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五
關燈
小
中
大
、年齒稍高、才行為衆所推之人,聽為保頭。
若保内有噪場屋、冗濫假僞之人,即将同保人依貢舉條制施行。
」從之。
七月九日,臣僚言:「乞自今後應幹試院,如有應避親人試卷,每避親一卷,将所避一經中,取他卷九卷湊作十卷,混雜封彌,從省試發解。
及應幹試院體例,于真卷上用紙貼說所避之官,送謄錄所。
其謄錄所不得實打避親印子,止于謄錄草卷上用紙虛貼,至分發處,即揭去所避官貼子,照應互送考校。
」從之。
十六日,臣僚言:「國家設科舉以取士,異時公卿大夫皆由此塗出。
然而諸郡間有浮薄舉子,違戾冒犯,朝廷欲示小懲,遂免發解。
且三年大比,利害非輕,阖郡罷試,事體亦重。
事固有出于士子者,誠不足恤。
然事之所起,亦或有以緻之者,若止罪士子,豈不甚可憫哉!或措置乖方,或約束非理,或挾私洩漏,或出題差,或委保違礙,或鄉貫僞冒,起争之 端,不一而足。
議者以謂事或因于知、通,則當罪知、通;事或因于監試,則當罪監試;事或因于考官,則當罪考官;事或因于人吏,則當罪人吏;事若因于所獨,則當止罪所獨;事若因于所同,則當并罪所同。
并行責罰,人亦無辭。
今科舉在近,事當預防,望訓饬諸郡,如士子違犯喧鬧,自合罷試外,其事有因起,委監司依公體究,詣實聞奏,重寘典憲。
」從之。
十一月三日,臣僚言:「竊見四川科舉,于習詩賦之人,令先納買《韻略》錢二千,至有無赀而改習經義者。
近于科斂,乞明诏有司,應諸路州郡及漕司科舉,不得以科買《韻略》為名科斂錢物。
四川類試所費,并以系省錢充。
」從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臣僚言:「竊聞積雪之後,道路多阻,遠方士子,奔趨省試,極為狼狽。
兼以引試之日,春令尚淺,天寒晷短,筆硯膠凍,不能盡其所長。
向來立定八月十五日引試發解,蓋以關防諸州舉人重疊冒試。
至若省試,則因而立定正月十五日,非若解試有所關防。
乞将今來鎖院引試日分,稍展旬日,以惠四方寒士,不勝大幸。
」從之。
十四年正月十九日,禮部言:「今來省試,比之前舉人數增多,兼鎖院在即,見有數百人未有申發,并取會小節未圓之人,投納試卷未得。
乞從前舉已降指揮,将執到公據申發未到之人,先次許令納卷收試。
」從之。
二十二日,诏禮部将幹道八年至淳熙十一年已令赴省試人,并令再赴今 來省試一次。
其慶典免解,候過省特作升甲收使。
二十八日,臣僚言:「竊惟近年以來場屋之文,經義猶有可觀,而詩賦類多空不工。
至于論策,徒有泛濫之辭,而不切于理。
以文求士,失實已多。
苟無其文,又将奚取乞宣谕今來省試知舉官,将士人三場程試精加考校,取其語顯而意深,辭簡而理到,有淵源之學,而無空浮之病者,使居前列。
」從之。
二月三十日,翰林學士知制诰洪邁、權刑部尚書葛邲、右谏議大夫陳賈言:「竊見近年舉子程文,流弊日甚,固嘗深轸宸慮,以臣僚建請下之禮闱,蓋将訓齊士類,革去舊習。
然漸漬以久,未能遽然化成。
仰惟祖宗事實,載在國史,稽諸法令,不許私自傳習。
而舉子左掠右取,不過采諸傳記雜說,以為場屋之備,牽強引用,類多訛舛,不擇重輕,雖非所當言,亦無忌避。
其所自稱者,又悉變『愚』為『吾』。
或于叙述時事,繼以『吾嘗聞之』、『吾以謂』等語。
