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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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失尊經之意。
今欲隻于《春秋》正經出題,庶使學者專意經術。
」從之。
紹興十四年,吏部員外郎嚴抑言:「正經其辭至簡,為題者曆曆可數,使士子私習滿百篇,則有司出題殆無逃者。
罷去三傳,雖曰尊經,其于考校,實有未便。
」诏依《崇甯貢舉法》,于三傳解經出題。
十一月八日, 南郊赦:「昨下第進士、貢士,應政和二年已前到省一舉,年五十五以上者,已诏令本貫州縣驗實,結罪保明推恩。
有本貫阻隔,緻未沾恩之人,許依開封府、國子監進士,于所在州縣召見任承務郎以上二員,結除名罪委保,當職官同罪保明,申禮部驗實以聞。
」自後明堂、南郊赦皆同此制,惟到省年不同,已見于每舉許推恩诏。
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殿中侍禦史汪勃奏:「今日科場,當國學初建,萬方多士拭目以觀取舍。
欲望戒攸司,一去一取,尤在所遴。
苟專師孔孟而議論粹然,一出校正者,在所必取;其或采摭專門曲說,流入迂怪者,在所必去。
」上曰:「汪勃所論甚善。
曲學臆說,誠害經旨,當抑之,使不得作,則人之心術自正矣。
可依所奏。
」 十五年正月十三日,诏:「詩賦、經義分為兩科,各計終場人數為率,依條紐取。
試經義人,第一場本經義三道、《論語》《孟子》義各一道,第二場論一首,第三場策三道;試詩賦人,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第二場論一首,第三場策三道。
」 十八年二月五日,禮部言:「省試系是遴選實才。
訪聞就試舉人内,有勢力之家,多輸賄賂,計囑應試人換卷,代筆起草,并書真卷,或冒名就試,或假手程文,自外傳入,就納卷處謄寫。
宜嚴行禁止,依條許人并就試舉人告捉,委的實犯人,從貢院先送所司,申朝廷重作施行。
告獲人優與推賞。
」诏依,内士人該賞取旨補官,仍賜出身。
《文獻通考》:紹興十九年,诏:「自今科(诏)〔試〕前一歲,諸軍州及屬縣長 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核實引保,赴鄉飲酒畢,送試院。
其臨期投狀射保者,皆勿受。
」 自熙、豐間程颢、程頤以道學倡于洛,海内皆師歸之。
中興以來,始盛于東南。
士子科舉之文,稍祖頤說。
先是,陳公輔上疏诋頤學,乞行禁絕,而胡寅辨其非。
禮部侍郎周葵言:「科舉足以取士,近年主司迎合大臣之意,多取經傳之言,可為谀佞者以為問目。
學者因之,專務苟合時好。
如論伊尹、周公,則競為歸美宰相之言;《春秋》譏貶失禮,則指為褒稱之事。
悖戾聖人之意,大率類此。
至于前古治亂興亡之變,以時忌絕口不道。
後生晚輩,往往不讀史書。
望诏有司,選通經博古之士置之上遊,其穿鑿迎合,議論乖僻,不合體式者,皆行黜落。
若矯枉過正,不顧所問,務為诋讦者,亦複勿取。
」從之。
二十年九月十二日,侍禦史曹筠言:「近年考試,多以私意取專門之學。
至有一州而取數十人,士子忿怨,不無遺才之歎。
欲望戒饬試院,其有不公,令監察禦史出院日彈劾。
」從之。
二十一年二月二日,殿中侍禦史湯允恭言:「前次省闱就試之士,或有憑借多赀,密相賄結,傳義代筆,預為宴會期約。
凡六七人共撰一名程文,立為高價,至數千缗。
