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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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路觀上國之光。
而三歲大比,州郡漕司例放待補,徒為虛設,挾才抱藝者豈不願奮于賢士之關,特以困于僻遠,不能自至。
間有至者,不過一二使作人之意,不于海宇,臣甚(借)[惜]之。
朝廷念蜀士之遠,取士有類省,選吏有外铨,獨于布韋始進,可不示其恩意哉莫若每舉于太學阙額内分撥二三十人,于蜀中類省之後,合六十州待補之士,中選者令徑入太學。
其于學額所占不多,使遠方之士常達于王都,作興士心,所補不細。
乞付有司施行。
」禮部言:「國子博士樓觀等看詳,待補之法,所以錄貢舉之遺,作成于天子之學也。
蜀中三歲大比,州郡漕司例取待補人數。
蜀去行都萬裡,士之一試,得失未可必,是以中待補者多不克試,幾成虛設。
張方所陳允當,今議每舉撥太學阙額一十五名,充蜀中待補試中太學之數。
」诏從其請。
至是補試,本監申請舉行。
二十五日,诏榷貨務監官照左藏庫官,許依厘務官牒試。
既而以監行在榷貨務都茶場宋濟、唐仁傑言各系升朝官經作縣人,乞援左藏庫監官奚士遜等,照舊法依厘務官放行牒試,從其請也。
四月七日,诏合門祗候職任與職事官事體相類,與放行牒試。
既而以鄉貢進士邢渤等言:「堂叔镆見任合門祗候,雜壓在太、武學博士二令之上,與職事官一同。
凡編入雜壓,系入職制之官。
今太、武學博士二令既以職 事官牒本宗試,而合門祗候未得比類牒試。
渤等粗習舉業,豈不觊援胄子之例,仰副作成教養之意。
乞比職事官放行牒試。
」從其請也。
五月二日,監察禦史黃序言:「士莫難乎其始進。
三歲大比,獻賢能之書而親策之,公卿大夫皆此焉出。
然趨愈下,則大為之防,當自今始。
進士唱名之三日,期集于别試所,有旨賜之餐錢。
進士前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而分職,由紏彈牒表而下,數在紹興纔四十人,淳熙至八十人,紹(興)[熙]乃過百人,開禧逾二百人,前歲雖少損,猶百八十九人。
夫進士通榜不過四五百人,職其間者幾半,期集所非有大利,而頭鑽競趨,何哉意為異日請托之地,下省小錄口腹之須。
比年胪唱甫徹,請囑交馳,于是略其當差,濫其不當差者。
今廷對有日,乞下此章于進士期集所,合差職事,當先甲科省試上十名,太學上舍生、諸州路類試首選及名望之士,酌紹興、淳熙之數而取衷焉,亦涵養士風之一端也。
」從之。
九月四日,通判臨安府孔元忠言:「準差監類試所門兼撰号,檢會試卷封彌打号,母頭既同,從來以千字文排去。
其間相類,可以添改,如乃可為及,王可為玉,白可為百,止可為正,心可為必,比可為此,旦可為且,壁可為璧,乂可為又,中可為甲之類,共一百五十四字。
萬一或出奸弊,甲能文,乙不能文,或有(清)[請]囑,将甲乙兩卷及字、玉字中選字号,卻以乃字、王字試卷添一筆持出,有司倉猝,但見草卷真卷一同,不假以文比對,便行開拆,何緣 辯白豈不為試者之不幸。
乞下封彌所,不許重行施用。
并下禮部國子監契勘。
」既而禮部言:「國子博士曾煥等看詳,孔元忠點檢得字畫相類,不合兼用,所乞委是允當。
如遇試場,即合遵守施行。
」從之。
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殿中侍禦史黃序言:「竊惟國家設科目以取士,惟進士得人為盛。
故于三歲大比,每加詳焉。
然世變愈下,奸弊愈滋,四蜀為甚。
蓋蜀号多士,邈在一方,為主司者不勝其弊。
嗜利者賣号于多貨之室,嗜進者納号于勢要之門,分卷不至本房,則宛轉旁搜于比鄰已黜之文,或出他房,則回護揩改。
其批鑿或差在所事上官之鄉,或差在同官所居之郡,皆得以行其私,豈不負國求賢之意。