其間得占前列,皆塵睿覽。
臣子之誼,尤非所宜。
至其程文,則或失之支離,或堕于怪僻。
考之今式,賦限三百六十字,論限五百字。
今經義、策論一道,有至三十言;賦散句之長者至十五六字,一篇計五六百言。
寸晷之下,唯務貪多,累牍連篇,無由精好。
所謂怪僻者,如曰定見,曰力量,曰料想,曰分量,曰自某中來,曰定向,曰意見,曰形見,曰氣象,曰體統,曰锢心,及心心有主、喙喙争鳴,一蹴可到、盥手可緻之類,皆異端鄙俗文 辭。
止緣迂儒曲學,偶以中選,故遞相蹈襲,恬不知悟。
臣等雖擇其甚者斥去不收,而滿場多然,拘于取人定數,不可勝黜。
間有文理優長,寘在高選者,亦未免有此疵病。
乞以此章下國子監并諸州學官,揭示士人,使之自今以往,一洗前弊,專讀經書史子,三場之文,各遵體格。
其妄論祖宗與夫支離怪僻者,嚴加黜落。
庶幾士氣一新,皆務實學,文理既正,(博)[傳]示四方,足以為将來矜式,上副明時長育成就之意。
」從之。
五月九日,右谏議大夫陳(價)[賈]言:「近者充員典舉,備閱諸路賦題。
其間有一時發策,莫非邊防急切之務,流傳所至,為害甚大。
乞自今内外場屋,凡事涉邊防利害機密,不許發為問目。
嚴立法禁止,〔令〕遵(令)依舊式,泛問古今,誠非小補。
伏見今來約束,除經義、詩賦許印行外,其餘策、論并令禁止。
所有論卷,自來不涉時事,乞許賜頒行。
」從之。
十五年七月十四日,權知廣德軍沈樞言:「乞自今後,令省試别試所照大院省解試體例,下封彌所,止取六經、詩賦終場各的确人數,據憑紐筭取放,不得取讨姓名、鄉貫、治經細數。
乞下諸路州軍,遵守施行。
」從之。
十一月十八日,國子祭酒何澹言:「去歲春闱,有司申請今後程文不許用祖宗故事。
臣竊以為未然。
祖宗盛德大業,見于二百年之間,制度典章,上追三代,下陋漢唐,設使士子平日不能究講,則異時從政,沿革廢置有所不知,動必乖謬。
乞今 後士子答策,許用祖宗故事。
其餘或引證謬誤者,不許收使。
」既而又臣僚奏:「去歲省試之後,臣僚奏請舉子程文引用祖宗事實,類多訛舛,不擇輕重,乞下國子監并諸州學官,揭示士人,一洗前弊。
竊緣有司之所請,不過欲令士子考究其實無至訛舛而已,即非禁其程試之文悉不得用祖宗故事也。
而中外士人轉相傳播,且謂自今場屋之文,凡用本朝典故者必加黜落,往往士氣為之少沮,文體為之少弱。
若考官命題,問及時務,使士子不得用本朝故事,則将何辭以對乎臣嘗記紹興二十七年廷試,禦題專問遵守祖宗法度。
若不用本朝故事者,若引證不當,剽竊不實,悉皆黜落。
其有切當而精确者自應收取,庶幾士氣稍長,文體自振矣。
」奉诏令禮部一就條具聞奏。
本部據國子博士孫逢吉等申,今條具前項事理:「今後命題,雜以政治所關;士子對策,許用祖宗故事顯然而有據者。
若引證訛舛,或辄用野史雜說,即行黜落。
竊恐科舉在即,諸路士子未知上件因依,乞下諸路州軍,遵守施行。
」從之。
以上《孝宗會要》。
紹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極赦:「應舉人除犯徒罪以上(極)及真決(員)外,其餘因事殿舉及不得入科場之人,雖有不以赦降原免指揮,可并許應舉。
」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應舉人因事殿舉及不得入科場,除犯徒罪以上及真決未曾改正、編管未放逐便人外,可并許應舉。
