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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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重疊用韻;小賦内不見題意,通而詞優者非;賦少三十字;詩韻數少剩;詩全用古人一聯;詩兩韻以前不見題意,通者非。

    抹式十二條:誤用事;連脫三字;誤寫官題,須是文理無失,但筆誤者非;詩賦重疊用事;詩賦不對,詩賦初用韻及用鄰韻引而不對者非,及詩賦末兩句亦不須對;小賦四句不見題意,通者非;全用古人一聯賦語,别以一句對者非;賦少二十字;詩用隔句對;策一道内全用古今人文字十句以上;策一道内全用經書子史語五十字以上;對策以他辭裝,或首尾與題意不相類。

    點式四條:借用字;詩賦脫一字;詩偏枯;詩重疊用字。

    省試進士、諸科舉人合保,并依發解條。

    如妄冒過省,及第入官而事發者,本人除名,保人殿兩舉。

    已及第未得與官,已 入官者停見任。

    已上入學取解到省,保人如不實者,事發日官員坐私罪,舉人殿實舉。

    應出策、論、詩、賦題并考校式,并依發解條格。

    進士試三場,并依舊封彌謄錄。

    先試策三道,一問經旨,二問時務。

    次論一道,次詩、賦各一道。

    舊試帖經墨義,今并罷。

    初場引試策,先次考校,内有文辭鄙惡者,對所問不備者謂十事不對五以上,誤引事迹者謂十事誤引五以上,雖能成文而理識乖缪者,雜犯不考式者,凡此五等,并更不考論。

    次場論内有不識題者,文辭鄙惡者,誤引事者十事誤用三以上,雖成文而理識乖缪者,雜犯不考式者,凡此五事,亦更不考詩、賦。

    第三場詩、賦畢,将存留策、論卷子上與詩、賦通考定去留,合格薦名者出榜告示。

    舊制以詞賦聲病偶切之類立為考試式,舉人程試一字偶犯,便遭降等,至使才學博識之士,臨文拘忌,俯就規檢,美辭善意,郁而不伸。

    如唐白居易《性習相近遠》、獨孤绶《放馴象》,皆當時南省所試,其對偶之外,自有意義可觀,非如今時拘檢太甚。

    今後進士依自來所試賦格外,特許依仿唐人賦體。

    廳舉人自今更不限舉數,許令取應。

    如及第、出身後,即不别推恩。

    諸科舉人,九經五經,并罷填帖,六場皆問墨義。

    其餘三禮、三傳已下諸科,并依舊法。

    九經舊是六場十八卷,帖經墨義相半,今作六場十四卷,并對墨義。

    第一場《春秋》、《禮記》、《周易》、《尚書》各五道為二卷,第二場《周禮》、《儀禮》、《公羊》、《谷梁》各五道為四卷,第 三場《毛(經)[詩]》、《孝經》、《論(論)[語]》、《爾雅》各五道為二卷,第四場《禮記》二十道為二卷,第五場《春秋》二十道為二卷,第六場《禮記》、《春秋》各十道為二卷。

    五經舊是六場十一卷,帖經墨義相半。

    (令)[今]作六場七卷,并對墨義。

    第一場《禮記》、《春秋》共十道為一卷,第二場《毛詩》、《周易》各五道為二卷,第三場《尚書》、《論語》、《爾雅》、《孝經》各三道為一卷,第四場、第五場《春秋》、《禮記》逐場各十道為二卷,第六場《禮記》、《春秋》共十道為一卷。

