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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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判一作書判拔萃科
太祖建隆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诏曰:「書判拔萃,曆代設科,頃屬亂離,遂從停罷。
将期得士,特舉舊章,宜令尚書吏〔部〕條奏以聞。
」 九月十六日,有司上言:「準《選舉志》及《通典》,選人有格,未至而能試判三條者謂之拔萃。
應者各取本州島府本司文解,如常選舉人例,十月三十日以前随解赴集,有出身已授京官、使府賓佐、州縣官新及第進士,并許赴集。
如未有官,不得稱試。
設撮頭銜取解,準格差官考試,當日對訖,送知錄铨尚書侍郎同考核聞奏。
考判之制有五等:上二等超絕輩流,可非次拔擢,前代罕有其人;第三上等取理優文贍者,超資拟授,次等或理優文省,緊慢授拟;第四〔上〕等取文理切當者,依資拟授,次等不甚切當者,量緊慢拟授;第五上等放選授官,次等放選赴冬集,不及格者皆落。
」從之。
幹德元年閏十月八日,召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内殿覆吏部試中應拔萃田可封、豫邁、宋白、譚利用。
帝臨軒觀之,試畢稱旨,以利用為左拾遺,白為著作佐郎,各賜襲衣犀帶。
可封、邁并授縣尉。
真宗景德四年閏五月二十七日,龍圖閣待制陳彭年言,請許流内選人應宏詞拔萃科,诏可。
大中祥符六年二月十三日,流内铨引對前泉州觀察推官公孫簡,帝閱所試判辭荒缪,止命加階。
簡不謝,自陳有勞,乞改京秩。
帝令示所試判辭,簡堅乞不已,聲甚厲。
诏付禦史劾之。
翊日,責授房州文學。
天禧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書:「應在铨曹未注拟幕職、令、錄及初入令、錄人,兩任五考無公私過犯,三任八考無贓罪者,令铨司檢會以聞。
當命近臣與判铨官同試身言書判,考校曆任,并以所試進呈取旨。
」幹興元年二月一日禦樓,天聖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并降此制。
十二月,诏翰林學士盛度、樞密直學士王曉、右谏議大夫王随與判铨陳堯咨、宋绶同試,度等以所試聞,令送中書,其判優者與京官,次到幕職循資,令、錄與幕職,又次者補近便大郡官。
幹興元年四月十三日,翰林學士李谘等以準試幕職、令錄六十五人身言書判,等第來上,引對便殿。
前懷安軍判官宗文禮等六人,并除京官、知縣;前武安軍節度推官王瑜等二人各循一資,與家便官;前連州桂陽縣令劉希孟等十六人,并除節度推官;前知郓州觀察支使王信臣等四人,加階勳檢校官試銜。
自希孟而下,入遠者與近地,入近者與家便。
前密州錄事參軍孫士衡 等三十二人,入遠者與近,仍循一資,入近者與家便,循兩資。
前泉州觀察支使蒲傳慶等五人與近地。
诏曰:「國家思皇政經,詳覆吏治。
念茲常調,慮或淹才,爰因渥霈 ,表錄善之無遺,溥推恩而有次。
或序遷賓職,或擢寘幕庭,至于優以常資,處之便地,階勳假秩,并示甄升。
