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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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七十五人,内二千九十三人習詩賦,八十三人經義,不兼詩賦。
以此可見,中外學者習試詩賦人數極多。
」诏來年禦試,将詩賦舉人複試三題,經義舉人且令試策,此後全試三題。
其雜犯舉人,未得黜落,别作一項聞奏。
紹聖元年二月二十三日,禮部言立禦試三題條并約束。
從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今來南省下第舉人,進士七舉、諸科八舉、曾經禦試,〔進士〕九舉、諸科十舉、曾經省試,并年四十以上;進士六舉、諸科七舉、曾經省試,并年五十以上;内河北、河東、陝西舉人,于逐項舉數内特與各減一舉。
曾經嘉佑八年以前到省進士,前後實得兩解,諸科實得三解;及嘉佑八年以前到省進士,并免解共及兩舉,(諸科共及兩舉)諸科共及三舉,勿限年。
欲令禮部貢院審會,并特與奏名,許就殿試,及關禦藥院依例施行。
」 三月六日,诏今次禦試舉人依舊試策。
十四日,诏:「南省下第舉人,已曾經嘉佑八年以前到省,進士前後實得兩解,諸科實得三解,更不限年,并特與就殿試。
仍進士第四等以上,諸科第二等以上,各不得過就試人數十分之 三。
曾經嘉佑八年以前到省進士,并免解共及兩舉,諸科共及三舉,更不限年,亦許就殿試。
仍進士隻以第四等以下,諸科隻以第三(第)等以下為等第,關禦藥院依例施行。
」 十七日,中書省言:「諸科初考所奏,元佑八年四月敕複置通禮科,禦試墨義五道、本經義三道。
又五路通禮科經義委初考所,《刑統》義、《通禮》墨義委諸科初考所兼管,其書鑿等第行遣約束,并依進士試卷法。
今欲申明将五路通禮科墨義隻依舊諸科墨義,以通祖考校。
」從之。
三年八月十一日,禮部言:「舉人禦試而懷挾、代筆、傳義者,并取旨送所屬,其罪賞并依省試貢舉法。
」從之。
徽宗大觀三年三月七日,禦筆:「貢士興于鄉,而科舉較一日之藝,則貢士當冠科舉。
比覽貢士已試程文,未足以魁多士。
可令詳定所以貢院所奏中選試卷,與庭試人參較,取最優者一名為殿試之首。
若所取非貢士,則貢士次之。
」 四年八月十三日,诏:「策士于庭,诹以世務,深惟神考盛德美意,所宜遵承,以诏萬世。
比閱學制,貢士入上等者,引見釋褐,止以有司參校而不複策試于庭,豈神考之志哉自今入上等者,與中等并留太學,以俟殿試。
其上等人,遇唱名取旨。
于已降學制内增入。
」 十九日,诏:「宗子升補上舍,系比舊日宗室應舉之人得解。
其赴貢士舉試,系比省試。
今不經殿試,便分三等命官。
緣熙甯未有此法,可依貢士已降指揮 ,并留候殿試。
其上、中等人,遇唱名日取旨。
」 政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诏:「集英殿唱名人内,褚永為不對所問,其言狂妄,押出,令開封府押歸本貫。
仍下學士司,具師儒官職位姓名聞奏,取旨責降,并所試乖謬程文送國子監曉示行下。
」 八年三月十一日,诏十六日嘉王楷令赴集英殿試,仍給食,就東廊排設幕次什物。
二十五日,诏(王)嘉〔王〕楷依貢士唱名賜敕謝恩。
二十六日,上禦集英殿唱名,诏嘉王楷有司考在第一,不欲令魁多士,以第二人王昂為牓首。
宣和六年四月十一日,手诏獎谕周武仲:「朕承祖宗之宏規,招賢能于數路,取士以制,親策于庭,蓋将酌士論,來谠言,以廣九重之聽。