」慶元三年南郊赦、六年明堂赦、嘉泰三年郊祀赦、開禧二年嘉定貳年明堂赦、五年郊祀赦、八年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并同。
十月二日八日二日八日:疑為「二十八日」之誤。
,诏令成都、潼川兩路轉運司解額各與存留二十名,餘額令四川制置司下成都、潼川轉運司取會諸州解額及終場人數,參酌多寡,撥取均平。
既而以成都運判王溉言:「諸路運司避親門客、有官礙格人解額内,成都路八十三人,潼川路八十人,視所部州軍為寬。
以此舉人利于移牒,冒承戶貫,詭托服屬,不勝其繁。
乞各與存留十名,以待諸州守貳門客,及礙格有官 人,及東南遊宦于蜀、實及二千裡、同姓缌麻親,所餘以補諸州不足,用革奔兢之風。
」故有是命 慶元元年五月四日,權禮部侍郎許及之言:「自鄉舉裡選之法不複行于後世,糊名考校,雖未足以盡得天下之英才,其間老師宿儒,窮年皓首,見擯有司而不怨者,服場屋之公也。
近年私心勝者,設為得好文字不若得好士人之語。
不知既糊名矣,好士人何從而知之陰通默授,欺天罔人。
臣竊以為陰通默授者,固無從禁格。
至于形格勢禁,可以大為之防者,乃不能守已行之令,而反開弊幸之門,如試官得差待阙人是也。
彼不過謂見任有出身員數不足,勢不免取待阙寄居官。
又不過謂見任有出身員數雖多,而習經義詞賦之不同,勢難差。
審爾則員數之足與不足,皆須取待阙人。
不思立法本以防奸,乃至以人廢法。
甚者謂見任未必皆佳士,待阙往往多名流。
殊不知見任之員,即前日待阙之數,見任之員不足,惟當展日考校。
今歲大比,乞檢照淳熙六年臣僚之請,勿開寄居考校之門。
除知縣、縣令不差外,雖總所屬官,許本路運司同州縣見任人差。
随其多寡,量分諸郡,寬其考校之程,續其供給之數。
仍将差不足員數,合破供需,亦行均給。
如是則有司奉令承命,精擇公選,場屋之士,得者不以為私,而失者不以為怨矣。
」 六月十三日,臣僚言:「國家三歲大比,經義、詩賦分為兩科,使各占其 藝,以便多士,德之至渥也。
惟差試官,有失立法之意。
或全差治經而不差習詩賦者,或全差習詩賦而不差治經者,是以考校去取,間有枉被黜落,或濫中科名。
今試期已迫,乞下禮部符諸路漕司,凡差試官,必經義、詩賦相半,雖遠方小郡解額少處,亦不可使偏于一。
收拾千人一律之腐語,識認同門共習之故文,怙勢憑愚,故黜正論,連交合黨,共取兇徒。
甚者秋闱敢舉浮誕之說,發為策問,诳誘後學,遂使真賢實能見棄有司者大半。
乞宣谕大臣,今後試官,須精加選擇,委有文行,該通博洽,可以服衆,方嚴公正,可以厲俗,始許以名聞。
否則科目前列,不在茲選。
庶幾學校科舉自此少變,而朝廷收得人之實效矣。
」從之。
十月九日,禮部言:「依條,省試系用正月九日鎖院。
淳熙十六年臣僚奏陳,省試乞用二月一日引試。
紹熙元年、四年正月并小盡,用二十四日鎖院。
來年正月系大盡,欲乞用二十五日鎖院。
」從之。
以後省試鎖院,準此。
十一月一日,臣僚言:「建康通判王萬樞以其二子王逢、王遂囑試官劉大臨,皆預薦書。
雖未行根究,而衆論決知其(是)事。
臣今考遂家狀,則萬樞為見任建康通判;考王逢家狀,則萬樞為前任建康通判。
若以為見任,則從來見任守倅子弟,例不敢于隸官處就試,蓋避計囑觀望之嫌。