體予責實之方,勉乃自公之節。
宜令李谘等與流内铨同注拟,仍并用成資阙。
」之路,其有宿官具久,慎行寡尤,載轸服勞,庶從振滞。
惟三铨之着式,本四事以程能,特命從臣,同加精試,覽其第奏,申以對 仁宗天聖三年二月七日,翰林學士晏殊等以準試到身言書判選人五十四人,引見第一等前惠州軍事推官林冀等七人,與京官、知縣;第二等胡比與循一資,前湖州(同)[司]法參軍郭鳳(第)[等]二十二人,并與節察推官,前知和州含山縣雍铨與右班殿直;第三等荊仲舉等一十六名合入遠者與近地,入近者與家便官,仍加階試檢校官勳有差,并注成資阙。
内令、錄入遠者循一資,入近者循兩資。
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翰林學士章得象等以準試到身言書判選人共八十二人,引見第一等(常)[掌]禹錫等八人掌禹錫:原作「常禹錫」,據《宋史》卷二九四本傳改。
,并與京官、知縣;第二等吳利用等,并與職官、知縣;第三等注拟有差。
七年閏二月二十三日,诏置書判拔萃,應選人非流外者,如實負材業,不曾犯贓及私罪情輕者,并許投狀乞應上件科目。
仍先錄所業判詞三十,并上流内铨。
判铨官看詳,如詞理優長者,具名聞奏,當降朝旨召赴阙,差官試判十道,以二千字以上為合格,即禦試。
十月六日,流内铨言:「準置書判拔萃條例聞奏。
竊以國家精求理道,博采俊髦,既設禮闱,搜訪多士,複張科目,拔擢異才,斯誠善建之永圖,守文之長策也。
其書判拔萃科,先錄所業判詞,于内铨投下,委判铨官看詳,如詞理優長,明言堪應得上件科,具名聞奏。
今詳诏旨,蓋欲擢彼沉英,緻之異等,不獨取于刀筆,(盡)[蓋]将觀彼才能。
今較納到判詞,或纔出文場,未更事任,或方登官路,殊昧政經,或巘恐移官,志防遠适,或見隸邊郡,意望早還,各設詭謀,全乖實。
傥不伸于約束,必難副于詳求。
今具畫一條,若蒙俞允,非惟塞奔競之塗,抑亦助澄清之化。
又詳投納所業,雖于文彩粗有規程,慮假手以自媒,恐責寔而無狀。
若令判铨官明言堪應,非敢辄逃于公累,切虞未盡于事宜。
欲将判詞編排作三等,具名申奏,乞兩制别差官考定。
應初任官考定求試,須任四考以上,方得投狀。
其見任沿邊、川、廣、福建及見系铨司起請移官人,并須回日投狀,庶無濫進,稍合中規。
」事下兩制,翰林學士章得象等言:「伏詳判铨官并是朝廷選任台閣臣僚,看詳判詞優劣,必盡允當,望止依元,令判铨官看詳。
如詞理優長,明言堪應上件科目,具名聞奏,更不别差官考定。
仍依舊制,不限任數奏第。
若見任沿邊、川、廣、福建不搬家地分,及見系铨(系)[司]起請移官人,如合系移入沿邊、川、廣、福建不 搬家地分,即依铨司起請,未得求試。
」诏應曆官三考以上,方許投狀,仍令判铨官看詳,分三等聞奏,如兩制之議。
八年正月二十六日,流内铨言看詳到書判拔萃分三甲餘靖等二十四人,诏兩制重詳定等第以聞。
二月七日,中書門下言:「铨司選到職官、知縣,多是人材書判平常,曆任無勞績,公過情重。
欲令铨司一依元,子細看詳,須是曆任實有勞績,公過情輕,人材書判堪須掄選,方得具曆任并書判卷子進呈引見。
」從之。
五月二十五日,命龍圖閣待制唐肅、(唐肅)梅詢、直集賢院 胥偃考試拔萃餘靖等二十五人于秘閣,殿中侍禦史王嘉言、直集賢院柳植封彌謄〔錄〕。
