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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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舉雜錄
太祖建隆三年九月一日,诏曰:「國家懸科
取士,為官擇人,既擢第于公朝,甯謝恩于私室。
将懲薄俗,宜舉明文。
今後及第舉人,不得辄拜知舉官子孫弟侄,如違,禦史台彈奏。
應名姓次第發榜時,并須據才藝高低,從上安排,不得以隻科為貴。
兼不得呼春官為恩門、師門,亦不得自稱門生。
除賜宴外,不得辄有率斂。
并依後唐長興元年六月敕處分。
」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诏:「禮部貢舉人,今後朝臣不得更發公薦,違者重寘其罪。
」故事,每歲知舉,将赴貢闱,台合近臣,得公薦所知者。
至是禁止之。
幹德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知貢舉王佑言進士、諸科合格者一十五人。
帝恐其遺才,複令于不中選人内取其優長者,第而升之。
六年三月十日,诏曰:「取士之道,責實為先。
今歲辟禮闱,明懸科級,賢良之選,務在得人。
世錄之家,尤宜笃學。
如聞搢紳之内,朋比兼容,論才苟爽于無私,擢第即成于濫進。
自今應諸色舉人内有父兄骨肉食祿者,委禮部貢院于奏名之時,并别具開析,當議更與覆試。
貴于公道,無所屈焉。
」先是王佑知貢舉,擢進士陶邴中第。
邴乃翰林學士承旨谷之子,翌日詣閣門謝,帝曰:「如聞谷不能訓子,安有登進士第者」遽命中書覆試,因降是诏。
開寶二年十月六日,诏曰:「漢诏吏民明當世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給食,令與計偕,蓋優賢之道也。
朕開設禮闱,敷求俊乂,四方之士,歲貢而來。
眷惟遐遠之鄉,慮迫道途之費,爰稽古典,用示朝恩。
自今應西川、山南、荊湖等道所薦送舉人,并給往來公券。
仍令樞密院定例施行。
」 三年正月 十九日,诏:「諸道州府察民有孝悌彰聞,德行昭著,擅鄉曲之譽,為士庶所伏者,藉滿萬五千戶,聽舉一人。
有奇才異行者,不拘此限。
其所舉人,自闾裡縣邑至郡國官吏,第加審察,連書事狀以聞。
仍為治裝,速令詣阙。
朕将親問其策,以寘于位。
」 三月一日,诏禮部貢院:閱貢士十五舉已上,曾經終場者,具名以聞。
七月,诏曰:「漢诏有雲『結童入學,白首空歸』,此蓋愍乎耆年無成,而推恩于一時也。
朕務于取士,期在得人,歲命有司,大開貢部。
進者俾升上第,退者俟乎再來。
而禮闱相繼籍到十五舉已上貢士司馬浦等一百六人,皆困頓風塵,潦倒場屋,學固不講,業亦難專,非以特恩,終成遐棄。
浦等宜各賜本科出身,今後不得為例。
」 十一日,诏:「凡選官才,須敦士行。
應特放出身人等,本貫州縣察訪向來行止,如涉乖惡,并條析以聞。
」 六年四月,诏:「應考試官以舉人所對義卷明下通不,如有通數少者,(遂)[逐]場便須駁放,不得虛至終場。
今後凡中外文武官僚薦囑舉人,便即主司密具聞奏,其被薦舉人,勒還本貫重役,永不得入舉場。
其發薦之人,必行勘斷。
犯者許逐處官吏及諸色人陳告,如得實,應幕職及令、錄當與升朝官,判司、簿尉即與本處令、錄。
其諸色人賞絹五百匹,以犯事人家财充,不足,以系省絹添支。
」 八年十月十三日,诏曰:「周室薦賢,必由鄉裡;漢庭取士,或按版圖。
當察行以議年,務興 廉而舉孝。
朕嘗觀舊史,慨慕前王,匪敢荒甯,鹹求俊乂。
尚慮幽遠難于自進,隐逸泥于所安,宜令郡國下屬邑令佐,令下鄉裡耆艾,察民有孝悌力田,奇才異行,或文經武略,堪任用者,年二十已上,五十已下,第加铨擇,具以名聞。
仍速遣詣阙,當親視臧否,以進退之。
如鄉邑無可塞诏者,亦以實告。
或不盡稱薦,壅于上聞者,當寘于理。
」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九月二日,诏:「自今廣文館及諸州府、禮部試進士律賦,并以平側次用韻。
」 七年九月八日,诏曰:「郡國貢士,有司掄材,朕必親臨殿庭,躬校能否。
宴見紬繹,日旰忘勞,亦既策名,即令解褐,不限選調,皆授以官。
隆儒之風,可謂至矣。
而有矯情飾詐,盛貌深衷,口誦周、孔之言,身為桀、跖之(言)[行],乃至臨莅,多觸憲章。
或假手以幹名,或挾書而就試,漸成澆薄,宜用澄清。
應西京及諸道貢舉人等,自今所在長吏慎擇部内清強官一人,精加考試,取版籍分明,為鄉裡所推譽者,須所試詩賦雜文合格,即許解送。
仍令禮部,自今諸道解到貢舉人,依吏部選人例,每十人為保。
