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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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士往往舍鄉貢而圖漕牒。
乞申嚴詐冒之禁,立為中制。
」從之。
四年,乃裁定牒試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并罷,其行在職事官除監察禦史已上,并不許牒試。
十一日,诏:「今省試諸科進士,務取學術深淳,文詞剀切,策畫優長。
其阿媚阘茸者,可行黜落。
」 十七日,翰林學士承旨、知制诰、知貢舉洪遵等言:「考校字号試卷,學問淵源,論議切直,為前後場之冠,已考入魁選。
偶策卷誤犯哲宗舊諱。
」诏樓鑰特降末等頭名。
其後幹道五年廷試進士,勾龍京 複犯哲宗舊諱,特授下州文學。
京自陳舊諱凡有兩音,其一餘封切,謂售役于人,即舊諱也。
其一癡容切,謂均直于下,音義各殊。
下秘書省看詳,與樓正同。
已而诏,(時)[特]附第五甲末。
二十一日,诏:「已降旨,今舉諸科進士 ,務取學術深淳,文詞剀切,策書優長之人。
令禮部将省試上十名策卷編寫投進,以備親覽。
如有可行,當下三省取旨施行。
」上初即位,從谏如流,求直言如渴,故有是命。
三月十九日,秘書省正字張宋卿言官冗之弊,欲望立為定法:「進士自紹興甲子以來,必二十年而後免舉,必一舉三十年、五舉年五十而後推恩,其有援近例以為比者,并不得受其辭。
」诏吏、禮部看詳,已而逐部看詳,遵依見行條指施行。
五月六日,賜進士及第袁樞,诏特與第五人恩例。
樞省試第五人。
是歲上不臨軒策士,有司編排科甲,樞乃在别試所第一人之下,自言而有是命。
八日,權知萬州李剛中言:「本州島每舉往夔州附試,原其始,蓋為士人數少,官(借)[惜]費用。
承平既久,士子益盛,昨仲秋釋奠,預其事者五百餘人。
乞下本路轉運司,許本州島自置試院解發舉人。
」禮部勘當:「若就試士人委及百人以上,令本州島依條設置試院;如不及數,且循逐舉例并試。
」從之。
幹道元年二月七日,禮部言:「準诏書,應文學出官進士理年免舉,并依前郊赦例,先次施行。
欲将紹興三十一年《明堂赦書》挨排遞趱。
」從之。
十二月十七日,禮部言:「來年正月九日,省試鎖院,所有流寓舉人,除有貢籍人已有紹興三十二年四月诏旨免召保官外,其曾經請西北州軍紹興元年以前文解陳請免解等無貢籍照據之人,即乞依前召保施行。
如 保官非見任并正解保人,無得解文驗,并不收試外,其餘未圓事節,欲乞并依前舉例,先次收試。
有違礙不實,雖已過省,并駁放。
如願于行在别召保官之人,若所召保官依得條旨,即從本部取索印紙,批書施行。
」從之。
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近年士人公然受賂,冒名入試,緻叨取解名,亦有登科者。
今省試在近,理宜禁戢。
」诏:「應令人代名及為人冒名赴省試者,各計所受财依條坐罪外,并真決編配千裡外州軍,同保知情人永不得應舉。
如士人告獲,與免一次文解,諸色人賞錢三百千。
仍令尚書省榜谕。
」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鄭缜、曹緯赴将來省試一次。
先是,上語輔臣:「鄭缜、曹緯乞再赴殿試,此宜如何」洪适等曰:「太上皇帝更化之初,诏求天下直言。
