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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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士十二 貢舉雜錄 【宋續會要】 嘉定元年正月九日,臣僚言:「仰惟國家數路取士,得人最盛,莫如進士設科。

    近年奸弊滋甚,據權勢者以請囑而必得,擁高赀者以賄賂而經營,實學寒士,每懷憤郁。

    今有管見:一、考校差官,要當精擇。

    蓋考官精明,去取允當,否則是非易位,遺才必多。

    乞诏大臣精加選擇,無取昏謬,充數其間。

    一、省闱差官,有知舉、參詳、點檢之别,蓋欲參稽互考,必求其當。

    向為知舉者不此之思,乃謂試卷去取,可得自專,至有參詳、點檢去取一同,知舉獨不以為然,而得失遂定。

    往歲宰臣、台谏有子登科,繼行駁放,多是參詳、點檢以為可黜,而知舉自行取放。

    凡為知舉,絕無私意,猶不可專用己見。

    傥或藉此行私,豈不為考校大弊臣謂參詳、點檢可否不同,正須知舉平心參酌,擇其是者從之。

    若參詳、點檢去取相同,而知舉或有異見,要當更與考訂至當,以定去留。

    如此不惟參詳、點檢各得與知舉詳議,盡其所見,為知舉者亦可無自用之嫌。

    乞令禮部候鎖院日,詳此施行。

    一、試卷去取,雖賴考官精明,而謄錄、對讀,尤當加意。

    謄錄脫誤,對讀鹵莽,文義舛訛,必誤考校。

    每舉所差,對讀官員數特多,正欲訂正謄錄脫誤,以便考校。

    惟是差官不加選擇,雖昏耄衰病,亦使備數。

    所以待遇者,又皆簡薄,位 次狹隘漏,上雨旁風,不能自庇。

    而幕帟器用,油燭薪炭之屬,亦多不備,何以責其盡心遂緻草卷,雖經對讀,脫誤尚多,簾内考校,倍覺費力。

    乞加選擇,無以昏耄衰病者充數。

    凡所供備,如位次、幕帟、器用、油燭、薪炭之屬,無得苟簡。

    擇之精,待之厚,傥不敬謹其事,罰亦不貸。

    一、謄錄試卷所差謄錄人,率是雇代充應,隻求雇直稍輕,雖疾病癃老,不慣書寫,俱不暇問。

    當其謄寫之初,老病與不善書者尚能(疆)[強]勉,數日之後,精力疲苶,多不成字。

    再三詳訪,方見意義,若多脫誤,又不可讀,實為深害。

    乞令禮部下所屬,須管選擇慣熟書寫、精力(疆)[強]健之人充應,仍令長吏保明。

    長吏謂縣押錄、州府之都吏。

    如更循襲充數,仰謄錄所申試院,牒報元差官司,将承行長吏斷勒。

    一、代筆、傳義、挾書、移坐之禁,貢舉條制甚明。

    近歲奸弊滋多,甚至應博學宏詞,乃攜文字,公然檢閱,其它可知。

    至為代筆、傳義之地者,率以賄賂計囑排坐,否則入試之時,交互改移,尤當禁止。

    乞令禮部申嚴成法,措置關防,庶使人知警懼,奸弊可絕。

    」從之。

     十五日,禮部言:「已降指揮,将開禧三年發解舉人取中試卷并省試合格試卷,并行牒發禦史台,同本部長貳參考字畫,關禦藥院殿試,字畫不同之人,照指揮駁放施行。

