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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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以兼充教導。
今詳學制,教谕聽與武士就學,質問七書兵法,即不令指教武士弓馬事藝。
除武學出身人可以通曉七書兵法外,其呈試事藝及諸軍教頭豈能通曉不唯于學制違背,兼于差注實有妨礙。
可今後諸州都監許先注武舉及武士上舍出身人兼教谕外,餘依近降指揮,遵依元豊法差注。
其教谕阙,止委知、通于本州島見任使臣内選谙曉七書兵法人保明提舉學事司差兼;又阙,即依大觀三年正月二十五日朝旨,對移武舉及上舍出身人。
」 九月十四日,兵部言:「禮部檢準大觀四年八月十二日朝旨,自今取貢額三分解發,立為永法。
其進士免解事務合行依舊外,即未審武舉有無指揮作進士例發解本部契勘,今來即未審武舉今後合與不合依進士例為永法若亦合依文士為永法,其牒官奏舉條令,合與不合行使本部契勘,今來若三分發解為永法額,比舊額少,有依舊令内舉官職任人,慮難依舊,合行改修。
緣元豊法後來有增添舉官職任人,欲乞隻依元豐法施行。
」诏依進士例,其保舉官 依元豊法。
今年八月十三日指揮,多士悉由鄉校,必月書季考歲升,積久而後至。
然士無常産久矣,事親治家,單丁自營,艱于從學者有遺逸之歎。
可自今取貢額三分,為大比前一年發解,許不入學之人及雖入學而系退黜者取應。
奕等元系武學生,止以侍親治家,貧窭不贍,難以守學,遂緻除籍。
今乞明降指揮,許奕等依前項指揮,許将來于大比前,赴部投納家狀收試。
』看詳欲乞将今日已前應元系在武學,因請假落籍不在學,及退黜之人,非因犯罪屏斥,别無違礙者,十月十四日,兵部言:「開封府武舉人崔奕等狀:『伏(今)[令]經國子監自陳,勘會詣實申部,依已降指揮,許令來年取應。
」從之。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六日,大司成張邦昌等言:「奉禦批學制局子,将分撥到五路諸科解額二分一百三十人,并州學解額八十人,充京畿等諸路武士貢額,令諸路以指揮到日,在學人數每十五人、五路每十四人貢一名。
尋取會修立到諸路武士貢額共一百六十九人,兵部具到已得朝旨,武學依文士存留科舉三分,許在學三舍生并曾經在學已除籍人取應,并于貢額内除豁三分,永充解額。
看詳大觀二年武舉,依進士三分科場,系于武舉舊解額八十人内取二十四人。
今來若依兵部符,令本監于見立到一百六十九人數内除豁三分,即是合取五十一人,比之前三分發解,計增一培以上, 顯屬太優,兼虧損天下貢額,亦慮未便。
今來欲于舊解額八十人數内除豁三分,以充武貢發解額。
武舉既已降指揮依進士例,在學武士不合取應。
緣今次未有奏舉人,欲依文士許入學而不因罪犯見系退黜之人取應,仍紐分數,每一十人解一名,無人可解則阙之。
武士貢額,仍依所立一百六十九人之數下諸路。
武舉省試,舊來正奏名止三十人。
自大觀元年已後,所增多二十人,本為貢士。
今來科舉,于舊省試奏名額内除豁三分,充科舉奏名。
」诏可依國子監契勘到事理施行。
八月二十八日,大司成張邦昌等奏:「檢會大觀四年八月十三日聖旨,貢士入等者,自今與中等并留太學以俟殿試,其上等人遇唱名日取旨。
又準大觀重修武學令,諸貢士應補上等者,取旨釋褐,中等俟殿試。
欲望武士上等依文士上等已降指揮,留武學以俟殿試。
」诏并依大觀四年八月十三日貢士等已降指揮。
五年七月一日,诏:「武士曾經崇甯五年以前省試下,依開封府、國子監進士例,許趁将來大比試。
」 六年八月六日,禮部奏:「昌化等軍州學生陳善長、黃理、祥璨、覃德輿、吳拱狀,為整會本路學事司,檢坐政和元年正月二十七日敕,修立到本路武士貢額五人。
照會武士既用本路元立武士額發貢,即是諸州解額内元樁留一分文士貢額充武士,自不相妨。
本司指揮出給公據,貢發前來。
今來本 路諸州并不曾将一分武士額樁留,例各充貢人數,合行駁退施行。
本路今勘當逐人所乞,難議施行。
尚書省勘會陳善長等并系逐州,不合用武士樁留一分人額升貢前來,雖當駁退,緣系官司差,自廣南遠地已貢到都,理可矜恤。