淮東提舉朱冠卿奏秦桧當權,科舉悉由私意,如(漕)[曹]冠、秦埙等八人濫竊儒科,合于階官以右易左。
既而台章論列,有官赴試人帶右字,無官赴試人并剝放。
鄭缜者乃剝放之數,至如曹緯,于祖母服制中赴試,兼系曹泳之侄,招緻人言,所以一例駁放。
」上曰:「赴殿試難從。
」特有是命。
二月十二日,禮部貢院言:「第二場策卷誤犯廟諱嫌名,從口從休。
」洪适等曰:「前舉樓鑰誤犯廟諱舊名,從人從庸,诏特降末等頭名。
」上以嫌名比舊名為輕,令依等第取放。
三年八月十五日,诏:*周寅、沈興傑、鄭缜、曹緯,并令赴幹道五年以後省試,省試下人願就 特奏名試者聽。
」 十一月二日,南郊赦書:「應舉人因事殿舉及不得入科場之人,除犯徒罪以上及真決未曾改正、編管人未放逐便外,可并許應舉。
及枉被刑責,或因罪押赴州軍聽讀,令所屬具元犯審定,保明聞奏,内聽讀人當議此類。
命官編羁管人,理年放還。
」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書并同此制。
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科舉元法,定用八月五日鎖院,十五日引試。
緣考官于八月五日以前,雖至所差州軍,其監試官例托以日數未及,不即入院,遷延至初五日方入。
考官入院,坐待之久,并無禁約,既涉嫌疑,亦生奸弊。
欲乞明降指揮,鎖院不得過八月五日,考試官并限前期至所差州軍,有一先至監試官,登時鎖院。
仍乞修入貢舉條。
」從之。
五年正月十一日,臣僚言:「比年科場所取試文,遽不及前,論卑而氣弱浮虛,稍稍複出。
甚者強掇禅語充入經義,又非止脫形器之累,極淵妙之際,如晉人之談老、莊也。
相習相同,泛濫莫之所屆,此豈為士人罪哉!薦紳先生則使然。
伏願深诏輔弼,明有司,自今試士,必取實學切于世用者,苟涉浮虛及妄作禅語,雖甚華靡,并行黜落。
庶幾學者洗滌其心,盡力斯文,以稱陛下總核之政。
」從之。
二十九日,诏貢院并别試所:依前舉例,每十五人四分紐取一名,零數各取一名。
三十日,禮部貢院言:「契勘隋字符系隋國名,隋文 帝初封隋公,後去其潴以為代号。
其隋、随兩字,如系國名,即音義并同。
景佑元年所修《集韻》已曾收入,具注分明。
《禮部韻略》合于随字下注『亦作隋』,舊失收載。
緣未有許行壓用之文,今所試舉人多以隋字壓韻,未敢去取。
欲望詳酌,許令壓用。
」從之。
二月十三日,禮部言:「在法,諸舉人因子孫授官若進納及攝官應免解,願納補授文書赴省試者聽。
蓋謂未有官作舉人時請解,後因逐色補授官資,而欲用元得解年月免舉,願納補授文書,方許赴省。
昨有司不詳法意,緻赴省冒濫。
今欲将未有官作舉人時請解,後因逐色補官,理年舉合該免解,方許納補授文書免解。
如因進納逐色補官之後,赴運司試請解之人,不許納補授文書免解。
」從之。
二十八日,禮部言:「将來省試,舉人投納試卷,并令更納草卷一幅,依式裝界,以備謄錄。
」從之。
其後禮部言:「四方舉人,紙色參差,深恐未便。
欲依舊下所屬增價買高厚連紙,務令如法。
仍将紙樣從本部印押,封送主司并謄錄所。
如不及元樣及謄錄非善書人,并重科罰。
」從之。
《文獻通考》:(幹道)〔淳熙〕六年,诏特奏〔名〕自今三人取一,寘在第四等以前,餘并入第五等。
其末等納者,舊許再試,今止許一試。
舊免解人有故不入試者,理為一舉,今不理。
(舊)潛藩及五路舊升甲者,今但升名。
其後(并)又許納三次,為定制焉。
