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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葵陳宋霖《禮記義》、徐履《書義》足矣。

    此皆明儒正論,非臣臆說。

    乞今後士子須以前輩文字為法,務為質寔義理之文,不可複肆不根泛濫之說。

    仍令有司精加考校,期取寔學。

    其有浮靡邪說詭論,皆在黜落。

    庶幾文弊可革,所取人材亦得醇正,以備他日之用。

    」從之。

    既而禮部尚書黃由等言:「竊見向來臣僚奏請,凡書坊雕印時文,必須經監學官看詳。

    比年所刊,醇疵相半,未足盡為楷則。

    策 複拘于近制,不許刊行。

    乞将今來省試前二十名三場程文,并送國子監校定,如詞采議論委皆純正,可為矜式,即付闆行。

    仍乞檢會陳谠所奏,将《三元元佑衡鑒賦》、《紹興前後論粹》、《擢犀拔象策》同加參訂,拔其尤者并付刊行,使四方學者知所适從。

    由是追還古風,鹹資時用。

    」從之。

     二十七日,诏賜黃由等曰:「朕永惟治要,作新人才。

    今羅天下士試之禮闱,又将拔其尤異,親策于庭,待遇顧弗至欤。

    而習尚未淑,論議多渝,安固陋者莫追于古風,事浮靡者甯資于時用。

    豈朕求才之意卿輩典司文衡,其既乃心,公乃聽,審于搜采,俾得為文爾雅、持論從厚之士,極一時選,厥功茂矣。

    故茲劄示,鹹體至懷。

    」 六月四日,诏:「四川類省試上三名,與依省試上十名例,并授教官差遣。

    」 八日,臣僚言:「國家設科以取士,士由科目以進身,一得一失,所系不輕。

    至若封彌撰号,例以三不全字湊成一号,蓋防漏洩也。

    殊不知點畫之間,便有同異。

    夫字号皆用千字文,且如方之與文,阙其一畫,不知其為方耶為文耶以至目之與且,才之與寸亦然。

    若不全成,何以分别前後差誤,率皆由此。

    乞應封彌撰号,并用全字,以絕差誤之失。

    」禮部勘當,除母、頭、十、千等仍用不成字外,餘依所乞,從之。

     七月十七日,知興化軍葉端衡言:「今日貢舉之制,最為嚴密。

    獨于漕司牒試,未免有啟僞之端。

    夫守倅有門客,有本治所異姓親之牒試,一命而上,去鄉二千裡,有随侍同宗親之牒試,二弊不可舉。

    以守倅牒一門客,人情法意,無可言者。

    至于異姓親,如所謂女夫兒婦之兄 弟姊妹之親家,強連牽合,皆平生素昧之人。

    苟有親黨多處,于注拟之際,自當回避。

    今以舉人家狀與其父祖告命觀之,鄉貫異同,又有親兄弟各自異其鄉貫者。

    玩侮朝廷,一至于是。

    去鄉二千裡,有随侍牒試者,本為子孫設,況皆監當兵将之類,職卑而俸薄,決無随侍之多。

    使果有族類,瀕期涉遠,猶之可也。

    今皆以同姓冒牒,不過應親要囑托,甚則貨賂請求而已。

    乞除守倅合牒門客一人外,其異姓避親牒試,乞行罷免。

    如有異姓服屬親,為倅者則不許監試,合差以次官。

    其随侍之人,照指揮許牒子孫弟侄,仍召升朝保官二員,并牒官重甘罪罰,批書印紙。

    苟有敗露,必寘憲典。

    」從之。

     嘉泰元年二月十七日,右谏議大夫程松言:「科舉以文章取士,文章關時之盛衰,傥以浮靡之文,蓋其空之學,豈惟無補于寔用,殆将有累于盛時。

    乞饬有司,屬意命題,示之趨向。

    考校之際,審觀其文,委是器識宏遠,學問淹該,然後充選。

    雖或質實,固亦無害。

    或立說抵于注疏,措辭乖于理趣,而空浮靡者悉置勿取。

    若有司所取不當,他時上徹聽聞,則考官降黜,所取駁放。

    」從之。

     四月二十二日,臣僚言:「近來朝廷懲科舉牒試冒濫之弊,因臣僚有請,立為限節,增損舊法,稍加詳密,使士子各安分誼,而當官者遵守法禁,不為欺罔,非不盡善,但試期漸逼,卻有委寔随侍在遠,未知新制,當有後時之歎。

