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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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第一甲第一名,可特轉一官,授左宣教郎、簽書鎮東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 同日,诏:「正奏名進 士範寅賓、楊願、孫朝彥、張庭寔、嚴習己、王宣哲系有官人,未曾推恩,各與轉一官。
内選人循一資,仍占射差遣。
」 六月七日,臣僚言:「伏見今歲廷試人,如同進士免铨試,文學免歸本貫,許于行在次第保明,參選人減其舉官之數,諸州助教依文學出官,皆援揚州初牓恩例。
其甚至于有官人登科,盡令循轉官資、占射差遣,皆前次所未有。
欲乞今後科舉廷試恩數,并依舊制。
」從之。
七月九日,臣僚言:「伏見近诏特奏名進士第一名添為教官格。
今年新榜第一等四人賜進士及第,同進士出身并權許指射教官一次,尤為僥幸,欲望追寝,以厭公論。
」從之。
十二月十七日,知樞密院事、宣撫處置使張浚言:「遵依诏旨,選官就成州院類試陝西路發解舉人,考到合格周模等一十三人,已恭依便宜聖訓,(等)[第]一名特賜進士出身,餘并特賜同進士出身訖。
」诏依,令尚書省給降敕牒。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權吏部侍郎兼權尚書晏敦複等言:「本選舊法初及第出身拟官格:上舍第二、第三人文林郎,上舍第四、第五人從事郎。
紹興二年閏四月集注,黃甲正奏名第二人至第五人,皆依舊法拟官。
欲乞将格内『上舍』字改作『進士』字。
」從之。
七月十九日,殿中侍禦史謝祖信言:「此次陛下策多士于維揚,将入助教人,并依下州文學,特理選限。
紹興二年複援此例。
其後星變肆赦,又以不曾赴試者,亦許自陳。
緣此 冒恩者衆。
至如前牓,有官人登科循轉官資,同進士出身并免铨試,皆非舊典,實啟幸門。
今選人在部,未有差遣者近六百人,緣樁留黃甲窠阙,無可注拟。
今若在末甲人與免铨試,助教人複依下州文學恩例注官,則加惠(惠)于新進,而在部之人何罪焉乞下侍郎(尤)[左]選左:原作「尤」,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九五改。
,除指留黃甲窠阙外,将其餘一面注拟在部選人,庶免留滞之孍。
」從之。
九月五日,上禦射殿,宰執呈黃中策卷第一,系有官人,上曰:「故事如何」沈與求曰:「臣聞皇佑元年沈文通考中禦試進士第一人,系有官人。
仁宗曰:『朕不欲以世胄先天下寒俊。
』遂以馮京為第一,文通第二。
」上曰:「可用此故事。
」遂擢汪洋為第一。
十九日,〔賜〕進士及第汪洋言名系遠祖諱,乞改名。
诏改名應辰。
二十四日,賜進士出身鄭厚言:乞(詞)[辭]免唱名日,循兩資升擢差遣恩命。
诏(下)[不]許。
十月,賜進士〔及〕第進士汪應辰以下《中庸篇》。
十二年天頭原批:「十二年」、「五日」、「六日」、「十一月十」。
謂此四條移至「十五年」條上。
今據《宋史》卷二八《高宗本紀》,惟「十二年」條錯簡,「五日」、「六日」、「十一月十九日」三條不誤,而「十一月」條事,《宋史》系于「十月」。
,賜陳誠之以下《周官》。
五日,臣僚言:「準令,初入官人,所在州保名正身,給公據赴任,經所屬令次第五甲出身人參選,權免出給公據,止許結保參部。
」從之。
六日,诏以及第進士第一人汪應辰〔為〕左承事郎、簽書鎮東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十一月十九日,诏:「川、陝類試過省第一人,特賜進士及第,與依行在殿試第三人恩例,餘并賜同進士出身。
仍令川陝宣撫司開具姓名申尚書省,給牒。
」 十八年八月八日天頭原批:「十八年八月」一條,移「二十一年」上。
,禮部言:「四川省 試高等人,為見先有推恩等第,慮禦試卻緻低甲,往往在路遷延,不肯前來趁試。
欲将四川類試合格人,第一等并賜進士出身,餘并賜同進士出身。
今後依此。
」從之。
八年七月十三日,吏部言:「今年六月十六日,禮部将貢院省榜正特奏名進士等分為五甲,乞朝廷給降牒。
」從之。
同日,禮部言:「依條格,初及第拟官,進士第一人左承事郎、簽書節度或觀察判官廳公事。
今來黃公度系與李釜牓事體一同,本部案牍燒毀,無憑契勘。
