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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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條制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二月十二日,禮部言:「周杞陳乞男無逸于元符三年秋赴郓州應進士舉,準試院牓示稱考中優等,于第三道策漏『謹對』二字駁放,詣本部披陳,乞依脫字例發解。

    本部看詳,舉人試卷既已立定式目,自合一體。

    若有不依式書寫,即恐暗作弊幸,最是緊切關防去處,與不幹式樣處脫誤一二字事體不同。

    雖已引用前項朝旨告示施行外,竊慮向去諸路州軍等處,亦有似此疑惑,今欲乞申明行下。

    」從之。

     三月十八日,禮部言:「(大)[太]學博士張大亨稱,近複置《春秋》科,契勘《春秋》正經内可為題者不多,乞于正經内三傳解經處出題外,有緣經生文,即不系解經旨處,更不出題。

    禮部國子司業、太學博士同共議定,将中經各随大經分定,《春秋》兼《書》,《周禮》兼《易》,《禮記》兼《詩》,《春秋》于三傳解經處出題,雖緣經生文,而不系 解經旨處,不許一例出題。

    」從之。

     崇甯元年二月十日,禮部言:「河中府進士常遠猷狀,先三次請到河中府文解,兩次請到河南府文解,于今年六月内,召保官二員,經汝州自陳,乞并叙歸河中府一處,依條設後投納免解文字。