倚在選掄,副茲虛。
爾實主文衡,差次精密,凡預鼎科之目,悉皆魁選之英。
胪唱初傳,輿情共契。
舉善以善,固宜從類之求;惟賢知賢,斯有不遠之則。
惟予以怿,時乃之休。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二年九月十日,宰臣黃潛善奏曰:「昨日唱名至申時,聖體良勞。
」上曰:「昨日歸内,觀書良久方。
朕以艱難中,四方之士來會行在,策以時務,高等多得遠方之士,朕意甚喜,不覺勞也。
」 同日,上宣谕宰執曰:「禦藥院嘗奏,殿試上十名,例先納卷子,禦前定高下。
朕謂取士當務至公,既有初、覆考、詳定官,自足憑信。
豈宜以朕一人之意,更有升降已處分今次勿先進卷子。
」 紹興二年三月十六日,禦藥院言: 「自來禦試進士,引試唱名并作兩日,第一日正奏名并應舉宗子等,第二日特奏名并武舉取應宗子。
昨揚州禦試,緣特奏名并舉人數不多,共作一日引試唱名。
今來未審合作幾日」诏并依揚州例。
二十六日,權禮部侍郎趙子書言:「禦試正奏名其取會不圓之人,先次就試,不給唱名号。
内有試在上三人或高甲,合殿前祗授恩命,别有曲謝。
欲乞權給号唱名,其敕牒候取索圓備給付。
」從之。
紹興五年九月九日,诏試在第一甲人,先給敕。
二十七年三月八日、三十年三月九日,诏第一甲上三人先給敕。
二十九日,诏:「特奏名進士如試在第五等人,特依揚州例補下州文學。
」 四月一日,進呈殿試升降冊,因奏有犯禦名及文理纰缪者,上曰:「犯禦名格當扶出,然使文理可采,亦可惜。
至于纰缪,乃不當複收。
」宰臣呂頤浩等曰:「聖度如此,真得取士之體。
後當守以為法。
」 五日,唱名殿試,進士有犯廟諱者,上曰:「犯宗廟諱當依格降等。
」至犯禦名者,上曰:「此雖格法,朕豈以己名妨士人進取耶」特命收寘本等。
十七日,進呈新第正奏名助教,乞依特奏名例推恩。
上曰:「初降旨令考官以绠正為上,谀佞居下,此以示朕好惡。
凡士人當自初進便須别其忠佞,庶可冀其有立。
如張九成對策,上自朕躬,下逮百執,言之無所回避,擢在首選,其誰曰不然。
然而舉子遠來,朕悉務優容,命助教九人者,并依特奏名 例推恩。
」 閏四月一日,上宣谕宰輔曰:「廷試舉人,以绠直者為上,谀佞者降之,朕此舉将以作成人材,為異時之用。
若其言鲠亮切直,他日必端方不回之士。
其言谀佞委靡,他日必無可用之實。
故朕因此舉崇獎直言,冀士知朝廷所尚,習成風俗。
崇甯已來,宰相惡人敢言,當時士氣不作,流弊至今,不可不革也。
」 五年六月九日,中書舍人劉大中言:「前舉登第注官之人,有纰缪尤甚之日,四方傳笑。
願诏有司,精加考校,勿尚浮虛,勿諱切直。
其文不乖于理,其言有補于治亂,則以充選,庶幾所得皆可用之實材。
乞前期牓谕。
」從之。
八月九日,翰林學士、知制诰孫近言:「祖宗廷試進士,差官初考、覆考、詳定,蓋欲參用衆見,以求寔材。
初考既定等第,乃加封印,以送覆考,複定等第,而詳定所或從初考,或從覆考,不許别自立等。
至嘉佑間,因王安石充詳定官,始乞不用初、覆考兩處等第,别自立等,至今循襲為法。
如此則高下升黜,盡出于詳定官,而初考、覆考殆為虛設。
欲望複用祖宗舊制,如初、覆考皆未當,即具失當因依奏禀,方許别立等第。
」從之。
右谏議大夫趙霈言:「崇甯禦試貢舉令,自有『隔二等累及五人,許奏』之文。
臣近充詳定官,以試卷與初、覆考等第不同者聞奏,奉禦寶令編排所定奪。
是使編排官得以兼詳定之職,非特廢法,恐自此遂為定例。
