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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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道舉科首一兩句為問,能以本經注疏對而加以文辭潤色發明之者為上天頭原批:「『之』字疑衍。
」;或不指明義理,但引注疏備者次之,并為通明;若引注疏及六分者為粗;其不識本義,或連引他經而文意乖戾、章句斷絕者為否。
并以四通為〔合〕格(合)。
九經、五經止問大義,而不須注文全備。
其《九經》場數并減二場,仍不問兼經。
」 嘉佑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诏:「應明經舉者,内三禮、三傳科兼經中小二經。
」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四年二月一日,中書門下言:「明經科欲行廢罷,并諸科額内元解明經人數添解進士,及更俟一次科場,不許新應人投下文字,漸令改習進士。
仍于京(陝)[東]東西、河東、河北、京西五路先置學官,使之教導。
其南省所添進士奏名,仍且令别作一項,止取京東等五路應進士并府監諸路曾應諸科改應進士充,所貴合格者多,可以誘進諸科向習進士科業。
」從之。
八月八日,知德州閻充國言:「乞許舊讀《春秋》舉人且于三傳中治一經為業。
看詳諸路舊應三傳明經人,如不願改科應進士舉者,欲令依舊應本科。
仍依明經舊條考校,如合格,即于諸科額内解送。
将來科場,非曾應三傳明經人,不得辄應此科。
」從之。
《文獻通考》:熙甯八年頒王安石《詩》《書》《周禮義》于學官,謂之《三經新義》。
先是,王安石奏學官試文,且言黎侁、張谔文勝而違經旨,帝曰:「今談經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
卿有所著,其以頒行,使 學者歸一。
」安石曰:「已令陸佃、沈季長訓釋《詩》義矣。
」帝曰:「佃輩信能發明奧旨乎」安石曰:「雖命之訓,而臣實商度也。
」舊制開封府發解三百餘額,國子監額不及其半,至是合試而通取之。
哲宗元佑六年四月六日,诏複置通禮科,其解額分數及考格式等,令禮部立法以聞。
仍令太常寺将《開寶通禮》重行校定,送國子監頒行。
其後紹聖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罷五路經律、通禮科,其額撥入進士正額。
以上《續國朝會要》。
《中興》、《幹道會要》無此門。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二八行科 八行科 徽宗大觀元年三月十八日,诏曰:「學以風俗明人倫,今有教養之法,而未有善俗明倫之制。
蓋設學校,置師儒,所以敦孝悌。
朕考成周之隆,教萬民而賓興以六德六行,否則威之以不孝不悌之刑。
比已立法,保任孝悌睦、任恤忠和之士。
去古綿邈,士非裡選,習尚科舉,不孝不悌,有時而容。
故仕官臨政,趨利犯義,诋讪貪污,無不為者。
此官非其人,士不素養故也。
近因餘暇,稽《周官》之書,制為法度, 頒之學校,明倫善俗,庶幾于古。
諸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内親為睦,善外親為,信于朋友為任,仁于州裡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
士有孝悌睦任恤忠和八行,見于事狀,着于鄉裡,耆鄰保伍以行實申縣,縣令佐審察,延入縣學,考驗不虛,保明申州。