容齋洪氏《随筆》曰:唐開元中,國子祭酒楊玚言:「切見流外出身,每歲三千餘人,而明經、進士不能居其什一,則是服勤道業之士,不如胥吏之得仕也。
若以出身人太多,則應諸色裁損,不應獨抑明經、進士。
」當時以其言為然。
淳熙九年,大減任子員數。
是時吏部四選,開具以三年為率,文班進士大約三四百人,任子文武亦如之,而恩幸流外蓋過二千之數,甚與開元類也。
七年三月二日,試起居郎兼權中書舍人留正言:「切惟太學時文,四方視以為 法。
而士風厚簿,人材盛衰,皆可蓋見于此。
國家取士,三場各有體制,故中選者謂之合格。
數年以來,有司去取以意,士人志于得而已,程文多不中度。
故議論膚淺,而以怪語相高,對策全無記問,而以浮辭求勝。
大抵策尤卑弱,不足以傳示四方。
今次太學見引公試,伏望明诏主司,精加考校,詩賦取合律,經義求得體,論策以記問該博、議論淵源者寘之上遊。
庶幾傳布四方,士子知所适從,于時政亦有所補。
」從之。
五月九日,禮部言:「淮南路今歲科舉,廬州、黃州就試士人如各及百人以上,及所差試官足備,别無違礙,依條令置試院。
如不及百人以上,并所差試官不足,即合依逐舉例并試,各用本州島解額,别立号考取施行。
」從之。
八月七日,宗正少卿兼權中書舍人林機乞複流寓試,虞允文等曰:「此乃西北士大夫随(事)[車]駕南渡者,在法,煙爨滿七年,許用戶貫。
自建炎置流寓試,至紹興二十六年而罷,今又十五年矣。
」上曰:「已四十餘年,難以更議。
」允文因請将辛巳以來歸正之人,依仿祖宗陝西、河北赴南省試,别立号取人最優之制,措置收試。
上曰:「西北人多強記,特不甚能文耳。
」 九月十八日,禮部言武功大夫、忠州團練使、知施州潘才卿應進士舉,夔州路轉運司第三名發解,乞赴将來省試。
诏令解罷知州職事赴省。
十一月二十五日,權尚書禮部侍郎周必大言:「政有似緩而實急者,科舉是也。
本朝取人,雖曰數路,然大要以進士為先。
陛下笃意人才,士之求試于有司者日益衆。
惟是三歲發解,凡州縣官,苟有出身,不問才否,例差考試。
其間富于學識,固不乏人。
亦有工聲律者,未必通經;習經術者,未必能賦。
或學殖不豐,懵于文體。
或久去場屋,忘其舊業。
命題發策,往往颠倒事實,皆違義理。
故當校藝之際,則平凡者收,優異者斥,至使真才實能抑郁而不伸,庸人假儒僥幸而濫中,非所以崇雅黜浮,勸勤抑堕,羅英俊,育人材也。
願下此章于學官,俾之博詢諸生,條上利害,然後命廷臣雜議而詳處其當,斷自後舉行之。
庶幾名臣輩出,如祖宗盛時。
」诏令周必大先次條具取旨。
八年正月十三日,诏:「應國學進士不曾(舉)[請]舉,該覃恩免解之人,後如實得解,并曾經外路請舉後入學該覃恩免解之人,近旨并理為一免外,國學生該紹興三十二年覃恩,先曾升補内舍生,或住學已及十五年,曾經公試或私試中選人,并特放行今來省試。
」 十一月二十一日,權禮部尚書胡沂、秘書省秘書郎兼權禮部郎官蕭國梁造貢籍成,上之,沂等因條陳事宜:「士人訴乞收試,并以本州島元得解舊籍、家狀參照年甲、舉數,的無差誤,方許保明,申發本部參照。
如有不同,更不受辭。
或他處請解後歸本貫,須用當時得解的實年甲、舉數、發解年,遇開牓,将得解人于解狀姓名下,開具鄉貫、治經、三代、年甲、舉數及終場人數,同合格試卷解發赴部,憑将卷首家狀,參照修籍。
科舉年,僻遠州軍候發解開(元)[具],先将得解舉人解狀及終場人數,自守倅點驗保明,先附急置申部。
候解發試卷,參照收試。
免解進士訴乞赴省,具有條限。
如實有緣故,并具出限事因,州縣結罪保明,以 憑勘實,即不得臨試期申發及止執公據。
