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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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非輕也。

    饑貧之士貪于近利,竭其素蘊,人之田,有一人代二三名者,有二三人共為一名者,億則屢中,竟遂其私,于是銅臭假儒之志得矣。

    差官考試,逐州對号,此漕司之措置也。

    好賄之吏,不念燈窗之舊,作叟辭密授親仆,所至求售,滿意而歸,于是富室子弟相仿行赇矣。

    通判之牒館客,蓋避監試之嫌也。

    而别廳 亦複援例,士幸速化,不遠千裡,假作土著,以希漕舉,于是始進,欺君之惡,不暇顧矣。

    封彌、謄錄,就差本州島縣吏,此定例也。

    俗士通同,密取同經卷子,增減字畫,妄謂雜犯,暗行黜落,或拆換卷首,于是實學之士無所赴愬矣。

    校藝既定,編排申号,此有司之事也。

    而長官入院,妄作聰明,舍合格之人,取備卷之缪,或私舊識,或示己恩,于是漕司所差之官不得行其志矣。

    因今之制,革今之弊:嚴冒貫之法,俾各歸鄉土;重代筆之罪,永不得入場屋;試官鬻舉,計贓除名;違法牒試,專坐主者。

    至于書吏為奸,長官越職,并合科斷。

    仍誡谕考官,專取醇正博雅之文,痛掃輕浮剽竊之習。

    如是則鄉舉裡選,真才實學,相繼而出,以副聖朝設科取士之意。

    」從之。

    既而兩浙轉運司言:「臣僚奏科舉,通判之牒館客,蓋避監試之嫌,而别廳亦複援例,因今之制,革今之弊,違法牒試,專坐主者,乞令省部施行。

    本司檢點每次科舉,諸州有雙員通判,雖有不差充監試者,依條示許牒門客一名赴本司收試。

    今來奏請,未審将來有不充監試通判牒到門客,合與不合收試照得諸州軍府通判系同舉送官,其門客合牒運司收試。

    」诏令諸路轉運司照應舊來體例施行。

     四月二十七日,殿中侍禦史石宗萬言:「國家俾郡國興賢能之書,蓋求實才,非徒應故事而已。

    夫涵養作成,在朝廷選擇,去取在考官。

    至于董事試闱,關防弊幸,雖曰有司之事,關系不輕。

    今州郡例差通判,漕司例差主管文字,惟從舊比,不問能否。

    其間才力不逮,不谙場屋事體,冒然為之,鮮有不害事者。

    蓋終場諸經,多寡不齊,而考官治經亦不同,是知去取全系 分房。

    使俗吏為監試,必不能以經賦斟量多寡。

    今考官各占所長分考,不過令胥輩照舊例耳。

    此利害最甚者。

    至于門禁不嚴,則有傳遞漏洩之弊;封彌不謹,則有(折)[拆]換家狀之弊;納卷有曆,結筭稍稽,則有增減之弊;字号有簿,緘識不密,則有揩改之弊。

    謄錄之吏,錢米燈火不以時給,欲無差誤,得乎至有就坐而不得題目,日已升而末啟棘門,欲無喧哄,得乎凡此皆監試之責,莫若令諸路轉運司于主管幹官内,諸郡于通判、幕職内,擇有才力,谙知場屋事體者,先期發實封文(撽)[檄]遞至各郡,候鎖院日開拆,請所差官入試院。