    今來諸路州軍免解進士,合赴今年省試。

    若有過省,既無解試卷子比對,無由辨驗字畫。

    今欲告報書鋪,如有免解進士赴省投納 試卷,并親身題寫卷首、三代家狀,即不許令人代書。

    如不遵告報,緻本部驗出,定将犯人書鋪送所屬根究施行。

    如免解人過省,從本部再行告報簾試,親書三代家狀一紙印押,同過省試卷類聚,牒發禦史台,同本部長貳參考,将字畫比對,如有不同之人,遵依前項指揮施行。

    」從之。

     先是,太常博士張聲道言:「諸州科場,多有填委蹂踐之患,仆主混殽,莫可誰何。

    此蓋豪民上戶不務實學,專以抄寫套類為業,廣立名字,多納試卷,将帶筆吏,假儒衣冠,分俵書寫,僥幸萬一。

    至揭榜,或數卷兩得,全中待補,則父子兄弟分認名目。

    及赴省試,則以多赀換易試卷,或全身充代,竊取科第。

    止緣朝廷不曾比并字迹。

    最是補試,公然将待補文牒售賣。

    士風不美,莫此為甚。

    臣謂每舉諸州科場,候開榜日,将所得解試及待補卷子,仰舉送監試、考試官等,并于真卷背上列銜封,緘發赴禮部國子監,不許稽留,以啟吏奸。

    其省試奏名之後,禮部将省、解試兩項卷子申發禦史台,台部長貳參考字畫,同者關禦藥院殿試,字畫不同,别榜駁放。

    其補試之後,國子監依此施行。

    所有铨試,雖有簾引,不過關防文理不通之人。

    其換卷代筆之弊,元不曾革。

    乞将試中卷子,更與比并筆迹。

    兼臣昨備員學省,曾條具奏,卷前草紙書寫文槁,并須存留,不許塗抹。

    」诏從其請。

    至是省試,禮部舉行。

     二十四日,臣僚言:「比年省闱取士。

    弊幸百端。

    最是挾書、代筆,尤為場屋之患。

    蓋曩由宰相門客懷挾敗獲,反将邏者施行。

    自後習以成風,絕無忌憚。

    又緣巡案例差局務小官,其曾應場屋者皆充對讀,選擇之餘,方及巡案。

    勢力既微,待遇又薄,全不加意。

    所差内侍,亦多官微位下,不能誰何。

    八廂目擊其弊,類皆容隐。

    紹興初,秦桧用事,專以子弟親故竊取科第,士子扼腕。

    其後高宗皇帝總攬權綱,嚴行禁戢,特命湯鵬舉典領文衡,一洗宿弊,場屋肅然。

    今遇更化之初,凡前日變亂舊 章,次第懲革。

    惟是省闱之禁,尤不可緩。

    乞诏三省,選差朝士有風力者充巡案官,假以事權,示以體貌,遇獲到懷挾、代筆之人,飛申簾内,仍申三省。

    所有内侍,乞诏内侍省選差近上可制八廂者,互相覺察。

    若相容庇,緻他人覺察,乞重行镌罷。

    庶幾士子知畏,無犯典憲。

    」從之。

     四月五日,臣僚言:「國家三歲設科,以待天下之士。

    又立待補,收拾遺才,可謂良法。

    間或放混補,系出特恩,然必先降指揮,使四方士子遠近畢集,庶為均一。

    臨安府學系駐驆之地,每從優厚,然在學多外處士人。