内有行止踰違,為佗人所告者,并當連坐,永不在赴舉之限。
」 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曰:「朝廷比較,設貢舉以待賢材,如聞缁褐之流,多棄釋老之業,反襲褒博,來竊科名。
自今貢舉人内有曾為僧道者,并須禁斷。
其進士舉人隻務雕刻之工,罕通缃素之學,不曉經義,何以官人。
自今宜令 禮部貢院特免貼經,隻試墨義二十道,較其能否,以定黜陟。
其諸科舉人,于業外别試法書墨義十道,着為定制。
」 雍熙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曰:「國家設俊造之科,啟公平之路,務要藝實,以副勤求。
近年舉人,動盈萬計,奸僞之迹,朋結相連。
或丐于他人,或傳以相授,紛然雜亂,無以辨明。
考核既難,妄冒滋甚。
宜令知舉官專察之,如有謬濫,具以名聞。
」又诏禮部貢院:「應九經諸科舉人,并令參雜引試人,貼科目字号,間隔就坐,稀次設席。
輪差官二人在省門監守,分差官于廊下察視,勿容朋比,私相教授。
犯者永不得赴舉。
主司務求藝實,不得以曾經禦試,一例放過。
」 十二月一日,诏曰:「貢舉之任,宜在精詳。
委于有司,誠為舊典。
可依往例,命官知貢舉。
應取解舉人,限來年三月一日已前到京。
其未取解者,許至秋取解。
」 三十日,诏:「諸科舉人,省試第一場十不者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不者殿三舉,其三場内有九不者并殿一舉。
其所殿舉數,并于試卷上朱書,封送中書。
請行指揮及罪發解試官、監官。
義卷子頭上「義」字上疑有脫誤。
,如有虛書舉數場第及詐稱曾到禦前者,并駁放殿舉。
應合保并五人已上為一保。
監官、試官如受請求财物,并準枉法贓論。
進士以德行為基,文章為業,苟容欺詐,何稱科名。
近年多有詐他人之述作,竊自己之聲光,用此面欺,将為身計。
宜加條約,以誡輕浮。
今後如有倩人撰述文字,應 舉者許人告言,送本處色役,永不得仕進。
同保人知者殿四舉,不知殿兩舉。
受情者,在官停任,選人殿三舉,保人殿五舉,諸色人量事科罪。
」 端拱元年三月二十三日,翰林學士知貢舉宋白言:「考試貢舉人内,有墨義十不者,請責罰舉送官,以誡濫進。
」從之。
淳化三年正月六日,命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等同知貢舉,受诏即至貢院視事,不更至私第,以杜請托。
至道三年五月十六日,诏:「今歲貢舉,宜令有司精較能否。
或因循,如覆試有不合格者,當行嚴責。
」 真宗鹹平元年二月三日,诏曰:「春官取士,抑惟舊章。
舉而複之,所委甚重。
冀從精擇,以盡至公。
宜令禮部貢院考試畢日,錄合格人姓名以聞,當議降敕發榜賜及第。
如覆試有謬濫,知舉官重行朝典。
」 九日,诏曰:「久停貢舉,頗滞時才。
言念士倫,不忘勤恤。
宜令禮部貢院,據合格人數内,進士放五十人,諸科共放百五十人,來年不得為例。
」 二年三月十日,禮部貢院言:「考試舉人畢,請禦試。
」帝以諒陰中不許,謂輔臣曰:「今歲舉人頗衆,若依去年人數,慮單平者有所遺落。
進士可增及七十,經科可增及百八十人。
」尋以孫等二百五十名聞。
诏除學究杜铨、董希顔、侯世賢、王大雅、元用涉、李佑賢一舉終場落下,自餘并賜及第。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诏:「河北經戎虜侵轶州軍舉人,除已赴禮部試外,有實曾請解及經禮部試者,委貢院籍名 以聞,當議别試。
」 三月一日,诏貢院所試及格舉人内,有權要親族者,具名以聞。
四月,诏新及第進士、諸科舉人等,給假兩月甯親。
景德元年九月十七日,令禦史台谕館閣、台省官,有以簡劄貢舉人姓名囑請者,即密以聞,當加嚴斷。
其隐匿不言,因事彰露,亦當重行朝典。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禮部貢院言:「昨考試諸科舉人,就座搜獲懷挾書冊節義者十七人,準例扶出,準條殿兩舉。
其三場内九不者計四百九十二人,亦合準條殿一舉。
」诏特免之,令諸州告谕,精勤習業,将來複犯九不,即通計前數殿之。
三月十日,禮部貢院言:「新及第舉人,自今欲令狀元用一節呵道,餘止雙控馬首。
遇常參官,斂馬側立。
」诏可。
近歲及第進士,導從過多,車服侈靡,故因是奏抑損之。
十三日,命權知貢舉趙安仁等複于尚書省考試河北舉人赴常期不及者。
其不合格而曾預防城者,進士、特奏名、諸科各進二場;至三場者許終場;應五舉及經禦試并年五十者,并奏名。
雖不防城,應七舉,年六十者,亦如之。
瀛州城守有勞者,即赴殿試。
