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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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軍府充兩浙東路安撫使加食邑實封制》、《漢建武封功臣記》、《代提舉實錄院進高宗皇帝禦集表》、《漢綠車銘》、《景德龍圖閣中庸圖贊》、《唐書治要序》。
诏宗召減二年磨勘,比類施行,與堂除差遣一次。
以上《光宗會要》。
慶元四年三月十一日,兵部尚書劉德秀、權工部尚書錢象祖、吏部侍郎謝源明、吏部侍郎黃由、中書舍人高文虎、權刑部侍郎張孝伯、宗正少卿兼權中書舍人範承直郎主管戶部架閣文字陳晦學問該通,議論平正,性資溫醇而不事表襮,文辭典雅而不為奇怪。
紹熙庚戌試博學宏詞科,記問文采,迥出流輩。
主司考校入等,即以合格試卷繳申尚書省進呈。
不謂時相狃于私意,摘晦所試仲藝言:「伏 《周五射記》周襄尺字,以為犯濮王懿王諱,遂尼其事,未與推恩,元亦不曾報罷。
臣等竊考令甲,濮王之諱與廟諱及禦名不同,上辟正字,從言從襄,不諱嫌名。
今既單用襄字,初不從言。
雖曰同音,即是嫌名,自不應避。
正如哲宗舊諱從人從庸,秀安僖王諱從人從,若止單用庸字、用字,蓋亦未嘗避也。
況近來兩舉詞科皆不曾取人,今既取中入等合格(式)[試]卷,又指其微(類)[颣]而終棄也,實為阙典。
伏望賜之甄擢,或寘之文字之職,必有可觀。
」又言:「陳晦宏詞試卷,昨來貢院已系考中合格。
所有試卷内引用襄尺事,考官批鑿甚明,亦已奏明。
緣同試之人私意忌嫉,妄有陳訴,以濮邸諱為禦諱,是緻久未予決。
今來照得濮邸諱不當作禦諱,亦不避嫌名。
指揮内隻合書不成字,見得妄訴分曉。
」于是诏陳晦與下等推恩,賜同進士出身。
先是,晦于紹(興)[熙]元年試博學宏詞科紹熙:原作「紹興」,據本條正文改。
,試文六篇:《皇叔祖太尉定江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特授武昌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醴泉觀使制》、《周五射記》、《代安南國王謝加恩并賜對衣金帶鞍辔表》、《魯銘》、《紹熙孟春皇帝朝獻景靈宮(禮)[醴]泉頌》、《晉摯虞文章流别集序》。
禮部貢院已申合格,未曾推恩。
至是德秀等言,故有是命。
開禧元年正月二十九日,诏:「從事郎南劍州軍事判官真德秀(鹹)[減]二年磨勘,與堂除差遣一次,承事郎兼福州海口鎮稅鹽倉兼煙火公事留元剛特賜 同進士出身。
」以試中博學宏詞,故有是命。
嘉定七年三月十五日,刑部尚書曾從龍、禮部侍郎範之柔、左谏議大夫鄭昭先、刑部侍郎劉爚言:「竊見宏博一科,所以為異日詞臣之儲,其選蓋其遴也。
累舉以來,所取僅一二人而止,至或阙焉,人材之難如此。
今歲以是科進者二十有四人,而其間詞采精純,記問該貫者一人焉,偶以援引差訛,不中程度。
臣等深惜其才,及啟卷而視之,則從事郎、新國子監書庫官徐鳳其人也。
歲在辛未,有司嘗以鳳程文可采,拟為詞科之次。
今茲所撰六篇,視前作尤勝,可見其修學之功月異而歲不同也。
臣等竊謂取人以格法者有司之事,至于朝廷擢用,則不以常格拘。
伏乞特與鳳升擢差遣,或令中書省籍記姓名,以備他日翰墨之選,是以激勵人才之一端也。
又聞鳳登科之日,有祖母在,鳳兩任嶽祠,以便侍養。
及祖母服阕之後,方始出仕,鄉評莫不稱其孝。
