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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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舉雜錄
孝宗淳熙元年六月四日,臣僚言:「近歲科舉,士子習詩賦者比之經義每多數倍,至于《二禮》、《春秋》之學習者絕少。
加以有司考校,或全經不取,遂令士子憚習。
除《二禮》已有指揮許侵用諸經 分數優取外,如《春秋》文理優長,亦乞許侵用諸經分數取放。
」從之。
既而二年正月十八日,權吏部侍郎趙粹中言:「近來臣僚申請以《二禮》、《春秋》習者絕少,欲科舉考校,或三經士子稀少處,雖無優異卷子,其文理通者,每經各取一名。
臣謂科舉取士,正欲得真才實能,若無優異卷子,其文理通者亦取,則他經優異者反被黜落。
乞依紹興四年六月指揮,将五經終場人數,有餘不足,通融相補,各不得過三分。
内一經人數雖少,亦取一名。
如無合格者聽阙。
」從之。
八月九日,禮部言:「昨福州進士黃啟宗上表,《禮部韻》内,有經典所載之字,舉人所常用,而《禮部韻》不收入者,各逐本韻,次為條目,一一收附。
紹興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指揮,許《禮部韻》後别項刊具,令士子通知。
自後場屋,士人指為續降補韻,往往徑行壓用,有司以非正(員)[韻],盡行黜落。
乞将啟宗所類字,各随聲韻添入,令士人通壓。
自淳熙二年省試日為始。
」從之。
十一月十一日,禮部侍郎龔茂良言:「比歲舉人日經朝省披訴,其間或援久例乞升甲,或旋添年乞就特奏名,或因一次免解恩乞理年永免,或謂住學歲久乞再赴省試,凡類此殆難縷數。
乞申儆在位,杜絕幸門。
」從之。
貢舉條制,諸舉人因子孫授官若進納人及攝官應免解,願納補授文書者聽。
及紹興二十九年沈介申請指揮,乞将應元因進納或助教及别因事補授得解,依得祖宗條制,合該免解凡三舉,一依上件指揮。
乞續因幹道五年白劄子申請,卻将礙二年正月六日,诏:「應進納補官,曾請到文解,已年及合該免解之人,并依紹興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指揮,許納補受文字,免解赴省試。
其幹道五年二月十三日指揮更不施行。
」既而以鄉貢進士馬俦等狀:「各系進納礙格将仕郎及助教,曾經得解赴省試下,已及十八年,合該免解。
伏 格有官人不與理舉,沖改前項指揮。
乞照祖宗條制及紹興二十九年體例,納補授文書,免解赴省。
」又鄉貢進士蘇彥直、莫浃狀:「雖承幹道五年指揮當來,系是臣僚一時申請,有失祖宗法意,乞依祖宗立定舊法,理年免解,繳納補授文書赴省。
」故有是诏。
十三日,禮部貢院言:「進士陳乞避親,若有别試所發回孤經人,欲依前舉已降指揮,止避所避之官,就貢院收試,互送别位考校。
其續到應有陳乞合避親,若與别試所發回孤經之人同經,即依本院一面卻行牒送别院收試。
」從之。
二十八日,诏:「今來省試每一十六人取一名,零分更取一名。
」 三月二日,诏:「進士貢士,應紹興十八年已前到省一舉,見年五十五以上者,令本貫州縣勘會詣實及别無違礙,結除名罪保明申禮部。
