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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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八年,親試武舉十二人,先閱其騎射而後試之。
九年五月九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李瞻等補三班借職。
明道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尚書兵部言:「準中書批送應武舉進士史詢、張存狀,昨天聖八年六月中禦試下第,乞比類貢院舉人免取文解,令收接文狀。
未審合投下文字,為複與免考試」诏與免馬 軍司試武藝。
景佑元年二月四日,诏應進士、諸科取解不獲者,不得應武舉。
六月二十三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許思純、鄭賓、借職李良臣并策不入等,武藝中格,并補三班奉職;王安仁、李宗良、成傑、張睿策第五等,馬射不中格,并補三班借職;鄭旦、劉稷臣、勾宗谔策不入等,馬射生疏,并補殿侍三班差使;史詢、張存與下班殿侍;樊純、段儀、劉愬不中選。
三年五月十六日,帝禦崇政殿,召輔臣觀新知廣信軍、洛苑使、端州刺史趙振所上陣圖。
振男右班殿直珣、奉職瑜呈試武藝,左右馳射,括雙箭,蹶強弩,系劍盤,凡二十七技,中選八九。
帝悅稱善,诏振升殿,策問方略,珣補合門祗候,瑜右班殿直。
六月一日,樞密院言:「合門祗候本(侍)[待]邊要任使,比來所舉,未允衆望。
欲令近臣各舉一員,擇官試驗,須弓箭步射九鬥、馬射七鬥為合格。
仍送三班,量策邊事,具上能否,而臨軒複試焉。
」從之。
《文獻通考》:景佑四年,韓億言武臣宜知兵書,而禁不得傳,請纂其要以授之。
于是出《神武秘略》以授邊臣。
寶元三年二月十八日,诏:「自今武舉人程試,并以策問定去留,弓馬定高下,餘依兵部舊制考校。
其合格舉人,除官後并免監臨,隻差沿邊任使。
如三班差使,殿侍以下,即與指使及捉賊差遣。
其馬軍司軍器庫所試射弓,并用實石鬥為定,不得用加數石鬥。
」 康定元年三月四日,诏自今文臣換武職及試中武藝之人,并遣赴陝西任使,觀其才用。
九 月二十七日,命翰林學士丁度、西上合門使李端願、内侍省押班籃元用同共試驗武藝,仍仰三班院、殿前馬步軍司曉示使臣及諸軍班将校兵士,如實有武藝精強,膽勇敢戰,謀慮出衆者,許經試驗官自陳,當與揀擇。
初,範仲淹請令官軍武臣選諸軍班材武人,故有(北)[此]制。
及度等校試,差為五等,中選者百八十一人。
慶曆二年八月九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金景先等三十八人武藝次第授官。
十一日,(陳)[谏]院張方平言武舉中選人請除京東捉賊,從之。
六年八月十八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王梁等三人補奉職,俞獻臣十七人茶酒班殿侍、三班差使,顔處約七人下班殿侍,又以三班借職張問為奉職。
《文獻通考》:慶曆六年,策武舉。
馮維師奏武舉以策為去留,弓馬為高下。
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自今策試武舉人,毋得問陰陽諸禁書。
皇佑元年八月二十五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何景略補三班奉職,李動之等四人補借職,王梁等十七人補三班差使殿侍,戴挺等十六人補茶酒班殿侍,曹基等九人補下班殿侍,并邊上差使。
九月五日,诏曰:「國家采唐室之舊,建立武科,每随方聞之诏,并舉勇略之士。
條格之設,歲序已深,然而時各有宜,今異于古。
今籍之衆既以拔力日奮于行伍之間,武弁之流又用其韬钤自進于軍旅之任,來應茲選,殆稀其人。
