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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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為諱,所趨者惟時文,前後相襲,陳腐愈甚。
夫積漸于數十年之久,其說之方行,大壞于數年之間,其論幾熄。
更化以來,崇獎雖至,丕變未能。
故體貼愈精,字面雖新而不貫于義理;華藻愈盛,浮言雖多而不本于義理。
務為纖巧而氣益卑,更相蹈襲而見益下。
臣謂當此大比,戒谕 考官,悉心選取,必據經考古,渾厚典實,理緻深純,辨析該通,出于胸臆,有氣者,理勝文簡為上,文繁理寡為下。
秋闱既精,上之春官,進之天庭,為異時天下之用,豈雲小補。
」從之。
二十八日,右谏議大夫李楠言:「自昔取士必由學校,後世變為可舉,尚謂學而後仕也。
厥今之弊,曰傳義,曰挾書,曰見燭,未若代筆,最失本意。
蓋科舉以其業儒能文而後設,棘闱之防,門關之禁,監試有官,巡邏有人,堤防伺察,慮其有弊。
今賂賄公行,代筆中選,十常二三。
秋試已畢,省闱在望,乞檢照科舉條法,申嚴行下,重立賞格,如有代筆,許人告首。
仍下州縣,預令通知。
」【貼黃】臣竊見丙子舉,奏請州郡召保給據,前赴省試。
續以試期迫近,權就禮部檢元解帖給據就試,而貪婪無藉之徒,乃用情解已死姓名投狀,或用弟兄親戚同鄉姓名脫漏給據,專為假手試訖,委而棄之。
乞下所屬,照指揮就各州保明給據赴省。
如違,定不收試。
此革代筆之一端。
至有門外假手遞槁入院,或内外通同交卷曆子,先上姓名,旋将見成卷子傳入填納,或封彌之初,私置别本記其名号,計囑吏人塗改,以圖必取。
乞立罪賞嚴戒巡邏官吏,其令人代試及代人試者,從條科罪。
如有行赇,計贓重作施行。
從之。
十二月九日,臣僚言:「考校差官,力有所限,居有不安,讵能運我精神,校人優劣。
歲當大比,試于春官,知舉主文衡,參詳審當否,至于 考校去取之責,實繇點檢試卷官,每舉例選二十員,莫非文藝器識。
試越一日,分房考卷,自朝抵夜,一月甫能竣事。
脫有病者,又難分考。
莫若就點檢官内添一二員,俾我能勝文,文不我窘,所謂力有限者此也。
貢院地勢卑下,春陽地氣上騰,非有闆居,恐為濕氣所襲。
有司已鋪一半,莫若鋪足,俾四體展布,一意文字,所謂身有不安者焉可誣也。
乞下臣此章,詳加讨論,亟賜施行。
」都省照得,近來宗子到省人數倍于常舉,其點檢試卷官,若仍舊止差二十員,竊慮考校不精,合議施行。
诏更添置點檢試卷官二員,專一考校宗子試卷。
二十二日,臣僚言:「場屋弊極,法禁當嚴。
請言秋試一二,複以省闱當謹者陳之。
近甸今歲貢闱,詞賦過韻,寘之前列,小義錯缪,處之魁選,有以杜預《左氏》之序出為傳題,鹵莽可知。
甚者身不入場,榜出高中,詞訟未已。
浙漕類試,其弊尤多,或名貫年代一同而納兩卷,或次場夾賦卷而同納,或二名貫雖異祖,父名諱年甲則同。
别試之所,蓋避親嫌,漕闱合避二百六十餘人,類以孤經牒還大院,别院所試僅二十人,安有孤經若是之衆借曰避考校,甯保其無囑托别院考畢,仍歸大院同考,别院之設,特具文爾。
試卷封彌所用塗注印記,而謄錄所為無後梢發還封彌,不止一二,豈非吏貼,辄毀其卷。
近者敗獲塗改,皆此類也。
近郡若此,四方可知。
精選詳擇,所藉甄别,特省 試爾。
八廂伺察,以防挾書、代筆。
比年玩習,鎖試之前,富室勢家結約入試,包藏所攜,首為奇留。
試題一出,密令檢閱,蠅書滿庭,莫之憚也。
(郡)[群]聚假手,八廂所合巡視;頂名入試,書鋪所當認識。
囑托既行,皆不之問。
傳義以線從地引入,飲食公然傳入,彈圓随水注入,機巧百出。
封彌謄錄,弊幸尤多。
監官貼書,不許相見,正心傳洩正心:疑有脫誤。
,公然往來。
封彌既畢,撥過謄錄,号簿付之吏手,姓名皆得而知,豈容不關防哉。