内開封府、國子監即各令召見任承務郎以上二員,亦依前項結除名罪保明,禮部勘驗,逐旋聞奏,當議得與推恩。
将來特奏名人,令禮部子細勘驗詣實,疾速施行。
如合(劾)[該]取會并合下所屬保明之人,且令就殿試,不給唱名号,其牒等并令禮部收掌,候申到如别無違礙,召保官當官給付。
」 四年正月十一日,诏:「自今科舉策試,必以時務發為問目。
」從臣僚請也。
二月五日,诏:「階、成、西和、鳳四州今次科舉,令四川制置司取見舉人的實鄉貫,别無詐冒,方許收試。
其發解自依逐州解額取放。
将來省試别作一項考校,以十四人取一名。
如合格人數少,聽阙。
」 十一月二日,诏:「自今省試,簾外官同姓、異姓親若門客,亦令依簾内官條法回避,牒送别 院試。
」 五年正月十四日,應博學宏詞科張谔稱,同知貢舉蕭燧之子(孫)[系]谔親妹之夫,法當回避。
貢院契勘,淳熙二年亦有詞科陳乞避親之人,止就貢院差不應避親官出題考校。
诏依前舉指揮。
十九日,诏敕令所将貢院簾外謄錄、對讀、封彌、監門等官避親,修入省試條法。
既而令所依淳熙四年十一月二日敕,并照應《崇甯通用貢舉敕》内餘官避親之文,參酌拟修下條:「諸試院官謂主司及應預考校之官。
親戚謂本宗袒免以上,或同居無服親,或缌麻以上親及其夫子,或母妻缌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親之夫子或女婿子,婦期以上親。
及試院餘官謂監門、巡鋪、封彌、謄錄、對讀之類。
親戚謂本宗大功以上親,或母妻期以上親,并親女及親姊妹之夫子。
并兩相避。
若見在門客,每員止一名。
亦避。
右入《紹興重修省試令》。
」從之。
二月二十一日,知貢舉範成大等言:「照對舉人程文賦内押『惚怳』字,或書作『怳』,或書作『恍』,除『怳』字《禮部韻》已收入外,其『恍』字按《老子》雲『無物之象』,是惚恍系從心從光,《禮部韻》卻不曾收載。
近年雖曾增廣,亦失附入。
按《集韻》怳、恍并虎晃切,皆以昏為義,即『恍』、『怳』二字并通。
恐礙後來舉人引用,乞下國子監詳定修入。
」從之。
二十五日,知貢舉範成大等言:「比年試院多有計囑拆換卷子之弊,謂如甲知乙之程文優長,即拆離乙文,換綴甲家狀之後。
其卷首雖有禮部壓縫墨印,緣其印狹長,往往可以裁去重粘。
臣等今措置,于卷首背縫添造長條朱印,以淳熙五年省試卷頭皆縫印為文,仍斜印之, 使其印角橫亘家狀、程文兩紙,易于覺察。
乞自後應幹試院,依此施行。
」從之。
六月十一日,禮部侍郎鄭丙言:「恭惟陛下恢崇儒術,深燭文弊,延策多士,率取直言,寘之前列。
今歲秋舉,竊慮遠方之士未悉聖意,尚循舊習,或事谀佞。
望申敕中外,場屋取士,務求實學純正之文,無取迎合谀佞之說。
」從之。
八年正月二十六日,诏貢院别試所:引試避親舉人分數,依淳熙五年取放施行,零分更取一名。
以本所奏請,故有是命。
二月十一日,禮部貢院言:「逐舉省試開院後,合造上十人進冊及副本。
所有今舉,合從例修寫。
」诏候開院日,将上二十人員卷,先次進入。
十一年同。
十年三月二十三日,禮部侍郎鄭丙言:「紹興以來,禮部貢院與四川類試并以十四人取一名。
隆興元年,禮部免解人多,率一十七人取一名。
自後遂為定例,惟四川類試仍舊。
以數校之,禮部為窄,四川差優,二者要當均一。
」诏四川類試自今以一十六人取一名。