如聞所隸習者,率逢掖諸生,編戶年少,以至舍學業而 事籌策,矯溫淳而務粗猛,紛然相,為之愈多。
朕方恢隆文風,敦厚俗尚,一失其本,恐陷末流。
宜罷試于兵謀,俾專繇于儒術。
尚慮積習具久,頓更為難。
就其等倫,裁為規制。
其将來科場,武舉人曾經秘合考試者,即許投下文字外,更不許新人取應。
以後科場,令罷武舉一科。
」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帝禦崇政殿試舉人,以董君平補三班奉職,韓琳、侯奭補借職,戴挺等五十一人補三班差使殿侍,臧昌齡等七人補下班殿侍,并邊上指使。
前诏罷武舉,今所擢者皆秘合經試舊人。
嘉佑八年十月八日,樞密院言:「文武二選,所(聞)[關]治亂,不可阙一。
與其任用不學無術之人,臨時不知應變,以撓師律,不若素習韬略,頗閑義訓之士,緩急驅策,可以折沖圖勳。
況今朝廷所用武人,稍有聲稱者由武舉而得,則此舉不可廢罷甚明。
」诏尚書兵部與兩制詳議所習舉業,及較試舉人推恩之數條件以聞。
英宗治平元年三月二日,翰林學士王珪等言:「參詳複置武舉,除依舊制,欲乞較試以策略定去留,以弓馬定高下,其間以策略、武藝俱優者為優等,策優藝平者為次優,藝優策平者為次等,策、藝俱平者為末等。
如策下藝平,或策平藝下者,并為不合格。
朝廷既設此科,必欲招來豪俊,推恩命官,直稍優厚。
欲望中優等者與殿直,次優者與奉職,次等者與借職,末等者與殿侍三班差使。
如有策略雖下而武藝絕倫者,未得落下,别取旨。
其已有官人,并于舊官上比類推恩。
仍并與三路沿邊差遣,試其用。
」诏可。
仍令後武(藝)[舉],差直學士已上,或正任或橫行使各一員,與軍頭司共試驗。
二十一日,翰林學士賈黯言:「近诏複試武舉。
臣愚以為如果欲得智勇武幹之人,則于《韬略》、《孫》、《吳》、《司馬》兵法,或經史事涉兵機者取為問目,以能用己意,或引前人注說解釋義理明暢者為通。
」從之。
四月九日,诏令諸路都總管、安撫钤轄司:「凡以武藝求薦,依三等格考試以聞。
候到阙覆驗,及上等者,弓步射二石,弩踏四石五鬥力以上,更兼别事藝三般以上者,如并中,補借職;中等,弓步射一石七鬥,弩踏四石力以上,更兼别事藝三般以上者,如并中,補差使殿侍;下等,弓步射一石五鬥,弩踏三石五鬥力以上,更兼别事藝三般以上者,如并中,補披帶班殿侍。
如隻有弓或弩,中書取旨安排。
不中者,于逐便已仕比類升擢。
」 六月十五日,樞密院言:「近複武舉,除已定條約外,有未備事節。
其武舉并随科場開設,應武舉人不拘食祿子孫并已仕未仕人等,内已仕人不曾犯贓及私罪情輕者,未仕人别無負犯,并許奏舉。
在京委管軍臣僚及正任橫行使、副使、知雜及三院禦史谏官、省府推判官、府界提點、朝臣使臣,在外委安撫、轉運判官、提點刑獄、知州軍及路分總管、(鈴)[钤]轄都監,具所業人材行止堪應上項科舉,于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各具保明聞 奏。
人得奏舉一名,于十二月終,令兵部類聚申奏。
次年二月初,差館職二人試策考定等〔第〕,關送馬軍司試弓馬訖,卻送兵部參校名聞。
」從之。
八月十九日,樞密院言:「近複置武舉所,策略定去留,弓馬定高下。
弓步射一石一鬥力,馬射八鬥力,各滿,不破體,及使馬精熟,策略武藝俱優者為優等,與右班殿直;弓步射一石一鬥力,馬射八鬥力,各滿,但一事破體,及使馬生,策優藝平者為次等,與奉職;弓步射一石〔力〕,馬射七鬥力,各滿,不破體,及使馬精熟,藝優策平者為次等,與借職;弓步射一石力,馬射七鬥力,各滿,但一事破體,及使馬生,策藝俱平者為末等,與茶酒班殿侍三班差使;弓射二石力,弩踏五石力,射得策略雖下而武藝絕倫者,未得黜落,别候取旨。
凡頭偃為破體。
」诏可。
二年九月十四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康修等七人遷左侍禁,餘(邊)[遷]補三班借奉職、下班殿侍、三班差使。
以上《國朝會要》。
