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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訟,使酒不檢,造為非語,謗讪朝政,委本監檢校聞奏,比附學規殿舉。
」從之。
籍,無紏禁稽察之法,循緣舊習,浮縱寡恥。
兼本監學生交雜,相為掩蔽,難以辨究。
乞應舉人到京,或有顯過,虧損行義,若博奕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三省言禮部貢院火,試卷三分不收一,欲令禮部别院。
從之。
十九日,尚書省言:「進士、諸科舉人,嘉佑二年以前到省進士一舉,諸科前後兩舉,年六十以上人,令本州島貫子細勘會詣實,及于貢舉條制别無違礙,結罪保明申部。
内開封府、國子監,即各令召見任承務郎已上二員,亦依前項結罪委保,于本屬投下,關送禮部勘驗聞奏,當議特與推恩。
」從之。
五月四日,哲宗已即位,未改元。
禮部言貢院以合格進士鄭奕、江嶼、劉正夫、太史章犯高兖王諱駁放。
四日,太皇太後曰:「此舉人未通知,特與收錄。
」蔡确曰:「法當黜。
以事初過誤恕其罪,足彰盛德。
例當附榜末。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閏二月二日,尚書省言:「禮部以掌貢舉為職,伏見朝廷用經術設科,蓋欲人知禮義,學探原本。
近歲以來,承學之士,聞見淺陋,辭格卑弱。
其患在于治經者專守一家,而略去諸儒傳記之說;為文者唯務解釋,而不知聲律體要之學。
深慮人材不繼,而适用之文從此遂熄。
兼一經之内,凡可以為義題者牢籠殆盡,當有同引試之際,不免重複。
若不别議更張,寝久必成大弊。
欲乞朝廷于取士之法,更加裁 定。
」又,禮部言乞置《春秋》博士及進士專為一經。
又,侍禦史劉摯言乞貢舉進士添試賦,複置賢良茂才科,新科明法添兼經大義及減人數。
诏禮部與兩省、學士、待制、禦史台、國子監司業集議聞奏,所有将來科場,且依舊法施行。
《文獻通考》:侍禦史劉摯奏:「國朝取士,試賦論策更百餘年,号為得人。
熙甯初,以章句破碎大道,乃罷詩賦而改試以經,可謂知本。
然今之治經,大與古異,專誦熙甯所頒《新經》、《字說》,佐以莊、(别)[列]、釋氏之書,試者累輩百千,用一律。
其中雖有真知聖人本指,該通先儒舊說,與時尚不合,一切捐棄。
且詩賦、經義均之以言取人,賢否邪正未可遽判,第從有司去取較之。
詩賦有聲律法度,故工拙易見,所從命題者廣,故寡重複。
經義命題,不出此書,既可夙具,稍更數試,題多重出。
既格律不嚴,難以一見判其高下,或時得竊他人之文以為己作。
此于取棄難易之間,科第當否,由之以分。
願複詩(複)[賦],與經義兼行。
其解經通用先儒傳注及自己之說,禁用《字解》、釋典,以救文弊,亦使學者兼通他書,稍至博洽。
」尚書省又言:「近制,明法舉人試律令、大義及斷案,謂之新科明法。
中其選者,吏部即注司法,叙明在進士及第人之上。
古者治本禮義,而刑法僅以助之。
舊制,刑法最為下科。
然必責之兼經,則猶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
今新科罷兼經,專試刑書,又所取比舊猥多,調拟之法,失其次序。
欲加試《論語》、《孝經》大義,仍裁半額注官,并依科目次序。
」诏近臣集議以聞。
左仆射司馬光言:「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
就文學言之,經術又當先于詞采。
神宗罷賦詩及諸科,專用經義、論策,此乃複先王令典,百世不易之法。
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家私學,欲蓋掩先儒,令天下學官講解及科場程試,同己者取,異己者黜,使聖人坦明之言轉陷于奇僻,先王中正之道流入于異端。
若己論果是,先儒果非,何患學者不棄彼而從此何必以利害誘脅如此其急也。
至于律令式,皆當官者所須,何必置明法一科,使為士者豫習之。
夫禮之所去,刑之所取,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
若其不知,但日誦徒流絞斬之書,習鍛煉文緻之事,為士已成刻薄,從政豈有循良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風俗也。
」 四月十二日,诏進士經義并兼用注疏及諸家之說或己見,仍罷律義。
六月十二日,诏自今科場程試,毋得引用《字說》。
從殿中侍禦史林 旦言也。