以去冬河朔用兵,舉人赴常期不及,故特命延限别試。
十二月五日,禮部貢院言:「昨詳進士所納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
或用舊卷裝飾,重行書寫,或被傭書人易換文本,是緻到省無憑考校。
請自今并令親自投納,仍于試卷上親書家狀。
如将來程試與公卷全異,及所試文字與家狀書體不同,并駁放之。
或多假借他人文字, 辨認彰露,即依例扶出,永不得赴舉。
其知舉官,亦望先一月差入貢院,考較公卷,分為等第。
如事業殊異者,至日更精加試驗。
所冀抱藝者不失搜羅,躁進者難施僞濫。
」從之。
三年二月七日,诏貢舉人因事殿舉及永不得入科場,非被杖者,并許複應舉。
閏五月十五日,龍圖閣待制陳彭年言:「請令有司詳定考較進士詩賦、雜文程序,付禮部貢院遵行。
又請許流内選人應宏詞拔萃科,明經人投狀自薦舉,策試經義,以勸儒學。
」诏:「貢舉考試進士程序,宜令彭年與待制戚綸、直史館崔遵度、姜嶼議定,餘令彭年各具條制以聞。
」 二十五日,诏榜貢院門曰:「國家儒學斯崇,材能是選。
眷惟較藝,務在推公。
而近歲有司罔精辨論,尚存請托,有失拟倫,其何以待八方英秀之流,辟四海孤寒之路。
慮遺賢俊,深轸予衷。
今鄉賦鹹臻,禮闱方啟,俾司文柄,慎擇春官,用革弊源,别申條制,靡間單平之選,庶無徼幸之人。
咨爾衆多,鹹體予意。
」 二十九日,帝問宰臣等天下貢舉人幾何,王旦曰:「萬三千有餘人。
」帝曰:「約常例奏名幾何」曰:「大約十取其一而已。
」帝曰:「當落者不啻萬人矣。
必慎擇其有司。
」旦曰:「至于封印卷首,若朝廷差官,于理亦順,然須擇素有操執者。
凡進士、諸科試卷,悉納封印院糊名,送知舉官考校,仍頒其式。
知舉官考定等級,後複令封之。
俟覆考畢,參校其得失。
」 《文獻通考》:景德四年,令禮部糊名考較。
先是,上嘗問輔臣以天下貢 舉人數,王旦曰:「萬三千有餘,約常例奏名十一而已。
」上曰:「若此,則當黜者不啻萬人矣。
典領之官,必須審擇。
晁迥兢畏,當以委之。
」且謂滕元晏少交遊,命迥等知貢舉,元晏等封印卷首。
凡封卷首及點檢詳試别命官,皆始此。
先糊名用之殿試,今複用之禮部也。
初,陳彭年舉進士,以輕俊為宋白所出。
于是彭年與迥等更定條制,設關防,不複揀擇文行。
雖杜絕請托,然寘甲科者多非人望,自彭年始也。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禮部貢院:「諸科舉人,雖初舉而藝業可取者,與量進場第。
」帝因謂宰臣王旦等曰:「今歲舉人頗以糊名考較為懼,然有藝者皆喜于盡公。
」旦曰:「諸路發解,拘限程制,慮遺才隽,當稍寬之。
」馮拯曰:「進士比來省試,惟以詩賦進退,不考文論。
且江浙舉人,專業詞賦,以取科名。
今歲望令于詩賦合格人内,兼考策、論。
」帝曰:「大凡文論可見其才識,南人喜誦詩賦,及就公試,或攘剽舊語,主司能辨之乎」旦曰:「古人(驚)[警]句,非後進所及。
苟竊用之,無不辨也。
」。
三月十九日,知貢舉晁迥等言:考較得合奏名進士百六十七人,諸科七百二十四人,免解進士合奏名百八十六人。
又具諸科終場粗通《毛詩》學究二十二人,四通三史五人,一通準格合落。
帝以三史習者少,《毛詩》卷帙稍多,并特令奏名。
《文獻通考》:大中祥符元年,南省下第舉人周叔良等百二十人,訟知貢舉官朋附權要,抑塞孤寒,列上勢家子弟四十餘人,文字淺近,非合奏名。
上曰:「貢舉謗議,前代不免。
朕今召所謂勢家子弟者,别坐就試。
」既而叔良等所陳皆妄,命配隸許州。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翰林學士晁迥等言:「準诏詳定禮部貢院條制,請進士就試日,不得張燭,亦不得将入茶擔火燎。
湯茶官備。
試詩賦日,止許将入《切韻》、《押韻》、《韻略》,餘書悉禁。
仍預于貢院納書案。
有司于試前一日排定坐次,榜名告示。
至日,監門據姓名引入,依此就座,不得移易。
或舉人有所請問,主司即與解說,舉人并不得寄應,仍不得分人田土,虛立戶名。
違 論如法。
如有久在鄉縣,實無戶籍,許召命官一人保明行止非妄冒者,聽具本貫家狀,于開封府投納收試。
文武升朝官以上骨肉願于國學請解者,許陳本貫,投狀試補。
舊是寄應舉人,今欲歸本貫者,不得叙理前舉。
其《開寶通禮義纂》,望改為疏。
自今所試墨義,每場問正經五道,義疏五道,通六為合格。
」并從之。
十一月五日,诏貢院:「河中府進士五舉,餘州軍諸科終場七舉者,并特奏名。
」 十二日,诏:「自今知貢舉及發解試官,更不得乞上殿及進呈題目。
并令門辭,差官伴入院宿。
」 十二月三日,诏曰:「眷彼設科,存乎舊制。
惟禮經之奧義,暨傳學之繁文。
念其研習之勤,特蠲條對之數。