孝悌忠和為上,睦為中,任恤為下。
保明如令,不以時随奏,貢入太學,免試為太學上舍。
司成以下引問考驗,較定不誣,申尚書省取旨,釋褐命官,優加拔用。
士有全備上四行,或不全一行而兼中等二行一者為州學上舍上等之選;不全上二行而兼中等一行,或不全上三行而兼中二行者,為上舍中等之選;不全上三行而兼中一行,或兼下一行者,為上舍下等之選;全有中二行,或中等一行而兼下一行者,為内舍之選;餘為外舍之選。
中三舍之選者,上舍貢入;内舍在州學半年,不犯第二等罰,升為上舍;外舍一年,不犯第三等罰,升内舍。
被貢入太學者,上等在學半年,不犯第三等罰,司成以下考驗行實聞奏,依太學貢士釋褐法,取旨推恩;中等依太學上等法,待殿試推恩;下等依太學中等法。
上舍上等,其家依官戶法,中下等免戶下支移折變借身丁,内舍免支移身丁。
」 八月十七日,資政殿學士、中太一宮使兼侍讀鄭居(申)[中]劄子奏鄭居中:原作「鄭居申」,據《宋史》卷三五一《鄭居中傳》改。
:「近蒙聖慈賜臣禦筆八行八刑書,欲望以所賜模寫于石,立之學宮次及太學辟廱 、天下郡邑,如石經比。
」從之。
十二月一日,提舉福建路學事陳汝錫奏,乞今後諸路不限在外在學,惟其人則舉之。
上批:「凡八行八刑之士所在,皆得以名聞,法無在學不在學之限。
可令學制局申明行下。
」 《文獻通考》:自元佑仿古,創立經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藝文。
間取禮部試黜之士,附寘恩科,其時禦史既已咎其無所甄别矣。
及八行科立,專以八行全(編)[偏]為三舍高下,不間内外,皆不試而補,則往往設為形迹,以求入于八行,固已可厭。
至于請托徇私,尤難防禁。
大抵兩科相望,幾數十年,乃無一人卓然能自着見與名格相應者。
而八行又有甚弊,士子跅,公私交患苦之,不能誰何,乃借八行名稱納之學校,使其冀望無罰應貢則稍且自戢,而長史實恐缪舉從坐,故甯使之占額不貢。
以是知略實藝而追古制,其難蓋如此也。
三年二月十六日,提舉黔南路學事戴安仁狀:「契勘所管多是新創州郡新民,其間亦有孝悌睦任恤忠和之性,蓋為生于僻陋之邦,習俗鄙夷,不知禮儀。
方今朝廷廣設學校,雖遐方僻邑,皆置師儒,教導必有其人。
今欲曉谕鄉村團落,間有孝悌睦任恤忠和者,次第保舉一二人,量與推賞,以激勸風俗。
」從之。
四年正月一日,臣寮言:「陛下躬禦翰墨,裁成典訓,俾得以八行保任,非特考其藝能而已,所以優待行己修潔、學術已成之人,可謂至矣。
待之既已如此之至, 則責之不可以不嚴切。
聞迩來諸路以八行貢者多或違诏旨失法意,而有司不以為非,臣恐由此浸以成弊。
今略取其一二事狀着明者論之。
如親病割股,或對佛燃頂,或剌臂出血寫青詞以禱,或不茹葷,常誦佛書,以此謂之孝;或嘗救其兄之溺,或與其弟同居十餘年,以此謂之悌;其女适人,貧不能自給,取而養之于家,為善内親;又以窮窭,收而教之,為善外親。
此則人之常情,仍以一事分為睦二行。
嘗一遇歉歲,率豪民以粥食饑者,而謂之恤。
夫粥食饑者乃豪民共為之而已,獨謂之恤可乎又有嘗收養一遺棄小兒者,嘗救一跛者之溺,皆以為恤。
如此之類,不可遽陳。
今所保任多不言學術,意皆其鄉曲尋常之人,非所謂士者。
願下之太學,俾長貳博士考以道義,别白是非,澄去冒濫,勿使妄進,務在不失法意而已。
」诏太學辟廱長貳等并諸路學事同考以道藝,别白是非,澄去冒濫。
政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江南西路提舉學事司言:「(士)[吉]州助教孫德臣有孝悌睦三行,吉水縣、筠州上高縣主簿曾緘孝行顯著此句疑有脫誤。
,及本人有睦任恤四行事迹。
朝廷敦勸八行,以厚風俗,而未許舉八行明文,恐未盡搜賢士之意。