今年省試,望明賜戒敕,犯者必行。
許同試舉人陳告,取旨免省。
」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诏:「今後省試、太學國子監公試、發解铨試并試刑法,令國子監印造《禮部韻略》、《刑統》律文、《紹興敕令》格式,并從官給。
」上先谕宰執曰:「自來舉人許帶《禮部韻略》入試院,多緣此夾帶别文字,難以檢察。
」故有是诏。
同日,執政進呈類試院人吏兵士邀阻赴試人,乞取錢物事。
上曰:「聞試院中整肅,士人極喜,自此有實學者進而寒俊之士伸矣,僞濫苟得者革而僥幸之風息矣。
祖宗貢舉之法,無不周備。
顧有司奉行如何耳。
可令類試所嚴行禁止,仍令禮部立法。
」 六 月八日,宰執進呈祖宗典故:「幹德六年三月,王佑知貢舉,擢進士陶邴中第,邴乃翰林學士承旨谷之子。
翌日詣合門謝,帝曰:『如聞谷不能訓子,安有登進士第者』遽命中書覆試,诏:『自今應諸色舉人内有父兄食祿者,委禮部貢院于奏名之時,并别具開析,當議更與覆試,貴于公道無所屈焉。
』」上曰:「秦埙中甲科,所對策叙事皆桧、語,灼然可見。
朕抑之,置在第三,不使與寒士争先。
祖宗故事,今可舉行。
」遂诏貢院遵依鹹平三年三月诏旨,所試合格舉人内有權要親族者,具名以聞。
十五日,秘書省正字葉謙亨言:「向者朝論專尚程頤之學,士有立說稍異者,皆不在選。
前日大臣則陰佑王安石,稍涉程學者,至一切擯棄。
程、王之學,時有所長,皆有所短,取其合于孔孟者,去其不合于孔孟者,皆可以為學矣,又何拘乎願诏有司,精擇而博取,不拘以一家之說,而求至當之論。
」上宣谕曰:「趙鼎主程頤,秦桧尚王安石,誠為偏曲。
卿所言極是。
」于是可其奏。
八月九日,戶部尚書韓仲通、右正言淩哲、禦史中丞湯鵬舉言:「提舉淮東常平茶鹽朱冠卿奏:『故相當權,不遵祖宗故事,科舉雖存,公道廢絕。
前舉一榜,如曹冠、秦埙、周寅、鄭時中、秦焞、鄭缜、沈興傑、秦(亂)[凡]有八人,其間多是乳臭小兒。
至于素不知書,全未識字者,濫竊儒科,侵占省額。
欲乞于曹冠等階官,以右易左,俾正流品。
卻将向來侵取人數,複還 今舉省額。
』诏令侍從台谏看詳。
臣等看詳冠卿所奏,甚當物議。
但以有官人赴試者,合帶右字;如無官人赴試,合行剝放。
然後以前榜侵取之數,于後榜(狀)[收]使收:原作「狀」,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七四改。
。
」從之。
十六日,宰執奏:「科舉引試,有數人傳受者,已依條施行。
如宗子善積懷挾,亦令扶出,示天下至公。
自此科舉之弊,當盡革去。
」上曰:「朕于此事極留意。
異時宰執、侍從皆由此途出,若容冒濫,所謂拔本塞源也。
」 閏十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權兵部侍郎兼國子祭酒楊椿言:「今時經學者白首一經,如蠹書之魚,詞賦者骈四俪六,如兒女之戲,而皆不讀史。
乞下明诏訓導,使學者博約兼通。
」上曰:「士人不習史,何以知古今治亂興亡之迹」沈該等曰:「誠如聖谕。
今來臣僚所言,當劄下國子監,令長貳曉谕諸生。
」上曰:「又舉人多習詩賦,習經義者絕少。
更數年之後,恐經學遂廢。
當議處此。
」沈該等曰:「前此固嘗以經義兼習詩賦,若兩科兼習,庶不偏廢。
欲乞來春省試畢施行。
」上曰:「甚善。
」 二十七年正月一日,诏遵依鹹平典故,以見任兩省、台谏、侍從以上有服親為權要,候發榜日,令禮部将過省合格人姓名取索有無上件服屬人,開具聞奏。
自後每舉申明舉行。
