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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曰:「國家承祖宗之休,功成治定,而貢舉之法,煩而未安。

    永惟緻治之方,蓋本得材之盛。

    先帝深诏執事,詢求其故,誠以士久不貢則學廢于閑肆,時曠難逢則人嗟于留滞。

    故易四載之舊,始為間歲之舉。

    粵自更制,寖聞非便,乃以為裡選之牒仍故,而郡國之取減半,計偕之籍屢上,而道途之勞良苦。

    朕甚闵焉。

    載圖事制之中,俾從更定之令,今後宜每三年一開科場。

    應天下所解進士、諸科,并以本處舊額四分三分。

    内開封府、國子監以皇佑四年所解進士、諸科數各四分中以三分為額。

    所有禮部奏名進士,以三百人為額,明經諸科不得過進士之數。

    (憑)限年取才,雖為法之末,力學從仕,乃服儒之常。

    毋專文辭而忘操履之修,毋矜帖對而昧義理之當,服我明訓,務祗乃心,庶幾得賢,無愧于古。

    诏示中外,鹹體朕懷。

    恩典不增,其貢舉 期緩,士得休息,官以不煩矣。

    」 《文獻通考》:知谏院司馬光上言,請貢院逐路取人,其略曰:「朝廷每次科場所差試官,率皆兩制三館之人,其所好尚,即成風俗。

    在京舉人,追趍時好,易知體面,淵源漸染,文采自工。

    使僻遠孤陋之人與之為敵,混同封彌,考較長短,勢不侔矣。

    孔子曰:『十室之邑,必有忠信如丘者焉。

    』言雖微陋之處必有賢才,不可誣也。

    是以古之取士,以郡國戶口多少為率,或以德行,或以才能,随其所長,各有所取。

    近自族姻,遠及夷狄,無小無大,不可遺也。

    今或數路中全無一人及第,則所遺多矣。

    國家用人之法,非進士及第者不得美官,非善為詩、賦、論、策者不得及第,非遊學京師者不善為詩、賦、論、策。

    以此之故,使四方學士皆棄背鄉裡,違去二親,老于京師,不複更歸。

    其間亦有身負過惡,或隐憂匿服,不敢于鄉裡取解者,往往和買監牒,妄冒戶貫,于京師取解。

    自間歲開場以來,遠方舉人憚于往還,隻于京師寄應者比舊尤多。

    國家雖重為科禁,至于不用蔭贖,然冒犯之人,歲歲滋甚。

    所以然者,蓋由每科場及第進士,大率皆是國子監、開封府解送之人,則人之常情,誰肯去此而就彼哉。

    夫設美官厚利、進取之塗以誘人于前,而以苛法空文禁之于後,是猶決洪河之尾而捧土以塞之,其勢必不行矣。

    」參知政事歐陽修上言:「窈以國家取士之制,比于前世,最号至公。

    蓋累聖留心,講求曲盡,以謂王者無外,天下一家,故不問東西南北之人,盡聚諸路貢士,混合為一,而惟才是擇。

    又糊名謄錄而考之,使主司莫知為何方之人,誰氏之子,不得有所憎愛厚薄于其間。

    故議者謂國家科場之制,雖未複古法,而便于今世。

    其無情如造化,至公如權衡,祖宗以來不可易之制也。

    《傳》曰:『無作聰明亂舊章。

    』又曰:『利不百者不變法。

    』今言(世)[事]之臣,偶見一端,即議更改,此臣所以區區欲為陛下守祖宗之法也。

    臣所謂偶見一端者,蓋言事之人但見每次科場東南進士得多,而西北進士得少,故欲改法,使多取西北進士爾。

    殊不知天下至廣,四方風俗異宜,而人性各有利鈍。

    東南之俗好文,故進士多而經學少;西北之人尚質,故進士少而經學多。

    所以科場取士,東南多取進士,西北多取經學者,各因其材性所長,而各随其多少取之。

    今以進士、經學合而較之,則其數均。

    若必論進士,則多少不等。

    此臣所謂偏見之一端謂:原作「以」,據《歐陽文忠公集》卷一一三改。

    ,其不可者一也。

    國家方以官濫為患,取士數必難增。

    若欲多取西北之人,則卻須多減東南之數。

    今東南州軍進士取解者,二三千人處隻解二三十人,是百取一人,蓋已痛裁折之矣。

    西北州軍取解,至多處不過百人,而所解至千餘人而所:原作「所而」,據《歐陽文忠公集》卷一一三乙。

