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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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
」 元豐元年正月一日,提舉修閉澶州曹村決口所總管燕達言:「士卒有犯無禮及呼萬歲,乞豁口斬訖以聞。
若有扇搖軍 人掠奪财物及叫呼動衆,為首者亦乞處斬,為從者則減等配千裡外牢城。
」從之,毋得下司。
八月,斬内殿崇班、機榔縣巡防(坊)地分陳嵩,刺配三班差使、機榔縣守把胡清沙門島,坐無故棄城寨也。
閏正月十四日,福建路體量安撫司言:「捕獲廖思黨龍騎卒李員、楊禅,乞法外重斷,所冀元刺充軍之人有所畏憚,不敢竄走。
」上批:「并處斬袅首示衆。
」 三月二十一日,诏:「應諸軍軍員等與管軍臣僚同姓名者,并令改名。
」 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禁軍教閱廂軍,毋得以為作院工匠。
」 四年正月九日,诏曰:「韓存寶總領重兵,往讨小蠻,不能擒戮首惡,虛有暴露士卒,使忠勇之士無所命。
不候朝旨,辄自退軍,逗撓怯避。
韓永式同商量軍事,辄敢符同。
今遣侍禦史知雜事何正臣、幹當禦藥院梁從政于軍前告谕存寶、永式罪狀,當正典刑;曉告将校士卒并由存寶節制,不任退軍之罪,其所立功依例推賞。
」 二十六日,樞密院拟(令)[定]彭遜讨泸州夷賊随行軍兵約束,上批:「彭遜所部多強人,難繩以常法,須特簡嚴為一約束付遜,令據所犯随宜處斷,勿令拘制送州縣。
」送诏應所部兵令彭遜知其甘苦,無令失所,如有罪犯,量輕重行罰。
仍令經曆路分轉運司指揮随處州縣密覺察,如有搔擾,〔即〕具以聞。
六月十六日,李憲言:「準宣發廣勇右二十指揮駐熙河,令臣将之以往。
廣勇創置,未常出軍,乞于 宣武、神勇、殿前虎翼差一指揮為臣親兵一:原脫,據《長編》卷三一三補。
。
」诏改差殿前虎翼右一廂四指揮廂:原脫,據《長編》卷三一三補。
,所乞親兵牙隊,至管軍方許至:原脫,據《長編》卷三一三補。
,可劄與憲令知「可」、「令」原脫,「知」下原有「管」字,并據《長編》卷三一三改。
。
七月六日,經略司走馬承受麥時言:「乞梓、夔兩路入蠻界人夫,令轉運司刺其額;如諸将獲級,委官看驗。
」诏如入蠻界殺人夫以充級,其主将重行朝典。
十一月九日,種谔言:「将來諸路兵乘冰渡河,竊慮推突相先,争奪财貨,将佐不易禁止,乞早降約束。
」诏諸路總兵官:将來得賊府庫,應當日同有功士卒并主将親檢校均給。
如金帛浩瀚,宜量留充将來置帥供之用。
若賊逋竄,尚有系顧返據巢穴之心,即焚其所居。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彭遜追供奉官趙福,斬訖奏。
先是,遜、福随泾原兵進讨,隸将下。
至靈州,糧道斷絕,中路逢賊蹑戰,大軍夜相失潰走。
盧秉奏,已得旨放罪,福在秉幕下用事,見遜不為禮,遜因以惡語奏福在軍中不殺賊故也。
殺:原作「入」,據《長編》卷三二二改。
二月二日二月:原作「三月」,據《長編》卷三二三改。
,诏環慶路經略司:「昨出界将領官所部兵,除死事及因傷而死外,會計已及數,如及二分追一官,二分半二官,三分三官,三分半四官,四分五官以上二句原作「五分半四分五官」,據《長編》卷三二三改、補。
,四分半六官,免勒停,差遣依舊。
其降官至奉職,各罷将副差遣。
令曾布據出界時分隸将領官所部及失亡數,并應奪官人名位以聞。