八月二十一日,禮部言:「元豐貢舉,令諸進士于《易》、《詩》、《書》、《周禮》、《禮記》各專一經。
今太學已置《春秋》博士,乞于上條内『禮記』字下,添入『春秋』二字。
」從之。
二年正月十五日,诏:「自今舉人程試,并許用古今諸儒之說或己見,勿引申、韓、釋氏之書。
考試官于經義、論策通定去留,毋于老、列、莊子出題。
」 十一月十二日,诏禮部立詩賦格式以聞。
既而禮部修立考校條令,《禮部韻》中備載,見遵用。
三年九月九日,禮部言:「勘會諸科舉人,自熙甯四年,将曾應本科人許依舊取應,新人許令改應進士及新科明法。
至今已十六年,有年三十歲已下六十人。
契勘當時即無年十五歲人取應諸科,顯有僞冒。
緣本貫州縣即無勘驗關防之法,禮部亦無諸科專籍。
今欲乞将舊曾應諸科舉人,每三人作一保,具鄉貫年甲赴所屬自陳。
仍檢元投下文字,照驗置籍,具結罪保明,送禮部類聚。
置籍内不見元投下文字之人,即将幹照文字勘會詣實,并召本鄉得解舉人二人委保入籍。
如遇科場年分,将得解到省人照驗,有僞冒之人,并保人并依冒應法施行。
合幹官司,依貢舉非其人法,知情者不以赦原。
後有推恩事故之人,仰州縣及禮部逐〔旋〕注籍開落。
天頭原批:「『逐』,《大典》作『逐旋』。
」今據補。
」從之。
四年四月十八日,禮部言:「經義兼詩賦進士聽習一經,第一場試本經義二道,《論語》或《孟子》義一道,第二場賦及律詩一首,第三場論一首,第四場子 史時務策二道。
經義進士并習兩經,以《詩》、《禮記》、《周禮》、《左氏春秋》為大經,《書》、《周易》、《公羊》、《谷梁》、《儀禮》為中經。
願習二大經者聽,即不得偏占兩中經。
其治《左氏春秋》者,不得以《公羊》、《谷梁》為中經。
第一場試本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第二場本經義三道、《孟子》義一道,餘如前。
并以四場通定高下去留,不以人數多寡,各取五分,即零分及元額解一人者,聽取辭理優長之人。
其省試奏名額準此。
」并從之。
五月十九日,禮部言:「勘會經義已得旨,許兼用注疏及諸家之說或己見。
緣《詩》、《書》、《周禮》三經,舊注疏與新義不同,其音釋亦有别處。
慮考試官各随好惡,取舍不一。
今考校辭賦程文,乞隻用舊來注疏及音義。
」又言:「勘會試習《春秋》進士,緣隻于正經内出題不多,今以《左氏春秋》為大經,自合兼出題目。
近添《公羊》、《谷梁》二中經,亦出題不多,合于經傳注文兼出題。
又恐二傳難以稱經,乞以《公羊》、《谷梁》并為一中經,止于經傳内出題。
其先令治《左氏春秋》者不得以《公羊》、《谷梁》為中經,乞勿行。
」并從之。
(三)[二]十八日天頭原批:「『三十八日』,疑『三月八日』。
」,诏:「經義進士并習兩經,《左氏春秋》兼《公羊》、《谷梁》或《書》,《周禮》兼《儀禮》或《周易》,《禮記》兼《書》或《毛詩》。
」 六月八日,詳定重修令所言:「兼詩賦進士,若将《公羊》、《谷梁》、《儀禮》為本經專治,緣卷數不多,即比其餘六經未至均當。
所有兼詩賦進士,自合依元條,于《易》、《詩》、《書》、《周禮》、《禮記》、《春秋左氏傳》内各習一經。
」從之。
同日,詳定重修 令所言:「近降為進士将來兼用詩賦,不專經義,遂更不分經去取。
今經義進士又添治一中經,亦乞更不分經去取。
」從之。
《文獻通考》:元佑四年,知杭州蘇轼狀奏:「據本州島進士汪溉等一百四十人詣臣陳狀稱,準元佑四年四月十九日,詩賦、經義各五分取人。
朝廷以謂學者久傳經義,一旦添改詩賦,習者尚少,遂以五分立法。
是欲優待詩賦,勉進詞學之人。
然天下學者寅夜競習詩賦,舉業率皆成就。
雖降平分取人之法,緣業已習熟,不願再有改更。
兼學者亦以朝廷追複祖宗取士故事,以詞學為優,故士人皆以不能詩賦為恥。
比來專習經義者,十無二三。
見今本土及州學生員,數從詩賦,他郡亦然。
若平分解名,委是有虧詩賦進士,難使(稍)[捐]已習之詩賦,抑令就經義之科。
或習經義多少,各以分數發解,乞據狀敷奏者。
臣曩者備員侍從,實見朝廷更用詩賦本末,蓋謂經義取人以來,學者争尚虛浮文字,止用一律,程試之日,工拙無辨,既去取高下不厭外論,而已得之後,所學文詞不施于用,以故更用祖宗故事,兼取詩賦。
而橫議之人,欲收姑息之譽,争言天下學者不樂詩賦。
朝廷重失士心,故為改法,各取五分。
然臣在都下,見太學生習詩賦者十人而七。
臣本蜀人,聞蜀中進士習詩賦者十人而九。
及出守東南,親曆十郡,及多見江湖福建士人皆争作詩賦,其間工者已自追繼前人,專習經義,士以為恥。
以此知前言天下學者不樂詩賦,皆妄也。
惟河北、河東進士,初改聲律,恐未甚工。
然其經義文詞,亦自比他路為拙,非獨詩賦也。
朝廷于五路進士,自許禮部貢院分數取人,必無偏遺一路士人之理。