《通鑒續編》:宋英宗治平元年九月,複武舉。
治平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知谏院吳申言:「延州應武舉李岩夫試策中第一等,弓馬不中,再試,中第二等。
弓馬不系奏名,岩夫對策,理有可采,伏乞特授一官,與沿邊差遣。
」诏與茶酒班殿侍、鄜延路指揮使。
熙甯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昨複武科,特新選法。
如聞三路頗有遺材,應河北、河東、陝西臣僚,今後當舉奏武舉人者,路分都總管、副都總管各委舉三人,轉運使副、提點 刑獄、路分(鈴)[钤]轄、勾管路分軍馬各三人,餘依舊制。
仍須是本路土著,不得以遊士寄貫人罔冒充數。
」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诏今後三路知州軍舉到武舉本路土著人據文意,此下疑有脫文。
。
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翰林學士司馬光言:「奉敕考試武舉人,而法當先試弓馬,若合格即試策略。
緣弓馬者選士卒之法,非所以求将帥者也。
不幸而不能挽強馳突,則雖有策略将帥之材,不得預試,恐非朝廷建試武舉人之意。
況試弓之法,挽與杷齊,猶不應格。
自今欲乞試優策并挽弓及杷者皆聽就試。
」中書請如舊制,上批相度,卒如中書所奏。
九月一日,诏秘合考試所:「應就試舉人,所取合格不得過五分。
」 十八日,上禦崇政殿策武舉進士,以右侍禁康大同為左侍禁,借職王裒為右班殿直,殿侍孟永吉為借職,奉職高興宗減二年磨勘,餘二十二人各随試等補奉職、借職、茶酒班殿侍、三班差使,仍并與三路沿邊差遣。
十二月十二日,三班院言:「據殿直雷珣狀,乞試《六韬》、《孫》、《吳》三家兵書義理十道,仍乞射弓。
」尋試義理十道,内二粗二否六道,及考試到弓馬并條貫腳色以聞。
诏免短使,權邊寨監押、巡檢,理監當資序,支驿料一任回,依武舉人例差注。
三班使臣乞試兵書,自珣始。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樞密院請複置武學。
诏選文武官知兵者充教授,凡使臣未參班并門蔭草澤人,并許召京官兩員保任,先試驗人材弓馬,應武舉格者方 許入學。
願試陣隊者,量給兵伍隸習。
在學及三年,則具藝業保明考試,與等第班行安排。
未及格者,逾年再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監押、寨主。
白身試中,與經略司教押軍隊準備差使,三年無遺阙,與親民巡檢。
如至大使臣,曆任中無贓罪杖以上及私罪情理輕者,令兩省或本路(鈴)[钤]轄以上三人同罪保舉,堪将領者并與兼諸衛将軍。
外任回,歸環衛班阙。
以尚書兵部郎中韓缜判學,内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萬缗。
七月五日,诏:「武學生員以百人為額。
遇科場前一年,委樞密院選武臣路分都監及文臣轉運判官以上,各降宣命令奏堪應武舉人,具所業人材行止保明聞奏。
其被舉人遇生員阙,願入學者聽。
仍免試生員及奏舉白身人應舉,其不得過二百人。
其今年武舉,并依舊法保舉。
後次武舉,即從今來新法。
」 《文獻通考》:神宗熙甯五年,樞密請建武學于武成王廟,選文武官知兵者為教授。
使臣未參班,與門蔭草澤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馬(聽)[應]格,聽入學給食,習諸家兵法。
教授纂次曆代用兵成敗、前世忠義之節足以訓者講釋之。
願試陣隊者量給兵伍。
在學三年,具藝業考試等第推恩。
未及格者,逾年再試,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寨主,未有官人與經略司教隊差使,三年無過,則升親民。
至大使臣,有兩省待制或本路(鈴)[钤]轄以上三人保舉堪将領者,并兼諸衛将軍。
