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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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告臣鄰之言則曰:『庶頑讒說,若不在時,候以明之,撻以記之。

    』又曰:『格則承之庸之,否則威之。

    』是古之聖人待天下之人,未嘗不先之以教,及其不格,則必以刑威之。

    今為書生者,多事虛文而忽茲二事,是亦究聖人之用心也,因欲使知之。

    」允文等曰:「此陛下作成人材,救革時弊,理意深遠,非臣等智慮所及。

    」 五月一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黃定補左承事郎、簽書州節度判官事,第二人黃艾、第三人劉卞并左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人王圭、第五人夏蹈中并左從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左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

    」 淳熙二年三月二日,诏禮部貢院:「下第舉人,進士貢士八舉、曾經省試、年四十以上,五舉、曾經省試、年五十以上,内河北、河東、陝西舉人,于逐項舉數内特與各減一舉。

    」 同日,诏:「進士貢士,曾經紹興十八年以前到省,前後實得兩解貢或并免解共及兩舉,更不限年,令禮部勘會,并特與奏名,許就殿試。

    」 四月四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詹骙補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判官事,第二人羅點、第三人鄧驲并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人段昌世、第五人李掞并從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

    」 七日,诏特奏名 内願射射者聽,仍依正奏名比拟推恩。

    國子監将正奏名逐等推恩:「比拟應射藝精熟、能全中者聽旨。

    第五等同射入上等,第一名循一資,餘免铨試,内文學免待郊出官;入中等,一任回不依名次注官,内文學候到部日收使;入下等,一回升一年名次:據本條上文所述,疑為「任」字之誤。

    ,内文學候到部日收使。

    第射入上等,與依下州文學恩例;入中等,與帶階官,注應格嶽廟一次;入下等,與帶階官,注破格嶽廟一次。

    」從之。

     五月九日,诏:「特奏名射不合格人,如系第五等助教,并與換下州文學,不理選限。

    」 先是,宣谕執政曰:「特奏名第五等若不出官,與助教無異。

    因射而與之,亦有名。

    」故有是命。

     十日,賜進士聞喜宴于禮部貢院。

    是日,賜新及第進士禦制詩一首。

     十二月十七日,慶壽赦:「應太上皇帝潛藩州軍進士,赴淳熙二年特奏名,試在第五等,緣升降(閣)[格]該載不盡,未沾恩霈,令禮部保明,特與升等恩例。

    應淳熙二年特奏名進士,試在第五等人,如年七十以上,特與差破格嶽廟一次。

    應淳熙二年特奏名進士,已授諸州文學應出官人,與減升朝官舉主一員,便與放行參選。

    淳熙二年赴特奏名進士,如系歸正人,試在第五等,特與升等恩例。

    」 五年四月一日,诏:「靜江府、崇慶府、嚴州并系太上皇帝潛藩,其正奏名、特奏名進士,依例升等升名。

    」 十一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姚穎補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判官事,第二 人葉适、第三人李寅仲并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人徐元德、第五人姚祖赓并從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

    」 既而右丞相史浩言:「以殿試第一名姚穎合得差遣,具前舉詹骙例奏陳,拟承事郎、簽書甯國軍節度判官廳公事。

    蒙宣谕不欲令其待阙,并前三名皆與添差。

    續奉禦筆添『仍厘務』三字。

    緣姚穎系臣親戚,實有妨嫌,不敢拟進。

    欲望聖慈許姚穎依舊注甯國軍簽判,待阙。

    其餘第二、第三名,若在部受阙,卻待遠次,欲依已得指揮,特與添差。

    」诏依。

    又臣僚言:「照對添差恩,依從來止為宗室戚裡着在令甲,續又以此優恤歸正官及職事官補外者。

    祖宗舊法,第一名堂除簽判,第二、第三名赴吏部注授職官。

    自南渡以來,每舉依此遵守。

    乞申敕攸司,不得違戾成法。

    」從之。

     二十四日,賜進士聞喜宴于禮部貢院。

    是日,賜新及第進士禦書《旅獒篇》。

     六年二月二十九日,臣僚言:「乞将特奏名人,每三名取一名,寘在第四等以前,第五等人止許納敕再試一次。

    特奏名系潛藩州軍進士及五路人,久在學校,曾充職事人,并與正奏名恩例,止與升名。

    」從之。

     九月十六日,明堂赦:「昨禮部貢院下第進士,應紹興二十一年以前到省一舉,年五十(五十)上者,已降指揮,令本貫州縣驗實,結罪保明,申乞推恩。

    慮其間有本貫阻隔,緻未沾恩。

    如有似此之人,許 依開封府、國子監進士已降指揮,于所在州縣召見任承務郎以上二員,結除名罪委保,當職官除罪保(名)[明],申禮部驗實以聞。

    」以後部赦并十三年正月一(同)[日]慶壽赦同。

     八年三月十二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黃由補承事郎、簽書節度判官事,第二人王奭、第三人張伯源并文林郎、(并)[兩]使職官,第四人陳希點、第五人孫元卿并從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

