶、濮州各三十人。

    進士、諸科相半,來春薦送阙下。

    」 七月二十八日天頭原批:「『七月』條移『十月』條上。

    」今仍其舊。

    ,内出新定州郡考試舉人格式,付宰臣等參定,令與禮部格式同方可施行。

     二年四月六日,令國子監舉服勤詞學經明行修進士、諸科各十人。

    前诏止下開封府及所過州郡,至是本監上言,故及之。

     五月二十四日,诏曰:「朕恢崇儒術,博訪賢能,因有司之上言,限歲貢之常數。

    永言俊茂,宜廣搜羅。

    其令禮部于五年最多數中特解及五分。

    」初,禮部言:「準诏議定國子監、兩京及諸道州府軍監于五次解發舉人内,取一年最多者為數。

    今後解十之三,永為定式。

    」帝意欲廣掄材之路,故有是命。

     四年二月十八日,祀(分)[汾]陰赦書:「開封府、國子監及車駕所曆州郡,舊舉人并免解。

    又令考試服勤詞學經明行修者,開封府五十人,國子監二十人,河中府五十人,西京四十人,陝、鄭州各三十人。

    河陽汜水縣、(号)[虢]州虢略 縣、同州朝邑縣、華州華陰縣各七人。

    進士、諸科相半。

    今年七月送阙下。

    」 五月十八日,诏曰:「國家選中擇才,設科取士,蓋詳求于器業,期适用于官常。

    仍歲以來,諸道所薦造秀之目,或辭藻之未工,經術之流乃對義而全否,以至懲解送之失寔,革考試之非精,舉職有虧,因難寬貸,停官者衆,複用轸懷。

    今将啟貢闱,方從秋賦,特申前诏,免陷常刑。

    今後所解舉人,必求材寔,無容謬濫,自取悔尤。

    如其專仰孤平,靡求俊彥,潛圖避事,或緻遺材,當别設攸司,精加覆視,稍違平允,必示殿懲,務盡至公,用符虛。

    其應解而不解、不應解而解者,并行朝典。

    」 二十七日,翰林學士晁迥等言:「竊見今歲諸處解到并免解進士僅三千人,諸科萬餘人,貢院試多不合格。

    其中文理低次,經義荒謬,十否九否者甚衆。

    蓋逐處發解,多不精考。

    又慮自今州府官吏以纰缪十否累及發解官,殿罰者多,因茲避事,全不解發。

    取士之方,益為未便。

    望令國子監、兩京、諸路取鹹平三年至景德四年凡五次解數内,以一年最多者定解十之五,或臨時體量,與定人數。

    自來三兩人已下者亦許全解,中有才業不者别具名聞。

    」從之。

     七月十八日,開封府言進士郭顔與孫碩等五人共為一保,應服勤辭學科。

    考官以碩詞學獨優,薦為第三人。

    顔等退落,即詣府自首,有慘恤不當赴舉,碩亦合駁落。

    府司按問議罪,皆坐違制。

    帝謂宰臣王 旦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