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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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員結除名罪委保就試。
如涉僞冒,試人雖合格亦行駁放,保官各依法施行。
」從之原件此下有「九月」、「二十三日」兩條。
天頭原批雲:「『九月』條、『二十三日』條,移『五月十四日』條後。
」今已移。
三月一日,起複添差京東轉運副使李祓監試舉人, 時諸路類試以轉運使、副、判官一員監試,以京東西路阙官,故命之。
四月七日,诏:「今來下第舉人,進士六舉、曾經禦試,八舉、曾經省試,并年四十以上;進士四舉、曾經禦試,五舉、曾經省試,并年五十以上。
内河北、河東、陝西舉人特與各減一舉。
曾經元符三年以前到省,前後實得兩解并免解共及兩舉人,更不限年,令諸路轉運司、開封府保明申禮部,紹興五年以後,诏止令禮部勘會。
特與奏名,許就殿試。
元符三年以前到省一舉,見年五十五以上者,令本貫州縣當職官勘實無違礙,結除名罪保明,申禮部、開封府、國子監,令召見任承務郎以上二員結除名罪保明,委本屬關送禮部勘驗,逐旋聞奏,當議特與推恩。
」紹興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崇甯二年以前到省;五年七月十一日诏,崇甯五年以前到省;八年五月二日诏,大觀三年以前到省;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诏,政和二年以前到省;十五年二月五日诏,政和五年以前到省;十八年三月四日诏,政和八年以前到省;二十一年四月九日诏,宣和三年以前到省;二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诏,宣和六年以前到省;二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诏,建炎二年以前到省;三十年二月十九日诏,紹興二年以前到省。
以上并同建炎二年之制。
《文獻通考》:按,仁宗嘉佑二年,廷試始免黜落。
然則自後凡經禦試者,無不出官之人。
熙、豐年間,亦嘗有曾經禦試推恩之令,蓋為嘉佑二年禦試不中者設也。
今中興之初,複有此令,則自建炎上距嘉佑以前蓋七十餘年,豈複有曾經禦試之人乎!又恐是為特科試入下等、不理選限未出官者而設。
蓋此曹亦謂之曾經禦試,故令其再試而官之,以示優渥之恩。
史志所載不明,當考。
同日,诏:「進士請到解并免解,因事故不曾赴今次試人,與理為到省一舉。
進士兩處取解已及今次特奏名舉數人,雖已違限,未曾經所屬保明并舉之人,特許并舉推恩。
進士 元符三年得解,因事故至崇甯二年到省試下人,理元得解年,為省試下。
進士門引不到,因事故赴試不及,若舉數已該奏名,依南省下第人例,令禮部勘實,疾速施行。
如合該取會并下所屬保明之人,且令就試,不給唱名号。
其牒等,并令禮部收掌。
候到,如無違礙,召保官當官給付。
若有違礙,即具因依并牒等繳申尚書省。