    昨開禧元年臨迫試期,放行在籍二千餘人,以緻冒濫,幾成喧哄。

    續有陳乞,自開禧元年為始。

    每年将堂試中選分數高者,校二百人并職事,遇補試徑行收試。

    其選校不及一分以上人,遇補試前一月類試,取四百人,赴太學補試,見今施行。

    今來更化之初,四方士子喜觀上國之光,不期而集。

    若一切杜絕,又恐士子遠來,不得一試,亦有可念。

    乞将見在都下不應赴補試士人,仿漕司附試例,特于漕司收試。

    候見終場人數,量與取放一次。

    仍下國子監,曉谕士人,各體朝廷優厚之意,許赴今來補試外,其諸州取中待補及臨安府學校定類試條法指揮,日後遵守,永不沖改。

    」從之。

     閏四月十三日,大理少卿費培言:「比者董視封彌,竊見五幕所置于中門外廊之上,列于謄錄所,請官受卷,往往皆遠外到選之人。

    至于幕吏,則 漕司天府之所差,無非囑托充役,志在奸利,無所顧藉。

    以遠外到選之官,禦無藉之吏,既無事權,何能(鈴)[钤]束不過俛首聽其自為。

    方士人納卷之初,幸而尚蚤,猶可書曆投櫃。

    昏黑之後,奔迸填壅,勢隻向幕撺擲。

    吏輩須其小定,方行收拾代納。

    櫃眼至大,已入之卷,複可探取,櫃固不足恃也。

    所謂監董之官,隻候中門下鎖,倏然揚去。

    簾内深遠,無從考察。

    封彌所相去尚在百步之外,亦無誰何。

    吏輩肆奸,了無顧忌,欲拆換卷頭,以甲為乙,謄寫程文,以僞為真,受他人之囑,毀壞有名試卷,亦可也。

    此而不革,為害不細。

    臣有說于此,無大更革,不必差官,乞于封彌所前旋創幕屋,仍舊差謄錄官受卷。

    其省試封彌院門官,皆郎曹以上,稍可彈壓吏輩。

    自餘程試,本所亦有長官,遇晚出至幕所,同董其事。

    所納試卷,不必投櫃,隻用布囊盛貯,遇滿即封。

    俟試人出絕,請在院封彌官出至幕所,與受卷官計數交授,不入吏手,奸計莫施。

    夫内而邏察有官,外而對号有簿,幕所關防,複加嚴密,場屋之弊雖未盡去,亦十革其七八矣。

    乞下吏、禮部、國子監,日後行在貢院,不拘是何程試,并令一體施行。

    」從之。

     三年五月二十一日,侍禦史劉言:「國家以經義、詩賦取人,習詩賦者或于經義,颛治經者多不閑聲律。

    士大夫往往不肯自謂非素(冒)[習],(疆)[強]加去取,被黜之士不無遺恨。

    乞今後省解等試,分房考校之際,令監試擇 試官之元習詩賦者颛考詩賦,治經義者颛考經義。

    或詩賦卷多,經義卷少,則以論策卷補之。

    論策通考,固不拘也。

    詞賦雖若雕蟲末技,士之器質,于此乎見。

    先朝王曾、範仲淹為舉子時,識者固因所作賦知有輔相之器。

    近年主司多謂詞賦疵病易于指摘,恐人得以議己,故試者雖多,其最優者僅置三五名之外,深失國家通尚詞賦之本意。

    乞今後省、解等試,擇詞賦優長者與經義間居前列,用革考校偏尚之弊。

    臣少遊場屋,每遇科诏将下士類,相謂曰某人饒财,某人有夤緣,将必獲薦。

    及牓揭,則向所拟議者十一二,臣未敢深信。