(六月)六月二十三日,帝禦崇政殿試應書判拔萃選人,宣州司理參軍餘靖考入第四等,為将作監丞、知縣、安德軍節度推官;知邵武軍光澤縣尹洙考入第五等,循一資,近地知縣。
九年二月十二日,翰林學士(段)[盛]度等準試到身言書判選人三十人引見,诏信州判官蕭禋、均州判官周湛、邕州推官黃中、真州判官郭維、黃州判官周渭、明州推官顧祥并為著作佐郎,知縣于房等二人循資,知縣王永等七人循資注家便官,劉範等十人注近地知縣,趙定基等五人應入遠者與近地,入近者與家便,并許注成資阙。
其替罷者,許不時赴集。
自今應書判及奏舉人,曾經引對,已受恩澤者,無得再預選試。
四月二十五日,命翰林學士盛度、知制诰鄭向、直集賢院胥偃同試應書判拔萃科于秘閣。
五月九日,帝禦崇政殿試應書判拔萃科及武舉人,設幄南庑,命座。
内出科題十洎問。
召資政殿學士晏殊、翰林學士宋绶為考校官,翰林學士章得象、知制诰石中立為編排官,侍禦史王轸為封彌官,集賢校理王湜、錢延年為對讀官。
申後上所試卷,召宰臣閱,賜茶久之。
十三日,诏:「應書判拔萃科入第四等前颍州司理參軍李惇裕為大理寺丞、知秀州華亭縣,洪州新建縣主簿毛詢為鎮東軍節度推官、家便知縣,颍州汝陰縣主簿張孝孫為忠武軍節度推官、家地知縣;第五等湖州歸安縣主簿吳感為江州軍事推官;不入等魏京、李宗罷之。
」 景佑元年二月四日,诏書判拔萃科今後更不置。
六月四日,诏應書判拔萃人更不禦試。
十七日,翰林侍讀學士李仲容等言,試到書判拔萃科潞州司法參軍江休複七人。
诏休複所試稍優,為大理寺丞、知長葛縣,閻詢等三人授官有差,魏申以下并落。
十二月十三日,知制诰李淑言:「幕職、州縣官舉充京朝官者,别差官與判铨同試。
望自今更不逐次奏請差官,隻委自判铨官考定優劣。
如辭翰稍優,或刑名全否者,即令貼黃進呈。
」诏吏部铨詳定聞奏。
後請如所奏,從之。
神宗熙甯元年十一 月十八日,南郊赦書:「見在铨選人注拟官,内職官令、錄并初入職官令、錄人,曆(南)[兩]任六考無公私過犯,并三任八考無贓私罪,曾有舉主兩人以上者,仰铨司勘會,具名聞奏,當議選差官與判铨同共試驗身言書判,考定等第。
凡磨勘曆任,随卷子引見取旨。
」 三年三月八日,以翰林學士呂公着、知制诰蘇頌與判流内铨官試驗選人身言書判。
初議差公着等,上問試判故事,因曰:「此人足以見人材。
」輔臣或對先朝有與京官者,或以為京官可惜,上以為然。
五月十六日,翰林學士呂公着等言:「準手诏舉到淹廢之人,内選人不該磨勘者,依身言書判人例施行。
續準考試到三十七人,分五等,令流内铨連逐人卷子依赦引見。
具指定引見日,先申中書。
欲今月二十一日上殿引見。
」诏閣門依所定日數引見。
二十一日,诏:「舉到淹廢之人,第一等,京兆府法曹參軍汪輔之、劍南西川節度推官趙炎、前龍州江油縣令許醇,輔之一犯私罪杖,宜隻與升一資,炎、醇并與升兩資;第二等,前恩州司理參軍李逢、前同州司法參軍蓋士安、前信州司理參軍黃敏用、前雅州錄事參軍齊诏、前深州司理參軍崔辟、前江甯府左司理參軍劉嵩、前威武軍節度推官宋瑜,逢不經考,宜隻與先次指射家便差遣,士安等六人與升一資;第三等,前吉州司戶參軍潘魏、前海州東海縣令張師尹、前權鄭州觀察支使劉忠舉、前黎州軍事推官李伸、劍〔南〕西川節度(度)推官王采、前權知集州軍事判官明注、前江陰軍司理參軍董叙、前信陽軍信陽縣令劉琮、山南東道節度推官顧希甫、前權知融州軍事官推官李讓、前權知和州防禦推官李世康、前曾定府司錄參軍劉舜理、前饒州錄事參軍陳延範、鄧州司理參軍宋環,魏一犯公罪徒勒停,一犯私罪徒勒停,師尹一犯私罪杖沖替,一犯私罪徒勒停,宜并隻與家便差遣,忠舉等十二人,并與先次指射家便差遣;第四等,前知興州