」紹興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崇甯二年得解,至崇甯五年到省;五年七月十二日诏,崇甯五年得解,至大觀三年到省;八年五月二日诏,大觀二年得解,至政和二年以前到省;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诏,政和元年得解,至政和五年以前到省;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诏,政和四年得解,至政和八年以前到省;十八年三月四日诏,政和七年得解,至宣和三年以前到省;二十一年四月九日诏,宣和二年得解,至宣和六年以前到省;二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诏,宣和五年得解,至建炎二年以前到省;二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诏,靖康元年得解,至紹興元年以前到省;三十年二月十九日诏,建炎四年得解,至紹興五年以前到省。
以上并同建炎二年之制。
五月三日,诏:「舊試論日兼試律義并改試《孫子》義指揮,并更不施行。
」先是,臣僚建請乞以七書代律義,得旨:自後舉兼試《孫子》義一道,其律義更不施行。
禮部侍郎王绹言:「昨兼律義舉人,全以功力治經之外,方及論策。
以律義不系去留升降,不暇留心,但無雜犯,并鑿合格。
若以《孫子》義代之,又為文具。
今已複元佑詩賦、經術兼收之制,元佑兩科,試論日不兼律義。
」故有是命。
同日,中書省言:「已诏後舉科場講元佑詩賦、經術兼收之制。
今參酌拟定:《元佑法》習詩賦兼試經義,今欲習詩賦人止試詩賦,不兼經,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第二場論一首,第三場策三道。
《元佑法》不習詩賦人令治兩經,今欲習經義人依見行止習一經,第一場本經義三道,《論語》《孟子》義各一道,第二場論一首,第三場策三道。
解額、 省額,舊法考校,依條以所治經十分為率均取。
若有餘不足,聽通融相補,各不得過三分。
今欲計數各取,通定高下,除詩賦自無有餘不足外,将諸經聽通融相補,不得過三分。
數内逐經各留一分,添取詩賦。
如無合格人,聽阙。
殿試并同試策,詩賦、經義兩科,欲注疏《三經義》,許從使用,取文理通者,音義如不同,聽通用。
徐、尹、平,音義同。
餘并依格。
」從之。
十一日,曲赦:「河北、陝西、京東路逐路免解舉人,應今年就省試下,而舉數年甲各應特奏名條格者,并與特奏名。
謂如八舉、年及四十歲,五舉、年及五十歲之類。
内又因守禦該賞者,與升等推恩。
應逐路舉人本因舉數或年限已該常免解,而又因守禦功賞得常免解者,亦與特奏名。
」 十四日,禮部言:「欲将應該恩舉人家狀内以前為病故,不曾赴省試,實有建炎元年五月十四日以前赦恩,依條召保官經所屬給到公憑之人,即與理舉數。
其去年五月一日以後旋給到公據,并不許收使。
」從之。
九月,禮部言:「《崇甯貢舉法》系以《元豐條令》及後來申明等修立,其《元豐法》與《崇甯法》不同者,自合遵依《元豐法》。
若不該載者,即參照《崇甯條令》。
」從之。
二十三日,诏:「諸路類試開拆試卷,并委提刑官。
如提刑不在本州島,委走馬承受。
若走馬承受不在本州島及不置路分,委類試所在州守臣。
」 十月二十三日,大理少卿吳言:「國家科舉,兼用詩賦,而《政和令》命官不得詩賦私相傳習之禁,尚未删去,望令刑部删削。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赦:「諸路省試到并合格特奏名試人,以道路艱阻,既到行在,已過試期,不願赴将來殿試人,親身經禮部陳狀,勘驗詣實,召京朝官二員結除名罪委保,申尚書省,正奏名賜同進士出身,特奏名與州助教,仍依下州文學恩例。
