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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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陛下樂于待士,當署臨軒,初無倦色,而臣侍立,踧踖不安。

    況在廷之士,露立終日,炎赫所迫,間有委頓者,甚非所以肅堂陛之分也。

    臣契勘庚辰年殿試,緣蜀道多梗,恐赴廷對者來未齊足,所以 屢至展日。

    續據劍南節推任一鳴申請,以潼川夔利路至成都頗遙,欲進十日,用八月十五日類試,特俞其請。

    則來赴大對,比之常年,又可先期十日治行,豈不甚便。

    臣采之輿論,以蜀士遲遲而來,蓋自有說。

    在法凡赴廷對,許量帶稅物随行,以助旅費。

    向也一舟五六人共之,行計易辦。

    後來人各一舟,貨物未足,卒難起離,遂成濡滞。

    夫不汲汲于功名,而孳孳于财利,則是入仕已喪所守矣。

    欲望聖慈令四川制司行下諸路州軍,今歲類試既進十日,來年士人并要三月初到阙,如循習滞留,止将已到蜀士收試,更不再展。

    庶幾胪唱之日,未至劇暑,朝儀整肅,以副臨軒策士之意。

    」從之。

     十六年四月十九日,上禦集英殿,引見禮部奏名、特奏名進士,得正奏名蔣重珍已下五百四十九人,第為五等,賜進士及第出身、同出身。

    特奏名李大同已下六百七十九人,賜同進士出身、同學究出身,登仕郎、将仕郎、上下州文學、諸州助教。

     同日,試武舉進士,得正奏名杜幼節已下五十八人。

    幼節補秉義郎,陳夢、程一飛補保義郎,并賜武〔舉〕及第。

    餘悉賜武舉出身,補承節郎。

    特奏名補進武校尉、進義校尉,減磨勘有差。

     二十三日,上禦幄殿,引呈武舉人射射。

     五月二十六日天頭原批:「『五月二十六日』、『二十七日』兩條,移後『幸從』下。

    」,上禦射殿,引呈文士正奏名射射。

     二十七日,上禦射殿,引呈文士特奏名射射。

     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臣僚言:「至和間,富弼奏請一 舉三十年推恩之法,欲使久困場屋差足自慰,景迫桑榆者聊以自娛。

    至今行之,恩至渥矣。

    為士者要當上體聖恩,安于命義可也。

    比年以來特科,富室之士,不顧三尺,行險僥幸,百計經營,預為地道,厚賂禦藥院人,于廷試之後,密寫卷頭一二百字,令其收執,俟考試畢,比對真卷,或在五等,攙入四等,此冒易姓名之弊。

    臨軒試射,又将程其中否,以示升出。

    天威咫尺,敢肆欺罔。

    前期厚賂唱箭撒箭人,不以中帖之矢入于中帖之數,于是五等濫升四等,此冒易帖箭之弊。

    遂使多資庸缪之徒得側仕版,而學古老成之士終厄窮途。

    乞下臣此章,明谕詳定編排官,自第一等至第五等,并大字朱書于奉試禦策之下。

    唱第之後,将前四等真卷發下禮部,委自長貳,就禦史台公共點對,或有僞冒,重作施行,庶革冒易姓名之弊。

    仍差清(疆)[強]官監視中否之箭,重立賞罰,禁戢喝箭撒箭受賂之人。

    苟有犯者,士人押歸本貫聽讀。

    其過财受财之〔人〕,并送所司根究,重作施行,可絕帖箭之弊。

    」從之。

     四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竊惟國家取士之制,臨軒親策,禮遇優渥。

    至于場屋困踬之人,又有特科,以示兼收不遺之意,上恩大矣。

    臣聞之衆言,以為間有多赀夤緣請托,名在五等,易寘于前,僥幸一官。

    前舉有嚴州特科進士進狀,訴印榜名在第四等,乞改正,紛纭不已。

    雖其說不足信,而物論藉藉,謂每舉有此。

    臣伏思事關 禦藥院,主持有官,恐未必然。

    第将以釋寒士之疑,則莫若加之申嚴區處。

    至于特科射射,亦有代名而進。

    前舉第五等射射多補官者,人愈議之。

    惟至尊天臨之地,事體至重,豈容果爾。

    甯信之而無,萬一有之,關系不細。

    乞令詳定編排所同禦藥院長官相度,将特奏名真草卷嚴密措置,毋緻胥吏移易,并下禮部,明示以闌入之令,将特奏名射射人,每土人三姓結保,有犯則保内同罪。

    其正奏、特奏名對禦射弓人,并令書鋪認識給号,于宮殿皇城門各置簿出入,親書鄉貫。

    将來射射,比對省殿試卷子,字迹稍異,與行根究。

    庶革僞濫,以厚士習,實有文藝者之幸。

    」從〔之〕天頭原批:「『幸從』下接五月二十六、七兩條。

    」。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八舉士親試雜錄 親試雜錄 真宗景德二年三月九日,賜輔臣酒果,翰林學士等宴于本院,館閣官宴于秘閣,以禦試考較之勞也。