十月十二日,秘書省著作佐郎兼權禮部郎官範仲藝言:「近日科舉之弊,如假借戶貫,遷就服紀,增減年甲,詭冒姓名,懷挾文書,計屬題目,喧兢場屋,诋诃主司,拆換家狀,改易試卷,如此等弊,不可勝數。
而代筆一事,其弊尤甚。
間有敗露,而官司不複窮治,此奉行法令者之不力也。
望申敕有司,自今有戾于貢舉條制者,并寘于法,務在必行,庶幾取士可得實才。
」從之。
十二月十二日,著作 郎兼權中書舍人李巘言:「國家設科舉之制,以文取士,而人才之進,多由其中。
然場屋之文,為經義者或取其駕說之支離,為辭賦者或貴其下語之輕靡,為論為策者或尚其浮辭之勝,而實學有所不問,故渾厚典雅之文為難得,而記問該博之士為難緻。
此科舉之大弊也。
望诏有司,将來取士之際,先采其體制渾厚,辭章典雅,答問詳盡之人。
浮靡輕弱,空浮濫者,置而勿取。
」從之。
二十一日,監察禦史謝谔言:「近來諸州舉場所取,寖多浮冗。
義與論策,易成泛濫;小經義一篇,或多于論。
有司所出策題,如策之長,殊非體要。
今來省試,合行戒饬,俾待取者科節浮冗,而考校者以體要為先。
」從之。
十一年正月十四日,臣僚言:「科舉成法,如懷挾、傳義、代筆之禁,不可不嚴者,所以來實學而抑奸弊也。
每見科場士人之謹畏者,不以遵法為難,但以疑似為憂。
蓋巡邏等人,未必究知事體,例多輕率,見士人适然相逢,便謂傳義代筆,或因傍近有他人所棄擲紙劄之屬及于座側,便執座上之人,以為懷挾。
士人必蒼皇失措,莫能便說,緻使場屋衆情不安,适所以撓其文思。
又試官在于簾内,無由得知。
及其收來,彼此猜忌,難于不從。
臣備員太學,見有前舉因疑似被收者,後來契勘并無實迹,乃得改正。
且疑似之處在于一時,入人之罪為甚易,而人之以疑似被收者,或至窮年累歲而不能以自明。
待士 之本意,正不如此。
今來省試,乞曉谕應懷挾、傳義、代筆,并合照法嚴行外,如有犯禁被收者,亦要據見的實,不許于疑似之間,泛有尤執。
如此則法嚴而信有,合待士之體。
」從之。
三月十一日,臣僚言:「奉旨差貢院拆号,至進士章仲衡姓名,見朝士皆言章謙有子與選。
蓋謙本貫處州,嘗官于朝。
其子随侍,人多識之。
及觀仲衡家狀,則用鄂州戶貫。
三代則父名談,而雲未仕。
自祖以上,與謙之父祖名諱不殊,于是人始疑之。
近者訪問得仲衡随父謙為江西參議官,于法合歸本貫應舉。
乃宛轉經營牒試,故冒章談戶籍牒,赴江西漕試,夤緣得發解。
然不知鄂州果有章談戶籍否或雲仲衡僞作過房為談之子,卻欲他日改正歸宗。
又不知談果仲衡親叔否既作過房,曾經官司陳乞除附否臣恐未必盡然也。
仲衡方應舉覓官,乃辄冒戶貫,不有其父。
他日移此心(亦)[以]事君,其可乎乞将仲衡特與究實,依貢舉條制施行,是(以)[亦]厚風俗之一端也。
」從之。
十二年十月二日,太學博士倪思言:「竊見近日學校科舉之弊,患在士子視史學為輕。
夫所謂史者,豈獨漢、唐而已哉。
而今之論史,獨有取于漢、唐,至若三國、六朝、五代,則以為非盛世事,鄙之而恥談。
然其進取之得失,守禦之當否,籌策之密,計慮之工拙,與夫兵民區處之方,形勢成敗之迹,前事之失,後事之戒,不為無補,皆學者所宜講究者也。
近者有司 稍知其弊,命題之際,頗出史傳。
然猶有所拘忌,而又場屋考校,專以經義、詩賦定得失,而以論策為緩。
乞申考官,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所拘忌,而于去取之際,稍以論策為重。
庶幾士子博古通今,皆為有用之學。
