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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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文闱取士,條約已多,隻令依舊例施行。
三月一日,诏:「禮部考試官劉筠等以執經肄業,不善屬文,特令取其所長,以廣仕路。
仰應經學對策不得者,與免退落。
」 二十四日,禮部貢院言天禧三年免解進士宋說等二十四人,诏:「除及第事故外,昨 經南省落下者,進士六舉已上,諸科八舉已上,分為兩等奏聞。
」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诏曰:「朕博采俊髦,詳觀典策。
得人之盛,漢業斯隆;多士以甯,周文載郁。
國家推崇治本,恢振儒風,命鄉裡以薦能,籠英雄而入彀。
顧惟沖昧,寅嗣基圖。
三後在天,具存于遺訓;萬邦作乂,尤賴于材。
矧茲取士之方,并有酌中之制。
向暫停于秋賦,已再易于歲時。
言念孤平,尚多遺滞。
特頒恩诏,用廣明揚。
應諸道州、府、軍、監貢舉人等,内進士曾實應三舉,并諸科實應五舉已上者,特免取解外,宜令禮部貢院準舊例指揮逐處,依前後條考試舉送,須是藝業精修,士行無玷。
勿使權豪之黨,假左右以為容;寒俊之流,或滞淹而興孍。
」原件此條下空三行,或疑有脫文。
五年正月十六日,诏:「貢院将來考試進士,不得隻于詩賦進退等第,今後參考策、論,以定優劣。
諸科所對經義,亦不得将重複文句及抽拆經注,令數字對答,緻有非理黜落。
仍榜谕舉人。
」 二月二日,權知貢舉劉筠等言:「準诏免解進士五舉已上,諸科七舉已上,雖不合格,未得退落。
緣諸科于逐場有九否十否者,未敢去留。
」诏十否者駁放,仍候貢舉畢日以名聞。
三月二十三日,诏:「今年省試下第舉人,進士 五舉,年五十以上,及曾應淳化年舉者;諸科七舉,并六舉終場,年六十以上者;并進士、諸科曾經先朝禦試者,令貢院檢會以聞。
」 四月十八日,诏曰:「設科取士,有國之令猷;側席待賢,前王之格訓。
洪惟三後,勤禦萬邦,備存籲俊之方,俱顯得人之盛。
朕緬懷先烈,載舉舊章,俾鄉老以薦能,委春官而辨等。
洎夫親臨軒陛,精校藝文,既吹一一之竽,盡刈翹翹之楚。
尚念綿區至廣,群士畢臻,或累朝積随計之勞,或十上阻千名之志,是用各分等級,鹹被搜揚。
雖振發滞淹,已布非常之澤;而考核名實,必思經久之規。
将永革于因循,宜特申于誨谕。
應諸(通)[道]貢舉人等,今後并須服膺翰墨,勵志典墳,當企慕于隽賢,勿坐希于僥幸。
其或靡務激昂而自奮,正期華皓以見收,人将謂何,朕所不敢。
苟敦修之未至,諒黜落以無疑。
預形告戒之言,庶盡詳延之旨。
凡爾多士,宜知朕意。
」先是,中書門下言:「昨以天下舉人至多,所試詞業,罕及格式。
聖造曲成,不遺片善,念其久在場屋,齒發已衰,其中擇舉多年甲高者,并列官常,俾榮鄉裡。
然慮隳學之徒,不務進修,坐候歲月,恐爽激勸之理。
欲乞特出诏旨,敦谕四方。
」故有是诏。
七年正月二日,诏曰:「國家稽古禦圖,設科取士,務求時,以助化源。
而褒博之流,習尚為弊,觀其着撰,多涉浮華。
或磔裂陳言,或會粹小說,好奇者遂成于谲怪,矜巧者專事于雕镌。
流宕若茲,雅正何在。
屬方開于貢部,宜申儆于詞場。
當念文章所宗,必以理實為要,探典經之旨趣,究作者之楷模,用複溫純,無陷偷薄。
庶有于國教,期增闡于儒風。
咨爾多方,鹹體朕意。
」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诏曰:「朕以紹隆先構,總攬宏綱,務恢緻治之源,彌切思皇之念。
矧以幅員至廣,文物寖昌,秀茂頗多,計偕尤衆。
間者俾敦修于儒業,遂連罷于貢闱。
顧場屋湮滞之人,洎衡泌孤貧之士,爰加轸憫,特示甄收,用旌稽古之勤,式闡右文之化。
其今年南省就試進士、諸科,宜令禮部貢院于十分中許解送二分,并曾經先朝禦試及後來殿試,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并進士五舉、年五十已上,諸科六舉、年六十已上者,雖所試不合格,特許别作一甲奏名。
其二分人内,如合格人數不足,不得将文藝纰缪之人充數。
」 《文獻通考》:石林葉氏曰:唐禮部試,詩賦題不皆有所出,或自以意為之,故舉子皆得進問題意,謂之上請。
本朝既增殿試,天子親禦殿,進士猶循禮部故事。
景佑中稍厭其煩渎,始诏禦藥院具試題,書經史所出,模印給之,遂罷上請之制。