」诏許令奏舉。
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臣寮上言:「陛下制為八行之法,待豪傑異能之士。
自崇、觀迄今,海内蒙化,比雖民庶田野之間,有節義顯白,如《詩》、《書》之所稱者。
朝廷旌賞四方,萬 裡之民有不獲知,宜令有司裒聚,頒降中外。
」從之。
五年六月十八日,臣寮言:「昨者江南東路提舉學事司言,前(繞)[饒]州知、通、教授、縣令佐審察八行貢士萬宗孟,補充上舍,升入太學。
本學考驗别無顯迹,已行退黜。
宗孟近因赴試到阙,複肆論訟。
朝廷灼見狂妄,謂宗孟全無士行,尋被旨先次駁放,依屏斥法,而本路當職官謬舉之罪,迄今尚稽典憲。
」诏提舉學事官降一官,教授沖替,系公罪事稍重,知、通、令、佐罰〔銅〕十斤。
六年二月七日,權發遣陝州吳羽奏:「乞今後每歲終,令有司類聚八行已推恩人,各着事實雕印,頒之郡縣。
庶薄海内外,鹹知陛下德意之美。
」從之。
以上《續國〔朝〕會要》。
《國朝中興》、《幹道會要》無此門。
【宋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二童子科 童子科 案:童子考試,原分童子科、童子試、賜童子出身,各自為類,今亦仍之。
嘉定五年正月二十三日,臣僚言:「竊見進士一科,試以三場,限以三載。
間有舉子多而員額窄者,每數百人取一人,為選如此其艱。
童子一科,近年應舉者源源不絕,此皆明作人小子有造之效,然有恩數太濫之弊。
照得童子能《九經》者免一解,兼講說書免兩解。
今之所講說者,不過父兄以講義與之誦念,實未嘗通曉義理。
以背念《九經》方免一解,背念一經講義亦免一解,是以講說免者不其大僥幸乎!乞今後通念《九經》及講說者,隻于免一解之外,特賜束帛,以示優異。
」從之。
四月十一日,臣僚言:「女童子吳志端令中書覆試。
竊謂童子設科,所以旌穎異、儲器業也。
本朝名公儒,如楊億、晏殊之倫,載在史冊,後世歆慕。
今志端乃以女子應此科,縱使盡合程度,不知他日将安所用況豔妝怪服,遍見朝士,所至聚觀,無不駭愕。
嘗考《禮記》,女子之職,惟麻枲絲繭、織組紃是務,又曰:『女子出門,必擁蔽其面。
』志端既号習 讀,而昧此理,奔走納谒,略無愧怍。
其執以為詞者,不過淳熙間有林幼玉一人,以九歲中選。
今志端但知選就,傍附八歲申乞,不思身已長大。
十目所視,其可欺乎傥或放行覆試,必須引至都堂,觀聽非便。
乞收還指揮,庶幾崇禮化,厚風俗。
若以其經國子監挑試,則量賜束帛,以示優異。
」從之。
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臣僚言:「童子設科,齒幼而業精,或中是選,人以為榮,己亦無怍。
鹹平中有重轲六歲,召入,誦《易》精通,覆使賦詩,援筆而就,遂獎錄之。
元佑中,有朱天錫九歲,亦召入,取諸經試之,随問即誦,不遺一字,嘉其天禀,賜書以歸。
是二人者,始可以言神童。
迩來應是科者,或年至十二三,甚而十四五,俱冒稱十歲以下。
方居髫,而已示之以诳,異時見諸事業,欲其着誠去僞亦難矣。
矧自己卯訖辛巳,僅踰二載,而取中者已四十有六,冒濫若此,顧足以為貴乎政和二年,童子陳乞誦書,有诏并不試驗,時以其數滋多故也。
紹興三年,輔臣進呈誦書習射童子,求試于有司者凡九人。
高宗皇帝嘗有聖語:『上有所好,下必有甚焉。
蓋繇昨嘗推恩一二童子,故求試者雲集。
此雖善事,然可以知人主好惡,不可不審。
各賜束帛,令歸本貫。
』大哉言乎!今之童子固未欲遽尼其來,當思有以嚴其選,每歲取放人數,毋俾太濫,合行斟酌,立為定額。
自本縣試驗,保明申州,或其人能誦而齒似長,亦必黜而不升。
以至 胄監,後省試亦如之。
考察既詳,僞冒斯革。