乞今後隔二等累及五人,各開具集号,某說可取合 升某等,某說非是合降某等,許依令奏聞,免令複加定奪。
」從之。
二十四日,禦藥院言進士祝公達妄稱該免解赴試過省,诏特免駁放,候唱名降等推恩。
九月四日,诏唱名應不給敕人,依例并賜袍笏。
同日,特奏名進士呂衍等狀:「祖宗優恤五路人,唱名乞特賜升等。
」從之。
七年二月九日,诏王岩叟等三十四人,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诏李斐彜等各并升一等。
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诏:「川、陝進士合預殿試人,發赴行在,仍破五人衙官驿券,經由州縣,依條施行。
」 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诏:「來年禮部奏名進士,可依祖宗故事,更不臨軒策試。
」時上居諒闇,有司檢照典故,預行申請,故有是命。
十二年三月十四日,禦藥院言:「在京禦試舉人,引試唱名并作兩日,建炎二年以後三舉,赴試人數不多,各作一日。
将來禦試,欲作一日引試,兩日唱名。
」從之。
四月十三日,诏:「唱正奏名進士進卷内『升一甲』字下可添入『末』字,其『降一甲』字下亦合添入『首』字,餘舉人升降依此以為定法。
」 十八日,诏:「張弼于唱名唐突,又進狀告論有司,為系舉子,不欲付于理。
令臨安府差人押歸本貫收管,日後更不得奏名。
」 十一月二十五日,诏:「特奏名不該出官人,與免納敕牒,許赴十五年再試。
」 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宣谕宰輔曰:「廷試策題。
亦欲使士人初入仕途。
皆知趍向之正。
」秦桧曰:「士人趍向不正久矣,亦風俗使然。
正在陛下力與變革。
」上曰:「朕觀五十年前人材,皆是仁宗時涵養所 緻,以正在作成也。
」 四月三日,诏:「太學博士楊邦弼禦試進士,對讀試卷有所脫漏,罰銅十斤。
」 二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诏:「今後内外臣僚不得辄以子弟親戚陳乞特赴殿試。
」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宰執奏事,上曰:「蜀中舉人,前此有赴殿試不及者,皆賜同進士出身。
恐其間有俊秀能取高第之人,例皆置之下列,甚可惜也。
今次若來者尚少,宜相度展日少待。
」 三月十四日,禦筆宣示殿試官曰:「對策〔中〕有(中)指陳時事鲠亮切直者,并寘上列,無失忠谠,無尚谄谀,用稱朕取士之意。
」 十六日,上宣谕宰臣曰:「今次策士,考校官編排處極詳密,内有犯諱雜犯之人,亦令且與考校,并戒勵有司,抑谄谀,進忠亮,蓋以臨軒策士,正欲聞切直之言也。
」 十八日,上宣谕宰臣曰:「今次殿試,舉人程文議論純正,仍多切直,自此人才極有可用。
」 二十四日,宰執奏事,宰臣沈該等曰:「兩日唱名,上勞聖躬。
」上曰:「今次魁選,文武皆得人。
朕樂于得士,雖臨軒終日,不覺倦也。
」 三十二年五月九日,诏:「來年禮部奏名進士,可依祖宗故事,更不臨軒策試。
」時以欽宗喪,故有是命。
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
六月二十三日,诏:「紹興三十三年禮部奏名進士,依祖宗故事,更不臨軒策試。
」 幹道二年三月九日,有司言唱名日取會未圓人,三名前權與給敕。
上問輔臣三名以後人,洪适等奏:「以後人圓備 方給。
