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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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顔但欲孫碩落解,不寤不得首原。
且為儒幹進,用心如是,顔可罰銅,永停取應,配蔡州衙前。
碩等罰銅,各殿三舉。
」 《文獻通考》:诏曰:「如聞河朔諸州解送舉人,艱于考核,頗多黜落。
宜令轉運使于落解舉人最多處,内有顯負苦辛者,遣官别加考試,及格人送禮部。
」五年,上聞貢院監門官以諸科舉人挾書為私,悉解衣閱視,失取士之體,亟令止之。
又令貢院錄諸州解試題以聞,以将廷試,慮或重複。
自是用以為例。
诏令自今貢舉人曾預南省試者,犯公罪,特聽罰贖。
先是,挾書赴試者并同保人殿一舉。
是歲試諸科,以挾書扶出者十八人,計同保九十三人,而十二人當奏名。
有司以聞,上特令赴殿試。
乃诏禮部裁定殿舉之制。
禮部言:「諸科懷挾書策,比對義十否、詞理纰缪者情理稍輕。
其進士所挾,未必全是所試文字。
請自今挾書犯者,依條殿舉。
其同保殿舉指揮更不施行。
」奏可。
八月二日,翰林學〔士〕晁迥等上準诏詳定諸州發解進士條制,诏曰:「比者有司着式以定計偕,冀考核之惟精,庶賢才之并進。
朕以春官辨等,即寘于設科;列郡薦能,始諧于觀國。
倘循定制,慮或遺材,用廣搜羅,俾加裁損。
其令禮部頒下諸州。
」初,龍圖閣直學士陳彭年言:「所下諸路發解條式與禮部新試不同,慮官吏惑于行用,望申明之。
」故有是命。
十一月初一日,诏:「如聞河朔諸州解送舉人,難于考核,頗多黜落。
諒 由避事,靡副求才。
言念孤平,重加搜采。
宜令轉運使于落解舉人至多處,内有顯負苦辛者,遣官别加考試,及格人送禮部貢院。
」 五年六月十五日,翰林學士李宗谔言:「準诏分定監試、發解官薦送纰缪十否九否舉人刑名,今請諸科第一至第三場所對全不涉本經,或倒寫義題,進士曳白纰缪,但有一人,監試、考試官勒停;諸科第一第二場内十否、進士纰缪,一人已上,監(式)[試]、考試官從違制失定斷,幕職、州縣官替日常選外寔殿一選。
如遇赦放選,從放選日理所殿選。
京朝官與監當差遣,如已監當,即與遠地。
三人已上,亦從違制失定斷幕職州縣官沖替,京朝官遠地監當,如已監當,即與遠地小處。
五人已上,并停見任。
如元解諸科五十已上有一人十否,百人已上有三人十否者,并依前法罰銅外,與免殿選及監當差遣。
進士纰缪,亦依此例。
諸科第一第二場九否,第三場十否,并二人當一人十否之罪。
進士即不得定次纰缪。
其通判官亦同舉送長官例,如曾充監試、考試官,即從重法。
」從之。
八月二十八日,诏:「自今諸衛将軍、諸司使副、三班(吏)[使]臣、知州府軍監處舉貢人,委通判、幕職、錄事參軍及所試官依格式解發。
其武臣更不管勾,止同書解狀。
所解不當,亦不同罪。
如敢托,當重行朝典。
」先是,禮部貢院言解試舉人皆是考校文藝,有武臣知州、府、軍、監處,或遇解發舉人不當,亦作舉送 長官一例取勘,似未允當。
故條約之。
七年正月二十二日,親祀太清宮赦書:「應車駕經由州府,有服勤詞學及經明行修者,如發解例考試所業。
開封府、亳州各五十人,國子監二十人,進士、諸科相半,限八月一日薦送阙下。
應經曆州府舊人,并特與免解。
」 二月十六日,恭謝赦書:「舉人因事殿舉及永不得入科場不經刑責者,許将來依例取解。