自今三禮、三傳,宜各減一場,仍以五通為合格。
」 五年三月十二日,诏曰:「凡于科試,即預士流,雖膺刈楚之求,未着贖刑之典。
或緣诖誤,永阻進趍,特示矜寬,庶從甄别。
自今貢舉人但曾預南省試者,犯公罪特聽收贖。
」 十五日,诏:「貢院所試諸科舉人,如聞解衣搜閱,慮其挾藏書冊,頗失取士之體,亟宜止之。
」 三月十六日,诏禮部奏名人有隐匿服紀者,令自陳,勿赴殿試。
二十四日本條原在「三月十六日」條前,據天頭原批乙。
,诏貢院錄諸州發解所試詩、賦、論題以聞。
舊制,諸州試題,止貢院具錄省視,慮命題重複。
帝以将親臨試,亦恐重複,始命錄奏,自後用為常例。
四月六日,诏禮部貢院:取前後诏經久可行者,編為條例。
本院言:「舊條,諸科舉人,第一場十否,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否,殿三舉;九否,殿 一舉。
進士文字乖舛,詞理纰缪甚者,殿五舉;其次殿三舉。
懷挾書策,舊例入省門搜獲者,不計多少,扶出,殿二舉。
今參詳諸科懷挾書策,比對義十否者情理稍重。
其進士所挾,未必全是所〔試〕文字,則情理稍輕。
請自今南省就試日,有懷挾至省門及到鋪搜獲者,進士殿二舉,諸科殿五舉。
諸科舊場第雖高,并降從第一場,仍于所試卷上明标所犯。
其同保殿舉,更不施行。
」從之。
先是,直史館劉锴請應挾書赴試者,并同保人殿一舉。
是歲試諸科,以挾書扶出者十八人,計同保九十三人,而十二人當奏名,有司以聞。
帝特令赴殿試,因诏複位此制焉。
八年二月十二日,诏禮部貢院:于考試不該奏名人内,檢勘進士實應六舉,諸科實應九舉以上者,并特與奏名。
候将來一例考試,量事業等第錄用,不願者亦聽從便。
先是,帝謂宰相曰:「如聞科場舉人有累舉不第,年齒已高,無家可歸者,深可矜憫。
宜令廣示搜羅,特與奏名。
」故有是诏。
《文獻通考》:祥符八年,始制謄錄院。
時懷、衛、濱州以部内官屬少進士登科者,因聚數州進士都試之。
乃诏自今諸州發解,如乏試官,宜令轉運司選鄰州官充,不得移舉就他州并試。
三月二十四日,诏曰:「朕親選英髦,擢登甲乙,冠群材而為重,在優待以攸宜。
特異等威,着于彜矩。
自今第一人及第,宜令左金吾司差七人導從,許出兩節。
每禦試,即預差在殿門外祗候,永為定式。
」初,帝以蔡齊單族,且聞傭召仆隸,故有是诏。
天禧元年九月二十八日,右正言魯宗道言:「進士所試詩賦,不近治道。
諸科對義,惟以念誦為工,罔究大義。
」帝曰:「前已令進士兼取策、論,諸科能通經者,别加考校,宜申谕之。
」 三年三月五 日,诏:「南省下第舉人,如曾至禦前,及諸科終場内七舉已上者,并赴禦試。
」 十八日,中書門下言:「大中祥符八年禦試舉人,曾诏谕兩制三館臣僚精審考較,及申明罰典。
今亦欲依此告谕。
」從之。
【宋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三科舉條制 科舉條制 此門與職官、貢院互見,詳略不同。
仁宗天聖元年七月七日,學士院言:「準中書批送汝州并鎮海軍狀,稱天禧四年,今後舉人有周(基)[期]尊長已上服,依元條不得取應,其缌麻服,并特許應舉者。
看詳除周期尊長已上不許取應,即周親卑幼已上,并得應舉。
又緣文隻指定缌麻服,并特令應舉。
其有周期卑幼及大功小功等服,即未有明文。
诏送兩制定奪。
臣等看詳,欲乞依天禧四年晁迥等元定奪,有周期尊長已上服不得取應外,有周(基)[期]卑幼并大功已下服,并許應舉。
」從之。
十月十二日,禮部貢院言:「舊制,諸州解發舉人試卷并家保狀試紙等,置庫編排封,合差官與主判官同加檢勘。
」從之。
十二月十二日,中書門下言乞定科場條貫,诏兩制與孫奭同共詳定以聞。
既而上言:「殿舉人舊實殿一舉,後遂以一年理為一舉。
緣數年一開舉場,其間更值恩赦,遂使懲沮之典,虛有其名,負犯之徒,不妨進取。
欲今後殿三舉以下,即依舊例。
其殿五舉者,須實殿兩舉後,方許更理一年為一舉。
又,曾犯刑責之人,不得收試。
大凡無官蔭者,笞以上皆決,不複更踐科場,有官蔭者,流以下皆贖取應,并無妨礙。
輕重之間,恐未允當。
欲今後有官蔭舉人,身犯徒以上罪,雖贖及雖逢恩宥,并不許應舉。
如敢罔冒,以違制罪之。
同保 人殿五舉,有保官者與同罪。
又,下等舉人好撰匿名文字,謗讟主司,或私相期集,構合詞訟。
欲今後委是知舉官等第不公,許令單名實封指論,更不得期集,連名進狀。
如辄撰無名文字,私相傳布,令開封府及巡檢人擒捉,重行斷決。
如不獲主名,其文字随處焚毀,勿送官司。
」從之。
二年正月十二日,帝問:「今年新舊舉人甚衆,将來合放人數多少」宰臣王欽若曰:「已令禮部貢院具合格等第、字号、人數聞奏。
」帝曰:「久罷科場,慮遺賢俊。
令貢院精加考試藝業,候将來特放進士二百人,諸科三百五十人。