    立《開寶通禮》科,國家本欲使人習學儀典,不至廢墜。

    卻聞各傳誤本,惟習節義,殊非崇禮之意。

    委有司抄錄正本,差官考校,令禮部貢院勘會,有人應《通禮》州軍賜一本,許本科舉人抄寫習讀。

    将來舉場隻于官本中問義外,諸科舉人依舊制場各對墨義外,有能明旨趣、願對大義者,于取解到省家狀内具言願對大義。

    除逐場試墨義外,至終場并禦試,各于本科經書内隻試大義十道,直取聖賢意義解釋對答,或以諸書引證,不須具注疏。

    九經、三禮、三傳、《毛(經)[詩]》、《尚書》科願對大義者,每道所對與經旨相合,文理可采者為通,五通為合格。

    其中深曉經義,文理俱優者為上等。

    三史科願對大義者,每道所對與史意相合,文理可采者為通,五通為合格。

    其中深明史義,文理俱優者,仍為上等。

    明法科願對大義者,并立甲乙罪犯,引律令斷罪。

    每道所斷與律令相合,文理可采者為通,五通為合格。

    其中深明律意,文理俱優者,仍為上等。

    舉人 講通三經以上,進士非纰缪,諸科無九否者,過落外許自陳牒,具言曾于某處講說某經,召舉人三人保明,即依前項别試大義十道,以五通為合格。

    仍令講誦,與所對大義相合者,具奏取旨。

    禦試舉人試卷,并依舊封彌謄錄。

    進士試策一道,限五百字以上,(成)[試]賦一道。

    諸科試墨義十道,對大義者即問大義十道。

    出題目并考試條格,并依省試。

    對大義入上等并合格人及試中講說及等者,所授恩(擇)[澤]等第,當議在對墨義及第人之上。

    」 诏曰:「夫儒者通乎天地人之理而兼明古今治亂之源,可謂博矣。

    然學者不得騁其說,而有司務先聲病章句以牽拘之,則吾豪隽奇偉之士何以奮焉。

    士有純明樸茂之美,而無學養成之法,其饬身勵節者,使與不肖之人雜而并進,則夫懿德敏行之賢何以見焉。

    此取士之甚弊,而學者自以為患,議者屢以為言。

    朕慎于改更,比令詳酌,仍诏宰府加之參定,皆以謂本學校以教之,然後可求其行實。

    先策論則辨理者得盡其說,簡程序則闳博者可見其材。

    至于經術之家,稍增新制,兼行舊式,以勉中人。

    其煩法細文,一皆罷去。

    明其賞罰,俾各勸焉。

    如此則待士之意周,取人之道廣。

    夫遇人以(簿)[薄]者,不可責其厚。

    今朕建學興善,以尊子大夫之行,而更制革弊,以盡學者之材,其于教育之方,勤亦至矣。

    有司其務嚴訓導,精察舉以稱朕意。

    學者其思進德修業,而無失其時。

     凡所科條,可為永式。

    宜令禮部貢院頒下。

    」 六月二十六日,诏:「進士、諸科點檢考試,及經科出義官,不得預先見逐甲所引諸科姓名,如要人數照會,即聽具數關報。

    經科舉人如有過落不當,具考試覆考官于知舉官下,減等定罪。

    」 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诏禮部貢院:進士所試詞賦、諸科所對經義,并如舊制考較之。