」從之。
十日,上禦幄殿,引呈武舉人射。
十六日,禦藥院言正奏名甯遠嘉字号試卷犯不考式,洪适等奏寫禦題外僅及二百字,上曰:「此必假筆。
朕欲先拆見姓名,取省試卷比較,使見情迹。
卿等一面取開。
」适等奉诏進,翌日呈拆見姓名,乃宗子忠郎伯山,為鎖試兩獲文解,昨遇覃恩,特免省。
适等乞與換授文(質)[資],帶右字,以文不合格,法當不考,罷之。
四年七月十四日,禮部言:「太學(士)[上]舍生楊應紹興三十一年升補下等上舍,至紹興三十二年用上舍恩例免解,隆興元年到省試下,幹道二年合該免省赴殿試,以(下)[丁]憂不赴。
今合還赴幹道五年殿試。
乞比類赦文,計理龍飛恩例。
」诏候将來殿試,許收使。
五年三月七日,诏:「四川正奏名進士李延上、馮直臣、文伯振權赴殿試。
候畢日,各令陳乞改正戶貫施行。
」延上等各用西北戶貫,有司引紹興二十六年并東南戶貫指揮,謂不應法。
試日既迫,以其狀聞,而有是命。
仍(不)[下]逐路漕司,将似此西北之人改正。
十一日,上禦幄殿,引呈武舉人射。
二十九日,禦試主管文字使臣劉伯适言:「今月二十日、二十一日兩日,不赴唱名舉人正奏名第二甲第二十人楊子方等計六人,并為患不赴。
」诏令尚書省将子方等六人敕降付禮部,候逐人痊安,各召保官二員當官給付。
八年三月十三日,诏四川正奏名進士雍大榮令殿試。
大榮遺失赴殿試公 據,以券曆為驗,及召保識四人。
禮部以聞,許之。
十八日,上禦幄殿,引呈武舉人射。
四月一日,诏蜀州正奏名進士趙甲等六人,并與依格例升名。
以甲等援太上皇帝潛藩例自言也。
二月二月:疑為「五月」之誤。
,禦藥院言:「契勘禦試舉人内有應舉宗子漏寫限一千字以上,雜犯不考,自紹興二年以後,未有此例。
檢為紹興二十四年趙不同系應舉宗子,合升一甲,為犯懷挾合降一甲,得旨(此)[比]折更不升降。
今欲依趙不同例,比折更不升降。
」從之。
十月八日,诏:「自今禦試唱名,第一日唱文舉正奏名、應舉鎖應宗子、武舉正奏名,第二日唱文舉特奏名、取應宗子、武舉特奏名。
」以上《幹道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九賜及第賜出身賜童子出身賜及第賜及第
以此可見,中外學者習試詩賦人數極多。
」诏來年禦試,将詩賦舉人複試三題,經義舉人且令試策,此後全試三題。
其雜犯舉人,未得黜落,别作一項聞奏。
紹聖元年二月二十三日,禮部言立禦試三題條并約束。
從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今來南省下第舉人,進士七舉、諸科八舉、曾經禦試,〔進士〕九舉、諸科十舉、曾經省試,并年四十以上;進士六舉、諸科七舉、曾經省試,并年五十以上;内河北、河東、陝西舉人,于逐項舉數内特與各減一舉。
曾經嘉佑八年以前到省進士,前後實得兩解,諸科實得三解;及嘉佑八年以前到省進士,并免解共及兩舉,(諸科共及兩舉)諸科共及三舉,勿限年。
欲令禮部貢院審會,并特與奏名,許就殿試,及關禦藥院依例施行。
」 三月六日,诏今次禦試舉人依舊試策。
十四日,诏:「南省下第舉人,已曾經嘉佑八年以前到省,進士前後實得兩解,諸科實得三解,更不限年,并特與就殿試。
仍進士第四等以上,諸科第二等以上,各不得過就試人數十分之 三。
曾經嘉佑八年以前到省進士,并免解共及兩舉,諸科共及三舉,更不限年,亦許就殿試。
仍進士隻以第四等以下,諸科隻以第三(第)等以下為等第,關禦藥院依例施行。
」 十七日,中書省言:「諸科初考所奏,元佑八年四月敕複置通禮科,禦試墨義五道、本經義三道。