」八年正月一日、天聖元年正月十一日、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天聖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景佑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寶元元年十一月十八日、慶曆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皇佑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五年十一月四日、嘉佑元年九月十二日、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七年九月七日、治平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熙甯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四年九月十日南郊、明堂、恭謝赦書并(不)[同]此制。
五月二日,禮部貢院言:「諸道舉人取解,準格并于十月二十三日已前以解文試卷到省。
近年多違日限,欲預先移牒天下州郡。
」從之。
七月四日,知開封府王晦叔言:「本府解送舉人,承前每場以過落姓名及奏報文字送用印,頗涉漏洩,自今望給奉使印行使。
」從之。
七日,武成王廟考試官楊侃言:「所試服勤詞學舉人未敢隻依舊令小試官,更元封彌卷首乞别差人。
」從之。
十六日,诏益州舉人 自今薦送定名外,别解三人。
以其遠方多學者故也。
九月二十四日,诏:「進士劉溉未階片善,來幹有司,失士行以躁求,挾狀詞而恐動。
具招顯過,合寘嚴刑。
尚屈法以申恩,使遷善而遠罪。
止從配隸,蓋亦矜寬。
顧詢美等以告戒不明,過有犯,欲其恥格,亦令罪歸。
況朝廷取人,條目甚備,宜再從于誕告,俾共守于成規。
應進士并諸科舉人等,今後除取本鄉文解赴舉外,如是顯無戶籍及雖有籍已離本貫,難更往彼者,即許召曾經省試舉人三人,或禦試舉人二人,或命官一員,保明行止。
仍隻許保明一人,但不是負犯殿責及勒出科場之人,即明其元本貫鄉家狀,許于開封府投納引驗,等免杖配隸外州。
禦史台巡使高弁言:「溉訟詢美得寔,而詢美無過。
溉等配隸,似未允。
」适王旦等奏:「詢美等取解日,本府不以文告示。
溉之所訟,本非公心,蓋得解則止,落解則訟。
如此操履而赴經明行修科試,茲缙紳之蟊賊也。
朝廷責之,以勵薄俗,谏官禦史所宜樂聞。
」帝然之。
仍慮前後條約人未盡知,令再申明之,故有是诏。
等訟顧詢美等寄籍求薦。
開封府得溉等狀,即捕詢美等,皆奔竄逃匿,非複科舉之制。
宰相因對言:「貢舉之設,本待賢俊,今反為囚系。
望鞠溉等,以懲薄俗。
」故釋詢美等罪,而溉、便與收接,依例考試發解,并于卷頭分明開坐元本鄉貫并寄應去處。
餘并依舊。
如違,必行前制。
」先是,進士劉溉、韓 二十二日,诏:「諸州解送舉人内黜落多處,仰轉運司選差官覆試,取藝業優長者送禮部,以二月一日為限。
諸科曾至禦試,内河北、陝西曾至南省終場,并别路州軍兩曾南省終場下第者,亦與免解。
」帝以諸州府發解官懼以累己,去人稍多,未副搜羅之意,故有是诏。
《文獻通考》:容齋洪氏《随筆》曰:天禧三年,京西轉運使胡則言:滑州進士王世質等訴本州島黜落,即取元試卷付許州通判崔立看詳。
立以為世質等所試不至纰缪,已牒滑州依例解發。
诏轉運司具析不先奏裁、直令解發緣由以聞,其試卷仰本州島繳進。
世質等仍未得解發。
及取到試卷,诏貢院定奪,乃言詞理低次,不合充薦,複黜之,而劾胡則、崔立之罪。
蓋是時貢舉條制猶未堅定,故有彼黜而來訴其枉者。
至于省試亦然。
如蔡齊之類,由此登第。
後來無此風矣。
八年四月六日,诏:「自今諸路發解官,本處阙進士出身者,令轉運司于部内選鄰州官充,不得以舉人并就他郡試。
」先是,懷、衛、濱等州以部内官少進士登科者,乃聚數州進士并試之,因降條約。
