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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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三十人為額。
八月十七日,樞密都承旨曾孝寬言:「詳定武臣試格,應大小使臣 恩澤奏授得官,年及格合出官者,并于三等試條,各随所習事藝呈試。
上等内七事,下等内八事,有試中一事以上,皆為合格,等第擢用。
每年二月八日以前,具所應事藝,供家狀開坐,于審官西院(二)[三]班院投狀,候次月具乞試人數申奏,差官同主判臣僚引試。
内武藝即送武學試外,所試兵書大義、策略筭計,并依春秋試文臣(僚)[條]貫訖,其等第及封試卷,申樞密院看詳。
如得允當即奏畫依條施行。
如累試不中,或不能就試者,于出官合格歲數外更增五年。
若授官日年已過合格,須授官及五年,方得依舊條,寫家狀讀律訖,與出身。
初任仍且與〔雙〕員處監當。
如有舉主,方得升入親民;無舉主,即更展一任監當。
如諸般勞績升入親民者,即依舊條。
熙甯五年以前授官,見年十五以上,不能就試者,候年合格日,且依舊條施行。
」從之。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侍禦史劉孝孫言:「武科之設,以大義為本,參之策問,與明經進士不甚相遠。
欲依補試入學生員例,問大義十道,與策問分作三場。
」诏送中書取旨。
八月二十一日,命權禦史中丞鄧绾、直舍人院許将、集賢校理劉攽、館合校勘黃履為考試制科武舉官,龍圖閣直學士張焘、權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同軍器監官考試武舉,武藝武舉合格,所取無過三十人。
九月十一日,上禦崇政殿策試武舉進士。
同日,诏:「應禦試武舉人,禦藥院初考官撰策題。
策 入優等,武藝優等,與右班殿直;弓步射一石一鬥,馬射八鬥,各滿,不破體,及使馬精熟,武藝次優,與奉職;弓步射一石一鬥,馬射八鬥,各滿,但一事破體,及使馬生,武藝次等,與借職;弓步射一石,馬射七鬥,各滿,不破體,使馬精熟,武藝末等,與三班差使,減三年磨勘;弓步射一石,馬射七鬥,各滿,但一事破體,及使馬生,策入平等,武藝優等,與奉職;武藝次優,與借職;武藝次等,與三班差使,減二年磨勘;武藝末等,與三班差使。
」 十六日,賜武舉進士文煥及第,注兩使職官、熙河路準備差使;侯抱真而下二十三人,授以三班奉職、借職差使與沿邊差使,複賜進士及第,為梓夔路察訪司準備差使。
十月九日,以三班奉職申诩為右班殿直、合門祗候、武學教授。
初,三班使臣入仕,年已及格,當調官者,雖有試法,尤草略。
至是命立新格,程其能否而進退之。
诩弓馬策問皆入高等,故特擢之。
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诏三班院告示使臣,如有能射親弓力及八鬥以上,并熟于使馬及輪弄器械者,在班人并許經本班投狀乞試,候及十人,即關赴軍頭引見司考驗。
如所陳不妄,當議引見。
在外使臣,仰經本州島軍投狀,委知州、通判兵官同共試驗。
如中格,未得發遣,先以聞。
十月二十三日,樞密院言:「檢會熙甯五年八月曾孝寬詳定大小使臣出官三等試格,内一項,應已曆任及諸色出身不該就試人願試 者,候得替亦許投狀,除不許筭錢谷并元系軍班及武藝出職人更不試武藝弓馬外,餘并許乞試。
」诏今後武舉使臣更不試策,其乞試弓馬人,仍于元試中上添鬥力,方許依條收試。
條制,武學比科場開設,自來進士唱名後四五月間,方始差官兵部試發解。
以此緻進士兩處投下文字失解後,旋看兵法,權習弓兵馬,意務苟進。
就試日多懷匿文字,飾以虛辭,弓馬不甚精習。