以鳳之詞學優長而行義又足以副之,傥蒙擢用,誠惬士論。
」從之。
先是,禮部貢院言:「今來省試内有博宏附試二十四人,已行考校,内有一号制表,文詞溫純,體制典雅,頌記贊序尤為工緻,本末該貫,考究精詳,可謂詞學兼全,傑出衆作。
但序中引《周禮》簭人巫鹹事,按本處注『巫』字當為『筮』,即非殷之所謂巫鹹。
然是旁證,即非本處有差,大體純粹,一誤可略,未敢擅行取放。
」不報,故開院日知舉有此請。
以上《甯宗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二明經科 明經科 太祖建隆四年八月十三日,诏曰:「一經皓首,十上于名,乃前史之明文,見昔賢之苦節。
自今禮部貢院所試九經舉人落第者,宜依諸科舉人例,許令再應。
」 《文獻通考》馬端臨曰:案,自唐以來,所謂明經者,不過帖書墨義而已。
愚嘗見東陽麗澤呂氏家塾有刊本呂許公夷簡應本州島鄉舉試卷,因知墨義之式蓋十餘條。
有雲作者七人矣,請以七人之名對,則對雲七人某某也,謹對;有雲見有禮于其君者,如孝子之養父母也,請以下文對,則對雲下文曰見無禮于其君者,如鷹鹯之(遂)[逐]鳥雀也,謹對;有雲請以注疏對者,則對雲注疏曰雲雲,謹對。
有不能記臆者,則隻雲對未審。
蓋既禁其挾書,則思索不獲者,不容臆說故也。
其上則具考官批鑿,如所對善則批一通字,所對誤及未審者則批一不字,大如兒童挑誦之狀。
故自唐以來賤其科,所以不通者殿舉之罰特重,而一舉不第者不可再應。
蓋以其區區記問猶不能通悉,則無所取材故也。
藝祖許令再應,待士之意亦厚矣。
開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禮部貢院:「先有《開元禮》科,自今宜改作鄉貢《通(理)[禮]》逐平逐平:據《文獻通考》卷三○、《玉海》卷二六、《宋史》卷一五五所載,無此二字,疑為衍文。
,考試之時,用新出本墨義。
七年二月十四日,诏曰:「學古入官,曆代垂訓。
将期進用,必藉該通。
其《毛詩》、《尚書》、《周易》三經學究,自今宜并為一科。
及第後,依三禮、三傳選數資序入官。
」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三月十七日,诏禮部貢院:「自去年十月已前諸科貢舉人,除三禮學究等三科外。
餘并聽于貢院投牒次,以八月朔俱至都下,俟引試。
」 飲水而何益宜申沿革,式着典彜。
自今禮部應進士九經、五經、三史、《通禮》、三禮、三傳,引試日宜于律及律疏中問義三五條,或執卷發其端,令面對一兩事。
」先是,學究通習三經之業,恐難精至。
今分為三科,令各習一經。
仍通習明法,所習律令等書,并準格以考試。
四年十一月十日,诏曰:「禁民為非者莫大于法,陳力就列者當習其書,苟金科玉律之不明,雖食 雍熙三年四月二日,诏曰:「夫經術者王化之本也,故設科取士,要在得宜。
明經入用,期于專業,向者以《毛詩》、《周易》、《尚書》三經各為一科,顧其大小不相倫等,況複序選之緻,豈容學藝之不侔。
今後以《周易》、《尚書》各為一科,而附以《論語》、《爾雅》、《孝經》三小經;《毛詩》卷帙差大,可令專習。
法家之書,最切于時,廢之已久,甚無謂也。
可複置明法一科,亦附三小經。
進士九經已下更不習法書,庶使為學之精專,用功之均一。
」 淳化四年十二 月十四日,诏曰:「國家設取士之科,廣得人之路,各懋專門之業,用為筮仕之資。
至若三史之書,尤為奧博,括九流而兼備,與六籍以并行。
《通禮》諸科,近在删定,酌百王之損益,别五禮之等差,如其執卷之流,罕着絕編之,宜更條制,以勸精專。