    」 二十八日,禮部言:「淳熙五年已納敕之人,系在六年詳議止許納敕一次指揮之前。

    如今來唱入第五等,欲自淳熙八年,更與納敕一次。

    」從之。

     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宰執進呈赴特奏名試孫時敏等狀,乞特奏名人不限納敕次數。

    上曰:「可許納敕三次,自今舉為始。

    」 五月五日,賜進士聞喜宴于禮部貢院。

     二十四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衛泾補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判官事,自二人陳(旲巾)、第三人王公邁并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人邵康、第五人林珣并從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

    」 十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太學上舍生大職事劉愚等八人,兩升甲一升名黃口郭,不願釋褐,願赴十四年殿試之人。

    一升甲兩升名林彌明,一升甲章斯才等八人,不充職事潘子直,并與釋褐,賜進士出身,給降敕牒袍笏。

    以禮部國子監檢會十三年慶壽赦恩來上,故有是命。

    内願赴十四年殿試者聽。

    」 十四年五 月四日,賜進士聞喜宴于禮部貢院。

     九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王容補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判官事,第二人陳元、第三人王居安并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人蕭逵、第五人李協并從事郎、(諸)[初]等職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

    」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二貢舉雜錄 雜錄 淳熙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言:「國家(言)[間]歲科舉,集草茅之士,親策于庭,所以求言者為甚廣。

    其間豈無一事之可行然有司一時考試,往往多以文末為尚,考在前列者,始經禦覽。

    其間有言及州郡軍民利病實迹,偶文詞不稱,寘之下列,文雖不工,而事則可行,往往壅于上聞,陛下亦無自而知之,遂失求言之本意,誠為可惜。

    乞自今禦試正、特奏名卷子,有(倫)[論]及州郡軍民利害事實,令初考、覆考、詳定所各節錄緊要處,候唱名日,各類聚以聞。

    仍自今為始,庶幾幽枉必達,有以副陛下取士求言之實。

    」從之。

     二十七日,侍禦史劉國瑞言國瑞:原阙,據本書選舉四之四三補。

    :「今月二十三日,禦試進士,薄暮有未納卷者三人。

    尋聞奉旨賜燭,仰見陛下所以待遇士子之禮至深至厚。

    然三人者,豈不知貢舉之法,不許見燭,而宮廷之内,自有大禁。

    一時特恩,假以須臾,猶之可也。

    而最後一名,乃遷延至一更四點,方納試卷,則其慢令雲甚矣。

    此而不懲,竊恐玩習成風,寖隳法制,理合彈奏。

    乞下禦試所,将最後納卷之人,取旨責罰降黜施行,庶使後來知有警懼。

    」從之。

     四月五日,上谕宰執曰:「殿試上三名,舊皆待阙。

    朕今欲亟試以民事,可并與添差差遣。

    前此臣僚乞寝罷上三名添差,意亦未盡。

    卿等可議來。

    」于是王淮等進呈訖,上曰:「朕既試以藝文,亟欲觀其政事。

    今歲殿試上三名,可特與添差差遣,仍厘務。

    」淮等奏:「往日指揮,乃唱名後,所以有嫌。

    今先期降旨,不知何人得之,人亦何言」上曰:「瓜田不納履,李下不整冠,事亦須避嫌。

    若先降指揮,何嫌之有」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郊祀赦:「特奏名文(文)學,依法過赦日年已六十者,許二年内參選,注權入官。

    其年六十三歲以上,如有舉主三員,可權差破格嶽廟一次。

    」十三年正月一日慶壽赦、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同。

    同日,郊祀赦:「應進士年五十以上,五舉到省,合赴淳熙十一年特奏名殿試人,緣事赴試不及,若将來殿試唱名入第四等以上,合補授文學之人,雖系年六十以上,與理淳熙十一年年甲,用今年赦恩,召保參選,特差嶽廟一次。

    」十三年正月一日慶壽赦、十五年九月八日明堂赦同。

     淳熙十三年正月一日慶壽赦恩内一項,應淳熙十一年赴特奏名,試在第五等,如系國學臨安府進士,特與差嶽廟一次,諸州進士與破格嶽廟。

    今來世則等各系赴淳熙十一年特奏名,試在第五等之人,并準敕授福州助教,已經禮部繳納所授助教訖。

    今來各不願赴淳熙十四十三年四月八日,國學特奏名王世則等狀:「伏(日)[年]殿試者聽。

    」 十四年四月二十 五日,宰執進呈特奏名進士習射射儀,王淮等奏,人數比之前舉頗多,上曰:「若人數增多,甚好。

    前此初行進士射射,人亦雲雲,以為兒戲。

    今卻人皆相尚,亦可喜。

    」淮等奏:「射者古人常事,後世乃廢而不講。

    今射者增多,亦激勸所緻。

    」 淳熙十六年二月四日,登極赦:「應臨安府府學大小職事并本府曾得解進士,與免解一次。

    已曾免解人,候登第日,與升甲。

    如就特奏名試,亦與升等。

    學生并賜束帛。

    内該幹道九年以前領尹日在籍之人,令本府取索學籍,開具姓名年甲,結罪保明,申禮部參酌取旨。

    應臨安府本貫進士,在幹道九年領尹以前,兩經秋試終場人,仰本府取索元初簿籍,開具人數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