其鄜延路、泾原路、秦鳳、熙河、河東路取會亡失數準此。
」 十八日,诏鄜延路經略司:「聞沿邊防拓将下士卒頗有逃歸者,勘會是實,嚴行收捕。
為首人陵遲處斬,餘并斬訖具人數以聞。
」 五月十一日,河東經略司言:「豐州屯駐神銳指揮千餘人,薛義 所部照應修葭蘆寨,至府州百十寨,王安等百餘人動軍衆,擅還豐州,及恐喝指揮使張臻,言不遜。
内捕獲十六人,張世規已陵遲處斬,其餘人見捕逐。
」诏續獲人但嘗逼吓指揮使,出不遜語,證佐明者,并處斬,餘更不得推究。
為首人家屬應緣坐者,押赴豐州處斬,其同居骨肉依編配法。
其後經略司言,安等已斬,莫知為首者,而安有母年六十,上特貸之。
六月十六日,诏:「将下諸軍從軍走回,并特免押赴軍前,配逐處本城,人員降一資。
」 七月廿九日,诏熙河路:「自今如不用條诏擅役将下兵,毋得應副。
」以李浩擅役令般木踏塹故也。
八月九日,诏:「鄜延路招納歸順蕃部壯人十人、老小婦女四十人,并遷一資。
十歲以下不(許)[計],累遷不得過三資。
即不及,與減磨勘一年;不及減年及遷資,止每一壯人支絹四匹,老小婦女一匹。
殺降人者,許人告,每人賞錢二十千,至百千(上)[止]。
告殺五人以上者,仍遷一資。
殺降人者斬。
」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上批:「早來拟奏配軍畫一法,内稱『刺充某指揮』,恐于上軍稱呼有嫌,可谕修法官,改雲『某指揮雜役』。
」時犯罪法應配流者,其罪(得輕)[輕得]免配行,盡以隸禁軍營為雜役,然禁卒素憚配法,嘗恥言之故也。
上于人情至微,無不曲盡。
四月二十三日,熙河蘭會路制置司言:「準诏劾李浩罷蘭州猶帶本路钤轄擅奏赴阙罪狀,浩自言雖嘗奏赴阙,未離任。
」诏浩于法當以擅去官守論,以未 離本路,及近出塞有功,罰銅二十斤。
五月一日,泾原路經略司言:「第五将申,熙甯寨硝坑堡巡檢王世隆追賊至水東口戰死,弓箭手十将王和十四人各傷中。
」诏世隆擅領兵過壕,又不能策知伏兵,至傷折人衆,如其生全,朝廷必重加責,可更不推恩。
其輕重傷人依格,陣亡人依陣不勝例。
六月十一日,河東經略司言:「葭蘆寨巡防兵逢賊,以衆寡不敵陷沒,未敢依陣不勝法施行。
」诏陣亡人惟将官、使臣等分陣勝、陣負,諸軍用陣勝例一等推恩。
十四日,彭遜言:「泾原路蕃兵皆富有,出入止差顧人仆從軍,蓋舊無正官管轄,遇軍行始差将副始:原作「即」,據《長編》卷三三五改。
,人心不相谙,故難指呼。
乞差蕃官兩員及谙事将官同管轄處置乞:原作「及」,據《長編》卷三三五改。
,貴皆得素養之兵為用。
」诏經略司看詳立法。
七年正月二十七日,诏:「葭蘆寨居山,形勢崄絕,非出兵便地,縱賊大至,不過城守。
兼本寨城圍止千餘步,步立一人,止千餘人;加倍計之,二千人足矣。
經略司都不恤邊費,視朝廷财用輕若泥沙若:原脫,據《長編》卷三四二補。
,無故辄屯重兵,情不可赦。
其王居卿雖已離任,令提點刑獄司追上按罪以聞上:原作「止」,據《長編》卷三四二改。
。
」 六月十一日,幹甯軍言幹甯軍:原作「建甯軍」,據《長編》卷三四六改。
:「軍居河流之間,堤防之内,應有違犯,若自大城越至本軍,或自本軍越過河東之類,并依已至越所未度法,并越兩河自依私渡法。
」從之。
九月二十一日,鄜延路走馬承受李元嗣言,軍士崔自截手,規避出戰。
〔诏〕崔配本處禁軍雜役,令劉昌祚 體量軍中如此者,斟酌施行。
十二月十六日,诏諸軍雖非出戍,因差出不宿于家,其妻犯奸許人告。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八日,殿前、馬、步軍司言,禁軍排連,欲且依熙甯編敕施行。
從之。