臣嘗采蜀中輿論,則四路漕試、諸州解試、四川類省試,皆有私取之弊,而廷對之士則有行役之弊。
夫漕試之有别院,所以待舉子與試官之有妨嫌者也。
今聞四路漕試于正試院内夾截數間為别院,同門出入,三日試罷,往還無間。
故父兄為正院試官,而子弟别院預薦,每舉有之。
而一路有出身合差人,亦自可數。
前期于漕司計會暗号,轉相授受,期于必中,此漕試之弊也。
諸州解試有監試一員,或通判、幕職官,在法不預考校,而寡廉鮮恥之徒先受計囑,以其所私轉懇考官,必為曆諸房搜尋,委蛇曲折,無不遂意,而試官又有鬻号私取之風,此諸〔州〕解試之弊也。
四川之類省試,朝家幸惠遐方之士,别院之設,所以待舉子之有妨嫌者也。
凡有親嫌,宜試别院。
今聞簾外官親戚則以有妨嫌而送入别院,簾内官親戚反為無嫌而标作避房,前後以私中選者,非簾内官之親則其館客,皆以避房待之。
雖雜以他卷,然卷數既少,尤易辨認。
又如蜀士中類試前名及居廷試鼎甲,适當見任度其必預考校,莫不先有所禱,累舉物論不平,此類省試之弊也。
至若類試仲秋之末,揭榜季秋之杪,而夔利路越半月始得見榜。
故廷對之去,行役萬裡,不易辦集。
登舟率在窮冬,既為舟人所邀,又苦津務之阻,所過至飛瓦石,挾弓矢,傷其舟楫。
每舉必有數輩殒于非命,此又廷試在道之弊也。
乞下四川運司,于正試院之側更置别院,令試官不得與大院相通。
其所部選差監試,責其覺察考校,不得私檢謄卷,旁搜暗号。
所有考中卷子,聚廳會考,定其去留,監試不得幹預。
乞下四川制置司,今後類省試,凡舉人有妨嫌者,不許分簾内外,皆于别院就試,不得避房。
如(下)[不]願就别院,仰寄舉以俟後科。
更下制司及諸路運司,搜訪場屋之弊,痛加更革,精選文學德行廉潔之士以充考校。
有合廷試之人,委自制司下逐州津發催促,于歲前起離,約束沿江稅務,仰實時通放。
待士之意詳盡,而孟夏之朔尚未入國門者,更不賜對。
庶幾臨軒不在盛夏之時,亦可革遷延之弊。
」【貼黃】竊見行在每歲類試,大法止取一二人,以待評事之阙。
而四川亦有此一科,凡應試者于法令皆非素 習,中選者率是私取,士矣類能言之,名器之濫,誠可太息。
乞下四川,大法試今後住罷,庶惬公論。
」從之。
以上《甯宗會要》。
嘉定九年三月二日,臣僚言:「賓興之禮非不重,州郡視為具文;貢舉之制非不詳,有司未嘗加意。
臣擇其甚者言之,一曰考官阙少,二曰謄錄鹵莽。
今若于逐州人數多處增差考官,省、解試、铨試、太學公舍等試,先期選擇楷書人撥入貢院。
其謄錄冊紙,增價買辦,不至薄爛。
官司所費,亦自不多,使士子積三年之勤,角一日之技,文藝優長,必可預選,無複枉黜幸中之弊。
」從之。
六月三日,監察禦史李楠言:「迩者場屋之文,根本之學淺而務為剽襲,純實之意少而類多浮靡。
簧鼓诪張,自曰至計,初無謀國之忠;險躁詭激,胥動浮言,甯有愛君之誠文弊極矣。
考之甚簡,用之太遽,秋賦春闱,一挂名其間,取青釋褐,易于探囊。
視古人官于論定之後,爵于任官之餘,益又相遠。
上以虛文求實才,下以一日之長決去取,終身富貴,烏可以文章為小技,不思所以作新之乎轉移阖辟,顧上之人何如耳。
先朝景德中,李迪、賈邊省試,迪以賦落韻、邊以論命意與注疏異,皆不中選。
時王文正公旦為相,謂落韻出不意,立異則務為穿鑿,遂收迪黜邊。
張方平知貢舉,建言比來文格各出新意,相勝為奇,以怪誕訛讪為高,以流蕩猥煩為贍。
且謂『策試有置所問,妄肆胸臆,條陳他事』。
今日之弊,何以異此。
乞下臣 此章,布宣中外,俾學者知所趨向,考官知所去取,一以王旦、張方平為心。
凡屬辭尚體要,論事不怪迂,名之必可言,言之必可行,有關治體,益風化者,擢寘選中。
庶幾一洗陋習,少振頹俗。
」從之。
九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竊惟國家設科取士,得人之盛,視古無愧。
近年條制寖寬,士氣日卑。