    ,是十人取一人,比之東南,十倍假借之矣。

    若至南省,又減東南而增西北,則是已裁抑者又裁抑之,已假借者又假借 之,此其不可者二也。

    東南之士,于千人中解十人,其初選已精矣,故至南省,所試合格者多。

    西北之士,學業不及東南,發解時又十倍優假之,蓋其初選已濫矣,故至南省,所試不合格者多。

    今若一例以十人取一人,則東南之人合格而落者多矣,西北之人不合格而得者多矣。

    至于他路,理不可齊,偶有一路合格人多,亦限以十一落之,偶有一路合格人少,亦須充足十一之數,使合落者得,合得者落,取舍颠倒,能否混淆,其不可者三也。

    且朝廷專以較藝取人,而使有藝者屈落,無藝者濫得,不問缪濫,隻要諸路數停,此其不可者四也。

    且言事者本欲多取諸路土著之人,若此法一行,則寄應者争趍而往,今開封府寄應之弊可驗矣。

    此所謂法出而奸生,其不可者五也。

    今廣南東、西路進士,例各絕無舉業,諸州但據數解發。

    其人亦自知無藝,隻來一就省試而歸,冀作攝官爾。

    朝廷以嶺外煙瘴,北人不便,須藉攝官,亦許其如此。

    今若一例與諸路十人取一人,此為缪濫,又非西北之(北)[比]。

    此其不可者六也。

    凡此六者,乃大爾。

    若舊法一壞,新議必行,則弊濫随生,何可勝數。

    故臣謂且遵舊制,但務擇人,惟朝廷至公,待四方如一,惟能是選,人自無言,此乃當今可行之法爾。

    若謂士習浮華,當先考行,就如新議,亦須隻考程試,安能必取行實之人議者又謂西北近虜,士要牢籠,此甚不然之論也。

    使不逞之人不能為患則已,苟可為則何方無之前世賊亂之臣,起于東南者甚衆,其大者如須羽、蕭銑之徒是已。

    至如黃巢、王仙芝之輩,又皆起亂中州者爾。

    不逞之人,豈專西北矧貢舉所設,本待材賢,牢籠不逞,當别有術,不在科場也。

    惟事久不能無弊,有當留意者,然不須更改法制,止在振舉綱條爾。

    近年以來,舉人盛行懷挾,排門大噪,免冠突入,虧損士風,傷敗善類。

    此由舉人既多,而君子小人雜聚,所司力不能制。

    雖朝廷素有禁約,條制甚嚴,而上下因循,不複申舉。

    惟此一事為科場大患,而言事者獨不及之。

    願下有司議革其弊,此當今科場之患也。

    」 馬端臨曰:按,分路取人之說,司馬、歐陽二公之論不同。

    司馬公之意主于均額以息奔競之風,歐陽公之意主于核實以免缪濫之弊。

    要之,朝廷既以文藝取人,則歐陽之說為是。

    蓋士既求以用世,則奔名逐利,所不能免,不必深訾。

    至于棄親匿服,身負過惡者,皆素無行檢之人。

    此曹雖使之長生都城,早遊館學,超取名第,亦未必能為君子。

    若以為遠方舉人,文詞不能如遊學京師者之工,易以見遺,則如歐、曾、二蘇公以文章名世,诏今傳後,然亦出自窮鄉下國,未嘗漸染館閣,習為時尚科舉之文也,而皆占高第。

    然則必須遊京師而後工文藝者,皆剽竊蹈襲之人,非穎異挺特之士也。

     四年正月二十二日,禮部貢院 言:「看詳欲将貢舉條制内解額,自後不得增添者,即用為舊額,依今施行。

    若曾經增添者,将新添人數并在貢舉條制元額内,通計為數,然後于四分中解三分,永為定額。

    」又:「勘會逐州軍解額人數不等,其間有二人、三人、五人、六人、七人者,雖折分數,今欲乞應請舊額四分中解三分,不滿一人者并解一人。

    假設舊額十人,今四分中解三分,合解七人外,更有餘分,即許解八人之類。

    每歲貢舉,于三月一日起請。

    今既指定三年一開,欲乞除合開科場之歲依舊三月一日起請外,其餘二年更不申請。

    」并從之。

     神宗熙甯二年三月九日,诏貢院依例貢舉。

    上因問輔臣間歲與三年開貢舉利害,或對曰:「遠方應舉,往來甚勞,人以為不便,故改間歲為三年。

    」上曰:「彼自應舉,非有驅迫也,亦何不便之有」又論科場之弊,以進士第一人例與館職為非,及西北人材多廢,以為貢舉法當議而改,乃下诏詳議。

     四月,诏曰:「夫欲化民成俗者,必自庠序之教行;進賢興功者,抑繇貢舉之法用。

    前王緻理,何以尚茲。