欲望亟賜施行,庶于此科作成有用。
」都省照得:「童子設科,從來未曾立定試期并取放名額。
比年以來,多有暗減歲數,州縣複不審核,寖成冒濫。
臣僚有此奏請,合詣指揮。
」诏自今後童子舉,每歲以三人為額,仍令禮部行下諸路州軍,須管精加核實年甲挑試,結罪保明,申禮部國子監,定以三月初七日類聚挑試。
将試中合格人具申朝廷,用三月十七日赴中書後省覆試。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三唱名
」;或不指明義理,但引注疏備者次之,并為通明;若引注疏及六分者為粗;其不識本義,或連引他經而文意乖戾、章句斷絕者為否。
并以四通為〔合〕格(合)。
九經、五經止問大義,而不須注文全備。
其《九經》場數并減二場,仍不問兼經。
」 嘉佑三年七月二十九日,诏:「應明經舉者,内三禮、三傳科兼經中小二經。
」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四年二月一日,中書門下言:「明經科欲行廢罷,并諸科額内元解明經人數添解進士,及更俟一次科場,不許新應人投下文字,漸令改習進士。
仍于京(陝)[東]東西、河東、河北、京西五路先置學官,使之教導。
其南省所添進士奏名,仍且令别作一項,止取京東等五路應進士并府監諸路曾應諸科改應進士充,所貴合格者多,可以誘進諸科向習進士科業。
」從之。
八月八日,知德州閻充國言:「乞許舊讀《春秋》舉人且于三傳中治一經為業。
看詳諸路舊應三傳明經人,如不願改科應進士舉者,欲令依舊應本科。
仍依明經舊條考校,如合格,即于諸科額内解送。
将來科場,非曾應三傳明經人,不得辄應此科。
」從之。
《文獻通考》:熙甯八年頒王安石《詩》《書》《周禮義》于學官,謂之《三經新義》。
先是,王安石奏學官試文,且言黎侁、張谔文勝而違經旨,帝曰:「今談經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
卿有所著,其以頒行,使 學者歸一。
」安石曰:「已令陸佃、沈季長訓釋《詩》義矣。
」帝曰:「佃輩信能發明奧旨乎」安石曰:「雖命之訓,而臣實商度也。
」舊制開封府發解三百餘額,國子監額不及其半,至是合試而通取之。
哲宗元佑六年四月六日,诏複置通禮科,其解額分數及考格式等,令禮部立法以聞。
仍令太常寺将《開寶通禮》重行校定,送國子監頒行。
其後紹聖元年四月二十五日,诏罷五路經律、通禮科,其額撥入進士正額。
以上《續國朝會要》。
《中興》、《幹道會要》無此門。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二八行科 八行科 徽宗大觀元年三月十八日,诏曰:「學以風俗明人倫,今有教養之法,而未有善俗明倫之制。
蓋設學校,置師儒,所以敦孝悌。
朕考成周之隆,教萬民而賓興以六德六行,否則威之以不孝不悌之刑。
比已立法,保任孝悌睦、任恤忠和之士。
去古綿邈,士非裡選,習尚科舉,不孝不悌,有時而容。
故仕官臨政,趨利犯義,诋讪貪污,無不為者。
此官非其人,士不素養故也。
近因餘暇,稽《周官》之書,制為法度, 頒之學校,明倫善俗,庶幾于古。
諸士有善父母為孝,善兄弟為悌,善内親為睦,善外親為,信于朋友為任,仁于州裡為恤,知君臣之義為忠,達義利之分為和。
士有孝悌睦任恤忠和八行,見于事狀,着于鄉裡,耆鄰保伍以行實申縣,縣令佐審察,延入縣學,考驗不虛,保明申州。
孝悌忠和為上,睦為中,任恤為下。
保明如令,不以時随奏,貢入太學,免試為太學上舍。
司成以下引問考驗,較定不誣,申尚書省取旨,釋褐命官,優加拔用。