夫群天下之士試之禮闱,彼抱實學正欲自見,而聖時望于得人,奸欺冒濫,材能湮郁,豈選舉之意。
乞谕大臣,嚴為措置,巡視八廂、書鋪知情故縱,重寘于法。
封彌謄錄,乞差朝士二員機察。
引試之日,令臨安府多差廂官,四圍巡邏,簽廳官提督,如有捕獲,準條推賞,因事敗露,亦議責罰。
注水之地,引試之日,廂官監視,卯時注入。
入場之後,不許注水。
照得貢舉制,舉人懷挾殿四舉,有官人(衡)[沖]替,注令人為人同,非不至嚴,士子類多挾書,堆積盈滿,條制蕩然。
今秋宗子解試,有懷文入場,所出之題,一人有十二篇,已用其一,餘以惠人,悉皆預榜,真才黜落,莫不惋憤。
多器以計得,固自不可,況清官要職皆由此選。
今來省闱,深慮循習,乞以臣此章,嚴行禁止,專委監試措置,搜邏違犯之人,必罰無赦。
巡鋪八廂不行覺察,取旨責罰。
」從之。
二十六日,右谏議大夫李楠言:「恭聞高宗因輔臣進呈殿試升降格,嘗 曰:『初召考官,以鲠正居上,谀佞居下,此以示朕好惡。
凡士人須自其初進,便當别其忠佞,庶可冀其有為。
』大哉聖谟,誠選舉之良法。
近世科舉,亦古人明試以言之意,顧以乏才為歎,何耶是非人才之罪也。
欲正六律音,必委善知樂;欲得千裡駿,責之善相馬。
今欲得碩大英偉、忠諒鲠正之人以為世用,則必選擇中正而不頗,識超而詳練,氣剛而肅恭,充以學問該通,付以較藝之責,庶乎其可矣。
然更有千慮一得之見,甲戌省闱,臣備數點檢試卷,以撤棘日淺,考官焚膏繼晷,頃刻不暇,得無點檢稍緩乎乞比常限略展三日,量增日用,使考官精詳,編次去取,不其美欤。
」從之。
十三年正月二十二日,殿中侍禦史胡衛言:「照得知貢舉一員,同知貢舉二員,皆擇禁從近臣,儒學時望,又以台谏參之。
嘉泰間,謂司谏司考校不無迎合,乞專紏察,而于議題去取高下勿預焉,即增置同知貢舉一員。
但更制之後,所差台谏,既無卷子可考,至于貢闱弊幸,如懷挾、假手之類合措置關防者,玩愒其間,僅與三知舉通簽文書而已。
蓋不司考校,不應謂同知舉,既專紏察,不應不正監試之名。
今科舉之法,諸州解試,别院省試,皆有監試官,安得省試大院獨無監試今宣鎖在即,乞将台谏同知貢舉一員改作監試,其校文之官有勤惰不一者察之,執事之吏有内外容奸者紏之,凡貢闱事不屬考校去取者悉聽于 監試,然後名正言順,責有所歸。
且使知舉免親瑣務,專意文衡,誠非小補。
」從之。
四月二十七日,刑部員外郎徐瑄、監六部門張國均、大理評事郭正己言:「竊見貢舉莫重于省試,利害關系莫重于封彌。
往歲常聞掇換卷首,深為切齒,然未若今身履而目見。
若以竣事不複條陳,則此弊無可革之時矣。
謹條列于後。
一、換易(眷)[卷]首,皆是部監點吏與書鋪通同封彌所作弊,中間務欲景弊,臨時于百司抽差吏貼,雖是生,可免掇換。
所謂書鋪與部監吏交通,此兩窠人常在簾裡,弊根無由可除。
且如卷縫長條背印之設,正防此弊。
而條印不印卷身,多印家狀,亦有不及縫者,亦有全不印至封彌處者,又有封彌後寫奉試及作文處全無正面縫印者,公然掇換。
乞下部委郎官一二員監印背,須管印至封彌後第一第二縫背面齊全,仍要鎖院前一日印絕,不得于貢院用印。
候引試日,榜示簾前,如無印縫,許即陳乞補印。
仍逐卷用主行人印記。
如仍前簡漏,重行斷降,有情弊,送獄根治。
一、封彌所置号簿納卷,書姓名三代注籍稽考,日前付之吏手,至拆榜全不用及,隻将草卷對真卷拆取,号簿遂為虛設,掇換竄易,皆無所考。
乞監封彌卷首院門官銜内,添專拘号簿,封鎖卧内,直候台官拆榜,赍置知舉前,将真卷對簿,見姓名三代同,然後書榜。
仍于卷身第二幅紙角添寫字号,以備參對,可革掇換。
一、掇 換之弊,亦有未試前先将(直)[真]本白卷寄封彌謄錄吏貼收藏,入試卻請備卷。
吏貼受囑,專俟釣卷全篇謄上,其元納備卷卻行毀匿,遂無稽考。
乞合備卷之時,先具姓名報封彌所,于簿内明注第幾場系請備卷,候拆榜如系真卷,不系備卷,即行根究。