    先是,頒行宋祁等所定科場新制,既而上封者言其非便也。

     六年正月二十二日,禮部貢院請目今進士并如(請)[諸]科例,印所出義題,從之。

     二十三日,禦史中丞賈昌朝言:「省試舉人策目已不謄錄,則今後入試,不須盡寫問目,庶令不辍翰墨之功。

    詳為條對。

    」奏可。

     二月二十八日,權同知貢舉張方平言:「文章之變,蓋與政通;風俗所形,斯為教本。

    今設科選才,專取辭藝,士惟性資之敏而學問以充之,故道義積乎中而英華發于外。

    然則以文取士,所以叩諸外而質其中之蘊也。

    言而不度,則何觀焉。

    切以禮部條例定自先朝,以考較升黜,悉有程序。

    自景佑初,有以變體而擢高第者,後進競相趍習。

    比來文格,日失其舊,各出新意,相勝為奇。

    及建太學而直講後介,課試諸生因其好尚,遂以成風,以怪誕诋讪為高,以流蕩猥煩為贍,逾越規矩,或誤後學。

    朝廷惡其然也,故下诏書,丁甯誡勵,而學者樂于放逸,罕能自還。

    今貢院考所試賦有至八百字以上,每句有十六、十八字者,論有一千二百字以上,策有置所問而妄肆胸臆、條陳他事者,以為不合格,則辭理粗通。

    如遂取之,則上違诏書之意,輕亂舊章,重虧雅俗,驅扇浮薄,忽上所令,豈國家取賢斂材,以備治具之意耶其舉人程試有擅習新體而尤誕漫不合程序者,已準格考落外,切慮遠人未盡詳知,欲申前诏,牓于貢院門。