不唯有朝廷緩急使用,兼使學者不專其業。
欲乞将來武舉與進士同時差官試。
』欲依所請。
」從之。
八年三月九日,中書門下言:「據武學進士王緻堯狀:『伏十七日,诏自今武舉與進士同時差官試。
五月,诏兵部:「應丁憂不曾就試武舉人,許就試。
」 七月二十七日,诏:「武舉人先試《孫》、《吳》、《六韬》大義共十道,為兩場;次問時務邊防策一道,限七百字以上成,仍與廳人一處考試。
馬軍司試弓馬,差官監試。
」以試格前後參錯,至是裁定。
八月七日,兵部言:「三路臣寮奏舉武舉人,并須土著人,不得以遊士寄貫充數。
今來所舉非本路人,即有礙條貫。
欲乞雖系别路别州,有戶貫者并許收試。
内有因礙非本路土著,本部已牒所舉官更不發遣赴(關)[阙]者,亦乞候後次科場召保官一員,不用舉主,許令就試。
」從之。
同日,别試所言:「武舉人試《孫》、《吳》、《六韬》大義,《六韬》本非完書,辭理訛舛,無所考據。
欲止于《孫》、《吳》書出義題。
」從之。
九月七日,别 試所言:「近據武舉進士宋升等六人乞射絕倫科弓弩,尋牒馬軍司試到石力。
緣策義并在下等,不合格,未敢黜落。
」取所試策義赴中書、密院看詳,诏候殿試武舉人弓馬日引呈。
十月十三日,武(舉)[學]言學:原作「舉」,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六九改。
:「上舍生員曹安國,昨來不預薦名。
契勘本人未建學已應武舉,兩試秘合中選,兼元充職掌,委實材略可用。
欲乞将來依得解人例,赴秘合再試。
」從之。
十二月九日,诏武舉人罷秘合試,令止就貢院别試所考試。
十三日,中書門下言:「據編修貢舉式練亨甫狀,檢會秘合考試武舉人所差官吏,供具煩費。
昨來應武舉近二百人,隻就别試所收試。
今秘閣所試人數至少,欲乞隻就貢院别試親戚所收試,極為利便。
」從之。
九年三月七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十一日,上禦崇政殿試武舉人弓馬,以郭璪以下三十一人補殿直、三班奉職、借職差使有差。
元豐元年三月九日,诏:「文臣在京監察禦史裡行,在外路諸提點刑獄、府界提點以上,武臣在京合門副使,在外路分(鈴)[钤]轄以上,各舉堪應武舉一人。
」 十月四日,诏兵部以貢舉敕式内武舉敕條,再于諸處索文字,删類成武舉敕式以聞。
三年三月十三日,上禦集英殿策武舉進士。
五月二十八日,诏:「引試武舉生,用促張弓、減指箭射兩石以上者減一鬥。
」 三年六月九日,尚書兵部言:「武舉故事随制科院試,昨兩試武舉,并随進士。
今用新制,進 士舉罷,方試武舉,重複差官,于事無補,但有浮費。
與進士同時試為便。
」從之。
八月八日,诏兩制、台谏至總管、監司各舉堪應武舉進士一人,以名聞奏。
四年正月十二日,中書禮房請令進士試本經《論語》、《孟子》大義論策之外,加律義一道,省試二道;武舉止試《孫》、《吳》大義及策。
從之。
五年三月十一日,诏武舉人禦試日馬射。
十二日,上禦集英殿策武舉進士。
六年閏六月十二日,诏尚書兵部:「自今後文臣待制、三省郎官、正言、監察禦史、提點刑獄以上,武臣橫行及路分都監以上,各舉應武舉一人。
」 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诏:「武舉依進士試大義一場,第一等取四通,第二等取三通,第三等取二通,并為中格。
」從司業翟(忠)[思]、(生)[朱]服(新)[所]定也翟思:原作「翟忠」;朱服:原作「生服」;所:原作「新」,并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五○改。
。
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武舉進士趙圖徽等三十九人,并賜袍笏銀帶。
