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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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年甲,結罪保明,令禮部審實,申尚書省。

    」 同日赦:「榮州、恭州系潛藩,舉人理宜推恩。

    可令禮部照應紹興三十二年體例,條具取旨。

    」 同日赦:「應太學、國子學、武學生見在籍人,并與免文解一次。

    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與升甲。

    如就特奏名試,亦與升等推恩。

    上舍已系免省人,特與先次釋褐,賜進士出身。

    内願赴将來殿試者,與堂除差遣一次。

    仍令禮部檢照紹興三十二年體例,開具人數,申尚書。

    」 同日赦:「應合該特奏名人,令禮部照應紹興三十二年推恩體例,條具取旨。

    」 同日赦:「應國學進士,已經紹興三十二年六月覃恩免解,今該再免之人,許理年赴将來特奏名試。

    」 閏五月十六日,禮部國子監 言:「赦書内應太學、國學、武學生見在籍人,有未沾被恩例者,本監開具下項:一,見在籍見充小職事内舍生永免解,各已有升甲王璞、韓桶、缪景仁、陳詠、虞舜卿,内韓桶又有占射差遣一次恩例;一,見在籍内舍生系永免,各有升甲劉序、陳一新、張應、許浚、張大中、劉怡、蕭國馨、王仁、潘宗昭;一,見在籍外舍國子生系永免解,各已有升甲人應璾等一百一人。

    照得逐人于本來赦内未有沾被。

    」诏候将來殿試唱名(人)[日],再與升甲恩例,作升名收使。

     紹熙元年四月十八日,诏:「特奏名進士試在第五等,不應出官者,為該龍飛恩例,并與升等推恩。

    」 二十五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餘複補宣義郎,第二人曾漸、第三人王介補承事郎,并佥書諸州節度判官廳公事;(第)第四人陸峻以下并補文林郎、兩使職官;第二甲并補從事郎、初等職官,内陳用之為犯廟諱舊諱,特補下州文學;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

    」 五月十五日,賜進士聞喜宴于禮部貢院。

    是日,賜新及第進士禦制詩一首。

     二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南郊赦:「禮部貢院下第進士,應隆興元年以前到省一舉,年五十五以上者,已降指揮,令本貫州縣驗實,結罪保明,申乞推恩。

    尚慮其間有本貫阻隔,緻未沾恩之人,許于所在州縣,召見任承務郎以上二員,結除名罪委保,當職官同罪保明,申禮部驗實以聞,與補諸州助教。

    」 同 日,赦:「昨該遇登極恩赦,用舉數推恩,補授文學之人,與依龍飛特奏名;諸州助教依下州文學恩例之人,已得指揮,減升朝官舉主一員,其舉官添舉一人。

    」 同日,赦:「應進士年五十已上,五舉到省,合赴紹熙元年特奏名殿試人,緣事赴試不及,若将來殿試唱名入第四等,以上舍補授文學之人,雖系年六十以上,與理紹興元年年甲,用今年赦恩,召保參選,特差嶽廟一次。

    」 四年五月四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陳亮補承事郎、簽書諸州節度判官廳公事,第二人朱質、第三人黃中并文林郎、兩使職官,第四人滕強恕、第五人楊琛并從事郎、初等職官,第六人以下至第四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第五甲守選。

    」 二十三日,賜進士聞喜宴于禮部貢院。

    是日,賜新及第進士禦制詩一首。

     紹(興)[熙]五年七月七日天頭原批:「據上下文『紹興』疑『紹熙』之誤。

    」今改。

    ,登極赦:「應臨安府府學大小職事并本府曾得解進士,各與免文解一次。

    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與升甲。

    如就特奏名試,亦與升等。

    學生并賜束帛。

    應合該特奏名人,令禮部照應淳熙十六年推恩體例,條具取旨。

    」 同日,赦:「應國學進士已經淳熙十六年二月覃恩免解,今該再免之人,如淳熙五年補中,至紹熙五年,計十五年以上在籍,許理年赴特奏名試。

    」 同日,赦:「應太學、國子學、武學生見在籍人,并與免文解一次。

    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與升甲。

    如就特奏名試,亦與升等推恩。

    上舍 已系免省人,特與先次釋褐,賜進士出身。

    内願赴将來殿試者,與堂除差遣一次。

    仍令禮部檢照淳熙十六年體例,開具人數,申尚書省。

    」 同日,赦:「應潛藩州軍舉人,禮宜推恩。

    可令禮部照應淳熙十六年體例,條具取旨。

    」 九月十四日,明堂赦:「應舉因事殿舉及不得入科場之人,除犯徒罪以上及真決未曾改正、編管未放逐便人外,可并許應舉。

    其枉被刑責人,若元斷官司不為保奏,仰諸路監司遇有訴理,委官索案看定,如實系枉斷,即令所屬依條保奏施行。

    并應因罪押赴州軍聽讀人,令所屬具元犯審定,保明聞奏。

    候到,比類命官,編、羁管人理年放還。

    」自後郊祀、明堂大禮赦,亦如之。

     慶元二年五月十二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鄒應龍,本系第二名,為上一名有官,特賜第一甲第一人。