」诏陳善長、黃理、祥璨、覃德輿、吳拱五人并特許升貢,參入辟廱,仍令學事司各理充逐州大比前一年貢額。
七年五月十九日,兵部言:「充貢武士張晖狀,乞依政和六年十一月冬祀赦文,赴将〔來〕大比試。
本部勘會赦文止為進士,别無該載武士之文。
」诏武士與文士同,令兵部申明施行。
宣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殿中侍禦史惠柔民、秘書省著作佐郎柳約言:「準差充府監發解别試所考官,九月二日,具武士合格字号奏聞。
數内字号系内舍試上舍試卷,其當行人為是同場引試,卻同外舍試内舍印子,緻有差誤。
除已改正,将當行人施行,并元封對号官已舉覺外,所有臣等罪犯,伏望重行黜責。
」诏惠柔民可罷殿中侍禦史,柳約罷著作佐郎。
欽宗靖康元年五月二十七日,诏:「諸路州府軍監有習武藝知兵書人,仰知、通不限數保明解發赴阙,朕将親策于廷,量材拔用。
其籌策深遠,藝能絕倫,當不次升擢。
在京武學士,仰禮部擇日考試,具等第以聞。
不系在學人,亦許自陳收試,策(議)[義]弓馬優異者與推恩。
其太中大夫及侍從官至路分都監以上奏舉武舉人 ,自依條法施行。
」 近有旨,令府州軍監有習武藝知兵書人并解發赴阙,親策于廷。
竊惟武藝之人,間有知書者,州縣慮其不文,無以應大廷之問,則不敢解發。
願诏州縣,有武藝精強而不知兵書者,令赴所在投狀,州縣閱試,别作一項解赴殿前司按試藝能,使之前詣邊陲,收大功效,以稱強邊卻敵之用。
」從之。
令殿前司候解發到按試武藝精熟人,于崇政殿引呈。
六月十九日,太常寺主簿劉定言:「伏以上《續國朝會要》。
光堯皇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去年錫慶院試中武士未經推恩人,仰本部限一月開具等第姓名,申尚書省。
」 六月十三日,赦:「應諸路解發到材武人并錫慶院材武人,昨有緣事故趁赴不及之人,仰經禮、兵部投狀勘實,特與别行收試,具合格人姓名,申尚書省,取旨推恩。
」 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兵部言:「武舉人自來州軍即無解發額,止是赴兵部取解,依條以七十人赴省試,系軍頭引見司于内弓箭庫試驗弓馬,及省試别試所附試程文。
今行在揚州即無省試院、軍頭引見司,亦無處試驗,欲乞應就試得解及免解武舉人,并依文士例,各召京朝官二員結除名罪委保,赍所屬給到公據,赴兵部呈驗引保,于行在殿前司試弓馬訖,就淮南轉運司所在别場附試程文。
」從之。
三月四日,诏:「諸路已解發到材武人,令兵部将元給公據勘驗,如不曾揩改姓名月日,及所給公據在 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赦前,投試文狀在今年三月初三日已前,并許收試。
其靖康元年五月二十七日指揮更不施行。
」 三年八月五日,诏武舉發解依文舉人展至來年春取旨。
紹興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以武舉正奏名進士楊蓬補承信郎。
逢乞依文舉進士楊希仲等例,引用二年九月四日赦書免殿試補官例,故有是命。
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二十三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弓馬。
九月五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正奏名張深以下六人推恩:策入優等二人,與保義、承節郎;平等四人,第一、第四人與承節郎,第二、第三人武藝不合格,與進武校尉。
各展減磨勘年有差。
」從之。
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二十三日,上禦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四月八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正奏名陳鹗以下五人推恩:策入優等一名,與承節郎;平等二人,與承信郎、進武校尉。
特奏名潘璋以下一人,平等,并與進義校尉。