一、封彌所交到試卷,實時封印送謄錄所,間有漏印,打回印押,亦有不印押而謄錄作弊私拆,衮同已謄者發還封彌所,臨時兩處相推,無從稽考,或掇換,或漏洩。
乞就封彌謄錄所官内,各以一員專點印押出入,如漏印押,限刻内發回補足,如遲留一時,已交入謄錄所收管,不許以漏印為詞打回,及已謄畢,發回封彌點檢。
如擅拆封限,刻内申試廳追入根究。
一、謄錄書手動是三百餘人,例系縣科吏貼轉雇,遊手混雜其間,亦有士人流落,衮同抄寫。
書鋪等受囑為地,比至謄錄,揀作文合格者掇換卷首,仿效字迹書寫。
奉試某經之後不過一二行止,非精字畫決不能分真僞,掇換卷首,委難關防。
乞科差之際,下逐縣結罪,每五人為一保覺察,不許容流落士人混雜解府,先委通判察視封臂,并委謄錄官伺察,如有作弊,并将同甲一例送獄。
一、書鋪納卷多不依式,或卷身行數奉試字外隻寫第一道字,幅紙盡絕,其作文處已入第二幅,又粘縫占寸許,合掌連粘,亦為揭起再粘之地。
并合榜示士人,如有欺弊,簾前自陳改正,違者封彌出别項架閣。
如 系取中,辨驗稍涉掇換,取旨駁放。
一、書鋪無非熟于奸弊之人,凡富室經營,未有不由書鋪。
設有官吏公心,弊亦難絕。
乞于未納試卷之前,約束書鋪,三人結保,如一名造弊,并三名決配籍沒。
乞嚴賜施行,專為省試約束,劄付禮部,候将來省試年分,預期撿舉。
」既而禮部〔言〕:「今遵指揮條具:一、試卷用印漏落,緻有換易卷首事。
照得書鋪收接試卷,停積在家,亦有士人指留,不肯投納,直候鎖院,将白卷發入。
但院内人力不敷,緻有條縫印漏落。
今次省試,增免解二三千人,委是繁冗,非唯換易,亦恐書鋪舉人通同夾帶,不該試人乘此為奸,實難稽考。
今欲立限,試卷仰鎖院前三日投納,限外并不收接。
乞下部遍牒諸路州軍,曉谕士人知委。
如書鋪收藏,不即投納,送獄根究。
一、封彌所置号簿,乞差監封彌院門官,牒内添『拘号簿』字,從本部牒封彌所,照指揮施行。
一、請備卷報封彌所事,乞下本部關貢舉窠,照指揮施行。
一、封彌所發送卷子付謄錄所漏印事,乞從本部牒封彌謄錄所,遵指揮施行。
一、謄錄所書手,不許着流落士人混雜事。
照得嘉定十五年指揮,今後應鎖院收試謄錄人,務要慣習書寫,曉文義正身充應,劄付禮部扁牒外,合取指揮施行。
一、約束書鋪,牓示士人,試卷依式界行,如不依式,簾前改正事,乞從本部嚴示士人,書鋪依式界行粘縫。
如違,重作施行。
一、約束書鋪,三人結保,如一名造弊,并三名同罪,乞從本部告報施行。
」從之。
五月二十五日,臣僚言:「臣聞古者教胄子之意不存于後世,而僅存者國子諸試爾。
皇家優國子之選,待士大夫厚矣。
傥易宗而紊姓,委法以情,是上之待下者厚,下之自處者薄,其可乎今歲監試終場八百四十餘人,方之前二舉,數逾一部。
夫濟濟周行,員不加益,所牒乃多寡遼絕,何也比歲嘗有痛革假托遷就之請,近者複有申明保官批書之令,但玩弛已久,寬嚴不常,奉行具文,拔本塞源,必有其道。
照得牒試僞冒最甚者,一曰武臣,二曰外朝 士。
武臣非必冒于貨賄,皆以利鬻,力量既輕,怵于權勢,有不容不從者。
泉、福多士之鄉,每舉所牒,率占上遊,或道裡隔涉,實牒本宗,而轉以售人者甚衆。
乞下臣此章,風厲中外,俾之存不欺之心,遵至公之憲。
凡冒濫中選者,劄下牒官,照指揮許之自陳,雖已批書,并限五日申省,矜其循習,鹹與惟新。
自今不悛,卻乞加嚴紹興頒降,凡牒官保官重行镌罷,受牒人殿舉。
至于武臣,隻牒武舉,試外宗丞簿、糧料、榷貨等官,牒子及孫。
蓋武舉趨之者少,子孫難于遷就,如是則事為之制,曲為之防,又以輔法令之所不及也。
」從之。
九月二十八日,殿中侍禦史胡衛言:「臣聞河洛由文興,六經由文起,雖天地之自然,而與時高下,則理亂興衰所關,不可不察也。
典墳诰誓,尚矣。
漢唐之隆,皆足以自成一代之制。
皇朝承五季陵夷之後,士氣卑弱,二三聖人作而新之,朝廷之上号大手筆,如楊億、王元之雖尚拘昆體,而場屋間王曾試《有物混成賦》,識者即以公輔期之。