王氏《揮麈錄》曰:韓忠獻億景佑中參仁宗政事,天下稱為長者。
四子仲文綜、子華绛、持國維、玉汝缜俱禮部奏名,忠獻啟上曰:「臣子叨陛下科第,雖非有司觀望,然臣既備位政府,豈當受而有之,天下将以謂臣由緻此。
臣雖不足道,使聖明之政,人或議之,非臣所安也。
臣教子既已有成,又何必昭示四方,以為榮觀哉!乞盡免殿試唱第,幸甚。
」誠懇再三,上嘉孍而允所請。
忠獻既薨,仲文、子華、玉汝相繼再中科甲,獨持國曰:「吾前已奏名矣,當遵家君之言,何必布之遠方耶!」不複更就有司之求。
故文潞公薦持國疏雲:「曾預南宮高薦,自後不出仕宦。
」其後仲文知制诰,子華、玉汝皆登宰席,持國賜出身,至門下侍郎,為本朝之甲族雲。
按,嘉佑二年禦試,方令禮部所奏進士俱免黜落,如已前蓋有過省而殿試不中者矣,故韓忠獻諸子仲文、子華、玉汝,必再中甲科而後可以言登第,若嘉佑二年以後,則凡預禮部正奏名,皆為有出身之人矣。
三月一日,诏貢院所試進士,除詩、賦依自來格式考定外,其策、論亦仰精研考校,如 詞理可采,不得遺落。
賦如欲不依次押官韻者聽。
十一月,诏諸科舉人實應七舉者,不限年别作一項奏名。
三月十六日,太子少傅緻仕晁迥言:「孫男仲衍、仲約,昨開封府得解貢院試畢,值期周服。
今牓出,并預奏名。
欲望許令袛赴禦試。
」诏候将來科場,便許就禦試。
十七日,禮部貢院言:「門引不到舉人陳之奇等二十七人,拜扶出舉人張容、劉渭,勘會并合該命特奏名人數,當院未敢曉示,亦未敢退落。
」诏容、渭特許就禦試,餘不行。
十八日,命知貢舉、翰林學士、禮部侍郎章得象等就南省編排特奏名進士、諸科人等,分為三等聞奏。
十九日,诏:「南省特奏名進士隻試論一首、詩一首,諸科對義五道,内年老者特與免試。
」 四月三日,诏:「禦前放舉人内,除合格正奏名外,特奏名恩澤人,令貢院曉示,候謝恩畢,同出身試銜人取便歸鄉,守選長史、文學、助教即令歸鄉。
如願赴晏者聽。
」 六日,禮部貢院言:「進士黃庠昨第一人奏名,為患不赴禦試,乞賜召試,将來科場,便就禦試。
」 《文獻通考》:景佑四年,賈昌朝言:「有親戚事本州島及或為發解官反侍父祖遠宦距本州島二千裡,宜轉運司選官類試,以十率之,取三人。
」诏近臣議,而丁度等謂舊制限十月二十五日上名于省,幾二千裡而赴試或有不及,願寬其期一月。
聽如昌朝說,由是諸路始有别頭試。
其年诏開封府國子監及别頭試,封彌謄錄如禮部。
五年正月八日,知制诰(季)[李]淑言:「切見近日發解進士,多取别書、小說、古人文集,或移合經注以為題目,競務新奧。
臣以為朝廷崇學取士,本欲興崇風教, 反使後進習尚異端,非所謂化成之義也。
況考校進士,但觀詞藝優劣,不必嫌避正書。
至如近日學者編經史文句,别為解題,民間雕印,多已行用。
考試之時,不須一一回避。
其經典子書之内,有《國語》、《荀子》、《文(仲)[中]子》儒學所宗,六典通貫,先朝以來嘗于此出題。
隻是國庠未有印本。
欲望取上件三書,差官校勘刻闆,撰定音義,付國子監施行。
自今應考試進士,須隻于國子監有印本書内出題。
所貴取士得體,習業有方,稍益時風,不失淳正。
如允所請,兼乞編入貢舉條貫施行。
」诏可。
二十九日,中書門下言:「檢會先诏,貢院考試進士,多隻采詩賦,未盡铨擇。
今後更于策、論相兼,考定優劣。
諸科對義,不得将重複文(局)[句]抽拆經注,令字數對荅,非理黜落。
」诏以谕貢院。
四月二十一日诏曰:「科舉之設,本至公而擢材;仕進之階,先力學而幹祿。
厚民崇術,莫切于斯。
朕撫禦邦圖,周爰治道,奉若祖宗之法,謹夫俊造之求,考藝有程,得士斯衆。
昨舉賓興之典,以期計偕之來,申命攸司,載嚴明試。
迨臨軒而親校,固刈楚之必精,尚轸湮沉之徒,特恢優裕之路。
惟貢薦而屢绌,自遲暮而無成,審覆不誣,甄采鹹及。
然念溥率之廣,褒傅滋多,或狃于寬恩,則堕其素業,靡笃溫和之習,寖成苟簡之風。
思洽政醇,用頒诏谕:貢舉人等,自今當研覃古義,景慕前良,為學務于資深,屬詞尚乎體要,宗師雅正,斥去浮華,勉事厥修 之勤,勿贻将落之诮。
若仍累舉之叙,限年以牧,蓋匪經常之規,無懷僥幸之望。
傥聲實之非允,豈名級之可希。
咨爾群儒,宜悉朕意。
」 寶元二年十一月四日,翰林學士丁度等言:「準诏詳定侍讀學士李淑言:昨充殿試詳定官,切見初考用朱,覆考用墨,等第下計點抹數誤書等第,衆官參詳,小有差錯,隻令用印。
知制诰鄭戬言:南省引試,都堂垂簾,兩邊釘幕,小試官不得辄上都堂,諸色人非指使呈覆簽押文字不得到都堂上,如違嚴斷。
進士引試,依舊寫劄所出去處注疏一處曉示,不令上請。
或疑慮須得上請,止在廳砌下,不得逼近簾帷。