又五路通禮科經義委初考所,《刑統》義、《通禮》墨義委諸科初考所兼管,其書鑿等第行遣約束,并依進士試卷法。
今欲申明将五路通禮科墨義隻依舊諸科墨義,以通祖考校。
」從之。
三年八月十一日,禮部言:「舉人禦試而懷挾、代筆、傳義者,并取旨送所屬,其罪賞并依省試貢舉法。
」從之。
徽宗大觀三年三月七日,禦筆:「貢士興于鄉,而科舉較一日之藝,則貢士當冠科舉。
比覽貢士已試程文,未足以魁多士。
可令詳定所以貢院所奏中選試卷,與庭試人參較,取最優者一名為殿試之首。
若所取非貢士,則貢士次之。
」 四年八月十三日,诏:「策士于庭,诹以世務,深惟神考盛德美意,所宜遵承,以诏萬世。
比閱學制,貢士入上等者,引見釋褐,止以有司參校而不複策試于庭,豈神考之志哉自今入上等者,與中等并留太學,以俟殿試。
其上等人,遇唱名取旨。
于已降學制内增入。
」 十九日,诏:「宗子升補上舍,系比舊日宗室應舉之人得解。
其赴貢士舉試,系比省試。
今不經殿試,便分三等命官。
緣熙甯未有此法,可依貢士已降指揮 ,并留候殿試。
其上、中等人,遇唱名日取旨。
」 政和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诏:「集英殿唱名人内,褚永為不對所問,其言狂妄,押出,令開封府押歸本貫。
仍下學士司,具師儒官職位姓名聞奏,取旨責降,并所試乖謬程文送國子監曉示行下。
」 八年三月十一日,诏十六日嘉王楷令赴集英殿試,仍給食,就東廊排設幕次什物。
二十五日,诏(王)嘉〔王〕楷依貢士唱名賜敕謝恩。
二十六日,上禦集英殿唱名,诏嘉王楷有司考在第一,不欲令魁多士,以第二人王昂為牓首。
宣和六年四月十一日,手诏獎谕周武仲:「朕承祖宗之宏規,招賢能于數路,取士以制,親策于庭,蓋将酌士論,來谠言,以廣九重之聽。
倚在選掄,副茲虛。
爾實主文衡,差次精密,凡預鼎科之目,悉皆魁選之英。
胪唱初傳,輿情共契。
舉善以善,固宜從類之求;惟賢知賢,斯有不遠之則。
惟予以怿,時乃之休。
」以上《續國朝會要》。
高宗建炎二年九月十日,宰臣黃潛善奏曰:「昨日唱名至申時,聖體良勞。
」上曰:「昨日歸内,觀書良久方。
朕以艱難中,四方之士來會行在,策以時務,高等多得遠方之士,朕意甚喜,不覺勞也。
」 同日,上宣谕宰執曰:「禦藥院嘗奏,殿試上十名,例先納卷子,禦前定高下。
朕謂取士當務至公,既有初、覆考、詳定官,自足憑信。
豈宜以朕一人之意,更有升降已處分今次勿先進卷子。
」 紹興二年三月十六日,禦藥院言: 「自來禦試進士,引試唱名并作兩日,第一日正奏名并應舉宗子等,第二日特奏名并武舉取應宗子。
昨揚州禦試,緣特奏名并舉人數不多,共作一日引試唱名。
今來未審合作幾日」诏并依揚州例。
二十六日,權禮部侍郎趙子書言:「禦試正奏名其取會不圓之人,先次就試,不給唱名号。
内有試在上三人或高甲,合殿前祗授恩命,别有曲謝。
欲乞權給号唱名,其敕牒候取索圓備給付。
」從之。
紹興五年九月九日,诏試在第一甲人,先給敕。
二十七年三月八日、三十年三月九日,诏第一甲上三人先給敕。
二十九日,诏:「特奏名進士如試在第五等人,特依揚州例補下州文學。
」 四月一日,進呈殿試升降冊,因奏有犯禦名及文理纰缪者,上曰:「犯禦名格當扶出,然使文理可采,亦可惜。
至于纰缪,乃不當複收。
」宰臣呂頤浩等曰:「聖度如此,真得取士之體。
後當守以為法。
」 五日,唱名殿試,進士有犯廟諱者,上曰:「犯宗廟諱當依格降等。
」至犯禦名者,上曰:「此雖格法,朕豈以己名妨士人進取耶」特命收寘本等。