」三年十一月三日,德音:「紹興二年閏四 月五日,诏:「在外正奏名,令逐路漕臣據元舉送奏狀鄉貢治經驗實,特奏名驗實年甲舉數,并召保官保明,申尚書省。
」九月四日赦,并同此制。
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尚書省言:「自來省試,正月鎖院。
今來諸路進士解榜,道途梗澀,猶未盡到,欲改八月上旬,定日就行在鎖院。
」從之。
紹興元年正月初一日,德音:「太學上舍已該再免省試,合赴紹興七年殿試人,特免赴殿試,并與賜同進士出身。
下等上舍免解,合赴省試一次,至紹興四年再免,方合赴殿試人,特令赴今次殿試。
内舍優等平等校定人,依昨降指揮,各有免解次數,并與遞減省試一次。
」 二月二十九日,诏曰:「朕霄衣圖治,側席思賢。
昨诏谕于綿區,俾賓興于髦俊。
茲閱賢書之獻,将偕計吏之來。
言念杪秋,适當大飨。
有司校藝,于祀事以或妨;多士在途,恐行期之靡逮。
姑從近制,分試外台。
用比歲之彜章,臨大庭而親策。
既克成于朕志,亦良便于爾思。
可将省額合取分數,下諸路提刑司,差官于轉運司所在州類試。
就今年八月上旬内擇日引試,于來年三月上旬擇日殿試。
」 六月九日,臣僚言:「竊見近诏諸路進士令提刑司差官于轉運司所在州類試。
然改科之初,考試官未必盡曉詞賦。
去秋榜出,遠方之士訴有司者已多。
今若止令提刑司差官,不惟預有幹請,亦恐未必皆系通習聲律之人,則所差可知矣。
乞诏執政大臣,于諸路漕憲或帥守中擇詞學之臣摠其事,使于所部精選考試官,務令公審,庶幾 上副設科更制之意。
」從之。
除分鎮路分令提舉茶鹽事司依諸路轉運司類試條例外,诏兩浙路差提刑施垌、福建路差帥臣程邁、江南東路差帥臣呂頤浩、江南西路差帥臣朱勝非、荊湖東西路差轉運判官孫绶、廣南東路差帥臣趙存誠、廣南西路差轉運判官王次翁,其川陝路并令張浚于逐路帥臣、轉運、提刑内選差有出身之人。
八月十九日,诏五路舉人依舊制别項考校,每一十四人取一名,如有零分,聽更取一名。
已而滑州進士翟轸陳乞依建炎二年例,與諸路進士衮同考校。
得旨依,自後每舉皆衮同考校。
九月四(月)[日],赦:「川陝進士趁赴今年殿試不及之人,雖合令本路漕臣保明,并許赴宣撫司自陳,令本司保明,申尚書省給敕。
」 十二月二十二日,宰執進呈侍禦史曾統論進士設科,乞止用詞賦,未須依元佑兼經。
上曰:「經術、詞賦取士各有說。
神宗皇帝尊崇經術,方時承平,王安石之說得行,蓋以經明道,謂非堯舜之道不敢陳于王前。
朕觀古今治亂,多在史書,以經義登科者,類不通史。
」呂頤浩曰:「經術、詞賦均以言取人,今若且用詞賦,亦得顧所得人材如何耳。
」 二年五月十八日,诏董憫特送五百裡外州軍編管,永不得應舉,其保官除名勒停。
憫召保陳乞年五十二、五舉合赴特奏名,禮部照元年家狀,年五十六,共兩舉,前後不同故也。
三年六月七日,诏:「四川得解進士,有願赴行在省試之人,給與進義副尉驿券,津遣前來。
」 四年六月十四日,诏:「川陝合赴省試人,令宣撫司于置司州軍置試院,選差有出身、清強、見任轉運使副或提點刑獄官充監試,于逐路見任京朝官内選差有出身,曾任館職學官,或有文學官充考試 官,務依公精加考校,杜絕請托不公之弊。
」 五年正月七日,诏将來省試,權展至今年六月十六日院。
時車駕幸平江府故也。
骳。
今四方多士群試于大宗伯,讵可複取無用空言伏望訓饬有司,商搉去取,毋以摛繪章句為工,而以淵源學問為尚。
或事關教化,有益治體者,不以切直為嫌;或言無根柢,肆為蔓衍者,不在采錄之數。
庶幾網羅得人,可備他時器使。
」诏令禮部行下貢院照會,仍出榜曉谕。