外任回,歸環衛班阙。
以尚書兵部郎中韓缜判學,内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萬缗。
生員以百人為額,科場前一年,武臣路分都監、文官轉運判官以上各奏舉一人,聽免試入學。
生員及應舉者不過二百人。
春秋各一試。
步射以一石三鬥,馬射以八鬥,矢五發中的,或習或伎,副之策略,雖弓力不及,學業卓然,并為優等,補上舍,
九年五月九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李瞻等補三班借職。
明道二年十一月十六日,尚書兵部言:「準中書批送應武舉進士史詢、張存狀,昨天聖八年六月中禦試下第,乞比類貢院舉人免取文解,令收接文狀。
未審合投下文字,為複與免考試」诏與免馬 軍司試武藝。
景佑元年二月四日,诏應進士、諸科取解不獲者,不得應武舉。
六月二十三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許思純、鄭賓、借職李良臣并策不入等,武藝中格,并補三班奉職;王安仁、李宗良、成傑、張睿策第五等,馬射不中格,并補三班借職;鄭旦、劉稷臣、勾宗谔策不入等,馬射生疏,并補殿侍三班差使;史詢、張存與下班殿侍;樊純、段儀、劉愬不中選。
三年五月十六日,帝禦崇政殿,召輔臣觀新知廣信軍、洛苑使、端州刺史趙振所上陣圖。
振男右班殿直珣、奉職瑜呈試武藝,左右馳射,括雙箭,蹶強弩,系劍盤,凡二十七技,中選八九。
帝悅稱善,诏振升殿,策問方略,珣補合門祗候,瑜右班殿直。
六月一日,樞密院言:「合門祗候本(侍)[待]邊要任使,比來所舉,未允衆望。
欲令近臣各舉一員,擇官試驗,須弓箭步射九鬥、馬射七鬥為合格。
仍送三班,量策邊事,具上能否,而臨軒複試焉。
」從之。
《文獻通考》:景佑四年,韓億言武臣宜知兵書,而禁不得傳,請纂其要以授之。
于是出《神武秘略》以授邊臣。
寶元三年二月十八日,诏:「自今武舉人程試,并以策問定去留,弓馬定高下,餘依兵部舊制考校。
其合格舉人,除官後并免監臨,隻差沿邊任使。
如三班差使,殿侍以下,即與指使及捉賊差遣。
其馬軍司軍器庫所試射弓,并用實石鬥為定,不得用加數石鬥。
」 康定元年三月四日,诏自今文臣換武職及試中武藝之人,并遣赴陝西任使,觀其才用。
九 月二十七日,命翰林學士丁度、西上合門使李端願、内侍省押班籃元用同共試驗武藝,仍仰三班院、殿前馬步軍司曉示使臣及諸軍班将校兵士,如實有武藝精強,膽勇敢戰,謀慮出衆者,許經試驗官自陳,當與揀擇。
初,範仲淹請令官軍武臣選諸軍班材武人,故有(北)[此]制。
及度等校試,差為五等,中選者百八十一人。
慶曆二年八月九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金景先等三十八人武藝次第授官。
十一日,(陳)[谏]院張方平言武舉中選人請除京東捉賊,從之。
六年八月十八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王梁等三人補奉職,俞獻臣十七人茶酒班殿侍、三班差使,顔處約七人下班殿侍,又以三班借職張問為奉職。
《文獻通考》:慶曆六年,策武舉。
馮維師奏武舉以策為去留,弓馬為高下。
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诏自今策試武舉人,毋得問陰陽諸禁書。
皇佑元年八月二十五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何景略補三班奉職,李動之等四人補借職,王梁等十七人補三班差使殿侍,戴挺等十六人補茶酒班殿侍,曹基等九人補下班殿侍,并邊上差使。
九月五日,诏曰:「國家采唐室之舊,建立武科,每随方聞之诏,并舉勇略之士。
條格之設,歲序已深,然而時各有宜,今異于古。
今籍之衆既以拔力日奮于行伍之間,武弁之流又用其韬钤自進于軍旅之任,來應茲選,殆稀其人。