将期得士,特舉舊章,宜令尚書吏〔部〕條奏以聞。
」 九月十六日,有司上言:「準《選舉志》及《通典》,選人有格,未至而能試判三條者謂之拔萃。
應者各取本州島府本司文解,如常選舉人例,十月三十日以前随解赴集,有出身已授京官、使府賓佐、州縣官新及第進士,并許赴集。
如未有官,不得稱試。
設撮頭銜取解,準格差官考試,當日對訖,送知錄铨尚書侍郎同考核聞奏。
考判之制有五等:上二等超絕輩流,可非次拔擢,前代罕有其人;第三上等取理優文贍者,超資拟授,次等或理優文省,緊慢授拟;第四〔上〕等取文理切當者,依資拟授,次等不甚切當者,量緊慢拟授;第五上等放選授官,次等放選赴冬集,不及格者皆落。
」從之。
幹德元年閏十月八日,召翰林學士、中書舍人内殿覆吏部試中應拔萃田可封、豫邁、宋白、譚利用。
帝臨軒觀之,試畢稱旨,以利用為左拾遺,白為著作佐郎,各賜襲衣犀帶。
可封、邁并授縣尉。
真宗景德四年閏五月二十七日,龍圖閣待制陳彭年言,請許流内選人應宏詞拔萃科,诏可。
大中祥符六年二月十三日,流内铨引對前泉州觀察推官公孫簡,帝閱所試判辭荒缪,止命加階。
簡不謝,自陳有勞,乞改京秩。
帝令示所試判辭,簡堅乞不已,聲甚厲。
诏付禦史劾之。
翊日,責授房州文學。
天禧三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書:「應在铨曹未注拟幕職、令、錄及初入令、錄人,兩任五考無公私過犯,三任八考無贓罪者,令铨司檢會以聞。
當命近臣與判铨官同試身言書判,考校曆任,并以所試進呈取旨。
」幹興元年二月一日禦樓,天聖二年十一月十三日、五年十一月十七日、八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并降此制。
十二月,诏翰林學士盛度、樞密直學士王曉、右谏議大夫王随與判铨陳堯咨、宋绶同試,度等以所試聞,令送中書,其判優者與京官,次到幕職循資,令、錄與幕職,又次者補近便大郡官。
幹興元年四月十三日,翰林學士李谘等以準試幕職、令錄六十五人身言書判,等第來上,引對便殿。
前懷安軍判官宗文禮等六人,并除京官、知縣;前武安軍節度推官王瑜等二人各循一資,與家便官;前連州桂陽縣令劉希孟等十六人,并除節度推官;前知郓州觀察支使王信臣等四人,加階勳檢校官試銜。
自希孟而下,入遠者與近地,入近者與家便。
前密州錄事參軍孫士衡 等三十二人,入遠者與近,仍循一資,入近者與家便,循兩資。
前泉州觀察支使蒲傳慶等五人與近地。
诏曰:「國家思皇政經,詳覆吏治。
念茲常調,慮或淹才,爰因渥霈 ,表錄善之無遺,溥推恩而有次。
或序遷賓職,或擢寘幕庭,至于優以常資,處之便地,階勳假秩,并示甄升。
體予責實之方,勉乃自公之節。
宜令李谘等與流内铨同注拟,仍并用成資阙。
」之路,其有宿官具久,慎行寡尤,載轸服勞,庶從振滞。