    乞且循前舉 體例放行一次,姑俟後舉遵用前來指揮。

    」從之。

     十二月十八日,臣僚言:「日者士風趨僞,缪相傳習,于是場屋之文,始有肆為迂僻者。

    臣淳熙間蒙孝宗賜對,乞将日來妄立名字,私着論說、策議、講解、雜文等,遵用舊法,非經國子監看詳,辄刊行者,并令毀闆。

    得旨從之,而僞徒蓄怨,施行未竟,而禍已及。

    今幸衆正複開,文風知向,方多士計偕,近在來春,乞明诏四方,務為純正之文,有襲前弊,必行黜落。

    仍饬有司公于去取,稍或私,當(今)[令]台谏預考校者機察以聞,重寘于罰。

    」從之。

     二十四日,臣僚言:「陛下聖孝純笃,迄今未禦正殿。

    來歲臨軒策士,亦應暫辍。

    則是進士科第,全赴南省,事體甚重,非常時比。

    故臣敢以省闱利害四事以聞:一曰近歲有司沮抑詞賦大甚,取人分數已暗侵削,其所取者,多置後陳。

    乞今後如經義、詩賦所取人數小有那融,不得過侵。

    如詞賦卷中可置前列,大體既正,雖有小疵,且與闊略,庶幾此學漸振。

    二曰近歲有司專尚《春秋》,蓋複《春秋》習者少,姑務誘進。

    歲月積久,假借太過,今歲諸處多以《春秋》首薦,而西蜀類試十名之前,辄占其三。

    《春秋》雖有三傳,士子臨時結社,相與分記。

    況其巨題絕少,易以牢籠。

    (迄)[乞]今後所考《春秋》,有經旨通明,文辭卓異,不妨巍占外,傥其所與諸經無大相過,不必置在前列。

    其取人分數,比之諸經,不得侵額。

    三曰治經以經旨為主,文辭為輔。

    近者 經學惟務遣文,不顧經旨,此非學者過也,有司寔啟之。

    蓋命題之際,或于上下磔裂,号為斷章;他處牽合,号為關題。

    斷章固無意義,而關題之顯然渾成者,多已經用,往往搜索新奇,或意不相屬,文不相類,漸成乖僻。

    士子雖欲據經為文,勢有不可,是有司驅之穿鑿。

    乞今後經義命題,必本經旨。

    如所謂斷章、關題,一切禁約。

    庶幾學者得以推原經文,不緻曲說。

    四曰國朝正史與凡實錄、會要等書,崇護惟謹,人間私藏,具有法禁。

    惟公卿子弟或因父兄得以竊窺,而有力之家冒禁傳寫。

    至于寒遠士子,何緣得知而近時乃取本朝故事,藏匿本末,發為策問。

    是責寒遠之士以素所不見之書,欲其通習,無乃不近人情。

    乞今後策題如系本朝事寔,并須明白指問,不得藏匿本末,庶幾草茅寒士不至獨為所困。

    」并從之。

     二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太學生該遇淳熙十六年、紹(興)[熙]五年兩經覃免,及住學通前十五年,曾經公試或私試中選人,并權特令赴今來省試一次。