今臣所據前件進士汪溉等狀,不敢不奏,亦料諸處似此申明者非一。
欲乞朝廷參詳(參)[衆]意,特許将來一舉随詩賦、經義人數多少,各紐分數發解。
如經義零分不及一人,許并入詩賦額中,仍除将來一舉外,今後并隻許應詩賦進士舉。
所貴學者不至疑惑,專一從學。
謹錄奏聞,伏候旨。
」【貼黃】詩賦亦自兼經,非廢經義也。
又,诏舉經明行修科,分路立額,共六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
監司考察以聞,各用其州縣額,無其人則缺之。
王觌言:「人情進取相妨則相(指)[擠]擠:原作「指」,據《文獻通考》卷三一改。
,若經明行修科侵用其州解額,雖名實孚應,衆必合意诋之。
此科本以厚風俗,恐俗未及厚,而反敗之也。
乞創額以消争進。
」 權知貢舉蘇轼言:「今名器爵祿出之太易,每一遇科場,進士、諸科及特奏名約八九百人。
祖宗舊制,禮部奏名至禦試而黜者甚多,至嘉佑末年,始盡賜出身。
近歲雜犯亦免黜落,皆非祖宗本意。
又進士升甲,本為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特升之,皆出一時聖斷。
今禮部 十人以上,别試國子、開封解試、武舉第一人,經明行修進士及自該特奏而預正奏者,皆定着于令,遞升一甲。
法在有司,恩不歸于人主,甚無謂也。
」 轼又言:「比得命案例,具今舉該特奏者,約已及四百五十人。
今又許例外遞減一舉,則當複增數百人。
此曹垂老,無他進望,布在州縣,惟務黩貨以為歸計。
前後恩科命官幾千人矣,何有一人能自奮厲,有聞于時而殘民敗官者不可勝數。
以此知其無益有損。
議者不過謂初政宜廣恩澤,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無窮之吏,戶部以有限之财祿無用之人,而所至州縣,舉罹其害。
乃即位之初,有此過舉,謂之恩澤,非臣所識也!願斷自聖意,止用前命,仍诏考官量取一二十人,誠有學問,即許出官,其餘皆補文學、長史之類,不理選限,免使積币之極,增重不已。
」 五年七月八日,太學博士孫谔等言:「貢舉條詩賦格式有所未盡,如韻有一字一義而兩音者,若『廷』字『防』字『壽』字之類,不敢辄指一聲;押用字有合用,而相私傳為當避者,如分寸尺丈引之『引』、杼袖其空之『杼』之類;又有韻合押,而《禮部韻》或不收者,如傅說之『說』及『』字『瀇』字之類,并自合收用。
」從之。
十一月二日,右正言劉唐老言:「請治經舉人以大義定去留,詞賦而兼經義者以詩賦定去留,并以論策定高下,仍依舊分經考校。
」從之。
十二月十八日,殿中侍禦史岑象求言:「近歲南省考試,分卷取人,又五路别立額,奏名頗濫。
」诏禮部詳定以聞。
五路立額數目,檢會未見。
六年六月十四日,給事中範祖禹言:「左谏議大夫鄭雍奏貢舉條程文,經義每道不得過五百字,策不得過七百字,如過二分,雖合格并降一等。
今辭理優長者,往往過數,欲用舊制,不以過數為限,廣收闳博之儒。
令禮部詳定聞奏。
竊謂對策字數不當立限,衆所共知,其理不疑,不必更令禮部 詳定,乞并用舊制。
」诏從之。
八年三月十三日,禮部言:「檢準元豐禮部令,諸開科場,每三年于季春月朔日取裁。
本部勘會,昨元佑五年發解,至今已及三年。
」诏所有今歲科場,依例施行。
五月二十七日,禮部尚書蘇轼言:「伏見《元佑貢舉》,諸詩、賦、論題,于子史書出,如于經書出,而不犯見試舉人所治之經者聽。
臣今相度,欲乞詩、賦、論題,許于九經、《孝經》、《論語》、子史并九經《論語》注中雜出,更不避見試舉人所治之經,但須于所給印紙題目下備錄上下全文,并注疏不得漏落,則本經與非本經,與舉人所記均一,更無可避。
兼足以示朝廷待士之意,本隻為工拙,為去取,不以不全之文掩其所不知以為進退,于忠厚之風,不為無補。
」诏從之。
今來一次科場,未得出制度題目。
十二月二十四日,翰林學士範祖禹言:「竊見祖宗時,知貢舉官止以出題較藝為職,專意掄選天下之士,間得奇偉絕異之才,由其用心精一也。
承平日久,舉人寖多,比歲以來,法令益密,知舉官受接詞狀,兼治雜事,日力常苦不給,為之者無不告勞,非複曩之優裕也。
夫承平之世,政事所宜從容。
況選賢取士,朝廷必重,擇其人付以文柄,今乃疲弊于吏事如此,恐非設貢舉之意也。
臣愚欲乞每遇貢舉,别差禮部郎中一員專治雜事,凡詞狀之類,委知舉官判送檢法施行,庶使知舉官專意于考校,以副陛下求賢之意。
」又奏:「考 試刑法舉人,準例差官十四人,員數過多,亦妨本等治事。
臣等詢問,可以減半。
據今舉就試人數,隻合差官七人。
乞今後減半差官。
若就試人增減數多,即所差官亦随數增減。
其專治牒親戚官,止令考試刑法官一員兼領,并乞下禮部施行。