閏六月一日,诏:「應諸道州府準大中祥符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命(載)考試進士、諸科續解發到京赴省試不及者,将來特免取解。
先因事殿舉及永不得入科場,衙前編管不曾被刑者,并特許将來依例取解。
」從之。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五發解
且為儒幹進,用心如是,顔可罰銅,永停取應,配蔡州衙前。
碩等罰銅,各殿三舉。
」 《文獻通考》:诏曰:「如聞河朔諸州解送舉人,艱于考核,頗多黜落。
宜令轉運使于落解舉人最多處,内有顯負苦辛者,遣官别加考試,及格人送禮部。
」五年,上聞貢院監門官以諸科舉人挾書為私,悉解衣閱視,失取士之體,亟令止之。
又令貢院錄諸州解試題以聞,以将廷試,慮或重複。
自是用以為例。
诏令自今貢舉人曾預南省試者,犯公罪,特聽罰贖。
先是,挾書赴試者并同保人殿一舉。
是歲試諸科,以挾書扶出者十八人,計同保九十三人,而十二人當奏名。
有司以聞,上特令赴殿試。
乃诏禮部裁定殿舉之制。
禮部言:「諸科懷挾書策,比對義十否、詞理纰缪者情理稍輕。
其進士所挾,未必全是所試文字。
請自今挾書犯者,依條殿舉。
其同保殿舉指揮更不施行。
」奏可。
八月二日,翰林學〔士〕晁迥等上準诏詳定諸州發解進士條制,诏曰:「比者有司着式以定計偕,冀考核之惟精,庶賢才之并進。
朕以春官辨等,即寘于設科;列郡薦能,始諧于觀國。
倘循定制,慮或遺材,用廣搜羅,俾加裁損。
其令禮部頒下諸州。
」初,龍圖閣直學士陳彭年言:「所下諸路發解條式與禮部新試不同,慮官吏惑于行用,望申明之。
」故有是命。
十一月初一日,诏:「如聞河朔諸州解送舉人,難于考核,頗多黜落。
諒 由避事,靡副求才。
言念孤平,重加搜采。
宜令轉運使于落解舉人至多處,内有顯負苦辛者,遣官别加考試,及格人送禮部貢院。
」 五年六月十五日,翰林學士李宗谔言:「準诏分定監試、發解官薦送纰缪十否九否舉人刑名,今請諸科第一至第三場所對全不涉本經,或倒寫義題,進士曳白纰缪,但有一人,監試、考試官勒停;諸科第一第二場内十否、進士纰缪,一人已上,監(式)[試]、考試官從違制失定斷,幕職、州縣官替日常選外寔殿一選。
如遇赦放選,從放選日理所殿選。
京朝官與監當差遣,如已監當,即與遠地。
三人已上,亦從違制失定斷幕職州縣官沖替,京朝官遠地監當,如已監當,即與遠地小處。
五人已上,并停見任。
如元解諸科五十已上有一人十否,百人已上有三人十否者,并依前法罰銅外,與免殿選及監當差遣。
進士纰缪,亦依此例。
諸科第一第二場九否,第三場十否,并二人當一人十否之罪。
進士即不得定次纰缪。
其通判官亦同舉送長官例,如曾充監試、考試官,即從重法。
」從之。
八月二十八日,诏:「自今諸衛将軍、諸司使副、三班(吏)[使]臣、知州府軍監處舉貢人,委通判、幕職、錄事參軍及所試官依格式解發。
其武臣更不管勾,止同書解狀。
所解不當,亦不同罪。
如敢托,當重行朝典。
」先是,禮部貢院言解試舉人皆是考校文藝,有武臣知州、府、軍、監處,或遇解發舉人不當,亦作舉送 長官一例取勘,似未允當。
故條約之。
七年正月二十二日,親祀太清宮赦書:「應車駕經由州府,有服勤詞學及經明行修者,如發解例考試所業。
開封府、亳州各五十人,國子監二十人,進士、諸科相半,限八月一日薦送阙下。
應經曆州府舊人,并特與免解。
」 二月十六日,恭謝赦書:「舉人因事殿舉及永不得入科場不經刑責者,許将來依例取解。