若以為前任,則萬樞實以今年八月七日受代,必未離建康,則()[計]囑觀望之嫌猶在焉。
同官監試,何 所不可行其私合駁放者一也。
今逢、遂均為萬樞之子,而戶實異
若保内有噪場屋、冗濫假僞之人,即将同保人依貢舉條制施行。
」從之。
七月九日,臣僚言:「乞自今後應幹試院,如有應避親人試卷,每避親一卷,将所避一經中,取他卷九卷湊作十卷,混雜封彌,從省試發解。
及應幹試院體例,于真卷上用紙貼說所避之官,送謄錄所。
其謄錄所不得實打避親印子,止于謄錄草卷上用紙虛貼,至分發處,即揭去所避官貼子,照應互送考校。
」從之。
十六日,臣僚言:「國家設科舉以取士,異時公卿大夫皆由此塗出。
然而諸郡間有浮薄舉子,違戾冒犯,朝廷欲示小懲,遂免發解。
且三年大比,利害非輕,阖郡罷試,事體亦重。
事固有出于士子者,誠不足恤。
然事之所起,亦或有以緻之者,若止罪士子,豈不甚可憫哉!或措置乖方,或約束非理,或挾私洩漏,或出題差,或委保違礙,或鄉貫僞冒,起争之 端,不一而足。
議者以謂事或因于知、通,則當罪知、通;事或因于監試,則當罪監試;事或因于考官,則當罪考官;事或因于人吏,則當罪人吏;事若因于所獨,則當止罪所獨;事若因于所同,則當并罪所同。
并行責罰,人亦無辭。
今科舉在近,事當預防,望訓饬諸郡,如士子違犯喧鬧,自合罷試外,其事有因起,委監司依公體究,詣實聞奏,重寘典憲。
」從之。
十一月三日,臣僚言:「竊見四川科舉,于習詩賦之人,令先納買《韻略》錢二千,至有無赀而改習經義者。
近于科斂,乞明诏有司,應諸路州郡及漕司科舉,不得以科買《韻略》為名科斂錢物。
四川類試所費,并以系省錢充。
」從之。
十二月二十二日,臣僚言:「竊聞積雪之後,道路多阻,遠方士子,奔趨省試,極為狼狽。
兼以引試之日,春令尚淺,天寒晷短,筆硯膠凍,不能盡其所長。
向來立定八月十五日引試發解,蓋以關防諸州舉人重疊冒試。
至若省試,則因而立定正月十五日,非若解試有所關防。
乞将今來鎖院引試日分,稍展旬日,以惠四方寒士,不勝大幸。
」從之。
十四年正月十九日,禮部言:「今來省試,比之前舉人數增多,兼鎖院在即,見有數百人未有申發,并取會小節未圓之人,投納試卷未得。
乞從前舉已降指揮,将執到公據申發未到之人,先次許令納卷收試。
」從之。
二十二日,诏禮部将幹道八年至淳熙十一年已令赴省試人,并令再赴今 來省試一次。
其慶典免解,候過省特作升甲收使。
二十八日,臣僚言:「竊惟近年以來場屋之文,經義猶有可觀,而詩賦類多空不工。
至于論策,徒有泛濫之辭,而不切于理。
以文求士,失實已多。
苟無其文,又将奚取乞宣谕今來省試知舉官,将士人三場程試精加考校,取其語顯而意深,辭簡而理到,有淵源之學,而無空浮之病者,使居前列。
」從之。
二月三十日,翰林學士知制诰洪邁、權刑部尚書葛邲、右谏議大夫陳賈言:「竊見近年舉子程文,流弊日甚,固嘗深轸宸慮,以臣僚建請下之禮闱,蓋将訓齊士類,革去舊習。
然漸漬以久,未能遽然化成。
仰惟祖宗事實,載在國史,稽諸法令,不許私自傳習。
而舉子左掠右取,不過采諸傳記雜說,以為場屋之備,牽強引用,類多訛舛,不擇重輕,雖非所當言,亦無忌避。
其所自稱者,又悉變『愚』為『吾』。
或于叙述時事,繼以『吾嘗聞之』、『吾以謂』等語。
其間得占前列,皆塵睿覽。
臣子之誼,尤非所宜。
至其程文,則或失之支離,或堕于怪僻。
考之今式,賦限三百六十字,論限五百字。