    朕博覽古今,詳求體要,思廣得人之路,莫先養士之原。

    然而三歲設科,四方興學,執經藝者或專于誦數,趍鄉舉者徒狃于文詞,與夫古所謂三物賓興之言,九年大成之業,亦已盭矣。

    朕念夫都邑之廣,豈無茂異之倫;黨遂之間,必有超絕之士。

    蓋上之所求者既拘于程序,則下之所貢者或诎于闊疏。

    是則 雖有德行道藝之人,何繇自進于有司邪今茲诏下郡國,招徕隽賢,惟其教育之方,課試之格,若曰但循舊制,則無以一道德而獎進于人材。

    若将别為新規,則必當圖悠久而詳延于衆論。

    惟是台閣之列,與夫禁近之聯,必有猷為,固嘗講議,俾悉條于利病,思有助于搜揚。

    宜令兩制、兩省待制以上,禦史台、三司、三館臣僚,各限一月内,具議狀聞奏。

    仍令禦史台牒催。

    噫!取士擇人,茲聖王之先務;立法創制,亦賢者之存心。

    諒毋憚于讨論,且将觀于趍舍。

    咨爾有位,宜體朕懷。

    」 《文獻通考》:神宗熙甯二年,議更貢舉法,罷詩賦、明經諸科,以經義、論策試進士。

    初,王安石以為,古之取士,俱本于學,請興建學校以複古。

    其明經諸科,欲行廢罷,取元解明經人數,增進士。

    诏兩制、兩省、禦史台、三司、三館議之。

    韓維請罷詩賦,各習大經,問大義十道,以文解釋,不必全記注疏,通七以上為合格。

    諸科以大義為先,黜其不通者。

    蘇頌欲先士行而後文藝,去封彌謄錄之法。

    直史館蘇轼上議宜仍舊。

    上得轼疏曰:「吾固疑此。

    今得轼議,釋然矣。

    」他日以問王安石,安石曰:「不然。

    今人材乏少,且其學術不一,一人一義,十人十義,朝廷欲有所為,異論紛然,莫有承聽。

    此蓋朝廷不能一道德故也。

    故一道德則修學校,欲修學校,則貢舉法不可不變。

    」趙抃是轼言,安石曰:「若謂此科嘗多得人,自緣仕進别無他路,其間不容無賢。

    若謂科法已善,則未也。

    今以少壯時正當講求天下正理,乃閉門學作詩賦。

    及其入官,世事皆所不習。

    此乃科法敗壞人才,緻不如古。

    」于是乃卒如安石議,罷明經及諸科,進士(罴)[罷]詩賦,各占治《詩》、《書》、《易》、《周禮》、《禮記》一經,兼以《論語》、《孟子》。

    每試四場,初大經,次兼經大義凡十道,次論一首,次策三道。

    禮部試即增二道,中書撰大義式頒行。

    試義者須通經有文采乃為中格,不但如明經墨義,粗解章句而已。

    取諸科解名十分之三,增進士額。

    諸科如許用舊業,一試後非嘗應諸科人毋得創以諸科求試。

    其京東西、陝西、河北、河東五路,士之創試進士者,及府、監、他路之舍諸科而為進士者,乃得用所增之額,以試者别為一号考取,蓋欲優其業,使不至外侵,則當向慕改業也。

     馬端臨曰:按,科舉不足以盡取人之法,然自隋唐以來,入官者皆以是為 進身之階。

    及其人之賢否,則初不緣此。

    柳子厚《送崔符序》言:「今世尚進士,放天下舉歸之,而更其科以為得異人乎無也。

    惟其所尚,又舉而從之。

    尚之以孝弟,孝弟猶是人也;尚之以經術,經術猶是人也。

    」姚康撰《科弟錄序》言:「以顔、孔為心,雖日視淫靡,莫能迂其操;以桀、跖為行者,雖日聞仁義,莫能治其性。

    若膺鄉舉裡選,亦此流也。

    若搜茂材異行,亦此流也。

    則何必目秀才為樸,名進士為薄耶。

    」蓋唐人已有此論,即坡公之意也。

    但變聲律為議論,變墨義為大義,則于學者不為無補。

    然介甫之所謂「一道德」者,乃是欲以其學,使天下比而同之,以取科第。

    夫其書縱盡善無可議,然使學者以幹利之利,皓首專門,雷同蹈襲,不得盡其博學詳說之工,而稍求深造自得之趣,則其拘牽淺陋,去墨義無幾矣。

    況所著未必盡善乎!至所謂「學術不一,十人十義,朝廷欲有所為,異論紛然,莫肯承聽」,此則李斯所以建焚書之議也。

    是何言與! 既罷明經諸科,乃用其法立新科明法,以待諸科之不能改試進士者,試以律令、刑統、大義、斷案,中格即取。

    惟嘗應明經諸科試在熙甯五年前者得試,非此類有司不受。