惟三铨之着式,本四事以程能,特命從臣,同加精試,覽其第奏,申以對 仁宗天聖三年二月七日,翰林學士晏殊等以準試到身言書判選人五十四人,引見第一等前惠州軍事推官林冀等七人,與京官、知縣;第二等胡比與循一資,前湖州(同)[司]法參軍郭鳳(第)[等]二十二人,并與節察推官,前知和州含山縣雍铨與右班殿直;第三等荊仲舉等一十六名合入遠者與近地,入近者與家便官,仍加階試檢校官勳有差,并注成資阙。
内令、錄入遠者循一資,入近者循兩資。
六年三月二十二日,翰林學士章得象等以準試到身言書判選人共八十二人,引見第一等(常)[掌]禹錫等八人掌禹錫:原作「常禹錫」,據《宋史》卷二九四本傳改。
,并與京官、知縣;第二等吳利用等,并與職官、知縣;第三等注拟有差。
七年閏二月二十三日,诏置書判拔萃,應選人非流外者,如實負材業,不曾犯贓及私罪情輕者,并許投狀乞應上件科目。
仍先錄所業判詞三十,并上流内铨。
判铨官看詳,如詞理優長者,具名聞奏,當降朝旨召赴阙,差官試判十道,以二千字以上為合格,即禦試。
十月六日,流内铨言:「準置書判拔萃條例聞奏。
竊以國家精求理道,博采俊髦,既設禮闱,搜訪多士,複張科目,拔擢異才,斯誠善建之永圖,守文之長策也。
其書判拔萃科,先錄所業判詞,于内铨投下,委判铨官看詳,如詞理優長,明言堪應得上件科,具名聞奏。
今詳诏旨,蓋欲擢彼沉英,緻之異等,不獨取于刀筆,(盡)[蓋]将觀彼才能。
今較納到判詞,或纔出文場,未更事任,或方登官路,殊昧政經,或巘恐移官,志防遠适,或見隸邊郡,意望早還,各設詭謀,全乖實。
傥不伸于約束,必難副于詳求。
今具畫一條,若蒙俞允,非惟塞奔競之塗,抑亦助澄清之化。
又詳投納所業,雖于文彩粗有規程,慮假手以自媒,恐責寔而無狀。
若令判铨官明言堪應,非敢辄逃于公累,切虞未盡于事宜。
欲将判詞編排作三等,具名申奏,乞兩制别差官考定。
應初任官考定求試,須任四考以上,方得投狀。
其見任沿邊、川、廣、福建及見系铨司起請移官人,并須回日投狀,庶無濫進,稍合中規。
」事下兩制,翰林學士章得象等言:「伏詳判铨官并是朝廷選任台閣臣僚,看詳判詞優劣,必盡允當,望止依元,令判铨官看詳。
如詞理優長,明言堪應上件科目,具名聞奏,更不别差官考定。
仍依舊制,不限任數奏第。
若見任沿邊、川、廣、福建不搬家地分,及見系铨(系)[司]起請移官人,如合系移入沿邊、川、廣、福建不 搬家地分,即依铨司起請,未得求試。
」诏應曆官三考以上,方許投狀,仍令判铨官看詳,分三等聞奏,如兩制之議。
八年正月二十六日,流内铨言看詳到書判拔萃分三甲餘靖等二十四人,诏兩制重詳定等第以聞。
二月七日,中書門下言:「铨司選到職官、知縣,多是人材書判平常,曆任無勞績,公過情重。
欲令铨司一依元,子細看詳,須是曆任實有勞績,公過情輕,人材書判堪須掄選,方得具曆任并書判卷子進呈引見。
」從之。
五月二十五日,命龍圖閣待制唐肅、(唐肅)梅詢、直集賢院 胥偃考試拔萃餘靖等二十五人于秘閣,殿中侍禦史王嘉言、直集賢院柳植封彌謄〔錄〕。
(六月)六月二十三日,帝禦崇政殿試應書判拔萃選人,宣州司理參軍餘靖考入第四等,為将作監丞、知縣、安德軍節度推官;知邵武軍光澤縣尹洙考入第五等,循一資,近地知縣。
九年二月十二日,翰林學士(段)[盛]度等準試到身言書判選人三十人引見,诏信州判官蕭禋、均州判官周湛、邕州推官黃中、真州判官郭維、黃州判官周渭、明州推官顧祥并為著作佐郎,知縣于房等二人循資,知縣王永等七人循資注家便官,劉範等十人注近地知縣,趙定基等五人應入遠者與近地,入近者與家便,并許注成資阙。