舊條三史、《通禮》各試三十場,今特減其半,餘一十五場。
每場令知貢舉官抽取三卷,發其端,俾之習讀,能曉大義及識奇字者,并為合格。
」 真宗景德二年十二月五日,诏禮部貢院:「自今《周易》、《尚書》學究試本經日,各問經注四道、疏義六道,以為定式;明法比來六場,自今依學究例七場,第一、第二場試律,第三場試令,第四、第五場試小經,第六場試令,第七場試律,仍雜問疏義五道、律文五道;三禮、三傳自今每遇十道義中問經注六道、疏義四道為合格。
」先是貢院有請,下其奏,令翰林侍讀學士邢昺等定議。
诏昺更與學官等同議可否。
初,昺請令《尚書》、《周易》學究并明法各雜問疏義五道,緣此二科經舊藉不多,宜問疏義二道、經注四道,通六為合格。
餘乞依昺奏。
故有是诏。
大中祥符四年十二月初三日,诏曰:「眷彼設科,存乎舊制。
惟《禮》經之義奧,暨《傳》學之文繁,念其研習之勤,特蠲條對之數。
冀申獎勸,式廣搜羅。
自今試三禮、三傳,宜各特與減一場,仍以五道為〔合〕格。
」 八年正月十七日,诏禮部貢院:「所試諸科舉人有六道已上,而卷中點污粘綴若涉記驗者,未 得(駿)[駁]放。
次場令主司當廳考試,以辨真僞。
」時貢院言有雜犯者并已駁放故也。
二月五日,诏曰:「經術之人,科舉定試,每俟複其等第,方将校其藝能。
俯念專勤,特從簡便。
貢院諸科舊人,宜至複場後引試,即行考較。
其舊經禦試者,送終場引試考較。
」 仁宗天聖三年三月一日,诏貢院:「所試諸科,例隻于經義内考較。
如對策纰缪及對荅不得者,并特免退落。
」先是,上封者言經學不究經旨,乞于本科問策一道。
至是對者多無所取,帝以執經肄業,不善為文,特令取其所長,以廣仕路。
九月十六日,诏貢院:「将來考試諸科舉人,有明習經義、長于講說及三經以上者,許經主司自陳,量加試問。
委是可取,即具名聞,當議别遣官試驗,特與甄擢。
」 十一月,國子監言:「諸科舉人唯明法一科律文及疏未有印本,是緻難得真本習讀。
欲望差官校定,雕版施行。
」從之。
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封者言:「禮部考試《尚書》、《周易》學究,緣此本是兩科,先朝以其習(書)[者]少,遂并一科。
然後舉人至今猶多偏習一經,蓋以每場各于兩經内問經注五道,每對隻記得一經以荅五道,頗為僥幸。
欲望自今依《禮》、《傳》例,每經分場各試,貴令後學之人并精二經書疏。
又明法一科,文字亦少,易為習讀,昨登第人數至多。
欲望添習一經,或添至七經通為合格。
」诏兩制詳定,既而請令《尚書》、《周易》二經分場各試,其明法所習文字,比兩科 學卷數稍多,請更不别添經書,止添義七通為合格。
奏可。
八月十二日,資政殿學士晏殊言:「唐有明經舉人并試策問,蓋欲驗其所業本經大義以參度性識,然後入官政。
今諸科舉人既無策問,但能記誦,不經師授,非所以求人任官之意。
乞自今經終場試後,量問策一道,以合舊規。
」诏内外制官詳定以聞。
後不果上議。
景佑元年二月十一日,诏:「諸科舉人實應七舉者,不限幾年,别作一項奏名,未得退落。
」 慶曆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詳定貢舉條貫所言:「舊制應諸科舉人對義,如使字不合元出經義,及将同音三兩字連寫,對所問于字,如問裕字,連寫譽、裕、豫三字之類,每一道内但犯二字已上,并通降為粗,粗降為否。
今據考所考到諸科人第一場卷子,每道多有誤寫同音及聲韻相近字,并依前條遞降通、粗。
似此退落至多,今乞将所問義每二字内,如用一字不合元出經義,并依前條降通、粗。