」 紹聖元年五月四日,诏:「進士罷試詩賦,專治經術,各專大經一、中經一,願專二大經者聽。
第一場試大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第二場試中經義三道、《孟子》義一道,第三場試論一首,第四場試子史時務策二道。
」 六月十五日,太學博士詹文言:「《元佑貢舉令》進士不得引用王安石《字說》,乞除其禁。
」從之。
《文獻通考》:紹聖元年,禮部已定禦試三題條約,至三月诏仍試策,又诏進士罷詩賦,專習經義,仍除去《字說》之禁。
七月二十七日,禮部國子監言:「議定到舉人将中經各随大經分定,《春秋》兼《書》,《周禮》兼《易》,《禮記》兼《詩》。
所有願治兩大經指揮,乞不行。
」诏:「将來科場,權且試一經,後次即依禮部所定。
其所試《春秋》,許于三傳解經處出題。
雖緣經生文,而不系解經旨處,不許出題。
仍并試策三道。
」 九月十一日,考試所言:「《元豐貢舉敕條》分經取人,昨元佑間兼用詩賦,即不得分經。
今既專用經義,未知止取文理優長者為合格,或分經通融分數去取。
」诏依舊條,分經取人。
二年正月十三日。
國子監司業龔原言:「續降節文,論題并于子史書出,唯不得于老、列、莊子出題。
緣祖宗以來,科場出題,于諸子書并無簡擇,乞删除 前條。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提點荊湖北路刑獄陳次升言:「按《貢舉敕》,舉人因子孫授封官,或進納得官,或攝授官後免解,或特奏名,而願納付身文書,赴省試、禦試者聽。
今欲添入『應奏授不理選限官準此』十字。
」從之。
三年六月十二日,禮部言:「近準诏,今後應開封府、國子監及諸路進士、諸科,若曾經得解,叙理舉數,合該特奏名推恩及免解之人,并須于發解前具詣實,經所屬自陳,勘會詣實申部,以貢籍及證據文字審驗有無僞濫違礙。
内免解者未發解前一月,特奏名者于省試開院後,立限保明聞奏。
若踰限證據未明,或會問未畢,并俟圓備,次舉施行。
」令禮部勘當立法。
後禮部言:「得解舉人,許于發解開院限半月投納家保狀,委開封府、國子監類聚,限十日連申禮部。
特奏名及免解舉人,于五月已前叙陳舉數,連家保狀兩本,經所屬自陳,勘驗詣實類聚,限八月已前結罪保明,亦連申禮部。
并于開封府司錄司繳申本府,國子監即于本監,即用今舉通理。
合該特奏名者,于發解開院後,限半月自陳。
禮部候申到,即将貢藉照據文字審驗。
内免解者于發解年十二月已前,特奏名者于省試開院後七日,保明聞奏。
内特奏名者用今次省試下一舉,并勘驗。
」從之。
七月十七日,禮部言:「詳定重修令所看詳舉人取應,群至有司,校一日之長以得科第,故其懷挾代筆,為害最大。
熙甯、元豐所立賞格,輕重适中,不為過當。
元佑一切裁減從寬,以禁則緩,以賞則薄,是使學人無複忌憚,公然懷挾代筆,以徼幸一時。
際約束刑名見行删修外,所有賞格,願盡依熙甯、元豐舊制。
」從之。
二十八日,國子司業龔原言:「将來科場,隻令依舊專治一 經。
」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诏罷《春秋》科。
《文獻通考》:紹聖元年,诏禮部取凡内外試題,悉集以為籍。
遇試,頒付考官,以防複出。
罷《春秋》科。
凡試,優取《二禮》,兩經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
既而複立《春秋》博士,崇甯又罷之。
時(時)有建請于《詩》、《書》、《周禮》三經義中出題以試舉人者,朝廷下其議,有司承意,謂為可行。
既而右正言鄒浩言:「三經義者,所以訓經,而其書非經也。
以經造士,而以非經之題試之,甚非先帝專用經術之義。
」後出題訖依舊法。
二十月二十一日,監察禦史蔡蹈言:「請下禮部,裒聚近年科場及國子監公試所出題目,編類成冊,藏在禮部。
每遇科場或國子監試,牒送考官照用。
」從之。
元符三年二月二十日,徽宗即位,未改元。
诏:「南省下第舉人,曾經禦試進士七舉、諸科八舉,曾經省試進士九舉、諸科十舉,并年四十以上;曾經禦試進士五舉、諸科六舉,曾經省試進士六舉、諸科七舉,并年五十以上。
内河北、河東、陝西舉人更各減一舉。
應曾經治平四年已前到省進士,前後實得兩解,諸科實得三解,并免解共及兩舉,諸科共及三舉,更不限年,并特與奏名。
治平四年以前到省進士一舉、諸科前後兩舉,見年六十以上者,并令本貫州縣保明,送禮部貢院,次第聞奏,當議特與推恩。
」 三月一日,尚書省言:「泾州新科明法範得仁狀:先名胥,請到文解,為避親諱,改今名。
自此續請到六舉。
今貢院卻依新條,隻令以舊名就試,慮厘革請到舉數。
