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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貢舉 進士科 太祖開寶五年閏二月三日,禮部奏名合格進士安守亮及諸科二十八人。

    帝诏對于講武殿,始下诏發榜,新制也。

     八年三月十八日,賜及第進士王嗣宗等錢百千,令宴樂。

     太宗太平興國二年正月八日,宴新及第進士呂蒙正等于開寶寺,仍賜禦詩二首以寵之。

    故事,吏部發榜後,敕下之日,醵錢于曲江,為聞喜之飲。

    近代多于名園佛廟。

    至是,官為供帳為盛集焉。

     笏。

    時未命官,先解褐,非常制也。

    初十日,賜新及第進士、諸科綠袍 三月二十三日,诏:「新及第進士呂蒙正以下,第一等為将作監丞,第二等為大理評(士)[事],并通判諸州,各賜錢二十萬。

    同出身以下,免選,注初等幕職、判司簿尉。

    」 笏。

    二年九月初二日,賜新及第進士胡旦已下綠袍自是以為定制。

     十一月二十日,以新及第進士胡旦、田錫、趙昌言、李蕤并為将作監丞,崔策等七十人并為大理評事、通判諸州事及諸州監當。

     五年閏正月十四日,賜新及第進士宴于迎春苑。

     五月初一日,以新及第進士蘇易簡二十三人并為将作監丞,充諸道通判,餘為大理評事、知縣。

    顔明遠、劉昌言、張觀、樂史以見任官 赴舉,并授節度掌書記。

     八(月)[年]四月初二日,賜新及第進士宴于瓊林苑。

    自是遂為定制。

     七月初五日,以及第進士王世則(第)[等]一十人并為大理評事、知縣、錄事參軍,又以第二等進士吳铉為大理評事、史館勘書。

    铉常複位《切韻》,及殿試日捧以獻。

    既中第,因令隸史館校定書字。

     雍熙二年三月二十日,賜新及第進士禦制詩二首。

     四月十二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等梁颢等二十一人為節度觀察推官,第二等、第三等、諸科三等人令吏部依常調注拟。

     端拱二年三月二十五日,賜新及第進士禦制箴一首。

     四月初八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陳堯叟、第二人曾會并為光祿寺丞、直史館,第三人姚揆為颍州團練推官。

    後數日,以揆恩命未優,改曹州觀察推官。

     淳化三年三月初九日,賜新及第進士禦制詩、《儒行箴》各一首。

     十五日,诏:「新及第進士及諸科貢舉人《儒行篇》各一軸據文意句首疑脫「賜」字。

    ,令至所著于壁,以代座右之誡。

    」 三人九經高丙并為大理評事、知縣。

     景德二年二月十四日,宴新及第進士李迪等于瓊林苑,召附榜王矩預焉。

    是晚驟雨,特旨聽宿苑中。

    诏以迪為将作監丞,第二人夏侯麟、第三人李谘為大理評事并通判諸州。

    第一等并九經第一人試秘書省校書郎、知縣,第二等已下判司簿尉,其河北特放及第第一至第三人與節察推官,餘如第二等注官。

     六月初八日,賜新及第進士 範昭、馬至已下禦制詩各一首。

     笏。

    先是,謝恩日釋褐,今特優之。

    」大中祥符元年三月十六日,诏:「應登科人并庭賜綠袍 五月初一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姚晔為将作監丞,第二人祖士衡、第三人鄭向為大理評事,并通判諸州,第四、五人為節察推官。

    餘如景德二年之例。

     二年七月十九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梁固〔為〕将作監丞,第二人宋程、第三人麻溫舒為大理評事、通〔判〕諸州,第四、第五人為節察推官,餘為試校書郎、知縣、判司簿尉。

     四年十二月初一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張師德為将作監丞,第二人丁度、第三人陳寬為大理評事、通判諸州,餘授官如東封之例。

     五年四月初八日,诏新及第進士徐奭已下,授官守選如元年之例。

     七年九月十一日,诏新及第進士張觀已下授官按:自「三人九經」至此,于本卷後重出,此處當删。

    。

     二十二日本條當接于「淳化三年十五日」條後。

    ,诏:「第一人孫何、第二人朱台符為将作監丞;第三人路振、第四人丁謂為大理評事,仍通判諸州;第五人任随已下,吏部流内铨注初等職事官并兩畿簿尉;賓貢王彬、崔罕并授秘書(郎)[省]校書郎,于歸高麗于歸:「于」字疑衍。

    。

    」 真宗鹹平元年五月十六日,以禮部及第進士孫瑾 、黃宗旦、朱嚴并為防團推官,餘悉授判司簿尉。

     二年五月九日,诏禮部新及第進士孫暨等,特免選注官。

    時帝問宰相選幾何,張齊賢曰:「進士五選,集禮、傳、法、經、學究五選,或七選集。

    」特令各免選與官。

     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賜新及第進士禦制五七言詩二首。

    自此後,每發榜即賜詩。

     二十七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陳堯咨、第二人周起、第三人胡用、第四人宋巽、第五人李穎、鎖聽人李繹并為将作監丞、通判諸州,第一等四十二人并九經關頭為大理評事、知縣,第二等節察推官,第三等初〔等〕幕職,餘判司簿尉、試銜試銜:原作「試禦」,據《宋史》卷一六九《職官試秩》當為「試銜」,下徑改,不另出校。