直賢院王言:舊例舉人試卷塗注乙字,并卷後計數,不得揩改。
(說)[脫]誤三字為一點,三點為一抹,降一等;三抹九點,準格落。
賦少九字,論少三十六字,并不考。
臣昨覆考進士試卷各有塗注脫誤三四十字以上,尋依例書鑿點抹,等第發過。
切以祗奉禦試,頗涉不恭,欲乞自今後誤多者,依小字例落下不考。
并請依所奏施行。
」從之。
《文獻通考》:慶曆四年,臣僚上言改更貢舉進士所試詩、賦、策、論先後,诏下兩制詳議。
知谏院歐陽修言:「請凡貢舉舊法,若二千人就試,常額不過選五百人。
每年到省就試及取人之數,大約不過此。
是于詩、賦、策、論六千卷中,每一人三卷,選五百人,而日限又迫,使考試之官迨廢寝食,疲心竭慮,因勞緻昏。
故雖有公心,而所選多濫,此舊法之弊也。
今臣所請者,寬其日限,而先試以策而考之,擇其文辭鄙惡者、文意颠倒重雜者、不識題者、不知故實略而不對所問者,限以事件若幹以上,誤引事迹者亦限件數,雖能成文而理識乖誕者,雜犯舊格不考式者,凡此七等之人先去之,計于二千人可去五六百。
以其留者次試以論,又如前法而考之,又可去其二三百。
其留 而試詩賦者,不過千人矣。
于千人而選五百,則少而易考,不緻勞昏。
考而精當,則盡善矣。
縱使考之不精,亦選者不至大濫。
蓋其節抄剽盜之人,皆以先經策、論去之矣。
策、論逐場旋考,則卷子不多,考官不緻勞昏,去留必不誤。
(此)[比]及詩、賦,皆是已經策、論,粗有學問,理識不至乖誕之人。
縱使詩賦不工,亦可以中選矣。
如此可使童年新學,全不曉事之人,無由而進。
此臣所謂變法必須随場去留,然後可革舊弊者也。
其外州解送到,且當博采,祗可盡令試策,要在南省精選。
若省榜奏人至精,則殿試易為考矣。
故臣但言南省之法,此其大也。
其高下之等,仍乞細加詳定,大當以策、論為先。
」 按:詩賦不過工浮詞,論策可以驗實學,此正理也。
今觀歐公所陳,欲先考論策,後考詩賦,蓋欲以論策驗其能否,而以詩賦定其優劣,是以粗淺視論策,而以精深視詩賦矣。
蓋場屋之文,論策則蹈襲套括,故汗漫難憑,詩賦則拘以聲病對偶,故工拙易見。
其有奧學雄文,能以論策自見者,十無一二,而紛紛鹄袍之士,固有頭場号為精工,而論策一無可采者。
蓋自慶曆以來,場屋之弊已如此,不特後來為然也。
故歐公之言,欲先試論策,擇其十分亂道者先澄汰之,不特使之稍務實學,且使司衡鑒者所考少則易精。
又既工論策,則不患其不長于詩賦。
縱詩賦不工,而所取亦不害為博古通精之士矣。
又按,祖宗以來試進士,皆以詩、賦、論各一首,除制科外,未嘗試策。
天聖間,晏元獻公請依唐明經試策,而不從。
寶元中,李淑請并詩、賦、策、論四場通考,诏有司施行。
不知試策實始于何年,當考。
初,保甯軍推官胡瑗教授湖州,科條纖悉備具,諸生信愛,如其子弟。
至是下湖州取其法,着為學令。
是冬,诏罷日限,以餘靖言廣學舍所以待有志之士,去日限所以寬食貧之人。
或者謂仲淹既去,而執政意皆異,故有是诏。
康定二年五月十三日诏:「應先因随侍外任據文意,此句與上述内容不相契合,疑有脫誤。
,應舉得解,今還本貫,或先無戶今有戶,先有戶今無戶,并鄉貫移徙者,許經貢院陳狀,召勾當事京朝官一員委保得實,與通叙舉數場第。
」「詳意蓋為先因随侍外任,今還本貫;或本鄉先無戶,今置到稅産;先有産稅,今已賣盡。
該此三事,即許通叙舊舉。
今來不曉意,卻将鄉貫移徙又作一節施行,是又舉人随處立戶,不須土著,深恐未便。
今請于『并』字下 添雲『如此鄉貫移徙』,蓋語意明然,免緻公私誤認。
」從之。
慶曆二年正月七日,诏:「川、廣合該解發及諸處免解舉人,慮地遠到阙稽遲,令貢院如未引試日前續次到者,并收試。
」 二月五日,知制诰富弼言:「國家緣隋唐之制,設進士之科,采天下賢俊,雖至公之道過于隋唐,而得人之實或有未至。
自鹹平、景德年後,條約漸密,然省試有三長,殿試有三短。
南省主文者四五人,皆兩制宗匠。
又選館閣有辭學者數人,以助主文考校。
複有監守、巡察、糊名、謄錄,上下相警,不能容毫厘之私,此一長也;又一日試詩賦,一日試論,一日試策,詩、賦可以見辭藝,策、論可以見才識,四方之士得以盡其所蘊,此二長也;又貢院凡兩月餘日,研磨差次,必俟窮功悉力,然後榜出,此三長也。
可謂至公至精矣。
以此姓名高下,遂放及第,辭藝才識高者得高科,下者得下等。
高科者待以好爵,下等者歸于常調,朝廷既不失其實,舉人又各足其志矣。
洎至殿試,号為親臨,然所差考校之官,多不精慎,此一短也。
又隻試詩、賦與論,并在一日,不能盡人之才,此二短也。
又考校不過十日,不暇研磨差次,匆匆而定,此三短也。