本院檢準元符二年十月四日頒行條制,曾得解舉人,不許改名,亦不許通理後來舉數,其範得仁即難以許令依今來改名就試。
本部勘會,得解 舉人,舊有法不許改名。
緣有司失于申谕,改名者多。
今若并依新法厘革,即于舉人叙年叙舉實有妨礙。
」诏未降元符二年十月三日指揮已前改名舉人,并許召命官一員委保,依舊收使。
以後改名者,依新條施行。
十一月二十七日,徐州州學教授範柔中言:「《春秋》之書,六經中,獨此經與《易》為全書。
自熙甯、元豐以來,廢經不講。
元佑中曾置,不久複罷。
遂使學者不見天地之全,聖人之妙,深可痛惜。
臣欲乞依舊立博士講貫之,使孔子之志明于聖時,以慰學者之願。
」從之。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四考試條制
」從之。
籍,無紏禁稽察之法,循緣舊習,浮縱寡恥。
兼本監學生交雜,相為掩蔽,難以辨究。
乞應舉人到京,或有顯過,虧損行義,若博奕 八年二月二十三日,三省言禮部貢院火,試卷三分不收一,欲令禮部别院。
從之。
十九日,尚書省言:「進士、諸科舉人,嘉佑二年以前到省進士一舉,諸科前後兩舉,年六十以上人,令本州島貫子細勘會詣實,及于貢舉條制别無違礙,結罪保明申部。
内開封府、國子監,即各令召見任承務郎已上二員,亦依前項結罪委保,于本屬投下,關送禮部勘驗聞奏,當議特與推恩。
」從之。
五月四日,哲宗已即位,未改元。
禮部言貢院以合格進士鄭奕、江嶼、劉正夫、太史章犯高兖王諱駁放。
四日,太皇太後曰:「此舉人未通知,特與收錄。
」蔡确曰:「法當黜。
以事初過誤恕其罪,足彰盛德。
例當附榜末。
」從之。
哲宗元佑元年閏二月二日,尚書省言:「禮部以掌貢舉為職,伏見朝廷用經術設科,蓋欲人知禮義,學探原本。
近歲以來,承學之士,聞見淺陋,辭格卑弱。
其患在于治經者專守一家,而略去諸儒傳記之說;為文者唯務解釋,而不知聲律體要之學。
深慮人材不繼,而适用之文從此遂熄。
兼一經之内,凡可以為義題者牢籠殆盡,當有同引試之際,不免重複。
若不别議更張,寝久必成大弊。
欲乞朝廷于取士之法,更加裁 定。
」又,禮部言乞置《春秋》博士及進士專為一經。
又,侍禦史劉摯言乞貢舉進士添試賦,複置賢良茂才科,新科明法添兼經大義及減人數。
诏禮部與兩省、學士、待制、禦史台、國子監司業集議聞奏,所有将來科場,且依舊法施行。
《文獻通考》:侍禦史劉摯奏:「國朝取士,試賦論策更百餘年,号為得人。
熙甯初,以章句破碎大道,乃罷詩賦而改試以經,可謂知本。
然今之治經,大與古異,專誦熙甯所頒《新經》、《字說》,佐以莊、(别)[列]、釋氏之書,試者累輩百千,用一律。
其中雖有真知聖人本指,該通先儒舊說,與時尚不合,一切捐棄。
且詩賦、經義均之以言取人,賢否邪正未可遽判,第從有司去取較之。
詩賦有聲律法度,故工拙易見,所從命題者廣,故寡重複。
經義命題,不出此書,既可夙具,稍更數試,題多重出。
既格律不嚴,難以一見判其高下,或時得竊他人之文以為己作。
此于取棄難易之間,科第當否,由之以分。
願複詩(複)[賦],與經義兼行。
其解經通用先儒傳注及自己之說,禁用《字解》、釋典,以救文弊,亦使學者兼通他書,稍至博洽。
」尚書省又言:「近制,明法舉人試律令、大義及斷案,謂之新科明法。
中其選者,吏部即注司法,叙明在進士及第人之上。
古者治本禮義,而刑法僅以助之。
舊制,刑法最為下科。
然必責之兼經,則猶古者先德後刑之意也。
今新科罷兼經,專試刑書,又所取比舊猥多,調拟之法,失其次序。
欲加試《論語》、《孝經》大義,仍裁半額注官,并依科目次序。
」诏近臣集議以聞。
左仆射司馬光言:「取士之道,當先德行,後文學。
就文學言之,經術又當先于詞采。
神宗罷賦詩及諸科,專用經義、論策,此乃複先王令典,百世不易之法。
但王安石不當以一家私學,欲蓋掩先儒,令天下學官講解及科場程試,同己者取,異己者黜,使聖人坦明之言轉陷于奇僻,先王中正之道流入于異端。
若己論果是,先儒果非,何患學者不棄彼而從此何必以利害誘脅如此其急也。
至于律令式,皆當官者所須,何必置明法一科,使為士者豫習之。
夫禮之所去,刑之所取,為士者果能知道義,自與法律冥合。
若其不知,但日誦徒流絞斬之書,習鍛煉文緻之事,為士已成刻薄,從政豈有循良非所以長育人材,敦厚風俗也。
」 四月十二日,诏進士經義并兼用注疏及諸家之說或己見,仍罷律義。
六月十二日,诏自今科場程試,毋得引用《字說》。
從殿中侍禦史林 旦言也。
八月二十一日,禮部言:「元豐貢舉,令諸進士于《易》、《詩》、《書》、《周禮》、《禮記》各專一經。
今太學已置《春秋》博士,乞于上條内『禮記』字下,添入『春秋』二字。
」從之。
二年正月十五日,诏:「自今舉人程試,并許用古今諸儒之說或己見,勿引申、韓、釋氏之書。