國學士人,本部自有貢籍。
乞自今止憑貢籍、年甲、舉數,并國學進士赴解,令國子監以所供家狀參照入學舊籍一同,方許放行。
」從之。
同日,禮部尚書胡沂、秘書省秘書郎兼權禮部郎官蕭國梁言:「勘合已編貢籍進呈,其間亦有丁憂、病疾事故,往往不曾到省赴試,及有死亡并後來改名取解過省之人,難以盡行編入。
如将來有似此未曾到省赴試之人,欲乞别立一籍,再照舊籍編入,補足照用。
」從之。
以上《幹道會要》。
《文獻通考》:(幹道)〔淳熙〕十一年禦試,時進士試策,薄暮未納卷者三,奉旨賜燭。
既而侍禦史劉國瑞言:「宮庭之間,自有火禁。
貢舉之條,不許見燭。
雖聖恩寬厚,假以須臾,切恐玩習成風,寖隳法制。
其納卷最後者,請下禦試所降黜。
」從之。
(幹道)〔淳熙〕十四年禦試,得進士王容以下。
上天姿英明,大廷策士,多自升黜,不盡由有司。
是舉王容蓋自第三親擢為榜首。
時儒生疊興,辭章雅正,号幹淳體。
項安世拟對學士院試策曰:「科舉之法,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
自太平興國以來,科名日重,實用日輕,以至于今二百餘年,舉天下之人才,一限于科目之内。
入是科者,雖梼杌饕餮必官之;出是科者,雖周公、孔子必棄之。
習之既久,上不以為疑,下不以為怨,一出其外而有所取舍,則上蓄縮而不安,下睥睨而不服。
共知其弊,而甘心守之,不敢複議矣。
故曰: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
不論伊、傅、周、召如何,但使諸葛亮、王猛處此,必當自出意度,别作爐鞴,以陶容天下之人神物,以收拾天下之才智,以共了當時之事,決不矻矻受此纏縛也。
自王導、謝安以下,随世就事之人,欲于妥帖平靜之中,密緻分數劑量之效,是必不敢變今之說,取今之士矣。
此固無以議為也。
然則用王、謝之術為之調度,亦有道乎曰:有時于尋常尺寸之中,略出神明特達之舉,稍更阘(葺)[茸]已甚之習,薄伸渾厚平直之氣,則猶愈于已也。
蓋天下之事雖貴于守法,而亦不可以一付于法。
法者所以抑僥幸,非所以抑豪傑也。
夫所謂僥幸者,其才不應得而冒欲得之之謂也。
一人得之,衆人攀之,其門一開,不可複禁。
故上之人立法以拒之,使之欲進而無隙,欲求而無辭,是則法之效也。
若(無)[夫]豪傑之士,其德宜為人上,其才宜為世用,非所謂僥幸者,此法之所求,非法之所拒也。
人所共服,莫敢與比。
以此為例,誰敢攀之。
有若是者,時出而用之,以示天下不專以操筆弄墨取人主之官爵,則亦足以補風化,隆實行,扶善人而愧惡子也。
」 又曰:「夫科目之盛,自李唐起,而唐之取士,猶未盡出于此也。
有上書而得官,如和逢堯、員半千之類是也;有隐逸而召用,如陽城、李勃之類是也;有出于辟舉,如韓愈之出于張建封、董晉是也;有出于延譽者,如吳武陵之薦杜牧之是也。
至于本朝,法令始密,科場條貫,如縛胥吏,而鄉舉裡選之意,纖悉無遺矣。
然祖宗之時,猶有度外之事,如張詠當為舉首,而以遜其鄉人,則猶有朋友之義也。
宋祁當為第一,而令與兄,則猶有兄弟之恩也。
延入客次,先通所為文,則猶有禮意也。
李畋、張及三人并解,則猶未立額也。
此外又有陳乞之恩,聘召之禮,元佑經行之舉,三舍行藝之規,則其意亦知徒文之不足以盡士矣。
故孫複、蘇洵之用,猶出于常法之外,而雷簡夫、姚嗣宗之官,或由于特達之授。
然意欲不安而法已一定,雖或少出常度,然亦千萬中之一二耳。
須臾之才行,不足以勝二百年之科目也。
