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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泊、捉賊,無遺阙,注監當。

    次任餘路進武校尉,注經使監當。

    昨來指揮,武舉正奏名保義郎以上,注沿江巡檢,承信郎、承節郎注兩淛、江南、福建未榜監當阙一次。

    又臣寮乞武舉第一人與堂除差遣,餘保義郎以上注巡檢、駐泊、捉賊、押隊,承節郎、承信郎、校尉注準備差使、緝捕盜賊。

    欲自今武舉承節郎、承信郎與通 注沿邊親民巡檢、縣尉或監當窠阙,其校尉止依已降指揮差注。

    」從之。

     五月十七日,诏武舉人依府監年數與免解。

     三十年三月九日,上禦集英殿策試武舉進士。

     十日,上禦幄殿閱試武舉弓馬。

     二十二日,尚書省言:「拟到武舉進士樊仁遠以下二十人推恩:正奏名一十九人,策入優等七人,第一名與保義郎,六人并承節郎;平等一十二人,并承信郎;特奏名一名,與進義校尉。

    各展減磨勘年有差。

    」從之。

    以上《中興會要》。

     壽皇聖帝隆興元年正月八日,兵部言:「武舉省試,例附禮部貢院别試所。

    今降旨更不臨軒。

    其免省還試特奏名武舉人,合試兵機策一道,欲乞就差本院考試官出題考校。

    」從之。

     三月二十三日,殿中侍禦史胡沂言:「國家艱難以來,屢頒诏旨,數路搜揚将臣,然臣竊以謂猶未盡也。

    夫設武舉,立武學,蓋将有所用也。

    及臨軒唱第,名在一二者,固蒙褒擢,餘皆吏部授以搉酤征商之事,所養非所用,所用非所養,殆非上之求材,下之應舉之本意。

    欲望與大臣審度計義,取近歲應中武舉之人,量其高下,與其考任之淺深,定為品格,分差沿邊屯駐将下準備差使。

    舊沿邊各有巡檢,其下士卒亦有部伍。

    今之資曆深者,亦可為之乎淮甸荊襄之間,邑各有尉,其下弓級亦習武藝。

    今之資曆淺者,亦可為之乎如是則武藝之士,豈猶已中選者,人人思奮,而遐方遠邑方習舉業者,亦皆欣 然相率而上之所求矣。

    」從之。

     《文獻通考》:孝宗隆興元年禦試,得正奏名三十七人。

    殿中侍禦史胡沂言:「臣觀唐之郭子儀,以武舉異等初補右衛長史,曆振遠橫寨天德軍使。

    祖宗時試中武藝人,并赴陝西任使。

    又武舉中選者,或除京東捉賊,或三路沿邊,試其效用,或經略司教押軍隊,準備差使。

    今率授以搉酤之事,是所取非所用,所用非所學也。

    臣請取近歲中選人數,量其材品之高下,考任之深淺,授以軍職,使之習練邊事,谙曉軍旅,實選用之初意也。

    」 二年正月十四日,诏:「應武舉第三名已上人,一任回,仍赴樞密院陳狀,铨量與合入差遣。

    其才識卓越者,具名以聞。

    」 幹道元年五月十一日,诏:「成忠郎、新荊湖南路安撫司準備将領孫顯祖,昨應武舉,程文第一,武藝絕倫,補保義郎,可依趙應熊例,加合門祗候,仍改殿司軍中差遣。

    」應熊例在紹興二十七年。

     二年三月七日,絕倫人須晉,诏與免省,候唱名日降等推恩。

    先是晉乞依趙應熊例奏裁,洪适等曰:「絕倫人在法不以策義優平,或一場稍可采者,并奏裁。

    昨試院推行,已失法意。

    」上問程文如何,适等言文理亦粗可采,上以有專法,遂命之。

     十七日,兵部言:「舊例,皇帝登寶位,臨軒策試,系推龍飛恩例。

    今舉已降旨依典故施行。

    武舉進士合推恩數,緣崇甯、建炎年該龍飛典例,自渡江案牍散逸,無憑契勘。

    伏乞詳酌。

    」诏比附進士正奏名例,第一名特更與轉一官,第二、第三名依第一名恩例。

     十八日,中書舍人蔣芾言:「國家開設武學,教養智勇之士。

    然既第之後,問其所職,則莞庫而已。

    夫孫子、吳起之術,非可用于勾稽;由基、飛衛之技,非可施于錢谷也。

    願诏本兵大臣議定其制,繼自今以武舉登第者,悉授以軍中之職,安知異時無郭子儀者出于其 間哉」诏應武〔舉〕出身人,候關升親民,實曆一任,如有材能,許監司帥守薦舉,取旨,與将副差遣。