考試官于經義、論策通定去留,毋于老、列、莊子出題。
」 十一月十二日,诏禮部立詩賦格式以聞。
既而禮部修立考校條令,《禮部韻》中備載,見遵用。
三年九月九日,禮部言:「勘會諸科舉人,自熙甯四年,将曾應本科人許依舊取應,新人許令改應進士及新科明法。
至今已十六年,有年三十歲已下六十人。
契勘當時即無年十五歲人取應諸科,顯有僞冒。
緣本貫州縣即無勘驗關防之法,禮部亦無諸科專籍。
今欲乞将舊曾應諸科舉人,每三人作一保,具鄉貫年甲赴所屬自陳。
仍檢元投下文字,照驗置籍,具結罪保明,送禮部類聚。
置籍内不見元投下文字之人,即将幹照文字勘會詣實,并召本鄉得解舉人二人委保入籍。
如遇科場年分,将得解到省人照驗,有僞冒之人,并保人并依冒應法施行。
合幹官司,依貢舉非其人法,知情者不以赦原。
後有推恩事故之人,仰州縣及禮部逐〔旋〕注籍開落。
天頭原批:「『逐』,《大典》作『逐旋』。
」今據補。
」從之。
四年四月十八日,禮部言:「經義兼詩賦進士聽習一經,第一場試本經義二道,《論語》或《孟子》義一道,第二場賦及律詩一首,第三場論一首,第四場子 史時務策二道。
經義進士并習兩經,以《詩》、《禮記》、《周禮》、《左氏春秋》為大經,《書》、《周易》、《公羊》、《谷梁》、《儀禮》為中經。
願習二大經者聽,即不得偏占兩中經。
其治《左氏春秋》者,不得以《公羊》、《谷梁》為中經。
第一場試本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第二場本經義三道、《孟子》義一道,餘如前。
并以四場通定高下去留,不以人數多寡,各取五分,即零分及元額解一人者,聽取辭理優長之人。
其省試奏名額準此。
」并從之。
五月十九日,禮部言:「勘會經義已得旨,許兼用注疏及諸家之說或己見。
緣《詩》、《書》、《周禮》三經,舊注疏與新義不同,其音釋亦有别處。
慮考試官各随好惡,取舍不一。
今考校辭賦程文,乞隻用舊來注疏及音義。
」又言:「勘會試習《春秋》進士,緣隻于正經内出題不多,今以《左氏春秋》為大經,自合兼出題目。
近添《公羊》、《谷梁》二中經,亦出題不多,合于經傳注文兼出題。
又恐二傳難以稱經,乞以《公羊》、《谷梁》并為一中經,止于經傳内出題。
其先令治《左氏春秋》者不得以《公羊》、《谷梁》為中經,乞勿行。
」并從之。
(三)[二]十八日天頭原批:「『三十八日』,疑『三月八日』。
」,诏:「經義進士并習兩經,《左氏春秋》兼《公羊》、《谷梁》或《書》,《周禮》兼《儀禮》或《周易》,《禮記》兼《書》或《毛詩》。
」 六月八日,詳定重修令所言:「兼詩賦進士,若将《公羊》、《谷梁》、《儀禮》為本經專治,緣卷數不多,即比其餘六經未至均當。
所有兼詩賦進士,自合依元條,于《易》、《詩》、《書》、《周禮》、《禮記》、《春秋左氏傳》内各習一經。
」從之。
同日,詳定重修 令所言:「近降為進士将來兼用詩賦,不專經義,遂更不分經去取。
今經義進士又添治一中經,亦乞更不分經去取。
」從之。
《文獻通考》:元佑四年,知杭州蘇轼狀奏:「據本州島進士汪溉等一百四十人詣臣陳狀稱,準元佑四年四月十九日,詩賦、經義各五分取人。
朝廷以謂學者久傳經義,一旦添改詩賦,習者尚少,遂以五分立法。
是欲優待詩賦,勉進詞學之人。
然天下學者寅夜競習詩賦,舉業率皆成就。
雖降平分取人之法,緣業已習熟,不願再有改更。
兼學者亦以朝廷追複祖宗取士故事,以詞學為優,故士人皆以不能詩賦為恥。
比來專習經義者,十無二三。
見今本土及州學生員,數從詩賦,他郡亦然。
若平分解名,委是有虧詩賦進士,難使(稍)[捐]已習之詩賦,抑令就經義之科。
或習經義多少,各以分數發解,乞據狀敷奏者。
臣曩者備員侍從,實見朝廷更用詩賦本末,蓋謂經義取人以來,學者争尚虛浮文字,止用一律,程試之日,工拙無辨,既去取高下不厭外論,而已得之後,所學文詞不施于用,以故更用祖宗故事,兼取詩賦。
而橫議之人,欲收姑息之譽,争言天下學者不樂詩賦。
朝廷重失士心,故為改法,各取五分。
然臣在都下,見太學生習詩賦者十人而七。
臣本蜀人,聞蜀中進士習詩賦者十人而九。
及出守東南,親曆十郡,及多見江湖福建士人皆争作詩賦,其間工者已自追繼前人,專習經義,士以為恥。
以此知前言天下學者不樂詩賦,皆妄也。
惟河北、河東進士,初改聲律,恐未甚工。
然其經義文詞,亦自比他路為拙,非獨詩賦也。
朝廷于五路進士,自許禮部貢院分數取人,必無偏遺一路士人之理。
今臣所據前件進士汪溉等狀,不敢不奏,亦料諸處似此申明者非一。
欲乞朝廷參詳(參)[衆]意,特許将來一舉随詩賦、經義人數多少,各紐分數發解。
如經義零分不及一人,許并入詩賦額中,仍除将來一舉外,今後并隻許應詩賦進士舉。