」八年正月一日、天聖元年正月十一日、三年十一月十八日、天聖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年十一月十九日、景佑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寶元元年十一月十八日、慶曆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皇佑二年九月二十七日、五年十一月四日、嘉佑元年九月十二日、四年十一月十二日、七年九月七日、治平二年十一月十六日、熙甯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四年九月十日南郊、明堂、恭謝赦書并(不)[同]此制。
五月二日,禮部貢院言:「諸道舉人取解,準格并于十月二十三日已前以解文試卷到省。
近年多違日限,欲預先移牒天下州郡。
」從之。
七月四日,知開封府王晦叔言:「本府解送舉人,承前每場以過落姓名及奏報文字送用印,頗涉漏洩,自今望給奉使印行使。
」從之。
七日,武成王廟考試官楊侃言:「所試服勤詞學舉人未敢隻依舊令小試官,更元封彌卷首乞别差人。
」從之。
十六日,诏益州舉人 自今薦送定名外,别解三人。
以其遠方多學者故也。
九月二十四日,诏:「進士劉溉未階片善,來幹有司,失士行以躁求,挾狀詞而恐動。
具招顯過,合寘嚴刑。
尚屈法以申恩,使遷善而遠罪。
止從配隸,蓋亦矜寬。
顧詢美等以告戒不明,過有犯,欲其恥格,亦令罪歸。
況朝廷取人,條目甚備,宜再從于誕告,俾共守于成規。
應進士并諸科舉人等,今後除取本鄉文解赴舉外,如是顯無戶籍及雖有籍已離本貫,難更往彼者,即許召曾經省試舉人三人,或禦試舉人二人,或命官一員,保明行止。
仍隻許保明一人,但不是負犯殿責及勒出科場之人,即明其元本貫鄉家狀,許于開封府投納引驗,等免杖配隸外州。
禦史台巡使高弁言:「溉訟詢美得寔,而詢美無過。
溉等配隸,似未允。
」适王旦等奏:「詢美等取解日,本府不以文告示。
溉之所訟,本非公心,蓋得解則止,落解則訟。
如此操履而赴經明行修科試,茲缙紳之蟊賊也。
朝廷責之,以勵薄俗,谏官禦史所宜樂聞。
」帝然之。
仍慮前後條約人未盡知,令再申明之,故有是诏。
等訟顧詢美等寄籍求薦。
開封府得溉等狀,即捕詢美等,皆奔竄逃匿,非複科舉之制。
宰相因對言:「貢舉之設,本待賢俊,今反為囚系。
望鞠溉等,以懲薄俗。
」故釋詢美等罪,而溉、便與收接,依例考試發解,并于卷頭分明開坐元本鄉貫并寄應去處。
餘并依舊。
如違,必行前制。
」先是,進士劉溉、韓 二十二日,诏:「諸州解送舉人内黜落多處,仰轉運司選差官覆試,取藝業優長者送禮部,以二月一日為限。
諸科曾至禦試,内河北、陝西曾至南省終場,并别路州軍兩曾南省終場下第者,亦與免解。
」帝以諸州府發解官懼以累己,去人稍多,未副搜羅之意,故有是诏。
《文獻通考》:容齋洪氏《随筆》曰:天禧三年,京西轉運使胡則言:滑州進士王世質等訴本州島黜落,即取元試卷付許州通判崔立看詳。
立以為世質等所試不至纰缪,已牒滑州依例解發。
诏轉運司具析不先奏裁、直令解發緣由以聞,其試卷仰本州島繳進。
世質等仍未得解發。
及取到試卷,诏貢院定奪,乃言詞理低次,不合充薦,複黜之,而劾胡則、崔立之罪。
蓋是時貢舉條制猶未堅定,故有彼黜而來訴其枉者。
至于省試亦然。
如蔡齊之類,由此登第。
後來無此風矣。
八年四月六日,诏:「自今諸路發解官,本處阙進士出身者,令轉運司于部内選鄰州官充,不得以舉人并就他郡試。
」先是,懷、衛、濱等州以部内官少進士登科者,乃聚數州進士并試之,因降條約。
閏六月一日,诏:「應諸道州府準大中祥符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命(載)考試進士、諸科續解發到京赴省試不及者,将來特免取解。
先因事殿舉及永不得入科場,衙前編管不曾被刑者,并特許将來依例取解。
」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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