六月十五日,禦史台主簿闾邱昕言:「崇、觀、宣、政以來,士不以心明經,而以經明經,發為文辭,類皆 二十二日,诏:「應省試舉人程文,許通用古今諸儒之說,并出自己意,文理優長,并為合格。
行下省試院照應及出榜曉谕。
」七年亦同此制。
七月十七日,诏:「今次省試舉人除(名)[各]取人數外,特更取十名有官鎖應宗子零分,特更取一名。
」 十一月十九日,诏令川、陝宣撫司将今次合該特奏名進士,置院差官試時務策一道,其取人分數并推恩等第,令禮部開具,申尚書省,行下本司照會。
七年八月十八日,宰執進呈禮部侍郎吳表臣論科舉當道取詩、賦、策、論,上曰:「文學政事,自是兩科。
詩、賦止是文詞,策、論則須通知古今,所貴于學者修身齊家治國以治天下。
專取文詞,亦複何用!」 八年五月十二日,诏:「韓愈《昌黎集》中有佐佑六經,不抵捂于聖人之道者,并許出題。
」從翰林學士知貢舉朱震請也。
《文獻通考》:紹興 九年,诏:「陝西久陷僞境,理宜優異。
若與四川類試,必不能中程序。
其令禮部措置,别号取放。
」川、陝分類試額自此始。
禦史中丞廖剛言:「國朝三歲一舉,每以今年大禮,明年科場,又明年省殿試為準。
故注授人先後到部,不至攙并。
今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财計難以應辦,一不便也。
近歲初官待阙,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二不便也。
更展一年,則舊制合矣。
」天子是其議。
其來年,诏曰:「三歲賓興之制,肇自治平,爰暨累朝,遵為彜典。
頃緣多故,洊展試期,緻取士之年,适當宗祀,而入仕之衆,并集铨漕,攸司困供億之繁,多士興滞留之孍。
宜從革正,用複故常,庶蒇事惟均,有便于國,調官無壅,亦便爾私。
其紹興十年諸州依條發解,于紹興十二年正月省試,三月殿試。
自後科場,示此為準。
」 十年二月十七日,诏曰:「永惟三歲興賢之制,肇自治平,爰暨累朝,遵為彜典。
頃緣多事,遊展試期。
緻取士之年,屬當宗祀。
宜從革正,用複故常。
可除科場于紹興十年,仰諸州依條發解外,将省殿試更展一年,于紹興十二年正月鎖院省試,三月擇日殿試。
其向後科場,仍自紹興十三年省試為準,于紹興十四年,(今)[令]諸州依條發解。
内将來紹興十二年特奏名合出官人,有年六十一歲者,許出官一次。
」先是禮部言:「建炎元年省殿試,因軍興展至建炎二年。
次舉省殿試,合攢至紹興元年。
除省試分諸路轉運司類試外,其殿試又為明堂相妨,再展至二年。
續于五年、八年兩次省殿試,合系十年秋舉,十一年省殿試。
今臣僚奏陳,若展一年科場,于今年大禮不至相妨,并特奏名人到部,與正奏名又注授不至倒置。
其向後科場,自十二年省試為準,于十四年令諸州發解。
如此則經久依得祖宗舊制,委不相妨。
」故有是诏。
九月十日,诏:「應進士、貢士、特奏名, 将來科舉合補文學,可依赦前授命人法施行。
」 二十五日,诏:「應得解得貢諸路舉人,自省試下至紹興十一年,已及一十二年之人,如有紹興十年秋試得解,候将來過省殿試唱名,取旨别與升名推恩。
」 十二年二月四日,禮部貢院言:「别試避親有孤經人,欲依《崇甯貢舉令》卻送貢院,與本院同經人一處收試,止合避所避之官,令過落司送别位考校。
」從之。
三月十四日,诏:「進士貢士已系四舉、年五十以上,七舉、年四十以上,各許将昨展過省殿試三年理為一舉,并自到省試至今已及二十七年,前後實得兩解貢并免解共及兩舉人,并特與奏名,許就殿試。
」十五年三月初九日诏同。
三十年二月十九日,诏:「諸進士若系四年得解,五年到省試下之人,與理作三年到省試下,作二十七年。
」餘同。
