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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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年學事司試一次。

     四(年)[月]十四日,兵部尚書蔣猷言:「比蒙差考試,竊見試所差巡鋪官,例皆年幼不甚谙練。

    乞自今後貢士貢院 巡鋪,并差三十以上者,庶幾皆熟條禁。

    」從之。

     七月二十八日,禮部尚書許光疑言:「三月二十六日诏,許諸科三經應舉以上人赴來年學事司試一次。

    契勘自來諸科人應舉,并經本縣自陳,勘驗申州收試。

    其應幹取應文(藉)[籍],并在所屬州縣。

    既未經解發,本部别無(薄)[簿]籍照證。

    欲乞行下諸路提舉學事司,預報所部州縣,委官取索自來諸科應舉公案勘驗,令三人以上結為一保。

    如一州不及三人處,即召命官一員保識引問,别無違礙,本州島保明申學事司收試,庶幾杜絕僞濫。

    」從之。

    既而蔡薿等複奏:「京東東路提舉學事司申命,本路九州島軍諸科舉人三百四十五人,未審如何紐計分數,取合格人。

    其考校取人分數,即未有明降指揮。

    兼附試新舊科明法、《尚書》、《毛詩》、學究、五經、三傳人未審合格,逐科目取人,為複通衮取人。

    本部契堪前次諸科一舉兩舉人,許附學事司試一次。

    緣當時别無解額,止取就試逐色合格之人赴政和六年貢士舉院試,具得失取定其不合格人,本部類聚聞奏。

    契勘今來京東路學事司申明前件事理,除前次一舉兩舉人已有逐件赦文指揮施行外,今來三經應舉終場人,止是各為應舉,自來并不曾合格,比之一舉兩舉人事體至輕,即未審合如何施行。

    」诏政和七年三月二十(六)[七]日并七月二十八日指揮二十六:原作「二十七」,據本卷前條改。

    ,并更不施行。

     宣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中書省言:「勘會自來赦文,進士曾經省試下人,許理年理舉就大比試。

    昨降重和元年十一月一日并宣和元年十一月十三日赦内,除許理年就大比試外,未有理舉赴試之文。

    」诏諸路進士曾經省試下四舉,就許将來大比試,仍令禮部疾速施行。

     三年二月二十日,诏:「太學以三舍考選,開封府及諸路以科舉取士,并依元豐法。

    内舍、國子上舍及未曾 赴上舍試貢士并國子生,并與免解,赴将來省試,以合就上舍試次數理免解次數。

    」 《文獻通考》:宣和三年,诏罷天下三舍法,開封府及諸路并以科舉取士。

    惟太學仍存三舍,以甄序課試。

    遇科舉仍自發解。

     三月十五日,尚書省言:「今次就試特奏名進士,檢會政和五年、八年就諸試人并第二、第四等以上取人分數,依條特奏名進士第一等已上,同科出身五經、學究、三禮;第一等中下,登仕郎;第二等上中下,京府助教。