十一月十六日,诏武舉人犯學規或貢舉法被罪,聽依進士量罪等級叙理。
從蹇序辰請也。
哲宗元佑三年三月十一日,上禦集英殿策武舉進士。
十六日,試武舉進士射藝于崇政殿,推恩補官者十有五人。
六年三月十一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笏。
」從之。
十四日,三省言:「武舉絕倫人辛育等十六人,弓應法,弩射得,與三班借差,減五年磨勘,邊上指使差遣,依令支賜。
弓不應法,弩射不得,欲且令溫習事藝。
内借職郭彥卿弓應法,欲減二年磨勘,特賜袍帶 五月十一日,诏府監貢舉敕 考校武舉内「武藝絕倫,策(議)[義]不入等,而文理稍可采者奏裁」一節勿用。
紹聖(九)[元]年正月十八日天頭原批:「紹聖止四年,『九』疑『元』之誤。
」據改。
,诏改差禮部侍郎孔武仲試得解武舉人武藝。
三月十五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十八日,三省言:「呈試武藝人楊達等三十人,聽(侯)[候]指揮。
絕倫人王士言等五人,欲與三班借差,減磨勘五年。
射不得人,且令溫習。
」從之。
二十四日,兵部請增修武舉得解免解舉人等條。
從之。
同日,三省言:「拟到武舉人推恩,策入優等上三人,與右班殿直,四人(不)[以]下與三班差使,減磨勘年外,并武藝絕倫及上舍人各減磨勘年有差。
」從之。
二十五日,尚書省言:「三班差使顔充狀,系省試正奏名,據熙甯法,武學已有官人,于舊官上比類推恩。
按充元拟定于合得名目外,為系差使,更減磨勘二年,已賜诏可,欲更增減一年推恩。
其入優等上三人,策入優等第四人以下,及策入平等人推恩外,系差使者,更賜減三年磨勘有差。
」從之。
三年四月十二日,诏依熙甯貢舉式,諸武舉絕倫策義不入等,并奏裁。
四年閏二月二十五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二十七日,上禦崇政殿軍頭司,引見武舉人張闳等五十六人,試武藝張闳等三十三人候指揮,劉師中以下二十三人與三班借差,減五年磨勘,邊上指揮,仍依令支賜。
四月十三日,翰林學士、同知貢舉林希等言:「應武舉人止試策一道,大略欲乞 依進士試三道。
」诏自今發解省試添試策一道。
十一月二十三日,兵部言:「武舉騎步射中程遞升等,策義入平等者不升。
若騎步射絕倫而策義不應選者,不得以名聞。
」從之。
元符元年二月二十九日,兵部言:「呈試武藝人,依敕限十二月以前到部。
有疾故趁限不及期者,許令次年就試。
緣其間不無違限冒稱疾病之人,若便與收試,即到部條限徒為空文。
乞召保官經所屬自陳,給據保明,申兵部驗實,許次舉就試。
」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十月十日,诏:「材武之士騎射應格為上等,然絕倫之藝世不乏人,法未該載,深恐失士。
若文入優等而武藝超越,可令随文士歲貢,依上舍上等法。
」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诏:「諸州武士試補,與文士别場引試,馬射九鬥三上垛為五分,八鬥三上垛為四分,七鬥三上垛為三分,七鬥二上垛為二分,七鬥一上垛為一分。
令學制局立法改正,馬射八鬥九鬥、一上垛二上垛并與理作分數。
」從前宿州教授胡(及)[伋]請也。
四年八月十三日,诏:「學校之法,天下奉行之初,設官屬,厚饩廪,所以勸勵趍向。
及今累年,頗見就緒。
武舉舊來奏名三十人,武學三人,許免省試一人,量材錄用,每舉以官者三十四人。
近以四海之大,人材之衆,令以貢士每三人取一名為上舍,增至百人為額。
比舊命官之數,計增兩倍。
積之累年,入流頗冗。
兼近者所貢人數不多,若寬立額,所取既廣,不無僥濫。
況三 人取一名,比之文士,所取分數大段隔遠。