會得李釜同榜人倉部員外郎高俨稱,元符三年狀元李谷,系就吏部黃甲榜上注授定州觀察判官。
是時未有選人七資法,第二、第三名各得初等職官,第四、第五名各得初等令、錄,其元注拟差遣,各已遺忘。
」诏黃公度特補左承事郎、簽書平海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九年正月五日,新複河南州軍赦:「自祖宗朝,諒陰中特奏名進士五等人,并許出官。
今來紹興八年特奏名進士試在第五等人,并與特依下州文學恩例施行。
」 七月二十六日,左迪功郎趙善時狀:「系無官宗子應舉過省。
竊見沈晦牓,初罷三舍,改科舉,宗子無官應舉,補修職郎。
今若隻補迪功郎,是與庶姓進士一同。
望特賜改正。
」從之。
其後有司以渡江散失條法,每舉循例推恩。
十二年五月二日,诏以及第進士第一人陳誠之為左承事郎、簽書鎮東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同日,诏及第進士 秦許用第一人恩例,轉三官,為左朝奉郎、添差通判臨安府,仍賜章服。
本第一人,(第一人)以父桧辭免,除為(二)[第]二人,以省試上十名與第一人恩例。
吏部言 元系右通直郎,已用舉主考第關升知縣資序,故有是命。
九月十四日,诏:「川、陝類試正奏名,來行在趁赴殿試不及,賜同進士出身人,與免铨試。
」從禮部侍郎施垌之請也。
十五年五月四日天頭原批:「十二年」等四條,移此「十五年」上。
诏以及第進士第一人劉章為左承事郎、簽書鎮東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十七年十一月,禮部侍郎周執羔言:「舊制,禦試進士已唱第畢,賜聞喜宴于瓊林院。
舍法行,改賜于辟廱。
宣和間,複置科舉,而瓊林之宴亦因以複焉。
車駕移跸以來,士子申陳免賜,因循六大比矣。
乞舉行舊治,賜聞喜宴于禮部貢院。
」從之。
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以及第進士第一名王佐為左承事郎、簽書平江軍節度判官廳公事,第二人董德元為左承事郎、簽書鎮南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德元本系第一名,以有官降充第二名,故有是命。
六月三日,诏禦書石刻《儒行篇》,就聞喜宴賜進士及第王佐以下,人各一本。
自是每舉遣内侍就聞喜宴賜焉。
二十一年天頭原批:「十八年八月」一條,移此「二十一年」上。
,賜趙逵以下《大學》。
二十四年,賜張孝祥以下《臯陶谟》。
二十七年,賜王十朋以下《學記》。
三十年,賜梁克家以下《經解》。
二十四年四月三日,诏:「秦埙轉三官,兼實錄院修撰,許陳(訖)[乞]親屬章服一名。
」埙第一甲(等)[第]二人, 以兩府親屬,依第一名恩例。
吏部乞用秦例取旨,〔故〕有是诏。
十五日,诏以及第進士第一人張孝祥為左承事郎、簽書鎮東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二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诏正奏名進士、從義郎趙不息母曾氏,特封鹹安郡夫人。
以其子殿試合得兩官恩例,為請也。
四(二)[月]二十七日,诏以及第進士第一名王十朋為左承事郎、簽書建康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三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诏以及第進士第一名梁克家為左承事〔郎〕、簽書平江軍節度判官廳公事,第二名許克昌為左承事郎、簽書奉國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克昌系第一名,以有官降充第二人,故有是命。
壽皇聖帝隆興元年五月一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木待問補左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判官事,第二人黃洽、第三人丘、四川類試第一人趙雄并左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人鄭伯英、第五人袁樞并從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左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