所貴學者不至疑惑,專一從學。
謹錄奏聞,伏候旨。
」【貼黃】詩賦亦自兼經,非廢經義也。
又,诏舉經明行修科,分路立額,共六十一人,州縣保任,上之監司。
監司考察以聞,各用其州縣額,無其人則缺之。
王觌言:「人情進取相妨則相(指)[擠]擠:原作「指」,據《文獻通考》卷三一改。
,若經明行修科侵用其州解額,雖名實孚應,衆必合意诋之。
此科本以厚風俗,恐俗未及厚,而反敗之也。
乞創額以消争進。
」 權知貢舉蘇轼言:「今名器爵祿出之太易,每一遇科場,進士、諸科及特奏名約八九百人。
祖宗舊制,禮部奏名至禦試而黜者甚多,至嘉佑末年,始盡賜出身。
近歲雜犯亦免黜落,皆非祖宗本意。
又進士升甲,本為南省第一人,唱名近下,方特升之,皆出一時聖斷。
今禮部 十人以上,别試國子、開封解試、武舉第一人,經明行修進士及自該特奏而預正奏者,皆定着于令,遞升一甲。
法在有司,恩不歸于人主,甚無謂也。
」 轼又言:「比得命案例,具今舉該特奏者,約已及四百五十人。
今又許例外遞減一舉,則當複增數百人。
此曹垂老,無他進望,布在州縣,惟務黩貨以為歸計。
前後恩科命官幾千人矣,何有一人能自奮厲,有聞于時而殘民敗官者不可勝數。
以此知其無益有損。
議者不過謂初政宜廣恩澤,不知吏部以有限之官待無窮之吏,戶部以有限之财祿無用之人,而所至州縣,舉罹其害。
乃即位之初,有此過舉,謂之恩澤,非臣所識也!願斷自聖意,止用前命,仍诏考官量取一二十人,誠有學問,即許出官,其餘皆補文學、長史之類,不理選限,免使積币之極,增重不已。
」 五年七月八日,太學博士孫谔等言:「貢舉條詩賦格式有所未盡,如韻有一字一義而兩音者,若『廷』字『防』字『壽』字之類,不敢辄指一聲;押用字有合用,而相私傳為當避者,如分寸尺丈引之『引』、杼袖其空之『杼』之類;又有韻合押,而《禮部韻》或不收者,如傅說之『說』及『』字『瀇』字之類,并自合收用。
」從之。
十一月二日,右正言劉唐老言:「請治經舉人以大義定去留,詞賦而兼經義者以詩賦定去留,并以論策定高下,仍依舊分經考校。
」從之。
十二月十八日,殿中侍禦史岑象求言:「近歲南省考試,分卷取人,又五路别立額,奏名頗濫。
」诏禮部詳定以聞。
五路立額數目,檢會未見。
六年六月十四日,給事中範祖禹言:「左谏議大夫鄭雍奏貢舉條程文,經義每道不得過五百字,策不得過七百字,如過二分,雖合格并降一等。
今辭理優長者,往往過數,欲用舊制,不以過數為限,廣收闳博之儒。
令禮部詳定聞奏。
竊謂對策字數不當立限,衆所共知,其理不疑,不必更令禮部 詳定,乞并用舊制。
」诏從之。
八年三月十三日,禮部言:「檢準元豐禮部令,諸開科場,每三年于季春月朔日取裁。
本部勘會,昨元佑五年發解,至今已及三年。
」诏所有今歲科場,依例施行。
五月二十七日,禮部尚書蘇轼言:「伏見《元佑貢舉》,諸詩、賦、論題,于子史書出,如于經書出,而不犯見試舉人所治之經者聽。
臣今相度,欲乞詩、賦、論題,許于九經、《孝經》、《論語》、子史并九經《論語》注中雜出,更不避見試舉人所治之經,但須于所給印紙題目下備錄上下全文,并注疏不得漏落,則本經與非本經,與舉人所記均一,更無可避。
兼足以示朝廷待士之意,本隻為工拙,為去取,不以不全之文掩其所不知以為進退,于忠厚之風,不為無補。
」诏從之。
今來一次科場,未得出制度題目。
十二月二十四日,翰林學士範祖禹言:「竊見祖宗時,知貢舉官止以出題較藝為職,專意掄選天下之士,間得奇偉絕異之才,由其用心精一也。
承平日久,舉人寖多,比歲以來,法令益密,知舉官受接詞狀,兼治雜事,日力常苦不給,為之者無不告勞,非複曩之優裕也。
夫承平之世,政事所宜從容。
況選賢取士,朝廷必重,擇其人付以文柄,今乃疲弊于吏事如此,恐非設貢舉之意也。
臣愚欲乞每遇貢舉,别差禮部郎中一員專治雜事,凡詞狀之類,委知舉官判送檢法施行,庶使知舉官專意于考校,以副陛下求賢之意。
」又奏:「考 試刑法舉人,準例差官十四人,員數過多,亦妨本等治事。
臣等詢問,可以減半。
據今舉就試人數,隻合差官七人。
乞今後減半差官。
若就試人增減數多,即所差官亦随數增減。
其專治牒親戚官,止令考試刑法官一員兼領,并乞下禮部施行。
」 紹聖元年五月四日,诏:「進士罷試詩賦,專治經術,各專大經一、中經一,願專二大經者聽。
第一場試大經義三道、《論語》義一道,第二場試中經義三道、《孟子》義一道,第三場試論一首,第四場試子史時務策二道。
」 六月十五日,太學博士詹文言:「《元佑貢舉令》進士不得引用王安石《字說》,乞除其禁。
」從之。
《文獻通考》:紹聖元年,禮部已定禦試三題條約,至三月诏仍試策,又诏進士罷詩賦,專習經義,仍除去《字說》之禁。