可自今後,諸路所貢武士試上舍,以合格者取十人為上等,四十人為中等,五十人為下等,補武學内舍,逐等合格人不足者聽阙。
餘不入等并充武學外舍。
一、諸州昨因教養武士,專以都監窠阙選注武舉呈試事藝及諸軍教頭出身人充,
八月十七日,樞密都承旨曾孝寬言:「詳定武臣試格,應大小使臣 恩澤奏授得官,年及格合出官者,并于三等試條,各随所習事藝呈試。
上等内七事,下等内八事,有試中一事以上,皆為合格,等第擢用。
每年二月八日以前,具所應事藝,供家狀開坐,于審官西院(二)[三]班院投狀,候次月具乞試人數申奏,差官同主判臣僚引試。
内武藝即送武學試外,所試兵書大義、策略筭計,并依春秋試文臣(僚)[條]貫訖,其等第及封試卷,申樞密院看詳。
如得允當即奏畫依條施行。
如累試不中,或不能就試者,于出官合格歲數外更增五年。
若授官日年已過合格,須授官及五年,方得依舊條,寫家狀讀律訖,與出身。
初任仍且與〔雙〕員處監當。
如有舉主,方得升入親民;無舉主,即更展一任監當。
如諸般勞績升入親民者,即依舊條。
熙甯五年以前授官,見年十五以上,不能就試者,候年合格日,且依舊條施行。
」從之。
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侍禦史劉孝孫言:「武科之設,以大義為本,參之策問,與明經進士不甚相遠。
欲依補試入學生員例,問大義十道,與策問分作三場。
」诏送中書取旨。
八月二十一日,命權禦史中丞鄧绾、直舍人院許将、集賢校理劉攽、館合校勘黃履為考試制科武舉官,龍圖閣直學士張焘、權樞密副都承旨張誠一同軍器監官考試武舉,武藝武舉合格,所取無過三十人。
九月十一日,上禦崇政殿策試武舉進士。
同日,诏:「應禦試武舉人,禦藥院初考官撰策題。
策 入優等,武藝優等,與右班殿直;弓步射一石一鬥,馬射八鬥,各滿,不破體,及使馬精熟,武藝次優,與奉職;弓步射一石一鬥,馬射八鬥,各滿,但一事破體,及使馬生,武藝次等,與借職;弓步射一石,馬射七鬥,各滿,不破體,使馬精熟,武藝末等,與三班差使,減三年磨勘;弓步射一石,馬射七鬥,各滿,但一事破體,及使馬生,策入平等,武藝優等,與奉職;武藝次優,與借職;武藝次等,與三班差使,減二年磨勘;武藝末等,與三班差使。
」 十六日,賜武舉進士文煥及第,注兩使職官、熙河路準備差使;侯抱真而下二十三人,授以三班奉職、借職差使與沿邊差使,複賜進士及第,為梓夔路察訪司準備差使。
十月九日,以三班奉職申诩為右班殿直、合門祗候、武學教授。
初,三班使臣入仕,年已及格,當調官者,雖有試法,尤草略。
至是命立新格,程其能否而進退之。
诩弓馬策問皆入高等,故特擢之。
七年九月二十八日,诏三班院告示使臣,如有能射親弓力及八鬥以上,并熟于使馬及輪弄器械者,在班人并許經本班投狀乞試,候及十人,即關赴軍頭引見司考驗。
如所陳不妄,當議引見。
在外使臣,仰經本州島軍投狀,委知州、通判兵官同共試驗。
如中格,未得發遣,先以聞。
十月二十三日,樞密院言:「檢會熙甯五年八月曾孝寬詳定大小使臣出官三等試格,内一項,應已曆任及諸色出身不該就試人願試 者,候得替亦許投狀,除不許筭錢谷并元系軍班及武藝出職人更不試武藝弓馬外,餘并許乞試。
」诏今後武舉使臣更不試策,其乞試弓馬人,仍于元試中上添鬥力,方許依條收試。
條制,武學比科場開設,自來進士唱名後四五月間,方始差官兵部試發解。
以此緻進士兩處投下文字失解後,旋看兵法,權習弓兵馬,意務苟進。
就試日多懷匿文字,飾以虛辭,弓馬不甚精習。
不唯有朝廷緩急使用,兼使學者不專其業。
欲乞将來武舉與進士同時差官試。
』欲依所請。
」從之。
八年三月九日,中書門下言:「據武學進士王緻堯狀:『伏十七日,诏自今武舉與進士同時差官試。
五月,诏兵部:「應丁憂不曾就試武舉人,許就試。