上之人務兼容為寬德,不加檢核之嚴;下之人以苟進為得計,益萌僥幸之望。
況由秋試,選之春官,苟不加精核于其始,則何以考察于其終乎!夫挾書有禁,舊制也。
今郡至棘闱,日未及中,殘編散帙,盈于階戺。
甚者以經史纂輯成類,或賦論全篇,刊為小本,以便場屋。
巧于傳錄者既以幸得,而真有問學者未免見遺。
代名有禁,舊制也。
今不在計偕者,或擅就省試,(切)[竊]貢籍,久故之名為假手之地。
部胥書鋪,比為奸,撺名納卷,入場代筆,趨利者多,冒法日衆。
乞申明戒敕,嚴挾書之禁。
凡免舉試人,于本貫勘會,召保官批書給據保明。
有遊學在京不能歸者,召朝士委保,庶幾一掃舊弊。
」從之。
既而禮部言:「臣僚奏,凡免舉就試人,各于本貫州軍召保官一員,批書給據保明。
本部照得今去試期不遠,若遵申請,再下諸路州軍重别保明,切恐諸州軍申發後時,其士人起離在道,卻使複回陳乞,必緻迂回,赴省不及。
今照臣僚所請,且與今舉收試,俟将來嘉定十二年免舉省試人,卻照今次指揮遵守施行。
」從之。
十年正月九日,臣僚言:「科場之弊不一,有司之見不同。
國家三歲取士,蓋将網羅英俊,以資他日之用也。
苟條約不明,弊幸百出,好惡各異,去取不精,關系豈不大哉。
夫巡鋪以 察懷挾,今八廂容情,略不之問,披卷閱帙而挾書無憚。
排案以防傳義,今吏胥受赇,巧為地道,同廊并坐,而傳寫尤便。
分差謄錄,許令雇債,所書草卷,至不可讀。
有司拘限,率多鹵莽,給使厮役,不令整肅,乞覓紛嘩,擾亂文思。
士子迫于晷刻,甯不窘困虞。
法令明禁,讵可不申饬之乎初考以點檢為名,蓋點檢程序,别白優劣,而上于覆考。
覆考以參詳為職,蓋參訂辭義精詳工拙,以上于知舉。
至于知舉,則取舍方定。
今初考批卷人各不同,謹畏分守者雖遇傑作,未敢過予,率意任情者偶有所合,徑批優分。
雖知舉參詳,或升或駁,而過落攢分之際,合數而總計之,得失不能不差矣。
其它如挾專門之學者,自是所見取舍不合于公論,喜穿鑿之論者不顧經意,權衡莫當于人心,使辛勤實學者有不遇之孍。
乞下禮部,候将來鎖院者,備送試闱,嚴切關防懷挾排案等弊,謄錄書手必令官司先驗字畫,封臂押送貢院,門官覆試,然後押入。
如不谙書寫,亟行退換。
初考批分,必從知舉先集考官議其去取高下,所批字号分數,務适其當。
過落司如遇初考分數,方于參詳、知舉,許當職官繳申試廳,公共予奪。
庶幾弊幸稍革,真才不遺。
」從之。
二十八日,臣僚言:「臣聞一法立,一弊生,禁防已密而奸幸複出。
防禁之外,苟不逆折其萌,則奸弊愈滋,法制不足恃矣。
議者謂省闱之弊,視數舉之前為特甚。
懷挾之未 革,巡視之處文,排案之作弊,傳義之紛紛,此其弊曉然易見。
日來多有冒名入場之人,頗駭人聽。
如甲系正名赴省,乙乃冒名入場,方州士子紛揉錯雜,書鋪莫辨,安然入試,略無顧忌。
十年之前,安得此弊預榜之後,獨有參驗字蹤真僞,非不嚴也。
曾不知奸弊之生,出人意外。
場屋制備卷,以防正卷之阙失。
今乃預買備卷,冒名出試,則以場中之文,令正身謄上。
及至中榜,計賂吏胥,抽換場中之卷,雖一二千缗亦不憚費。
吏輩為地,何計不遂。
則比字蹤之設,不足恃矣。
備卷條印、通印卷首,以防拆換。
此曹多是買下,或于簾前妄請,潛地袖與正身謄寫。
簾前紛陳之備卷,何所稽考此弊之尤者,非懷挾、傳義之比。
乞下禮部,自今省試,隻許監中印士人正卷。
所有備卷,隻許白卷納入省場,令監試專差官監印,計數封起。
引試之日,有請備卷,必逐名監給抄上姓名鄉貫,以為後日稽考。
私買濫請之弊,仍令巡按等人巡緝。
有正卷又請備卷,冒名入場人,必罰無恕,庶幾僞冒可革。
」從之。
三月二十七日,禮部尚書黃疇若等言:「猥以庸虛,叨司貢舉,竊伏思念。
恭惟祖宗隆平,垂意多士,選舉具嚴,嘗面命從臣,精求藝實。
又賴有司澄清澆薄,至景德二年之诏,則曰:『屬詞未成于師資,專經莫曉于章句,攘竊古人之作,懷藏所習之書,假手成文,遙口授義,士人之幹錄,豈其然乎!』于是着為章程,不得移易坐次,懷 挾冊書,掖出試闱,仍嚴殿舉之令。