」從之。
十三年三月五日,禮部國子監言:「照得在法,應舉者三人以上為保。
今欲從臣僚所請,依條許以三人以上結為一保。
竊詳上條,自二十人之下,皆為三人以上,于内選曾發解人為保頭。
如無得解人,即将曾預秋試終場人
加以有司考校,或全經不取,遂令士子憚習。
除《二禮》已有指揮許侵用諸經 分數優取外,如《春秋》文理優長,亦乞許侵用諸經分數取放。
」從之。
既而二年正月十八日,權吏部侍郎趙粹中言:「近來臣僚申請以《二禮》、《春秋》習者絕少,欲科舉考校,或三經士子稀少處,雖無優異卷子,其文理通者,每經各取一名。
臣謂科舉取士,正欲得真才實能,若無優異卷子,其文理通者亦取,則他經優異者反被黜落。
乞依紹興四年六月指揮,将五經終場人數,有餘不足,通融相補,各不得過三分。
内一經人數雖少,亦取一名。
如無合格者聽阙。
」從之。
八月九日,禮部言:「昨福州進士黃啟宗上表,《禮部韻》内,有經典所載之字,舉人所常用,而《禮部韻》不收入者,各逐本韻,次為條目,一一收附。
紹興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指揮,許《禮部韻》後别項刊具,令士子通知。
自後場屋,士人指為續降補韻,往往徑行壓用,有司以非正(員)[韻],盡行黜落。
乞将啟宗所類字,各随聲韻添入,令士人通壓。
自淳熙二年省試日為始。
」從之。
十一月十一日,禮部侍郎龔茂良言:「比歲舉人日經朝省披訴,其間或援久例乞升甲,或旋添年乞就特奏名,或因一次免解恩乞理年永免,或謂住學歲久乞再赴省試,凡類此殆難縷數。
乞申儆在位,杜絕幸門。
」從之。
貢舉條制,諸舉人因子孫授官若進納人及攝官應免解,願納補授文書者聽。
及紹興二十九年沈介申請指揮,乞将應元因進納或助教及别因事補授得解,依得祖宗條制,合該免解凡三舉,一依上件指揮。
乞續因幹道五年白劄子申請,卻将礙二年正月六日,诏:「應進納補官,曾請到文解,已年及合該免解之人,并依紹興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指揮,許納補受文字,免解赴省試。
其幹道五年二月十三日指揮更不施行。
」既而以鄉貢進士馬俦等狀:「各系進納礙格将仕郎及助教,曾經得解赴省試下,已及十八年,合該免解。
伏 格有官人不與理舉,沖改前項指揮。
乞照祖宗條制及紹興二十九年體例,納補授文書,免解赴省。
」又鄉貢進士蘇彥直、莫浃狀:「雖承幹道五年指揮當來,系是臣僚一時申請,有失祖宗法意,乞依祖宗立定舊法,理年免解,繳納補授文書赴省。
」故有是诏。
十三日,禮部貢院言:「進士陳乞避親,若有别試所發回孤經人,欲依前舉已降指揮,止避所避之官,就貢院收試,互送别位考校。
其續到應有陳乞合避親,若與别試所發回孤經之人同經,即依本院一面卻行牒送别院收試。
」從之。
二十八日,诏:「今來省試每一十六人取一名,零分更取一名。
」 三月二日,诏:「進士貢士,應紹興十八年已前到省一舉,見年五十五以上者,令本貫州縣勘會詣實及别無違礙,結除名罪保明申禮部。
内開封府、國子監即各令召見任承務郎以上二員,亦依前項結除名罪保明,禮部勘驗,逐旋聞奏,當議得與推恩。
将來特奏名人,令禮部子細勘驗詣實,疾速施行。
如合(劾)[該]取會并合下所屬保明之人,且令就殿試,不給唱名号,其牒等并令禮部收掌,候申到如别無違礙,召保官當官給付。