」 七月二十七日,诏:「武舉人先試《孫》、《吳》、《六韬》大義共十道,為兩場;次問時務邊防策一道,限七百字以上成,仍與廳人一處考試。
馬軍司試弓馬,差官監試。
」以試格前後參錯,至是裁定。
八月七日,兵部言:「三路臣寮奏舉武舉人,并須土著人,不得以遊士寄貫充數。
今來所舉非本路人,即有礙條貫。
欲乞雖系别路别州,有戶貫者并許收試。
内有因礙非本路土著,本部已牒所舉官更不發遣赴(關)[阙]者,亦乞候後次科場召保官一員,不用舉主,許令就試。
」從之。
同日,别試所言:「武舉人試《孫》、《吳》、《六韬》大義,《六韬》本非完書,辭理訛舛,無所考據。
欲止于《孫》、《吳》書出義題。
」從之。
九月七日,别 試所言:「近據武舉進士宋升等六人乞射絕倫科弓弩,尋牒馬軍司試到石力。
緣策義并在下等,不合格,未敢黜落。
」取所試策義赴中書、密院看詳,诏候殿試武舉人弓馬日引呈。
十月十三日,武(舉)[學]言學:原作「舉」,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二六九改。
:「上舍生員曹安國,昨來不預薦名。
契勘本人未建學已應武舉,兩試秘合中選,兼元充職掌,委實材略可用。
欲乞将來依得解人例,赴秘合再試。
」從之。
十二月九日,诏武舉人罷秘合試,令止就貢院别試所考試。
十三日,中書門下言:「據編修貢舉式練亨甫狀,檢會秘合考試武舉人所差官吏,供具煩費。
昨來應武舉近二百人,隻就别試所收試。
今秘閣所試人數至少,欲乞隻就貢院别試親戚所收試,極為利便。
」從之。
九年三月七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十一日,上禦崇政殿試武舉人弓馬,以郭璪以下三十一人補殿直、三班奉職、借職差使有差。
元豐元年三月九日,诏:「文臣在京監察禦史裡行,在外路諸提點刑獄、府界提點以上,武臣在京合門副使,在外路分(鈴)[钤]轄以上,各舉堪應武舉一人。
」 十月四日,诏兵部以貢舉敕式内武舉敕條,再于諸處索文字,删類成武舉敕式以聞。
三年三月十三日,上禦集英殿策武舉進士。
五月二十八日,诏:「引試武舉生,用促張弓、減指箭射兩石以上者減一鬥。
」 三年六月九日,尚書兵部言:「武舉故事随制科院試,昨兩試武舉,并随進士。
今用新制,進 士舉罷,方試武舉,重複差官,于事無補,但有浮費。
與進士同時試為便。
」從之。
八月八日,诏兩制、台谏至總管、監司各舉堪應武舉進士一人,以名聞奏。
四年正月十二日,中書禮房請令進士試本經《論語》、《孟子》大義論策之外,加律義一道,省試二道;武舉止試《孫》、《吳》大義及策。
從之。
五年三月十一日,诏武舉人禦試日馬射。
十二日,上禦集英殿策武舉進士。
六年閏六月十二日,诏尚書兵部:「自今後文臣待制、三省郎官、正言、監察禦史、提點刑獄以上,武臣橫行及路分都監以上,各舉應武舉一人。
」 七年十一月十一日,诏:「武舉依進士試大義一場,第一等取四通,第二等取三通,第三等取二通,并為中格。
」從司業翟(忠)[思]、(生)[朱]服(新)[所]定也翟思:原作「翟忠」;朱服:原作「生服」;所:原作「新」,并據《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三五○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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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五月二十五日,武舉進士趙圖徽等三十九人,并賜袍笏銀帶。
十一月十六日,诏武舉人犯學規或貢舉法被罪,聽依進士量罪等級叙理。
從蹇序辰請也。
哲宗元佑三年三月十一日,上禦集英殿策武舉進士。