」 二十二日,故尚書令南平王高從誨孫進士輔元有兄亡,系周親服制,取應不得。
诏以王公之後,祿仕殆絕,特令送貢院試。
二十三日,诏:「今年貢舉,依鹹平二年南省榜體例施行。
仍除不合格系駁放等外,先具考試到合格等字号人數以聞,聽旨。
」權知貢舉劉筠奏差覆考官及别令近上臣僚詳定,帝曰:「朝廷文柄,已是選委近臣,若别令覆考,乃是過有規避。
」但令筠等依公考試。
二月四日,考試巡鋪官左正言孔延魯言:「進士就試以前,欲令主司先曉谕不得上請,仍雕印試題,分明解說,在逐人卷子内,依此給散。
」帝
将懲薄俗,宜舉明文。
今後及第舉人,不得辄拜知舉官子孫弟侄,如違,禦史台彈奏。
應名姓次第發榜時,并須據才藝高低,從上安排,不得以隻科為貴。
兼不得呼春官為恩門、師門,亦不得自稱門生。
除賜宴外,不得辄有率斂。
并依後唐長興元年六月敕處分。
」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诏:「禮部貢舉人,今後朝臣不得更發公薦,違者重寘其罪。
」故事,每歲知舉,将赴貢闱,台合近臣,得公薦所知者。
至是禁止之。
幹德四年二月二十二日,知貢舉王佑言進士、諸科合格者一十五人。
帝恐其遺才,複令于不中選人内取其優長者,第而升之。
六年三月十日,诏曰:「取士之道,責實為先。
今歲辟禮闱,明懸科級,賢良之選,務在得人。
世錄之家,尤宜笃學。
如聞搢紳之内,朋比兼容,論才苟爽于無私,擢第即成于濫進。
自今應諸色舉人内有父兄骨肉食祿者,委禮部貢院于奏名之時,并别具開析,當議更與覆試。
貴于公道,無所屈焉。
」先是王佑知貢舉,擢進士陶邴中第。
邴乃翰林學士承旨谷之子,翌日詣閣門謝,帝曰:「如聞谷不能訓子,安有登進士第者」遽命中書覆試,因降是诏。
開寶二年十月六日,诏曰:「漢诏吏民明當世之務,習先聖之術者,縣次給食,令與計偕,蓋優賢之道也。
朕開設禮闱,敷求俊乂,四方之士,歲貢而來。
眷惟遐遠之鄉,慮迫道途之費,爰稽古典,用示朝恩。
自今應西川、山南、荊湖等道所薦送舉人,并給往來公券。
仍令樞密院定例施行。
」 三年正月 十九日,诏:「諸道州府察民有孝悌彰聞,德行昭著,擅鄉曲之譽,為士庶所伏者,藉滿萬五千戶,聽舉一人。
有奇才異行者,不拘此限。
其所舉人,自闾裡縣邑至郡國官吏,第加審察,連書事狀以聞。
仍為治裝,速令詣阙。
朕将親問其策,以寘于位。
」 三月一日,诏禮部貢院:閱貢士十五舉已上,曾經終場者,具名以聞。
七月,诏曰:「漢诏有雲『結童入學,白首空歸』,此蓋愍乎耆年無成,而推恩于一時也。
朕務于取士,期在得人,歲命有司,大開貢部。
進者俾升上第,退者俟乎再來。
而禮闱相繼籍到十五舉已上貢士司馬浦等一百六人,皆困頓風塵,潦倒場屋,學固不講,業亦難專,非以特恩,終成遐棄。
浦等宜各賜本科出身,今後不得為例。
」 十一日,诏:「凡選官才,須敦士行。
應特放出身人等,本貫州縣察訪向來行止,如涉乖惡,并條析以聞。
」 六年四月,诏:「應考試官以舉人所對義卷明下通不,如有通數少者,(遂)[逐]場便須駁放,不得虛至終場。
今後凡中外文武官僚薦囑舉人,便即主司密具聞奏,其被薦舉人,勒還本貫重役,永不得入舉場。
其發薦之人,必行勘斷。
犯者許逐處官吏及諸色人陳告,如得實,應幕職及令、錄當與升朝官,判司、簿尉即與本處令、錄。
其諸色人賞絹五百匹,以犯事人家财充,不足,以系省絹添支。
」 八年十月十三日,诏曰:「周室薦賢,必由鄉裡;漢庭取士,或按版圖。
當察行以議年,務興 廉而舉孝。
朕嘗觀舊史,慨慕前王,匪敢荒甯,鹹求俊乂。
尚慮幽遠難于自進,隐逸泥于所安,宜令郡國下屬邑令佐,令下鄉裡耆艾,察民有孝悌力田,奇才異行,或文經武略,堪任用者,年二十已上,五十已下,第加铨擇,具以名聞。
仍速遣詣阙,當親視臧否,以進退之。
如鄉邑無可塞诏者,亦以實告。
或不盡稱薦,壅于上聞者,當寘于理。
」 太宗太平興國三年九月二日,诏:「自今廣文館及諸州府、禮部試進士律賦,并以平側次用韻。
」 七年九月八日,诏曰:「郡國貢士,有司掄材,朕必親臨殿庭,躬校能否。
宴見紬繹,日旰忘勞,亦既策名,即令解褐,不限選調,皆授以官。
隆儒之風,可謂至矣。
而有矯情飾詐,盛貌深衷,口誦周、孔之言,身為桀、跖之(言)[行],乃至臨莅,多觸憲章。
或假手以幹名,或挾書而就試,漸成澆薄,宜用澄清。
應西京及諸道貢舉人等,自今所在長吏慎擇部内清強官一人,精加考試,取版籍分明,為鄉裡所推譽者,須所試詩賦雜文合格,即許解送。
仍令禮部,自今諸道解到貢舉人,依吏部選人例,每十人為保。
内有行止踰違,為佗人所告者,并當連坐,永不在赴舉之限。
」 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曰:「朝廷比較,設貢舉以待賢材,如聞缁褐之流,多棄釋老之業,反襲褒博,來竊科名。
