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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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五月一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賈黯為将作監丞,第二人劉敞、第三人謝仲弓并為大理評事、通判諸州,第四人張繇、第五人孫坦為秘書省校書郎并佥書兩使判官公事,第六人已下為兩使推官,第二甲為初等職官,第三甲并諸科并為判司簿尉,第四甲已下并諸科同出身,并守選。
皇佑元年四月初七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馮京為将作監丞,第二人沈(達)[遘]、第三人錢公輔為大理評〔事〕、通判諸州,第四人季育、第五人文同為兩使職官,第六人而下并為初等幕職官,第二甲為試銜大縣主簿、尉,第三甲為判司簿尉,第四甲與諸科為判司簿尉,第五甲守選。
三年五月初一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鄭獬為将作監丞,第二人楊繪、第三人滕甫并為大 理評事、通判諸州,第四人雍子方、第五人宇文之奇并為兩使職官,第六人而下并九經及第并為初等幕職官,第二甲為試銜大縣主簿、尉,第三甲、第四甲試銜并判司主簿尉,第四甲已下及諸科同出身,并守選。
嘉佑二年五月四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章衡為将作監丞,第二人窦卞、第三人羅恺并為大理評事、通判諸州,第四人鄭雍、第五人朱初平(并)并為兩使幕職官,第六人已下及九經及第并為初等幕職,第二甲為試銜大縣簿、尉,第三、第四甲試銜判司簿尉,第五甲及諸科同出身,并守選。
四年五月初三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劉輝為大理評事、佥書河中府觀察判官公事,第 二人胡宗俞、第三人安焘為兩使幕職官,第四人劉摯、第五人章惇并試銜知縣,第六人已下并九經、明經及第并為試銜大郡判司、大縣主簿,第二甲并試銜判司、主簿尉,諸科并判司簿尉,第五甲并諸科同出身,并守選。
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王俊民為大理評事、佥書〔雄〕武軍節度判官公事,第二人陳睦兩使幕職官,第三人廳将作監主簿王陟臣為太常寺奉禮郎、簽書高郵軍判官廳公事,第四人任貫、第五人黃履并為試銜知縣,第六人已下明九經及第并為試銜大郡判司、大縣主簿尉明:據本頁前述諸條文例,當作「及」或「并」字。
,第二甲至第四甲并為試銜判司簿尉,第五甲并諸科同出身,并守選。
八年四 (四)[月]十一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許将為大理評事、佥書奉國軍節度判官廳公事,第二人陳軒、第三人左仲通為兩使幕職官,第四人範祖禹、第五人龔原試校書郎、知縣,餘進士、明經諸科及第人皆以為判司簿尉,出身人皆守選。
英宗治平二年二月,诏:「南省合格進士,已降敕及着白襕,重戴絲鞭,其進士二十四日于興國寺東經藏院,諸科于相國寺東經藏院期集,擇日于閣門賜綠袍謝恩。
」 三月初九日,知貢舉馮京等引新賜及第進士彭汝砺已下詣垂拱殿見謝恩,退詣東上閣門釋褐,仍诏罷聞喜宴。
十一日,诏彭汝砺、薛向、賈昌朝、宋煥為初等幕職官,杜常等及明經諸科皆以〔為〕判司簿尉,出身人守選。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
三月二十二日,以新及第進士許安世、何洵直、郭儀并與防禦團練推官,黃降并明、九經及第并注試銜判司簿尉,諸科及第并注判司簿尉,進士第四甲等、明經諸科出身并令守選。