十六日,試武舉進士射藝于崇政殿,推恩補官者十有五人。
六年三月十一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笏。
」從之。
十四日,三省言:「武舉絕倫人辛育等十六人,弓應法,弩射得,與三班借差,減五年磨勘,邊上指使差遣,依令支賜。
弓不應法,弩射不得,欲且令溫習事藝。
内借職郭彥卿弓應法,欲減二年磨勘,特賜袍帶 五月十一日,诏府監貢舉敕 考校武舉内「武藝絕倫,策(議)[義]不入等,而文理稍可采者奏裁」一節勿用。
紹聖(九)[元]年正月十八日天頭原批:「紹聖止四年,『九』疑『元』之誤。
」據改。
,诏改差禮部侍郎孔武仲試得解武舉人武藝。
三月十五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十八日,三省言:「呈試武藝人楊達等三十人,聽(侯)[候]指揮。
絕倫人王士言等五人,欲與三班借差,減磨勘五年。
射不得人,且令溫習。
」從之。
二十四日,兵部請增修武舉得解免解舉人等條。
從之。
同日,三省言:「拟到武舉人推恩,策入優等上三人,與右班殿直,四人(不)[以]下與三班差使,減磨勘年外,并武藝絕倫及上舍人各減磨勘年有差。
」從之。
二十五日,尚書省言:「三班差使顔充狀,系省試正奏名,據熙甯法,武學已有官人,于舊官上比類推恩。
按充元拟定于合得名目外,為系差使,更減磨勘二年,已賜诏可,欲更增減一年推恩。
其入優等上三人,策入優等第四人以下,及策入平等人推恩外,系差使者,更賜減三年磨勘有差。
」從之。
三年四月十二日,诏依熙甯貢舉式,諸武舉絕倫策義不入等,并奏裁。
四年閏二月二十五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二十七日,上禦崇政殿軍頭司,引見武舉人張闳等五十六人,試武藝張闳等三十三人候指揮,劉師中以下二十三人與三班借差,減五年磨勘,邊上指揮,仍依令支賜。
四月十三日,翰林學士、同知貢舉林希等言:「應武舉人止試策一道,大略欲乞 依進士試三道。
」诏自今發解省試添試策一道。
十一月二十三日,兵部言:「武舉騎步射中程遞升等,策義入平等者不升。
若騎步射絕倫而策義不應選者,不得以名聞。
」從之。
元符元年二月二十九日,兵部言:「呈試武藝人,依敕限十二月以前到部。
有疾故趁限不及期者,許令次年就試。
緣其間不無違限冒稱疾病之人,若便與收試,即到部條限徒為空文。
乞召保官經所屬自陳,給據保明,申兵部驗實,許次舉就試。
」從之。
徽宗大觀元年十月十日,诏:「材武之士騎射應格為上等,然絕倫之藝世不乏人,法未該載,深恐失士。
若文入優等而武藝超越,可令随文士歲貢,依上舍上等法。
」 二年七月二十七日,诏:「諸州武士試補,與文士别場引試,馬射九鬥三上垛為五分,八鬥三上垛為四分,七鬥三上垛為三分,七鬥二上垛為二分,七鬥一上垛為一分。
令學制局立法改正,馬射八鬥九鬥、一上垛二上垛并與理作分數。
」從前宿州教授胡(及)[伋]請也。
四年八月十三日,诏:「學校之法,天下奉行之初,設官屬,厚饩廪,所以勸勵趍向。
及今累年,頗見就緒。
武舉舊來奏名三十人,武學三人,許免省試一人,量材錄用,每舉以官者三十四人。
近以四海之大,人材之衆,令以貢士每三人取一名為上舍,增至百人為額。
比舊命官之數,計增兩倍。
積之累年,入流頗冗。
兼近者所貢人數不多,若寬立額,所取既廣,不無僥濫。
況三 人取一名,比之文士,所取分數大段隔遠。
可自今後,諸路所貢武士試上舍,以合格者取十人為上等,四十人為中等,五十人為下等,補武學内舍,逐等合格人不足者聽阙。
餘不入等并充武學外舍。
一、諸州昨因教養武士,專以都監窠阙選注武舉呈試事藝及諸軍教頭出身人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