自今貢舉人内有曾為僧道者,并須禁斷。
其進士舉人隻務雕刻之工,罕通缃素之學,不曉經義,何以官人。
自今宜令 禮部貢院特免貼經,隻試墨義二十道,較其能否,以定黜陟。
其諸科舉人,于業外别試法書墨義十道,着為定制。
」 雍熙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曰:「國家設俊造之科,啟公平之路,務要藝實,以副勤求。
近年舉人,動盈萬計,奸僞之迹,朋結相連。
或丐于他人,或傳以相授,紛然雜亂,無以辨明。
考核既難,妄冒滋甚。
宜令知舉官專察之,如有謬濫,具以名聞。
」又诏禮部貢院:「應九經諸科舉人,并令參雜引試人,貼科目字号,間隔就坐,稀次設席。
輪差官二人在省門監守,分差官于廊下察視,勿容朋比,私相教授。
犯者永不得赴舉。
主司務求藝實,不得以曾經禦試,一例放過。
」 十二月一日,诏曰:「貢舉之任,宜在精詳。
委于有司,誠為舊典。
可依往例,命官知貢舉。
應取解舉人,限來年三月一日已前到京。
其未取解者,許至秋取解。
」 三十日,诏:「諸科舉人,省試第一場十不者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不者殿三舉,其三場内有九不者并殿一舉。
其所殿舉數,并于試卷上朱書,封送中書。
請行指揮及罪發解試官、監官。
義卷子頭上「義」字上疑有脫誤。
,如有虛書舉數場第及詐稱曾到禦前者,并駁放殿舉。
應合保并五人已上為一保。
監官、試官如受請求财物,并準枉法贓論。
進士以德行為基,文章為業,苟容欺詐,何稱科名。
近年多有詐他人之述作,竊自己之聲光,用此面欺,将為身計。
宜加條約,以誡輕浮。
今後如有倩人撰述文字,應 舉者許人告言,送本處色役,永不得仕進。
同保人知者殿四舉,不知殿兩舉。
受情者,在官停任,選人殿三舉,保人殿五舉,諸色人量事科罪。
」 端拱元年三月二十三日,翰林學士知貢舉宋白言:「考試貢舉人内,有墨義十不者,請責罰舉送官,以誡濫進。
」從之。
淳化三年正月六日,命翰林學士承旨蘇易簡等同知貢舉,受诏即至貢院視事,不更至私第,以杜請托。
至道三年五月十六日,诏:「今歲貢舉,宜令有司精較能否。
或因循,如覆試有不合格者,當行嚴責。
」 真宗鹹平元年二月三日,诏曰:「春官取士,抑惟舊章。
舉而複之,所委甚重。
冀從精擇,以盡至公。
宜令禮部貢院考試畢日,錄合格人姓名以聞,當議降敕發榜賜及第。
如覆試有謬濫,知舉官重行朝典。
」 九日,诏曰:「久停貢舉,頗滞時才。
言念士倫,不忘勤恤。
宜令禮部貢院,據合格人數内,進士放五十人,諸科共放百五十人,來年不得為例。
」 二年三月十日,禮部貢院言:「考試舉人畢,請禦試。
」帝以諒陰中不許,謂輔臣曰:「今歲舉人頗衆,若依去年人數,慮單平者有所遺落。
進士可增及七十,經科可增及百八十人。
」尋以孫等二百五十名聞。
诏除學究杜铨、董希顔、侯世賢、王大雅、元用涉、李佑賢一舉終場落下,自餘并賜及第。
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诏:「河北經戎虜侵轶州軍舉人,除已赴禮部試外,有實曾請解及經禮部試者,委貢院籍名 以聞,當議别試。
」 三月一日,诏貢院所試及格舉人内,有權要親族者,具名以聞。
四月,诏新及第進士、諸科舉人等,給假兩月甯親。
景德元年九月十七日,令禦史台谕館閣、台省官,有以簡劄貢舉人姓名囑請者,即密以聞,當加嚴斷。
其隐匿不言,因事彰露,亦當重行朝典。
二年二月二十三日,禮部貢院言:「昨考試諸科舉人,就座搜獲懷挾書冊節義者十七人,準例扶出,準條殿兩舉。
其三場内九不者計四百九十二人,亦合準條殿一舉。
」诏特免之,令諸州告谕,精勤習業,将來複犯九不,即通計前數殿之。
三月十日,禮部貢院言:「新及第舉人,自今欲令狀元用一節呵道,餘止雙控馬首。
遇常參官,斂馬側立。
」诏可。
近歲及第進士,導從過多,車服侈靡,故因是奏抑損之。
十三日,命權知貢舉趙安仁等複于尚書省考試河北舉人赴常期不及者。
其不合格而曾預防城者,進士、特奏名、諸科各進二場;至三場者許終場;應五舉及經禦試并年五十者,并奏名。
雖不防城,應七舉,年六十者,亦如之。
瀛州城守有勞者,即赴殿試。
以去冬河朔用兵,舉人赴常期不及,故特命延限别試。
十二月五日,禮部貢院言:「昨詳進士所納公卷,多假借他人文字。
或用舊卷裝飾,重行書寫,或被傭書人易換文本,是緻到省無憑考校。
請自今并令親自投納,仍于試卷上親書家狀。
如将來程試與公卷全異,及所試文字與家狀書體不同,并駁放之。
或多假借他人文字, 辨認彰露,即依例扶出,永不得赴舉。
其知舉官,亦望先一月差入貢院,考較公卷,分為等第。