如聞所隸習者,率逢掖諸生,編戶年少,以至舍學業而 事籌策,矯溫淳而務粗猛,紛然相,為之愈多。
朕方恢隆文風,敦厚俗尚,一失其本,恐陷末流。
宜罷試于兵謀,俾專繇于儒術。
尚慮積習具久,頓更為難。
就其等倫,裁為規制。
其将來科場,武舉人曾經秘合考試者,即許投下文字外,更不許新人取應。
以後科場,令罷武舉一科。
」 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帝禦崇政殿試舉人,以董君平補三班奉職,韓琳、侯奭補借職,戴挺等五十一人補三班差使殿侍,臧昌齡等七人補下班殿侍,并邊上指使。
前诏罷武舉,今所擢者皆秘合經試舊人。
嘉佑八年十月八日,樞密院言:「文武二選,所(聞)[關]治亂,不可阙一。
與其任用不學無術之人,臨時不知應變,以撓師律,不若素習韬略,頗閑義訓之士,緩急驅策,可以折沖圖勳。
況今朝廷所用武人,稍有聲稱者由武舉而得,則此舉不可廢罷甚明。
」诏尚書兵部與兩制詳議所習舉業,及較試舉人推恩之數條件以聞。
英宗治平元年三月二日,翰林學士王珪等言:「參詳複置武舉,除依舊制,欲乞較試以策略定去留,以弓馬定高下,其間以策略、武藝俱優者為優等,策優藝平者為次優,藝優策平者為次等,策、藝俱平者為末等。
如策下藝平,或策平藝下者,并為不合格。
朝廷既設此科,必欲招來豪俊,推恩命官,直稍優厚。
欲望中優等者與殿直,次優者與奉職,次等者與借職,末等者與殿侍三班差使。
如有策略雖下而武藝絕倫者,未得落下,别取旨。
其已有官人,并于舊官上比類推恩。
仍并與三路沿邊差遣,試其用。
」诏可。
仍令後武(藝)[舉],差直學士已上,或正任或橫行使各一員,與軍頭司共試驗。
二十一日,翰林學士賈黯言:「近诏複試武舉。
臣愚以為如果欲得智勇武幹之人,則于《韬略》、《孫》、《吳》、《司馬》兵法,或經史事涉兵機者取為問目,以能用己意,或引前人注說解釋義理明暢者為通。
」從之。
四月九日,诏令諸路都總管、安撫钤轄司:「凡以武藝求薦,依三等格考試以聞。
候到阙覆驗,及上等者,弓步射二石,弩踏四石五鬥力以上,更兼别事藝三般以上者,如并中,補借職;中等,弓步射一石七鬥,弩踏四石力以上,更兼别事藝三般以上者,如并中,補差使殿侍;下等,弓步射一石五鬥,弩踏三石五鬥力以上,更兼别事藝三般以上者,如并中,補披帶班殿侍。
如隻有弓或弩,中書取旨安排。
不中者,于逐便已仕比類升擢。
」 六月十五日,樞密院言:「近複武舉,除已定條約外,有未備事節。
其武舉并随科場開設,應武舉人不拘食祿子孫并已仕未仕人等,内已仕人不曾犯贓及私罪情輕者,未仕人别無負犯,并許奏舉。
在京委管軍臣僚及正任橫行使、副使、知雜及三院禦史谏官、省府推判官、府界提點、朝臣使臣,在外委安撫、轉運判官、提點刑獄、知州軍及路分總管、(鈴)[钤]轄都監,具所業人材行止堪應上項科舉,于十一月三十日以前,各具保明聞 奏。
人得奏舉一名,于十二月終,令兵部類聚申奏。
次年二月初,差館職二人試策考定等〔第〕,關送馬軍司試弓馬訖,卻送兵部參校名聞。
」從之。
八月十九日,樞密院言:「近複置武舉所,策略定去留,弓馬定高下。
弓步射一石一鬥力,馬射八鬥力,各滿,不破體,及使馬精熟,策略武藝俱優者為優等,與右班殿直;弓步射一石一鬥力,馬射八鬥力,各滿,但一事破體,及使馬生,策優藝平者為次等,與奉職;弓步射一石〔力〕,馬射七鬥力,各滿,不破體,及使馬精熟,藝優策平者為次等,與借職;弓步射一石力,馬射七鬥力,各滿,但一事破體,及使馬生,策藝俱平者為末等,與茶酒班殿侍三班差使;弓射二石力,弩踏五石力,射得策略雖下而武藝絕倫者,未得黜落,别候取旨。
凡頭偃為破體。
」诏可。
二年九月十四日,帝禦崇政殿試武舉人,以康修等七人遷左侍禁,餘(邊)[遷]補三班借奉職、下班殿侍、三班差使。
以上《國朝會要》。
《通鑒續編》:宋英宗治平元年九月,複武舉。
治平四年十二月十一日,知谏院吳申言:「延州應武舉李岩夫試策中第一等,弓馬不中,再試,中第二等。
弓馬不系奏名,岩夫對策,理有可采,伏乞特授一官,與沿邊差遣。
」诏與茶酒班殿侍、鄜延路指揮使。