參詳舊條,若每對義一道内犯二字已上遞降通、粗,于理太峻。
續降條貫,每問二字内用一字不合元出經義,始依前條,即是百字之内誤用五十字,方始遞降粗、否,于理大寬,無以懲汰缪濫。
欲應經學對義使〔字〕不合元出經義,将同音字對者,每義一道以百字為率,内犯十字者并通降為粗,粗降為否,仍随義多少,準此以定分數。
」從之。
皇佑五年閏七月二十日,诏:「諸科舉人自今後終場問大義十 道,
诏宗召減二年磨勘,比類施行,與堂除差遣一次。
以上《光宗會要》。
慶元四年三月十一日,兵部尚書劉德秀、權工部尚書錢象祖、吏部侍郎謝源明、吏部侍郎黃由、中書舍人高文虎、權刑部侍郎張孝伯、宗正少卿兼權中書舍人範承直郎主管戶部架閣文字陳晦學問該通,議論平正,性資溫醇而不事表襮,文辭典雅而不為奇怪。
紹熙庚戌試博學宏詞科,記問文采,迥出流輩。
主司考校入等,即以合格試卷繳申尚書省進呈。
不謂時相狃于私意,摘晦所試仲藝言:「伏 《周五射記》周襄尺字,以為犯濮王懿王諱,遂尼其事,未與推恩,元亦不曾報罷。
臣等竊考令甲,濮王之諱與廟諱及禦名不同,上辟正字,從言從襄,不諱嫌名。
今既單用襄字,初不從言。
雖曰同音,即是嫌名,自不應避。
正如哲宗舊諱從人從庸,秀安僖王諱從人從,若止單用庸字、用字,蓋亦未嘗避也。
況近來兩舉詞科皆不曾取人,今既取中入等合格(式)[試]卷,又指其微(類)[颣]而終棄也,實為阙典。
伏望賜之甄擢,或寘之文字之職,必有可觀。
」又言:「陳晦宏詞試卷,昨來貢院已系考中合格。
所有試卷内引用襄尺事,考官批鑿甚明,亦已奏明。
緣同試之人私意忌嫉,妄有陳訴,以濮邸諱為禦諱,是緻久未予決。
今來照得濮邸諱不當作禦諱,亦不避嫌名。
指揮内隻合書不成字,見得妄訴分曉。
」于是诏陳晦與下等推恩,賜同進士出身。
先是,晦于紹(興)[熙]元年試博學宏詞科紹熙:原作「紹興」,據本條正文改。
,試文六篇:《皇叔祖太尉定江軍節度使提舉萬壽觀特授武昌軍節度使開府儀同三司充醴泉觀使制》、《周五射記》、《代安南國王謝加恩并賜對衣金帶鞍辔表》、《魯銘》、《紹熙孟春皇帝朝獻景靈宮(禮)[醴]泉頌》、《晉摯虞文章流别集序》。
禮部貢院已申合格,未曾推恩。
至是德秀等言,故有是命。
開禧元年正月二十九日,诏:「從事郎南劍州軍事判官真德秀(鹹)[減]二年磨勘,與堂除差遣一次,承事郎兼福州海口鎮稅鹽倉兼煙火公事留元剛特賜 同進士出身。
」以試中博學宏詞,故有是命。
嘉定七年三月十五日,刑部尚書曾從龍、禮部侍郎範之柔、左谏議大夫鄭昭先、刑部侍郎劉爚言:「竊見宏博一科,所以為異日詞臣之儲,其選蓋其遴也。
累舉以來,所取僅一二人而止,至或阙焉,人材之難如此。
今歲以是科進者二十有四人,而其間詞采精純,記問該貫者一人焉,偶以援引差訛,不中程度。
臣等深惜其才,及啟卷而視之,則從事郎、新國子監書庫官徐鳳其人也。
歲在辛未,有司嘗以鳳程文可采,拟為詞科之次。
今茲所撰六篇,視前作尤勝,可見其修學之功月異而歲不同也。
臣等竊謂取人以格法者有司之事,至于朝廷擢用,則不以常格拘。
伏乞特與鳳升擢差遣,或令中書省籍記姓名,以備他日翰墨之選,是以激勵人才之一端也。
又聞鳳登科之日,有祖母在,鳳兩任嶽祠,以便侍養。
及祖母服阕之後,方始出仕,鄉評莫不稱其孝。
以鳳之詞學優長而行義又足以副之,傥蒙擢用,誠惬士論。
」從之。
先是,禮部貢院言:「今來省試内有博宏附試二十四人,已行考校,内有一号制表,文詞溫純,體制典雅,頌記贊序尤為工緻,本末該貫,考究精詳,可謂詞學兼全,傑出衆作。
但序中引《周禮》簭人巫鹹事,按本處注『巫』字當為『筮』,即非殷之所謂巫鹹。