    近年此風頗熾,有實不谙文墨,或居上遊,蓋上則私記,下則假手,相與表裡而得之。

    如頃者泉州黃廣之獄,可信不誣。

    臣熟詢其弊,始由點差考官之時,漕臣或不經意,屬官案吏得以容私,陰定所差之處,考官多申親嫌合避,以取必其所往之州。

    及考校分卷,監試官或不精明。

    所謂封彌、謄錄等人,陰相指授,以達所分之房。

    士夫知自愛者固不肯為此,其或昧心黩賄十有一焉,凡前之私得行矣。

    乞下諸路州郡,凡漕臣差試官、監試官,分試卷必躬必審,務革欺弊。

    其有考官多引親嫌,則密加審究,擇其欺罔者按治之,用革計囑私記之弊。

    」從之。

     六月七日,禮部國子監看詳臣僚言:「乞太學解試将赴試士子之數撥出四分之一,與避親士子同試别院。

    仍于大院撥差 試官與取額人數,并以四分之一為準。

    照得臣僚所陳别試利害,欲以大院人數分撥四分之一就别院引試,委是可行。

    比來省試治經人數,其最少者亦近二百人。

    随所取之額分撥以四分之一,甚易區處。

    惟是太學解試系是十三人取三人,詩賦數多,盡可分撥。

    其間經義恐有數少者,難拘四分之一。

    欲得或全留,或全撥,或不一半,在監試臨時随宜區處。

    其待補國子生,系是二十五人取三人。

    若太學生分撥别院者,合與待補國子生各出題目,仍分東西廊,嚴行隔截,庶幾不至混殽。

    其别院屋宇窄狹,合行增廣。

    欲下臨安府措置所有别院。

    省元從來止升本甲首,今取人既多,欲将上二名準大院省試上十名恩例,庶得公平。

    」從之。

     七月六日,權禮部尚書章穎言:「竊惟科舉之法行之既久,苟無大弊,不可輕有變更。

    伏見慶元二年正月指揮,宗室并不許差充試官并監試。

    續準嘉泰元年為常州申明,差監試官下國子監看詳,若通判雙員去處,或有宗室任通判,自不許差監試。

    其獨員通判或系宗室,若不許差監試,則以次職曹官,權輕望淺,恐不能彈壓,遂從常州所申,差通判趙師岌監試。

    獨有常州雖蒙許差,而四方州軍尚拘指揮,不差宗室通判監試。

    伏緣諸路每三歲科舉,最為重事。

    大郡至萬餘人,小郡亦不下數千人,試院之内,事務浩繁,監試職在彈壓,以至分撥士人試卷,支遣錢(量)[糧],關 防漏洩,革絕欺弊,事不勝數,誠難委之于官卑望輕之人。

    向來權臣意在沮抑宗姓,臣僚觀望風指,遂有前請。

    當時州郡皆明知其不可,獨常州首先(四)[申]明,已從其請。

    夫科舉之法一也,既許行于常州,而獨不行于他郡,可乎今科舉日逼,竊慮外路州郡尚以前降指揮為疑,或差曹職官監試,四方士子皆不以為便。

    乞速賜行下,以嘉泰元年七月常州所得指揮,差宗室通判監試,行之四方,以惠士子。

    」從之。

     八月二十九日,太府寺丞唐吉先言:「省闱考官,雖盡出天下選,近年所出之題,詩賦如『太宗得至治之體』、『聖人之道猶日中』,義題如『上天之載,無聲無臭』、『儀刑文王,萬邦作孚』,與諸州解試同然一律。