」 馬端臨曰:按,取士之弊,人人能言之,然晦庵、平甫二公之說,則不廢科目之法,而自足以救科目之弊,其說猶為确實可行雲。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五貢舉雜錄
乞申嚴詐冒之禁,立為中制。
」從之。
四年,乃裁定牒試法:文武臣添差官除親子孫外并罷,其行在職事官除監察禦史已上,并不許牒試。
十一日,诏:「今省試諸科進士,務取學術深淳,文詞剀切,策畫優長。
其阿媚阘茸者,可行黜落。
」 十七日,翰林學士承旨、知制诰、知貢舉洪遵等言:「考校字号試卷,學問淵源,論議切直,為前後場之冠,已考入魁選。
偶策卷誤犯哲宗舊諱。
」诏樓鑰特降末等頭名。
其後幹道五年廷試進士,勾龍京 複犯哲宗舊諱,特授下州文學。
京自陳舊諱凡有兩音,其一餘封切,謂售役于人,即舊諱也。
其一癡容切,謂均直于下,音義各殊。
下秘書省看詳,與樓正同。
已而诏,(時)[特]附第五甲末。
二十一日,诏:「已降旨,今舉諸科進士 ,務取學術深淳,文詞剀切,策書優長之人。
令禮部将省試上十名策卷編寫投進,以備親覽。
如有可行,當下三省取旨施行。
」上初即位,從谏如流,求直言如渴,故有是命。
三月十九日,秘書省正字張宋卿言官冗之弊,欲望立為定法:「進士自紹興甲子以來,必二十年而後免舉,必一舉三十年、五舉年五十而後推恩,其有援近例以為比者,并不得受其辭。
」诏吏、禮部看詳,已而逐部看詳,遵依見行條指施行。
五月六日,賜進士及第袁樞,诏特與第五人恩例。
樞省試第五人。
是歲上不臨軒策士,有司編排科甲,樞乃在别試所第一人之下,自言而有是命。
八日,權知萬州李剛中言:「本州島每舉往夔州附試,原其始,蓋為士人數少,官(借)[惜]費用。
承平既久,士子益盛,昨仲秋釋奠,預其事者五百餘人。
乞下本路轉運司,許本州島自置試院解發舉人。
」禮部勘當:「若就試士人委及百人以上,令本州島依條設置試院;如不及數,且循逐舉例并試。
」從之。
幹道元年二月七日,禮部言:「準诏書,應文學出官進士理年免舉,并依前郊赦例,先次施行。
欲将紹興三十一年《明堂赦書》挨排遞趱。
」從之。
十二月十七日,禮部言:「來年正月九日,省試鎖院,所有流寓舉人,除有貢籍人已有紹興三十二年四月诏旨免召保官外,其曾經請西北州軍紹興元年以前文解陳請免解等無貢籍照據之人,即乞依前召保施行。
如 保官非見任并正解保人,無得解文驗,并不收試外,其餘未圓事節,欲乞并依前舉例,先次收試。
有違礙不實,雖已過省,并駁放。
如願于行在别召保官之人,若所召保官依得條旨,即從本部取索印紙,批書施行。
」從之。
二十六日,中書門下省言:「勘會近年士人公然受賂,冒名入試,緻叨取解名,亦有登科者。
今省試在近,理宜禁戢。
」诏:「應令人代名及為人冒名赴省試者,各計所受财依條坐罪外,并真決編配千裡外州軍,同保知情人永不得應舉。
如士人告獲,與免一次文解,諸色人賞錢三百千。
仍令尚書省榜谕。
」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鄭缜、曹緯赴将來省試一次。
先是,上語輔臣:「鄭缜、曹緯乞再赴殿試,此宜如何」洪适等曰:「太上皇帝更化之初,诏求天下直言。
淮東提舉朱冠卿奏秦桧當權,科舉悉由私意,如(漕)[曹]冠、秦埙等八人濫竊儒科,合于階官以右易左。
既而台章論列,有官赴試人帶右字,無官赴試人并剝放。
鄭缜者乃剝放之數,至如曹緯,于祖母服制中赴試,兼系曹泳之侄,招緻人言,所以一例駁放。
」上曰:「赴殿試難從。
」特有是命。