向之省試至公至精也,乃混淆而不複見!今舍其所長,用其所短者,或雲省試發榜則恩歸有司,殿試發榜則恩由主上,是盡棄取士之實,而沽此虛名也。
普天率土,豈有恩不出天子者耶!況殿試非古,始于唐 武後之初年爾,此安足為後世法曆代取士,悉委有司,獨後漢文吏課箋奏而副之端門,亦未聞天子再試也。
往時無糊名、謄錄之制,主文可以專取舍,遂有殿試以防主文。
今無以容其私,殿試複何為哉臣欲乞自今歲以後,隻令南宮發榜。
必恐恩歸有司,則請如天聖二年,令南宮考定高下,以混榜引于殿庭,依次唱名賜第,則與殿試同矣。
」诏曰:「國家申命迩臣,往司貢部。
關防之制,已極于至公;優劣之殊,或經于審定。
矧責成之素重,固練實以無差。
宜服故常,庶臻精要。
俟辨等之來上,即延對以賜科。
用洽茂恩,着為彜式。
」 九日诏:「近已依富弼上言,更不臨軒親試。
今已院,令貢院且依舊例奏名,殿試仍許解二分人數。
将來科場,别奏取旨。
」 四年三月十三日,翰林學士宋祁等言:「近準敕詳定貢舉條制者。
伏以取士之方,必求其實;用人之術,當盡其材。
今教不由于學校,士不察于鄉裡,則不能核名實;有司束以聲病,學者專于記誦,則不足盡人材。
此獻議者所共以為言也。
臣等參考衆說,擇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學校,然(其)[後]州縣察其履行,則學者修饬矣。
故為立學合保薦送之法。
夫上之所好,下之所趨也。
今先策、論,則文辭者留心于治亂矣。
簡其程序,則闳博者得馳騁矣。
問以大義,則執經者不專于記誦矣。
其詩賦之未能自肆者,雜用今體,經術之未能亟通者,尚依舊 科,則中常之人皆可勉及矣。
此所謂盡人之材者也。
故為先策、論過落,簡詩賦考式問諸科文義之法,此數者其大要也。
其州郡封彌謄錄、進士諸科帖經之類,皆細碎而無益者,一切罷之。
凡其為法者,皆申之以賞罰而勸焉。
如此則養士有素,取材不遺,苟可施行,望賜裁擇。
諸路州府軍監除舊有學校外,其餘并各令立學。
如本處修學人及二百人已上處,許更置縣學。
若州縣未能頓備,即且就文宣王廟,或系官屋宇為學舍。
仍委本路轉運司及本屬長吏,于幕職、州縣官内奏選充教授,以三年為一任,在任有人同罪保舉者,得替日依例施行。
若少文學官可差,即令本處舉人衆舉有德行藝業之人,在學教授。
候及三年,無私過,本處具教授人數并本人履業事狀,保明聞奏,當議等第特授恩澤。
内有由本學應舉及第人多處,亦與等第酬賞。
如任滿本處舉留者,亦聽本官從便。
其學校規令,宜令國學詳定聞奏,頒下施行。
如僻遠小郡,舉人不多,難為立學處,仰轉運司體量聞奏。
初入郡學人,須有到省舉人二人委保是本鄉人事,或寄居已久,無不孝不悌踰濫之行,即不曾犯刑責,或曾經官司罰贖,情理不重者,方得入學。
應取解逐處在學本貫人,并以入學聽習,至秋賦投狀日前及三百日以上,舊得解人百日以上,方許取應。
秋賦投狀日,并依本州島軍舊制。
内有親老,别無得力弟兄侍養,緻在學日數不足 者,除依例合保外,别召命官一員或到省舉人三名委保詣實,亦許取應。
其随親屬之官者,許就近入學,候歸鄉取解,據在學實日及無過犯,給與公憑。
進士、諸科舉人,每三人為一保,所保之事有七:一、隐憂匿服;二、曾犯刑責;三、不孝不悌,迹狀彰明;四、故犯條憲,兩經贖罰,或未經贖罰,為害鄉裡;五、(藉)[籍]非本土,假戶冒名;六、祖父犯十惡四等以上罪;七、身是工商雜類,及曾為僧道者,并不得取應。
違者本人依條行遣,同保人殿兩舉。
其保狀式,具此七事外,餘并令禮部貢院重行删定。
國子監、開封府取解舉人,須五人為一保,仍(遂)[逐]保内要曾到省舉人二人。
外處取解舉人,仰本處知州、通判、職官、錄事參軍、令佐常切采訪,内有犯前項條貫及犯各保狀内違礙者,并不得解送。
如不舉察,或顯可保明,妄加抑退者,并科違制分故失定罪。
國子監、開封府發解就試人數既多,其進士、諸科卷子并依舊封彌謄錄外,諸州發解已令知州、通判、職官、令、錄等保明行實,更不封彌謄錄,仰試官、監官與長吏通考文藝。
其試官委轉運司于本處及鄰州選差清白有文學、通經術之人。
進士并試三場:先試策二道,一問經史,二問時務;次試論一首;次試詩、賦各一首。
三場皆通考去留。
舊試帖經墨義,今并罷。
詩、賦、論于九經、諸子、史内出題,其策題即通問曆代書史及時務,并不得于偏僻小處文字中。
策每道限五百 字以上,論限五百字以上,賦限三百六十字以上,詩限六十字五言六韻。
賦每韻不限聯數,每聯不限字數。
賦官韻有疑混聲,疑者許上請。
詩、賦、論題目,經史有兩說者,許上請。
詩韻中字體及聲韻同者,各許依本字下注意便用。
三點當一抹,降一等。
塗注一字,并須卷後計數,不得揩洗。