    既得官,又得預刑法官試,中者推恩有加。

     三年二月十二日,诏貢院:「南省下第進士五舉,諸科六舉,曾經禦試進士六舉,諸科七舉,曾經省試下者年五十以上,内三路者特各減一舉,具姓名聞奏。

    」 三月六日,诏貢院:「應景佑五年已前到省舉人,進士一舉,諸科前後兩舉,見年六十五歲已上,令本貫州縣當職官勘會聞奏,當議特與推恩。

    如開封府、國子監舉人,令止召見任京朝官二員結除名罪保明。

    其景佑五年已前到省進士前後兩舉,諸科合前後三舉,更不限年,并進士七舉,諸科八舉,年四十已上,曾經殿試者,并令赴今來禦試。

    」 十一月五日,诏今後期喪已滿三月者,并聽應舉。

     四年二月一日,中書門下言:「伏以古之取士,皆本于學校,故道德一于上而習俗成于下,其人材皆足以有為于世。

    自先王之澤竭,教 養之法無所本,士雖有美材,而無學校師友以成就之,此議者之所患也。

    今欲追複古制,以革其弊,則患于無漸。

    宜先除去聲病偶對之文,使學者得以專意經義,以俟朝廷興建學校,然後講求三代所以教育選舉之法于天下,則庶幾可複古矣。

    所有明經科,欲行廢罷,并取諸科額内元解明經人數添解進士,仍更俟一次科場,不許新應諸科人投下文字,漸令改習進士。

    仍于京東、陝西、河東、河北、京西五路先置學官,使之教導。

    其南省新添進士奏名,仍具令别作一項,止取上件京東等五路應進士人,并府、監、諸路曾應諸科改應進士人充數。

    所貴合格者多,可以誘進諸科向習進士科業。

    」诏可,仍頒貢舉新制,進士罷詩賦、貼經墨義,令各占治《詩》、《書》、《易》、《周禮》、《禮記》一經,兼《論語》、《孟子》之學,試以大義殿試策一道。

    諸科稍令改應進士科業。

     六年二月二日,禮部貢院言:「乞依解發條,以前次科場解明經到省及明經奏名人數同比較,系若幹人到省取一人奏名外,據所剩奏名人額并撥添進士奏名。

    雖到省人數多,合格人少,亦将不合格明經奏名人額添進士。

    」從之。

     三月一日,诏:「秦鳳路效用進士窦長裕、窦解招納蕃部有勞,貢院考試不中格,宜依特奏名人例就試。

    」 七年十二月六日,熙河路經略司言:「自置熙河路以來,惟舉人未推恩。

    今兩州學職掌士人該免解者,乞推恩。

    如禮部試下, 乞許就殿試。

    餘并免解。

    」從之。

     八年五月十二日,中書門下言:「貢院申,許與不許諸科舉人叙本科免解後改應刑法,便就省試。

    檢會明經改應進士,已有指揮與叙已前明經得解後丁憂疾病,免解便赴省試,通理舉數。

    今來諸科改應刑法,亦合依明經改應進士例施行。

    」從之。

     同日,中書禮房言:「欲令諸科舉人試斷案、大義者,以六場通考定去留高下,與其餘諸科比量分數,據合格人盡數解發。

    」從之。

     八月二(日)[十]一日,天頭原批:「『二日一日』,疑『二十一日』。

    」今據改。

    中書言國學、開封府諸科舉人孫義等訴所問題并挑摘三兩字至有重疊數十字者。

    試院亦奏義等嘗于簾前言朝廷欲廢諸科,乞預行曉示,免使孤寒虛習勤苦。

    诏并駁放,内為首者殿一舉。

    初,義等既就試,得所問義目,擲試卷于地,相率出外,遮宰相自訴。

    诏取義目進呈,而有是命。

     九年正月十三日,編修貢院式所言:「欲乞京東、陝西、河北、河東、京西五路到省舉人,并府、監、諸路〔諸〕科改應進士人,各作一項考校,将分數均取。

    」從之。

     二月一日,中書門下言:「舉人自來于開封府冒貫戶名應舉,計會用賄,或被告奸,則犯刑憲,終身廢棄。

    今欲乞遇科場,除國子監三舍生外,并令實通鄉貫,十人為一保,召命官一員委保,納光監錢三貫,給牒應舉。

    其錢充試院及期集院支用。

    」從之。

     十六日,诏:「天下進士、諸科舉人,慶曆六年已前到省進士兩舉,諸科三舉,不限年歲;進士一舉,諸科兩 舉,年六十以上;進士五舉,諸科六舉,曾經禦試下;進士六舉,諸科七舉,省試下,年五十以上;進士七舉,諸科八舉,曾經禦試下;進士九舉,諸科十舉,省試下,年四十已上。