二月十二日,禮部貢院言:「第二場策卷誤犯廟諱嫌名,從口從休。
」洪适等曰:「前舉樓鑰誤犯廟諱舊名,從人從庸,诏特降末等頭名。
」上以嫌名比舊名為輕,令依等第取放。
三年八月十五日,诏:*周寅、沈興傑、鄭缜、曹緯,并令赴幹道五年以後省試,省試下人願就 特奏名試者聽。
」 十一月二日,南郊赦書:「應舉人因事殿舉及不得入科場之人,除犯徒罪以上及真決未曾改正、編管人未放逐便外,可并許應舉。
及枉被刑責,或因罪押赴州軍聽讀,令所屬具元犯審定,保明聞奏,内聽讀人當議此類。
命官編羁管人,理年放還。
」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書并同此制。
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科舉元法,定用八月五日鎖院,十五日引試。
緣考官于八月五日以前,雖至所差州軍,其監試官例托以日數未及,不即入院,遷延至初五日方入。
考官入院,坐待之久,并無禁約,既涉嫌疑,亦生奸弊。
欲乞明降指揮,鎖院不得過八月五日,考試官并限前期至所差州軍,有一先至監試官,登時鎖院。
仍乞修入貢舉條。
」從之。
五年正月十一日,臣僚言:「比年科場所取試文,遽不及前,論卑而氣弱浮虛,稍稍複出。
甚者強掇禅語充入經義,又非止脫形器之累,極淵妙之際,如晉人之談老、莊也。
相習相同,泛濫莫之所屆,此豈為士人罪哉!薦紳先生則使然。
伏願深诏輔弼,明有司,自今試士,必取實學切于世用者,苟涉浮虛及妄作禅語,雖甚華靡,并行黜落。
庶幾學者洗滌其心,盡力斯文,以稱陛下總核之政。
」從之。
二十九日,诏貢院并别試所:依前舉例,每十五人四分紐取一名,零數各取一名。
三十日,禮部貢院言:「契勘隋字符系隋國名,隋文 帝初封隋公,後去其潴以為代号。
其隋、随兩字,如系國名,即音義并同。
景佑元年所修《集韻》已曾收入,具注分明。
《禮部韻略》合于随字下注『亦作隋』,舊失收載。
緣未有許行壓用之文,今所試舉人多以隋字壓韻,未敢去取。
欲望詳酌,許令壓用。
」從之。
二月十三日,禮部言:「在法,諸舉人因子孫授官若進納及攝官應免解,願納補授文書赴省試者聽。
蓋謂未有官作舉人時請解,後因逐色補授官資,而欲用元得解年月免舉,願納補授文書,方許赴省。
昨有司不詳法意,緻赴省冒濫。
今欲将未有官作舉人時請解,後因逐色補官,理年舉合該免解,方許納補授文書免解。
如因進納逐色補官之後,赴運司試請解之人,不許納補授文書免解。
」從之。
二十八日,禮部言:「将來省試,舉人投納試卷,并令更納草卷一幅,依式裝界,以備謄錄。
」從之。
其後禮部言:「四方舉人,紙色參差,深恐未便。
欲依舊下所屬增價買高厚連紙,務令如法。
仍将紙樣從本部印押,封送主司并謄錄所。
如不及元樣及謄錄非善書人,并重科罰。
」從之。
《文獻通考》:(幹道)〔淳熙〕六年,诏特奏〔名〕自今三人取一,寘在第四等以前,餘并入第五等。
其末等納者,舊許再試,今止許一試。
舊免解人有故不入試者,理為一舉,今不理。
(舊)潛藩及五路舊升甲者,今但升名。
其後(并)又許納三次,為定制焉。
容齋洪氏《随筆》曰:唐開元中,國子祭酒楊玚言:「切見流外出身,每歲三千餘人,而明經、進士不能居其什一,則是服勤道業之士,不如胥吏之得仕也。
若以出身人太多,則應諸色裁損,不應獨抑明經、進士。
」當時以其言為然。
淳熙九年,大減任子員數。
是時吏部四選,開具以三年為率,文班進士大約三四百人,任子文武亦如之,而恩幸流外蓋過二千之數,甚與開元類也。