各展減磨勘年有差。
」從之。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二十五日,上禦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四月九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正奏名應褒然以下五人推恩:并策入平等,正奏名二人,與承節郎;特奏名三人,并與進義校尉。
各展減磨勘年有差。
」從之。
《文獻通考》:紹興十六年,始建武學。
兵部上武士弓馬及選試去留格:凡初補入學,步射弓一石。
若公私試,步騎射不中,即不許試程文。
其射格自一石五鬥以下九鬥,凡 五等。
上可其奏,因謂輔臣:「國家武選,政欲得人。
今諸将子弟皆恥習弓馬,求換文資。
數年之後,将無人習武矣!宜勸誘之。
凡武學生習七書兵法、步騎射,分上、内、外三舍,學生以百人為額,置博士一員,以文臣有出身或武舉高選人為之。
學谕一員,以武舉補官人為之。
」 十八年四月三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四日,上禦幄殿閱(說)[試]武舉弓馬。
十八日,尚書言:「拟到武舉進士柯熙以下八人推恩:正奏名七人,策入優等,第一名與保義郎;平等六人,第一名與承節郎,第二、第三人武藝不合格,與承信郎,第四至第六人與承節郎;特奏名一名,策入平等,與進義校尉。
各展減磨勘年有差。
」從之。
二十一年閏四月七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八日,上禦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十八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正奏名湯鷽以下六人推恩:第一名策入優等,與承節郎;平等五人,并與承信郎。
各展一年磨勘。
」從之。
二十四年三月八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九日,上禦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二十二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正奏名鄭矼以下一十六人,策入優等四人,第一人保義郎,第二至第四人與承節郎;平等一十人,内八人與承信郎,張彥述、嶽建壽各轉一官;特奏名二人,第一人與進義校尉,第二人雜犯,與下班祗應。
各展減磨勘年有差。
」從之。
二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太學博士兼武學博士周操言:「武舉登科者,第一人與巡檢差遣外,其餘例處以監當,使其舍平日所習,一旦從事于管庫之間,似 非選練武舉之本意。
乞自今武舉登科(人)[入]高等者,樞密院籍記姓名,候一任滿日,無過犯,有勞績,即加擢用。
其次者亦免充财谷管庫之任。
」從之。
二十七年三月八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九日,上禦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二十二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趙應熊以下一十六人推恩:正奏名一十五人,策入優等,第一名武藝絕倫,又省試第一名,特與保義郎、合門祗候,餘人并與承節郎;特奏名一名,與進義校尉。
各展減磨勘年有差。
」從之。
二十七日,宰執進呈趙應熊拟江南東路安撫司準備将,上曰:「應熊所試弓馬甚精,文字亦可采。
徽宗時,如馬擴(構)、馬識遠者馬擴構:「構」字犯宋高宗諱,疑衍。
《中興小紀》卷三七、《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七六所載亦無「構」字。
,皆以武舉擢用,或銜命出(強)[疆]。
今來所得,亦不可謂無人。