自後歐陽修、尹洙專以古文相尚,天下競為模楷,于是〔文〕風一變,遂跨于唐矣。
熙甯以來,凡典章号令,若王安石之造意平雅,蘇轼之發語純明,體律之至,弗可及已。
譬猶蓺木,在扶質以立幹,不止于垂條而結葉也。
程颢、程頤又以洙泗之源流興于伊洛間,士之所趨,一歸于正,于是文風再變,遂越于漢矣。
南渡之後,視草代言之任,間有作者。
大抵屬對精 密,加之溫麗,而其弊至以頌上之辭為谄下之語。
近在淳熙,惟文祖嘉尚正學,粵有洪儒,所傳益粹,熏陶漸染,一時學者皆根柢乎義理,發明乎章句,文風三變,幾至于道。
而權奸不學,疾視善類,明立标榜,痛禁絕之,以務學為迂,以談道為諱,纰略短淺,未之能革。
奈何聽其所趨逾下,不有以濯磨而作成之邪乞明诏四方,一新文體,俾小大試闱,自今以往,精于取士。
其有六經之背于章旨,詞賦之乏諷詠,議論之昧于趨向,荅策之專于套類,芟夷蘊崇,望而屏去,則真才實學或得于詞語之間,而制诰王言亦必翦浮剔冗,谕理垂訓,斯為得體。
将見斯文之盛,貫于上下,郁郁乎無愧成周之治矣。
」從之。
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诏令禮部行下諸路轉運司并諸州軍,遵依淳熙四年七月五日元降指揮,每解試終場人,以百人取三人,充待補人數。
既而以都省言:「檢會淳熙四年指揮,科舉年分,諸州将解發不到試卷,每百人取三人赴補試。
又淳熙十年指揮,解試終場人,以百人取六人充待補。
其取放既優,反滋弊濫,以緻臣僚有廢待補之請,欲從州縣校定。
今若不依舊制,無以重待補之選。
」故有是诏。
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禮部言:「秘書郎何淡奏,祖宗之制,諸科舉人問大義十道,能以本經注疏對,加以文辭潤色發明者為上,或不指明義理,但引注疏備者次之,若引注疏及六分者為粗。
其不識本義,或連引他經,文意乖戾,章句斷絕者為下。
夫經本注疏則學有源流,文先義理則士有器識。
世之所謂時文者,亦非不知注疏之 當考,義理之當精,然束于命題之短長,沮于立說之關(健)[鍵],穿鑿為奇,牽合為工,反以經旨為難拘,先儒為難從。
為主司者,但見循習之文多,可命之題少,于是強裂句讀,出其所不拟,專務斷章,試其所難通。
在我已先離絕旨意,破碎經文,何以責其盡合于大義。
無怪乎舉所得類多新進,坐失老成之才也。
乞及科诏之将頒,預下有司,命題不許斷章,許出關題,惟意所擇,不必盡拘每舉句之多寡,求其字之對類,惟務明綱領而識體要,則學有本原,文不浮靡。
至于詩賦命題,不拘經傳子史,惟體要之當先,毋怪僻以求異同。
論策參考理緻兼通,以道義淑人心,器識取人才,則士習美而風俗厚矣。
」後批送部看詳。
既而禮部送國子監,據國子博士锺震等聚議:「所陳考校命題事,其取士不為無補。
但經義關題一節,慶元四年指揮許于本經摘兩段合為一題,又令盡出全題,或三篇之中欲合一題,聽從有司之便。
後緣外州場屋命題,多是牽合字面求對,更不考究經旨。
如以『在璇玑玉衡以齊七政』合『七旬有苗格』之類,但合七字,更無義理,豈不有礙經旨所以關題自嘉泰元年後不曾再出。
今來奏請以全題有限,自後場屋若間題關題,理亦可行。
」從之。
《文獻通考》: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後置局于貢院,特旨賜之餐錢,集英殿賜第之三日赴焉。
上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
朝謝後拜黃甲,其儀設褥于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已,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複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所以侈寵靈,重好〔會〕,明長少也。