十七日,進呈新第正奏名助教,乞依特奏名例推恩。
上曰:「初降旨令考官以绠正為上,谀佞居下,此以示朕好惡。
凡士人當自初進便須别其忠佞,庶可冀其有立。
如張九成對策,上自朕躬,下逮百執,言之無所回避,擢在首選,其誰曰不然。
然而舉子遠來,朕悉務優容,命助教九人者,并依特奏名 例推恩。
」 閏四月一日,上宣谕宰輔曰:「廷試舉人,以绠直者為上,谀佞者降之,朕此舉将以作成人材,為異時之用。
若其言鲠亮切直,他日必端方不回之士。
其言谀佞委靡,他日必無可用之實。
故朕因此舉崇獎直言,冀士知朝廷所尚,習成風俗。
崇甯已來,宰相惡人敢言,當時士氣不作,流弊至今,不可不革也。
」 五年六月九日,中書舍人劉大中言:「前舉登第注官之人,有纰缪尤甚之日,四方傳笑。
願诏有司,精加考校,勿尚浮虛,勿諱切直。
其文不乖于理,其言有補于治亂,則以充選,庶幾所得皆可用之實材。
乞前期牓谕。
」從之。
八月九日,翰林學士、知制诰孫近言:「祖宗廷試進士,差官初考、覆考、詳定,蓋欲參用衆見,以求寔材。
初考既定等第,乃加封印,以送覆考,複定等第,而詳定所或從初考,或從覆考,不許别自立等。
至嘉佑間,因王安石充詳定官,始乞不用初、覆考兩處等第,别自立等,至今循襲為法。
如此則高下升黜,盡出于詳定官,而初考、覆考殆為虛設。
欲望複用祖宗舊制,如初、覆考皆未當,即具失當因依奏禀,方許别立等第。
」從之。
右谏議大夫趙霈言:「崇甯禦試貢舉令,自有『隔二等累及五人,許奏』之文。
臣近充詳定官,以試卷與初、覆考等第不同者聞奏,奉禦寶令編排所定奪。
是使編排官得以兼詳定之職,非特廢法,恐自此遂為定例。
乞今後隔二等累及五人,各開具集号,某說可取合 升某等,某說非是合降某等,許依令奏聞,免令複加定奪。
」從之。
二十四日,禦藥院言進士祝公達妄稱該免解赴試過省,诏特免駁放,候唱名降等推恩。
九月四日,诏唱名應不給敕人,依例并賜袍笏。
同日,特奏名進士呂衍等狀:「祖宗優恤五路人,唱名乞特賜升等。
」從之。
七年二月九日,诏王岩叟等三十四人,八年五月二十九日,诏李斐彜等各并升一等。
六年十二月十五日,诏:「川、陝進士合預殿試人,發赴行在,仍破五人衙官驿券,經由州縣,依條施行。
」 七年八月二十五日,诏:「來年禮部奏名進士,可依祖宗故事,更不臨軒策試。
」時上居諒闇,有司檢照典故,預行申請,故有是命。
十二年三月十四日,禦藥院言:「在京禦試舉人,引試唱名并作兩日,建炎二年以後三舉,赴試人數不多,各作一日。
将來禦試,欲作一日引試,兩日唱名。
」從之。
四月十三日,诏:「唱正奏名進士進卷内『升一甲』字下可添入『末』字,其『降一甲』字下亦合添入『首』字,餘舉人升降依此以為定法。
」 十八日,诏:「張弼于唱名唐突,又進狀告論有司,為系舉子,不欲付于理。
令臨安府差人押歸本貫收管,日後更不得奏名。
」 十一月二十五日,诏:「特奏名不該出官人,與免納敕牒,許赴十五年再試。
」 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上宣谕宰輔曰:「廷試策題。
亦欲使士人初入仕途。
皆知趍向之正。
」秦桧曰:「士人趍向不正久矣,亦風俗使然。
正在陛下力與變革。
」上曰:「朕觀五十年前人材,皆是仁宗時涵養所 緻,以正在作成也。
」 四月三日,诏:「太學博士楊邦弼禦試進士,對讀試卷有所脫漏,罰銅十斤。
」 二十六年十一月五日,诏:「今後内外臣僚不得辄以子弟親戚陳乞特赴殿試。
」 二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宰執奏事,上曰:「蜀中舉人,前此有赴殿試不及者,皆賜同進士出身。