    其因事不赴人,将來不得陳乞收使。

    令國子監開具寔該恩人數,結罪保明,申尚書省。

    」 三月二十八日,禦史台言:「慶元四年十月指揮,今後諸路運司牒試數多之人,(今)[令]覺察聞奏。

    本台今據兩浙運司開具今舉諸州府知、通申到避親赴試人數,比照數内牒試最多人,朝請郎、通判婺州汪德範牒一十四人,朝奉大夫、通判台州林謙牒一十三 人。

    今照指揮,合行舉覺。

    」诏汪德範、林謙各特降一官。

     五月一日,國子監囗囗囗試所言:「已降指揮,武學量立國子員,依太學國子體例收補。

    比拟太學額,共立九人。

    今來武學國子生有額七人,就試終場二十人,取放人數,乞施行。

    」诏取放四人。

     六月十四日,秘書省校書郎楊炳言:「近者再行太學混補,四方士子雲集京都。

    慶元二年之數二萬八千餘人,今歲三萬九千餘人,前者四處試院合經義、詩賦為一場,今則分為兩場。

    鎖院之後,不許納卷。

    來者不已,有司臨時措置,随宜訖事。

    臣觀紹興二十七年以來申嚴挾書、代筆之法,士子入場,凡包褁筆硯之屬,皆用青紙,其畏憚至此。

    比年以來,寬縱太甚。

    每試内侍與八廂巡案往往袖手,不敢誰何。

    玩法者得志,畏法者不能,平素空者得恣其剽竊,燈窗記問者無以見其所長,筆端稍敏者又有檢閱,遂可兼人,而庸妄無能者率資假手。

    如此則文藝能否,又未易核其真。

    乞申饬有司,自今貢院試無大小,挾書、代筆者斷在必行,庶幾人情畏戢,公法複伸。

    」從之。

     九月六日,臣僚言:「宗正少卿兼權禮部侍郎施康年同知貢舉,其子清臣合行回避别院。

    既以孤經牒回,卷首字号,人皆知之。

    康年溺愛,終不回避,果然中選。

    乞以康年補外,其子清臣自取聖裁。

    」诏施康年與監司差遣,施清臣駁放。

     三年四月二十三日,左司谏宇文紹節言:「竊惟貢舉所以 公天下人材之選,利害至重,條制具嚴。

    比年以來,寖以隳壞,臣請舉一二言者。

    知舉、參詳,必以谏台官參之,所以嚴其事也,而不能無弊者,知舉三人,雖是侍從、兩省官,然議論題目,去取高下,率惟台谏意向,無所可否,其未能盡餍人心者多矣。

    揆以近制,宰執、台谏子孫并授祠祿,蓋仕途妨嫌,而獨于科舉乃可就試。

    夫以勢要所在,人心共趨,縱其負學懷才,率是公選,不能無瓜李之嫌。

    臣以為知舉參以台谏,固不可廢,當專付紏察之任,不與議論去取,庶幾權尊勢一,無得而議。

    如公試、類試、監試,亦差察官,而未嘗與考校,何獨于省試不然乎其參詳官,不必更差台谏,庶幾考官人人得盡所見,而無畏縮之患。

    見任宰執、台谏子孫,自今免令就試,更加涵養,以俟他日決科,亦未為晚。

    在上者出于至公,則場屋之弊,如代筆、懷挾,皆可次第而革。

    乞先革二者之弊,其它候引試日委之禮部國子監,條具利害,随事而嚴其制。

    」從之。

     二十八日,诏興州自置貢院。

    既而以利路轉運司言,興州每舉赴試士人,并就興元府試院收試。

    今興州系籍士人共三百六十三人,願于本州島自置試場,委是利便。

    故有是诏命。

     四年二月七日,臣僚言:「今後漕試,若非用省闱分日之制,則宜仿太學私試分廊之法,将礙格與不礙格人合分别試,毋令雜處。

    不惟絕假手之弊,而無力圖試之人自安于鄉舉,冒濫之弊将不革而自革。

    」诏令有司看詳。

    既而禮部國子監言:「兩浙漕司引試,自今後科舉并 仰諸路運司将礙格及牒試門客并避親人與不礙格人,于比近去處分作兩院,同日引試,可革代筆之弊。

    乞下諸路運司遵守施行。

    」從之。

    既而兩浙運判陳景思言:「臣僚奏今後漕試,将礙格與不礙格人分别引試,以革假手之弊。

    臣竊謂礙格不礙格人群試于有司,其為三場命題則同,其于立号取解則異。

    臣欲将漕司礙格與不礙格人,令主文三場各自命題。

    題目既殊,人心不能二用,各自運思争奮,以競一日之長,決無餘力,更及其它。

    其于嚴選舉,利孤寒,不為無補。

    乞自今舉為始,行下諸路運司,一體施行。

    」诏依,仍照二月七日已降指揮施行。

     八日,都省言:「勘會太學混補,已是難行。

    所有諸州解試取放待補人數,自鎖院至開院日分有限,是緻考取滅裂,多有纰缪脫卷子,甚失選擇待補之意。

    」诏自今年為始,仰諸路運司以逐州累舉終場人數,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