    以至策目,大概不過捃摭時事,鄉舉與省闱所問,間有一二之殊,大體亦類。

    甚至省闱策題,不相照應,臨時參會,皆已撰定,不複更改,事意俱同者。

    夫以群賢會聚,肩摩袂接,六經百氏,堆案盈幾,豈無可命之題,可問之目緣諸路闊絕,無從稽考,遂緻重複。

    恭聞祥符中嘗令禮部貢院錄諸州發解試題,進内史臣,以上将親試貢士,慮其重複也。

    自是用為常例。

    然則類解試題,以防重複,蓋取士家法,獨不可舉行于今乎乞诏諸路漕臣,于科舉後,将所屬諸州解試題類聚成集,上之禮部,類聚諸司所上,申送省闱。

    使出題之際,必以三舉題目參考,發策命題,講論時事,品藻人物,質問疑難,各出己見,無緻重 複。

    」從之。

     十一月八日,臣僚言:「自昔省闱,獨嚴他試。

    八廂貌事,羅立四隅。

    士子提壺而入,未嘗敢懷挾也,據案端坐,未嘗敢傳義也,覃恩所學,未嘗肯假手也。

    自侂胄竊權,内畏人言,縱弛試禁,邀譽士子,蠅頭冊子,山積案上,往來交加,無異阛阓。

    持文衡者,又複觀望容私,士懷不平,莫不憤惋。

    更化以來,首嚴其弊,搜出懷挾者四人,雖與免罪駁放,一時觀聽聳然。

    近年省場,頓覺弛慢。

    夫一事一目不守其常,則大經大法所從以壞,而況省闱中選,公卿将相由此塗出,可不嚴禁而曲防哉。

    今秋試已畢,南宮伊迩,乞亟下禮部先期申嚴條令,敢有懷挾、傳義、假手者,必駁放殿舉。

    其間考官觀望容私者,例與坐罪。

    【貼黃】近者臣僚論年來省闱試題多與諸州解試題目相犯,間或預名,多有全寫古來者,而真才實學多緻無落。

    乞依祥符舊制,預期下禮部類聚國子監及諸路諸州解試三舉題目,使省闱命題之際,精加參考,毋使重複,以防僥幸。

    」從之。

     四年二月十七日,禮部貢院言:今來省試,諸州軍國學赴試經義、詩賦進士,貢院終場四千三百一十一号内,有國學該赦恩免解及還赴省試等人,其取人分數,乞指揮施行。

    诏依嘉定元年收放分數,每一十七人取一名,零分更取一名。

     四月十一日,臣僚言:「竊聞考試院謄錄所,自來循襲體例,以士人試卷凡有犯科舉條制不考式者,并聽謄錄人點對 舉覺,與免謄錄。

    由此謄錄人怠于書寫,辄為改易正本,書人諱字,以免書寫,甚則有焚匿遺棄之患。

    雖有合格之文,無由得達于考試官。

    士子三年勤苦,千裡來試,乃為謄錄者毀棄試卷,暗遭黜落。

    試卷有第一場、第三場而無第二場者,有裂去一半不可謄錄者,雖一時擁并所緻,而封彌官亦有不親臨于其間,明知其弊,多不以聞。

    乞今後士子試卷,應有犯諱及不合考校格者,并令依本謄錄,寫發入裡,聽試官考察,不許謄錄所暗行黜退。

    其試卷首尾不全,亦須具數以告簾裡。

    又須簾裡試官中專差一員,以封彌所日納試卷之數及謄錄所日受封彌之數,參考異同,至拆号五日之前,以諸位試官分房所受之數,總而計之,稍有不同,須加究見。

    如此則官吏知畏,封彌、謄錄必無毀棄文卷、改易字畫之患。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禮部言:「國子祭酒兼權刑部侍郎劉爚言:『國家以科舉取士,三日之試,雖兼策論,而去留之際,必本經義、詩賦。

    近年經學不明,命題斷章,學者以巧于遷就為工,不以推本經意為正,略傳注之說,侮聖人之言。

    詞賦抑又甚焉,體字全類歇後,用字不考理緻,蓋檢閱于類書,非根原于實學。

    文義無取,器局何觀乞令學官選擇中興以來魁選義賦,根本經旨、詞氣渾厚者數十篇刊降,以為體式。

    今後命題,不許斷章,長短不拘。

    《春秋》一經,照嘉定四年省試例,以事實通貫者為 題。

    令禮部下諸路,于差試官牒内備坐施行。

    』本部看詳,乞下國子監,令監學官精加選擇刊本頒降。

    所有經義命題,亦下國子監、諸路遵依施行。

    」從之。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臣僚言:「試院有平安曆,不過以報平安。

    今則不然,其出也,所書項目,監門莫得而見;其入也,所傳件數,監門莫得而稽。

    囊複封識,不知所藏何物。

    名為藥褁,安知無簡劄往來号為家書,安知無消耗漏洩其弊有未易言者。

    嘉泰間,議臣亦嘗推究關防矣,未聞許其發視而後通傳。

    乞下所屬,自今平安曆早暮出入,監門官逐一點檢,不許帕複纏褁,私自封緘,雖藥貼家書,亦先開拆,方得收傳,監試覆視,則考試者無得容其私,就試者無以售其私。

    」從之。

     三月十七日,臣僚言:「自中興以來,取士幾三十科,積習既久,弊幸滋深。

    今歲科場,若不申嚴,竊慮愈甚,試舉數事以明之。

    鄉貢土著,令甲非不嚴也。

    遊手之士奔走遠郡,或買同姓為宗族,或指丘壟為墳墓,百計營求,以觊一試,于是妄冒誕謾之風成矣。

    假手傳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