    看詳舉人曾于他處得解,欲并叙舉數歸一處者,久來别無立定自陳日限。

    昨紹聖三年創立自陳日限,在于人情,亦容有所不知。

    乞行下河中府、河南府,保明無妄冒,先次出給公據,許令通理,經所屬投下免解文字。

    如更有似此之人,在去年終以前陳乞者,令所屬候今來指揮到院,限十日内勘會,保明申部。

    」從之。

     六月二十九日,奉議郎、太學博士慕容彥逢言:「神宗皇帝以經術造士,故科舉校所選之文,醇于義理,非深有得于經術者不能為也。

    紹聖纂承,惓惓以取士為先務,而元符之末,時事紛更,學校官稍非其選,或喜浮靡,或尚怪僻,或進縱橫權變之學。

    其程文與上遊者傳播四方,謂之新格,轉相襲蹈,以投時好。

    陛下監觀治體,灼見其原,追講先猷,以幸教多士,固鄉風承德矣,然餘習猶未殄也。

    臣願陛下因秋試進士,特诏有司,懲革其弊。

    其所取以義理為先,文采為後,凡浮辭僻論、踳駁不純者,鹹沮黜之。

    庶幾學者唯義理之從,以副陛下繼述神考造士之意。

    」诏降付國學、開封發解所。

     七月二十八日,臣寮言:「檢會元符三年十一月從請置《春秋》博士,仍着 令聽于三傳出題,此殆失神考以經術造士之意也。

    竊帷《春秋》之經,其文約,其義隐,非與魯史俱傳,則當時事實莫可稽考。

    今事不書于正經,而出于三傳所記述者多矣,其虛實是非,無自而知,将何以訓迪多士,發明天下義理之蘊此臣等所謂殆失神考以經術造士之意者也。

    乞诏進士勿治《春秋》,省博士增置員阙,正建議者罪,以定昭代繼述之休。

    」诏(遇)[過]今次科場罷。

     八月十六日,臣寮言:「乞檢會元豐進士試論日兼試律義之文,參酌行之,此誠有助經術作人之道。

    」從之。

    仍後次科場施行。

     二年六月八日,禮部言:「添修到《崇甯貢舉通用式》,犯不考條内添入『義論策卷辄作歌辭畫卦之類』一十二字,别不沖改前後條貫。

    」從之。

     九月十日,臣寮言:「竊謂使士知經,鹹欲如元豐之盛,莫若取諸經時文印闆,一切焚毀。

    今後除府、監發解省試并太學補試、公私試第一名經義方許印行,其餘悉不得賈售雜亂。

    仍行下國子監,嚴立科條,開封府常切檢察。

    」從之。

     三年正月二十六日,诏:「歲考月書、鄉舉裡選之法,以其間有未便事節,近委有司别行講究。

    慮修立法度忽遽,未易成就,猶須寬假歲月,精加考求,期于協順人情,選拔寒鄉俊秀而後已。

    所有後來科場,可更令參以科舉取士一次。

    」 十一月十七日。

    诏曰:「神考嘗議以三舍取士,而罷州郡科舉之令。

    其法始于畿甸,而未及行于郡國。

    肆朕纂圖, 悉推行之,設辟雍于國郊,以待士之升貢者,禮文鹹舉,制度大備。

    然今州郡猶以科舉取士,而學校之法不得以颛行,故士心所向未一。

    其诏天下,将來科場,如故事外,并嚴州郡發解及省試法,其取士并繇學校升貢。

    」 四年十二月十二日,大司成薛昂言:「今仿《周官》每歲考德行道義,三年大比之意,為歲貢之制,俟滿三歲,則赴殿試。

    」從之。

     《文獻通考》:崇甯四年,诏:「将來大比,更參用科舉取士一次。

    辟雍太學,其亟以此意谕達遠士,使即聞之。

    」時州縣悉行三舍法,當官者子弟得免試入學,而士之在學者,積歲月累試乃得應格。

    其不能辍身試補者,可從挾額應科舉,不得如在籍者。

    三舍解試兼與而兩得,其貧且老者尤甚病之。

    時人議其法曰「利貴不利賤,利少不利老,利富不利貧」,故诏書及此而加以審訂,未遽廢科舉也。

     五年十月一日,禮部尚書朱谔言:「奉诏令禮部将諸科六舉、四舉、兩舉已上貢舉人,具姓名人數聞奏,當議别行推恩。

    今契勘元佑年中置經律、通禮兩科,許于諸科額内解發。

    至紹聖元年廢罷,并系一舉之人,即與熙甯五年已前舊應諸科舉人不同,将來别無科額。

    又諸科并系熙甯元年累舉以來,自得解後,不曾到省,其間恐涉僞冒。

    」诏:「七舉與本科及第,六舉本科出身,五舉同本科出身,四舉與上州文學,三舉下州文學,兩舉一舉并經律、通禮科人,候将來科場,更令取應一次。

    仍依限具合推恩諸科舉人所應科目、姓名、鄉貫、年甲、三代、戶頭、舉數、年月,逐一開析,勘驗委是正身,于貢舉條制别無違礙虛僞,結罪保明,聞奏施行。

    」 十一月十五日,禮部言:「昨開坐崇 甯五年省試下諸科,止為系近曾到省人數,依十月一日诏,即未有合如何施行指揮。

    竊恐省試後内有事故之人,今來欲依已降指揮,本屬勘驗到逐旋聞奏,其未經并叙舉數者,今系理舉數推恩。

    若本屬保奏到内有未并舉數,亦乞通理,申明行下。

    」從之。

     大觀二年四月二十九日,中書省言:「諸路州學限年應科舉之法,系未罷科舉已前條貫。

    今來士人并由學校歲貢,應緣科舉載在學令者,已依《大觀新書》沖改,所有權留三分科舉一次。

    其應舉人,除太學已有專法外,其諸路不以曾系學籍不系學籍,自合取應,依貢舉元條施行。

    其國子随行親及今年不曾附試貢士合鎖廳人,亦合令取解。

    」從之。

     五月二十日,禦筆:「自今學生願兼他經者聽。

    逐經分場引試,免試《論語》、《孟子》,依格取合格者,至拆号日類聚比較,以中二經為上等,一經而在十名内者為中等,餘為下等,别榜曉示。

    諸内舍生兼經曾(人)[入]第二等以上者,聽與貢士兼經人同試兼經,雖試中而本經不預貢士舉升補,不在類聚比較之限。

    兼經每經十五号,取合格者一号。

    諸經兼人曾預貢士舉院試入上中下三等者,遇釋褐或殿試唱名日,别作一項具名聞奏。

    若禦試唱名,上舍釋褐人曾預貢士舉院試兼經入上等者,與升一甲,本甲上名不及十名者,仍通升十名。

    中等升十名,下等升五名,已上如為第一甲者,即更不升。

    仍并預内外學官之選。

    」從之。

    詳見國子監門。

     十一 月五日,宣德郎、前利州州學教授何浩言:「朝廷一新學校,革去科舉之弊,而複興鄉舉裡選之制,法令至具矣。

    每年一試,類差有出身人以充考試官,而應舉之士未嘗經曆學校,考以素行,徒用一日空言定為去取,故諸州士人亦意有出身官必差充考試,而取其空言也。

    往往編集平昔所集經義、論策之類,猥以投贽文字為名,交相請托于有出身官之門,以僥幸一得。

    且今合格之文,有司之公取也,尚不許印賣。

    使天下之士各深造而自得之,豈可容私自編集,以為請托之資乎欲乞諸路州縣應有出身之人,将來合差充考試官者,不得收接見任或他州縣士人投贽所業經義、論策文字,庶絕前日科舉僥幸之風,而上稱朝廷所以委任考求行實之意。