紹興二十六年之诏則曰:『近年以來,士風寖薄,違至禮闱,不遵規矩。
挾書代筆,傳義繼燭,種種欺弊,靡所不為。
夫出禮則麗于法,按察紏劾,務在必行。
』聖聖相承,重規疊矩,謹言如此,夫豈樂為是禁防哉蓋冒濫不去,則才藝莫伸。
比年場屋日寬,玩習成弊。
有勤問學知畏者,入無所挾,則窘一時之偶遺;工剽襲慢令者,懷藏既多,則掩衆人之不及。
臣等入院之初,檢舉條制申省,恭承給降黃榜,士子翕然知改。
引試凡十有七日,一二未悛,不逃紏摘。
其餘廊庑肅然,人自罄竭。
舊來試畢,擲冊滿前,今茲浃旬,庭下如掃。
是知先庚後甲,己日乃孚,亦何驗之速也。
然申嚴之初,近者固已知,遠則未必知。
人之常情,始知所畏,久未必畏。
乞下此章,播告中外。
今省試甫畢,令士子各務進修,崇尚實學,無懷舊習,以革誕謾。
自今科舉,申敕有司,斷依貢舉條制,庶幾人知鄉方,皆務力學。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竊見祖宗祧廟之諱,試闱多用命題,甚失陛下恭事祖宗之意。
乞凡試官于出題之際,并不許犯。
若舉子程文,隻依舊法。
」從之。
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監察禦史張次賢言:「立法貴于守法。
夫三歲取士,國之成法,于法之中特優其選,國子是也,豈私于公卿大夫子弟哉!蓋以親父兄之訓,識政事之體,講聞素熟,選而舉之,惟恐不寬。
為公卿大夫士者,體朝廷之美 意,守一定之成法可也。
苟或挾私徇情,旁枝别族,夤緣攀附,何以示公竊考紹興間文武職事官,本宗同居五服内,居異大功親厘務官,文臣京官,武臣朝官,本宗同居小功親,并許赴監取應。
慶元間,職事官許牒子、孫、親兄弟、兄弟之子,厘務官牒本宗同居大功。
前後因革,雖若小異,優是選者于此見也。
然懼牒之不實,有牒官欺隐、保官不實僞冒殿舉駁放之罪。
方牒之初,長官核實。
入試之際,卷首書系某官某親。
揭榜之日,名下書牒官服屬。
既得之後,不許歸宗。
防閑非不嚴密,申明戒敕,屢勤奏請,誠以法意既優,人情幸得,旁蹊曲徑,冒而求之,亦何足怪。
獨惜夫廪稍上國,垂紳朝行,不顧廉恥,隳壞成法,豈非權勢相臨,貨賄相悅乎!職事官牒止小功,法也,或以缌麻為小功;厘務官牒止大功,法也,或以小功為大功。
此猶冒法之微。
至于服外為服内,以侄為弟、侄孫為侄,強就服屬,紊亂昭穆。
甚而隔州隔路,平生蹤迹風馬不及,苟同其姓,一旦梯援,遂或嫡派。
成法雖存,略不顧恤,則幸門一開,上行下效,冒濫相煽,以至漕牒姑姨滿裡,同宗紛紛,售僞者勢所必緻。
今公道彰明,國維振饬,未必有前者之慮,私憂過計。
切謂名以國子進士者,朝廷以為公卿大夫士之裔,使寒素之士不得侪其列,其待之異矣。
正宜廉恥相先,扶(槙)[植]公道,讵容狃于舊習,或肆僞冒,有負優厚之本意。
乞下臣此章,戒敕朝 士,毋徇人情,紊國法,痛革假托宗枝、遷就服屬之弊,一正廉隅,各安命義。
或麗于法,當照紹興指揮,必行無恕。
」從之。
七月二十六日,诏步軍司中軍統制時暫權照管侍衛馬步軍司事務黃之穎,令禮部特與放行牒試。
先是以都省言,黃之穎乞牒子侄監試。
據禮部備國子監申,雖未有行過體例,緣之穎目今管幹馬步軍職事,即與其它小使臣任軍将官事體不同,合議施行。
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七日,國子司業王棐言:「科舉取士,自唐以來,蓋數百年。
鴻儒名士,社稷之臣,由此塗出。
方其應試也,雜來泛取,濫得幸中,不知其幾。
故我藝祖常難其選,興學校,專師儒,欲教而後用,養而後取之。
蓋鄉舉裡選,其法既廢,兼采譽望,有司猶得以執其權。
自糊名謄錄之法密,則一于言語文字工拙而已。
法行既久,未易驟變。
來者愈多,有司考校,精神有限,去取苟且,則并其言語文字擇之不精,毋怪乎人才之愈下。