幹道二年三月十七日,禮部言:「今次禦試進士,龍飛恩例,所有等第合推恩數。
檢照崇甯二年典故,進士霍端友以下分為五甲,第一、第二甲并賜及第,第三、第四并賜進士出身,第五甲賜同進士出身。
第一人宣義郎,第二、第三人承事郎,第一甲兩使職官,第二甲初等職官,特奏名第一人賜進士及第。
建炎二年,特奏名三人,張鴻舉賜及第,黎克俞、 丘山并賜同進士出身。
伏乞朝廷詳酌指揮。
」诏正奏名第一甲第一名宣義郎,第二、第三人并承事郎,第一甲并文林郎,第二甲并從事郎,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賜進士出身。
五月,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蕭國梁、第二人趙汝愚并補左宣義郎,第三人趙烨左(郎)[承]事郎,并簽書諸州節度判官事;第四人陳孔光、第五人楊甲以下,并左文林郎、兩使職官。
第二甲并左從事郎、〔初〕等職官,第三甲至第五甲并左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三甲免試注官。
」汝愚本第一人,以宗室且有官,故降居次,仍與第一人恩例。
五年四月十八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鄭僑補左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判官事,第二人石起宗、第三人汪義端并左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人賈光祖、第五人史俞并左從事郎、初等職官。
第六人至第四甲并左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
」 八年四月十五日,賜進士聞喜宴于禮部貢院。
诏用四月二(月)[十]六日。
是日,賜及第進士禦書《益稷篇》。
先是二十日,上特以禦書《益稷篇》宣示宰執,梁克家奏:「《益稷》首載治水播奏艱食事,末載君臣更相訓敕之意。
學者因宸翰以味經旨,必知古人用心矣。
」上語曰:「如所載『無若丹朱傲』等語,見古者君臣警戒之深。
」虞允文曰:「舜與陶赓歌之辭,舜則曰『肱肱喜,元首起』,陶則曰『元首明,股肱良』,又繼以『元首叢脞,股肱惰』之語。
君臣之間,相稱譽, 相警戒,自有次序如此,所以能緻無為之治也。
」上曰:「然此篇首以『民之粒食』,則知務農為治之本。
」 同日,诏:「正奏名進 士範寅賓、楊願、孫朝彥、張庭寔、嚴習己、王宣哲系有官人,未曾推恩,各與轉一官。
内選人循一資,仍占射差遣。
」 六月七日,臣僚言:「伏見今歲廷試人,如同進士免铨試,文學免歸本貫,許于行在次第保明,參選人減其舉官之數,諸州助教依文學出官,皆援揚州初牓恩例。
其甚至于有官人登科,盡令循轉官資、占射差遣,皆前次所未有。
欲乞今後科舉廷試恩數,并依舊制。
」從之。
七月九日,臣僚言:「伏見近诏特奏名進士第一名添為教官格。
今年新榜第一等四人賜進士及第,同進士出身并權許指射教官一次,尤為僥幸,欲望追寝,以厭公論。
」從之。
十二月十七日,知樞密院事、宣撫處置使張浚言:「遵依诏旨,選官就成州院類試陝西路發解舉人,考到合格周模等一十三人,已恭依便宜聖訓,(等)[第]一名特賜進士出身,餘并特賜同進士出身訖。
」诏依,令尚書省給降敕牒。
五年四月二十三日,權吏部侍郎兼權尚書晏敦複等言:「本選舊法初及第出身拟官格:上舍第二、第三人文林郎,上舍第四、第五人從事郎。
紹興二年閏四月集注,黃甲正奏名第二人至第五人,皆依舊法拟官。
欲乞将格内『上舍』字改作『進士』字。
」從之。
七月十九日,殿中侍禦史謝祖信言:「此次陛下策多士于維揚,将入助教人,并依下州文學,特理選限。
紹興二年複援此例。
其後星變肆赦,又以不曾赴試者,亦許自陳。
緣此 冒恩者衆。
至如前牓,有官人登科循轉官資,同進士出身并免铨試,皆非舊典,實啟幸門。
今選人在部,未有差遣者近六百人,緣樁留黃甲窠阙,無可注拟。
今若在末甲人與免铨試,助教人複依下州文學恩例注官,則加惠(惠)于新進,而在部之人何罪焉乞下侍郎(尤)[左]選左:原作「尤」,據《建炎以來系年要錄》卷九五改。