每場一卷内塗注乙五字已上為一點,十五字以上為一抹。
策、論、詩、賦不考式十五條:策一道内少五字;論、詩、賦不識題;策、論、詩、賦文理纰缪;不寫官題;用廟諱禦名;論少五十字;詩、賦脫官韻;詩賦落韻,用韻處脫字亦是;詩失平側,脫字處亦
三月一日,诏:「禮部考試官劉筠等以執經肄業,不善屬文,特令取其所長,以廣仕路。
仰應經學對策不得者,與免退落。
」 二十四日,禮部貢院言天禧三年免解進士宋說等二十四人,诏:「除及第事故外,昨 經南省落下者,進士六舉已上,諸科八舉已上,分為兩等奏聞。
」 四年五月二十三日,诏曰:「朕博采俊髦,詳觀典策。
得人之盛,漢業斯隆;多士以甯,周文載郁。
國家推崇治本,恢振儒風,命鄉裡以薦能,籠英雄而入彀。
顧惟沖昧,寅嗣基圖。
三後在天,具存于遺訓;萬邦作乂,尤賴于材。
矧茲取士之方,并有酌中之制。
向暫停于秋賦,已再易于歲時。
言念孤平,尚多遺滞。
特頒恩诏,用廣明揚。
應諸道州、府、軍、監貢舉人等,内進士曾實應三舉,并諸科實應五舉已上者,特免取解外,宜令禮部貢院準舊例指揮逐處,依前後條考試舉送,須是藝業精修,士行無玷。
勿使權豪之黨,假左右以為容;寒俊之流,或滞淹而興孍。
」原件此條下空三行,或疑有脫文。
五年正月十六日,诏:「貢院将來考試進士,不得隻于詩賦進退等第,今後參考策、論,以定優劣。
諸科所對經義,亦不得将重複文句及抽拆經注,令數字對答,緻有非理黜落。
仍榜谕舉人。
」 二月二日,權知貢舉劉筠等言:「準诏免解進士五舉已上,諸科七舉已上,雖不合格,未得退落。
緣諸科于逐場有九否十否者,未敢去留。
」诏十否者駁放,仍候貢舉畢日以名聞。
三月二十三日,诏:「今年省試下第舉人,進士 五舉,年五十以上,及曾應淳化年舉者;諸科七舉,并六舉終場,年六十以上者;并進士、諸科曾經先朝禦試者,令貢院檢會以聞。
」 四月十八日,诏曰:「設科取士,有國之令猷;側席待賢,前王之格訓。
洪惟三後,勤禦萬邦,備存籲俊之方,俱顯得人之盛。
朕緬懷先烈,載舉舊章,俾鄉老以薦能,委春官而辨等。
洎夫親臨軒陛,精校藝文,既吹一一之竽,盡刈翹翹之楚。
尚念綿區至廣,群士畢臻,或累朝積随計之勞,或十上阻千名之志,是用各分等級,鹹被搜揚。
雖振發滞淹,已布非常之澤;而考核名實,必思經久之規。
将永革于因循,宜特申于誨谕。
應諸(通)[道]貢舉人等,今後并須服膺翰墨,勵志典墳,當企慕于隽賢,勿坐希于僥幸。
其或靡務激昂而自奮,正期華皓以見收,人将謂何,朕所不敢。
苟敦修之未至,諒黜落以無疑。
預形告戒之言,庶盡詳延之旨。
凡爾多士,宜知朕意。
」先是,中書門下言:「昨以天下舉人至多,所試詞業,罕及格式。
聖造曲成,不遺片善,念其久在場屋,齒發已衰,其中擇舉多年甲高者,并列官常,俾榮鄉裡。
然慮隳學之徒,不務進修,坐候歲月,恐爽激勸之理。
欲乞特出诏旨,敦谕四方。
」故有是诏。
七年正月二日,诏曰:「國家稽古禦圖,設科取士,務求時,以助化源。
而褒博之流,習尚為弊,觀其着撰,多涉浮華。
或磔裂陳言,或會粹小說,好奇者遂成于谲怪,矜巧者專事于雕镌。
流宕若茲,雅正何在。
屬方開于貢部,宜申儆于詞場。
當念文章所宗,必以理實為要,探典經之旨趣,究作者之楷模,用複溫純,無陷偷薄。
庶有于國教,期增闡于儒風。
咨爾多方,鹹體朕意。
」 景佑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诏曰:「朕以紹隆先構,總攬宏綱,務恢緻治之源,彌切思皇之念。
矧以幅員至廣,文物寖昌,秀茂頗多,計偕尤衆。
間者俾敦修于儒業,遂連罷于貢闱。
顧場屋湮滞之人,洎衡泌孤貧之士,爰加轸憫,特示甄收,用旌稽古之勤,式闡右文之化。
其今年南省就試進士、諸科,宜令禮部貢院于十分中許解送二分,并曾經先朝禦試及後來殿試,進士三舉,諸科五舉,并進士五舉、年五十已上,諸科六舉、年六十已上者,雖所試不合格,特許别作一甲奏名。
其二分人内,如合格人數不足,不得将文藝纰缪之人充數。
」 《文獻通考》:石林葉氏曰:唐禮部試,詩賦題不皆有所出,或自以意為之,故舉子皆得進問題意,謂之上請。
本朝既增殿試,天子親禦殿,進士猶循禮部故事。
景佑中稍厭其煩渎,始诏禦藥院具試題,書經史所出,模印給之,遂罷上請之制。
王氏《揮麈錄》曰:韓忠獻億景佑中參仁宗政事,天下稱為長者。
四子仲文綜、子華绛、持國維、玉汝缜俱禮部奏名,忠獻啟上曰:「臣子叨陛下科第,雖非有司觀望,然臣既備位政府,豈當受而有之,天下将以謂臣由緻此。
臣雖不足道,使聖明之政,人或議之,非臣所安也。
