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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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寡,量行添展日分支費,行下試院,精加考校。

    将來解到待補卷子,令國子監抽摘點檢,如見得有纰缪脫,定将元考校官镌降施行。

     十一月十三日,右正言林行可言:「詞科之設,先考所業,有同制舉,其選至重。

    紹興以來,所取人物,班班可考。

    比年累試,曾不得一,稍從闊略,始有中選。

    間有公然挾書,略無愧恥,曰博學,曰宏詞,果何取于是名哉胄子之試,取人稍寬,豈非念其父兄官中都而優之欤比年嚴期功之令,應牒頗艱,明注于牓帖之下,防閑亦密矣。

    既而複寬,厘務官所牒之員,待之甚厚,乃或非其本宗,矯揉冒濫,無複顧忌,果何取于胄子之名哉省闱事體,一經籍奏,榮進可期。

    曩時案設一定,不敢越次。

    今不惟移案,且越廊而東西。

     曩時寸紙不容,不敢交語。

    今不惟往來,且夫交臂于廊庑。

    四方士子辛勤燈火,正欲角一日之長以取科級,而挾書、代筆,務為奸巧,人人有僥幸之心,而實學反以黜遺。

    以至漕試之仍舊,正欲以優遠方随侍子弟。

    今西北流寓,冒貫福建,類皆軍中将校。

    書鋪立價,僅出數千,便得一試,豈牒試之本意乎武舉之弊,工文墨者或不習弓箭,試弓之日,多以善射者代名,是一試而兩人共之。

    蜀道科場以春,東南以秋,乃有見黜本寔,冒試東南,是一舉而就兩試也。

    是數者,其法未嘗不嚴,積弊滋甚。

    嚴以濟寬,正在今日。

    乞诏攸司檢坐貢舉條令,镂牓申嚴。

    兼照得省試大院臣僚奏乞差台谏官,如監試體例。

    今乞别院亦差察官,以重省闱事體。

    」從之。

     國家設貢舉科,立法嚴切,蓋欲選真材寔能,以副上用。

    每舉多被勢力用錢計囑封彌所,通同開禧元年正月十五日,禮、兵部言:「武舉發解王肅等狀,伏(所)[作]弊,或拆卷頭,或謄卷子,或第一場卷子已納,次日别作破題冒頭,密付封彌所人改抹。

    其弊不一,寔由别試所差封彌人,皆是市井遊手充役,不懼條法,恣行作弊。

    乞将别試所依大貢院例,差六曹寺監等處重祿正身公人入院封彌,庶免弊幸。

    」從之。

     二十三日,臣僚言:「側聞仁宗皇帝朝李淑奏,謂考官以所試分考,不能通較,故士之中否,系幸不幸。

    願酌舊制,以論、策、賦、經通較工拙,毋以一場得失為去留。

    比 年以來,名為三場通考,往往考校之時,或倦披覽之難遍,或局好惡之不同,經義、詩賦獨取于一破題,舍是弗考。

    乞下禮部,将來考試,悉以三場通考定為去留。

    仍于未奏号前,令知舉參酌,于參詳、考試官内差四五員,總類三場試卷字号,混為一處,以諸房已批等數次第編排,以三場分數俱優者為上,二場分數優者次之,一場優者又次之,三場俱劣者為下。

    毋以片言隻字,遽在中選。

    編排既定,然後更從知舉詳審,以定高下。

    庶幾均平,永為通考之法。

    」從之。

     二十五日,诏更差同知貢舉一員,餘依已降指揮。

    以都省檢會嘉泰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臣僚奏請,故有是诏。

     二十九日,臣僚言:「竊惟禮闱之所禁者,曰代筆,曰挾書,曰傳義,曰繼燭。

    法令(照)[昭]然,皆所當戢。

    比年翫習為常,移易卷案,挾帶書冊,往往有之。

    代筆之弊,最其甚者。

    顯行賄賂,略無忌憚,或替名入試,或就院假手,故有身躐儒科,而不能動筆,污辱搢紳。

    至于孤寒之士,雖有真材寔學,反不預選者多矣。

    今引試在即,本院自有條約。

    然簾外之事,有簾裡不得盡察者。

    乞令内侍省曉谕八廂,除依條巡邏外,如有代筆之人,須管根緝押赴簾前,依條施行,不得故意生事。

    其八廂能捉獲者,具奏推賞。

    如或隐匿,以至台谏風聞得實,即論列取旨,根究情弊,重寘典憲。

    所有巡鋪官,并從朝廷戒谕,依公巡按施行。

    」從之。

     三月六日,權禮部尚書蕭逵、中書舍人陸峻、谏議大夫 李大異、權禮部侍郎李(璧)[壁]言:「竊惟國家三歲一開禮闱,天下貢士而試之,專務網羅俊乂,以備他時器使,事體至重。