十日,诏:「經義、詩賦兩科合格人,如有餘不足,内詩賦不得侵取經義。
若經義文理優長,合格人有餘,許将詩賦人材不足之數,聽通融優取。
仍以十分為率,不得過三分。
」以臣僚言學者 兢習詞賦,治經甚少。
又于六經之中,舍其所難,則經學寝微。
乞于二科所取分數,稍損詩賦而優經義。
故有是命。
二月一日,诏:「今後國子、太學公私試及将來科舉取士,并令兼習經義、詩賦。
内第一場大小經義各與減一道,餘依紹興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指揮施行,永為定制。
」 五日,诏:「今後考校,如《二禮》文理優長,許侵用諸經分數,特與優取。
」以尚書省言近年習《二禮》之人最少,理宜優異,故有是诏。
二十八年二月三日,宰執進呈太學錄陳良佑奏:「比诏兼習經義詩賦,然法行之初,學者不複加意聲律,而有司考校,又專以大義定去留。
欲望申敕有司,自今考校,通取經義、詩賦之優者。
」上曰:「今兼用兩科,已有定制,若更議改易,恐士無所适從。
」宰臣沈該等奏曰:「良佑請令有司于經義、詩賦各取其優,使不相勝,欲依所奏。
」從之。
四月二十六日,禮部言:「就試舉人懷挾,诏(今)[令]重别增立法禁。
今欲應因懷挾殿舉,并令實殿舉數不以赦恩原免。
如再犯,永不得應舉。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進士被州縣刑責,依條令所屬審定,保明聞奏。
慮恐所屬多系元斷官司,嫌避遷延,不為保奏,仰諸路監司遇有訴理之人,即取索元案看定,如委系枉斷,即令所屬疾速依條保奏施行。
」 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宰執進呈監察禦史、公試補試類試監察試官沈樞奏,乞少寬傳義之禁,慮有不實,上曰:「 向來舉場縱弛太甚,此奏若行,又複前日之弊矣。
朕所以必欲禁止者,以取士之原,實在于此。
異時公卿大臣皆繇此塗出,利害至重。
況挾書傳義,類非佳士。
傥使有實學知廉恥者,必不肯為。
樞此奏蓋欲沽士人之譽爾。
」沈該奏曰:「乞更不施行。
」從之。
七月四日,四川安撫制置使司言:「準诏四川類省試用九月十五日院。
緣去行在地理遙遠,若以九月十五日院,依條限考校,至十一月發榜,竊恐舉人趁赴禦試不前。
欲望于八月内院。
」從之。
八日,四川安撫制置使司言:「合赴類省試得解免解人,緣夔路州軍地裡遙遠,臨試取會不及。
欲内有小節不圓之人,先收試。
如後來有違礙,雖試中即行駁放。
」從之。
九月十四日,侍禦史朱倬言:「近者國學發解,凡六經人數通一千一百七十六人,而治《書》者七百七十有八人。
餘合五經之數,不及其半。
至于《二禮》,若亡而僅有。
欲望委大臣精加訂議,率以十分,痛損《書》之有餘,以補《二禮》之不足。
其它三經,并行裁定。
仍乞擇精于《二禮》者,俾為博士。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禮部言:「将來省試依條正月九日院,合于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引保納卷,其限外續到舉人,若(煉)[]院後引試前内,有續到之人,欲許赴部引保,納卷收試。
」從之。
三十年正月二十七日,禮部貢院言:「引試有官鎖應宗子三十四人内,一名公高治《春秋》,系孤經。
欲乞将公高試卷依 公精加考校,如文理優長,即乞前期具合格真卷,繳申尚書省,取朝廷指揮。
如不合格,乞從本部一面黜落。
如已後更有無官取應孤經之人,亦乞依此。
」從之。