神宗熙甯二年十二月九日,诏:「今後制科入第五等、進士第一人及第者,一任回,更不與升通判差遣及不試充館職,并令審官院依例與差遣,餘如嘉佑诏書。
」 三年三月,诏新及第進士葉祖洽已下,授官守選如嘉佑八年之制。
四年三月一日,诏應進士第一、第二等賜及第,第三等出身。
六年三月,诏新及第進士餘忠以下,授官守選如三年之制。
十八日,诏:「 新及第進士賜錢三千貫,諸科七百貫,各充期集支費。
進士、諸科舊以甲次高下率錢期集,貧者或稱貸于人,過為浮費,至是始廢之。
」 二十三日,诏新及第進士、諸科等舉人聞喜宴,差近上内臣一員押賜。
二十四日,诏:「新進士、諸科并特奏名賜同出身及授試監簿、長史、文學、助教等,并放謝辭正衙。
如便欲歸鄉,不願赴聞喜宴者聽。
」 四月八日,诏新及第進士、諸科及第人入謝,免銀。
故事,既賜第,詣合門謝恩,進銀百兩,至是罷之。
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诏:「今後進士及第,自第一名以下,并試律令大義斷案,據等第注官。
」議具試法。
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诏新及第進士徐铎以下,授官守選如六年之制。
二十三日,诏賜新及第進士錢百貫文,諸科錢二百貫文,即造小錄等支用。
以修貢舉敕式練亨甫奏:「熙甯六年敕賜及第進士期集錢三千貫,(詣)[諸]科七百貫。
」今罷期集,又特賜之。
二十六日,诏:「新進士于舊法不該守選人,特與免試,注合入官。
候回日,依近降指揮施行。
」 四月五日,诏貢院:「新賜進士、諸科期集錢,如的确合用不足,仰本院公用錢相貼支用。
」 元豐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诏新進士依舊式賜錢五百千、諸科三百千。
四月十二日,诏新賜進士及第自經出身,依熙甯六年推恩。
命禦史中丞蔡确同判流内選官注拟。
五月二十八日,诏進士、諸科新及第人,免試刑法。
八年五月十日,诏:「科場推恩,依治平四 年故事:正奏名進士、諸科,吏部給敕牒;特奏名,中書給告、牒。
」 哲宗元佑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增賜進士錢百萬、酒五百壺,為期集費。
四月二日,以禦試中選進士杜藻昭憲太後族孫,特授初等職官,令占射差遣。
五月十一日,進士及第李常甯為宣義郎、佥書鎮海軍節度判官廳公事,呂益柔為承事郎、佥書保信軍節度判官廳公事,龔(史)[夬]為承事郎、佥書河南節度判官廳公事。
四年正月十三日,诏賜聞喜宴,許帶職人并赴。
從崇政殿說書顔複請也。
六年六月九日,诏及第進士馮涓為承奉郎、簽書雄武軍節度判官,朱绂為忠正軍節度推官,張廷堅為成都府觀察推官。
紹聖元年 四月四日,诏:「今次科場第一人與宣義郎、簽書大都判官公事,第二、第三人承事郎、知縣,第四、第五人兩使職官,第一甲初入等職官,第二甲以下依見行推恩條。
」以及第進士畢漸為左宣義郎、簽書山南東道節度判官,趙谂左承事〔郎〕、知彭州九隴縣令,岑穰為左承事郎、知颍昌府長葛縣。
二年十月九日,太常少卿王子韶言:「奉禮(部)[郎]陳覺民于熙甯七年選中國子監上舍生登科,是時第五甲賜同學究出身。
欲望用丁執古等免省試升甲恩例改賜本官出身。
」诏陳覺民特依升甲例,與當年第四甲同進士出身。
四(月)[年]二月二十三日,三省言:「特奏名進士,自今第一等上同諸科出身,第一等中、下假承 務郎,第二等上、中、下京府助教,依舊注官,兩等通不過二三人。
第三等上、中、下上州文學,第四等上、中、下下州文學,遇赦,見年六十已下、堪厘務者,許自本州島縣保明申轉運司,本司保明申吏部,召升朝官三員奏舉,注權入官,所取通不得過八十人。
第五等上、中、下下州助教,犯不考式攝助教以上,更不許出官。