如事業殊異者,至日更精加試驗。
所冀抱藝者不失搜羅,躁進者難施僞濫。
」從之。
三年二月七日,诏貢舉人因事殿舉及永不得入科場,非被杖者,并許複應舉。
閏五月十五日,龍圖閣待制陳彭年言:「請令有司詳定考較進士詩賦、雜文程序,付禮部貢院遵行。
又請許流内選人應宏詞拔萃科,明經人投狀自薦舉,策試經義,以勸儒學。
」诏:「貢舉考試進士程序,宜令彭年與待制戚綸、直史館崔遵度、姜嶼議定,餘令彭年各具條制以聞。
」 二十五日,诏榜貢院門曰:「國家儒學斯崇,材能是選。
眷惟較藝,務在推公。
而近歲有司罔精辨論,尚存請托,有失拟倫,其何以待八方英秀之流,辟四海孤寒之路。
慮遺賢俊,深轸予衷。
今鄉賦鹹臻,禮闱方啟,俾司文柄,慎擇春官,用革弊源,别申條制,靡間單平之選,庶無徼幸之人。
咨爾衆多,鹹體予意。
」 二十九日,帝問宰臣等天下貢舉人幾何,王旦曰:「萬三千有餘人。
」帝曰:「約常例奏名幾何」曰:「大約十取其一而已。
」帝曰:「當落者不啻萬人矣。
必慎擇其有司。
」旦曰:「至于封印卷首,若朝廷差官,于理亦順,然須擇素有操執者。
凡進士、諸科試卷,悉納封印院糊名,送知舉官考校,仍頒其式。
知舉官考定等級,後複令封之。
俟覆考畢,參校其得失。
」 《文獻通考》:景德四年,令禮部糊名考較。
先是,上嘗問輔臣以天下貢 舉人數,王旦曰:「萬三千有餘,約常例奏名十一而已。
」上曰:「若此,則當黜者不啻萬人矣。
典領之官,必須審擇。
晁迥兢畏,當以委之。
」且謂滕元晏少交遊,命迥等知貢舉,元晏等封印卷首。
凡封卷首及點檢詳試别命官,皆始此。
先糊名用之殿試,今複用之禮部也。
初,陳彭年舉進士,以輕俊為宋白所出。
于是彭年與迥等更定條制,設關防,不複揀擇文行。
雖杜絕請托,然寘甲科者多非人望,自彭年始也。
大中祥符元年正月二十一日,诏禮部貢院:「諸科舉人,雖初舉而藝業可取者,與量進場第。
」帝因謂宰臣王旦等曰:「今歲舉人頗以糊名考較為懼,然有藝者皆喜于盡公。
」旦曰:「諸路發解,拘限程制,慮遺才隽,當稍寬之。
」馮拯曰:「進士比來省試,惟以詩賦進退,不考文論。
且江浙舉人,專業詞賦,以取科名。
今歲望令于詩賦合格人内,兼考策、論。
」帝曰:「大凡文論可見其才識,南人喜誦詩賦,及就公試,或攘剽舊語,主司能辨之乎」旦曰:「古人(驚)[警]句,非後進所及。
苟竊用之,無不辨也。
」。
三月十九日,知貢舉晁迥等言:考較得合奏名進士百六十七人,諸科七百二十四人,免解進士合奏名百八十六人。
又具諸科終場粗通《毛詩》學究二十二人,四通三史五人,一通準格合落。
帝以三史習者少,《毛詩》卷帙稍多,并特令奏名。
《文獻通考》:大中祥符元年,南省下第舉人周叔良等百二十人,訟知貢舉官朋附權要,抑塞孤寒,列上勢家子弟四十餘人,文字淺近,非合奏名。
上曰:「貢舉謗議,前代不免。
朕今召所謂勢家子弟者,别坐就試。
」既而叔良等所陳皆妄,命配隸許州。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翰林學士晁迥等言:「準诏詳定禮部貢院條制,請進士就試日,不得張燭,亦不得将入茶擔火燎。
湯茶官備。
試詩賦日,止許将入《切韻》、《押韻》、《韻略》,餘書悉禁。
仍預于貢院納書案。
有司于試前一日排定坐次,榜名告示。
至日,監門據姓名引入,依此就座,不得移易。
或舉人有所請問,主司即與解說,舉人并不得寄應,仍不得分人田土,虛立戶名。
違 論如法。
如有久在鄉縣,實無戶籍,許召命官一人保明行止非妄冒者,聽具本貫家狀,于開封府投納收試。
文武升朝官以上骨肉願于國學請解者,許陳本貫,投狀試補。
舊是寄應舉人,今欲歸本貫者,不得叙理前舉。
其《開寶通禮義纂》,望改為疏。
自今所試墨義,每場問正經五道,義疏五道,通六為合格。
」并從之。
十一月五日,诏貢院:「河中府進士五舉,餘州軍諸科終場七舉者,并特奏名。
」 十二日,诏:「自今知貢舉及發解試官,更不得乞上殿及進呈題目。
并令門辭,差官伴入院宿。
」 十二月三日,诏曰:「眷彼設科,存乎舊制。
惟禮經之奧義,暨傳學之繁文。
念其研習之勤,特蠲條對之數。
自今三禮、三傳,宜各減一場,仍以五通為合格。
」 五年三月十二日,诏曰:「凡于科試,即預士流,雖膺刈楚之求,未着贖刑之典。
或緣诖誤,永阻進趍,特示矜寬,庶從甄别。
自今貢舉人但曾預南省試者,犯公罪特聽收贖。
」 十五日,诏:「貢院所試諸科舉人,如聞解衣搜閱,慮其挾藏書冊,頗失取士之體,亟宜止之。
」 三月十六日,诏禮部奏名人有隐匿服紀者,令自陳,勿赴殿試。
二十四日本條原在「三月十六日」條前,據天頭原批乙。
,诏貢院錄諸州發解所試詩、賦、論題以聞。
舊制,諸州試題,止貢院具錄省視,慮命題重複。