」 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左正言何溥言:「乞将武舉一科,參照祖宗典故,修立入官資格。
曆從戎事,免使監當。
其有才略出倫,許令帥司保舉,試之陣隊,以觀其能,禦侮扞城,量加擢用。
」吏、兵部看詳:「武舉舊法,未入親民,注三路鎮寨都監、監押、初任注雙員。
巡檢、駐
今詳學制,教谕聽與武士就學,質問七書兵法,即不令指教武士弓馬事藝。
除武學出身人可以通曉七書兵法外,其呈試事藝及諸軍教頭豈能通曉不唯于學制違背,兼于差注實有妨礙。
可今後諸州都監許先注武舉及武士上舍出身人兼教谕外,餘依近降指揮,遵依元豊法差注。
其教谕阙,止委知、通于本州島見任使臣内選谙曉七書兵法人保明提舉學事司差兼;又阙,即依大觀三年正月二十五日朝旨,對移武舉及上舍出身人。
」 九月十四日,兵部言:「禮部檢準大觀四年八月十二日朝旨,自今取貢額三分解發,立為永法。
其進士免解事務合行依舊外,即未審武舉有無指揮作進士例發解本部契勘,今來即未審武舉今後合與不合依進士例為永法若亦合依文士為永法,其牒官奏舉條令,合與不合行使本部契勘,今來若三分發解為永法額,比舊額少,有依舊令内舉官職任人,慮難依舊,合行改修。
緣元豊法後來有增添舉官職任人,欲乞隻依元豐法施行。
」诏依進士例,其保舉官 依元豊法。
今年八月十三日指揮,多士悉由鄉校,必月書季考歲升,積久而後至。
然士無常産久矣,事親治家,單丁自營,艱于從學者有遺逸之歎。
可自今取貢額三分,為大比前一年發解,許不入學之人及雖入學而系退黜者取應。
奕等元系武學生,止以侍親治家,貧窭不贍,難以守學,遂緻除籍。
今乞明降指揮,許奕等依前項指揮,許将來于大比前,赴部投納家狀收試。
』看詳欲乞将今日已前應元系在武學,因請假落籍不在學,及退黜之人,非因犯罪屏斥,别無違礙者,十月十四日,兵部言:「開封府武舉人崔奕等狀:『伏(今)[令]經國子監自陳,勘會詣實申部,依已降指揮,許令來年取應。
」從之。
政和元年正月二十六日,大司成張邦昌等言:「奉禦批學制局子,将分撥到五路諸科解額二分一百三十人,并州學解額八十人,充京畿等諸路武士貢額,令諸路以指揮到日,在學人數每十五人、五路每十四人貢一名。
尋取會修立到諸路武士貢額共一百六十九人,兵部具到已得朝旨,武學依文士存留科舉三分,許在學三舍生并曾經在學已除籍人取應,并于貢額内除豁三分,永充解額。
看詳大觀二年武舉,依進士三分科場,系于武舉舊解額八十人内取二十四人。
今來若依兵部符,令本監于見立到一百六十九人數内除豁三分,即是合取五十一人,比之前三分發解,計增一培以上, 顯屬太優,兼虧損天下貢額,亦慮未便。
今來欲于舊解額八十人數内除豁三分,以充武貢發解額。
武舉既已降指揮依進士例,在學武士不合取應。
緣今次未有奏舉人,欲依文士許入學而不因罪犯見系退黜之人取應,仍紐分數,每一十人解一名,無人可解則阙之。
武士貢額,仍依所立一百六十九人之數下諸路。
武舉省試,舊來正奏名止三十人。
自大觀元年已後,所增多二十人,本為貢士。
今來科舉,于舊省試奏名額内除豁三分,充科舉奏名。
」诏可依國子監契勘到事理施行。
八月二十八日,大司成張邦昌等奏:「檢會大觀四年八月十三日聖旨,貢士入等者,自今與中等并留太學以俟殿試,其上等人遇唱名日取旨。
又準大觀重修武學令,諸貢士應補上等者,取旨釋褐,中等俟殿試。
欲望武士上等依文士上等已降指揮,留武學以俟殿試。
」诏并依大觀四年八月十三日貢士等已降指揮。
五年七月一日,诏:「武士曾經崇甯五年以前省試下,依開封府、國子監進士例,許趁将來大比試。
」 六年八月六日,禮部奏:「昌化等軍州學生陳善長、黃理、祥璨、覃德輿、吳拱狀,為整會本路學事司,檢坐政和元年正月二十七日敕,修立到本路武士貢額五人。
照會武士既用本路元立武士額發貢,即是諸州解額内元樁留一分文士貢額充武士,自不相妨。
本司指揮出給公據,貢發前來。
今來本 路諸州并不曾将一分武士額樁留,例各充貢人數,合行駁退施行。
本路今勘當逐人所乞,難議施行。
尚書省勘會陳善長等并系逐州,不合用武士樁留一分人額升貢前來,雖當駁退,緣系官司差,自廣南遠地已貢到都,理可矜恤。
」诏陳善長、黃理、祥璨、覃德輿、吳拱五人并特許升貢,參入辟廱,仍令學事司各理充逐州大比前一年貢額。