臣教子既已有成,又何必昭示四方,以為榮觀哉!乞盡免殿試唱第,幸甚。
」誠懇再三,上嘉孍而允所請。
忠獻既薨,仲文、子華、玉汝相繼再中科甲,獨持國曰:「吾前已奏名矣,當遵家君之言,何必布之遠方耶!」不複更就有司之求。
故文潞公薦持國疏雲:「曾預南宮高薦,自後不出仕宦。
」其後仲文知制诰,子華、玉汝皆登宰席,持國賜出身,至門下侍郎,為本朝之甲族雲。
按,嘉佑二年禦試,方令禮部所奏進士俱免黜落,如已前蓋有過省而殿試不中者矣,故韓忠獻諸子仲文、子華、玉汝,必再中甲科而後可以言登第,若嘉佑二年以後,則凡預禮部正奏名,皆為有出身之人矣。
三月一日,诏貢院所試進士,除詩、賦依自來格式考定外,其策、論亦仰精研考校,如 詞理可采,不得遺落。
賦如欲不依次押官韻者聽。
十一月,诏諸科舉人實應七舉者,不限年别作一項奏名。
三月十六日,太子少傅緻仕晁迥言:「孫男仲衍、仲約,昨開封府得解貢院試畢,值期周服。
今牓出,并預奏名。
欲望許令袛赴禦試。
」诏候将來科場,便許就禦試。
十七日,禮部貢院言:「門引不到舉人陳之奇等二十七人,拜扶出舉人張容、劉渭,勘會并合該命特奏名人數,當院未敢曉示,亦未敢退落。
」诏容、渭特許就禦試,餘不行。
十八日,命知貢舉、翰林學士、禮部侍郎章得象等就南省編排特奏名進士、諸科人等,分為三等聞奏。
十九日,诏:「南省特奏名進士隻試論一首、詩一首,諸科對義五道,内年老者特與免試。
」 四月三日,诏:「禦前放舉人内,除合格正奏名外,特奏名恩澤人,令貢院曉示,候謝恩畢,同出身試銜人取便歸鄉,守選長史、文學、助教即令歸鄉。
如願赴晏者聽。
」 六日,禮部貢院言:「進士黃庠昨第一人奏名,為患不赴禦試,乞賜召試,将來科場,便就禦試。
」 《文獻通考》:景佑四年,賈昌朝言:「有親戚事本州島及或為發解官反侍父祖遠宦距本州島二千裡,宜轉運司選官類試,以十率之,取三人。
」诏近臣議,而丁度等謂舊制限十月二十五日上名于省,幾二千裡而赴試或有不及,願寬其期一月。
聽如昌朝說,由是諸路始有别頭試。
其年诏開封府國子監及别頭試,封彌謄錄如禮部。
五年正月八日,知制诰(季)[李]淑言:「切見近日發解進士,多取别書、小說、古人文集,或移合經注以為題目,競務新奧。
臣以為朝廷崇學取士,本欲興崇風教, 反使後進習尚異端,非所謂化成之義也。
況考校進士,但觀詞藝優劣,不必嫌避正書。
至如近日學者編經史文句,别為解題,民間雕印,多已行用。
考試之時,不須一一回避。
其經典子書之内,有《國語》、《荀子》、《文(仲)[中]子》儒學所宗,六典通貫,先朝以來嘗于此出題。
隻是國庠未有印本。
欲望取上件三書,差官校勘刻闆,撰定音義,付國子監施行。
自今應考試進士,須隻于國子監有印本書内出題。
所貴取士得體,習業有方,稍益時風,不失淳正。
如允所請,兼乞編入貢舉條貫施行。
」诏可。
二十九日,中書門下言:「檢會先诏,貢院考試進士,多隻采詩賦,未盡铨擇。
今後更于策、論相兼,考定優劣。
諸科對義,不得将重複文(局)[句]抽拆經注,令字數對荅,非理黜落。
」诏以谕貢院。
四月二十一日诏曰:「科舉之設,本至公而擢材;仕進之階,先力學而幹祿。
厚民崇術,莫切于斯。
朕撫禦邦圖,周爰治道,奉若祖宗之法,謹夫俊造之求,考藝有程,得士斯衆。
昨舉賓興之典,以期計偕之來,申命攸司,載嚴明試。
迨臨軒而親校,固刈楚之必精,尚轸湮沉之徒,特恢優裕之路。
惟貢薦而屢绌,自遲暮而無成,審覆不誣,甄采鹹及。
然念溥率之廣,褒傅滋多,或狃于寬恩,則堕其素業,靡笃溫和之習,寖成苟簡之風。
思洽政醇,用頒诏谕:貢舉人等,自今當研覃古義,景慕前良,為學務于資深,屬詞尚乎體要,宗師雅正,斥去浮華,勉事厥修 之勤,勿贻将落之诮。
若仍累舉之叙,限年以牧,蓋匪經常之規,無懷僥幸之望。
傥聲實之非允,豈名級之可希。
咨爾群儒,宜悉朕意。
」 寶元二年十一月四日,翰林學士丁度等言:「準诏詳定侍讀學士李淑言:昨充殿試詳定官,切見初考用朱,覆考用墨,等第下計點抹數誤書等第,衆官參詳,小有差錯,隻令用印。
知制诰鄭戬言:南省引試,都堂垂簾,兩邊釘幕,小試官不得辄上都堂,諸色人非指使呈覆簽押文字不得到都堂上,如違嚴斷。
進士引試,依舊寫劄所出去處注疏一處曉示,不令上請。
或疑慮須得上請,止在廳砌下,不得逼近簾帷。
直賢院王言:舊例舉人試卷塗注乙字,并卷後計數,不得揩改。
(說)[脫]誤三字為一點,三點為一抹,降一等;三抹九點,準格落。
賦少九字,論少三十六字,并不考。
臣昨覆考進士試卷各有塗注脫誤三四十字以上,尋依例書鑿點抹,等第發過。
切以祗奉禦試,頗涉不恭,欲乞自今後誤多者,依小字例落下不考。