又數日赴國子監,谒謝先聖先師,用釋奠禮,遂賜聞喜宴。
侍從已上及知舉官、館職皆(願)[預]焉。
《文獻通考》文武雜試:高宗建炎元年,追複祖宗故事,于科舉之外,有文武傑特者試而官之。
時郡國薦士四人,适至,命中書省各試策一道。
何烈對策,依廷試禮稱臣
夫積漸于數十年之久,其說之方行,大壞于數年之間,其論幾熄。
更化以來,崇獎雖至,丕變未能。
故體貼愈精,字面雖新而不貫于義理;華藻愈盛,浮言雖多而不本于義理。
務為纖巧而氣益卑,更相蹈襲而見益下。
臣謂當此大比,戒谕 考官,悉心選取,必據經考古,渾厚典實,理緻深純,辨析該通,出于胸臆,有氣者,理勝文簡為上,文繁理寡為下。
秋闱既精,上之春官,進之天庭,為異時天下之用,豈雲小補。
」從之。
二十八日,右谏議大夫李楠言:「自昔取士必由學校,後世變為可舉,尚謂學而後仕也。
厥今之弊,曰傳義,曰挾書,曰見燭,未若代筆,最失本意。
蓋科舉以其業儒能文而後設,棘闱之防,門關之禁,監試有官,巡邏有人,堤防伺察,慮其有弊。
今賂賄公行,代筆中選,十常二三。
秋試已畢,省闱在望,乞檢照科舉條法,申嚴行下,重立賞格,如有代筆,許人告首。
仍下州縣,預令通知。
」【貼黃】臣竊見丙子舉,奏請州郡召保給據,前赴省試。
續以試期迫近,權就禮部檢元解帖給據就試,而貪婪無藉之徒,乃用情解已死姓名投狀,或用弟兄親戚同鄉姓名脫漏給據,專為假手試訖,委而棄之。
乞下所屬,照指揮就各州保明給據赴省。
如違,定不收試。
此革代筆之一端。
至有門外假手遞槁入院,或内外通同交卷曆子,先上姓名,旋将見成卷子傳入填納,或封彌之初,私置别本記其名号,計囑吏人塗改,以圖必取。
乞立罪賞嚴戒巡邏官吏,其令人代試及代人試者,從條科罪。
如有行赇,計贓重作施行。
從之。
十二月九日,臣僚言:「考校差官,力有所限,居有不安,讵能運我精神,校人優劣。
歲當大比,試于春官,知舉主文衡,參詳審當否,至于 考校去取之責,實繇點檢試卷官,每舉例選二十員,莫非文藝器識。
試越一日,分房考卷,自朝抵夜,一月甫能竣事。
脫有病者,又難分考。
莫若就點檢官内添一二員,俾我能勝文,文不我窘,所謂力有限者此也。
貢院地勢卑下,春陽地氣上騰,非有闆居,恐為濕氣所襲。
有司已鋪一半,莫若鋪足,俾四體展布,一意文字,所謂身有不安者焉可誣也。
乞下臣此章,詳加讨論,亟賜施行。
」都省照得,近來宗子到省人數倍于常舉,其點檢試卷官,若仍舊止差二十員,竊慮考校不精,合議施行。
诏更添置點檢試卷官二員,專一考校宗子試卷。
二十二日,臣僚言:「場屋弊極,法禁當嚴。
請言秋試一二,複以省闱當謹者陳之。
近甸今歲貢闱,詞賦過韻,寘之前列,小義錯缪,處之魁選,有以杜預《左氏》之序出為傳題,鹵莽可知。
甚者身不入場,榜出高中,詞訟未已。
浙漕類試,其弊尤多,或名貫年代一同而納兩卷,或次場夾賦卷而同納,或二名貫雖異祖,父名諱年甲則同。
别試之所,蓋避親嫌,漕闱合避二百六十餘人,類以孤經牒還大院,别院所試僅二十人,安有孤經若是之衆借曰避考校,甯保其無囑托别院考畢,仍歸大院同考,别院之設,特具文爾。
試卷封彌所用塗注印記,而謄錄所為無後梢發還封彌,不止一二,豈非吏貼,辄毀其卷。
近者敗獲塗改,皆此類也。
近郡若此,四方可知。
精選詳擇,所藉甄别,特省 試爾。
八廂伺察,以防挾書、代筆。
比年玩習,鎖試之前,富室勢家結約入試,包藏所攜,首為奇留。
試題一出,密令檢閱,蠅書滿庭,莫之憚也。
(郡)[群]聚假手,八廂所合巡視;頂名入試,書鋪所當認識。
囑托既行,皆不之問。
傳義以線從地引入,飲食公然傳入,彈圓随水注入,機巧百出。
封彌謄錄,弊幸尤多。
監官貼書,不許相見,正心傳洩正心:疑有脫誤。
,公然往來。
封彌既畢,撥過謄錄,号簿付之吏手,姓名皆得而知,豈容不關防哉。