七年五月十九日,兵部言:「充貢武士張晖狀,乞依政和六年十一月冬祀赦文,赴将〔來〕大比試。
本部勘會赦文止為進士,别無該載武士之文。
」诏武士與文士同,令兵部申明施行。
宣和五年十一月十一日,殿中侍禦史惠柔民、秘書省著作佐郎柳約言:「準差充府監發解别試所考官,九月二日,具武士合格字号奏聞。
數内字号系内舍試上舍試卷,其當行人為是同場引試,卻同外舍試内舍印子,緻有差誤。
除已改正,将當行人施行,并元封對号官已舉覺外,所有臣等罪犯,伏望重行黜責。
」诏惠柔民可罷殿中侍禦史,柳約罷著作佐郎。
欽宗靖康元年五月二十七日,诏:「諸路州府軍監有習武藝知兵書人,仰知、通不限數保明解發赴阙,朕将親策于廷,量材拔用。
其籌策深遠,藝能絕倫,當不次升擢。
在京武學士,仰禮部擇日考試,具等第以聞。
不系在學人,亦許自陳收試,策(議)[義]弓馬優異者與推恩。
其太中大夫及侍從官至路分都監以上奏舉武舉人 ,自依條法施行。
」 近有旨,令府州軍監有習武藝知兵書人并解發赴阙,親策于廷。
竊惟武藝之人,間有知書者,州縣慮其不文,無以應大廷之問,則不敢解發。
願诏州縣,有武藝精強而不知兵書者,令赴所在投狀,州縣閱試,别作一項解赴殿前司按試藝能,使之前詣邊陲,收大功效,以稱強邊卻敵之用。
」從之。
令殿前司候解發到按試武藝精熟人,于崇政殿引呈。
六月十九日,太常寺主簿劉定言:「伏以上《續國朝會要》。
光堯皇帝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去年錫慶院試中武士未經推恩人,仰本部限一月開具等第姓名,申尚書省。
」 六月十三日,赦:「應諸路解發到材武人并錫慶院材武人,昨有緣事故趁赴不及之人,仰經禮、兵部投狀勘實,特與别行收試,具合格人姓名,申尚書省,取旨推恩。
」 二年二月二十六日,兵部言:「武舉人自來州軍即無解發額,止是赴兵部取解,依條以七十人赴省試,系軍頭引見司于内弓箭庫試驗弓馬,及省試别試所附試程文。
今行在揚州即無省試院、軍頭引見司,亦無處試驗,欲乞應就試得解及免解武舉人,并依文士例,各召京朝官二員結除名罪委保,赍所屬給到公據,赴兵部呈驗引保,于行在殿前司試弓馬訖,就淮南轉運司所在别場附試程文。
」從之。
三月四日,诏:「諸路已解發到材武人,令兵部将元給公據勘驗,如不曾揩改姓名月日,及所給公據在 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赦前,投試文狀在今年三月初三日已前,并許收試。
其靖康元年五月二十七日指揮更不施行。
」 三年八月五日,诏武舉發解依文舉人展至來年春取旨。
紹興四年十一月十一日,以武舉正奏名進士楊蓬補承信郎。
逢乞依文舉進士楊希仲等例,引用二年九月四日赦書免殿試補官例,故有是命。
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二十三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弓馬。
九月五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正奏名張深以下六人推恩:策入優等二人,與保義、承節郎;平等四人,第一、第四人與承節郎,第二、第三人武藝不合格,與進武校尉。
各展減磨勘年有差。
」從之。
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二十三日,上禦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四月八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正奏名陳鹗以下五人推恩:策入優等一名,與承節郎;平等二人,與承信郎、進武校尉。
特奏名潘璋以下一人,平等,并與進義校尉。
各展減磨勘年有差。
」從之。
十五年三月二十四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二十五日,上禦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四月九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正奏名應褒然以下五人推恩:并策入平等,正奏名二人,與承節郎;特奏名三人,并與進義校尉。