并請依所奏施行。
」從之。
《文獻通考》:慶曆四年,臣僚上言改更貢舉進士所試詩、賦、策、論先後,诏下兩制詳議。
知谏院歐陽修言:「請凡貢舉舊法,若二千人就試,常額不過選五百人。
每年到省就試及取人之數,大約不過此。
是于詩、賦、策、論六千卷中,每一人三卷,選五百人,而日限又迫,使考試之官迨廢寝食,疲心竭慮,因勞緻昏。
故雖有公心,而所選多濫,此舊法之弊也。
今臣所請者,寬其日限,而先試以策而考之,擇其文辭鄙惡者、文意颠倒重雜者、不識題者、不知故實略而不對所問者,限以事件若幹以上,誤引事迹者亦限件數,雖能成文而理識乖誕者,雜犯舊格不考式者,凡此七等之人先去之,計于二千人可去五六百。
以其留者次試以論,又如前法而考之,又可去其二三百。
其留 而試詩賦者,不過千人矣。
于千人而選五百,則少而易考,不緻勞昏。
考而精當,則盡善矣。
縱使考之不精,亦選者不至大濫。
蓋其節抄剽盜之人,皆以先經策、論去之矣。
策、論逐場旋考,則卷子不多,考官不緻勞昏,去留必不誤。
(此)[比]及詩、賦,皆是已經策、論,粗有學問,理識不至乖誕之人。
縱使詩賦不工,亦可以中選矣。
如此可使童年新學,全不曉事之人,無由而進。
此臣所謂變法必須随場去留,然後可革舊弊者也。
其外州解送到,且當博采,祗可盡令試策,要在南省精選。
若省榜奏人至精,則殿試易為考矣。
故臣但言南省之法,此其大也。
其高下之等,仍乞細加詳定,大當以策、論為先。
」 按:詩賦不過工浮詞,論策可以驗實學,此正理也。
今觀歐公所陳,欲先考論策,後考詩賦,蓋欲以論策驗其能否,而以詩賦定其優劣,是以粗淺視論策,而以精深視詩賦矣。
蓋場屋之文,論策則蹈襲套括,故汗漫難憑,詩賦則拘以聲病對偶,故工拙易見。
其有奧學雄文,能以論策自見者,十無一二,而紛紛鹄袍之士,固有頭場号為精工,而論策一無可采者。
蓋自慶曆以來,場屋之弊已如此,不特後來為然也。
故歐公之言,欲先試論策,擇其十分亂道者先澄汰之,不特使之稍務實學,且使司衡鑒者所考少則易精。
又既工論策,則不患其不長于詩賦。
縱詩賦不工,而所取亦不害為博古通精之士矣。
又按,祖宗以來試進士,皆以詩、賦、論各一首,除制科外,未嘗試策。
天聖間,晏元獻公請依唐明經試策,而不從。
寶元中,李淑請并詩、賦、策、論四場通考,诏有司施行。
不知試策實始于何年,當考。
初,保甯軍推官胡瑗教授湖州,科條纖悉備具,諸生信愛,如其子弟。
至是下湖州取其法,着為學令。
是冬,诏罷日限,以餘靖言廣學舍所以待有志之士,去日限所以寬食貧之人。
或者謂仲淹既去,而執政意皆異,故有是诏。
康定二年五月十三日诏:「應先因随侍外任據文意,此句與上述内容不相契合,疑有脫誤。
,應舉得解,今還本貫,或先無戶今有戶,先有戶今無戶,并鄉貫移徙者,許經貢院陳狀,召勾當事京朝官一員委保得實,與通叙舉數場第。
」「詳意蓋為先因随侍外任,今還本貫;或本鄉先無戶,今置到稅産;先有産稅,今已賣盡。
該此三事,即許通叙舊舉。
今來不曉意,卻将鄉貫移徙又作一節施行,是又舉人随處立戶,不須土著,深恐未便。
今請于『并』字下 添雲『如此鄉貫移徙』,蓋語意明然,免緻公私誤認。
」從之。
慶曆二年正月七日,诏:「川、廣合該解發及諸處免解舉人,慮地遠到阙稽遲,令貢院如未引試日前續次到者,并收試。
」 二月五日,知制诰富弼言:「國家緣隋唐之制,設進士之科,采天下賢俊,雖至公之道過于隋唐,而得人之實或有未至。
自鹹平、景德年後,條約漸密,然省試有三長,殿試有三短。
南省主文者四五人,皆兩制宗匠。
又選館閣有辭學者數人,以助主文考校。
複有監守、巡察、糊名、謄錄,上下相警,不能容毫厘之私,此一長也;又一日試詩賦,一日試論,一日試策,詩、賦可以見辭藝,策、論可以見才識,四方之士得以盡其所蘊,此二長也;又貢院凡兩月餘日,研磨差次,必俟窮功悉力,然後榜出,此三長也。
可謂至公至精矣。
以此姓名高下,遂放及第,辭藝才識高者得高科,下者得下等。
高科者待以好爵,下等者歸于常調,朝廷既不失其實,舉人又各足其志矣。
洎至殿試,号為親臨,然所差考校之官,多不精慎,此一短也。
又隻試詩、賦與論,并在一日,不能盡人之才,此二短也。
又考校不過十日,不暇研磨差次,匆匆而定,此三短也。
向之省試至公至精也,乃混淆而不複見!今舍其所長,用其所短者,或雲省試發榜則恩歸有司,殿試發榜則恩由主上,是盡棄取士之實,而沽此虛名也。
普天率土,豈有恩不出天子者耶!況殿試非古,始于唐 武後之初年爾,此安足為後世法曆代取士,悉委有司,獨後漢文吏課箋奏而副之端門,亦未聞天子再試也。
往時無糊名、謄錄之制,主文可以專取舍,遂有殿試以防主文。