    」從之。

     八年四月八日,诏:「科場舊條皆先朝所定,宜一切無易。

    」時禮部貢院言:「四年,宋祁等定貢舉新制。

    會明年诏下且聽,須後舉施行。

    今秋賦有期,緣新制諸州軍發解,但令本處官屬保明行實,其封彌謄錄,一切罷之。

    竊見外州解送舉人,自未有封彌謄錄以前,多采虛譽,苟試官别無請托,亦隻取本州島曾經薦送舊人,其新人百不取一。

    自封彌以後,考官不見姓名,即須實考文藝,稍合至公。

    又新制進士先試策三道,次試論,次試詩、賦。

    先考策、論定去留,然後與詩、賦通定高下。

    然舉人每至尚書省不下五七千人,及臨軒覆較,止及數百人。

    蓋詩賦以聲病雜犯,易為去留,若專取策論,必難升黜。

    蓋詩賦雖名小巧,且須指題命事。

    若記問該富,則辭理自精。

    策論雖有問題,其間敷對,多挾他說。

    若對不及五通,盡黜之,即與元定解額不敷。

    若精麤畢收,則濫進殊廣。

    所以自祖宗以來,未能卒更其制。

    兼聞舉人集經史疑義可以出策論題目凡數千條,謂之《經史質疑》。

    至于時務,亦有抄撮之要,浮僞滋甚,若為考校。

    又舊制以詞賦聲病偶切之類,立為考式,今特許仿唐人賦體,及賦不限聯數,每聯不限字數。

    且古今文章,務先體要,古未必悉非。

    嘗觀唐人程試詩賦,與本朝所取名人辭藝,實亦工拙相半。

    俗儒是古非今,不為通論。

    自二年以來,國子監所試監生,詩賦即以汗漫無體為高,策論即以激讦肆意為工。

    中外相傳愈濫,非惟漸誤後學,實恐将來省試,其合格能幾何人。

    伏以祖宗以來,得人不少,考校之藝,固有規程,不須變更,以長浮薄。

    請并如舊制。

    」故降是诏。

     十四日,禮部貢院言:「勘會近年舉人文字違限者,多是書鋪預先收錢物,直至正月後舉人到京,臨院催促,方始送納。

    緣試逼擁并,雖精加點檢,尚慮差。

    欲乞(令)[今]後須得依條限送納,如自慢易,先次駁放。

    書鋪人乞行重 斷。

    諸州軍舉人,如得解後有攬同解舉人家狀試卷赴京,須依格限送納。

    如是緣路遺棄元供文字,諸色人嚴斷,元攬舉人駁放。

    書鋪送納舉人試卷文字,并具所納舉人州府姓名單狀,赴院點對。

    如有文字差誤,勘會元納書鋪人姓名,牒開封府施行。

    本院投名充傭筆書寫人,并依元定人數,不得夾帶不系元雇人數入院。

    如違,知情并犯人并行嚴斷。

    勘會慶曆五年科場,諸州軍舉人并不依條限投納家保文卷。

    緣自來承例,乞展日限。

    欲乞今來于十一月二十五日限外,與量展半月,更不重疊。

    展限内不來投納,即先駁放,更不在收試之限。

    」诏依所奏。

     皇佑五年十一月四日,诏:「應貢舉人,自來南省院後,知舉官當面引保。

    近制未院前先于貢院引驗,期會逼迫,奔走不逮,遠方之人深為非便。

    自今引保依舊例。

    」 至和二年十月十五日,判禮部貢院王珪言:「竊惟貢舉之法,盛于有唐。

    自貞觀迄于開元,文章最隆。

    其較藝有千餘人,而所收者毋幾。

    鹹亨上元中,嘗增其數,然無及百人者。

    國初取士之科,皆襲唐制。

    興國中,始大擢貢士。

    其後寖以益廣,無有定數。

    故近年以來,官吏猥濫,溢于常員,甚非國家所以取人之意。

    前诏禮部,應進士、諸科奏名,皆以四百人為額。

    慈誠聖慮天頭原批:「『慈』疑『茲』。

    」,所以欲革仕進之弊而敦治原之要也。

    伏慮将來群士皆至阙下,一有扇搖,而言者辄議沖改。

    望申饬有司,令固守之。

    」 又言:「天下發解諸科人,不及禮部元額,蓋元額至多僅七千餘,因循不曾詳定。

    緣進士已有定額,請自今南省考送毋得過進士之數。

    」并從之。

     嘉佑二年十二月五日,诏曰:「國家緻治之原,莫先乎得士。

    鄉裡興賢之法,必歸乎考行。

    惟選舉之失實,乃古今之共患。

    爰自比歲,尤異所聞。

    悼我諸生,頗淪薄俗,或先敦孝悌而敢為傲逸,或不勤文藝而專務剽襲。

    及乎應诏而起,覆試有程,負累者奸利相成,寡聞者懷挾交濟,條制雖密,朋比莫懲。

    且四年設科,時頗淹久,慮興遺滞之孍,殊匪招來之勤。