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國子司業高闶言:「複興太學,宜以經術為本。
今條具三場事件:第一場,《元豐法》,紹聖、元符、大觀同。
本經義三道,《論語》、《孟子》義各一道,今太學之法正以經義為主,欲依舊;第二場,《元佑法》,賦一首,今欲以詩、賦;第三場,《紹聖法》,論一首、策一道,今欲以子史論一首并時務策一道。
如公試法,自今日始,永為定式。
」從之。
四月三十日,高闶又言:「《貢舉令》,諸《春秋》義題,聽于三傳解經處出,此法
如涉僞冒,試人雖合格亦行駁放,保官各依法施行。
」從之原件此下有「九月」、「二十三日」兩條。
天頭原批雲:「『九月』條、『二十三日』條,移『五月十四日』條後。
」今已移。
三月一日,起複添差京東轉運副使李祓監試舉人, 時諸路類試以轉運使、副、判官一員監試,以京東西路阙官,故命之。
四月七日,诏:「今來下第舉人,進士六舉、曾經禦試,八舉、曾經省試,并年四十以上;進士四舉、曾經禦試,五舉、曾經省試,并年五十以上。
内河北、河東、陝西舉人特與各減一舉。
曾經元符三年以前到省,前後實得兩解并免解共及兩舉人,更不限年,令諸路轉運司、開封府保明申禮部,紹興五年以後,诏止令禮部勘會。
特與奏名,許就殿試。
元符三年以前到省一舉,見年五十五以上者,令本貫州縣當職官勘實無違礙,結除名罪保明,申禮部、開封府、國子監,令召見任承務郎以上二員結除名罪保明,委本屬關送禮部勘驗,逐旋聞奏,當議特與推恩。
」紹興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崇甯二年以前到省;五年七月十一日诏,崇甯五年以前到省;八年五月二日诏,大觀三年以前到省;十二年二月二十四日诏,政和二年以前到省;十五年二月五日诏,政和五年以前到省;十八年三月四日诏,政和八年以前到省;二十一年四月九日诏,宣和三年以前到省;二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诏,宣和六年以前到省;二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诏,建炎二年以前到省;三十年二月十九日诏,紹興二年以前到省。
以上并同建炎二年之制。
《文獻通考》:按,仁宗嘉佑二年,廷試始免黜落。
然則自後凡經禦試者,無不出官之人。
熙、豐年間,亦嘗有曾經禦試推恩之令,蓋為嘉佑二年禦試不中者設也。
今中興之初,複有此令,則自建炎上距嘉佑以前蓋七十餘年,豈複有曾經禦試之人乎!又恐是為特科試入下等、不理選限未出官者而設。
蓋此曹亦謂之曾經禦試,故令其再試而官之,以示優渥之恩。
史志所載不明,當考。
同日,诏:「進士請到解并免解,因事故不曾赴今次試人,與理為到省一舉。
進士兩處取解已及今次特奏名舉數人,雖已違限,未曾經所屬保明并舉之人,特許并舉推恩。
進士 元符三年得解,因事故至崇甯二年到省試下人,理元得解年,為省試下。
進士門引不到,因事故赴試不及,若舉數已該奏名,依南省下第人例,令禮部勘實,疾速施行。
如合該取會并下所屬保明之人,且令就試,不給唱名号。
其牒等,并令禮部收掌。
候到,如無違礙,召保官當官給付。
若有違礙,即具因依并牒等繳申尚書省。