四月二十五日,禮部言:「取應宗子趙師古,三經覆試(十)[不]中,年四十三歲,乞推恩。
依已降赦文,應宗子三經覆試不中,令禮部具申尚書省,取旨推恩。
兼依條宗室非袒免親服取應三經,覆試不中,年四十以上者,勘會申尚書省取旨,量材錄用。
」诏與補承信郎。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诏:「經義、詩賦依舊分為兩科,取士分數,依紹興二十七年正月十日指揮,詩賦不得侵取經義。
若經義文理優長,合格人有餘,許将詩賦人材不足之數聽通融優取。
仍以十分為率,不得過三分。
自今年三月太學公補試為始。
」以臣僚言:「自經義、詩賦合為一科,老成經術之士,強習辭章,不合聲律。
後生習詩賦者,不能究經旨淵源。
場屋之内,病于偏枯。
策問太寡,議論器識,無以盡人。
有司去取,不以此為重輕。
士守傳注,史學浸廢。
」故有是诏。
二十三日,國子錄鄒樗言:「多士程試,拘于時忌之說,蓄縮畏避,務為無用空言。
至有發明胸臆,援證古今者,苟涉疑誤,辄以時忌目之,不得與選,使人抱遺材之恨。
欲望布告中外,應場屋程文有涉疑誤被黜污者,依理考校,不許以時忌繩之。
庶使去取精确,文風丕變。
」從之。
五月十六日,臣僚言:「比年科舉之士,益尚奇怪。
科舉之文,風俗之所趨也,異說勝則詭激之行起。
欲望嚴饬有司,凡務為奇說,而不本于聖人之旨者,痛加掃除。
庶幾 人知所向,習正言,聞正道,風俗可得而厚。
」從之。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末改元六月十三日,登極赦文:「應舉人除犯徒罪以上及真決人外,其餘因事殿舉及不得入科場之人,雖有不以赦降原免指揮,可并許應舉。
」 同日,赦書:「勘會太學、國子學、武學生系是久被太上皇帝教養之士,宜因慶霈,特加優異。
應見在籍人,并與免文解一次。
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與升甲。
如就特奏名試,亦與升等推恩。
上舍已系免省人,特與先次釋褐,賜進士出身。
内願赴将來殿試者,與堂除差遣一次。
」 隆興元年正月十四日,右谏議大夫劉度言:「竊聞貢院為赴試人衆,分為三場,而第三場專引外州覃恩免解人。
臣未敢以為然,何以言之向年覃恩免赴試人,得者最少,以此懷疑,謂主司特别撰号,陰為擯黜之計。
雖實無此事,而語言籍籍,不可開曉,非清朝至公之體也。
欲乞将赴試人不拘中外,得解免解,互相參雜,止據經義、詩賦人數,通融相補,分作三場,混同考校。
将來得失多少,自系程文工拙,初無彼此形迹。
下以示主司之無心,唯才是取;上以彰聖恩之廣大,實惠具孚。
法意人情,皆為允惬。
」從之。
十六日,诏禮部貢院:以前舉取過人數,共添取一百人。
二十七日,禮部貢院言:「去年覃恩免解進士,除鼎、劍州不曾申數外,國學一千三百四人,建甯府一千八十九人,洪州二百三十八人,宣州二百七人,計二 千八百三十八人。
内八百六十五人未就試,欲乞于近所獲旨增添一百人額内,存留三十人,充未到人合取之數。
」從之。
二月十日,禮部貢院言:「承前逐舉省試奏号,多不過三百。
所差拆号官率以下晡到院,先即封彌所點号整足,然後入院。
往往夜漏既上拆号,抵明方畢,發榜以示天明為限。
今年省試約七百餘号,人數增培,慮拆封逼促擁并,緻有差互漏洩。
今欲拆号前一日四更奏号,乞自朝廷燈時付拆号官赴院檢拆,次日不限早晚發榜。
」從之。
《文獻通考》:孝宗隆興元年诏:「應令人代名及為人冒名赴省者,各計所受财依條外,并永不得應舉。