今無以容其私,殿試複何為哉臣欲乞自今歲以後,隻令南宮發榜。
必恐恩歸有司,則請如天聖二年,令南宮考定高下,以混榜引于殿庭,依次唱名賜第,則與殿試同矣。
」诏曰:「國家申命迩臣,往司貢部。
關防之制,已極于至公;優劣之殊,或經于審定。
矧責成之素重,固練實以無差。
宜服故常,庶臻精要。
俟辨等之來上,即延對以賜科。
用洽茂恩,着為彜式。
」 九日诏:「近已依富弼上言,更不臨軒親試。
今已院,令貢院且依舊例奏名,殿試仍許解二分人數。
将來科場,别奏取旨。
」 四年三月十三日,翰林學士宋祁等言:「近準敕詳定貢舉條制者。
伏以取士之方,必求其實;用人之術,當盡其材。
今教不由于學校,士不察于鄉裡,則不能核名實;有司束以聲病,學者專于記誦,則不足盡人材。
此獻議者所共以為言也。
臣等參考衆說,擇其便于今者,莫若使士皆土著而教之于學校,然(其)[後]州縣察其履行,則學者修饬矣。
故為立學合保薦送之法。
夫上之所好,下之所趨也。
今先策、論,則文辭者留心于治亂矣。
簡其程序,則闳博者得馳騁矣。
問以大義,則執經者不專于記誦矣。
其詩賦之未能自肆者,雜用今體,經術之未能亟通者,尚依舊 科,則中常之人皆可勉及矣。
此所謂盡人之材者也。
故為先策、論過落,簡詩賦考式問諸科文義之法,此數者其大要也。
其州郡封彌謄錄、進士諸科帖經之類,皆細碎而無益者,一切罷之。
凡其為法者,皆申之以賞罰而勸焉。
如此則養士有素,取材不遺,苟可施行,望賜裁擇。
諸路州府軍監除舊有學校外,其餘并各令立學。
如本處修學人及二百人已上處,許更置縣學。
若州縣未能頓備,即且就文宣王廟,或系官屋宇為學舍。
仍委本路轉運司及本屬長吏,于幕職、州縣官内奏選充教授,以三年為一任,在任有人同罪保舉者,得替日依例施行。
若少文學官可差,即令本處舉人衆舉有德行藝業之人,在學教授。
候及三年,無私過,本處具教授人數并本人履業事狀,保明聞奏,當議等第特授恩澤。
内有由本學應舉及第人多處,亦與等第酬賞。
如任滿本處舉留者,亦聽本官從便。
其學校規令,宜令國學詳定聞奏,頒下施行。
如僻遠小郡,舉人不多,難為立學處,仰轉運司體量聞奏。
初入郡學人,須有到省舉人二人委保是本鄉人事,或寄居已久,無不孝不悌踰濫之行,即不曾犯刑責,或曾經官司罰贖,情理不重者,方得入學。
應取解逐處在學本貫人,并以入學聽習,至秋賦投狀日前及三百日以上,舊得解人百日以上,方許取應。
秋賦投狀日,并依本州島軍舊制。
内有親老,别無得力弟兄侍養,緻在學日數不足 者,除依例合保外,别召命官一員或到省舉人三名委保詣實,亦許取應。
其随親屬之官者,許就近入學,候歸鄉取解,據在學實日及無過犯,給與公憑。
進士、諸科舉人,每三人為一保,所保之事有七:一、隐憂匿服;二、曾犯刑責;三、不孝不悌,迹狀彰明;四、故犯條憲,兩經贖罰,或未經贖罰,為害鄉裡;五、(藉)[籍]非本土,假戶冒名;六、祖父犯十惡四等以上罪;七、身是工商雜類,及曾為僧道者,并不得取應。
違者本人依條行遣,同保人殿兩舉。
其保狀式,具此七事外,餘并令禮部貢院重行删定。
國子監、開封府取解舉人,須五人為一保,仍(遂)[逐]保内要曾到省舉人二人。
外處取解舉人,仰本處知州、通判、職官、錄事參軍、令佐常切采訪,内有犯前項條貫及犯各保狀内違礙者,并不得解送。
如不舉察,或顯可保明,妄加抑退者,并科違制分故失定罪。
國子監、開封府發解就試人數既多,其進士、諸科卷子并依舊封彌謄錄外,諸州發解已令知州、通判、職官、令、錄等保明行實,更不封彌謄錄,仰試官、監官與長吏通考文藝。
其試官委轉運司于本處及鄰州選差清白有文學、通經術之人。
進士并試三場:先試策二道,一問經史,二問時務;次試論一首;次試詩、賦各一首。
三場皆通考去留。
舊試帖經墨義,今并罷。
詩、賦、論于九經、諸子、史内出題,其策題即通問曆代書史及時務,并不得于偏僻小處文字中。
策每道限五百 字以上,論限五百字以上,賦限三百六十字以上,詩限六十字五言六韻。
賦每韻不限聯數,每聯不限字數。
賦官韻有疑混聲,疑者許上請。
詩、賦、論題目,經史有兩說者,許上請。
詩韻中字體及聲韻同者,各許依本字下注意便用。
三點當一抹,降一等。
塗注一字,并須卷後計數,不得揩洗。
每場一卷内塗注乙五字已上為一點,十五字以上為一抹。
策、論、詩、賦不考式十五條:策一道内少五字;論、詩、賦不識題;策、論、詩、賦文理纰缪;不寫官題;用廟諱禦名;論少五十字;詩、賦脫官韻;詩賦落韻,用韻處脫字亦是;詩失平側,脫字處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