南渡以來,嘉尚正學,中間諸老先生雖所得源委不能盡同,究析義理,昭若日星。
士子手抄口誦,講疑問難,上者有深造自得之功,下者不失為規矩準繩之士。
權臣誤國,立為标榜,痛禁絕之,以《中庸》、《大
而三歲大比,州郡漕司例放待補,徒為虛設,挾才抱藝者豈不願奮于賢士之關,特以困于僻遠,不能自至。
間有至者,不過一二使作人之意,不于海宇,臣甚(借)[惜]之。
朝廷念蜀士之遠,取士有類省,選吏有外铨,獨于布韋始進,可不示其恩意哉莫若每舉于太學阙額内分撥二三十人,于蜀中類省之後,合六十州待補之士,中選者令徑入太學。
其于學額所占不多,使遠方之士常達于王都,作興士心,所補不細。
乞付有司施行。
」禮部言:「國子博士樓觀等看詳,待補之法,所以錄貢舉之遺,作成于天子之學也。
蜀中三歲大比,州郡漕司例取待補人數。
蜀去行都萬裡,士之一試,得失未可必,是以中待補者多不克試,幾成虛設。
張方所陳允當,今議每舉撥太學阙額一十五名,充蜀中待補試中太學之數。
」诏從其請。
至是補試,本監申請舉行。
二十五日,诏榷貨務監官照左藏庫官,許依厘務官牒試。
既而以監行在榷貨務都茶場宋濟、唐仁傑言各系升朝官經作縣人,乞援左藏庫監官奚士遜等,照舊法依厘務官放行牒試,從其請也。
四月七日,诏合門祗候職任與職事官事體相類,與放行牒試。
既而以鄉貢進士邢渤等言:「堂叔镆見任合門祗候,雜壓在太、武學博士二令之上,與職事官一同。
凡編入雜壓,系入職制之官。
今太、武學博士二令既以職 事官牒本宗試,而合門祗候未得比類牒試。
渤等粗習舉業,豈不觊援胄子之例,仰副作成教養之意。
乞比職事官放行牒試。
」從其請也。
五月二日,監察禦史黃序言:「士莫難乎其始進。
三歲大比,獻賢能之書而親策之,公卿大夫皆此焉出。
然趨愈下,則大為之防,當自今始。
進士唱名之三日,期集于别試所,有旨賜之餐錢。
進士前三人得自擇同升之彥而分職,由紏彈牒表而下,數在紹興纔四十人,淳熙至八十人,紹(興)[熙]乃過百人,開禧逾二百人,前歲雖少損,猶百八十九人。
夫進士通榜不過四五百人,職其間者幾半,期集所非有大利,而頭鑽競趨,何哉意為異日請托之地,下省小錄口腹之須。
比年胪唱甫徹,請囑交馳,于是略其當差,濫其不當差者。
今廷對有日,乞下此章于進士期集所,合差職事,當先甲科省試上十名,太學上舍生、諸州路類試首選及名望之士,酌紹興、淳熙之數而取衷焉,亦涵養士風之一端也。
」從之。
九月四日,通判臨安府孔元忠言:「準差監類試所門兼撰号,檢會試卷封彌打号,母頭既同,從來以千字文排去。
其間相類,可以添改,如乃可為及,王可為玉,白可為百,止可為正,心可為必,比可為此,旦可為且,壁可為璧,乂可為又,中可為甲之類,共一百五十四字。
萬一或出奸弊,甲能文,乙不能文,或有(清)[請]囑,将甲乙兩卷及字、玉字中選字号,卻以乃字、王字試卷添一筆持出,有司倉猝,但見草卷真卷一同,不假以文比對,便行開拆,何緣 辯白豈不為試者之不幸。
乞下封彌所,不許重行施用。
并下禮部國子監契勘。
」既而禮部言:「國子博士曾煥等看詳,孔元忠點檢得字畫相類,不合兼用,所乞委是允當。
如遇試場,即合遵守施行。
」從之。
八年九月二十八日,殿中侍禦史黃序言:「竊惟國家設科目以取士,惟進士得人為盛。
故于三歲大比,每加詳焉。
然世變愈下,奸弊愈滋,四蜀為甚。
蓋蜀号多士,邈在一方,為主司者不勝其弊。
嗜利者賣号于多貨之室,嗜進者納号于勢要之門,分卷不至本房,則宛轉旁搜于比鄰已黜之文,或出他房,則回護揩改。
其批鑿或差在所事上官之鄉,或差在同官所居之郡,皆得以行其私,豈不負國求賢之意。
臣嘗采蜀中輿論,則四路漕試、諸州解試、四川類省試,皆有私取之弊,而廷對之士則有行役之弊。
夫漕試之有别院,所以待舉子與試官之有妨嫌者也。
今聞四路漕試于正試院内夾截數間為别院,同門出入,三日試罷,往還無間。
故父兄為正院試官,而子弟别院預薦,每舉有之。
而一路有出身合差人,亦自可數。