七月二十七日,禮部國子監言:「議定到舉人将中經各随大經分定,《春秋》兼《書》,《周禮》兼《易》,《禮記》兼《詩》。
所有願治兩大經指揮,乞不行。
」诏:「将來科場,權且試一經,後次即依禮部所定。
其所試《春秋》,許于三傳解經處出題。
雖緣經生文,而不系解經旨處,不許出題。
仍并試策三道。
」 九月十一日,考試所言:「《元豐貢舉敕條》分經取人,昨元佑間兼用詩賦,即不得分經。
今既專用經義,未知止取文理優長者為合格,或分經通融分數去取。
」诏依舊條,分經取人。
二年正月十三日。
國子監司業龔原言:「續降節文,論題并于子史書出,唯不得于老、列、莊子出題。
緣祖宗以來,科場出題,于諸子書并無簡擇,乞删除 前條。
」從之。
十二月二十三日,提點荊湖北路刑獄陳次升言:「按《貢舉敕》,舉人因子孫授封官,或進納得官,或攝授官後免解,或特奏名,而願納付身文書,赴省試、禦試者聽。
今欲添入『應奏授不理選限官準此』十字。
」從之。
三年六月十二日,禮部言:「近準诏,今後應開封府、國子監及諸路進士、諸科,若曾經得解,叙理舉數,合該特奏名推恩及免解之人,并須于發解前具詣實,經所屬自陳,勘會詣實申部,以貢籍及證據文字審驗有無僞濫違礙。
内免解者未發解前一月,特奏名者于省試開院後,立限保明聞奏。
若踰限證據未明,或會問未畢,并俟圓備,次舉施行。
」令禮部勘當立法。
後禮部言:「得解舉人,許于發解開院限半月投納家保狀,委開封府、國子監類聚,限十日連申禮部。
特奏名及免解舉人,于五月已前叙陳舉數,連家保狀兩本,經所屬自陳,勘驗詣實類聚,限八月已前結罪保明,亦連申禮部。
并于開封府司錄司繳申本府,國子監即于本監,即用今舉通理。
合該特奏名者,于發解開院後,限半月自陳。
禮部候申到,即将貢藉照據文字審驗。
内免解者于發解年十二月已前,特奏名者于省試開院後七日,保明聞奏。
内特奏名者用今次省試下一舉,并勘驗。
」從之。
七月十七日,禮部言:「詳定重修令所看詳舉人取應,群至有司,校一日之長以得科第,故其懷挾代筆,為害最大。
熙甯、元豐所立賞格,輕重适中,不為過當。
元佑一切裁減從寬,以禁則緩,以賞則薄,是使學人無複忌憚,公然懷挾代筆,以徼幸一時。
際約束刑名見行删修外,所有賞格,願盡依熙甯、元豐舊制。
」從之。
二十八日,國子司業龔原言:「将來科場,隻令依舊專治一 經。
」從之。
四年二月二十五日,诏罷《春秋》科。
《文獻通考》:紹聖元年,诏禮部取凡内外試題,悉集以為籍。
遇試,頒付考官,以防複出。
罷《春秋》科。
凡試,優取《二禮》,兩經許占全額之半,而以其半及他經。
既而複立《春秋》博士,崇甯又罷之。
時(時)有建請于《詩》、《書》、《周禮》三經義中出題以試舉人者,朝廷下其議,有司承意,謂為可行。
既而右正言鄒浩言:「三經義者,所以訓經,而其書非經也。
以經造士,而以非經之題試之,甚非先帝專用經術之義。
」後出題訖依舊法。
二十月二十一日,監察禦史蔡蹈言:「請下禮部,裒聚近年科場及國子監公試所出題目,編類成冊,藏在禮部。
每遇科場或國子監試,牒送考官照用。
」從之。
元符三年二月二十日,徽宗即位,未改元。
诏:「南省下第舉人,曾經禦試進士七舉、諸科八舉,曾經省試進士九舉、諸科十舉,并年四十以上;曾經禦試進士五舉、諸科六舉,曾經省試進士六舉、諸科七舉,并年五十以上。
内河北、河東、陝西舉人更各減一舉。
應曾經治平四年已前到省進士,前後實得兩解,諸科實得三解,并免解共及兩舉,諸科共及三舉,更不限年,并特與奏名。
治平四年以前到省進士一舉、諸科前後兩舉,見年六十以上者,并令本貫州縣保明,送禮部貢院,次第聞奏,當議特與推恩。
」 三月一日,尚書省言:「泾州新科明法範得仁狀:先名胥,請到文解,為避親諱,改今名。
自此續請到六舉。
今貢院卻依新條,隻令以舊名就試,慮厘革請到舉數。
本院檢準元符二年十月四日頒行條制,曾得解舉人,不許改名,亦不許通理後來舉數,其範得仁即難以許令依今來改名就試。
本部勘會,得解 舉人,舊有法不許改名。
緣有司失于申谕,改名者多。
今若并依新法厘革,即于舉人叙年叙舉實有妨礙。
」诏未降元符二年十月三日指揮已前改名舉人,并許召命官一員委保,依舊收使。
以後改名者,依新條施行。
十一月二十七日,徐州州學教授範柔中言:「《春秋》之書,六經中,獨此經與《易》為全書。
自熙甯、元豐以來,廢經不講。
元佑中曾置,不久複罷。
遂使學者不見天地之全,聖人之妙,深可痛惜。
臣欲乞依舊立博士講貫之,使孔子之志明于聖時,以慰學者之願。
」從之。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四考試條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