然是旁證,即非本處有差,大體純粹,一誤可略,未敢擅行取放。
」不報,故開院日知舉有此請。
以上《甯宗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一二明經科 明經科 太祖建隆四年八月十三日,诏曰:「一經皓首,十上于名,乃前史之明文,見昔賢之苦節。
自今禮部貢院所試九經舉人落第者,宜依諸科舉人例,許令再應。
」 《文獻通考》馬端臨曰:案,自唐以來,所謂明經者,不過帖書墨義而已。
愚嘗見東陽麗澤呂氏家塾有刊本呂許公夷簡應本州島鄉舉試卷,因知墨義之式蓋十餘條。
有雲作者七人矣,請以七人之名對,則對雲七人某某也,謹對;有雲見有禮于其君者,如孝子之養父母也,請以下文對,則對雲下文曰見無禮于其君者,如鷹鹯之(遂)[逐]鳥雀也,謹對;有雲請以注疏對者,則對雲注疏曰雲雲,謹對。
有不能記臆者,則隻雲對未審。
蓋既禁其挾書,則思索不獲者,不容臆說故也。
其上則具考官批鑿,如所對善則批一通字,所對誤及未審者則批一不字,大如兒童挑誦之狀。
故自唐以來賤其科,所以不通者殿舉之罰特重,而一舉不第者不可再應。
蓋以其區區記問猶不能通悉,則無所取材故也。
藝祖許令再應,待士之意亦厚矣。
開寶六年四月二十四日,诏禮部貢院:「先有《開元禮》科,自今宜改作鄉貢《通(理)[禮]》逐平逐平:據《文獻通考》卷三○、《玉海》卷二六、《宋史》卷一五五所載,無此二字,疑為衍文。
,考試之時,用新出本墨義。
七年二月十四日,诏曰:「學古入官,曆代垂訓。
将期進用,必藉該通。
其《毛詩》、《尚書》、《周易》三經學究,自今宜并為一科。
及第後,依三禮、三傳選數資序入官。
」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三月十七日,诏禮部貢院:「自去年十月已前諸科貢舉人,除三禮學究等三科外。
餘并聽于貢院投牒次,以八月朔俱至都下,俟引試。
」 飲水而何益宜申沿革,式着典彜。
自今禮部應進士九經、五經、三史、《通禮》、三禮、三傳,引試日宜于律及律疏中問義三五條,或執卷發其端,令面對一兩事。
」先是,學究通習三經之業,恐難精至。
今分為三科,令各習一經。
仍通習明法,所習律令等書,并準格以考試。
四年十一月十日,诏曰:「禁民為非者莫大于法,陳力就列者當習其書,苟金科玉律之不明,雖食 雍熙三年四月二日,诏曰:「夫經術者王化之本也,故設科取士,要在得宜。
明經入用,期于專業,向者以《毛詩》、《周易》、《尚書》三經各為一科,顧其大小不相倫等,況複序選之緻,豈容學藝之不侔。
今後以《周易》、《尚書》各為一科,而附以《論語》、《爾雅》、《孝經》三小經;《毛詩》卷帙差大,可令專習。
法家之書,最切于時,廢之已久,甚無謂也。
可複置明法一科,亦附三小經。
進士九經已下更不習法書,庶使為學之精專,用功之均一。
」 淳化四年十二 月十四日,诏曰:「國家設取士之科,廣得人之路,各懋專門之業,用為筮仕之資。
至若三史之書,尤為奧博,括九流而兼備,與六籍以并行。
《通禮》諸科,近在删定,酌百王之損益,别五禮之等差,如其執卷之流,罕着絕編之,宜更條制,以勸精專。
舊條三史、《通禮》各試三十場,今特減其半,餘一十五場。
每場令知貢舉官抽取三卷,發其端,俾之習讀,能曉大義及識奇字者,并為合格。
」 真宗景德二年十二月五日,诏禮部貢院:「自今《周易》、《尚書》學究試本經日,各問經注四道、疏義六道,以為定式;明法比來六場,自今依學究例七場,第一、第二場試律,第三場試令,第四、第五場試小經,第六場試令,第七場試律,仍雜問疏義五道、律文五道;三禮、三傳自今每遇十道義中問經注六道、疏義四道為合格。
