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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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以其寒遠,一體推恩。

    既而有言其者,于是降充末名,補下州文學。

    考官汪藻等皆坐黜,而軍中便宜借補者衆。

    诏内有武勇之人,委諸道提刑、安撫司依弓馬所格法比試,合格人赴禦營使司審試,拟定名目上大省部,給進 武、進義校尉兩等文帖換授。

    既而上言者雲,立功之人色目不一,或輸家财助國,或赍蠟彈冒險阻,或以進以獻策,今率試以弓馬,而舊補授至升朝官大使臣者例得校尉,未為允惬,宜令借補文臣試兵書戰策以為殿最,餘并驗實,免試注官。

     東萊呂氏曰:取士科目,自夏商以前不見于經,其可見者至周始有。

    自周後數千載,凡其間廢置沿革輕重,就所偏者看,皆自可考。

    然而考論須見得所以廢置因革輕重之所以然,以大略觀之,大抵向前重,向後愈輕。

    且如《周禮》以鄉三物教民,謂之賓興。

    隻看賓之一字,當時蓋甚尊事。

    詳考前一段,他時一個本度未數,精詳具備,固不必說。

    隻看他賓興之三年大比,獻賢能之書于王,王拜受之,登于天府,内史貳之,如此其重。

    及至後世,如飲墨水,如奪席脫容力,如棘圍,如糊名,若防奸盜然,為士者須深思其故。

    何故古如此重,後世如此輕須當深究之。

    三代之時,士一進修之至,惟上之人自求之,故如此重。

    又須看當時之于士,待之甚重,而考之則甚詳。

    後世待之既輕,考之又略。

    且如《王制》論鄉秀士升于司徒曰選士,《司徒》又論其士之秀者而升之學曰俊士,然後方免其徭役,《大樂正》又論造士之秀者升諸司馬曰進士,這裡方可受爵祿。

    司馬政官也,以其可使從政也。

    凡經四級,然後始可從政,然猶未也。

    司馬又辨論官材,論其賢者,以告于王,而定其論,論定而然後官之,任官然後爵之,待其位定,始與之以祿。

    一人之身,未入仕之前,凡經四級,已入仕之後,凡經三級,經七級然後始得祿,其考之之詳如此。

    成周之時,見得官爵皆天位天祿,不敢輕授。

    至後世與之甚遽,全以文字高下為進退,蓋有以一日之長而決取中身之富貴者。

    當時考之甚詳如此,然論其大略,漢、唐以來,大抵自重而漸輕,自緩而漸速。

    由漢以來,雖不能如三代拜受之禮,然猶州長身勸為之駕,雖以當時号為谄(敢)[谀]如公孫洪者,猶是鄉人勸勉而來,未嘗自進。

    到得後來,唐始令投牒自進,而士始漸輕,此所謂自重而漸輕。

    自漢至唐,進士登第者尚未釋褐,或是為人所論薦,或再應皆中,或藩方辟舉,然後始得釋褐。

    至本朝,始放進士及第即放釋褐,此所謂自緩而漸速。

    科目雖多,其間曆代常行自有數,自漢至隋以前,惟孝廉與秀才常行。

    自隋、唐至本朝,惟進士、明經常行。

    至熙甯後,王荊公用事,改取士之法,自是進士獨存,明經始廢,熙甯四年,明經科廢罷。

    此其大略可見。

    其次便是制科,制科卻曆代常行不廢。

    漢則因事而舉,六朝亦間舉,至唐及本朝亦未常廢。