」紹興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诏,崇甯二年得解,至崇甯五年到省;五年七月十二日诏,崇甯五年得解,至大觀三年到省;八年五月二日诏,大觀二年得解,至政和二年以前到省;十二年二月十四日诏,政和元年得解,至政和五年以前到省;十五年二月十四日诏,政和四年得解,至政和八年以前到省;十八年三月四日诏,政和七年得解,至宣和三年以前到省;二十一年四月九日诏,宣和二年得解,至宣和六年以前到省;二十四年二月十五日诏,宣和五年得解,至建炎二年以前到省;二十七年二月十五日诏,靖康元年得解,至紹興元年以前到省;三十年二月十九日诏,建炎四年得解,至紹興五年以前到省。
以上并同建炎二年之制。
五月三日,诏:「舊試論日兼試律義并改試《孫子》義指揮,并更不施行。
」先是,臣僚建請乞以七書代律義,得旨:自後舉兼試《孫子》義一道,其律義更不施行。
禮部侍郎王绹言:「昨兼律義舉人,全以功力治經之外,方及論策。
以律義不系去留升降,不暇留心,但無雜犯,并鑿合格。
若以《孫子》義代之,又為文具。
今已複元佑詩賦、經術兼收之制,元佑兩科,試論日不兼律義。
」故有是命。
同日,中書省言:「已诏後舉科場講元佑詩賦、經術兼收之制。
今參酌拟定:《元佑法》習詩賦兼試經義,今欲習詩賦人止試詩賦,不兼經,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第二場論一首,第三場策三道。
《元佑法》不習詩賦人令治兩經,今欲習經義人依見行止習一經,第一場本經義三道,《論語》《孟子》義各一道,第二場論一首,第三場策三道。
解額、 省額,舊法考校,依條以所治經十分為率均取。
若有餘不足,聽通融相補,各不得過三分。
今欲計數各取,通定高下,除詩賦自無有餘不足外,将諸經聽通融相補,不得過三分。
數内逐經各留一分,添取詩賦。
如無合格人,聽阙。
殿試并同試策,詩賦、經義兩科,欲注疏《三經義》,許從使用,取文理通者,音義如不同,聽通用。
徐、尹、平,音義同。
餘并依格。
」從之。
十一日,曲赦:「河北、陝西、京東路逐路免解舉人,應今年就省試下,而舉數年甲各應特奏名條格者,并與特奏名。
謂如八舉、年及四十歲,五舉、年及五十歲之類。
内又因守禦該賞者,與升等推恩。
應逐路舉人本因舉數或年限已該常免解,而又因守禦功賞得常免解者,亦與特奏名。
」 十四日,禮部言:「欲将應該恩舉人家狀内以前為病故,不曾赴省試,實有建炎元年五月十四日以前赦恩,依條召保官經所屬給到公憑之人,即與理舉數。
其去年五月一日以後旋給到公據,并不許收使。
」從之。
九月,禮部言:「《崇甯貢舉法》系以《元豐條令》及後來申明等修立,其《元豐法》與《崇甯法》不同者,自合遵依《元豐法》。
若不該載者,即參照《崇甯條令》。
」從之。
二十三日,诏:「諸路類試開拆試卷,并委提刑官。
如提刑不在本州島,委走馬承受。
若走馬承受不在本州島及不置路分,委類試所在州守臣。
」 十月二十三日,大理少卿吳言:「國家科舉,兼用詩賦,而《政和令》命官不得詩賦私相傳習之禁,尚未删去,望令刑部删削。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赦:「諸路省試到并合格特奏名試人,以道路艱阻,既到行在,已過試期,不願赴将來殿試人,親身經禮部陳狀,勘驗詣實,召京朝官二員結除名罪委保,申尚書省,正奏名賜同進士出身,特奏名與州助教,仍依下州文學恩例。
」三年十一月三日,德音:「紹興二年閏四 月五日,诏:「在外正奏名,令逐路漕臣據元舉送奏狀鄉貢治經驗實,特奏名驗實年甲舉數,并召保官保明,申尚書省。
」九月四日赦,并同此制。
四年十一月十二日,尚書省言:「自來省試,正月鎖院。
今來諸路進士解榜,道途梗澀,猶未盡到,欲改八月上旬,定日就行在鎖院。
」從之。