    不得容情妄差,庶幾監試得人,弊幸稍革。

    」從之。

     五月一日,臣僚言:「竊見貢院中簾内弊幸,監試随宜裁處,智慮可及。

    簾外之事,有耳目所不接者,誠難關防。

    今科舉在迩,敢不預陳。

    一、貢院牆壁,本自低矮,年來頹圮,如西邊一帶,抵靠别試所晨華館,而斷垣及肩,踐踏成路,傳洩之弊,多由此出。

    最後正通大理寺前,居民搭蓋浮屋于牆上,亦作弊處,莫可堤防。

    東畔牆雖稍高,卻與封彌謄錄所相鄰,而縫穴最多,關防須密。

    乞将貢院周圍内外牆,并就舊(其)[基]增築高闊,裡邊掘成溝池,闊五六尺許,深浚亦如之。

    不惟得土築牆,可省般運,而四傍潴水,亦可洩貢院卑濕。

    牆裡加以池,則人不得而踰矣。

    仍約束居民,不得因牆起造浮屋,庶革傳洩之弊。

    一、往時試院于中門外挾屋裝夾幕 帟,為納卷之所,士子便之。

    後因建議,于封彌所門外,自中門迂轉百許步,方到納卷處。

    試人每至昏暮,不複認記轉路,遂隻直行,間有攜卷出外,始覺錯誤,不容複入,誠為可念。

    況所創席屋苟簡,風雨漂濕,甚難愛護。

    今欲仍就中門外兩挾屋下作納試卷所,誠為兩便。

    一、謄錄所自夜達旦,列燈燭于廊庑,止用蘆席夾截,别無打火之處。

    亦隻就廊屋置竈釜,易惹風燭。

    乞自未鎖院前,令排辦官司于謄錄封彌所各置水桶運水。

    其中每遇封彌謄錄官入院,須先點檢,如有滅裂,經申試廳施行,庶幾有備無患。

    一、諸處差到謄錄人,多是遊手,所得雇直,随手已盡。

    空身入院,每日食錢五百十文,既無鬥籴處,往往就院買飯,日夜謄寫,不休食,不飽腹。

    乞今後每人日支米二升半,令錢糧官點檢,發赴謄錄官,當官給散,以防吏輩減。

    卻于食錢照價除克。

    一、封彌試卷,必有簿籍抄記姓名,以備點對打号。

    尋常漏洩拆換,皆出于此。

    若對卷打号,監官親臨封記,不入吏手,則弊幸可革。

    兼真卷對畢,發歸封彌所,合置櫥封鎖。

    或遇釣卷,監開以防偷竊。

    今乃置之架上,并無關防,安得不有換易之事乞自後鎖院,先令臨安府就封彌所夾截庫屋,可以封鎖置架,開庫監官親臨,庶革前弊。

    【貼黃】照得二廣科舉所差試官,正當秋暑瘴疠之時,常有十餘人,弊于道路,極可憫念。

    臣謂廣南士人,貧無常産,能文之士,亦自 可數。

    廣東則廣、潮二州,西南靜江皆号多士,時有請囑。

    所差試官,必須遴選,以絕外議。

    至于他處,但須鄰郡,或隔一二州差往,庶幾道裡稍近,可以赍辦行李,饑食渴飲,不緻乏絕喪身之患。

    乞下兩路漕司照應施行。

    」從之。

     二十六日,監察禦史倪千裡言:「朝廷取士,莫重于大比。

    士子求仕,莫重于始進。

    近歲士夫徇私而壞法,士子冒試而犯法,蓋不一試。

    且如漕試,棄鄉井而貫他郡,背父祖而冒同宗,貨鬻成風,廉恥掃地。

    近者俞廷臣之請重保官之員,皆謂漕牒之弊雖未盡革,較之曩歲,已免泛濫。

    至于國子設科以(侍)[待]公卿大夫子弟,謂其承父兄之訓,識政事之體,故優其選,而僞冒尤為可怪。

    前舉補試,有許其姓者,托本寺法官名為族屬,兩冒就牒,攘奪同經之額,具見台谏章疏。

    此其事之敗露者,其它蹤迹詭秘,漏網佚罰,使胄子之才不獲自見,即非類不檢之士,并緣竊取,士心憤嫉。

    臣照貢舉條令,國子所牒已有定制,秋試在即,若不申敕,竊恐舊習未悛。