,除指留黃甲窠阙外,将其餘一面注拟在部選人,庶免留滞之孍。
」從之。
九月五日,上禦射殿,宰執呈黃中策卷第一,系有官人,上曰:「故事如何」沈與求曰:「臣聞皇佑元年沈文通考中禦試進士第一人,系有官人。
仁宗曰:『朕不欲以世胄先天下寒俊。
』遂以馮京為第一,文通第二。
」上曰:「可用此故事。
」遂擢汪洋為第一。
十九日,〔賜〕進士及第汪洋言名系遠祖諱,乞改名。
诏改名應辰。
二十四日,賜進士出身鄭厚言:乞(詞)[辭]免唱名日,循兩資升擢差遣恩命。
诏(下)[不]許。
十月,賜進士〔及〕第進士汪應辰以下《中庸篇》。
十二年天頭原批:「十二年」、「五日」、「六日」、「十一月十」。
謂此四條移至「十五年」條上。
今據《宋史》卷二八《高宗本紀》,惟「十二年」條錯簡,「五日」、「六日」、「十一月十九日」三條不誤,而「十一月」條事,《宋史》系于「十月」。
,賜陳誠之以下《周官》。
五日,臣僚言:「準令,初入官人,所在州保名正身,給公據赴任,經所屬令次第五甲出身人參選,權免出給公據,止許結保參部。
」從之。
六日,诏以及第進士第一人汪應辰〔為〕左承事郎、簽書鎮東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十一月十九日,诏:「川、陝類試過省第一人,特賜進士及第,與依行在殿試第三人恩例,餘并賜同進士出身。
仍令川陝宣撫司開具姓名申尚書省,給牒。
」 十八年八月八日天頭原批:「十八年八月」一條,移「二十一年」上。
,禮部言:「四川省 試高等人,為見先有推恩等第,慮禦試卻緻低甲,往往在路遷延,不肯前來趁試。
欲将四川類試合格人,第一等并賜進士出身,餘并賜同進士出身。
今後依此。
」從之。
八年七月十三日,吏部言:「今年六月十六日,禮部将貢院省榜正特奏名進士等分為五甲,乞朝廷給降牒。
」從之。
同日,禮部言:「依條格,初及第拟官,進士第一人左承事郎、簽書節度或觀察判官廳公事。
今來黃公度系與李釜牓事體一同,本部案牍燒毀,無憑契勘。
會得李釜同榜人倉部員外郎高俨稱,元符三年狀元李谷,系就吏部黃甲榜上注授定州觀察判官。
是時未有選人七資法,第二、第三名各得初等職官,第四、第五名各得初等令、錄,其元注拟差遣,各已遺忘。
」诏黃公度特補左承事郎、簽書平海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九年正月五日,新複河南州軍赦:「自祖宗朝,諒陰中特奏名進士五等人,并許出官。
今來紹興八年特奏名進士試在第五等人,并與特依下州文學恩例施行。
」 七月二十六日,左迪功郎趙善時狀:「系無官宗子應舉過省。
竊見沈晦牓,初罷三舍,改科舉,宗子無官應舉,補修職郎。
今若隻補迪功郎,是與庶姓進士一同。
望特賜改正。
」從之。
其後有司以渡江散失條法,每舉循例推恩。
十二年五月二日,诏以及第進士第一人陳誠之為左承事郎、簽書鎮東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同日,诏及第進士 秦許用第一人恩例,轉三官,為左朝奉郎、添差通判臨安府,仍賜章服。
本第一人,(第一人)以父桧辭免,除為(二)[第]二人,以省試上十名與第一人恩例。
吏部言 元系右通直郎,已用舉主考第關升知縣資序,故有是命。
九月十四日,诏:「川、陝類試正奏名,來行在趁赴殿試不及,賜同進士出身人,與免铨試。
」從禮部侍郎施垌之請也。
十五年五月四日天頭原批:「十二年」等四條,移此「十五年」上。
诏以及第進士第一人劉章為左承事郎、簽書鎮東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十七年十一月,禮部侍郎周執羔言:「舊制,禦試進士已唱第畢,賜聞喜宴于瓊林院。
舍法行,改賜于辟廱。
宣和間,複置科舉,而瓊林之宴亦因以複焉。
車駕移跸以來,士子申陳免賜,因循六大比矣。
乞舉行舊治,賜聞喜宴于禮部貢院。
」從之。
十八年五月二十七日,诏以及第進士第一名王佐為左承事郎、簽書平江軍節度判官廳公事,第二人董德元為左承事郎、簽書鎮南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德元本系第一名,以有官降充第二名,故有是命。
六月三日,诏禦書石刻《儒行篇》,就聞喜宴賜進士及第王佐以下,人各一本。
自是每舉遣内侍就聞喜宴賜焉。
二十一年天頭原批:「十八年八月」一條,移此「二十一年」上。
,賜趙逵以下《大學》。