    内系河北、河東、陝西進士諸科各減一舉外,并委本貫保明,當職官勘會詣實,依得貢舉條制。

    其開封府、國子監,即令各召京朝官二員委保以聞,當議特與推恩。

    」 十年四月十八日,诏南省進士依舊試策五道。

     元豐元年七月二十五日,诏:「自今在京發解并南省考試,《詩》、《易》各取三分,《書》取二分,《周禮》、《禮記》通取二分。

    」先以禦史黃廉言:「前歲科取逐經發解人數不均,如别試所,治《詩》者十取四五,治《書》者纔及其一。

    雖糊名考較,務取實藝,然學者均受經業,不容優劣相遠如此。

    乞自今于逐經内各定取人分數,所貴均收所長,以專士習。

    」故有是诏。

     八月十二日,知谏院黃履言:「貢舉新來以諸科口授舊條,删為進士傳義之法,立賞既重,證驗難明,施之禮闱,恐生誣罔,乞再删定。

    」從之。

     《文獻通考》:元豐元年,诏:「開封府、國子監舉人并試通取解額,其諸州不滿百人者,令漕司取便近州,各用本所額就一州考取。

    」禦史黃廉言:「别試所解試,業《詩》者十人,而取至四五。

    《書》之一經,止取一人。

    等之業文,不應能否相絕如此。

    願分經立額,均收其長。

    」诏自今《詩》、《易》悉占三分,《書》二分,《周禮》、《禮記》通二分。

    又言朝廷多用講官考試,諸生在學,熟知其平時議論趍向,則試文易投其好。

    而遠士往往見黜。

    考官毋用監學講授人。

    诏差官日取裁。

    知谏院黃履言:「諸科舊試記誦,故口授為傳義,重其法禁。

    今大義須文,豈容口授而重法如故。

    仍醲立告賞,證左又皆其徒,慮有誣枉,請改立法。

    」從之。

     二年正月十八日,禦史何正臣言:「熙甯九年,禮部試上舍生,并于試卷印特免字,恐于考校未合公議。

    今上舍赴禮部試,乞更不印号。

    」從之。

     二月十二日,诏:「禮部下第進士 七舉,諸科八舉,曾經殿試;進士九舉,諸科十舉,曾經禮部試,年四十以上;進士五舉,諸科六舉,曾經殿試;進士六舉,諸科七舉,曾經禮部試,年五十以上者,聽就殿試。

    三路人第減一舉。

    皇佑元年以前禮部進士兩舉,諸科三舉,準此,仍不限年。

    進士一舉,諸科二舉,年六十以上者,特推恩。

    」又诏開封府、國子監:「間歲科場以前,到禮部進士五舉,諸科六舉,年五十以上,許就殿試。

    」 八月二十六日,判國子監張璪言:「治《禮》舉人,比《易》、《詩》、《書》人數絕少。

    乞自今在京發解禮部進士,《周禮》、《禮記》比他經分數倍取。

    」從之。

     九月八日,诏五路:禮部進士與新科明刑法人,通理人數均取。

     四年正月十二日,中書禮房請令進士試本經、《論語》、《孟子》,大義論策之外,加律義一道,省試二道。

    武舉止試孫吳大義及策。

    從之。

     十二月二日,知谏院朱服言:「伏見在京發解禮部試進士,随所通經,以十分為率而均取之。

    乞自今考試,以義理文辭為高下去留,罷分經均取之法。

    」朱墨本雲無施行。

     六年閏六月十四日,尚書禮部言:「舊制,貢院專掌貢舉,其印章曰禮部貢院之印。

    遇試,則知舉官總領。

    昨廢貢院,毀舊印,以其事歸禮部,準格遇科場牒印并公事。

    伏緣本部分曹治事,凡十有五,貢舉乃其一事。

    若遇試牒印,即他曹事實有阙。

    乞别(禱)[鑄]禮部貢舉之印。

    」從之。

     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權國子司業朱服言:「天下郡縣之學,皆隸本監。

    四方之士,多出太學。

    将來禮部試,慮諸路舉人群集京師,自以不存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