    或假托宗枝,或遷就服屬,旁招廣引,複成僞濫。

    乞下臣此章,戒敕朝士各守成法,無得妄陳服屬,多牒人數。

    揭榜審劾,如有僞冒,定與駁放,牒官、保官并行彈奏。

    庶幾法行自近,士心胥服。

    【貼黃】竊見諸路漕賦,若江東西、湖南北、福建、廣南等處,率多惟勢是視,惟巧是圖。

    臣嘗分教漢東,親聞湖北漕闱第一場經義及賦破題,次日傳錄在外,有寫 出全篇者。

    若試官則預知某士系某官所牒,某官子弟系某經應舉,或憚其勢,或謂其吻,或受其宛轉,或惑其虛譽,必與尋取,取媚上官,為進身計,使寒畯白同殿舉,一黜三年,殊可憫恤。

    本台體訪彈奏外,乞下諸路漕司備牒試院,須管從公考校,不得循習故态,私行選取。

    」從之。

     七月二十三日,臣僚言:「國家設科舉以網羅天下士,比年奸弊滋甚,有司去取未如人意。

    夫差官考校,逐州對号,以防請囑。

    今富室子弟先期計會漕胥,密知考官姓字,要之于路,潛行賄賂,預買題目,暗為記号,僥幸中選。

    銅臭得志,而真材老于岩穴矣。

    此考官鬻解之弊。

    舉人所試經賦論策,各有所長,如三場停均,方在取數。

    今或頭場經賦偶合主司之意,先入為主,則論策一切不問。

    亦有但取破題,而終篇不暇考究,論策未嘗過目。

    此專取頭場之弊。

    逐州解額,經賦多寡不同,而考官治經者或不工于賦,習聲律者多于經旨未能深究。

    今漕司差官,拘于員數,艱于通融,彼既各有所偏,誰肯自處于不能求其通情從公商确,難矣!此考官執己見之弊。

    主文命題,去取當以古注正義為的。

    庶幾持論平正,人無異議。

    今所見不同,各聘臆說,徒啟後進穿鑿之私,而老成博學,棄而不錄。

    此舉子求異立說之弊。

    乃者換易試卷,猾吏與富室表裡,或拆換卷頭,或暗毀真卷,奸弊百出。

    此曹但知貨賄可貪,不知士子得失利害。

    凡此數 端,皆科舉深弊。

    今秋闱在目,乞下禮部,遍牒貢闱,密切體訪,革鬻解之弊,嚴通考之法,考官則通融考校,勿執偏見,出題去取須以古注正義為的。

    仍檢察吏胥換易卷子,嚴為關防,如是則真材碩能在選中矣。

    」從之。

     八月七日,臣僚言:「竊見諸州考校,正額之外,待補多不留意,或于落卷中取以充數。

    經義但看冒頭,詩賦僅閱一二韻,論策全不過目。

    其尤無狀者,隻點檢無雜犯,便寘選中,出院辭州,亟為遁計。

    士子怨嗟,在在有之。

    今試期雖近,以待補為重者,不過兩浙、江東西、福建等路。

    亟行申饬,尚可以及。

    乞(今)[令]禮部速牒諸州,嚴責考官,精擇正解之外,待補卷子亦加精考,并要分明批抹,與選者批文理何處優長,黜落者批文理何處纰缪,卷首具考官職位。

    開院後,将所取草卷解發運司點檢,如有鹵莽,定加責罰。

    其卷子多試官少去處,量展日子,毋惜小費,庶幾試官留意選擇,不敢循習忽略。

    」從之。

     十二月十五日,臣僚言:「比年省試差官,有前期懇免不願就者。

    公道不明,人莫不親其親,子其子,趨寬畏狹,情所不免。

    自避親别試,取人至窄,朝士宜為試官者,規避求免,臨期無官可差。

    或以幹堂到部充數,外官視朝士,等級有差,惟務順承,不敢可否。

    臣嘗熟思,士不樂于别院者,就試人少也。

    使試者衆而取亦衆,何避之有今莫若盡撥諸路漕司新舊發解礙格不礙格之士而别試之。

    蓋凡取解 之優,自太學及胄子外,則有諸路漕試爾。