七年三月二日,試起居郎兼權中書舍人留正言:「切惟太學時文,四方視以為 法。
而士風厚簿,人材盛衰,皆可蓋見于此。
國家取士,三場各有體制,故中選者謂之合格。
數年以來,有司去取以意,士人志于得而已,程文多不中度。
故議論膚淺,而以怪語相高,對策全無記問,而以浮辭求勝。
大抵策尤卑弱,不足以傳示四方。
今次太學見引公試,伏望明诏主司,精加考校,詩賦取合律,經義求得體,論策以記問該博、議論淵源者寘之上遊。
庶幾傳布四方,士子知所适從,于時政亦有所補。
」從之。
五月九日,禮部言:「淮南路今歲科舉,廬州、黃州就試士人如各及百人以上,及所差試官足備,别無違礙,依條令置試院。
如不及百人以上,并所差試官不足,即合依逐舉例并試,各用本州島解額,别立号考取施行。
」從之。
八月七日,宗正少卿兼權中書舍人林機乞複流寓試,虞允文等曰:「此乃西北士大夫随(事)[車]駕南渡者,在法,煙爨滿七年,許用戶貫。
自建炎置流寓試,至紹興二十六年而罷,今又十五年矣。
」上曰:「已四十餘年,難以更議。
」允文因請将辛巳以來歸正之人,依仿祖宗陝西、河北赴南省試,别立号取人最優之制,措置收試。
上曰:「西北人多強記,特不甚能文耳。
」 九月十八日,禮部言武功大夫、忠州團練使、知施州潘才卿應進士舉,夔州路轉運司第三名發解,乞赴将來省試。
诏令解罷知州職事赴省。
十一月二十五日,權尚書禮部侍郎周必大言:「政有似緩而實急者,科舉是也。
本朝取人,雖曰數路,然大要以進士為先。
陛下笃意人才,士之求試于有司者日益衆。
惟是三歲發解,凡州縣官,苟有出身,不問才否,例差考試。
其間富于學識,固不乏人。
亦有工聲律者,未必通經;習經術者,未必能賦。
或學殖不豐,懵于文體。
或久去場屋,忘其舊業。
命題發策,往往颠倒事實,皆違義理。
故當校藝之際,則平凡者收,優異者斥,至使真才實能抑郁而不伸,庸人假儒僥幸而濫中,非所以崇雅黜浮,勸勤抑堕,羅英俊,育人材也。
願下此章于學官,俾之博詢諸生,條上利害,然後命廷臣雜議而詳處其當,斷自後舉行之。
庶幾名臣輩出,如祖宗盛時。
」诏令周必大先次條具取旨。
八年正月十三日,诏:「應國學進士不曾(舉)[請]舉,該覃恩免解之人,後如實得解,并曾經外路請舉後入學該覃恩免解之人,近旨并理為一免外,國學生該紹興三十二年覃恩,先曾升補内舍生,或住學已及十五年,曾經公試或私試中選人,并特放行今來省試。
」 十一月二十一日,權禮部尚書胡沂、秘書省秘書郎兼權禮部郎官蕭國梁造貢籍成,上之,沂等因條陳事宜:「士人訴乞收試,并以本州島元得解舊籍、家狀參照年甲、舉數,的無差誤,方許保明,申發本部參照。
如有不同,更不受辭。
或他處請解後歸本貫,須用當時得解的實年甲、舉數、發解年,遇開牓,将得解人于解狀姓名下,開具鄉貫、治經、三代、年甲、舉數及終場人數,同合格試卷解發赴部,憑将卷首家狀,參照修籍。
科舉年,僻遠州軍候發解開(元)[具],先将得解舉人解狀及終場人數,自守倅點驗保明,先附急置申部。
候解發試卷,參照收試。
免解進士訴乞赴省,具有條限。
如實有緣故,并具出限事因,州縣結罪保明,以 憑勘實,即不得臨試期申發及止執公據。
國學士人,本部自有貢籍。
乞自今止憑貢籍、年甲、舉數,并國學進士赴解,令國子監以所供家狀參照入學舊籍一同,方許放行。
」從之。
同日,禮部尚書胡沂、秘書省秘書郎兼權禮部郎官蕭國梁言:「勘合已編貢籍進呈,其間亦有丁憂、病疾事故,往往不曾到省赴試,及有死亡并後來改名取解過省之人,難以盡行編入。