」先是貢院有請,下其奏,令翰林侍讀學士邢昺等定議。
诏昺更與學官等同議可否。
初,昺請令《尚書》、《周易》學究并明法各雜問疏義五道,緣此二科經舊藉不多,宜問疏義二道、經注四道,通六為合格。
餘乞依昺奏。
故有是诏。
大中祥符四年十二月初三日,诏曰:「眷彼設科,存乎舊制。
惟《禮》經之義奧,暨《傳》學之文繁,念其研習之勤,特蠲條對之數。
冀申獎勸,式廣搜羅。
自今試三禮、三傳,宜各特與減一場,仍以五道為〔合〕格。
」 八年正月十七日,诏禮部貢院:「所試諸科舉人有六道已上,而卷中點污粘綴若涉記驗者,未 得(駿)[駁]放。
次場令主司當廳考試,以辨真僞。
」時貢院言有雜犯者并已駁放故也。
二月五日,诏曰:「經術之人,科舉定試,每俟複其等第,方将校其藝能。
俯念專勤,特從簡便。
貢院諸科舊人,宜至複場後引試,即行考較。
其舊經禦試者,送終場引試考較。
」 仁宗天聖三年三月一日,诏貢院:「所試諸科,例隻于經義内考較。
如對策纰缪及對荅不得者,并特免退落。
」先是,上封者言經學不究經旨,乞于本科問策一道。
至是對者多無所取,帝以執經肄業,不善為文,特令取其所長,以廣仕路。
九月十六日,诏貢院:「将來考試諸科舉人,有明習經義、長于講說及三經以上者,許經主司自陳,量加試問。
委是可取,即具名聞,當議别遣官試驗,特與甄擢。
」 十一月,國子監言:「諸科舉人唯明法一科律文及疏未有印本,是緻難得真本習讀。
欲望差官校定,雕版施行。
」從之。
八年六月二十六日,上封者言:「禮部考試《尚書》、《周易》學究,緣此本是兩科,先朝以其習(書)[者]少,遂并一科。
然後舉人至今猶多偏習一經,蓋以每場各于兩經内問經注五道,每對隻記得一經以荅五道,頗為僥幸。
欲望自今依《禮》、《傳》例,每經分場各試,貴令後學之人并精二經書疏。
又明法一科,文字亦少,易為習讀,昨登第人數至多。
欲望添習一經,或添至七經通為合格。
」诏兩制詳定,既而請令《尚書》、《周易》二經分場各試,其明法所習文字,比兩科 學卷數稍多,請更不别添經書,止添義七通為合格。
奏可。
八月十二日,資政殿學士晏殊言:「唐有明經舉人并試策問,蓋欲驗其所業本經大義以參度性識,然後入官政。
今諸科舉人既無策問,但能記誦,不經師授,非所以求人任官之意。
乞自今經終場試後,量問策一道,以合舊規。
」诏内外制官詳定以聞。
後不果上議。
景佑元年二月十一日,诏:「諸科舉人實應七舉者,不限幾年,别作一項奏名,未得退落。
」 慶曆四年六月二十六日,詳定貢舉條貫所言:「舊制應諸科舉人對義,如使字不合元出經義,及将同音三兩字連寫,對所問于字,如問裕字,連寫譽、裕、豫三字之類,每一道内但犯二字已上,并通降為粗,粗降為否。
今據考所考到諸科人第一場卷子,每道多有誤寫同音及聲韻相近字,并依前條遞降通、粗。
似此退落至多,今乞将所問義每二字内,如用一字不合元出經義,并依前條降通、粗。
參詳舊條,若每對義一道内犯二字已上遞降通、粗,于理太峻。
續降條貫,每問二字内用一字不合元出經義,始依前條,即是百字之内誤用五十字,方始遞降粗、否,于理大寬,無以懲汰缪濫。
欲應經學對義使〔字〕不合元出經義,将同音字對者,每義一道以百字為率,内犯十字者并通降為粗,粗降為否,仍随義多少,準此以定分數。
」從之。
皇佑五年閏七月二十日,诏:「諸科舉人自今後終場問大義十 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