    蓋被差擇而職選掄者,不下三四十人。

    使悉心殚慮,猶懼有阙。

    然常人之情,臣則喜追逐,檢局則思放肆,而考校程晷有限,稍或怠堕,立見廢事。

    兼禮闱嚴肅之地,尤防亵慢。

    臣等被命入院,除體例外,未嘗置酒,冀與屬僚一意考校。

    雖其間識見精力不齊,而頹堕不虔者亦鮮矣。

    乞申饬今後内外科試,凡在院官,各思罄竭,無得非時燕會,妨廢本職。

    立為定制,庶幾用志不分,多得隽秀之士,以副明诏。

    」從之。

     同日,權禮部尚書蕭逵等言:「竊觀比年場屋之文,氣體卑薾,詞藻浮虛。

    以經學言之,則未嘗精思熟究,安能探索微妙;以史學言之,則未嘗博覽強記,安能貫通颠末。

    此外如諸子前賢文集,則罕曾誦習,皆用時文套類。

    是以學多寡陋,文多凡下。

    其間學粹而文典者,百不一二。

    曩歲知貢舉者薦請于朝,令監學官選擇時文百篇以為模楷,有旨從之,然竟寝不行。

    臣等究其源流,蓋緣疇昔以儒決科,而今顯官者甚衆,使監學官遽去取于其間,則未免愛惡之嫌,是以雖有诏旨而中格也。

    乞檢會指揮,委監學官公共選擇紹興以來累舉所取六經義、詩賦、論策,撷其文詞典雅,學問該贍而脍炙衆口,可傳誦習者數十篇,特令刊行,使士子有所矜式。

    如是累舉,時文委有可稱。

    其人 見仕于中外,并免預選擇之數,庶幾無愛惡之嫌,易以揀選。

    仍限三閱月了畢。

    如此則虛浮之文可歸于典寔,多士幸甚。

    」從之。

     二十一日,臣僚言:「國家開設學校,胄子之試尤優,搢紳之士固宜自知愛重,讵容竄名易貫,僞冒服屬,以壞良法。

    屬者嘗有泛及缌麻,濫至同姓,求試者既不安于命義,而牒試者又不知有法禁,靡然趨之,寖失本意。

    乞令禮部申嚴牒試之法,如敢冒濫,并将保官照條重賜責罰。

    」從之。

     閏八月十四日,诏謝采伯、棐伯并駁放。

    先是嘉泰二年,宰相謝深甫令其二子同赴省試,未鎖院之前,密招當差試官,預計會題目。

    又令朝士能文者代筆,付與試官,果寘高等。

    人已指言。

    其後諸子忿争,交相诋讦,于是傳播。

    是時深甫任相位,無敢言者。

    至是臣僚有言,故有是诏。

     《文獻通考》:開禧二年,诏諸道運司、判府、軍監,凡發解舉人合格試卷姓名,類申禮部,候省試中牒發禦史台,同禮部長貳參對字畫,關禦藥院照應廷試,字畫不同者,别榜駁放。

    舊制,秋貢、春試皆置别頭場,以待舉人之避親者。

    自缌麻以上親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皆牒送。

    惟臨軒親試,謂之天子門生,雖父兄為考官,亦不避。

    是年始因議臣有請,诏自今在朝官有親屬赴廷對者,免差考校。

     開禧元年,檢詳毛憲為考官,其子自知以迎合用兵冠多士。

    韓侂胄既敗,乃用言者奏奪憲次對,而降自知為第五甲末。

     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科舉之弊,如漕司差考試官及州郡挾書、繼燭、代筆、傳義,二者不可不革。