    以天子之教養與公卿之子弟,于法宜優。

    而四方遊士非其親故,夤緣請托,僥幸于二十人之中者,所得已多。

    臣嘗略計,前與諸路運司取數幾四百人,參以舊請漕舉還試該免解者亦不下百餘,以數百人之場屋,取放之榜,視昔大為有間。

    然後以大院避親者歸别院,而别院避親者歸大院,将見就試與考試者兩得其便,無複求避矣。

    今既減大院人數,而增别院試,合于大院參詳,及點檢試卷官内分撥二三員,添别院考校。

    仍展拓位次,所有試中前三名,乞依四川類省試例,與授教官,庶幾無偏重之患。

    竊見近制差台谏一員同知貢舉,既不預考校,而貢院一行事,又使知舉裁處,恐心力不能兩用。

    乞自今貢院内外事務,皆決于同知舉台谏,使得一意檢柅吏奸,關防弊幸。

    其三知舉專主去取,勿以他事為累,庶幾各舉其職。

    」诏令禮部看詳申尚書省。

     二十九日,臣僚言:「恭惟國家三歲大比,經義考講學之源流,詩賦觀詞章之潤色,論以見評議古今,策以試潦通時務。

    真材實能,雖非紙上語所能盡得,使其參求互考,詳觀精擇,則胸中抱負,大略可見矣。

    舊制,點檢試卷官批高下,參詳覆考,供納知舉,欲使三場互考,不以一人之見為去取、一場所作定得失。

    除知舉出房卷子,餘發赴過落司類筭分數,同者以本經高下次第排比。

    累舉以來,雖差參詳 官一員掌過落司,然卷子未嘗經由,得失取決于一時。

    精力有限,卷數實繁,類聚之時,決擇不暇,得此遺彼,升況随異。

    間有掣肘,不容緻力。

    謂如知舉三房,甲批一場可取,而兩場在乙、丙房釣取不到,遂緻平沉。

    或占吝不發,兩俱失之,至有一場可采,兩場批下,而叨預選掄者。

    有專主本經,而論策不稱,亦得備數。

    或兩場雖優,本經稍怯者,不在見取之列。

    此無他,視過落司為文具,舍分數而不用也。

    夫三場取士,不獨取一日之長;分房互考,不欲局一人之見。

    立法之意,非不詳密,奈何循習而不察。

    乞下禮部,将來省試考校,除出房卷子,其餘盡付過落司,類聚三場紐筭分數取放,更欲加詳委官覆筭。

    」從之。

     七年正月六日,監察禦史倪千裡言:「治道以人才為急,人才以培養為先。

    先朝蘇轼有言:仁宗皇帝搜攬天下豪傑,不可勝數,既自以為股肱心膂以緻太平,又留以為子孫百年之用。

    猗欤盛哉!列聖相承,世為家法。

    中興以來,培養封殖又且百年。

    高宗以寬厚得士,然未嘗不量材授任;孝宗以精明得士,然未嘗不遠覽廣求。

    既能任用于翕受之餘,又複儲養于器使之後,猶作室之木,養之于拱把,取之于成材者也。

    且夫場屋人才之所自出,而禮闱引試,嫉士如仇,主文舉子,互(謄)[騰]口舌。

    淵源正論,類加憎惡;迎合時文,必見收取。

    或一二字之不合,便謂道學者流,盡行黜落。

    奏号有日,額數不充,窘迫 無策,妄取塞數。

    此人才之壞于場屋者也。

    今省闱在近,宜加申敕,革假手懷挾之弊,擇實學多聞之士,識見取淵源,議論必醇正,毋循故事,視為虛文。

    乞下臣此章,風示多士。

    如闆行監學所選經義賦格,每經凡十數篇,賦餘百篇,不過士子從來所嘗觀覽,間有古義一二,亦非必欲模效句法,蹈襲緒餘。

    而遠方之士不知有司姑借是以為可法之文,初不以為文之可法者專在是,乃區區誦習,惟務掇拾土苴,竊取形似,投有司之好尚,意見局而不廣,議論拘而不通,文義卑弱而不振,古作源流之益遠。