    自是遂為定制。

     天禧四年六月十八日,诏:「今後禦試舉人,前殿不視事,放起居。

    」 仁宗天聖五年三月十八日,诏:「崇政殿引試舉人,不得将帶文字書冊入殿門。

    《韻略》官中至日給散。

    」 二十四日,合門言:「今日放舉人,緣并在内門外,欲告報貢院點檢姓名,放入門外祗候。

    」诏令隻引進士崇政殿門外祗候。

     八年三月十三日,诏試舉人,應文武臣僚、三班使臣、慕職州縣官等見、謝、辭并正衙,宜令合門 、禦史台并權放,候至十九日即卻依舊。

     七月二十三日,诏:「今月二十五日禦試應制科人,當日是大忌前一日假,後殿公事更不引。

    」 九年五月六日,诏:「今月九日,崇政殿禦試應書判拔萃科并武舉人等七人,仰合門告示兩制并三館秘合、直館、校理等,至日于崇政殿門外祗候。

    」 景佑元年二月四日,中書門下言:「今後殿試舉人,差初、覆考、詳定官,并委中書選擇有文學官充,仍與限十日,精審考校。

    」诏依。

     十一日,诏:「後殿試舉人畢,皇帝還内,考校舉人試卷未了,崇政殿後門令入内内(使)[侍]省差使臣嚴切監守,仍令近上内臣提舉。

    其崇政殿、延和殿例依呈引公事,乘輿歸内,并依例程。

    」 三月十四日,诏:「禦試進士、諸科舉人,宜令合門告示兩制,并三館秘閣校理并仰至日于崇政殿門外祗候。

    」 二十三日,天章閣待制張宗象、殿中侍禦史龐籍言:「禦前續試特奏名進士、諸科人等送到卷子,依例封彌,送逐處考校。

    伏緣上件舉人并是南省考落人數,聖慈念其老于科場,特推恩澤。

    其藝業多無所取,不消覆加考校。

    欲乞分作等第,委自中書,據其等第及年幾舉數取旨。

    」诏令宗象、籍編排。

     二十五日,诏為放舉人,令宗室允甯以下并驸馬都尉赴崇政殿祗應。

     三月十六日,诏:「禦試進士三題,據出處義理,令禦藥院随題目雕印,至日各賜一紙,更不令解元上請。

    」 六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 今後禦試舉人就集英殿,及乞條貫封彌、謄錄、編排卷子,并減覆考諸科舉人。

    诏減覆考不行,餘從之。

     四年三月七日,禦藥院言:「内降丁度奏貢舉條制,禦試舉人就集英殿考校,位次關防事件,并須改易。

    」诏仍舊崇政殿試。

     五年四月十六日,知制诰李淑言:「昨充崇政殿試詳定官,竊見考試條貫,元是貢院編次,頗有未備之處。

    又緣旋差到官不悉前後體例,以至元有拘執,頻煩聖聽。

    又初、覆考定等之際,多不照會,相去頗遠。

    詳定官既不别定等,隻是斟量就一。

    或未适中,朝廷擇士授官,所系至重,欲望下禦藥院取索應該條貫,于昨來祗奉禦試官内,委經曆編次之人參詳添修條制,或并考官一處考定,别置點檢官三五人,令先點檢然後考校,亦恐卻得精審,所冀立制經久,上副求人之意。

    」诏可。

     慶曆六年三月二十四日,诏:「為放舉人畢,依宴後一日例放歇泊假一日,前後殿不座,永為定式。

    」 皇佑元年三月九日,翰林學士趙等言:「差權知貢舉,今已考校畢,乞依前次科場例,免正衙。

    」從之。

    應昨充貢院考試官等,仍令禦試及發榜日殿門祗候。

     十九日,合門言:「放舉人日,曾宣皇親并管軍臣僚、使相、節度使已下至刺史。

    」诏特宣正任刺史已上。

     嘉佑四年三月五日,天章閣待制錢象先等言:「昨赴資(喜)[善]堂,出明經諸科義題、義由已畢,見祗候崇政殿放牓。

    竊聞南省小試官并許入殿門 祗候,伏乞依例。

    」從之。

     十三日,光祿卿、直秘書趙良規等言,伏聞崇政殿放牓,竊(知)[如]舊例并預召觀。

    诏令宣入。

     二十五日,翰林學士(明)[胡]宿等言:「自來南省點檢進士試卷、諸科出義考試官等,禦試日赴殿前起居,并放牓日殿前立班。

    近年卻隻在殿門外祗候,欲乞依舊例取到合門儀制,知舉官等禦試日并于崇政殿門外祗候。

    如奉宣即入,候放牓畢,承受于殿門外報知舉官入赴告謝。

    勘會近例,内知舉官候放牓日宣入殿起居祗候告謝,貢院考試官等于禦試及放牓日殿門祗候。

    」诏宜令合門每遇宣知舉官,其南省點檢試卷、諸科出義考試官等,并令同入。

     六年四月十二日,權禦史中丞王疇言:「伏以殿庭親試,所切者漏露之禁。

    切見放牓日,聖駕未座,而殿後考校、詳定官乃有辄至殿門者。

    蓋因祗候起居立班之際,遂得出與外人相見,誦念舉人程試,豈不漏洩雖近去唱第數刻之間,尤當慎密。

    緣素無條制,理合關防。

    欲乞今後放牓日,殿後臣僚不得辄至殿屏外,俟駕座方得下殿立班起居。

    如違,許合門彈奏。

    」從之。

    以上《國朝會要》。

     神宗熙甯三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将來于崇政殿禦試舉人,考校臣僚并諸司幕次依今來禦藥院圖子貼定去處,應合行事件,令本院檢舉施行。