十月一日,樞密院言:「東南十三将,初未定出戍路分及不隸将兵,内有出戍名額少而所轄指揮數多處,未得均當。
欲除廣南東、西兩路駐劄三将各專隸本路,及虔州第六将、全永州第九将專備兩路緩急,并免戍他路外,餘八将及不隸将兵,依均定路分輪戍,各聽路分钤轄司差使。
即輪出将兵、不隸将兵路分,權撥在京步軍補戍,回日複初。
」從之。
二年二月八日,太師文彥博言:「廂軍舊隸樞密院,新制改隸兵部,其本兵之府之:原作「部」,據《長編》卷三九五改。
,豈可無籍」樞密院言:「官制行,廂軍分隸戶、兵、工三部,于兵、工部置籍揭貼。
」诏逐部自今進冊「诏」原脫,「冊」原作「用」,據《長編》卷三九五改。
,以其副上樞密院,仍更互揭貼互:原脫,據《長編》卷三九五補。
。
三年正月十八日,诏:「陝西、河東出界總兵官奏功,必具還塞人數,其亡失也必具所因。
其不出境,即賊退,亦具見數以聞。
」 三月十日,诏廂軍歸營及一季,乃聽從役。
閏十二月十四日,诏:「陝西、河東蕃官蕃兵,三路、廣西、川陝、荊湖民兵及敢勇用之屬,并隸樞密院,兵部依舊主行。
其餘路民兵,令兵部依舊上尚書省。
」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部言:「諸軍率衆對本轄不唱喏,法上軍處斬,下軍及廂軍徒三年,配廣南;對本轄将校、節級,依犯階級及立告賞 法。
」從之。
六年七月十二日,湖北邊事司言,自後馬軍犯罪該配者并免,特刺充沅州雄略馬軍,不許差出。
從之。
閏八月十三日,兵部言:「諸軍指揮各置籍,細開姓名,遇有差使,務均勞逸。
其因疾病權免者,損日先差。
若限年合替者,前期檢舉。
阙人者申轉運司,于别州應副。
不檢舉差人或占留合替人,及妄作名目拘占,及妄多過限六十日不差者,各徒二年。
每季州委官點檢,具有無不當申州,監司巡曆複視,失當者按舉。
禁軍則知州、通〔判〕同共點檢。
」從之。
七年十一月四日,秦鳳路經略司言:「近年兵将官與城寨等使臣,因違朝旨及帥司節制,以至敗事者,以其(當)[嘗]立邊功,多從寬減,上下玩習,浸已成風。
請今後将官及城寨堡使臣,應緣守禦有違朝旨及帥臣節制,并乞不以邊功寬減,庶幾人知畏懔,紀律稍嚴。
」從之。
紹聖元年,西夏兵入鄜延,破金明寨,經略使呂惠卿遣将張與等襲逐張與:《九朝編年綱目》卷二四作「張輿」,《宋史》卷三二八《李清臣傳》作「張興」。
,專一其職任襲逐沒此句文字似有誤。
。
奏至,宰相章惇怒其失主将,欲誅全軍凡四千人。
中書侍郎李清臣曰:「将沒亦多端,或先登争利,輕身入敵。
今全軍盡誅,異時亡将,全軍皆降虜矣。
」上于是诏惠卿随宜裁處。
後得惠卿奏,所誅牙兵才十六人。
二年十月十三日,樞密院言:「接送人應差兵士者,知州及兵官路分都監已上,許差禁軍;路分總管、副總管、路分都钤轄,仍許差馬軍。
差禁軍、馬軍,禁軍通計毋得過三分之一。
内文武 官系知州、钤轄已上,并貼差下禁軍,通判、都監已上及依通判、都監資序差人者,亦許貼差近下禁軍,毋得過所阙之半。
别有廂軍可差而辄差禁軍者,以違制論。
」從之。
三年八月六日,樞密院言:「河北第七将狀:按舊法,将兵犯令,許将官一面決遣。
昨自知州縣同管以來,凡将兵有犯及應幹軍事動多牽制。
欲依舊條外,諸軍轉補、排連、差使、窠坐、旬呈、給假并隸将司,州縣不得幹預。
非駐劄處,除轉補、排連候将副巡曆施行外,餘委訓練官。
」從之。
九月八日,诏經略司:「應軍馬出入臨時差人部押陣隊者,不及五十人不得過一人,五十人已上不得過兩人,每一百人不得過三人。
」先是,樞密院言:「日近諸路保明賞功,漢蕃使臣部兵止五七十人至百人,有三四員共部一隊者。