如将來有似此未曾到省赴試之人,欲乞别立一籍,再照舊籍編入,補足照用。
」從之。
以上《幹道會要》。
《文獻通考》:(幹道)〔淳熙〕十一年禦試,時進士試策,薄暮未納卷者三,奉旨賜燭。
既而侍禦史劉國瑞言:「宮庭之間,自有火禁。
貢舉之條,不許見燭。
雖聖恩寬厚,假以須臾,切恐玩習成風,寖隳法制。
其納卷最後者,請下禦試所降黜。
」從之。
(幹道)〔淳熙〕十四年禦試,得進士王容以下。
上天姿英明,大廷策士,多自升黜,不盡由有司。
是舉王容蓋自第三親擢為榜首。
時儒生疊興,辭章雅正,号幹淳體。
項安世拟對學士院試策曰:「科舉之法,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
自太平興國以來,科名日重,實用日輕,以至于今二百餘年,舉天下之人才,一限于科目之内。
入是科者,雖梼杌饕餮必官之;出是科者,雖周公、孔子必棄之。
習之既久,上不以為疑,下不以為怨,一出其外而有所取舍,則上蓄縮而不安,下睥睨而不服。
共知其弊,而甘心守之,不敢複議矣。
故曰: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
不論伊、傅、周、召如何,但使諸葛亮、王猛處此,必當自出意度,别作爐鞴,以陶容天下之人神物,以收拾天下之才智,以共了當時之事,決不矻矻受此纏縛也。
自王導、謝安以下,随世就事之人,欲于妥帖平靜之中,密緻分數劑量之效,是必不敢變今之說,取今之士矣。
此固無以議為也。
然則用王、謝之術為之調度,亦有道乎曰:有時于尋常尺寸之中,略出神明特達之舉,稍更阘(葺)[茸]已甚之習,薄伸渾厚平直之氣,則猶愈于已也。
蓋天下之事雖貴于守法,而亦不可以一付于法。
法者所以抑僥幸,非所以抑豪傑也。
夫所謂僥幸者,其才不應得而冒欲得之之謂也。
一人得之,衆人攀之,其門一開,不可複禁。
故上之人立法以拒之,使之欲進而無隙,欲求而無辭,是則法之效也。
若(無)[夫]豪傑之士,其德宜為人上,其才宜為世用,非所謂僥幸者,此法之所求,非法之所拒也。
人所共服,莫敢與比。
以此為例,誰敢攀之。
有若是者,時出而用之,以示天下不專以操筆弄墨取人主之官爵,則亦足以補風化,隆實行,扶善人而愧惡子也。
」 又曰:「夫科目之盛,自李唐起,而唐之取士,猶未盡出于此也。
有上書而得官,如和逢堯、員半千之類是也;有隐逸而召用,如陽城、李勃之類是也;有出于辟舉,如韓愈之出于張建封、董晉是也;有出于延譽者,如吳武陵之薦杜牧之是也。
至于本朝,法令始密,科場條貫,如縛胥吏,而鄉舉裡選之意,纖悉無遺矣。
然祖宗之時,猶有度外之事,如張詠當為舉首,而以遜其鄉人,則猶有朋友之義也。
宋祁當為第一,而令與兄,則猶有兄弟之恩也。
延入客次,先通所為文,則猶有禮意也。
李畋、張及三人并解,則猶未立額也。
此外又有陳乞之恩,聘召之禮,元佑經行之舉,三舍行藝之規,則其意亦知徒文之不足以盡士矣。
故孫複、蘇洵之用,猶出于常法之外,而雷簡夫、姚嗣宗之官,或由于特達之授。
然意欲不安而法已一定,雖或少出常度,然亦千萬中之一二耳。
須臾之才行,不足以勝二百年之科目也。
」 馬端臨曰:按,取士之弊,人人能言之,然晦庵、平甫二公之說,則不廢科目之法,而自足以救科目之弊,其說猶為确實可行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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