前期于漕司計會暗号,轉相授受,期于必中,此漕試之弊也。
諸州解試有監試一員,或通判、幕職官,在法不預考校,而寡廉鮮恥之徒先受計囑,以其所私轉懇考官,必為曆諸房搜尋,委蛇曲折,無不遂意,而試官又有鬻号私取之風,此諸〔州〕解試之弊也。
四川之類省試,朝家幸惠遐方之士,别院之設,所以待舉子之有妨嫌者也。
凡有親嫌,宜試别院。
今聞簾外官親戚則以有妨嫌而送入别院,簾内官親戚反為無嫌而标作避房,前後以私中選者,非簾内官之親則其館客,皆以避房待之。
雖雜以他卷,然卷數既少,尤易辨認。
又如蜀士中類試前名及居廷試鼎甲,适當見任度其必預考校,莫不先有所禱,累舉物論不平,此類省試之弊也。
至若類試仲秋之末,揭榜季秋之杪,而夔利路越半月始得見榜。
故廷對之去,行役萬裡,不易辦集。
登舟率在窮冬,既為舟人所邀,又苦津務之阻,所過至飛瓦石,挾弓矢,傷其舟楫。
每舉必有數輩殒于非命,此又廷試在道之弊也。
乞下四川運司,于正試院之側更置别院,令試官不得與大院相通。
其所部選差監試,責其覺察考校,不得私檢謄卷,旁搜暗号。
所有考中卷子,聚廳會考,定其去留,監試不得幹預。
乞下四川制置司,今後類省試,凡舉人有妨嫌者,不許分簾内外,皆于别院就試,不得避房。
如(下)[不]願就别院,仰寄舉以俟後科。
更下制司及諸路運司,搜訪場屋之弊,痛加更革,精選文學德行廉潔之士以充考校。
有合廷試之人,委自制司下逐州津發催促,于歲前起離,約束沿江稅務,仰實時通放。
待士之意詳盡,而孟夏之朔尚未入國門者,更不賜對。
庶幾臨軒不在盛夏之時,亦可革遷延之弊。
」【貼黃】竊見行在每歲類試,大法止取一二人,以待評事之阙。
而四川亦有此一科,凡應試者于法令皆非素 習,中選者率是私取,士矣類能言之,名器之濫,誠可太息。
乞下四川,大法試今後住罷,庶惬公論。
」從之。
以上《甯宗會要》。
嘉定九年三月二日,臣僚言:「賓興之禮非不重,州郡視為具文;貢舉之制非不詳,有司未嘗加意。
臣擇其甚者言之,一曰考官阙少,二曰謄錄鹵莽。
今若于逐州人數多處增差考官,省、解試、铨試、太學公舍等試,先期選擇楷書人撥入貢院。
其謄錄冊紙,增價買辦,不至薄爛。
官司所費,亦自不多,使士子積三年之勤,角一日之技,文藝優長,必可預選,無複枉黜幸中之弊。
」從之。
六月三日,監察禦史李楠言:「迩者場屋之文,根本之學淺而務為剽襲,純實之意少而類多浮靡。
簧鼓诪張,自曰至計,初無謀國之忠;險躁詭激,胥動浮言,甯有愛君之誠文弊極矣。
考之甚簡,用之太遽,秋賦春闱,一挂名其間,取青釋褐,易于探囊。
視古人官于論定之後,爵于任官之餘,益又相遠。
上以虛文求實才,下以一日之長決去取,終身富貴,烏可以文章為小技,不思所以作新之乎轉移阖辟,顧上之人何如耳。
先朝景德中,李迪、賈邊省試,迪以賦落韻、邊以論命意與注疏異,皆不中選。
時王文正公旦為相,謂落韻出不意,立異則務為穿鑿,遂收迪黜邊。
張方平知貢舉,建言比來文格各出新意,相勝為奇,以怪誕訛讪為高,以流蕩猥煩為贍。
且謂『策試有置所問,妄肆胸臆,條陳他事』。
今日之弊,何以異此。
乞下臣 此章,布宣中外,俾學者知所趨向,考官知所去取,一以王旦、張方平為心。
凡屬辭尚體要,論事不怪迂,名之必可言,言之必可行,有關治體,益風化者,擢寘選中。
庶幾一洗陋習,少振頹俗。
」從之。
九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竊惟國家設科取士,得人之盛,視古無愧。
近年條制寖寬,士氣日卑。
上之人務兼容為寬德,不加檢核之嚴;下之人以苟進為得計,益萌僥幸之望。
況由秋試,選之春官,苟不加精核于其始,則何以考察于其終乎!夫挾書有禁,舊制也。
今郡至棘闱,日未及中,殘編散帙,盈于階戺。
甚者以經史纂輯成類,或賦論全篇,刊為小本,以便場屋。
巧于傳錄者既以幸得,而真有問學者未免見遺。
代名有禁,舊制也。