    到得熙甯間,王荊公得政,孔文仲對策議新法,制科始罷。

    至元佑初又再複,得兩三舉。

    至紹聖初章惇為相,欲行荊公法,又再罷。

    景德四年,帝曰:「比設此科,欲求才識。

    若但考文義,苟有濟時之用,安得知今 策問宜用經義,參之時務。

    」熙甯二年,賢良孔文仲考入第三等,诏毀薄時政,不足收錄,告示發付本任。

    天聖八年,茂才富弼。

    景佑二年,體用吳育。

    景佑六年,賢良蘇轍、蘇轼。

    大抵三代之時,不專是語言文章,至漢以來,則有所謂射策對策,是時已成科舉之習。

    雖然,尚理會經義,又與時議。

    到隋炀帝之時,風俗浮華,始有進士之科,方有律賦。

    自唐以來,孝廉秀士之科尚在,但隻是明經、進士二科盛,而秀、孝衰。

    是時有記問者則得(者則得)明經,有辭藻者則得進士。

    當時南北未分,兩邊各自設科。

    既分之後,後周進士未設,尚自理會秀孝二科。

    是時南人高南師,北人高北師,各守家法,莫之能定。

    當時主司有欲優劣之者,反為所難。

    隋炀帝時,風俗浮華,進士科始立。

    至唐初間,進士、明經都重。

    及至中葉以後,則進士重而明經輕。

    蓋當唐之時,文華之士多了,故如此。

    到得本朝,待遇不同。

    進士之科往往皆為将相,皆極通顯;至明經之科,不過為學究之類。

    當時之人為之語曰:焚香取進士,嗔目待明經。

    才設進士試時,便設香案,有拜跪之禮;才到明經試時,則設棘監守,惟恐他傳義。

    當時進士卻有帖經之制,他文士都不屑去記這傳義,于是有贖帖。

    才是進士科試帖經,不知是或作一篇文,或作一賦,便可贖帖經。

    及至熙甯間,荊公罷詞賦,帖經墨義并歸進士一科。

    齊魯河朔之士,往往守先儒訓诂,質厚不能為文辭。

    所以自進士科一并之後,榜出多是南人預選,北人預者極少。

    自哲廟以後,立齊魯河朔五路之制,凡是北人皆别考,然後取人南北始均。

    慶曆中,範文正公、富公、韓魏公執政,欲先試論策,使工文辭者言古今治亂,簡其程序,使得以逞,問以大義,使不專記誦,自是古文漸複。

    一年而三公皆罷政,此制遂停。

    王文正公為相,南省試進士,當仁不讓于師論。

    時邊讓、李迪皆有名場屋,及榜出,二人不與。

    試官取其文觀之,李以落韻,邊以師為衆,與注疏(論)[異],特奏令禦試。

    王文公以為落韻者不審爾,若舍注疏而立說,不可許,遂取李(出)[黜]邊。

    前輩之守注疏如此嚴。

    至王荊公始以注疏不可用,作《三經說》,令天下非從三經者不預選。

    罷詞賦,又以《春秋》有三傳難通,罷之。

    至元佑間,始複詞賦,增《春秋》。

    又至紹聖,章惇執政,欲複介甫法,遂複罷詞賦,去《春秋》。

    後來至欽宗,又始複元佑制。

     大抵須是有鄉舉裡選底風俗,然後方行得鄉舉裡選之制。

    所以楊绾複鄉舉裡選,未幾停罷,緣是未有這風俗。

    今已為士,須思所以為風俗者何由又須深察三代之所以(後)[厚]而後世之所以薄者何故則亦庶乎複古。

    二十二日,禮部言:「直秘閣知潼川府魏了翁申:據潼川府學教授費洸狀,竊見學校課試士人程文,内有 犯祧廟諱字,先準嘉定十年指揮,祖宗祧廟之諱,試闱多用命題,甚知恭事祖宗之意。