    令禮部同國子監看詳。

    既而禮部國子監言:「一、照得漕司差考官,懼其洩而容私也,乃不明示以某州,給付字号,俾于經由州郡對同字号,躬親書填,以防吏奸。

    而州郡例于前期差監門官,以漕司所給字号,俾之對同。

    彼監門率小官下吏,寡少廉恥,将所給字号,為高赀者得之,前途伺候,以行私囑。

    臣謂欲革私托之弊,莫若以漕司所給字号付之監試。

    監試非通判則漕屬,官稍高則自愛稍切,對同字号,庶不洩漏,而其弊稍去矣。

    今看詳所買字号之弊,不獨在逐州監門,其原在于發号關防不密,緻吏輩漏洩作弊。

    乞下諸路運 司,遇差試官發号之日,漕臣同屬官躬親差排分發,不得令吏人幹預。

    仍立限疾速牒本州島守臣收管,不入吏輩之手,庶革買解之弊。

    一、照得挾書、繼燭、代筆、傳義,禁防周密,務求寔才。

    今州郡不行挾書、繼燭之禁矣,此又有因繼燭而每試一場辄歇一日,次日既午,納卷未畢,視以為常,曾不禁約。

    彼真才寔學,窮日之力,已為有餘,既繼以燭,難免代筆,況盡一晝夜,繼以次日乎于是人率備三五卷,或父代其子,兄挾其弟,而(太)[大]半以貨取。

    故有名預能書,而口尚乳臭,行偕計吏,而習則市。

    士方困于解額之窄,病于糊名之無據,又苦于此。

    欲革代筆,莫若去州郡繼燭之弊,勿許以歇日。

    彼憚革弊者,則曰場屋幸帖息爾,禁戢太嚴,必至鼓噪,是則法令皆不可行。

    乞引試前期,條具法令,嚴示舉人納卷之限。

    其過限者,别立字号不考。

    彼優于應敵而切于自愛者,必無複犯,則庸瑣營求代筆者不足恤也。

    今看詳挾書、繼燭、代筆、傳義,自有貢舉條法,乞遵守施行。

    」從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國子博士朱着言:「竊惟場屋之禁尚矣,比年以來,陛下加惠士子至矣。

    士當斯時,疇不願輸所長。

    其或非才,志在幸得,恃其有赀,計所必取,場屋之弊猶故也。

    内而禮部貢舉之所掌,外而封彌、謄錄、對讀之所分,苟有利焉,雖曰四所,如一家然。

    臣嘗備數簾外,有持一卷周章而過者,索而視之,卷中有片紙,識雲某州某縣某秀才卷子。

    又得一卷,其識如初。

    诘之,則雲胥所授也。

    有經義五篇,略無竄易者。

    因竊疑焉,默識其号。

    及得論與策而較之,三卷如一,非精書之吏不能。

    蓋昔聞有不終場,次日并納首卷者,有徑自外潛得而入者,有密伺考中之号,則以所售白卷謄之,辄廢取中之卷者,此其故也。

    今欲去弊,莫若戒令封彌所,逐場精見已納之數,載之專籍,以日上之,董試其一職之封彌,俾官吏無得出。

    又揭榜之後,委官以所取中經義,錄一義頭,試錄一二韻, 逐舉更互。

    惟所委官以意命之,羅姓名于禮部,以曉天下之士(乎)。

    是說既行,昔弊自革矣。

    謄錄善否,最關考校。

    嘗聞有司委官較字,不過書雲某縣謄錄人姓名數字,其能否未甚别也。

    一時急于集事,未免苟容,以紙封臂,往往文具。

    掌謄錄者,率皆宣差局務,忽焉被命,莫得而稽。

    及課工程,善書者或規避,不善者多強勉,始焉靳靳成字,夜以繼日,鹵莽滅裂,十脫四五,颠倒句讀,反複塗竄,有不可曉者。

    胥有利焉,則擇善者而授之書。

    其或文字本工,傳抄多失。

    對讀之官,目力不逮,而考校督迫,工而失者有之,不工而得者亦有之。

    欲去斯弊,莫若于選差局務數内,先期下臨安守臣,選委通判,責以揀擇,就臂印押。

    凡謄錄之事,悉以委之。

    彼知此責實身任焉,烏合之輩亦自知警。

    是說果行,則昔弊自革矣。

    」诏令禮部勘當。

    既而本部言所陳關防場屋積弊,委為切當,乞下逐處遵守施行。

    從之。

    以上《甯宗會要》。

     選舉宋會要輯稿選舉六舉士十二貢舉雜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