」 省試舊以十四人取一名,隆興初建、劍、宣、鼎、洪五州進士,三舉實到場者,皆以覃恩免解。
有旨增省額百人,遂以十七人取一人,而四川類省試則十六人取一名,後不複改。
容齋洪氏《随筆》曰:黃魯直以元佑三年為貢院參詳官,有書帖一紙雲:「正月乙醜,太學,試禮部進士四千七百三十二人。
三月戊申,具奏進士五百人。
」乃是在院四十四日,而九人半取一人,視今日為不侔。
臣僚言:「科舉之制,州郡解額狹而舉子多,漕司數
今欲隻于《春秋》正經出題,庶使學者專意經術。
」從之。
紹興十四年,吏部員外郎嚴抑言:「正經其辭至簡,為題者曆曆可數,使士子私習滿百篇,則有司出題殆無逃者。
罷去三傳,雖曰尊經,其于考校,實有未便。
」诏依《崇甯貢舉法》,于三傳解經出題。
十一月八日, 南郊赦:「昨下第進士、貢士,應政和二年已前到省一舉,年五十五以上者,已诏令本貫州縣驗實,結罪保明推恩。
有本貫阻隔,緻未沾恩之人,許依開封府、國子監進士,于所在州縣召見任承務郎以上二員,結除名罪委保,當職官同罪保明,申禮部驗實以聞。
」自後明堂、南郊赦皆同此制,惟到省年不同,已見于每舉許推恩诏。
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宰執進呈殿中侍禦史汪勃奏:「今日科場,當國學初建,萬方多士拭目以觀取舍。
欲望戒攸司,一去一取,尤在所遴。
苟專師孔孟而議論粹然,一出校正者,在所必取;其或采摭專門曲說,流入迂怪者,在所必去。
」上曰:「汪勃所論甚善。
曲學臆說,誠害經旨,當抑之,使不得作,則人之心術自正矣。
可依所奏。
」 十五年正月十三日,诏:「詩賦、經義分為兩科,各計終場人數為率,依條紐取。
試經義人,第一場本經義三道、《論語》《孟子》義各一道,第二場論一首,第三場策三道;試詩賦人,第一場詩、賦各一首,第二場論一首,第三場策三道。
」 十八年二月五日,禮部言:「省試系是遴選實才。
訪聞就試舉人内,有勢力之家,多輸賄賂,計囑應試人換卷,代筆起草,并書真卷,或冒名就試,或假手程文,自外傳入,就納卷處謄寫。
宜嚴行禁止,依條許人并就試舉人告捉,委的實犯人,從貢院先送所司,申朝廷重作施行。
告獲人優與推賞。
」诏依,内士人該賞取旨補官,仍賜出身。
《文獻通考》:紹興十九年,诏:「自今科(诏)〔試〕前一歲,諸軍州及屬縣長 吏籍定合應舉人,以次年春,縣上之州,州下之學,核實引保,赴鄉飲酒畢,送試院。
其臨期投狀射保者,皆勿受。
」 自熙、豐間程颢、程頤以道學倡于洛,海内皆師歸之。
中興以來,始盛于東南。
士子科舉之文,稍祖頤說。
先是,陳公輔上疏诋頤學,乞行禁絕,而胡寅辨其非。
禮部侍郎周葵言:「科舉足以取士,近年主司迎合大臣之意,多取經傳之言,可為谀佞者以為問目。
學者因之,專務苟合時好。
如論伊尹、周公,則競為歸美宰相之言;《春秋》譏貶失禮,則指為褒稱之事。
悖戾聖人之意,大率類此。
至于前古治亂興亡之變,以時忌絕口不道。
後生晚輩,往往不讀史書。
望诏有司,選通經博古之士置之上遊,其穿鑿迎合,議論乖僻,不合體式者,皆行黜落。
若矯枉過正,不顧所問,務為诋讦者,亦複勿取。
」從之。
二十年九月十二日,侍禦史曹筠言:「近年考試,多以私意取專門之學。
至有一州而取數十人,士子忿怨,不無遺才之歎。
欲望戒饬試院,其有不公,令監察禦史出院日彈劾。
」從之。
二十一年二月二日,殿中侍禦史湯允恭言:「前次省闱就試之士,或有憑借多赀,密相賄結,傳義代筆,預為宴會期約。
凡六七人共撰一名程文,立為高價,至數千缗。
今年省試,望明賜戒敕,犯者必行。
許同試舉人陳告,取旨免省。