    」從之,仍先次施行。

     三年正月二十日,诏:「國家承平日久,文物之盛,度越前古。

    今庠序之教興,科舉之制罷,試之貢院,逮七千人,有司較藝,額止百數,甚失兼收博訪之意。

    貢院取士,可于額外增一百人。

    」 二月九日,诏:「科舉已罷,士有年高德邵者,苟或棄遺,非貴老急材之道。

    其特奏名人,應限五舉、六舉、七舉者,各特減一舉。

    内河北、河東、陝西又減一舉。

    限年六十以上者,可減五年。

    」 政和元年四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姚佑等奏乞《禮部貢舉令》内收入不得援引皇帝名。

    從之。

     十一月十五日,臣寮言:「乞士大夫毋得體釋氏之說為文,士子程 文有引用佛書,或為虛無怪誕之言者,皆黜勿取。

    」從之。

     神宗皇帝以聲律偶對之文,雕蟲篆刻,不足以發同日,臣僚言:「伏(輝)[揮]聖人之餘蘊,遂罷詩賦,崇經術。

    元佑中,曲學陋儒,自售其私,請以詩賦取士,仍争為篇章,更相酬唱,欲天下之衆而從之。

    哲宗皇帝深憫其弊,俄即廢革,盡複熙豐科舉之法。

    陛下興學養士,增光前烈,親灑宸翰,訓迪多方。

    元佑學術政事,悉禁毋曾,然缙紳之徒,庠序之間,尚以詩賦私相傳習,或辄投進,仰渎聰聰。

    蓋義理之學高明而難通,聲偶之文美麗而易入,喜易而惡難者,世俗之常情也。

    傥非重行禁約,為之矯拂,恐複流而為元佑之學矣。

    」诏榜朝堂,委禦史台彈劾。

     二年正月九日,禦筆:「契勘今次科舉,赴省試人數頗多,取數甚少,深慮遺逸人材。

    如增解額,即于學校非便。

    若依崇甯、大觀年例,增添省額,自與貢士兩不相妨。

    今次可特添省額一百人,以朝廷之大,增士百人,食祿亦不為過舉,宜依此行下。

    」 二十四日,臣僚言:「輿論以謂,士人溺于元佑挾書之習者尚多有之,蠅頭細字,綴成小冊,引試既畢,遺編蠹簡,幾至堆積。

    兼鬻書者以《三經新義》并莊、老子說等作小冊刊印,可置掌握,人競求買,以備場屋檢閱之用。

    雖其法甚嚴,而前此有司往往愛惜士風,未之舉行,遂緻荒唐缪悠之人,公然抵冒,無複忌憚。

    竊謂義理本以待士,彼或冒法,則非士也,尚何恤乎! 伏望聖慈申嚴懷挾之禁,增重巡鋪縱容之責,印行小字《三經義》,亦乞嚴降睿旨,禁止施行。

    」從之。

     二月十日,诏:「契勘内外試院,自來曉示試人,宗廟名諱,久例全書,兼張挂于牆壁,或鋪陳于塗路,與文牓雜處,略無分别,使愚俗聚觀環讀,甯免指斥祖宗廟諱乎聞之嗟恻,有渎在天之靈。