特奏名諸科,第一等假承務郎,第二等京府助教,依舊注官,兩等通不得過十五人。
第三、四等推恩及餘,悉如特奏名進士例。
」從之。
元符三年徽宗已即位,未改元。
四月二十一日,诏:「特奏名進士、諸科補授諸州助教,許遇赦召保注權入官,如文學例。
」 徽宗崇甯元年十月二日,诏:「今後特奏名進士、諸科,并依紹聖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指揮并元符令施行。
内州助教改為諸州參軍,仍依州助教,不許出官。
」 政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禮部言:「崇甯貢舉通用令:諸舉人已唱第,賜聞喜宴于瓊林苑。
諸貢士已推恩,賜聞喜宴于辟雍。
系貢士并宗子上舍,與進士同榜釋褐,所有賜宴,恐合就瓊林苑,并差押賜官。
」诏用四月二十九日于瓊林苑賜宴,差鄭詳押賜。
六月二十二日,中書言:「文林郎劉敦詩奏:大觀二年貢士第二名及第,已依進士第二名恩例授文郎訖。
伏望比附進士上三名一任回改官條例。
勘會故事,進士及第一任替回,自來未有推恩條例。
今拟貢士及第一任回,第三至五人,各循一 資。
」從之。
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诏貢進士何等依令賜錢一千五百貫外,特添賜錢五百貫文。
是歲何除校書郎。
六年四月二十日,诏賜臧瑀以下聞喜宴于辟雍,知舉官慕容彥(逵)[逢]押宴慕容彥逢:原誤作「慕容彥逵」,據《摛文堂集》附錄《慕容彥逢墓志銘》改。
。
八年四月五日,诏上舍唱名訖,準令賜錢一千七百貫文,可添賜錢七百貫文。
五月九日,诏《同年小錄》上用第一人皇子(加)[嘉]王楷,字德遠。
宣和元年四月二十三日,禮部奏:「據辟雍申,契勘貢士等已推恩了當,所有賜日分并押宴官,伏乞朝廷速賜施行。
」 三年五月十三日,賜及第貢士聞喜宴于瓊林苑,特降中使賜禦制詩。
六年四月十八日,诏狀元沈晦以下及第,依令賜錢一千七百貫文,添賜錢五百貫文。
二十六日,賜狀元沈晦以下聞喜宴于瓊林苑。
高宗皇帝建炎二年九月十六日,诏狀元李易以下,依例賜錢一千七百貫文。
二十一日,李易等言,乞權罷聞喜宴,從之。
自後五舉皆免宴。
十月,诏以進士及第第一名李易為左宣教郎、簽書江陰軍判官廳公事。
第二、第三人為左宣義郎,第四、第五人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人以下為左文林郎,第二甲并為左從事郎。
紹興二年四月十五日,诏同進士出身人與特免铨試一次。
五月六日,诏:「張九成系類試第一名,合升一甲,唱名又
皇佑元年四月初七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馮京為将作監丞,第二人沈(達)[遘]、第三人錢公輔為大理評〔事〕、通判諸州,第四人季育、第五人文同為兩使職官,第六人而下并為初等幕職官,第二甲為試銜大縣主簿、尉,第三甲為判司簿尉,第四甲與諸科為判司簿尉,第五甲守選。
三年五月初一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鄭獬為将作監丞,第二人楊繪、第三人滕甫并為大 理評事、通判諸州,第四人雍子方、第五人宇文之奇并為兩使職官,第六人而下并九經及第并為初等幕職官,第二甲為試銜大縣主簿、尉,第三甲、第四甲試銜并判司主簿尉,第四甲已下及諸科同出身,并守選。
嘉佑二年五月四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章衡為将作監丞,第二人窦卞、第三人羅恺并為大理評事、通判諸州,第四人鄭雍、第五人朱初平(并)并為兩使幕職官,第六人已下及九經及第并為初等幕職,第二甲為試銜大縣簿、尉,第三、第四甲試銜判司簿尉,第五甲及諸科同出身,并守選。