    将革弊端,宜更着令。

    自今間歲一開科場,天下進士、諸科并解舊額之半。

    開封府、國子監以皇佑四年所解人數五分為額,廳及試官親戚舉人亦準此。

    使來者既寡,則察之差易,防檢得盡其公,事業毋以相貿。

    且人貴土著,俗重鄰成,(益)[蓋]出處之與同,于舉措而必審。

    三代取士,莫或異斯。

    又業經為儒,要在傳道,徒能口誦名數,而或心昧指歸,摘句摛文,有乖舊學。

    矧明經之所舉,曆前世而已效。

    比緣其故,用廣于求。

    其廳子弟,宜淬勵風操,毋狃習于輕堕,毋馳骛于躁浮。

    播告之條,尚體吾意。

    應天下舉人,并令歸本貫,令本縣令佐察其行實,以上于州。

    知州、通判審覆,以上于轉運司。

    既選官考試解發,而不如所保者,其知州、通判、令佐皆坐之。

    其得解人,令就本處,二人以上為一保。

    如止解一人處,許召本州島命 官一員保之,随試卷上禮部貢院。

    其明經科,并試三經,謂大經、中經、小經各一也。

    以《禮記》、《春秋左氏傳》為大經,《毛詩》、《周禮》、《儀禮》為中經,《周易》、《尚書》、《谷梁傳》、《公羊傳》為小經。

    其習《禮記》為大經者,許以《周禮》、《儀禮》為中小經;習《春秋左氏傳》者,許以《谷梁傳》、《公羊傳》為小經。

    每經試墨義大義各十道,仍帖《論語》、《孝經》十道,分八場,以六道為合格。

    又試時務策三道,以文詞典雅者為通,其出身與進士同。

    罷說書舉人。

    諸州進士增試策三道,諸科舉人增問大義一場。

    其高第人恩例,令中書門下裁損以聞。

    」初,言者以為四年一下诏,中下之人,往往廢學,而才學之士不幸有故,則滞留以至走死。

    諸科誦數而不知義理。

    又舉人至京師始結保,多欺冒隐匿,請令就鄉裡結保。

    及使州縣察視之,下兩制詳定,而降是诏。

     《文獻通考》:時上書者言:「四年一貢舉,四方士子客京師以待試者六七千人,一有喧噪,其徒衆多,勢莫之禁。

    且中下之士,往往廢學數年,才學之士不幸有故,一不應诏,淪沉十數年,或累舉滞留,遂至困窮老且死者甚衆。

    以此毀行冒法幹進者,不可勝數。

    宜間歲一貢舉,中分舊數而薦之。

    」 王洙侍迩英閣,講《周禮》至「三年大比大考,州裡以贊鄉大夫廢興」,帝曰:「古者選士如此。

    今率四五歲一下诏,故士有抑而不得進者。

    為今之計,孰若裁其數而屢舉也。

    」下有司議,而議者乃合奏曰:「臣等謂易以間歲之法,無害而有利,不足疑也。

    使舉子不幸有疾病喪服之故者不緻久沉,且程文偶不中選,旋亦遇貢舉,則無滞才之歎。

    而天下所薦舉數既減半,禮部主司易以詳較,得士必精矣。

    近年挾書、代筆、傳義者多,因使權貴富豪之子得以濫進。

    蓋由人衆,有司無繇察。

    若人少,則諸僞濫勢自不容,使寒苦藝學之人得其塗而進。

    」于是诏間歲貢舉,進士、諸科悉解舊額之半,增設明經試法。

    凡明兩經或三經五經,各問大義十條,兩經通八、三經通六、五經通五為合格,兼以《論語》、《孝經》策時務三條,出身與進士等,而罷說書舉。

    其還鄉裡而寓戶他州以應選者,嚴其法。

    每秋賦,自縣令佐察行義保任之,上于州。

    州長二複審察得實,然後上本道使者。

    類試已保任,而後有缺行,則州縣皆坐罪。

    若省試而文理纰缪,坐元考官。

     時以科 舉既數,則高第之人倍衆,其擢任恩典,宜損于故。

     容齋洪氏《随筆》曰:本朝自太平興國以來,以科舉羅天下士。

    士之策名前列者,或不十年而至公輔。

    呂文穆公蒙正、張文定公齊賢之徒是也。

    及嘉佑以前,亦指日在清顯。

    東坡《送張子平序》以謂,仁宗一朝,十有三榜,數其上之三人凡三十有九,其不至于公卿者五人而已。

    蓋為士者知其身必達,故自愛重,而不肯為非。

    天下公望亦以鼎貴期之,故相與愛惜成就,以待其用。

    至嘉佑四年之制,前三名始不為通判,第一人才得評事、簽判,代還升通判,又任滿始除館職。

    王安石為政,又殺其法。

    恩數既削,得人衰矣。

    觀天聖初榜,宋鄭公郊、葉清臣、鄭文肅公戬、高文莊公若讷、曾魯公公亮五人連名,二宰相,二執政,一三司使。

    第二榜,王文忠公堯臣、韓魏公琦、趙康靖公連名。