紹興元年正月初一日,德音:「太學上舍已該再免省試,合赴紹興七年殿試人,特免赴殿試,并與賜同進士出身。
下等上舍免解,合赴省試一次,至紹興四年再免,方合赴殿試人,特令赴今次殿試。
内舍優等平等校定人,依昨降指揮,各有免解次數,并與遞減省試一次。
」 二月二十九日,诏曰:「朕霄衣圖治,側席思賢。
昨诏谕于綿區,俾賓興于髦俊。
茲閱賢書之獻,将偕計吏之來。
言念杪秋,适當大飨。
有司校藝,于祀事以或妨;多士在途,恐行期之靡逮。
姑從近制,分試外台。
用比歲之彜章,臨大庭而親策。
既克成于朕志,亦良便于爾思。
可将省額合取分數,下諸路提刑司,差官于轉運司所在州類試。
就今年八月上旬内擇日引試,于來年三月上旬擇日殿試。
」 六月九日,臣僚言:「竊見近诏諸路進士令提刑司差官于轉運司所在州類試。
然改科之初,考試官未必盡曉詞賦。
去秋榜出,遠方之士訴有司者已多。
今若止令提刑司差官,不惟預有幹請,亦恐未必皆系通習聲律之人,則所差可知矣。
乞诏執政大臣,于諸路漕憲或帥守中擇詞學之臣摠其事,使于所部精選考試官,務令公審,庶幾 上副設科更制之意。
」從之。
除分鎮路分令提舉茶鹽事司依諸路轉運司類試條例外,诏兩浙路差提刑施垌、福建路差帥臣程邁、江南東路差帥臣呂頤浩、江南西路差帥臣朱勝非、荊湖東西路差轉運判官孫绶、廣南東路差帥臣趙存誠、廣南西路差轉運判官王次翁,其川陝路并令張浚于逐路帥臣、轉運、提刑内選差有出身之人。
八月十九日,诏五路舉人依舊制别項考校,每一十四人取一名,如有零分,聽更取一名。
已而滑州進士翟轸陳乞依建炎二年例,與諸路進士衮同考校。
得旨依,自後每舉皆衮同考校。
九月四(月)[日],赦:「川陝進士趁赴今年殿試不及之人,雖合令本路漕臣保明,并許赴宣撫司自陳,令本司保明,申尚書省給敕。
」 十二月二十二日,宰執進呈侍禦史曾統論進士設科,乞止用詞賦,未須依元佑兼經。
上曰:「經術、詞賦取士各有說。
神宗皇帝尊崇經術,方時承平,王安石之說得行,蓋以經明道,謂非堯舜之道不敢陳于王前。
朕觀古今治亂,多在史書,以經義登科者,類不通史。
」呂頤浩曰:「經術、詞賦均以言取人,今若且用詞賦,亦得顧所得人材如何耳。
」 二年五月十八日,诏董憫特送五百裡外州軍編管,永不得應舉,其保官除名勒停。
憫召保陳乞年五十二、五舉合赴特奏名,禮部照元年家狀,年五十六,共兩舉,前後不同故也。
三年六月七日,诏:「四川得解進士,有願赴行在省試之人,給與進義副尉驿券,津遣前來。
」 四年六月十四日,诏:「川陝合赴省試人,令宣撫司于置司州軍置試院,選差有出身、清強、見任轉運使副或提點刑獄官充監試,于逐路見任京朝官内選差有出身,曾任館職學官,或有文學官充考試 官,務依公精加考校,杜絕請托不公之弊。
」 五年正月七日,诏将來省試,權展至今年六月十六日院。
時車駕幸平江府故也。
骳。
今四方多士群試于大宗伯,讵可複取無用空言伏望訓饬有司,商搉去取,毋以摛繪章句為工,而以淵源學問為尚。
或事關教化,有益治體者,不以切直為嫌;或言無根柢,肆為蔓衍者,不在采錄之數。
庶幾網羅得人,可備他時器使。
」诏令禮部行下貢院照會,仍出榜曉谕。
六月十五日,禦史台主簿闾邱昕言:「崇、觀、宣、政以來,士不以心明經,而以經明經,發為文辭,類皆 二十二日,诏:「應省試舉人程文,許通用古今諸儒之說,并出自己意,文理優長,并為合格。
行下省試院照應及出榜曉谕。
」七年亦同此制。
七月十七日,诏:「今次省試舉人除(名)[各]取人數外,特更取十名有官鎖應宗子零分,特更取一名。
」 十一月十九日,诏令川、陝宣撫司将今次合該特奏名進士,置院差官試時務策一道,其取人分數并推恩等第,令禮部開具,申尚書省,行下本司照會。