雖依格計隊内所獲分數各行推恩,比之獨員部人酬獎太優。
」故有是诏。
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樞密院〔言〕:「禁軍長行犯杖若徒配,已升軍分而無過犯者,并聽排連。
」從之。
元符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知成都府路昌衡奏:「乞精選谙曉軍政之官以為将副,使之分總教習,各以逐色比較短長。
除本習外,兼教他藝及擐帶衣甲。
應将兵除谙會修泥城壁、吊挂樓橹闆木及補縫衣甲之人,許令存留,仍不妨本等事藝外,有手藝及機織諸色工匠,如年及四十者,并降填廂軍。
官司如敢隐蔽,虛占名籍、請受,本将及本州島官吏以違制分等科罪。
」并臣僚上言:「禁軍内有會諸作手藝之類,諸處不得久占,妨廢教閱,至武藝隳 堕。
其别作名目占破手藝人,未有立定條約,及禁軍習學手藝,雖有斷罪之文,即未有移降指揮,緻軍人尚敢習學。
」诏諸應禁軍處,當職官别作名目差占有手藝人,緻妨教閱者,以違制論。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二月二十三日,兵部狀:「鄜延路都總管司奏,乞今後有諸色人等辄敢将官軍器、衲襖、披氈之類質賣錢物,乞嚴立決配斷遣條約。
」大理寺修立到下條:「諸軍以軍号、随身衣服非。
軍器、法物軍須、衲襖、披氈之類同。
質買錢物者,徒二年
」 元豐元年正月一日,提舉修閉澶州曹村決口所總管燕達言:「士卒有犯無禮及呼萬歲,乞豁口斬訖以聞。
若有扇搖軍 人掠奪财物及叫呼動衆,為首者亦乞處斬,為從者則減等配千裡外牢城。
」從之,毋得下司。
八月,斬内殿崇班、機榔縣巡防(坊)地分陳嵩,刺配三班差使、機榔縣守把胡清沙門島,坐無故棄城寨也。
閏正月十四日,福建路體量安撫司言:「捕獲廖思黨龍騎卒李員、楊禅,乞法外重斷,所冀元刺充軍之人有所畏憚,不敢竄走。
」上批:「并處斬袅首示衆。
」 三月二十一日,诏:「應諸軍軍員等與管軍臣僚同姓名者,并令改名。
」 二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禁軍教閱廂軍,毋得以為作院工匠。
」 四年正月九日,诏曰:「韓存寶總領重兵,往讨小蠻,不能擒戮首惡,虛有暴露士卒,使忠勇之士無所命。
不候朝旨,辄自退軍,逗撓怯避。
韓永式同商量軍事,辄敢符同。
今遣侍禦史知雜事何正臣、幹當禦藥院梁從政于軍前告谕存寶、永式罪狀,當正典刑;曉告将校士卒并由存寶節制,不任退軍之罪,其所立功依例推賞。
」 二十六日,樞密院拟(令)[定]彭遜讨泸州夷賊随行軍兵約束,上批:「彭遜所部多強人,難繩以常法,須特簡嚴為一約束付遜,令據所犯随宜處斷,勿令拘制送州縣。
」送诏應所部兵令彭遜知其甘苦,無令失所,如有罪犯,量輕重行罰。
仍令經曆路分轉運司指揮随處州縣密覺察,如有搔擾,〔即〕具以聞。
六月十六日,李憲言:「準宣發廣勇右二十指揮駐熙河,令臣将之以往。
廣勇創置,未常出軍,乞于 宣武、神勇、殿前虎翼差一指揮為臣親兵一:原脫,據《長編》卷三一三補。
。
」诏改差殿前虎翼右一廂四指揮廂:原脫,據《長編》卷三一三補。
,所乞親兵牙隊,至管軍方許至:原脫,據《長編》卷三一三補。
,可劄與憲令知「可」、「令」原脫,「知」下原有「管」字,并據《長編》卷三一三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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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月六日,經略司走馬承受麥時言:「乞梓、夔兩路入蠻界人夫,令轉運司刺其額;如諸将獲級,委官看驗。