恐其間有俊秀能取高第之人,例皆置之下列,甚可惜也。
今次若來者尚少,宜相度展日少待。
」 三月十四日,禦筆宣示殿試官曰:「對策〔中〕有(中)指陳時事鲠亮切直者,并寘上列,無失忠谠,無尚谄谀,用稱朕取士之意。
」 十六日,上宣谕宰臣曰:「今次策士,考校官編排處極詳密,内有犯諱雜犯之人,亦令且與考校,并戒勵有司,抑谄谀,進忠亮,蓋以臨軒策士,正欲聞切直之言也。
」 十八日,上宣谕宰臣曰:「今次殿試,舉人程文議論純正,仍多切直,自此人才極有可用。
」 二十四日,宰執奏事,宰臣沈該等曰:「兩日唱名,上勞聖躬。
」上曰:「今次魁選,文武皆得人。
朕樂于得士,雖臨軒終日,不覺倦也。
」 三十二年五月九日,诏:「來年禮部奏名進士,可依祖宗故事,更不臨軒策試。
」時以欽宗喪,故有是命。
以上《中興會要》。
紹興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未改元。
六月二十三日,诏:「紹興三十三年禮部奏名進士,依祖宗故事,更不臨軒策試。
」 幹道二年三月九日,有司言唱名日取會未圓人,三名前權與給敕。
上問輔臣三名以後人,洪适等奏:「以後人圓備 方給。
」從之。
十日,上禦幄殿,引呈武舉人射。
十六日,禦藥院言正奏名甯遠嘉字号試卷犯不考式,洪适等奏寫禦題外僅及二百字,上曰:「此必假筆。
朕欲先拆見姓名,取省試卷比較,使見情迹。
卿等一面取開。
」适等奉诏進,翌日呈拆見姓名,乃宗子忠郎伯山,為鎖試兩獲文解,昨遇覃恩,特免省。
适等乞與換授文(質)[資],帶右字,以文不合格,法當不考,罷之。
四年七月十四日,禮部言:「太學(士)[上]舍生楊應紹興三十一年升補下等上舍,至紹興三十二年用上舍恩例免解,隆興元年到省試下,幹道二年合該免省赴殿試,以(下)[丁]憂不赴。
今合還赴幹道五年殿試。
乞比類赦文,計理龍飛恩例。
」诏候将來殿試,許收使。
五年三月七日,诏:「四川正奏名進士李延上、馮直臣、文伯振權赴殿試。
候畢日,各令陳乞改正戶貫施行。
」延上等各用西北戶貫,有司引紹興二十六年并東南戶貫指揮,謂不應法。
試日既迫,以其狀聞,而有是命。
仍(不)[下]逐路漕司,将似此西北之人改正。
十一日,上禦幄殿,引呈武舉人射。
二十九日,禦試主管文字使臣劉伯适言:「今月二十日、二十一日兩日,不赴唱名舉人正奏名第二甲第二十人楊子方等計六人,并為患不赴。
」诏令尚書省将子方等六人敕降付禮部,候逐人痊安,各召保官二員當官給付。
八年三月十三日,诏四川正奏名進士雍大榮令殿試。
大榮遺失赴殿試公 據,以券曆為驗,及召保識四人。
禮部以聞,許之。
十八日,上禦幄殿,引呈武舉人射。
四月一日,诏蜀州正奏名進士趙甲等六人,并與依格例升名。
以甲等援太上皇帝潛藩例自言也。
二月二月:疑為「五月」之誤。
,禦藥院言:「契勘禦試舉人内有應舉宗子漏寫限一千字以上,雜犯不考,自紹興二年以後,未有此例。
檢為紹興二十四年趙不同系應舉宗子,合升一甲,為犯懷挾合降一甲,得旨(此)[比]折更不升降。
今欲依趙不同例,比折更不升降。
」從之。
十月八日,诏:「自今禦試唱名,第一日唱文舉正奏名、應舉鎖應宗子、武舉正奏名,第二日唱文舉特奏名、取應宗子、武舉特奏名。
」以上《幹道會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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