」 四年正月十一日,诏:「自今科舉策試,必以時務發為問目。
」從臣僚請也。
二月五日,诏:「階、成、西和、鳳四州今次科舉,令四川制置司取見舉人的實鄉貫,别無詐冒,方許收試。
其發解自依逐州解額取放。
将來省試别作一項考校,以十四人取一名。
如合格人數少,聽阙。
」 十一月二日,诏:「自今省試,簾外官同姓、異姓親若門客,亦令依簾内官條法回避,牒送别 院試。
」 五年正月十四日,應博學宏詞科張谔稱,同知貢舉蕭燧之子(孫)[系]谔親妹之夫,法當回避。
貢院契勘,淳熙二年亦有詞科陳乞避親之人,止就貢院差不應避親官出題考校。
诏依前舉指揮。
十九日,诏敕令所将貢院簾外謄錄、對讀、封彌、監門等官避親,修入省試條法。
既而令所依淳熙四年十一月二日敕,并照應《崇甯通用貢舉敕》内餘官避親之文,參酌拟修下條:「諸試院官謂主司及應預考校之官。
親戚謂本宗袒免以上,或同居無服親,或缌麻以上親及其夫子,或母妻缌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親之夫子或女婿子,婦期以上親。
及試院餘官謂監門、巡鋪、封彌、謄錄、對讀之類。
親戚謂本宗大功以上親,或母妻期以上親,并親女及親姊妹之夫子。
并兩相避。
若見在門客,每員止一名。
亦避。
右入《紹興重修省試令》。
」從之。
二月二十一日,知貢舉範成大等言:「照對舉人程文賦内押『惚怳』字,或書作『怳』,或書作『恍』,除『怳』字《禮部韻》已收入外,其『恍』字按《老子》雲『無物之象』,是惚恍系從心從光,《禮部韻》卻不曾收載。
近年雖曾增廣,亦失附入。
按《集韻》怳、恍并虎晃切,皆以昏為義,即『恍』、『怳』二字并通。
恐礙後來舉人引用,乞下國子監詳定修入。
」從之。
二十五日,知貢舉範成大等言:「比年試院多有計囑拆換卷子之弊,謂如甲知乙之程文優長,即拆離乙文,換綴甲家狀之後。
其卷首雖有禮部壓縫墨印,緣其印狹長,往往可以裁去重粘。
臣等今措置,于卷首背縫添造長條朱印,以淳熙五年省試卷頭皆縫印為文,仍斜印之, 使其印角橫亘家狀、程文兩紙,易于覺察。
乞自後應幹試院,依此施行。
」從之。
六月十一日,禮部侍郎鄭丙言:「恭惟陛下恢崇儒術,深燭文弊,延策多士,率取直言,寘之前列。
今歲秋舉,竊慮遠方之士未悉聖意,尚循舊習,或事谀佞。
望申敕中外,場屋取士,務求實學純正之文,無取迎合谀佞之說。
」從之。
八年正月二十六日,诏貢院别試所:引試避親舉人分數,依淳熙五年取放施行,零分更取一名。
以本所奏請,故有是命。
二月十一日,禮部貢院言:「逐舉省試開院後,合造上十人進冊及副本。
所有今舉,合從例修寫。
」诏候開院日,将上二十人員卷,先次進入。
十一年同。
十年三月二十三日,禮部侍郎鄭丙言:「紹興以來,禮部貢院與四川類試并以十四人取一名。
隆興元年,禮部免解人多,率一十七人取一名。
自後遂為定例,惟四川類試仍舊。
以數校之,禮部為窄,四川差優,二者要當均一。
」诏四川類試自今以一十六人取一名。
十月十二日,秘書省著作佐郎兼權禮部郎官範仲藝言:「近日科舉之弊,如假借戶貫,遷就服紀,增減年甲,詭冒姓名,懷挾文書,計屬題目,喧兢場屋,诋诃主司,拆換家狀,改易試卷,如此等弊,不可勝數。
而代筆一事,其弊尤甚。
間有敗露,而官司不複窮治,此奉行法令者之不力也。
望申敕有司,自今有戾于貢舉條制者,并寘于法,務在必行,庶幾取士可得實才。