    已上所取,通不得過二十人,依舊注官。

    第三等上中下,上州文學;第四等上中下,下州文學。

    已上所取,通不得過一百四十五人。

    遇赦年六十以上,召保注權入官。

    第五等上中下,諸州助教,式攝助教。

    欲今次特奏名進士第一等、第二等所取,通不得過三十七人。

    第三等、第四等,通不得過二百八十人。

    」從之。

     六月十五日,三省言:「已诏取士并依元豐法。

    應在京及諸路未行三舍以前,試院約束并叙舉數、違犯刑名殿舉之類,并元豐後續降申明條件,乞依舊遵守。

    」從之。

     八月十二日,兩浙、江東、福建、淮南路德音:「勘會特奏(明)[名]進士推恩人内,有并舉未圓合,所屬保明詣省,出給敕牒者。

    緣所屬州軍系被賊徒焚劫去處,别無案籍保明,可令禮部檢照貢籍,如委是詣實,并令給賜敕牒。

    又勘會東南諸路合免舉進士,昨因方賊作過,道路阻節,不曾赴省試之人,并理為到省一舉。

    仍令所屬保明申禮部。

    」 五年二月二十九日,诏:「今來尚書禮部貢院下第舉人,進士六舉、曾經禦試,八舉、曾經省試,并年五十以上;進 士四舉、曾經禦試下,五舉、曾經省試下,并年六十以上。

    内河北、河東、陝西舉人,于逐項舉數内特與各減一舉。

    進士曾經紹聖四年已前到省,前後實得兩解,更不限年。

    進士曾經紹聖四年已前到省,并免解共及兩解,更不限年。

    令尚書禮部貢院勘會,并特與奏名,許就殿試。

    應進士舉人紹聖四年已前到省一舉,見年五十以上者,令本貫州縣勘會,結除名罪保明,申禮部貢院。

    内開封府、國子監即各召見任承務郎以上二員,亦依前項結除名罪保明,申禮部貢院勘會,逐旋聞奏,當議特與推恩。

    」 近降指揮,未曾赴上舍試貢士,許赴将來省試。

    尋行下國子監勘會,指定去後。

    本監勘會,本人雖已授官,前系已該貢,未曾經上舍試,今來本人合依未曾赴上舍試貢士,與免解赴将來省試。

    如更有似此之人,亦乞依此施行。

    本部欲依國子監申到事理施行。

    」從之。

    十月二十八日,禮部言:「江南東路轉運司管勾文字虞澈狀,先因父奏補,準告授迪功郎。

    緣澈元系河間府貢士,随侍父任河北西路提點刑獄,于條移籍,入鄰路河間府學。

    宣和元年二月内,升補上舍中等,貢至辟雍,撥入審是齋。

    至宣和二年二月内病在齋假,宣和三年正月内系長假,并不曾赴上舍試。

    伏 十一月一日,臣僚言:「竊見河北、河東路學事司昨奏,河間府考試官引試上舍,出《書》義題『無輕民事,惟難』,作『為』字,合格學生張修 等已駁放。

    近據張修等經辟廱陳訴,诏元出題官(持)[特]沖替。

    辟廱看詳今來張修等試程文,既以新義,所解無違背,惟引題處并寫作『為』字,是依随試官出題差錯,即非不知經旨。

    」诏張修、劉直忠、賀植并改作依舊升貢。

     十二月九日,中書省、尚書省言:「懷州貢士劉叔虎與劉昺 系袒免無服親,伏望行下本州島,令叔虎就試。

    」诏:「劉昺系造妖言,親屬不合連坐。

    今後并依常法,腳色内更不聲說。

    」 六年正月二十八日,诏:「天下士覢然來試禮部者踰萬五千人,承平文物之盛,前未之有。

    深念省試有定額,不足以網羅俊彥,可特添省額百人,差知舉官五人。

    」 《文獻通考》:是年賜第八百餘人,因上書獻頌,直令赴試者殆百人。

    有儲宏等隸大閹梁師成為使臣或小吏,皆賜之第。

    先是大觀三年,宦者梁師成中甲科,政和四年,以鄧洵武之子鴻胪寺丞雍進頌文可采,特令直赴庭試。

    自後此類頗多,八年,嘉王楷考在第一,不欲令魁多士,升次名王昂為首。

    馬端臨曰:按太宗時,李昉、呂蒙正之子禦試入等,上以勢家不當與孤寒争進,黜之。

    顔明遠等四人以見任官舉進士,上惜科第不與,特授近蕃掌書記,蓋惟恐權貴占科目以妨寒峻也。

    今親王得以為狀元。

    又按端拱二年,有中書堂後官及第,上奪所授牒,勒歸本局,诏今後吏人無得應舉,蓋惟恐雜流取名第以玷選舉也。

    今閹宦與其隸皆得以登甲科。

    蓋至是祖宗之良法蕩然矣。

     王氏《揮麈錄》曰:國初每歲放牓,取士極少。

    如安得裕作魁日,九人而已,蓋天下未混一也。

    至太宗朝浸多,所得率江南之秀。

    其後又别立分數,考校五路舉子,以北人拙于詞令,故優取。

    熙甯三年,廷試罷三題,專以策取士,非雜犯不複黜,然五路舉人尤為疏略。

    黃道夫榜,傳胪至第四甲黨镈卷子,神宗笑曰:「此人何由過省」知舉舒信道對以「五路人,用分數取末名過省」,上命降作第五甲末,自後人益以廣。

    宣和七年,沈元用榜,正奏(明)[名]殿試至八百五人,蓋燕雲免省者既衆,天下赴南宮試者萬人,前後無踰此歲之盛。

     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向罷諸路三舍法,内 有合三赴上舍試之人,試數未盡,又該永免者,特許赴将來特 奏名試。