    乞降旨,凡試官出題,并不許犯。

    若舉子程文,隻依舊法。

    已行遵守外,照得祧廟諱字收入《韻略》,公私行用日久,朝廷用之制诰,臣僚用之章奏,士大夫用之名字,考官用之題目,舉人用之程文,相承已(孰)[熟]。

    今來上項指揮止是不得出題,若舉子程文隻依舊法,舉人為見不得出題,故亦私相避忌,亦有更不回避。

    考官往往過于謹畏,以為不可出題,故亦不敢取放,或舍長取短,不稱朝廷取士之意。

    (乞意)乞備坐舊法及新頒指揮,行下本學,曉谕士人,得以遵守。

    科舉在近,仍備牒試院,分明曉谕,庶免疑惑。

    本府照得州縣間委有此弊,緣元降指揮,考官不得出題,舉人隻依舊法。

    考官舉人元是一體,今來避就之間,似有抵牾。

    兼舊法二字,舉人或有不能遍知。

    若止從本府舉行,終是未允衆論。

    乞下國子監看詳,明降指揮,于四川解試前行下,以憑曉谕。

    庶幾考官舉人議論歸一,不緻互有疑惑,枉被黜落。

    」送禮部看詳。

    既而禮部送國子監看詳:「據國子博士锺震等聚議,檢照《禮部韻略》文書式内,該載名諱,如順祖、翼祖祧諱,即不合回避,各于《韻略》内收入訖。

    後因本監申審僖、宣二廟祧諱合與不合除去,禮部行下,照應昨來翼祖祧廟體例,尋即于上聲筱字韻并平聲登欣字韻收入訖。

    後因臣僚奏祧廟之諱不許試官出題,若舉子程文隻依舊法。

    其所謂舊法者,即文書式内該載不合回避之文。

    且本監申審之後,已于韻内收入,則舉子臨文不須回避分明。

    隻緣外州試官惑于不許出題一句,是以舉人亦被黜落,緻令潼川府有前項申請。

    今看詳合照元降指揮,其祧廟之諱,舉子不須回避,卻照新制試官不許出題行 下遵守。

    仍乞禮部符下諸路貢舉司,一體遵照,庶幾今歲科舉有司不緻疑惑,實為利便。

    本部今欲從國子監看詳到事理施行。

    」從之。

     三月十七日,臣僚言:「設科取士,務在得人。

    鄉舉學校之外,有漕牒以網其遺;大比登名之餘,有免舉以振其滞。

    法久而弊,冒濫百出。

    比年以來,禁防益周。

    嘗論其故,互有得失。

    嘉定九年,奏請免舉赴省試,有遊學在京,許就禮部陳乞,召朝士一員委保赴試。

    近者禮部乃以免舉冒名難于防檢,欲使今後必經本貫及元得解處給據前來收試,曲為之防,誠未為過。

    然事體有不同,人情有不通,而限以一切,不權可否,因噎廢餐,所失多矣。

    彼論秀于鄉,名著桑梓,其存亡可舉籍而知,是否可稽貌而定,使從本州島請據,理順勢便,夫複何疑惟諸路漕試與此不同,若随侍子弟東西南北猬集,一時已難盡考,況至免舉,事久日深,乃複使就元得解處經理公憑,道裡阻修,歲月浸久,吏牍不無散落,聲迹豈複相聞臣往年從官外方,目擊其弊,類皆以貧乏孤寒,不能自緻,甘心(東)[束]手于不得試者多矣。

    苟其力足以(輕)[經]營,賄賂以求必,是則将以捄弊,适以啟奸。

    夫使請于禮部,要當稽之至嚴,責之搢紳以保任之至重也。

    舍此不取,而取信于外方之吏文,此何為哉乞下禮部,除諸州鄉舉免解人就本貫保明給據外,其諸路轉運司免解人,須與稽考當來漕司所申省試卷子,辨驗委非僞冒,許 依元遊學在京指揮,就部陳乞,召朝士委保給據赴省。