」從之。
十二月十二日,著作 郎兼權中書舍人李巘言:「國家設科舉之制,以文取士,而人才之進,多由其中。
然場屋之文,為經義者或取其駕說之支離,為辭賦者或貴其下語之輕靡,為論為策者或尚其浮辭之勝,而實學有所不問,故渾厚典雅之文為難得,而記問該博之士為難緻。
此科舉之大弊也。
望诏有司,将來取士之際,先采其體制渾厚,辭章典雅,答問詳盡之人。
浮靡輕弱,空浮濫者,置而勿取。
」從之。
二十一日,監察禦史謝谔言:「近來諸州舉場所取,寖多浮冗。
義與論策,易成泛濫;小經義一篇,或多于論。
有司所出策題,如策之長,殊非體要。
今來省試,合行戒饬,俾待取者科節浮冗,而考校者以體要為先。
」從之。
十一年正月十四日,臣僚言:「科舉成法,如懷挾、傳義、代筆之禁,不可不嚴者,所以來實學而抑奸弊也。
每見科場士人之謹畏者,不以遵法為難,但以疑似為憂。
蓋巡邏等人,未必究知事體,例多輕率,見士人适然相逢,便謂傳義代筆,或因傍近有他人所棄擲紙劄之屬及于座側,便執座上之人,以為懷挾。
士人必蒼皇失措,莫能便說,緻使場屋衆情不安,适所以撓其文思。
又試官在于簾内,無由得知。
及其收來,彼此猜忌,難于不從。
臣備員太學,見有前舉因疑似被收者,後來契勘并無實迹,乃得改正。
且疑似之處在于一時,入人之罪為甚易,而人之以疑似被收者,或至窮年累歲而不能以自明。
待士 之本意,正不如此。
今來省試,乞曉谕應懷挾、傳義、代筆,并合照法嚴行外,如有犯禁被收者,亦要據見的實,不許于疑似之間,泛有尤執。
如此則法嚴而信有,合待士之體。
」從之。
三月十一日,臣僚言:「奉旨差貢院拆号,至進士章仲衡姓名,見朝士皆言章謙有子與選。
蓋謙本貫處州,嘗官于朝。
其子随侍,人多識之。
及觀仲衡家狀,則用鄂州戶貫。
三代則父名談,而雲未仕。
自祖以上,與謙之父祖名諱不殊,于是人始疑之。
近者訪問得仲衡随父謙為江西參議官,于法合歸本貫應舉。
乃宛轉經營牒試,故冒章談戶籍牒,赴江西漕試,夤緣得發解。
然不知鄂州果有章談戶籍否或雲仲衡僞作過房為談之子,卻欲他日改正歸宗。
又不知談果仲衡親叔否既作過房,曾經官司陳乞除附否臣恐未必盡然也。
仲衡方應舉覓官,乃辄冒戶貫,不有其父。
他日移此心(亦)[以]事君,其可乎乞将仲衡特與究實,依貢舉條制施行,是(以)[亦]厚風俗之一端也。
」從之。
十二年十月二日,太學博士倪思言:「竊見近日學校科舉之弊,患在士子視史學為輕。
夫所謂史者,豈獨漢、唐而已哉。
而今之論史,獨有取于漢、唐,至若三國、六朝、五代,則以為非盛世事,鄙之而恥談。
然其進取之得失,守禦之當否,籌策之密,計慮之工拙,與夫兵民區處之方,形勢成敗之迹,前事之失,後事之戒,不為無補,皆學者所宜講究者也。
近者有司 稍知其弊,命題之際,頗出史傳。
然猶有所拘忌,而又場屋考校,專以經義、詩賦定得失,而以論策為緩。
乞申考官,課試命題,雜出諸史,無所拘忌,而于去取之際,稍以論策為重。
庶幾士子博古通今,皆為有用之學。
」從之。
十三年三月五日,禮部國子監言:「照得在法,應舉者三人以上為保。
今欲從臣僚所請,依條許以三人以上結為一保。
竊詳上條,自二十人之下,皆為三人以上,于内選曾發解人為保頭。
如無得解人,即将曾預秋試終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