夫群天下之士試之禮闱,彼抱實學正欲自見,而聖時望于得人,奸欺冒濫,材能湮郁,豈選舉之意。
乞谕大臣,嚴為措置,巡視八廂、書鋪知情故縱,重寘于法。
封彌謄錄,乞差朝士二員機察。
引試之日,令臨安府多差廂官,四圍巡邏,簽廳官提督,如有捕獲,準條推賞,因事敗露,亦議責罰。
注水之地,引試之日,廂官監視,卯時注入。
入場之後,不許注水。
照得貢舉制,舉人懷挾殿四舉,有官人(衡)[沖]替,注令人為人同,非不至嚴,士子類多挾書,堆積盈滿,條制蕩然。
今秋宗子解試,有懷文入場,所出之題,一人有十二篇,已用其一,餘以惠人,悉皆預榜,真才黜落,莫不惋憤。
多器以計得,固自不可,況清官要職皆由此選。
今來省闱,深慮循習,乞以臣此章,嚴行禁止,專委監試措置,搜邏違犯之人,必罰無赦。
巡鋪八廂不行覺察,取旨責罰。
」從之。
二十六日,右谏議大夫李楠言:「恭聞高宗因輔臣進呈殿試升降格,嘗 曰:『初召考官,以鲠正居上,谀佞居下,此以示朕好惡。
凡士人須自其初進,便當别其忠佞,庶可冀其有為。
』大哉聖谟,誠選舉之良法。
近世科舉,亦古人明試以言之意,顧以乏才為歎,何耶是非人才之罪也。
欲正六律音,必委善知樂;欲得千裡駿,責之善相馬。
今欲得碩大英偉、忠諒鲠正之人以為世用,則必選擇中正而不頗,識超而詳練,氣剛而肅恭,充以學問該通,付以較藝之責,庶乎其可矣。
然更有千慮一得之見,甲戌省闱,臣備數點檢試卷,以撤棘日淺,考官焚膏繼晷,頃刻不暇,得無點檢稍緩乎乞比常限略展三日,量增日用,使考官精詳,編次去取,不其美欤。
」從之。
十三年正月二十二日,殿中侍禦史胡衛言:「照得知貢舉一員,同知貢舉二員,皆擇禁從近臣,儒學時望,又以台谏參之。
嘉泰間,謂司谏司考校不無迎合,乞專紏察,而于議題去取高下勿預焉,即增置同知貢舉一員。
但更制之後,所差台谏,既無卷子可考,至于貢闱弊幸,如懷挾、假手之類合措置關防者,玩愒其間,僅與三知舉通簽文書而已。
蓋不司考校,不應謂同知舉,既專紏察,不應不正監試之名。
今科舉之法,諸州解試,别院省試,皆有監試官,安得省試大院獨無監試今宣鎖在即,乞将台谏同知貢舉一員改作監試,其校文之官有勤惰不一者察之,執事之吏有内外容奸者紏之,凡貢闱事不屬考校去取者悉聽于 監試,然後名正言順,責有所歸。
且使知舉免親瑣務,專意文衡,誠非小補。
」從之。
四月二十七日,刑部員外郎徐瑄、監六部門張國均、大理評事郭正己言:「竊見貢舉莫重于省試,利害關系莫重于封彌。
往歲常聞掇換卷首,深為切齒,然未若今身履而目見。
若以竣事不複條陳,則此弊無可革之時矣。
謹條列于後。
一、換易(眷)[卷]首,皆是部監點吏與書鋪通同封彌所作弊,中間務欲景弊,臨時于百司抽差吏貼,雖是生,可免掇換。
所謂書鋪與部監吏交通,此兩窠人常在簾裡,弊根無由可除。
且如卷縫長條背印之設,正防此弊。
而條印不印卷身,多印家狀,亦有不及縫者,亦有全不印至封彌處者,又有封彌後寫奉試及作文處全無正面縫印者,公然掇換。
乞下部委郎官一二員監印背,須管印至封彌後第一第二縫背面齊全,仍要鎖院前一日印絕,不得于貢院用印。
候引試日,榜示簾前,如無印縫,許即陳乞補印。
仍逐卷用主行人印記。
如仍前簡漏,重行斷降,有情弊,送獄根治。
一、封彌所置号簿納卷,書姓名三代注籍稽考,日前付之吏手,至拆榜全不用及,隻将草卷對真卷拆取,号簿遂為虛設,掇換竄易,皆無所考。
乞監封彌卷首院門官銜内,添專拘号簿,封鎖卧内,直候台官拆榜,赍置知舉前,将真卷對簿,見姓名三代同,然後書榜。
仍于卷身第二幅紙角添寫字号,以備參對,可革掇換。
一、掇 換之弊,亦有未試前先将(直)[真]本白卷寄封彌謄錄吏貼收藏,入試卻請備卷。
吏貼受囑,專俟釣卷全篇謄上,其元納備卷卻行毀匿,遂無稽考。
乞合備卷之時,先具姓名報封彌所,于簿内明注第幾場系請備卷,候拆榜如系真卷,不系備卷,即行根究。
