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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唱名 【宋會要】 雍熙二年三月十五日,太宗禦崇政殿試進士,梁颢首以程試上進。

    帝嘉其敏速,以首科處焉。

    十六日,帝按名一一呼之,面賜及第。

    唱名賜第,蓋自是為始。

     【宋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三恩科即特奏名 恩科即特奏名 紹興三十一年壽皇聖帝已即位,未改元。

    六月十三日, 登極赦書:「 應合該特奏名人,并與免試。

    内曾經六舉以上到省人,與 補将仕郎;五舉,上州文學;四舉,下州文學;三舉,諸州助 教。

    合補助教人,願赴将來特奏名殿試者亦聽。

    」 壽皇聖帝隆興元年正月十一日,诏:「将來特奏名人,進士請解并免解因事故不曾試今次試人,與理為到省一舉;兩處取解已及今來特奏名舉數人,雖已違限,未曾經所屬保明并舉之人,特許并舉推恩。

    紹興四年得解貢,合赴五年省試,因事故至八年以前到省試下,理先得解貢年及前舉已降旨,諸路進士許将展過省、殿試理為一舉,赴特奏名殿試。

    今如有四舉年五十七,年四十以上應曾展過省、殿試之人,并許理為一舉。

    若在七年得解,八年到省試下之人,與理作六年到省,并許赴特奏名試。

    進士門引不到,因事故赴試不及,若舉數已該特奏名,依南省下第人例施行。

    如合該取會并合下所屬保明之人,且令就試。

    其将來合推恩敕牒等,并令禮部收掌,候勘會召保官給赴。

    若有違礙,即具因依并牒繳申尚書省。

    今年既不臨軒策試,應該特奏名人,于省試院接目試策一篇。

    」 同日,诏禮部貢院:「今舉省試進士貢士年四十以上,六舉曾經禦試,八舉曾經省試;年五十以上,四舉曾經禦試,五舉曾經省試;内河北、河東、 陝西舉人,特與各減一舉;及曾經紹興五年已前到省,前後實得兩解貢,或免解共及兩舉,各不限年,令禮部勘會,許特奏名試。