    」 三月五日,诏中書門下:令别定禦試舉人封彌式樣,送禦藥院。

    仍本院謄錄兩本,分送初、覆考官。

     七日,合門言:「自 來假日,崇政殿視事,帶禦器械先延和殿起居。

    今來集英殿禦試舉人,起居祗應次第,依假日例,其帶禦器械,欲令于需雲殿先起居。

    其軍頭司祗應軍員,緣别無公事引呈,欲令更不入。

    」從之。

     十八日,诏禦試詳定所:如今來初、覆考官考到試卷内等第相遠者,更酌中别立等第。

     十二月十四日,編修合門儀制例冊所奏:「諸發解、考試、對讀官等并門辭入見,殿試官更不見,隻随班起居。

    今參詳除知舉官門辭入見外,其封彌、發解、考試、對讀等官,隻門賜敕,不門辭,隻門見,殿試官更不見,隻随班起居,欲乞修入儀制。

    」從之。

     六年三月十一日,中書言:「禦藥院誤以義(田)[由]散《通禮》義張簨等五人作義題義田:原作「義由」,據本卷之三三「嘉佑四年三月五日」條改。

    ,欲别試簨等于中書。

    從之,令禦藥院具指以聞。

     九年三月二十四日,诏:「自今南省第一甲十人以上,放牓日第四甲唱名未到者取旨。

    」 二十六日,诏:「殿試進士初考官翰林學士陳繹、集賢校理孫洙、王存、崇文院校書練亨甫、範镗、審官東院主簿陸佃各罰銅二十斤,覆考官翰林學士楊繪、龍圖閣直學士宋敏求、同修起居(汪)[注]錢藻、秘閣校理陳睦、崇政殿說書沈季長、檢正中書刑房公事王震各罰銅十斤。

    并坐考校第一甲進士不精也。

     元豐五年三月二十七日,诏禦試所考官蘇頌等六人,覆考官安焘等六人,詳定官蒲宗孟等三人各罰銅三十斤。

    頌等考黃裳(等)[第]下等,上親擢為第一,故罰之。

     《文獻通考》:元豐五年,先是帝見黃裳所為文,愛之,至是禮部奏進士有裳名,及進士讀試策,在前列者皆不稱旨,命求裳名,至末甲始見,乃擢為第一。

    考官以高下失寔贖金。

     八年四月六日,诏:「再試進士及諸科武舉人,罷今年禦試。

    内應直赴殿試者,以前舉者等第名次編排在今來正奏名之下;不曾赴省試者,即與正奏名進士同場别号試策一道。

    」先以貢院大試卷三分收不及一,故再試。

    以上在亮陰,罷禦試。

     哲宗元佑三年二月十六日,诏殿試經義辭賦舉人并試策一道。

    從監察禦史趙挺之請也。

     三月二日,三省言:「奉旨,集英殿禦試舉人,欲依天聖故事,皇帝禦崇政殿試舉人。

    」 笏謝恩訖,移班赴内東門,謝太皇太後。

    」笏訖,次班于延和殿,謝太皇太後。

    诏:「舊例,崇政殿試舉人,景福殿考覆,自熙甯後移于集英殿。

    可依已降指揮,就集英殿試。

    其殿試進呈文卷,唱名發榜,并皇帝禦殿,候賜公服二十二日,太皇太後皇帝禦延和殿垂簾,宰臣以下進呈文卷,皇帝禦崇政殿,唱名放牓,賜公服 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诏:「自今考校特奏名舉人進士入第四等中以上,諸科入第三等以上,各不得過就試人數之半。

    」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太皇太後宣谕曰:「今歲禦試,考校定後兩日方唱名,于内中火禁非便。

    其令自今候見考試次第,旋定唱名日。

    」 八年三月二十三日,中書省言:「進士禦試答策,多系在外準備之文,工拙不甚相遠,難于考校。

    祖宗舊制,禦試進士詩、賦、論三題,施行久遠,前後得人不少。

    況今朝 廷見行文字,多系聲律對偶,非學問該洽不能成章。

    若不複行祖宗(三)[之]舊法,則學者未知朝廷所向。

    檢會已降指揮,将來一次科場,如有未習詩賦舉人,許依舊法取應,解發合格人不得過解額三分之一,以後并兼試詩賦。

    取到國子監狀,太學見管生員二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