    自今後仰離拆書寫,假令「渎」字曰「水賣」之類。

    仍置木榜,張挂于屋下。

    仰立法将上取旨。

    」 三月二十一日,翰林學士蔡薿等言蔡薿:原作「葵薿」,據下文及《宋史》卷三五四本傳改。

    「比歲學者妄相傳播,謂學校以史書為禁,士子程文至于曆代世次先後、古人名氏顯著者,亦或差舛。

    乞今後時務策,并随事參以漢唐曆代故實為問。

    」從之。

     四月七日,中書省内降林伯達策卷,内簽貼出「虞」當作「集」,「功」當作「竊及」二項,非所宜言八十七字,意涉诋讪等。

    奉禦寶批貢院考校:「潮州貢士林伯達試策,用字舛訛,文辭纰缪,雖已黜落,緣論議不正,趣向傾邪,有害學術,所當懲誡。

    」诏:「林伯達屈出學,送永州編管,仍永不得入學。

    點檢試卷官黃唐傳、參詳官魏憲送吏部,與合入差遣,知舉蔡嶷降兩官,同知貢舉慕容彥逢、宇文粹中、張各降兩官。

    」 二十六日,臣僚言:「唐開祖程試纰缪,主司校考不精,宜有薄罰,未見施行。

    臣竊謂程文經聖覽,親摘見其疵病,而有司失考之罪,隐忍不行。

    則陛下之所不見,上下誕謾以相庇覆者,豈可勝言哉!伏望睿慈詳酌,正主司差失之罰。

    」诏:「唐開祖經義稍齊 整,《孟子》義雲『即水以觀性,離水以觀性』近佛語,又非是,策殊不工。

    知舉蔡薿、同知舉慕容彥逢、《易》義卷點檢試卷官江天一、同知舉宇文粹中、論卷點檢官江緻平、同知舉張、策卷點檢試卷官段拂、參詳官胡伸各罰銅十斤。

    其唐開祖今後不得與學官試官差遣。

    」 五年二月二日,翰林學士兼侍讀王甫等言:「竊以貢院鎖宿前,朝廷專委用開封府官一員充諸司,與所差内侍預(辨)[辦]供帳什物等事,而于法未有前期差官點檢之文,排辦類不如法。

    乞每歲鎖院前十日,令諸司官及管勾貢院什物庫官具排辦足備文狀,申尚書禮部,差郎官一員專行點檢,保明申尚書省。

    内貢院見管什物與舉人就試書案,歲久數多,應辦不足,所存亦皆弊壞,乞特命有〔司〕措置添修。

    」從之,仍立法。

     三月十六日,臣僚言:「伏見朝廷設法取士,最為嚴密。

    陛下昨降睿旨,試院令皇城司差察事親事官二十人。

    唯貢士舉院别試所未有差親事官察視明文,别試所引試宗學、太學、辟雍、武舉并開封府學三舍生人數不少,與貢舉事體無異,若不預為關防,深慮他日玩習,複容奸弊。

    」從之,差六人。

     十八日,尚書省言:「今次就試特奏名進士一千五十七人,特奏名諸科二人。

    檢會崇甯五年、大觀三年、政和二年就試特奏名諸科人并第二、第三等以上所取人數。

    」诏:「今次特奏名進士第一、第二等所取通不得過六十人,第三 、第四等通不得過四百五十人。

    特奏名諸科随所試合入等第推恩,餘人依條施行。

    」 六年十二月十日,秘書省正字孫觌言:「頃年科舉之法,三歲诏下,以廟諱禦名大書之牓,揭于士人遊集之地,腥穢混雜,途人蹂踐,徒緻亵慢。

    望特诏貢士院及内外學校,如遇試,許令前期出榜告谕諸犯名諱為不考試,更不得揭示偏傍及闆榜之類。

    」诏更不出榜揭示。

     十四日,诏:「比來士失所守,假名代筆,挾書就試,幹托請求,觀望權要,豈朕所望于士哉!已命有司重寘于法。

    其令監司互察,知而不舉,與同罪。

    提舉、教授仍加二等。

    」 七年二月一日,臣僚言:「仰惟陛下緝熙先志,罷黜科舉,以學校歲貢多士,群試于有司。

    間者(轍)[辄]敢懷挾,招緻人言,朝廷始以皇城司親從官察視其事。

    訪聞貢院所差人,不知專以察視為職,其苛擾殆至诟詈侵辱,并及無辜,而編欄人等又或暗投文字,誣執士人,以幸賞典。

    欲望聖慈申命有司,禮闱之中,毋以淩蔑士人。

    訪聞去歲貢院引試,有于學生坐次或得文字一冊者,巡鋪官争欲便牒送,賴知舉等定驗,其學生乃是治《書》,其日系試策,文字卻是《易》義,事理辨明,僅逃刑憲。

    」诏從之,仍劄與皇城司。

     三月二十六日,诏諸科三經應舉以上人,許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