二十四年,賜張孝祥以下《臯陶谟》。
二十七年,賜王十朋以下《學記》。
三十年,賜梁克家以下《經解》。
二十四年四月三日,诏:「秦埙轉三官,兼實錄院修撰,許陳(訖)[乞]親屬章服一名。
」埙第一甲(等)[第]二人, 以兩府親屬,依第一名恩例。
吏部乞用秦例取旨,〔故〕有是诏。
十五日,诏以及第進士第一人張孝祥為左承事郎、簽書鎮東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二十七年三月十四日,诏正奏名進士、從義郎趙不息母曾氏,特封鹹安郡夫人。
以其子殿試合得兩官恩例,為請也。
四(二)[月]二十七日,诏以及第進士第一名王十朋為左承事郎、簽書建康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三十年四月二十四日,诏以及第進士第一名梁克家為左承事〔郎〕、簽書平江軍節度判官廳公事,第二名許克昌為左承事郎、簽書奉國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克昌系第一名,以有官降充第二人,故有是命。
壽皇聖帝隆興元年五月一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木待問補左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判官事,第二人黃洽、第三人丘、四川類試第一人趙雄并左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人鄭伯英、第五人袁樞并從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左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
幹道二年三月十七日,禮部言:「今次禦試進士,龍飛恩例,所有等第合推恩數。
檢照崇甯二年典故,進士霍端友以下分為五甲,第一、第二甲并賜及第,第三、第四并賜進士出身,第五甲賜同進士出身。
第一人宣義郎,第二、第三人承事郎,第一甲兩使職官,第二甲初等職官,特奏名第一人賜進士及第。
建炎二年,特奏名三人,張鴻舉賜及第,黎克俞、 丘山并賜同進士出身。
伏乞朝廷詳酌指揮。
」诏正奏名第一甲第一名宣義郎,第二、第三人并承事郎,第一甲并文林郎,第二甲并從事郎,特奏名第一等第一名賜進士出身。
五月,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蕭國梁、第二人趙汝愚并補左宣義郎,第三人趙烨左(郎)[承]事郎,并簽書諸州節度判官事;第四人陳孔光、第五人楊甲以下,并左文林郎、兩使職官。
第二甲并左從事郎、〔初〕等職官,第三甲至第五甲并左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三甲免試注官。
」汝愚本第一人,以宗室且有官,故降居次,仍與第一人恩例。
五年四月十八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鄭僑補左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判官事,第二人石起宗、第三人汪義端并左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人賈光祖、第五人史俞并左從事郎、初等職官。
第六人至第四甲并左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
」 八年四月十五日,賜進士聞喜宴于禮部貢院。
诏用四月二(月)[十]六日。
是日,賜及第進士禦書《益稷篇》。
先是二十日,上特以禦書《益稷篇》宣示宰執,梁克家奏:「《益稷》首載治水播奏艱食事,末載君臣更相訓敕之意。
學者因宸翰以味經旨,必知古人用心矣。
」上語曰:「如所載『無若丹朱傲』等語,見古者君臣警戒之深。
」虞允文曰:「舜與陶赓歌之辭,舜則曰『肱肱喜,元首起』,陶則曰『元首明,股肱良』,又繼以『元首叢脞,股肱惰』之語。
君臣之間,相稱譽, 相警戒,自有次序如此,所以能緻無為之治也。
」上曰:「然此篇首以『民之粒食』,則知務農為治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