    上複問帝宰臣巡檢比将副高下,洪适等曰:「在巡檢則為親民,武舉初任人亦可入,止帶權字,所以欲關升後始命以将副。

    」上曰:「恐太驟,須議之。

    」 六月八日,诏武舉正奏名承節郎吳管差充侍衛步軍司準備将職事。

    以主管步軍司陳敏言管素蘊韬略,願從軍效力,故有是命。

     七月二十七日,中書門下省言:「紹興重修貢舉令,諸應武舉被舉人,限六月到阙。

    承前多以七月中引試,自紹興二十四年指揮定用八月十五日。

    今若令舉人六月終到阙,恐在旅日久。

    」诏自今應舉人并限七月到阙,限内不到,并不收試,餘依見條。

     五年二月二十五日,樞密院檢詳諸房文字林栗言:「竊見省試舉人,考定字号聞奏,準差台官拆号發榜。

    武舉絕倫,止委封彌官,輕重不等。

    欲乞自今武舉省試,并依避親舉人考校字号,先具聞奏,并付拆号官下考試院考校。

    承前并以舉人三場分送三房,各随一場最優處攢類編排,蓋欲參取所長,兼防奸弊。

    近者被命考校,獨武舉程文,前後兩場試卷并入一房,深慮非宜,遂令互考,理或可行。

    欲乞詳酌。

    」從之。

     三月二十七日,诏監司、帥臣、管軍、侍從于見任待阙寄居武舉人内薦,歲具有無文狀以聞,諸州軍監守臣仿之。

     《文獻通考》:幹道五年廷試,始依文舉給黃牒,同正奏名三十三人,榜首賜武舉及第,餘并賜武舉出身。

    上垂意武科,以授官與文士不類,诏自今第一人補秉義郎,堂除諸司計議官,序位在機宜之上;第二、第三人保義郎,諸路帥司準備将領,代還,轉忠翊郎;第四、第五人承節郎,諸路兵馬監押,代還,轉保義郎。

    皆仿進 士甲科恩例。

    四年,又以文舉狀元代還,例除館職,亦召武舉榜首合門舍人。

    五年禦試,得正奏名四十四名,始立武學國子額,收補武臣親屬。

    其文臣親屬願赴武補者亦聽。

    七年,初立武舉絕倫并從軍法,凡願從軍者,殿試第一人與同正将,第二、第三名同副将,第五名以上、省試第六名以下并同準備将。

    從軍以後立軍功及人材出衆,特旨擢用。

    上曰:「武舉本求将帥之才,今前各皆從軍,以七年為限,則久在軍中,谙練軍政,他日可備擢用。

    」武臣試換文資,祖宗朝許從官三人薦舉。

    紹興令敦武郎以下,聽召保官二人,以經義詩賦求試。

    其後太學諸生久不第者,多去從武舉,已乃鎖廳應進士第,凡以秉義或忠翊皆換京秩恩數,與第一人等。

    後以林穎秀言:「武士舍棄弓矢,更習程文,褒衣大袖,專效舉子。

    夫科以武名,不得雄健喜功之士,徒啟其僥幸名爵之心。

    」于是诏自今毋得鎖換。

     六年正月十九日,敷文閣待制、提舉佑神觀劉章乞複武舉制科,不必如漢唐科目之繁,召試天下士,以備将帥之用。

    上曰:「此一事甚善,當令詳酌立科。

    」 三月二十六日,诏:「武學生李國勳,将來省試,令還省試絕倫弓弩一次,如合格,許赴殿試絕倫。

    即有不中,依舊赴三等弓馬。

    」國勳該免省,乞赴廷試絕倫,下兵部勘會,而有是命。

     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試秘書少監兼權兵部侍郎周必大,乞将應試武舉人,雖發奏在三月以後,權許收試。