    ,令歸鄉守選。

     笏。

    六月五日,宴新及第進士齊華等于瓊林苑,帝作詩賜之。

    十日,賜以綠袍 五年四月十八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王曾、第二人陳知微、第三人李天錫、第四人王随、第五人孫沖并為将作監丞、通判諸州,夏煥等三十三人、九經高丙并為大理評事、知縣。

     景德二年四月十四日,宴新及第進士李迪等于瓊林苑,召附牓王矩預焉。

    是晚驟雨,特旨聽宿苑中。

    诏以迪為将作監丞,第二人夏侯麟、第三人李谘為大理評事并通判諸州,第一等并九經第一人試秘書省校書郎、知縣,第二等以下判司簿尉,其河北特放及第第一至第三人與節察推官,餘如第二等注官。

     六月初八日,賜新及第進士範士昭範士照:原眉批注一「昭」字,而于正文「士」字上點一點,以示改正。

    疑「照」當作「昭」。

    、馬至已下禦制詩各一首。

     笏。

    先是,謝恩日釋褐,今特優之。

    大中祥符元年三月十六日,诏應登科人并庭賜綠袍 五月初六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姚晔為将(車)[作]監丞,第二人祖士衡、第三人鄭向為大理評事并通判諸州,第四、第五人為節察推官,餘如景德二年之例。

     大中祥符二年七月十一日,遣入内都知鄧永遷賜新及第進士梁固等宴于瓊林苑,帝作五言六韻詩賜之。

    時學士楊億請朝假,谕旨令赴。

    寄案:此條徐輯,無《大典》卷數。

     二年七月十九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梁固為将作監丞,第二人宋程、第三人麻溫舒為大理評事、通判諸州,第四、第五人為節察推官,餘為試校書郎、知縣、判司簿尉。

     四年十二月初一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張師德為将作監丞,第二人丁度、第三人陳寬為大理評事、通判諸州,餘授官如東封之例。

     五年四月初八日,诏新及第進士徐奭已下,授官守選如元年之制。

     七年九月十一日,诏新及第進士張觀已下,授官如汾陰之制。

     八年四月十一日,诏新及第進士蔡齊已下,授官守選如五年之制。

     天禧元年四月四日,诏新及第進士王整已下,授官守選如大中祥符之制。

     四年九月二十三日,翰林學士劉筠等試到諸州軍續解進士姚随等十九人、奉職周普等二十九人、借職何從易等八人,當授諸州長(馬)[史],特補借職,并與家便差遣。

    帝曰:「此皆孤寒之士,應舉年深,俾之效官,必能幹事。

    」 仁宗天聖二年四月七日,宴新及第進士于瓊林苑,诏翰林、龍圖閣直學士、直館已上并赴。

     八月,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宋郊為大理評事、通判盧州,第二人葉清臣、第三人鄭戬為奉禮郎、佥書諸州兩使判官公事,第四、第五人節察推官,餘初等職官、判司簿尉。

     五年四月十八日,诏新及第進 士王堯臣等五人為将作監丞、通判諸州,第一甲三十人并九經第一人為大理評事、知縣,第二甲節察推官,第三甲初等幕職官,餘判司簿尉,并續放進士孟楷等。

    餘試銜,令守選,長吏已下各歸逐處。

     二十一日,賜新及第〔進士〕《中庸》一篇。

     八年四月初二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王拱辰為将作監丞,第二人劉(沉)[沆]、第三人孫抃為大理評事,并通判諸州;第四、第五人為大理評事,并佥書節度判官事;餘至第二甲,并铨注職官;第三甲以下皆判司簿尉。

     四日,賜新及第進士《大學》一篇。

    自後與《中庸》間賜,着為例。

     景佑元年四月十八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張唐卿、第二人楊察、第三人徐绶并為将作監丞、通判諸州,第四人苗振、第五人(作)[何]中立并大理評事、佥書諸州節度判官事,第六人已下并為秘書省校書郎、知縣。

    第二甲為兩〔使〕職官,第三甲為初等職官,第四甲為試銜、判司簿尉,第五甲為判司簿尉。

    九經第一人為國子監主簿、知縣,第三人初等職官,餘注判司簿尉。

    廳及第高賦等二十六人遷官有差。

     五年四月十一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呂溱為将作監丞,第二人李絢、第三祖無(澤)[擇]為大理評事、諸州通判,第四人石揚休、第五人王異為兩使職官,第六人司馬光已下初等職官。

    第二甲試銜簿尉,第三甲判司簿尉,第四甲特免選,判司簿。

     慶曆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诏新及第進士第 一人楊寘為将作監丞,第二人王珪為大理評事,第三人韓绛為太子中允,并通判;第四人王安石為校書郎,第五人曾公定為奉禮郎,并佥書諸州判官事;第六人已下兩使職官。

    第二甲初等職官,第三甲試銜知縣,第(三)[四]甲試銜簿尉,第五甲判司簿尉。

    廳人第一甲京朝官、轉官選人,進下京官;第二甲京官、下便推官後任升陟選人,兩使推官;第三甲京官、佥書諸州判官選人,初等職官;第四甲京官、家便知縣後任佥書諸州官選人,試銜知縣;第五甲京官、家便知縣選人,試銜知縣。

    九經第一人,兩使推官。

    諸科并注判司簿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