    」從之。

     四月十五日,臣僚言:「閩、浙數郡,每一大比,終場之數加多于前,而元立解額甚少,士病進身之艱,故冒貫以求漕牒,僞親以規胄試,買帖以赴監補。

    躁進誠若可厭,然多士之鄉,每數百人纔預一薦,亦可念矣。

    臣聞救弊之法,有當寬者,有當嚴者。

    議臣嘗患待補買帖之欺,欲放鄉舉裡選之遺意。

    繼以待補法久,未欲輕廢,姑使解試每百人取三人為待補。

    竊聞買帖就試者多是解額窄少,數郡之士,向也百人取六猶為不足,茲損其半,弊将愈甚。

    若江、湖、淮、襄,縱待補預名,其來試百不一二。

    至二廣,則阖郡無就補者。

    比者胄監請申嚴鄉郡保官,方許參學,所謂救弊有當寬者此也。

    國子解補,取人實優,圖牒僞濫,甚以貨取。

    前歲懷不自安者,既首陳駁放矣,頑然無恥者亦多幸免。

    照得國子牒試年分,本監移文牒官非不詳備,而監丞權輕,牒官保官例不批上印紙,及中選然後批,所謂救弊有當嚴者此也。

    孝皇在禦,科目取士,開導之方,防閑之道,兩盡其至。

    解試每百人以六為待補,淳熙十年之制也。

    國子試牒官保官,必用批書印紙,淳熙累行申嚴之制也。

    乞仰酌祖道,下臣此章,令禮部導用舊制。

    如其欺僞,犯者必罰。

    」诏令禮部看詳。

    既而禮部國子監言:「據國子博士葛從龍等聚議,臣僚乞複待補六人之額,皆是見行條制,委實可行。

    今蒙再下看詳,未應已降指揮。

    契勘待補百人取三人,系熙甯四年初行之法。

    方行兩舉,至十年,遂以百人 取六人。

    目今行之,四十餘年。

    近來僞冒者衆,乞更待補之法為鄉舉裡選之制,欲變其法,未損其數,亦百人取六人。

    拖照逐補常有二百四十人額,若百人取三人,所取未常加損。

    若百人取六人,所取未常加增。

    已降指揮取三人,今乞複六名,皆淳熙已行之法,本監難已指定,乞從禮部契勘事理,申省候指揮施行。

    」都省照得:「國子監牒試,牒官批書印紙,系是淳熙累行申嚴之制。

    及(太)太學待補生每百人取三人,系是淳熙四年所行之法。

    兼有嘉定十四年五月指揮。

    今來科舉在目,自合遵守。

    」诏令禮部照應已降指揮施行。

     十六年正月十一日,臣僚言:「比年場屋多弊,前舉增巡鋪官,以防懷挾、傳義。

    旋有敗露,奸蠹非一。

    春官設棘,近在逾月,倘不申嚴警饬,則僞冒滋長。

    摭取其尤凡十二事陳之,曰門關,曰納卷,曰内外通傳,曰全身代名,曰換卷首納白卷,曰吊卷,曰吏人陪《韻略》錢,曰簾内胥吏乞覓簾外胥吏,曰試宏博人懷挾傳義,曰諸色人之弊,曰簾外諸司官避親,曰印卷子,謹條于後。