    其五年以前到省一舉,見年五十五以上者,令本貫州縣當職官勘實,别無違礙,結除名罪保明申禮部。

    内開封府、國子監即各令召見任承務郎(上)以〔上〕貳員,亦依前結罪保明,本屬關送禮部勘驗聞奏,當議特與推恩。

    」 三月二十五日,诏今年特奏名進士試在第五等人,并與特依下州〔文〕學例施行。

     四月三日,诏建甯府特奏名進士翁德輿特賜同進士出身。

    德輿試入第二等,以皇帝巘邸援紹興八年袁煥章例自言,故有(事)[是]命。

     九月七日,吏部言:「将仕郎蘇骧、蔡雍、馮荩臣、張光庭言系四川六舉奏名,詣阙補官。

    今以铨試雜制,未獲參部。

    伏見川蜀正奏名進士第五甲人,于格亦合铨試,已蒙自朝廷特免試參注,伏望許依第五甲人例。

    」從之。

     十月五日,诏吉陽軍免解進士符昌言特補下州文學。

    昌言貫南海,嘗請四舉,遇登極覃恩自言,有司以昌言荒遠士人,且實獲四舉,在海外為罕,理宜優恤。

    以其事聞而有是命。

     十一月八日,資州特奏名進士陳齊年言于紹興七年請解,當年試下,赦前實四舉,年五十以上,準赦文應該特奏名人并免試推恩,合該下州文學。

    禮部誤稱紹興七年無展年例,未放行。

    欲望委官參行放行推恩。

    诏陳齊年補諸州助教,特依下州文學 恩例。

     二年二月十二日,诏雷州進士王掄與補諸州助教,特與下州文學恩例。

    以掄自陳紹興四年請解,因事不曾赴省,依指揮理到省一舉,計應舉二十七年推恩也。

     二十日,中書門下省言:「進士張士謙、費廙、孫庭光、任天林、朱躬厚并于紹興七年得解,當年試下,檢排至赦前及二十七年,并合符隆興元年四川特奏名試。

    緣各州保明作免試推恩,以故不曾赴試,即與其它緣事不曾赴試事體不同,合比附第五等人推恩。

    」诏并補諸州助教,特依下州文學恩例施行。

     九月十四日,守右正言龔茂言言龔茂言:當為「龔茂良」之誤。

    :「特奏名進士自得解、免解以至該恩赴殿試,大約皆嘗五試于禮部,每次必有繳到本貫公據,與夫家保狀可照也。

    今有初未嘗預薦到省,止憑保官狀,作開封府及西北隔絕州軍得解人,直乞赴特奏名試,及乞用覃恩,徑行補授。

    無片紙可以考驗,一切用賄得之,此不可以不痛革者也。

    欲望明诏有司,立賞許告重賞之法,仍乞先立寬限,聽其首原。

    應今後特奏名人,本部差無元得解及逐次到省可照文據,并不得召保放行。

    」從之。

     幹道元年三月二十五日,尚書吏部侍郎葉颙言:「臣仰惟陛下自即大位,首霈異恩,至于累到省試人,自四舉以上即授以官,或試入下等與升等恩例,德至渥也。

    但比來到部毋慮數百人,無阙可以處之。

    彼該恩者無非迫于晚景,欲丐寸祿。

    欲乞将特奏名見 在部人,依西北留京人例,權與嶽廟差遣一任,願就者聽。

    庶人被實惠,而無淹滞之孍。

    」诏三省看詳,其後省看詳:「特奏名進士難放西北流寓注格(格)嶽廟,緣該大霈,欲特注破格一任文學助教,仍理為權官。

    已注官者,不許更援以為比。

    」從之。

     二年八月九日,诏:「今舉系龍飛,特奏名第三等、四等,(今)[令]吏部特與依建炎二年赦放行參選;其第五等人元系諸州助教,已降指揮,特與依下州文學恩例,自舍待郊出官。

    」 十二月十六日,禮部言:「國子監看詳臣僚所請,将諸路進士八舉、年四十以上,五舉、年五十以上,并初舉甲子紹興十四年得解,十五年到省試下之人,即不曾經展過省、殿試年,自合依舊制,自解到省試下實及三十年,并許赴特奏名殿試。

    伏乞詳酌施行。

    」從之。

    臣僚言:「隆興元年,言者乞立定法,進士自紹興甲子以來,必一舉三十年而後推恩。

    而國子監看詳,不曾推原乃後舉而為三十年之數,是緻今舉猶守舊。

    比來二十七年人,年未及五十,不及五舉,赴特奏名試者,有四倍之多,乞行厘正。

    」再下看詳,而有是命。

     十八日,诏:「今舉四(州)[川]特奏名進士第一等第一名為該龍飛恩例,特賜同進士出身;第二等至本等末,并賜将仕郎;第(二)[三]等至第四等并賜下州文學,依建炎二年赦放行參選;第五等并賜諸州助教,特與依下州文學恩例施行,仍待郊赦出官。

    」 (十)三年十一月二日,南郊赦 書:「(會)勘〔會〕昨于幹道二年内均命赴特奏名進士,例系該龍飛恩例,緣事赴試不及之人,将來殿試唱名,特與依前舉龍飛恩例升等施行。

    」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書同。

     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禮部言:「四川安撫制置使司試院考校合格特奏名進士王獻明等九十一人,乞推恩依故例及已獲旨,合依幹道五年行在殿試未升降以前比赴行在特奏名進士人數,紐及分數,開(其)[具]五等推恩。

    前所具逐等内有剩取之人,亦從本部依例遞攢,于次等内從上名次安排。

    謂如第一等剩取一名,遞攢作第二等首之類。

    數内該赴幹道二年特奏名試,緣事赴試不及,欲将似此之人,照所降旨特與依下州文學恩例,待郊出官。

    」從之。

     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書:「昨禮部貢院下第進士貢士,應紹興十二年以前到省一舉、年五十(一)[以]上者,已降旨揮令本貫州縣驗實結罪保明,申乞推恩。

    竊慮其間有本貫阻隔,緻未霈恩。

    如有似此之人,許依開封府、國子監進士已降指揮,于所在州縣诏見任承務郎以上二員,結(降)[除]名罪委保,當職官同罪保明,申禮部驗實以聞。

    」九年十一月九日赦書,遞趱一舉及該述貢士外,悉同此制。

     八年三月六日,禮部言:「昨臣僚申請特奏名自合依舊制,自得解到省試下實及三十年,許殿試定例,并無實及三十年之人。

    當時臣僚一時申請,大率以十舉為三十年。

    今将(定)[宣] 和六年舊制定例參照,自紹聖四年至宣和六年系十舉二十九年。

    即于今紹興四年省試下到幹道八年,恰及十舉二十九年,比較舊制一同。

    今欲依舊制定例,将紹興十四年得解,十五年省試下之人,許赴今舉特奏名(事)[試]。

    内有因事至十八年到省試下人,許理元得解年為省試下,逐舉帶行,後舉亦依此遞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