一、封彌所交到試卷,實時封印送謄錄所,間有漏印,打回印押,亦有不印押而謄錄作弊私拆,衮同已謄者發還封彌所,臨時兩處相推,無從稽考,或掇換,或漏洩。
乞就封彌謄錄所官内,各以一員專點印押出入,如漏印押,限刻内發回補足,如遲留一時,已交入謄錄所收管,不許以漏印為詞打回,及已謄畢,發回封彌點檢。
如擅拆封限,刻内申試廳追入根究。
一、謄錄書手動是三百餘人,例系縣科吏貼轉雇,遊手混雜其間,亦有士人流落,衮同抄寫。
書鋪等受囑為地,比至謄錄,揀作文合格者掇換卷首,仿效字迹書寫。
奉試某經之後不過一二行止,非精字畫決不能分真僞,掇換卷首,委難關防。
乞科差之際,下逐縣結罪,每五人為一保覺察,不許容流落士人混雜解府,先委通判察視封臂,并委謄錄官伺察,如有作弊,并将同甲一例送獄。
一、書鋪納卷多不依式,或卷身行數奉試字外隻寫第一道字,幅紙盡絕,其作文處已入第二幅,又粘縫占寸許,合掌連粘,亦為揭起再粘之地。
并合榜示士人,如有欺弊,簾前自陳改正,違者封彌出别項架閣。
如 系取中,辨驗稍涉掇換,取旨駁放。
一、書鋪無非熟于奸弊之人,凡富室經營,未有不由書鋪。
設有官吏公心,弊亦難絕。
乞于未納試卷之前,約束書鋪,三人結保,如一名造弊,并三名決配籍沒。
乞嚴賜施行,專為省試約束,劄付禮部,候将來省試年分,預期撿舉。
」既而禮部〔言〕:「今遵指揮條具:一、試卷用印漏落,緻有換易卷首事。
照得書鋪收接試卷,停積在家,亦有士人指留,不肯投納,直候鎖院,将白卷發入。
但院内人力不敷,緻有條縫印漏落。
今次省試,增免解二三千人,委是繁冗,非唯換易,亦恐書鋪舉人通同夾帶,不該試人乘此為奸,實難稽考。
今欲立限,試卷仰鎖院前三日投納,限外并不收接。
乞下部遍牒諸路州軍,曉谕士人知委。
如書鋪收藏,不即投納,送獄根究。
一、封彌所置号簿,乞差監封彌院門官,牒内添『拘号簿』字,從本部牒封彌所,照指揮施行。
一、請備卷報封彌所事,乞下本部關貢舉窠,照指揮施行。
一、封彌所發送卷子付謄錄所漏印事,乞從本部牒封彌謄錄所,遵指揮施行。
一、謄錄所書手,不許着流落士人混雜事。
照得嘉定十五年指揮,今後應鎖院收試謄錄人,務要慣習書寫,曉文義正身充應,劄付禮部扁牒外,合取指揮施行。
一、約束書鋪,牓示士人,試卷依式界行,如不依式,簾前改正事,乞從本部嚴示士人,書鋪依式界行粘縫。
如違,重作施行。
一、約束書鋪,三人結保,如一名造弊,并三名同罪,乞從本部告報施行。
」從之。
五月二十五日,臣僚言:「臣聞古者教胄子之意不存于後世,而僅存者國子諸試爾。
皇家優國子之選,待士大夫厚矣。
傥易宗而紊姓,委法以情,是上之待下者厚,下之自處者薄,其可乎今歲監試終場八百四十餘人,方之前二舉,數逾一部。
夫濟濟周行,員不加益,所牒乃多寡遼絕,何也比歲嘗有痛革假托遷就之請,近者複有申明保官批書之令,但玩弛已久,寬嚴不常,奉行具文,拔本塞源,必有其道。
照得牒試僞冒最甚者,一曰武臣,二曰外朝 士。
武臣非必冒于貨賄,皆以利鬻,力量既輕,怵于權勢,有不容不從者。
泉、福多士之鄉,每舉所牒,率占上遊,或道裡隔涉,實牒本宗,而轉以售人者甚衆。
乞下臣此章,風厲中外,俾之存不欺之心,遵至公之憲。
凡冒濫中選者,劄下牒官,照指揮許之自陳,雖已批書,并限五日申省,矜其循習,鹹與惟新。
自今不悛,卻乞加嚴紹興頒降,凡牒官保官重行镌罷,受牒人殿舉。
至于武臣,隻牒武舉,試外宗丞簿、糧料、榷貨等官,牒子及孫。
蓋武舉趨之者少,子孫難于遷就,如是則事為之制,曲為之防,又以輔法令之所不及也。
」從之。
九月二十八日,殿中侍禦史胡衛言:「臣聞河洛由文興,六經由文起,雖天地之自然,而與時高下,則理亂興衰所關,不可不察也。
典墳诰誓,尚矣。
漢唐之隆,皆足以自成一代之制。
皇朝承五季陵夷之後,士氣卑弱,二三聖人作而新之,朝廷之上号大手筆,如楊億、王元之雖尚拘昆體,而場屋間王曾試《有物混成賦》,識者即以公輔期之。
自後歐陽修、尹洙專以古文相尚,天下競為模楷,于是〔文〕風一變,遂跨于唐矣。