今不在計偕者,或擅就省試,(切)[竊]貢籍,久故之名為假手之地。
部胥書鋪,比為奸,撺名納卷,入場代筆,趨利者多,冒法日衆。
乞申明戒敕,嚴挾書之禁。
凡免舉試人,于本貫勘會,召保官批書給據保明。
有遊學在京不能歸者,召朝士委保,庶幾一掃舊弊。
」從之。
既而禮部言:「臣僚奏,凡免舉就試人,各于本貫州軍召保官一員,批書給據保明。
本部照得今去試期不遠,若遵申請,再下諸路州軍重别保明,切恐諸州軍申發後時,其士人起離在道,卻使複回陳乞,必緻迂回,赴省不及。
今照臣僚所請,且與今舉收試,俟将來嘉定十二年免舉省試人,卻照今次指揮遵守施行。
」從之。
十年正月九日,臣僚言:「科場之弊不一,有司之見不同。
國家三歲取士,蓋将網羅英俊,以資他日之用也。
苟條約不明,弊幸百出,好惡各異,去取不精,關系豈不大哉。
夫巡鋪以 察懷挾,今八廂容情,略不之問,披卷閱帙而挾書無憚。
排案以防傳義,今吏胥受赇,巧為地道,同廊并坐,而傳寫尤便。
分差謄錄,許令雇債,所書草卷,至不可讀。
有司拘限,率多鹵莽,給使厮役,不令整肅,乞覓紛嘩,擾亂文思。
士子迫于晷刻,甯不窘困虞。
法令明禁,讵可不申饬之乎初考以點檢為名,蓋點檢程序,别白優劣,而上于覆考。
覆考以參詳為職,蓋參訂辭義精詳工拙,以上于知舉。
至于知舉,則取舍方定。
今初考批卷人各不同,謹畏分守者雖遇傑作,未敢過予,率意任情者偶有所合,徑批優分。
雖知舉參詳,或升或駁,而過落攢分之際,合數而總計之,得失不能不差矣。
其它如挾專門之學者,自是所見取舍不合于公論,喜穿鑿之論者不顧經意,權衡莫當于人心,使辛勤實學者有不遇之孍。
乞下禮部,候将來鎖院者,備送試闱,嚴切關防懷挾排案等弊,謄錄書手必令官司先驗字畫,封臂押送貢院,門官覆試,然後押入。
如不谙書寫,亟行退換。
初考批分,必從知舉先集考官議其去取高下,所批字号分數,務适其當。
過落司如遇初考分數,方于參詳、知舉,許當職官繳申試廳,公共予奪。
庶幾弊幸稍革,真才不遺。
」從之。
二十八日,臣僚言:「臣聞一法立,一弊生,禁防已密而奸幸複出。
防禁之外,苟不逆折其萌,則奸弊愈滋,法制不足恃矣。
議者謂省闱之弊,視數舉之前為特甚。
懷挾之未 革,巡視之處文,排案之作弊,傳義之紛紛,此其弊曉然易見。
日來多有冒名入場之人,頗駭人聽。
如甲系正名赴省,乙乃冒名入場,方州士子紛揉錯雜,書鋪莫辨,安然入試,略無顧忌。
十年之前,安得此弊預榜之後,獨有參驗字蹤真僞,非不嚴也。
曾不知奸弊之生,出人意外。
場屋制備卷,以防正卷之阙失。
今乃預買備卷,冒名出試,則以場中之文,令正身謄上。
及至中榜,計賂吏胥,抽換場中之卷,雖一二千缗亦不憚費。
吏輩為地,何計不遂。
則比字蹤之設,不足恃矣。
備卷條印、通印卷首,以防拆換。
此曹多是買下,或于簾前妄請,潛地袖與正身謄寫。
簾前紛陳之備卷,何所稽考此弊之尤者,非懷挾、傳義之比。
乞下禮部,自今省試,隻許監中印士人正卷。
所有備卷,隻許白卷納入省場,令監試專差官監印,計數封起。
引試之日,有請備卷,必逐名監給抄上姓名鄉貫,以為後日稽考。
私買濫請之弊,仍令巡按等人巡緝。
有正卷又請備卷,冒名入場人,必罰無恕,庶幾僞冒可革。
」從之。
三月二十七日,禮部尚書黃疇若等言:「猥以庸虛,叨司貢舉,竊伏思念。
恭惟祖宗隆平,垂意多士,選舉具嚴,嘗面命從臣,精求藝實。
又賴有司澄清澆薄,至景德二年之诏,則曰:『屬詞未成于師資,專經莫曉于章句,攘竊古人之作,懷藏所習之書,假手成文,遙口授義,士人之幹錄,豈其然乎!』于是着為章程,不得移易坐次,懷 挾冊書,掖出試闱,仍嚴殿舉之令。
紹興二十六年之诏則曰:『近年以來,士風寖薄,違至禮闱,不遵規矩。
挾書代筆,傳義繼燭,種種欺弊,靡所不為。
夫出禮則麗于法,按察紏劾,務在必行。
』聖聖相承,重規疊矩,謹言如此,夫豈樂為是禁防哉蓋冒濫不去,則才藝莫伸。
比年場屋日寬,玩習成弊。