」 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二日,诏:「今後省試、太學國子監公試、發解铨試并試刑法,令國子監印造《禮部韻略》、《刑統》律文、《紹興敕令》格式,并從官給。
」上先谕宰執曰:「自來舉人許帶《禮部韻略》入試院,多緣此夾帶别文字,難以檢察。
」故有是诏。
同日,執政進呈類試院人吏兵士邀阻赴試人,乞取錢物事。
上曰:「聞試院中整肅,士人極喜,自此有實學者進而寒俊之士伸矣,僞濫苟得者革而僥幸之風息矣。
祖宗貢舉之法,無不周備。
顧有司奉行如何耳。
可令類試所嚴行禁止,仍令禮部立法。
」 六 月八日,宰執進呈祖宗典故:「幹德六年三月,王佑知貢舉,擢進士陶邴中第,邴乃翰林學士承旨谷之子。
翌日詣合門謝,帝曰:『如聞谷不能訓子,安有登進士第者』遽命中書覆試,诏:『自今應諸色舉人内有父兄食祿者,委禮部貢院于奏名之時,并别具開析,當議更與覆試,貴于公道無所屈焉。
』」上曰:「秦埙中甲科,所對策叙事皆桧、語,灼然可見。
朕抑之,置在第三,不使與寒士争先。
祖宗故事,今可舉行。
」遂诏貢院遵依鹹平三年三月诏旨,所試合格舉人内有權要親族者,具名以聞。
十五日,秘書省正字葉謙亨言:「向者朝論專尚程頤之學,士有立說稍異者,皆不在選。
前日大臣則陰佑王安石,稍涉程學者,至一切擯棄。
程、王之學,時有所長,皆有所短,取其合于孔孟者,去其不合于孔孟者,皆可以為學矣,又何拘乎願诏有司,精擇而博取,不拘以一家之說,而求至當之論。
」上宣谕曰:「趙鼎主程頤,秦桧尚王安石,誠為偏曲。
卿所言極是。
」于是可其奏。
八月九日,戶部尚書韓仲通、右正言淩哲、禦史中丞湯鵬舉言:「提舉淮東常平茶鹽朱冠卿奏:『故相當權,不遵祖宗故事,科舉雖存,公道廢絕。
前舉一榜,如曹冠、秦埙、周寅、鄭時中、秦焞、鄭缜、沈興傑、秦(亂)[凡]有八人,其間多是乳臭小兒。
至于素不知書,全未識字者,濫竊儒科,侵占省額。
欲乞于曹冠等階官,以右易左,俾正流品。
卻将向來侵取人數,複還 今舉省額。
』诏令侍從台谏看詳。
臣等看詳冠卿所奏,甚當物議。
但以有官人赴試者,合帶右字;如無官人赴試,合行剝放。
然後以前榜侵取之數,于後榜(狀)[收]使收:原作「狀」,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一七四改。
。
」從之。
十六日,宰執奏:「科舉引試,有數人傳受者,已依條施行。
如宗子善積懷挾,亦令扶出,示天下至公。
自此科舉之弊,當盡革去。
」上曰:「朕于此事極留意。
異時宰執、侍從皆由此途出,若容冒濫,所謂拔本塞源也。
」 閏十月二十四日,宰執進呈權兵部侍郎兼國子祭酒楊椿言:「今時經學者白首一經,如蠹書之魚,詞賦者骈四俪六,如兒女之戲,而皆不讀史。
乞下明诏訓導,使學者博約兼通。
」上曰:「士人不習史,何以知古今治亂興亡之迹」沈該等曰:「誠如聖谕。
今來臣僚所言,當劄下國子監,令長貳曉谕諸生。
」上曰:「又舉人多習詩賦,習經義者絕少。
更數年之後,恐經學遂廢。
當議處此。
」沈該等曰:「前此固嘗以經義兼習詩賦,若兩科兼習,庶不偏廢。
欲乞來春省試畢施行。
」上曰:「甚善。
」 二十七年正月一日,诏遵依鹹平典故,以見任兩省、台谏、侍從以上有服親為權要,候發榜日,令禮部将過省合格人姓名取索有無上件服屬人,開具聞奏。
自後每舉申明舉行。
十日,诏:「經義、詩賦兩科合格人,如有餘不足,内詩賦不得侵取經義。
若經義文理優長,合格人有餘,許将詩賦人材不足之數,聽通融優取。
仍以十分為率,不得過三分。
」以臣僚言學者 兢習詞賦,治經甚少。