今經義、策論一道,有至三十言;賦散句之長者至十五六字,一篇計五六百言。
寸晷之下,唯務貪多,累牍連篇,無由精好。
所謂怪僻者,如曰定見,曰力量,曰料想,曰分量,曰自某中來,曰定向,曰意見,曰形見,曰氣象,曰體統,曰锢心,及心心有主、喙喙争鳴,一蹴可到、盥手可緻之類,皆異端鄙俗文 辭。
止緣迂儒曲學,偶以中選,故遞相蹈襲,恬不知悟。
臣等雖擇其甚者斥去不收,而滿場多然,拘于取人定數,不可勝黜。
間有文理優長,寘在高選者,亦未免有此疵病。
乞以此章下國子監并諸州學官,揭示士人,使之自今以往,一洗前弊,專讀經書史子,三場之文,各遵體格。
其妄論祖宗與夫支離怪僻者,嚴加黜落。
庶幾士氣一新,皆務實學,文理既正,(博)[傳]示四方,足以為将來矜式,上副明時長育成就之意。
」從之。
五月九日,右谏議大夫陳(價)[賈]言:「近者充員典舉,備閱諸路賦題。
其間有一時發策,莫非邊防急切之務,流傳所至,為害甚大。
乞自今内外場屋,凡事涉邊防利害機密,不許發為問目。
嚴立法禁止,〔令〕遵(令)依舊式,泛問古今,誠非小補。
伏見今來約束,除經義、詩賦許印行外,其餘策、論并令禁止。
所有論卷,自來不涉時事,乞許賜頒行。
」從之。
十五年七月十四日,權知廣德軍沈樞言:「乞自今後,令省試别試所照大院省解試體例,下封彌所,止取六經、詩賦終場各的确人數,據憑紐筭取放,不得取讨姓名、鄉貫、治經細數。
乞下諸路州軍,遵守施行。
」從之。
十一月十八日,國子祭酒何澹言:「去歲春闱,有司申請今後程文不許用祖宗故事。
臣竊以為未然。
祖宗盛德大業,見于二百年之間,制度典章,上追三代,下陋漢唐,設使士子平日不能究講,則異時從政,沿革廢置有所不知,動必乖謬。
乞今 後士子答策,許用祖宗故事。
其餘或引證謬誤者,不許收使。
」既而又臣僚奏:「去歲省試之後,臣僚奏請舉子程文引用祖宗事實,類多訛舛,不擇輕重,乞下國子監并諸州學官,揭示士人,一洗前弊。
竊緣有司之所請,不過欲令士子考究其實無至訛舛而已,即非禁其程試之文悉不得用祖宗故事也。
而中外士人轉相傳播,且謂自今場屋之文,凡用本朝典故者必加黜落,往往士氣為之少沮,文體為之少弱。
若考官命題,問及時務,使士子不得用本朝故事,則将何辭以對乎臣嘗記紹興二十七年廷試,禦題專問遵守祖宗法度。
若不用本朝故事者,若引證不當,剽竊不實,悉皆黜落。
其有切當而精确者自應收取,庶幾士氣稍長,文體自振矣。
」奉诏令禮部一就條具聞奏。
本部據國子博士孫逢吉等申,今條具前項事理:「今後命題,雜以政治所關;士子對策,許用祖宗故事顯然而有據者。
若引證訛舛,或辄用野史雜說,即行黜落。
竊恐科舉在即,諸路士子未知上件因依,乞下諸路州軍,遵守施行。
」從之。
以上《孝宗會要》。
紹熙五年七月七日,登極赦:「應舉人除犯徒罪以上(極)及真決(員)外,其餘因事殿舉及不得入科場之人,雖有不以赦降原免指揮,可并許應舉。
」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應舉人因事殿舉及不得入科場,除犯徒罪以上及真決未曾改正、編管未放逐便人外,可并許應舉。
」慶元三年南郊赦、六年明堂赦、嘉泰三年郊祀赦、開禧二年嘉定貳年明堂赦、五年郊祀赦、八年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并同。