」诏如入蠻界殺人夫以充級,其主将重行朝典。
十一月九日,種谔言:「将來諸路兵乘冰渡河,竊慮推突相先,争奪财貨,将佐不易禁止,乞早降約束。
」诏諸路總兵官:将來得賊府庫,應當日同有功士卒并主将親檢校均給。
如金帛浩瀚,宜量留充将來置帥供之用。
若賊逋竄,尚有系顧返據巢穴之心,即焚其所居。
五年正月二十三日,诏彭遜追供奉官趙福,斬訖奏。
先是,遜、福随泾原兵進讨,隸将下。
至靈州,糧道斷絕,中路逢賊蹑戰,大軍夜相失潰走。
盧秉奏,已得旨放罪,福在秉幕下用事,見遜不為禮,遜因以惡語奏福在軍中不殺賊故也。
殺:原作「入」,據《長編》卷三二二改。
二月二日二月:原作「三月」,據《長編》卷三二三改。
,诏環慶路經略司:「昨出界将領官所部兵,除死事及因傷而死外,會計已及數,如及二分追一官,二分半二官,三分三官,三分半四官,四分五官以上二句原作「五分半四分五官」,據《長編》卷三二三改、補。
,四分半六官,免勒停,差遣依舊。
其降官至奉職,各罷将副差遣。
令曾布據出界時分隸将領官所部及失亡數,并應奪官人名位以聞。
其鄜延路、泾原路、秦鳳、熙河、河東路取會亡失數準此。
」 十八日,诏鄜延路經略司:「聞沿邊防拓将下士卒頗有逃歸者,勘會是實,嚴行收捕。
為首人陵遲處斬,餘并斬訖具人數以聞。
」 五月十一日,河東經略司言:「豐州屯駐神銳指揮千餘人,薛義 所部照應修葭蘆寨,至府州百十寨,王安等百餘人動軍衆,擅還豐州,及恐喝指揮使張臻,言不遜。
内捕獲十六人,張世規已陵遲處斬,其餘人見捕逐。
」诏續獲人但嘗逼吓指揮使,出不遜語,證佐明者,并處斬,餘更不得推究。
為首人家屬應緣坐者,押赴豐州處斬,其同居骨肉依編配法。
其後經略司言,安等已斬,莫知為首者,而安有母年六十,上特貸之。
六月十六日,诏:「将下諸軍從軍走回,并特免押赴軍前,配逐處本城,人員降一資。
」 七月廿九日,诏熙河路:「自今如不用條诏擅役将下兵,毋得應副。
」以李浩擅役令般木踏塹故也。
八月九日,诏:「鄜延路招納歸順蕃部壯人十人、老小婦女四十人,并遷一資。
十歲以下不(許)[計],累遷不得過三資。
即不及,與減磨勘一年;不及減年及遷資,止每一壯人支絹四匹,老小婦女一匹。
殺降人者,許人告,每人賞錢二十千,至百千(上)[止]。
告殺五人以上者,仍遷一資。
殺降人者斬。
」 六年三月二十六日,上批:「早來拟奏配軍畫一法,内稱『刺充某指揮』,恐于上軍稱呼有嫌,可谕修法官,改雲『某指揮雜役』。
」時犯罪法應配流者,其罪(得輕)[輕得]免配行,盡以隸禁軍營為雜役,然禁卒素憚配法,嘗恥言之故也。
上于人情至微,無不曲盡。
四月二十三日,熙河蘭會路制置司言:「準诏劾李浩罷蘭州猶帶本路钤轄擅奏赴阙罪狀,浩自言雖嘗奏赴阙,未離任。
」诏浩于法當以擅去官守論,以未 離本路,及近出塞有功,罰銅二十斤。
五月一日,泾原路經略司言:「第五将申,熙甯寨硝坑堡巡檢王世隆追賊至水東口戰死,弓箭手十将王和十四人各傷中。
」诏世隆擅領兵過壕,又不能策知伏兵,至傷折人衆,如其生全,朝廷必重加責,可更不推恩。
其輕重傷人依格,陣亡人依陣不勝例。
六月十一日,河東經略司言:「葭蘆寨巡防兵逢賊,以衆寡不敵陷沒,未敢依陣不勝法施行。
」诏陣亡人惟将官、使臣等分陣勝、陣負,諸軍用陣勝例一等推恩。
十四日,彭遜言:「泾原路蕃兵皆富有,出入止差顧人仆從軍,蓋舊無正官管轄,遇軍行始差将副始:原作「即」,據《長編》卷三三五改。