    臣紬繹諸弊為日久,如門鑰當責胥吏收買牢固者,監門官點檢不容滅裂。

    其引試日引放既畢,每日辰酉請門官監開,傳送飲食。

    如遇緊要文字取覆監試,旋請匙鑰。

    監視封閉,不至傳送不絕,庶革它弊。

    引試納卷,乞選職事官将本轄人吏,監封彌所貼司交納卷訖,點數書姓名,入号封押,具申簾前,不許私錄。

    已封卷子,發赴謄錄對讀訖,發回封彌,入櫃封鎖印押,嚴加關防。

    簾内吊卷,須經監試批出謄寫,庶弗紛雜,仍許辰午兩次。

    其所吊卷,請官開櫃,監謄封鎖,止許白日書寫,來早續謄,庶免夜深作弊。

    封彌交納卷子,監寫吊卷,職事繁碎,官止兩員,不足以辨。

    乞添兩 員充封彌官,庶乎換卷稍革。

    小冊《韻略》,本計百五十文,交收之際,書鋪有錢。

    若詩賦卷,每名就交卷吏人拘償,胄監數百千之費,不必拘收封彌吏人食錢。

    禮部提轄臨入貢院日,于主令内點差,仍用解試例于禦史台差近上吏人兼提轄,應幹事務,不許乞覓諸色等人。

    仍令禮部遍關合屬,将前入院人不許再差。

    如違,将元差人決配。

    試卷限鎖院半月前委郎官監印,試前三日發入,其條龊印不許将入。

    如漏印,請監試帶到印用之。

    鎖院後納卷,依例令别院收試。

    如簾外諸司官與考官避親,更不用兩員條法,并牒别院收試。

    應宏博人,巡鋪八廂巡緝,如有懷挾,拘赴簾前,取旨镌斥,仍支賞錢五百貫文。

    若傳題出外、文字入内、代名入場人,令垛賞錢二千貫文,許人告首,重作行遣,追賞償官。

    其内外收買食物,臨安府輪差職官,從便收買,不許科抑。

    将來試場,斟酌措置。

    」诏令禮部疾速嚴切施行,仍令封樁庫撥二千貫付臨安府,五百貫付禮部貢院監試所(推)[堆]垛充賞使用。

     七月十日,國子博士楊璘言:「恭惟陛下光履帝位,今三十年,慕道益勤,求才益切。

    迨茲大比,登進多士,親策于廷,豈曰應故事而已。

    迩來士習卑陋,志在苟得,編寫套類,備懷挾,一入場屋,趨簾前,以上請為名,移時方散。

    人數叢雜,私相檢閱,抄于卷首,旋即擲棄。

    巡案無從檢察,所作率多雷同,極難選取,僥幸者衆。

    今書坊自經 子史集事類,州縣所試程文,專刊小闆,名曰夾袋冊,士子高價競售,專為懷挾之具,則書不必讀矣。

    竊見科舉條制,懷挾殿五舉,不以赦原。

    見有三數舉前犯人,并從實殿,不與放行,而書坊公然抵禁。

    若不約束,将見循襲,學不務實,文不該理,科目之設,愈難得人。

    乞申嚴〔懷〕挾之禁,仍下諸路運司,令州縣拘收書坊挾袋夾小闆,并行焚毀,嚴立罪賞,不許貨賣。

    自臨安府書坊為始。

    」後批送禮部看詳。

    既而禮部國子監據太學博士胡剛中等言:懷挾之禁非不嚴切,近來場屋違戾,書坊規利,撰印小冊,名曰夾袋,以便其用。

    若不痛革,此弊日滋。

    欲從禮部行下諸路運司,遍州縣,應書坊夾袋小闆懷挾,日下焚毀,不許貨賣。

    嚴立罪賞,務在必行。

    本部欲從國子監看詳施行。

    從之。

     十一月九日。

    臣僚言:「乞下禮部,明立取士之制。

    今後科舉,委諸路漕臣證逐郡應舉經義詩賦人數,品擇試官。

    其有經多處則用習經人點檢試卷,賦多處則用習賦人點檢試卷,餘所差官,俾從元習,分考省監等試。

    凡差考官,經義、詩賦各随所習,先自考校,與主試官酌定分數,以決取舍。

    郡學二補,除試中教官人外,習經賦不同者,仰守臣選官兼考。

    仍不得求異出題,有乖旨趣。

    辭章必求雅麗,經術必取醇明,毋穿鑿為奇,毋怪僻為異,趨向已定,考擇已精,自此彬彬文學之士,無愧祖宗之盛時矣。

    」從之。

    以上《甯宗會要》。

     【宋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六舉士十二貢舉印 貢舉印 仁宗天聖七年十月,诏鑄封彌院印三面,謄錄所印三面,發解印三面,送禮部收管,遇科場,給付逐處行用。

    又神宗元豐六年閏六月十四日,尚書禮部言:「舊制,貢院專掌貢舉,其印章曰『禮部貢舉之印』,遇鎖試則知舉官總領。

    昨廢貢院,毀舊印,以其事歸禮部,準格遇科場牒印并公事。

    伏緣本部分曹治事,凡十有五,貢舉乃其一事。

    若遇鎖(事)[試]牒印,即佗曹事實有阙。

    乞别鑄禮部貢舉之印。

    」從之。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七舉士十三親試天頭原批:「一作殿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