十月二日八日二日八日:疑為「二十八日」之誤。
,诏令成都、潼川兩路轉運司解額各與存留二十名,餘額令四川制置司下成都、潼川轉運司取會諸州解額及終場人數,參酌多寡,撥取均平。
既而以成都運判王溉言:「諸路運司避親門客、有官礙格人解額内,成都路八十三人,潼川路八十人,視所部州軍為寬。
以此舉人利于移牒,冒承戶貫,詭托服屬,不勝其繁。
乞各與存留十名,以待諸州守貳門客,及礙格有官 人,及東南遊宦于蜀、實及二千裡、同姓缌麻親,所餘以補諸州不足,用革奔兢之風。
」故有是命 慶元元年五月四日,權禮部侍郎許及之言:「自鄉舉裡選之法不複行于後世,糊名考校,雖未足以盡得天下之英才,其間老師宿儒,窮年皓首,見擯有司而不怨者,服場屋之公也。
近年私心勝者,設為得好文字不若得好士人之語。
不知既糊名矣,好士人何從而知之陰通默授,欺天罔人。
臣竊以為陰通默授者,固無從禁格。
至于形格勢禁,可以大為之防者,乃不能守已行之令,而反開弊幸之門,如試官得差待阙人是也。
彼不過謂見任有出身員數不足,勢不免取待阙寄居官。
又不過謂見任有出身員數雖多,而習經義詞賦之不同,勢難差。
審爾則員數之足與不足,皆須取待阙人。
不思立法本以防奸,乃至以人廢法。
甚者謂見任未必皆佳士,待阙往往多名流。
殊不知見任之員,即前日待阙之數,見任之員不足,惟當展日考校。
今歲大比,乞檢照淳熙六年臣僚之請,勿開寄居考校之門。
除知縣、縣令不差外,雖總所屬官,許本路運司同州縣見任人差。
随其多寡,量分諸郡,寬其考校之程,續其供給之數。
仍将差不足員數,合破供需,亦行均給。
如是則有司奉令承命,精擇公選,場屋之士,得者不以為私,而失者不以為怨矣。
」 六月十三日,臣僚言:「國家三歲大比,經義、詩賦分為兩科,使各占其 藝,以便多士,德之至渥也。
惟差試官,有失立法之意。
或全差治經而不差習詩賦者,或全差習詩賦而不差治經者,是以考校去取,間有枉被黜落,或濫中科名。
今試期已迫,乞下禮部符諸路漕司,凡差試官,必經義、詩賦相半,雖遠方小郡解額少處,亦不可使偏于一。
收拾千人一律之腐語,識認同門共習之故文,怙勢憑愚,故黜正論,連交合黨,共取兇徒。
甚者秋闱敢舉浮誕之說,發為策問,诳誘後學,遂使真賢實能見棄有司者大半。
乞宣谕大臣,今後試官,須精加選擇,委有文行,該通博洽,可以服衆,方嚴公正,可以厲俗,始許以名聞。
否則科目前列,不在茲選。
庶幾學校科舉自此少變,而朝廷收得人之實效矣。
」從之。
十月九日,禮部言:「依條,省試系用正月九日鎖院。
淳熙十六年臣僚奏陳,省試乞用二月一日引試。
紹熙元年、四年正月并小盡,用二十四日鎖院。
來年正月系大盡,欲乞用二十五日鎖院。
」從之。
以後省試鎖院,準此。
十一月一日,臣僚言:「建康通判王萬樞以其二子王逢、王遂囑試官劉大臨,皆預薦書。
雖未行根究,而衆論決知其(是)事。
臣今考遂家狀,則萬樞為見任建康通判;考王逢家狀,則萬樞為前任建康通判。
若以為見任,則從來見任守倅子弟,例不敢于隸官處就試,蓋避計囑觀望之嫌。
若以為前任,則萬樞實以今年八月七日受代,必未離建康,則()[計]囑觀望之嫌猶在焉。
同官監試,何 所不可行其私合駁放者一也。
今逢、遂均為萬樞之子,而戶實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