    他日或緻見黜,又以為主司之過。

    夫多文為富,各随所長,期通諸理,粹然一出于正。

    前輩之文可效可師,何止一家不必盡泥此十數之作也。

    培養人才之道,無越于師。

    」從之。

     二十四日,禮部言:「湖北轉運司據鄂州申學生鄭次僑等八十三名狀:照得禮部頒降《韻略》内指揮,凡詩賦落韻,系犯不考式。

    今來本州島所申解額第四名宋倬賦壓官韻『有』字,系合于上聲四十四有内,照音釋文理壓韻。

    其宋倬第六韻内,『诏勸農桑,及乎令守』,其『守令』字系去聲,四十九宥韻内收載,釋雲『諸侯為天子守土曰守』,即與上聲有字韻内守『守義理』不同,委實落韻,合在不考之列。

    乞補申朝廷,依貢舉條制施行。

    州司已将宋倬解牒寄收軍資庫,及将次僑等錄白到宋倬落韻賦粘連在前,備申轉運司,乞施行。

    一、據鄂州 本州島揭榜,倬叨預名。

    續據江夏鄭次僑等妄狀,訴倬第六韻押『守』字為落韻。

    蒙本州島備申運司,仍将解帖拘收軍資庫,至今日久,蒙行下給付。

    竊緣倬當來所押『守』字,于《禮部韻》及考質經史并古文時文皆有據。

    其鄭次僑等誣玷之意,止緣今歲科舉,蒲圻士人合狀經使台陳訴江夏積年私号之弊,蒙行下禁戢,公意既伸,下邑士子遂獲聯名預薦,鄭次僑等抱此不平,所以妄詞。

    念倬燈窗勤苦,僅獲一舉。

    今去試期逼迫,若不哀鳴,必是趁赴省試不及。

    乞送鄂州日下鄉貢進士宋倬狀:伏(結)[給]解帖與倬赴部投試。

    本司尋送鄂州教授契勘。

    據教授锺興伏乞備申禮部,下監學詳議『令守』字合與不合于上聲通押,仍乞備兩詞告示宋倬,徑自赴部陳乞施行。

    本司除已備詞告示宋倬外,禮部連送國子監聚議。

    」既而國子監言:「據太學博士陳與行等申,照得《禮部韻》『守』字于上去聲内皆有,其上聲『守』字無注,去聲『守』字在狩字下,注雲『諸侯為天子守土曰守』,即令守也。

    今宋倬賦押官韻有字,并押『令守』,即系去聲韻内,委是落韻不合格。

    」本部再送監更切契勘詣實,國子監再行契勘,依貢舉條式,宋倬詩賦委是落韻不合格,合行駁放,乞施行。

    诏依禮部所申駁放。

     三月二十二日,刑部尚書曾從龍、禮部侍郎範之柔、刑部侍郎劉爚言:「竊惟國家以進士一科網羅天下之英隽,義以觀其通經,賦以觀其博古,論以觀其識,策以觀其才。

    異時謀王斷國,皆由此選。

    臣等濫司文衡,加意考核,期得真才實能,為明時用。

    而場屋循習,文氣不振,比來滋甚。

    其間學問深醇,文詞雅建者固不 乏人,然晨星相望,稀寥落,蓋亦絕無而僅有也。

    大抵學不務根柢,辭不尚體要,有蹈襲古作至二三百言者,有終篇雷同僅易數字者,涉獵未精,論議陋,綴緝雖繁,氣象萎薾。

    若此之類,雖黜而不取,然恐四方士子習為故常,未能丕變。

    乞下此章,風厲中等之士,仍令禮部每遇大比,申饬漕司遴選考官,俾精去取。

    澄源正本,莫切于斯。

    」從之。

     二十四日,國子監言:「太學補試數内,太學生阙二百四十七人,從嘉定四年七月三日指揮,撥十五名充蜀中待補入學之數。

    其餘二百三十二人系諸路赴補試士人,合使(關)[阙]額。

    」先是嘉定四年七月,國子正張方言:「蜀去天日,邈焉萬裡,士非貢于類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