又于六經之中,舍其所難,則經學寝微。
乞于二科所取分數,稍損詩賦而優經義。
故有是命。
二月一日,诏:「今後國子、太學公私試及将來科舉取士,并令兼習經義、詩賦。
内第一場大小經義各與減一道,餘依紹興十三年二月二十二日指揮施行,永為定制。
」 五日,诏:「今後考校,如《二禮》文理優長,許侵用諸經分數,特與優取。
」以尚書省言近年習《二禮》之人最少,理宜優異,故有是诏。
二十八年二月三日,宰執進呈太學錄陳良佑奏:「比诏兼習經義詩賦,然法行之初,學者不複加意聲律,而有司考校,又專以大義定去留。
欲望申敕有司,自今考校,通取經義、詩賦之優者。
」上曰:「今兼用兩科,已有定制,若更議改易,恐士無所适從。
」宰臣沈該等奏曰:「良佑請令有司于經義、詩賦各取其優,使不相勝,欲依所奏。
」從之。
四月二十六日,禮部言:「就試舉人懷挾,诏(今)[令]重别增立法禁。
今欲應因懷挾殿舉,并令實殿舉數不以赦恩原免。
如再犯,永不得應舉。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進士被州縣刑責,依條令所屬審定,保明聞奏。
慮恐所屬多系元斷官司,嫌避遷延,不為保奏,仰諸路監司遇有訴理之人,即取索元案看定,如委系枉斷,即令所屬疾速依條保奏施行。
」 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宰執進呈監察禦史、公試補試類試監察試官沈樞奏,乞少寬傳義之禁,慮有不實,上曰:「 向來舉場縱弛太甚,此奏若行,又複前日之弊矣。
朕所以必欲禁止者,以取士之原,實在于此。
異時公卿大臣皆繇此塗出,利害至重。
況挾書傳義,類非佳士。
傥使有實學知廉恥者,必不肯為。
樞此奏蓋欲沽士人之譽爾。
」沈該奏曰:「乞更不施行。
」從之。
七月四日,四川安撫制置使司言:「準诏四川類省試用九月十五日院。
緣去行在地理遙遠,若以九月十五日院,依條限考校,至十一月發榜,竊恐舉人趁赴禦試不前。
欲望于八月内院。
」從之。
八日,四川安撫制置使司言:「合赴類省試得解免解人,緣夔路州軍地裡遙遠,臨試取會不及。
欲内有小節不圓之人,先收試。
如後來有違礙,雖試中即行駁放。
」從之。
九月十四日,侍禦史朱倬言:「近者國學發解,凡六經人數通一千一百七十六人,而治《書》者七百七十有八人。
餘合五經之數,不及其半。
至于《二禮》,若亡而僅有。
欲望委大臣精加訂議,率以十分,痛損《書》之有餘,以補《二禮》之不足。
其它三經,并行裁定。
仍乞擇精于《二禮》者,俾為博士。
」從之。
十一月二十二日,禮部言:「将來省試依條正月九日院,合于十二月二十五日以前引保納卷,其限外續到舉人,若(煉)[]院後引試前内,有續到之人,欲許赴部引保,納卷收試。
」從之。
三十年正月二十七日,禮部貢院言:「引試有官鎖應宗子三十四人内,一名公高治《春秋》,系孤經。
欲乞将公高試卷依 公精加考校,如文理優長,即乞前期具合格真卷,繳申尚書省,取朝廷指揮。
如不合格,乞從本部一面黜落。
如已後更有無官取應孤經之人,亦乞依此。
」從之。
四月二十五日,禮部言:「取應宗子趙師古,三經覆試(十)[不]中,年四十三歲,乞推恩。
依已降赦文,應宗子三經覆試不中,令禮部具申尚書省,取旨推恩。
兼依條宗室非袒免親服取應三經,覆試不中,年四十以上者,勘會申尚書省取旨,量材錄用。
」诏與補承信郎。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二日,诏:「經義、詩賦依舊分為兩科,取士分數,依紹興二十七年正月十日指揮,詩賦不得侵取經義。