帝以将親臨試,亦恐重複,始命錄奏,自後用為常例。
四月六日,诏禮部貢院:取前後诏經久可行者,編為條例。
本院言:「舊條,諸科舉人,第一場十否,殿五舉;第二、第三場十否,殿三舉;九否,殿 一舉。
進士文字乖舛,詞理纰缪甚者,殿五舉;其次殿三舉。
懷挾書策,舊例入省門搜獲者,不計多少,扶出,殿二舉。
今參詳諸科懷挾書策,比對義十否者情理稍重。
其進士所挾,未必全是所〔試〕文字,則情理稍輕。
請自今南省就試日,有懷挾至省門及到鋪搜獲者,進士殿二舉,諸科殿五舉。
諸科舊場第雖高,并降從第一場,仍于所試卷上明标所犯。
其同保殿舉,更不施行。
」從之。
先是,直史館劉锴請應挾書赴試者,并同保人殿一舉。
是歲試諸科,以挾書扶出者十八人,計同保九十三人,而十二人當奏名,有司以聞。
帝特令赴殿試,因诏複位此制焉。
八年二月十二日,诏禮部貢院:于考試不該奏名人内,檢勘進士實應六舉,諸科實應九舉以上者,并特與奏名。
候将來一例考試,量事業等第錄用,不願者亦聽從便。
先是,帝謂宰相曰:「如聞科場舉人有累舉不第,年齒已高,無家可歸者,深可矜憫。
宜令廣示搜羅,特與奏名。
」故有是诏。
《文獻通考》:祥符八年,始制謄錄院。
時懷、衛、濱州以部内官屬少進士登科者,因聚數州進士都試之。
乃诏自今諸州發解,如乏試官,宜令轉運司選鄰州官充,不得移舉就他州并試。
三月二十四日,诏曰:「朕親選英髦,擢登甲乙,冠群材而為重,在優待以攸宜。
特異等威,着于彜矩。
自今第一人及第,宜令左金吾司差七人導從,許出兩節。
每禦試,即預差在殿門外祗候,永為定式。
」初,帝以蔡齊單族,且聞傭召仆隸,故有是诏。
天禧元年九月二十八日,右正言魯宗道言:「進士所試詩賦,不近治道。
諸科對義,惟以念誦為工,罔究大義。
」帝曰:「前已令進士兼取策、論,諸科能通經者,别加考校,宜申谕之。
」 三年三月五 日,诏:「南省下第舉人,如曾至禦前,及諸科終場内七舉已上者,并赴禦試。
」 十八日,中書門下言:「大中祥符八年禦試舉人,曾诏谕兩制三館臣僚精審考較,及申明罰典。
今亦欲依此告谕。
」從之。
【宋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三科舉條制 科舉條制 此門與職官、貢院互見,詳略不同。
仁宗天聖元年七月七日,學士院言:「準中書批送汝州并鎮海軍狀,稱天禧四年,今後舉人有周(基)[期]尊長已上服,依元條不得取應,其缌麻服,并特許應舉者。
看詳除周期尊長已上不許取應,即周親卑幼已上,并得應舉。
又緣文隻指定缌麻服,并特令應舉。
其有周期卑幼及大功小功等服,即未有明文。
诏送兩制定奪。
臣等看詳,欲乞依天禧四年晁迥等元定奪,有周期尊長已上服不得取應外,有周(基)[期]卑幼并大功已下服,并許應舉。
」從之。
十月十二日,禮部貢院言:「舊制,諸州解發舉人試卷并家保狀試紙等,置庫編排封,合差官與主判官同加檢勘。
」從之。
十二月十二日,中書門下言乞定科場條貫,诏兩制與孫奭同共詳定以聞。
既而上言:「殿舉人舊實殿一舉,後遂以一年理為一舉。
緣數年一開舉場,其間更值恩赦,遂使懲沮之典,虛有其名,負犯之徒,不妨進取。
欲今後殿三舉以下,即依舊例。
其殿五舉者,須實殿兩舉後,方許更理一年為一舉。
又,曾犯刑責之人,不得收試。
大凡無官蔭者,笞以上皆決,不複更踐科場,有官蔭者,流以下皆贖取應,并無妨礙。
輕重之間,恐未允當。
欲今後有官蔭舉人,身犯徒以上罪,雖贖及雖逢恩宥,并不許應舉。
如敢罔冒,以違制罪之。
同保 人殿五舉,有保官者與同罪。
又,下等舉人好撰匿名文字,謗讟主司,或私相期集,構合詞訟。
欲今後委是知舉官等第不公,許令單名實封指論,更不得期集,連名進狀。
如辄撰無名文字,私相傳布,令開封府及巡檢人擒捉,重行斷決。
如不獲主名,其文字随處焚毀,勿送官司。
」從之。
二年正月十二日,帝問:「今年新舊舉人甚衆,将來合放人數多少」宰臣王欽若曰:「已令禮部貢院具合格等第、字号、人數聞奏。
」帝曰:「久罷科場,慮遺賢俊。
令貢院精加考試藝業,候将來特放進士二百人,諸科三百五十人。
」 二十二日,故尚書令南平王高從誨孫進士輔元有兄亡,系周親服制,取應不得。
诏以王公之後,祿仕殆絕,特令送貢院試。
二十三日,诏:「今年貢舉,依鹹平二年南省榜體例施行。
仍除不合格系駁放等外,先具考試到合格等字号人數以聞,聽旨。
」權知貢舉劉筠奏差覆考官及别令近上臣僚詳定,帝曰:「朝廷文柄,已是選委近臣,若别令覆考,乃是過有規避。
」但令筠等依公考試。
二月四日,考試巡鋪官左正言孔延魯言:「進士就試以前,欲令主司先曉谕不得上請,仍雕印試題,分明解說,在逐人卷子内,依此給散。
」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