其替罷者,許不時赴集。
自今應書判及奏舉人,曾經引對,已受恩澤者,無得再預選試。
四月二十五日,命翰林學士盛度、知制诰鄭向、直集賢院胥偃同試應書判拔萃科于秘閣。
五月九日,帝禦崇政殿試應書判拔萃科及武舉人,設幄南庑,命座。
内出科題十洎問。
召資政殿學士晏殊、翰林學士宋绶為考校官,翰林學士章得象、知制诰石中立為編排官,侍禦史王轸為封彌官,集賢校理王湜、錢延年為對讀官。
申後上所試卷,召宰臣閱,賜茶久之。
十三日,诏:「應書判拔萃科入第四等前颍州司理參軍李惇裕為大理寺丞、知秀州華亭縣,洪州新建縣主簿毛詢為鎮東軍節度推官、家便知縣,颍州汝陰縣主簿張孝孫為忠武軍節度推官、家地知縣;第五等湖州歸安縣主簿吳感為江州軍事推官;不入等魏京、李宗罷之。
」 景佑元年二月四日,诏書判拔萃科今後更不置。
六月四日,诏應書判拔萃人更不禦試。
十七日,翰林侍讀學士李仲容等言,試到書判拔萃科潞州司法參軍江休複七人。
诏休複所試稍優,為大理寺丞、知長葛縣,閻詢等三人授官有差,魏申以下并落。
十二月十三日,知制诰李淑言:「幕職、州縣官舉充京朝官者,别差官與判铨同試。
望自今更不逐次奏請差官,隻委自判铨官考定優劣。
如辭翰稍優,或刑名全否者,即令貼黃進呈。
」诏吏部铨詳定聞奏。
後請如所奏,從之。
神宗熙甯元年十一 月十八日,南郊赦書:「見在铨選人注拟官,内職官令、錄并初入職官令、錄人,曆(南)[兩]任六考無公私過犯,并三任八考無贓私罪,曾有舉主兩人以上者,仰铨司勘會,具名聞奏,當議選差官與判铨同共試驗身言書判,考定等第。
凡磨勘曆任,随卷子引見取旨。
」 三年三月八日,以翰林學士呂公着、知制诰蘇頌與判流内铨官試驗選人身言書判。
初議差公着等,上問試判故事,因曰:「此人足以見人材。
」輔臣或對先朝有與京官者,或以為京官可惜,上以為然。
五月十六日,翰林學士呂公着等言:「準手诏舉到淹廢之人,内選人不該磨勘者,依身言書判人例施行。
續準考試到三十七人,分五等,令流内铨連逐人卷子依赦引見。
具指定引見日,先申中書。
欲今月二十一日上殿引見。
」诏閣門依所定日數引見。
二十一日,诏:「舉到淹廢之人,第一等,京兆府法曹參軍汪輔之、劍南西川節度推官趙炎、前龍州江油縣令許醇,輔之一犯私罪杖,宜隻與升一資,炎、醇并與升兩資;第二等,前恩州司理參軍李逢、前同州司法參軍蓋士安、前信州司理參軍黃敏用、前雅州錄事參軍齊诏、前深州司理參軍崔辟、前江甯府左司理參軍劉嵩、前威武軍節度推官宋瑜,逢不經考,宜隻與先次指射家便差遣,士安等六人與升一資;第三等,前吉州司戶參軍潘魏、前海州東海縣令張師尹、前權鄭州觀察支使劉忠舉、前黎州軍事推官李伸、劍〔南〕西川節度(度)推官王采、前權知集州軍事判官明注、前江陰軍司理參軍董叙、前信陽軍信陽縣令劉琮、山南東道節度推官顧希甫、前權知融州軍事官推官李讓、前權知和州防禦推官李世康、前曾定府司錄參軍劉舜理、前饒州錄事參軍陳延範、鄧州司理參軍宋環,魏一犯公罪徒勒停,一犯私罪徒勒停,師尹一犯私罪杖沖替,一犯私罪徒勒停,宜并隻與家便差遣,忠舉等十二人,并與先次指射家便差遣;第四等,前知興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