七年八月十八日,宰執進呈禮部侍郎吳表臣論科舉當道取詩、賦、策、論,上曰:「文學政事,自是兩科。
詩、賦止是文詞,策、論則須通知古今,所貴于學者修身齊家治國以治天下。
專取文詞,亦複何用!」 八年五月十二日,诏:「韓愈《昌黎集》中有佐佑六經,不抵捂于聖人之道者,并許出題。
」從翰林學士知貢舉朱震請也。
《文獻通考》:紹興 九年,诏:「陝西久陷僞境,理宜優異。
若與四川類試,必不能中程序。
其令禮部措置,别号取放。
」川、陝分類試額自此始。
禦史中丞廖剛言:「國朝三歲一舉,每以今年大禮,明年科場,又明年省殿試為準。
故注授人先後到部,不至攙并。
今科試明堂,同在嗣歲,省司财計難以應辦,一不便也。
近歲初官待阙,率四五年,若使進士蔭人同時差注,二不便也。
更展一年,則舊制合矣。
」天子是其議。
其來年,诏曰:「三歲賓興之制,肇自治平,爰暨累朝,遵為彜典。
頃緣多故,洊展試期,緻取士之年,适當宗祀,而入仕之衆,并集铨漕,攸司困供億之繁,多士興滞留之孍。
宜從革正,用複故常,庶蒇事惟均,有便于國,調官無壅,亦便爾私。
其紹興十年諸州依條發解,于紹興十二年正月省試,三月殿試。
自後科場,示此為準。
」 十年二月十七日,诏曰:「永惟三歲興賢之制,肇自治平,爰暨累朝,遵為彜典。
頃緣多事,遊展試期。
緻取士之年,屬當宗祀。
宜從革正,用複故常。
可除科場于紹興十年,仰諸州依條發解外,将省殿試更展一年,于紹興十二年正月鎖院省試,三月擇日殿試。
其向後科場,仍自紹興十三年省試為準,于紹興十四年,(今)[令]諸州依條發解。
内将來紹興十二年特奏名合出官人,有年六十一歲者,許出官一次。
」先是禮部言:「建炎元年省殿試,因軍興展至建炎二年。
次舉省殿試,合攢至紹興元年。
除省試分諸路轉運司類試外,其殿試又為明堂相妨,再展至二年。
續于五年、八年兩次省殿試,合系十年秋舉,十一年省殿試。
今臣僚奏陳,若展一年科場,于今年大禮不至相妨,并特奏名人到部,與正奏名又注授不至倒置。
其向後科場,自十二年省試為準,于十四年令諸州發解。
如此則經久依得祖宗舊制,委不相妨。
」故有是诏。
九月十日,诏:「應進士、貢士、特奏名, 将來科舉合補文學,可依赦前授命人法施行。
」 二十五日,诏:「應得解得貢諸路舉人,自省試下至紹興十一年,已及一十二年之人,如有紹興十年秋試得解,候将來過省殿試唱名,取旨别與升名推恩。
」 十二年二月四日,禮部貢院言:「别試避親有孤經人,欲依《崇甯貢舉令》卻送貢院,與本院同經人一處收試,止合避所避之官,令過落司送别位考校。
」從之。
三月十四日,诏:「進士貢士已系四舉、年五十以上,七舉、年四十以上,各許将昨展過省殿試三年理為一舉,并自到省試至今已及二十七年,前後實得兩解貢并免解共及兩舉人,并特與奏名,許就殿試。
」十五年三月初九日诏同。
三十年二月十九日,诏:「諸進士若系四年得解,五年到省試下之人,與理作三年到省試下,作二十七年。
」餘同。
十三年二月二十三日,國子司業高闶言:「複興太學,宜以經術為本。
今條具三場事件:第一場,《元豐法》,紹聖、元符、大觀同。
本經義三道,《論語》、《孟子》義各一道,今太學之法正以經義為主,欲依舊;第二場,《元佑法》,賦一首,今欲以詩、賦;第三場,《紹聖法》,論一首、策一道,今欲以子史論一首并時務策一道。
如公試法,自今日始,永為定式。
」從之。
四月三十日,高闶又言:「《貢舉令》,諸《春秋》義題,聽于三傳解經處出,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