    應逐路進士,如将來省試下,除依例合減舉理年外,可特更與減一舉及遞攢三年,許赴特奏名試。

    應舉人因事殿舉及不得入科場之人,除犯罪徒以上及真決并假名代筆、情理重人外,可并許應舉。

    」 欽宗靖康元年四月九日,少宰兼中書侍郎吳敏言,願複立《春秋》學官,三歲貢舉,遂以取士。

    從之。

     七月九日,诏:「已降指揮,複《春秋》一經。

    今秋試在近,可止于正經出題。

    」 《文獻通考》:賜出身,凡士不繇科〔舉〕若三舍而賜進士第或出身者,其所從得不一路,遺逸、文學、吏能、言事,或奏對稱旨,或試法而經律入優,或材武,或童幼而能文,或邊臣之子以功來奏,其得之雖有當否,總其大較,要有可考。

    熙甯四年,太子右贊善大夫吳安度試舍人院已入等,有司以安度所賦《綠竹》詩背(王)王刍古說而直以為竹,遂黜不取。

    富弼言《史記》叙載「淇園之竹」,正衛産也,安度語有據。

    遂賜進士出身。

    五年,祝康、李舉之試經書律令大義,而有司考之入優,遂以令賜明經出身。

    其後,梁子野、黃葆光賜出身,遂同進士。

    七年,王韶破木征,使其子淳來獻捷。

    帝喜甚,遂以賜之。

    其後,趙遹在政和間擒蠻蔔漏,編次用兵首末,授其子永裔來奏,永裔亦得賜。

    八年,章惇薦大理寺丞歐陽發有史學,又得賜。

    九年,中丞鄧绾薦遂州布衣馮正符受賜,已而绾敗,正符亦坐附會追奪。

    元符元年,承務郎李景夏召對,三年,上舍生何太正應诏言事,皆特賜。

    崇甯二年,又賜右司郎官林摅、蘇州進士俞焘等。

    明年,蔡京子攸亦與焉。

    四年,宋喬年察訪熙河稱旨,大觀四年,開封少尹張叔夜皆以職事賜。

    政和中,小學生曹芬、駱庭芝以能文賜。

    自此達官貴胄既多得賜,又上書獻頌得之者多至百數,不勝紀矣。

    靖康新政,懲奸臣蔽塞,凡行義有聞,議論忠谠,悉加賜,以示好惡。

    張炳、雷觀、陳東、尹焞、鄧肅相望得賜,而天下知所鄉矣。

     【宋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四舉士十 舉士十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應合特奏名人,并與理舉免試。