    虞允文奏曰:「文士應舉,初不用保奏,臨期投卷,便可就試。

    武舉須保奏,又限以當年三月以前,拘矣。

    」上複問:「舊法限以三月,何故」允文曰:「蓋慮試人太冗耳。

    」上皆然之。

     七月十七日,國子監司業劉焞等言:「紹興二十六年複興武學之後,就舉人數浸多,非複向日之比。

    而逐舉将免解人數等除,解額日就仄狹。

    今欲将免解人赴省試外該赴解試人,立定若幹人為額,庶得允惬。

    」诏正解以五十人為額。

     八 月三日,中書門下省勘會在法奏舉武舉人,内外各許奏舉一名,人數太狹。

    诏自今内外各許奏舉二名。

     十二月十七日,中書門下省〔言〕:「應武舉絕倫進士李嶽、顧諒 狀,已于比試弓弩合格,程文取中,又于解試弓弩皆合格,試程文被黜。

    在法,武藝絕倫,不以策義優平,或一場稍可采者奏裁。

    其李嶽、顧諒弓弩并應法外,試卷文義稍有可采。

    」诏李嶽、顧諒并特免解一次。

     二十八日,武舉解進士遊夢協等言:「武舉每當大比,到省率以七十人為限,合格不許過三十人。

    緣今絕倫人到省已十餘,上舍免省又加三四,皆在三十名省額筭除之數,比之常舉,虧數已甚。

    乞以絕倫人别作一科,及免省人勿複筭除省額。

    」勘會今舉正解五十人,免解二十九人,絕倫十一人,省試三十人為額,免省三人。

    诏(令)[今]舉武舉省試,除免省三人外,以上十人為額取放。

     八年正月十八日,诏:「武學生該遇紹興三十二年覃恩,先曾升補内舍生,或在學已及五年,曾經公試或私試中選人,并特與放行今來省試。

    」 三月二十三日,兵、吏部言:「已降旨,武舉正、特奏名進士,并依文舉例,唱名日給黃牒告命。

    緣文舉正奏名黃牒,稱賜進士及第、進士出身、同進士出身。

    承前武舉唱名,止給付身,稱保義、承節、承信郎校之類,并及展減磨勘。

    今欲于武舉牒前銜作武舉正奏名某,絕倫人于正奏名上添『絕倫』二字,其後拟第一名賜武舉及第,餘并賜武舉出身并所補官。

    特奏名前銜作武舉特奏名某,後拟所補官資、展減磨 勘一節。

    候黃甲指揮下,令吏部出給公據。

    」從之。

     四月一日,集英殿武舉唱名。

    其間有策系優等絕倫、武藝并應格者,反具在平等之後,如第一名亦止補保義郎。

    上顧虞允文等曰:「此恐未當,宜别措置。

    」 同日,诏唱名武舉進士,本貫系潛藩人,令兵部比附文舉升名。

    其後唱名,第十六人吳克孝貫建甯府,系皇帝潛藩,令升名。

    有司言:「武舉比之文士,即無五甲。

    欲令吳克孝用升名恩例,将已展一年磨勘更不展年。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一日,臣僚言:「祖宗采李唐之法,置武舉以侍四方英俊,此将才淵薮也。

    自渡江以來,西北之士流落蜀漢者,往往無力以進。

    而又限以保奏之官,寒微何由可得故每舉就試,不過數十人,其取人不廣如此。

    欲望頒武舉之法于四川,令四路(師)[帥]臣、憲漕、知州、軍監、(鈴)[钤]轄、路分及寄居侍從以上,每舉各保一員,而興元府、利、阆、金、洋、階、成、西和、鳳州各保三員,較其藝能,命之以官而任使之。

    他日,諸将中未必無郭子儀輩出也。

    」兵部勘會:「四川文士解額七百二十五人,紐筭武舉合取二十一人,省額六人,比試額四十二人,欲乞令四川宣撫司酌度均撥下逐路轉運司,照本部條旨收試。

    其已得解人,并赴宣撫司類試。

    仍令本司将合格省試人發赴行在,與本部武舉人混雜殿試。

    今四川武舉既初創行,恐試者尚寡,欲乞令本路轉運司據數比試,以二人解發一名。

    如四川得解人通未及二十一人之數,即三人五分,與放省額一名。

    他有未盡,令宣撫司 續具申明。

    」從之。

    其後四川宣撫司言:「昨臣僚奏請,蓋為西北流寓素習武藝之人,多寄居利州路,所以許興元府等處所保人數,比他路(所以)獨多。

    今先以省部所立四川武舉解試、比試額通四十二人參酌,以十分為率,分撥利州路四分,計十六人。

    餘六分,依省部勘當,以三路文解多寡酌度均撥,成都府路十二人,潼川府路十人,夔州路四人,并為額。

    」從之。

     九年九月八日,禦前弓馬子弟所言:「幹辦公事黃飛乞以新差京畿第二正将比換殿前司額外正将差遣。

    」上曰:「武舉之人,能自陳從軍,尤可激勸。

    」從之。

    以上《幹道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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