    第三榜,王宣徽拱辰、劉相沆、孫文懿公抃連名。

    陽寘榜,寘不幸即死,王岐公珪、韓康公绛、王荊公安石連名。

    劉輝榜,輝不顯,胡右丞宗愈、安門下焘、劉忠肅公摯、章申公惇連名,其盛如此。

    治平以後,第一人作侍從,蓋可數矣。

     沈氏《筆談》曰:舊制,天下貢舉人到阙,悉皆入對,數不下三千人,謂之群見。

    遠方士皆未知朝廷儀範,班列分《夢溪筆談》卷九作「紛」。

    錯,有司不能繩勒。

    見之日,先設禁闱于着位之前,舉人皆拜于禁闱之外,蓋欲限其前列也。

    至有更相抱持,以望黼坐者。

    有司患之,近歲遂止令解頭入見,然尚不減數百人。

    嘉佑中,予忝在解頭,别為一班,最在前列,目見班中唯從前一兩行稍應拜起之節,自餘亦終不成班綴而罷,每為閣門之累。

    常言殿庭中班列不可整齊者,唯有三色,謂舉人、蕃人、駱駝。

     又曰:禮部貢院試進士,設香案于階前,主司與舉人對拜,此唐故事也。

    所坐設位供張甚盛,有司具茶湯飲漿。

    至試學究,則悉徹帳幕氈席之類,亦無茶湯,渴取飲硯水,人人皆黔其吻。

    非故欲困之,乃防氈席及供應人私傳所試經義原作「義經」,據《夢溪筆談》卷一乙。

    ,蓋常有敗者,故事為之防。

    歐文忠有詩:「焚香禮進士,徹幕侍經生。

    」以為禮數重輕如此,其實自有謂也。

     按,沈公所記典故,皆源于唐時,宋朝因之,至嘉佑時猶然。

    後來天下所解進士,非中選禮部侍對親策之日,不得觐清光。

    而禮部試士之時,雖無所謂五經學究,然其所以待進士者,禮亦殺于祖宗之時矣。

     三年三月十一日,禮部貢院言:「奉诏再詳定科場條制,應天下進士、諸科解額各減半,明經别試,而系諸科解名,無諸科處詳解一人。

    開封府進士二百一十人,諸科一百六十人;國子監進士一百人,諸科一十五人。

    明經各一十 人,并為定額。

    禮部奏名進士二百人,明經諸科不得過進士之數。

    别頭試每路百人解十五人,五人以上解一人,不及五人送鄰路試。

    明經試大經、中經、小經,試墨義大義各二十道,貼小經十道,試二三道,共為八場,仍不理場第。

    禦試明經大義十道,大經四,中經、小經各三。

    凡戶貫及七年者,若無田舍而有祖父墳者,并聽。

    」從之。

     七月二十九日,诏:「應明經舉者,内三禮、三傳科兼習中、小二經。

    」 閏十二月十一日,诏曰:「朕惟國之取士,士之待舉,皆不可曠久,亦不可以泛冗。

    泛冗則課校不審,曠久則賢隽或至滞留。

    是用立間歲之期,以勵其學;約貢舉之數,以精其選。

    着為定法,申有司。

    而高第之人,往嘗不次而用,告猶例進,終緻溢員。

    故增其任以養其才,發其進以圖其效,此天下之士所同欲,而朕果于必行也。

    若夫高才異行,施于有政,忠謀善猷,具諸行事,已試之狀,為衆所推,必有非常之恩,以示至公之道。

    咨爾多士,體朕意焉。

    自今制科入三等,進士第一人及第,并除大理評事簽書兩使幕職官廳公事或知縣,代還升通判,再任滿,與試館職。

    制科入四等,進士第二、第三人,并除兩使幕職官,代還改次第京官,送審官院。

    制科入四等次,進士第四、第五人,并除試銜知縣,任滿送流内铨,與兩使職官廳人比類取旨。

    」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诏禮部貢院:「進士曾經禦試五舉,諸科六舉,進士經省 試六舉,諸科七舉,年五十已上者,具名以聞。

    」 八年三月五日,诏:「進士七舉,諸科八舉,曾經禦試,年四十以上;進士五舉,諸科六舉,曾經禦試,及進士六舉,諸科七舉,曾經省試,年五十以上,河北、河東、陝西舉人,仍遞減一舉,令禮部貢院特以名聞。

    」 英宗治平二年正月二十七日,诏貢院:「如南省發榜故事,合格者以名聞。

    俟下仍發榜。

    」 二月七日,诏貢院:「經殿試進士五舉,諸科六舉,經省試進士六舉,諸科七舉,今不合格而年五十以上者,第其所試為三等以聞。

    昨來免解進士趁省試不及者,将來與免解。

    」以進士孫京等七人試将作監主簿,餘三十八人為諸州長史、司馬、文學。

     三年十月六日,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