    内曾經六舉以上到省人,與登仕郎;五舉,補京府助教;四舉,上州文學;三舉,下州文學;兩舉,諸州助教。

    内兩舉合補助教人,願赴将來特奏名殿試者,亦聽。

    雖試在下等,不應出官者,亦取旨升等。

    其已赴殿試,繳納敕牒,願次舉再試之人,亦依此推恩。

    應天府免省舉人、特奏名并就殿試,及再就殿試人,并與同進士出身。

    免解人與免省試。

    應宗室昨來預貢得解,未曾就試人,并與推恩。

    」 六月十三日,赦:「科舉之弊,至此極矣。

    苟無變通,則忠實異才之士,何由而出可自後舉,講元佑詩賦、經術兼收之制,庶學者近正。

    」 十二月一日,诏:「諸道進士赴京省試,今春兵革,已展一年。

    國家急于取士,已降指揮,來年正月鎖院。

    緣巡幸非久居,盜賊未息滅,道路梗阻,士人赴試非便,可将省試合取分數下諸路,令提刑司差官〔于〕轉運司所在州類試。

    三省措置省試合放人額,紐計正解、免解,轉運司正解并衮同,合以一十四人取一名,餘分不及一十四人亦取一名。

    不終場者不計。

    内河東路合赴試人,令附京西路轉運司所在試。

    國子監、開封府合就試人,于開封府。

    諸路合就試人于轉運司置司州軍類試。

    内國子監合赴試人,如在外路州軍,願 就本路試者聽。

    其國子監、開封府人,令留守司,諸路令提刑司,依貢舉法選差試官六員,兩路者各差三員。

    内開封府令留守司差禦史台官一員,諸路令提刑司臨時實封移牒轉運使副或判官一員監試,不得幹預考校。

    如有合避親之人,專委官依公考校,所避之官不得幹預。

    合避非本路提刑者,依本路監司法,前期牒鄰路。

    合避試官者,封彌官暗記送别位。

    應逐場試卷,不得止送一位考校。

    仍令監試官專切覺察。

    」 《文獻通考》:高宗建炎元年,诏曰:「國家設科取人,制爵(侍)[待]士,歲月等陰陽之信,法令如金石之堅。

    頃緣寇戎侵犯京邑,爰緻四方之隽,已愆三歲之期。

    比申饬于攸司,涓上春而明試,深虞道阻,寬伫浃旬。

    而駐跸行宮,時巡方嶽,非若中都,當遠近之會,可使四方得道裡之均。

    特從權宜,創立規制,分禮闱之奏額,就諸路之漕台,俾謹擇于考官,用精搜于實學。

    士省勞費,鄉蒸譽髦。

    悉預計偕,以俟親策。

    敷告多士,鹹體至懷。

    諸道令提刑司選官即轉運置司州軍引試,使、副或判官一人董之。

    河東路附京西轉運司。

    國子監、開封府人于留守司,禦史一人董之。

    國子監人願就本路者聽。

    」 《朝野雜記》:建炎二年,王唐公為禮部侍郎,建言複以詞賦取士,自紹興二年科場始。

    曾侍禦統請廢經義而專用詞賦,上意鄉之,呂元直不可而止。

    十三年,國學初建,高抑崇司業言:「士以經術為本,請頭場試經義,次場試詩賦,末場試子史論時務策各一首。

    」許之。

    十五年,诏經義、詩賦分為兩科。

    于是學者兢習詞賦,經學寖微。

    二十六年冬,上谕沈守約曰:「恐數年之後,經學遂廢。

    」明年二月,诏舉人并兼習兩科,内大小經義共三道。

    三十一年,言者以為老成經術之士強習辭章,不合音律,請複分科取士。

    仍诏:「經義合格人有餘,許以詩賦不足之數通取,不得過三分。

    自今年太學公補試行之。

    」迄今不改。

    先是,舉人既兼經義,詩、賦、論、策,因号四科。

    然自更制以後,惟紹興十四年、二十九年兩行之而止。

    蓋舉人所習,已是為二,不可複合矣。

     按,熙甯四年始罷詞賦,專用經義取士,凡十五年至元佑元年,複詞賦,與經義并行。

    至紹聖元年,複罷詞賦,專用經義,凡三十五年,至建炎二年,又兼用經賦。

    蓋熙甯、紹聖則專用經而廢賦,元佑、建炎則雖複賦而未嘗不兼經。

    然則自熙甯以來,士無不習經義之 日矣。

    然元佑初始複賦,欲經、賦中分取人,而東坡公上疏言:「自更法以來,士工習詩賦者十人而七。

    」欲朝廷随經、賦人數多少,各自立額取人,則知當時士雖不習經、賦者十五年,而變法之餘,一習即工且多矣。

    至建炎、紹興之間,則朝廷以議經義取士者且五六十年,其間兼用詩賦纔十餘年耳。

    然共場而試,則經拙而賦工;分科而試,則經少而賦多。

    流傳既久,後來所至場屋,率是賦居其三之二,蓋有自來矣。

     二年正月二十一日,國子監言:「近诏本監解免解合赴試人于開封府類試,如在外路,願就本路試者聽。

    乞令所在召京朝官一員,結除名罪委保正身無僞冒,委逐路審驗收試。

    候開院,具收試到姓名人數及家保狀、合格人姓名,申送禮部本監。

    如有違礙,保官申取朝廷指揮,犯人并同保人先次改正駁放,仍依貢舉條法科罪。

    」從之。

     二月二日,禮部侍郎王绹言:「諸路類省試舉人,除正解、免解人及前年秋運司得解人,所随親見在本任者,就元得解路分類省試外,其有雖曾在運司牒試發解,而所随親已替罷者,乞并許就見居本鄉或寄居處,召文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