四年五月初三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劉輝為大理評事、佥書河中府觀察判官公事,第 二人胡宗俞、第三人安焘為兩使幕職官,第四人劉摯、第五人章惇并試銜知縣,第六人已下并九經、明經及第并為試銜大郡判司、大縣主簿,第二甲并試銜判司、主簿尉,諸科并判司簿尉,第五甲并諸科同出身,并守選。
六年四月二十二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王俊民為大理評事、佥書〔雄〕武軍節度判官公事,第二人陳睦兩使幕職官,第三人廳将作監主簿王陟臣為太常寺奉禮郎、簽書高郵軍判官廳公事,第四人任貫、第五人黃履并為試銜知縣,第六人已下明九經及第并為試銜大郡判司、大縣主簿尉明:據本頁前述諸條文例,當作「及」或「并」字。
,第二甲至第四甲并為試銜判司簿尉,第五甲并諸科同出身,并守選。
八年四 (四)[月]十一日,以新及第進士第一人許将為大理評事、佥書奉國軍節度判官廳公事,第二人陳軒、第三人左仲通為兩使幕職官,第四人範祖禹、第五人龔原試校書郎、知縣,餘進士、明經諸科及第人皆以為判司簿尉,出身人皆守選。
英宗治平二年二月,诏:「南省合格進士,已降敕及着白襕,重戴絲鞭,其進士二十四日于興國寺東經藏院,諸科于相國寺東經藏院期集,擇日于閣門賜綠袍謝恩。
」 三月初九日,知貢舉馮京等引新賜及第進士彭汝砺已下詣垂拱殿見謝恩,退詣東上閣門釋褐,仍诏罷聞喜宴。
十一日,诏彭汝砺、薛向、賈昌朝、宋煥為初等幕職官,杜常等及明經諸科皆以〔為〕判司簿尉,出身人守選。
治平四年神宗即位,未改元。
三月二十二日,以新及第進士許安世、何洵直、郭儀并與防禦團練推官,黃降并明、九經及第并注試銜判司簿尉,諸科及第并注判司簿尉,進士第四甲等、明經諸科出身并令守選。
神宗熙甯二年十二月九日,诏:「今後制科入第五等、進士第一人及第者,一任回,更不與升通判差遣及不試充館職,并令審官院依例與差遣,餘如嘉佑诏書。
」 三年三月,诏新及第進士葉祖洽已下,授官守選如嘉佑八年之制。
四年三月一日,诏應進士第一、第二等賜及第,第三等出身。
六年三月,诏新及第進士餘忠以下,授官守選如三年之制。
十八日,诏:「 新及第進士賜錢三千貫,諸科七百貫,各充期集支費。
進士、諸科舊以甲次高下率錢期集,貧者或稱貸于人,過為浮費,至是始廢之。
」 二十三日,诏新及第進士、諸科等舉人聞喜宴,差近上内臣一員押賜。
二十四日,诏:「新進士、諸科并特奏名賜同出身及授試監簿、長史、文學、助教等,并放謝辭正衙。
如便欲歸鄉,不願赴聞喜宴者聽。
」 四月八日,诏新及第進士、諸科及第人入謝,免銀。
故事,既賜第,詣合門謝恩,進銀百兩,至是罷之。
八年七月二十三日,诏:「今後進士及第,自第一名以下,并試律令大義斷案,據等第注官。
」議具試法。
九年三月二十一日,诏新及第進士徐铎以下,授官守選如六年之制。
二十三日,诏賜新及第進士錢百貫文,諸科錢二百貫文,即造小錄等支用。
以修貢舉敕式練亨甫奏:「熙甯六年敕賜及第進士期集錢三千貫,(詣)[諸]科七百貫。
」今罷期集,又特賜之。
二十六日,诏:「新進士于舊法不該守選人,特與免試,注合入官。
候回日,依近降指揮施行。
」 四月五日,诏貢院:「新賜進士、諸科期集錢,如的确合用不足,仰本院公用錢相貼支用。
」 元豐二年三月二十八日,诏新進士依舊式賜錢五百千、諸科三百千。
四月十二日,诏新賜進士及第自經出身,依熙甯六年推恩。
命禦史中丞蔡确同判流内選官注拟。
五月二十八日,诏進士、諸科新及第人,免試刑法。
八年五月十日,诏:「科場推恩,依治平四 年故事:正奏名進士、諸科,吏部給敕牒;特奏名,中書給告、牒。
」 哲宗元佑三年三月二十七日,增賜進士錢百萬、酒五百壺,為期集費。
四月二日,以禦試中選進士杜藻昭憲太後族孫,特授初等職官,令占射差遣。