士有全備上四行,或不全一行而兼中等二行一者為州學上舍上等之選;不全上二行而兼中等一行,或不全上三行而兼中二行者,為上舍中等之選;不全上三行而兼中一行,或兼下一行者,為上舍下等之選;全有中二行,或中等一行而兼下一行者,為内舍之選;餘為外舍之選。
中三舍之選者,上舍貢入;内舍在州學半年,不犯第二等罰,升為上舍;外舍一年,不犯第三等罰,升内舍。
被貢入太學者,上等在學半年,不犯第三等罰,司成以下考驗行實聞奏,依太學貢士釋褐法,取旨推恩;中等依太學上等法,待殿試推恩;下等依太學中等法。
上舍上等,其家依官戶法,中下等免戶下支移折變借身丁,内舍免支移身丁。
」 八月十七日,資政殿學士、中太一宮使兼侍讀鄭居(申)[中]劄子奏鄭居中:原作「鄭居申」,據《宋史》卷三五一《鄭居中傳》改。
:「近蒙聖慈賜臣禦筆八行八刑書,欲望以所賜模寫于石,立之學宮次及太學辟廱 、天下郡邑,如石經比。
」從之。
十二月一日,提舉福建路學事陳汝錫奏,乞今後諸路不限在外在學,惟其人則舉之。
上批:「凡八行八刑之士所在,皆得以名聞,法無在學不在學之限。
可令學制局申明行下。
」 《文獻通考》:自元佑仿古,創立經明行修科,主德行而略藝文。
間取禮部試黜之士,附寘恩科,其時禦史既已咎其無所甄别矣。
及八行科立,專以八行全(編)[偏]為三舍高下,不間内外,皆不試而補,則往往設為形迹,以求入于八行,固已可厭。
至于請托徇私,尤難防禁。
大抵兩科相望,幾數十年,乃無一人卓然能自着見與名格相應者。
而八行又有甚弊,士子跅,公私交患苦之,不能誰何,乃借八行名稱納之學校,使其冀望無罰應貢則稍且自戢,而長史實恐缪舉從坐,故甯使之占額不貢。
以是知略實藝而追古制,其難蓋如此也。
三年二月十六日,提舉黔南路學事戴安仁狀:「契勘所管多是新創州郡新民,其間亦有孝悌睦任恤忠和之性,蓋為生于僻陋之邦,習俗鄙夷,不知禮儀。
方今朝廷廣設學校,雖遐方僻邑,皆置師儒,教導必有其人。
今欲曉谕鄉村團落,間有孝悌睦任恤忠和者,次第保舉一二人,量與推賞,以激勸風俗。
」從之。
四年正月一日,臣寮言:「陛下躬禦翰墨,裁成典訓,俾得以八行保任,非特考其藝能而已,所以優待行己修潔、學術已成之人,可謂至矣。
待之既已如此之至, 則責之不可以不嚴切。
聞迩來諸路以八行貢者多或違诏旨失法意,而有司不以為非,臣恐由此浸以成弊。
今略取其一二事狀着明者論之。
如親病割股,或對佛燃頂,或剌臂出血寫青詞以禱,或不茹葷,常誦佛書,以此謂之孝;或嘗救其兄之溺,或與其弟同居十餘年,以此謂之悌;其女适人,貧不能自給,取而養之于家,為善内親;又以窮窭,收而教之,為善外親。
此則人之常情,仍以一事分為睦二行。
嘗一遇歉歲,率豪民以粥食饑者,而謂之恤。
夫粥食饑者乃豪民共為之而已,獨謂之恤可乎又有嘗收養一遺棄小兒者,嘗救一跛者之溺,皆以為恤。
如此之類,不可遽陳。
今所保任多不言學術,意皆其鄉曲尋常之人,非所謂士者。
願下之太學,俾長貳博士考以道義,别白是非,澄去冒濫,勿使妄進,務在不失法意而已。
」诏太學辟廱長貳等并諸路學事同考以道藝,别白是非,澄去冒濫。
政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江南西路提舉學事司言:「(士)[吉]州助教孫德臣有孝悌睦三行,吉水縣、筠州上高縣主簿曾緘孝行顯著此句疑有脫誤。
,及本人有睦任恤四行事迹。
朝廷敦勸八行,以厚風俗,而未許舉八行明文,恐未盡搜賢士之意。
」诏許令奏舉。
四年九月二十三日,臣寮上言:「陛下制為八行之法,待豪傑異能之士。
自崇、觀迄今,海内蒙化,比雖民庶田野之間,有節義顯白,如《詩》、《書》之所稱者。
朝廷旌賞四方,萬 裡之民有不獲知,宜令有司裒聚,頒降中外。
」從之。
五年六月十八日,臣寮言:「昨者江南東路提舉學事司言,前(繞)[饒]州知、通、教授、縣令佐審察八行貢士萬宗孟,補充上舍,升入太學。