熙甯以來,凡典章号令,若王安石之造意平雅,蘇轼之發語純明,體律之至,弗可及已。
譬猶蓺木,在扶質以立幹,不止于垂條而結葉也。
程颢、程頤又以洙泗之源流興于伊洛間,士之所趨,一歸于正,于是文風再變,遂越于漢矣。
南渡之後,視草代言之任,間有作者。
大抵屬對精 密,加之溫麗,而其弊至以頌上之辭為谄下之語。
近在淳熙,惟文祖嘉尚正學,粵有洪儒,所傳益粹,熏陶漸染,一時學者皆根柢乎義理,發明乎章句,文風三變,幾至于道。
而權奸不學,疾視善類,明立标榜,痛禁絕之,以務學為迂,以談道為諱,纰略短淺,未之能革。
奈何聽其所趨逾下,不有以濯磨而作成之邪乞明诏四方,一新文體,俾小大試闱,自今以往,精于取士。
其有六經之背于章旨,詞賦之乏諷詠,議論之昧于趨向,荅策之專于套類,芟夷蘊崇,望而屏去,則真才實學或得于詞語之間,而制诰王言亦必翦浮剔冗,谕理垂訓,斯為得體。
将見斯文之盛,貫于上下,郁郁乎無愧成周之治矣。
」從之。
十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诏令禮部行下諸路轉運司并諸州軍,遵依淳熙四年七月五日元降指揮,每解試終場人,以百人取三人,充待補人數。
既而以都省言:「檢會淳熙四年指揮,科舉年分,諸州将解發不到試卷,每百人取三人赴補試。
又淳熙十年指揮,解試終場人,以百人取六人充待補。
其取放既優,反滋弊濫,以緻臣僚有廢待補之請,欲從州縣校定。
今若不依舊制,無以重待補之選。
」故有是诏。
十五年二月十二日,禮部言:「秘書郎何淡奏,祖宗之制,諸科舉人問大義十道,能以本經注疏對,加以文辭潤色發明者為上,或不指明義理,但引注疏備者次之,若引注疏及六分者為粗。
其不識本義,或連引他經,文意乖戾,章句斷絕者為下。
夫經本注疏則學有源流,文先義理則士有器識。
世之所謂時文者,亦非不知注疏之 當考,義理之當精,然束于命題之短長,沮于立說之關(健)[鍵],穿鑿為奇,牽合為工,反以經旨為難拘,先儒為難從。
為主司者,但見循習之文多,可命之題少,于是強裂句讀,出其所不拟,專務斷章,試其所難通。
在我已先離絕旨意,破碎經文,何以責其盡合于大義。
無怪乎舉所得類多新進,坐失老成之才也。
乞及科诏之将頒,預下有司,命題不許斷章,許出關題,惟意所擇,不必盡拘每舉句之多寡,求其字之對類,惟務明綱領而識體要,則學有本原,文不浮靡。
至于詩賦命題,不拘經傳子史,惟體要之當先,毋怪僻以求異同。
論策參考理緻兼通,以道義淑人心,器識取人才,則士習美而風俗厚矣。
」後批送部看詳。
既而禮部送國子監,據國子博士锺震等聚議:「所陳考校命題事,其取士不為無補。
但經義關題一節,慶元四年指揮許于本經摘兩段合為一題,又令盡出全題,或三篇之中欲合一題,聽從有司之便。
後緣外州場屋命題,多是牽合字面求對,更不考究經旨。
如以『在璇玑玉衡以齊七政』合『七旬有苗格』之類,但合七字,更無義理,豈不有礙經旨所以關題自嘉泰元年後不曾再出。
今來奏請以全題有限,自後場屋若間題關題,理亦可行。
」從之。
《文獻通考》:新進士舊有期集,渡江後置局于貢院,特旨賜之餐錢,集英殿賜第之三日赴焉。
上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分職有差。
朝謝後拜黃甲,其儀設褥于堂上,東西相向,皆再拜已,擇榜中年長者一人,狀元拜之,複擇最少者一人拜狀元,所以侈寵靈,重好〔會〕,明長少也。
又數日赴國子監,谒謝先聖先師,用釋奠禮,遂賜聞喜宴。
侍從已上及知舉官、館職皆(願)[預]焉。
《文獻通考》文武雜試:高宗建炎元年,追複祖宗故事,于科舉之外,有文武傑特者試而官之。
時郡國薦士四人,适至,命中書省各試策一道。
何烈對策,依廷試禮稱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