    第二人從事郎莫子純,本系第一名,為系有官人,特與第一名恩例。

    并補承事郎、簽書諸州軍節度判官廳公事;第三人夏明承補文林郎,第四人徐應龍補從事郎,第五人宋德之補文林郎,兩使職官;内第五名宋德之為系四川類試第一名,與依第三人恩(系)[例];孔炜元系第五名,與還第五名恩例。

    第六人以下至第五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

    」 五年五月七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曾從龍、本系第二名,為上一名有官,特賜第一甲第一人。

    又該龍飛恩例。

    許奕,本系第一名,為系有官,特與第一名恩例。

    又該龍飛恩例。

    并特補宣義郎,第三名魏了翁,為該龍飛恩例。

    特補承事郎,并簽書諸州軍節度判官廳公事;第四人淩次英以下,為該龍飛恩例,并補文林郎;第二甲并補從事郎、兩 使職官;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

    」内第五甲免铨試。

     二十八日,賜進士聞喜宴于禮部貢院。

    是日,賜新及第進士禦制詩一首。

     嘉泰二年五月二十六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傅行簡特補承事郎、簽書建康軍節度判官廳公事,第二名喬、第三名謝汲古并文林郎、節察推判官,第四名陳殊補從事郎、防團推判官,第五名何應龍補文林郎,為系四川類試第一名,與依第三名恩例。

    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

    」 開禧元年五月二十二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毛自知特補承事郎、簽書鎮東軍節度判官廳公事,第二名趙甲、第三名求淳并文林郎、節察推判官,第四名張寅之、第五名謝興甫并從事郎、防團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

    」 六月八日,賜進士聞喜宴〔于〕禮部貢院。

    是日,賜新及第進士禦制詩一首。

     嘉定元年五月三日,诏成肅皇後幾筵未除,聞喜宴權行免賜。

     二十二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鄭自誠特補承事郎、簽書平江軍節度判官廳公事,第二名孫德輿、第三名黃桂并文林郎、節察推判官,第四名周必賢、第五人趙汝秉并從事郎、防團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名)[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

    」 四年五月二十四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趙建大特補承事郎、簽書昭慶軍 節度判官廳公事,第二名姚瑤、第三名孫望之并文林郎、節察推判官,第四名沈敏、第五名張翀并從事郎、防團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

    」 六月十五日,賜進士聞喜宴于禮部貢院。

    是日,賜新及第進士禦制詩一首。

     七年五月二十一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袁甫特補承事郎、簽書建康軍節度判官廳公事,第二名汪介、第三名李方子并文林郎、節察推判官,第四名趙涯、第五名王伯大并從事郎、防團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

     六月二十一日,賜進士聞喜宴于禮部貢院。

    是日,賜新及第進士禦制詩一首。

     十年五月八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吳潛特補承事郎、簽書鎮東軍節度判官廳公事,第二名孫挾、第三名費西之并文林〔郎〕、節察推判官,第四名王邁、第五名閻镛并從事郎、防團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

    」 二十六日,賜進士聞喜宴于禮部貢院。

    是日,賜新及第進士禦制詩一首。

     十三年六月十五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劉渭特補承事郎、簽書建康軍節度判官廳公事,第二名董洪、第三名任友龍并文林郎、節察推官,第四名林彥挾、第五名任鳴雁并從事郎、防團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 功郎、諸州司戶簿尉。

    」 二十七日,賜進士聞喜宴于禮部貢院。

    是日,賜新及第進士禦制詩一首。

     十五年正月初十日,(王)[玉]寶赦文:「應太學、武學及宗學生見在籍(文)[人],并與免文解一次。

    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與升甲。

    已升甲者,更與升甲。

    如就特奏名試,亦與升等推恩。

    上舍已系免省人,特與先次釋褐,賜進士出身。

    内願赴将來殿試者,與堂除差遣一次。

    舊籍宮學生,見赴宗學私試人,特與倍賜束帛。

    仍仰禮部開具人數,申尚書省。

    」 同日,又赦文:「應臨安府府學大小職事并本府曾得解進士,并各與免解一次。

    已系免解人,候登第日,與升甲。

    如就特奏名試,亦與升等。

    學生并賜束帛。

    」 十六年六月十四日,诏:「新及第進士第一人蔣重珍特補承事郎、簽書建康軍節度判官廳公事,第二名蔡仲龍、第三名趙發并文林郎、節察推判官,第四名程必東、第五名高宣并從事郎、防團推判官,第六名以下、第二甲、第三甲、第四甲、第五甲并迪功郎、諸州司戶簿尉。

    」 六月四日四日:疑為「二十四日」之誤。

    ,賜進士聞喜宴于禮部貢院。

    是日,賜新及第進士禦制詩一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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