五月十一日,進士及第李常甯為宣義郎、佥書鎮海軍節度判官廳公事,呂益柔為承事郎、佥書保信軍節度判官廳公事,龔(史)[夬]為承事郎、佥書河南節度判官廳公事。
四年正月十三日,诏賜聞喜宴,許帶職人并赴。
從崇政殿說書顔複請也。
六年六月九日,诏及第進士馮涓為承奉郎、簽書雄武軍節度判官,朱绂為忠正軍節度推官,張廷堅為成都府觀察推官。
紹聖元年 四月四日,诏:「今次科場第一人與宣義郎、簽書大都判官公事,第二、第三人承事郎、知縣,第四、第五人兩使職官,第一甲初入等職官,第二甲以下依見行推恩條。
」以及第進士畢漸為左宣義郎、簽書山南東道節度判官,趙谂左承事〔郎〕、知彭州九隴縣令,岑穰為左承事郎、知颍昌府長葛縣。
二年十月九日,太常少卿王子韶言:「奉禮(部)[郎]陳覺民于熙甯七年選中國子監上舍生登科,是時第五甲賜同學究出身。
欲望用丁執古等免省試升甲恩例改賜本官出身。
」诏陳覺民特依升甲例,與當年第四甲同進士出身。
四(月)[年]二月二十三日,三省言:「特奏名進士,自今第一等上同諸科出身,第一等中、下假承 務郎,第二等上、中、下京府助教,依舊注官,兩等通不過二三人。
第三等上、中、下上州文學,第四等上、中、下下州文學,遇赦,見年六十已下、堪厘務者,許自本州島縣保明申轉運司,本司保明申吏部,召升朝官三員奏舉,注權入官,所取通不得過八十人。
第五等上、中、下下州助教,犯不考式攝助教以上,更不許出官。
特奏名諸科,第一等假承務郎,第二等京府助教,依舊注官,兩等通不得過十五人。
第三、四等推恩及餘,悉如特奏名進士例。
」從之。
元符三年徽宗已即位,未改元。
四月二十一日,诏:「特奏名進士、諸科補授諸州助教,許遇赦召保注權入官,如文學例。
」 徽宗崇甯元年十月二日,诏:「今後特奏名進士、諸科,并依紹聖四年二月二十三日指揮并元符令施行。
内州助教改為諸州參軍,仍依州助教,不許出官。
」 政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禮部言:「崇甯貢舉通用令:諸舉人已唱第,賜聞喜宴于瓊林苑。
諸貢士已推恩,賜聞喜宴于辟雍。
系貢士并宗子上舍,與進士同榜釋褐,所有賜宴,恐合就瓊林苑,并差押賜官。
」诏用四月二十九日于瓊林苑賜宴,差鄭詳押賜。
六月二十二日,中書言:「文林郎劉敦詩奏:大觀二年貢士第二名及第,已依進士第二名恩例授文郎訖。
伏望比附進士上三名一任回改官條例。
勘會故事,進士及第一任替回,自來未有推恩條例。
今拟貢士及第一任回,第三至五人,各循一 資。
」從之。
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诏貢進士何等依令賜錢一千五百貫外,特添賜錢五百貫文。
是歲何除校書郎。
六年四月二十日,诏賜臧瑀以下聞喜宴于辟雍,知舉官慕容彥(逵)[逢]押宴慕容彥逢:原誤作「慕容彥逵」,據《摛文堂集》附錄《慕容彥逢墓志銘》改。
。
八年四月五日,诏上舍唱名訖,準令賜錢一千七百貫文,可添賜錢七百貫文。
五月九日,诏《同年小錄》上用第一人皇子(加)[嘉]王楷,字德遠。
宣和元年四月二十三日,禮部奏:「據辟雍申,契勘貢士等已推恩了當,所有賜日分并押宴官,伏乞朝廷速賜施行。
」 三年五月十三日,賜及第貢士聞喜宴于瓊林苑,特降中使賜禦制詩。
六年四月十八日,诏狀元沈晦以下及第,依令賜錢一千七百貫文,添賜錢五百貫文。
二十六日,賜狀元沈晦以下聞喜宴于瓊林苑。
高宗皇帝建炎二年九月十六日,诏狀元李易以下,依例賜錢一千七百貫文。
二十一日,李易等言,乞權罷聞喜宴,從之。
自後五舉皆免宴。
十月,诏以進士及第第一名李易為左宣教郎、簽書江陰軍判官廳公事。
第二、第三人為左宣義郎,第四、第五人為左儒林郎,第一甲第六人以下為左文林郎,第二甲并為左從事郎。
紹興二年四月十五日,诏同進士出身人與特免铨試一次。
五月六日,诏:「張九成系類試第一名,合升一甲,唱名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