各展減磨勘年有差。
」從之。
《文獻通考》:紹興十六年,始建武學。
兵部上武士弓馬及選試去留格:凡初補入學,步射弓一石。
若公私試,步騎射不中,即不許試程文。
其射格自一石五鬥以下九鬥,凡 五等。
上可其奏,因謂輔臣:「國家武選,政欲得人。
今諸将子弟皆恥習弓馬,求換文資。
數年之後,将無人習武矣!宜勸誘之。
凡武學生習七書兵法、步騎射,分上、内、外三舍,學生以百人為額,置博士一員,以文臣有出身或武舉高選人為之。
學谕一員,以武舉補官人為之。
」 十八年四月三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四日,上禦幄殿閱(說)[試]武舉弓馬。
十八日,尚書言:「拟到武舉進士柯熙以下八人推恩:正奏名七人,策入優等,第一名與保義郎;平等六人,第一名與承節郎,第二、第三人武藝不合格,與承信郎,第四至第六人與承節郎;特奏名一名,策入平等,與進義校尉。
各展減磨勘年有差。
」從之。
二十一年閏四月七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八日,上禦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十八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正奏名湯鷽以下六人推恩:第一名策入優等,與承節郎;平等五人,并與承信郎。
各展一年磨勘。
」從之。
二十四年三月八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九日,上禦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二十二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正奏名鄭矼以下一十六人,策入優等四人,第一人保義郎,第二至第四人與承節郎;平等一十人,内八人與承信郎,張彥述、嶽建壽各轉一官;特奏名二人,第一人與進義校尉,第二人雜犯,與下班祗應。
各展減磨勘年有差。
」從之。
二十六年九月十五日,太學博士兼武學博士周操言:「武舉登科者,第一人與巡檢差遣外,其餘例處以監當,使其舍平日所習,一旦從事于管庫之間,似 非選練武舉之本意。
乞自今武舉登科(人)[入]高等者,樞密院籍記姓名,候一任滿日,無過犯,有勞績,即加擢用。
其次者亦免充财谷管庫之任。
」從之。
二十七年三月八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九日,上禦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二十二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趙應熊以下一十六人推恩:正奏名一十五人,策入優等,第一名武藝絕倫,又省試第一名,特與保義郎、合門祗候,餘人并與承節郎;特奏名一名,與進義校尉。
各展減磨勘年有差。
」從之。
二十七日,宰執進呈趙應熊拟江南東路安撫司準備将,上曰:「應熊所試弓馬甚精,文字亦可采。
徽宗時,如馬擴(構)、馬識遠者馬擴構:「構」字犯宋高宗諱,疑衍。
《中興小紀》卷三七、《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七六所載亦無「構」字。
,皆以武舉擢用,或銜命出(強)[疆]。
今來所得,亦不可謂無人。
」 二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左正言何溥言:「乞将武舉一科,參照祖宗典故,修立入官資格。
曆從戎事,免使監當。
其有才略出倫,許令帥司保舉,試之陣隊,以觀其能,禦侮扞城,量加擢用。
」吏、兵部看詳:「武舉舊法,未入親民,注三路鎮寨都監、監押、初任注雙員。
巡檢、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