若經義文理優長,合格人有餘,許将詩賦人材不足之數聽通融優取。
仍以十分為率,不得過三分。
自今年三月太學公補試為始。
」以臣僚言:「自經義、詩賦合為一科,老成經術之士,強習辭章,不合聲律。
後生習詩賦者,不能究經旨淵源。
場屋之内,病于偏枯。
策問太寡,議論器識,無以盡人。
有司去取,不以此為重輕。
士守傳注,史學浸廢。
」故有是诏。
二十三日,國子錄鄒樗言:「多士程試,拘于時忌之說,蓄縮畏避,務為無用空言。
至有發明胸臆,援證古今者,苟涉疑誤,辄以時忌目之,不得與選,使人抱遺材之恨。
欲望布告中外,應場屋程文有涉疑誤被黜污者,依理考校,不許以時忌繩之。
庶使去取精确,文風丕變。
」從之。
五月十六日,臣僚言:「比年科舉之士,益尚奇怪。
科舉之文,風俗之所趨也,異說勝則詭激之行起。
欲望嚴饬有司,凡務為奇說,而不本于聖人之旨者,痛加掃除。
庶幾 人知所向,習正言,聞正道,風俗可得而厚。
」從之。
以上《中興會要》。
孝宗紹興三十二年末改元六月十三日,登極赦文:「應舉人除犯徒罪以上及真決人外,其餘因事殿舉及不得入科場之人,雖有不以赦降原免指揮,可并許應舉。
」 同日,赦書:「勘會太學、國子學、武學生系是久被太上皇帝教養之士,宜因慶霈,特加優異。
應見在籍人,并與免文解一次。
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與升甲。
如就特奏名試,亦與升等推恩。
上舍已系免省人,特與先次釋褐,賜進士出身。
内願赴将來殿試者,與堂除差遣一次。
」 隆興元年正月十四日,右谏議大夫劉度言:「竊聞貢院為赴試人衆,分為三場,而第三場專引外州覃恩免解人。
臣未敢以為然,何以言之向年覃恩免赴試人,得者最少,以此懷疑,謂主司特别撰号,陰為擯黜之計。
雖實無此事,而語言籍籍,不可開曉,非清朝至公之體也。
欲乞将赴試人不拘中外,得解免解,互相參雜,止據經義、詩賦人數,通融相補,分作三場,混同考校。
将來得失多少,自系程文工拙,初無彼此形迹。
下以示主司之無心,唯才是取;上以彰聖恩之廣大,實惠具孚。
法意人情,皆為允惬。
」從之。
十六日,诏禮部貢院:以前舉取過人數,共添取一百人。
二十七日,禮部貢院言:「去年覃恩免解進士,除鼎、劍州不曾申數外,國學一千三百四人,建甯府一千八十九人,洪州二百三十八人,宣州二百七人,計二 千八百三十八人。
内八百六十五人未就試,欲乞于近所獲旨增添一百人額内,存留三十人,充未到人合取之數。
」從之。
二月十日,禮部貢院言:「承前逐舉省試奏号,多不過三百。
所差拆号官率以下晡到院,先即封彌所點号整足,然後入院。
往往夜漏既上拆号,抵明方畢,發榜以示天明為限。
今年省試約七百餘号,人數增培,慮拆封逼促擁并,緻有差互漏洩。
今欲拆号前一日四更奏号,乞自朝廷燈時付拆号官赴院檢拆,次日不限早晚發榜。
」從之。
《文獻通考》:孝宗隆興元年诏:「應令人代名及為人冒名赴省者,各計所受财依條外,并永不得應舉。
」 省試舊以十四人取一名,隆興初建、劍、宣、鼎、洪五州進士,三舉實到場者,皆以覃恩免解。
有旨增省額百人,遂以十七人取一人,而四川類省試則十六人取一名,後不複改。
容齋洪氏《随筆》曰:黃魯直以元佑三年為貢院參詳官,有書帖一紙雲:「正月乙醜,太學,試禮部進士四千七百三十二人。
三月戊申,具奏進士五百人。
」乃是在院四十四日,而九人半取一人,視今日為不侔。
臣僚言:「科舉之制,州郡解額狹而舉子多,漕司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