熙甯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昨複武科,特新選法。
如聞三路頗有遺材,應河北、河東、陝西臣僚,今後當舉奏武舉人者,路分都總管、副都總管各委舉三人,轉運使副、提點 刑獄、路分(鈴)[钤]轄、勾管路分軍馬各三人,餘依舊制。
仍須是本路土著,不得以遊士寄貫人罔冒充數。
」 二年七月二十八日,诏今後三路知州軍舉到武舉本路土著人據文意,此下疑有脫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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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八月二十三日,翰林學士司馬光言:「奉敕考試武舉人,而法當先試弓馬,若合格即試策略。
緣弓馬者選士卒之法,非所以求将帥者也。
不幸而不能挽強馳突,則雖有策略将帥之材,不得預試,恐非朝廷建試武舉人之意。
況試弓之法,挽與杷齊,猶不應格。
自今欲乞試優策并挽弓及杷者皆聽就試。
」中書請如舊制,上批相度,卒如中書所奏。
九月一日,诏秘合考試所:「應就試舉人,所取合格不得過五分。
」 十八日,上禦崇政殿策武舉進士,以右侍禁康大同為左侍禁,借職王裒為右班殿直,殿侍孟永吉為借職,奉職高興宗減二年磨勘,餘二十二人各随試等補奉職、借職、茶酒班殿侍、三班差使,仍并與三路沿邊差遣。
十二月十二日,三班院言:「據殿直雷珣狀,乞試《六韬》、《孫》、《吳》三家兵書義理十道,仍乞射弓。
」尋試義理十道,内二粗二否六道,及考試到弓馬并條貫腳色以聞。
诏免短使,權邊寨監押、巡檢,理監當資序,支驿料一任回,依武舉人例差注。
三班使臣乞試兵書,自珣始。
五年六月二十七日,樞密院請複置武學。
诏選文武官知兵者充教授,凡使臣未參班并門蔭草澤人,并許召京官兩員保任,先試驗人材弓馬,應武舉格者方 許入學。
願試陣隊者,量給兵伍隸習。
在學及三年,則具藝業保明考試,與等第班行安排。
未及格者,逾年再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監押、寨主。
白身試中,與經略司教押軍隊準備差使,三年無遺阙,與親民巡檢。
如至大使臣,曆任中無贓罪杖以上及私罪情理輕者,令兩省或本路(鈴)[钤]轄以上三人同罪保舉,堪将領者并與兼諸衛将軍。
外任回,歸環衛班阙。
以尚書兵部郎中韓缜判學,内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萬缗。
七月五日,诏:「武學生員以百人為額。
遇科場前一年,委樞密院選武臣路分都監及文臣轉運判官以上,各降宣命令奏堪應武舉人,具所業人材行止保明聞奏。
其被舉人遇生員阙,願入學者聽。
仍免試生員及奏舉白身人應舉,其不得過二百人。
其今年武舉,并依舊法保舉。
後次武舉,即從今來新法。
」 《文獻通考》:神宗熙甯五年,樞密請建武學于武成王廟,選文武官知兵者為教授。
使臣未參班,與門蔭草澤人召京官保任人材弓馬(聽)[應]格,聽入學給食,習諸家兵法。
教授纂次曆代用兵成敗、前世忠義之節足以訓者講釋之。
願試陣隊者量給兵伍。
在學三年,具藝業考試等第推恩。
未及格者,逾年再試,凡試中,三班使臣與三路巡檢、寨主,未有官人與經略司教隊差使,三年無過,則升親民。
至大使臣,有兩省待制或本路(鈴)[钤]轄以上三人保舉堪将領者,并兼諸衛将軍。
外任回,歸環衛班阙。
以尚書兵部郎中韓缜判學,内藏庫副使郭固同判,賜食本錢萬缗。
生員以百人為額,科場前一年,武臣路分都監、文官轉運判官以上各奏舉一人,聽免試入學。
生員及應舉者不過二百人。
春秋各一試。
步射以一石三鬥,馬射以八鬥,矢五發中的,或習或伎,副之策略,雖弓力不及,學業卓然,并為優等,補上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