有勤問學知畏者,入無所挾,則窘一時之偶遺;工剽襲慢令者,懷藏既多,則掩衆人之不及。
臣等入院之初,檢舉條制申省,恭承給降黃榜,士子翕然知改。
引試凡十有七日,一二未悛,不逃紏摘。
其餘廊庑肅然,人自罄竭。
舊來試畢,擲冊滿前,今茲浃旬,庭下如掃。
是知先庚後甲,己日乃孚,亦何驗之速也。
然申嚴之初,近者固已知,遠則未必知。
人之常情,始知所畏,久未必畏。
乞下此章,播告中外。
今省試甫畢,令士子各務進修,崇尚實學,無懷舊習,以革誕謾。
自今科舉,申敕有司,斷依貢舉條制,庶幾人知鄉方,皆務力學。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言:「竊見祖宗祧廟之諱,試闱多用命題,甚失陛下恭事祖宗之意。
乞凡試官于出題之際,并不許犯。
若舉子程文,隻依舊法。
」從之。
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監察禦史張次賢言:「立法貴于守法。
夫三歲取士,國之成法,于法之中特優其選,國子是也,豈私于公卿大夫子弟哉!蓋以親父兄之訓,識政事之體,講聞素熟,選而舉之,惟恐不寬。
為公卿大夫士者,體朝廷之美 意,守一定之成法可也。
苟或挾私徇情,旁枝别族,夤緣攀附,何以示公竊考紹興間文武職事官,本宗同居五服内,居異大功親厘務官,文臣京官,武臣朝官,本宗同居小功親,并許赴監取應。
慶元間,職事官許牒子、孫、親兄弟、兄弟之子,厘務官牒本宗同居大功。
前後因革,雖若小異,優是選者于此見也。
然懼牒之不實,有牒官欺隐、保官不實僞冒殿舉駁放之罪。
方牒之初,長官核實。
入試之際,卷首書系某官某親。
揭榜之日,名下書牒官服屬。
既得之後,不許歸宗。
防閑非不嚴密,申明戒敕,屢勤奏請,誠以法意既優,人情幸得,旁蹊曲徑,冒而求之,亦何足怪。
獨惜夫廪稍上國,垂紳朝行,不顧廉恥,隳壞成法,豈非權勢相臨,貨賄相悅乎!職事官牒止小功,法也,或以缌麻為小功;厘務官牒止大功,法也,或以小功為大功。
此猶冒法之微。
至于服外為服内,以侄為弟、侄孫為侄,強就服屬,紊亂昭穆。
甚而隔州隔路,平生蹤迹風馬不及,苟同其姓,一旦梯援,遂或嫡派。
成法雖存,略不顧恤,則幸門一開,上行下效,冒濫相煽,以至漕牒姑姨滿裡,同宗紛紛,售僞者勢所必緻。
今公道彰明,國維振饬,未必有前者之慮,私憂過計。
切謂名以國子進士者,朝廷以為公卿大夫士之裔,使寒素之士不得侪其列,其待之異矣。
正宜廉恥相先,扶(槙)[植]公道,讵容狃于舊習,或肆僞冒,有負優厚之本意。
乞下臣此章,戒敕朝 士,毋徇人情,紊國法,痛革假托宗枝、遷就服屬之弊,一正廉隅,各安命義。
或麗于法,當照紹興指揮,必行無恕。
」從之。
七月二十六日,诏步軍司中軍統制時暫權照管侍衛馬步軍司事務黃之穎,令禮部特與放行牒試。
先是以都省言,黃之穎乞牒子侄監試。
據禮部備國子監申,雖未有行過體例,緣之穎目今管幹馬步軍職事,即與其它小使臣任軍将官事體不同,合議施行。
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七日,國子司業王棐言:「科舉取士,自唐以來,蓋數百年。
鴻儒名士,社稷之臣,由此塗出。
方其應試也,雜來泛取,濫得幸中,不知其幾。
故我藝祖常難其選,興學校,專師儒,欲教而後用,養而後取之。
蓋鄉舉裡選,其法既廢,兼采譽望,有司猶得以執其權。
自糊名謄錄之法密,則一于言語文字工拙而已。
法行既久,未易驟變。
來者愈多,有司考校,精神有限,去取苟且,則并其言語文字擇之不精,毋怪乎人才之愈下。
南渡以來,嘉尚正學,中間諸老先生雖所得源委不能盡同,究析義理,昭若日星。
士子手抄口誦,講疑問難,上者有深造自得之功,下者不失為規矩準繩之士。
權臣誤國,立為标榜,痛禁絕之,以《中庸》、《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