本學考驗别無顯迹,已行退黜。
宗孟近因赴試到阙,複肆論訟。
朝廷灼見狂妄,謂宗孟全無士行,尋被旨先次駁放,依屏斥法,而本路當職官謬舉之罪,迄今尚稽典憲。
」诏提舉學事官降一官,教授沖替,系公罪事稍重,知、通、令、佐罰〔銅〕十斤。
六年二月七日,權發遣陝州吳羽奏:「乞今後每歲終,令有司類聚八行已推恩人,各着事實雕印,頒之郡縣。
庶薄海内外,鹹知陛下德意之美。
」從之。
以上《續國〔朝〕會要》。
《國朝中興》、《幹道會要》無此門。
【宋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二童子科 童子科 案:童子考試,原分童子科、童子試、賜童子出身,各自為類,今亦仍之。
嘉定五年正月二十三日,臣僚言:「竊見進士一科,試以三場,限以三載。
間有舉子多而員額窄者,每數百人取一人,為選如此其艱。
童子一科,近年應舉者源源不絕,此皆明作人小子有造之效,然有恩數太濫之弊。
照得童子能《九經》者免一解,兼講說書免兩解。
今之所講說者,不過父兄以講義與之誦念,實未嘗通曉義理。
以背念《九經》方免一解,背念一經講義亦免一解,是以講說免者不其大僥幸乎!乞今後通念《九經》及講說者,隻于免一解之外,特賜束帛,以示優異。
」從之。
四月十一日,臣僚言:「女童子吳志端令中書覆試。
竊謂童子設科,所以旌穎異、儲器業也。
本朝名公儒,如楊億、晏殊之倫,載在史冊,後世歆慕。
今志端乃以女子應此科,縱使盡合程度,不知他日将安所用況豔妝怪服,遍見朝士,所至聚觀,無不駭愕。
嘗考《禮記》,女子之職,惟麻枲絲繭、織組紃是務,又曰:『女子出門,必擁蔽其面。
』志端既号習 讀,而昧此理,奔走納谒,略無愧怍。
其執以為詞者,不過淳熙間有林幼玉一人,以九歲中選。
今志端但知選就,傍附八歲申乞,不思身已長大。
十目所視,其可欺乎傥或放行覆試,必須引至都堂,觀聽非便。
乞收還指揮,庶幾崇禮化,厚風俗。
若以其經國子監挑試,則量賜束帛,以示優異。
」從之。
十四年十一月四日,臣僚言:「童子設科,齒幼而業精,或中是選,人以為榮,己亦無怍。
鹹平中有重轲六歲,召入,誦《易》精通,覆使賦詩,援筆而就,遂獎錄之。
元佑中,有朱天錫九歲,亦召入,取諸經試之,随問即誦,不遺一字,嘉其天禀,賜書以歸。
是二人者,始可以言神童。
迩來應是科者,或年至十二三,甚而十四五,俱冒稱十歲以下。
方居髫,而已示之以诳,異時見諸事業,欲其着誠去僞亦難矣。
矧自己卯訖辛巳,僅踰二載,而取中者已四十有六,冒濫若此,顧足以為貴乎政和二年,童子陳乞誦書,有诏并不試驗,時以其數滋多故也。
紹興三年,輔臣進呈誦書習射童子,求試于有司者凡九人。
高宗皇帝嘗有聖語:『上有所好,下必有甚焉。
蓋繇昨嘗推恩一二童子,故求試者雲集。
此雖善事,然可以知人主好惡,不可不審。
各賜束帛,令歸本貫。
』大哉言乎!今之童子固未欲遽尼其來,當思有以嚴其選,每歲取放人數,毋俾太濫,合行斟酌,立為定額。
自本縣試驗,保明申州,或其人能誦而齒似長,亦必黜而不升。
以至 胄監,後省試亦如之。
考察既詳,僞冒斯革。
欲望亟賜施行,庶于此科作成有用。
」都省照得:「童子設科,從來未曾立定試期并取放名額。
比年以來,多有暗減歲數,州縣複不審核,寖成冒濫。
臣僚有此奏請,合詣指揮。
」诏自今後童子舉,每歲以三人為額,仍令禮部行下諸路州軍,須管精加核實年甲挑試,結罪保明,申禮部國子監,定以三月初七日類聚挑試。
将試中合格人具申朝廷,用三月十七日赴中書後省覆試。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三唱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