,人心不相谙,故難指呼。
乞差蕃官兩員及谙事将官同管轄處置乞:原作「及」,據《長編》卷三三五改。
,貴皆得素養之兵為用。
」诏經略司看詳立法。
七年正月二十七日,诏:「葭蘆寨居山,形勢崄絕,非出兵便地,縱賊大至,不過城守。
兼本寨城圍止千餘步,步立一人,止千餘人;加倍計之,二千人足矣。
經略司都不恤邊費,視朝廷财用輕若泥沙若:原脫,據《長編》卷三四二補。
,無故辄屯重兵,情不可赦。
其王居卿雖已離任,令提點刑獄司追上按罪以聞上:原作「止」,據《長編》卷三四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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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月十一日,幹甯軍言幹甯軍:原作「建甯軍」,據《長編》卷三四六改。
:「軍居河流之間,堤防之内,應有違犯,若自大城越至本軍,或自本軍越過河東之類,并依已至越所未度法,并越兩河自依私渡法。
」從之。
九月二十一日,鄜延路走馬承受李元嗣言,軍士崔自截手,規避出戰。
〔诏〕崔配本處禁軍雜役,令劉昌祚 體量軍中如此者,斟酌施行。
十二月十六日,诏諸軍雖非出戍,因差出不宿于家,其妻犯奸許人告。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八日,殿前、馬、步軍司言,禁軍排連,欲且依熙甯編敕施行。
從之。
十月一日,樞密院言:「東南十三将,初未定出戍路分及不隸将兵,内有出戍名額少而所轄指揮數多處,未得均當。
欲除廣南東、西兩路駐劄三将各專隸本路,及虔州第六将、全永州第九将專備兩路緩急,并免戍他路外,餘八将及不隸将兵,依均定路分輪戍,各聽路分钤轄司差使。
即輪出将兵、不隸将兵路分,權撥在京步軍補戍,回日複初。
」從之。
二年二月八日,太師文彥博言:「廂軍舊隸樞密院,新制改隸兵部,其本兵之府之:原作「部」,據《長編》卷三九五改。
,豈可無籍」樞密院言:「官制行,廂軍分隸戶、兵、工三部,于兵、工部置籍揭貼。
」诏逐部自今進冊「诏」原脫,「冊」原作「用」,據《長編》卷三九五改。
,以其副上樞密院,仍更互揭貼互:原脫,據《長編》卷三九五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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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正月十八日,诏:「陝西、河東出界總兵官奏功,必具還塞人數,其亡失也必具所因。
其不出境,即賊退,亦具見數以聞。
」 三月十日,诏廂軍歸營及一季,乃聽從役。
閏十二月十四日,诏:「陝西、河東蕃官蕃兵,三路、廣西、川陝、荊湖民兵及敢勇用之屬,并隸樞密院,兵部依舊主行。
其餘路民兵,令兵部依舊上尚書省。
」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刑部言:「諸軍率衆對本轄不唱喏,法上軍處斬,下軍及廂軍徒三年,配廣南;對本轄将校、節級,依犯階級及立告賞 法。
」從之。
六年七月十二日,湖北邊事司言,自後馬軍犯罪該配者并免,特刺充沅州雄略馬軍,不許差出。
從之。
閏八月十三日,兵部言:「諸軍指揮各置籍,細開姓名,遇有差使,務均勞逸。
其因疾病權免者,損日先差。
若限年合替者,前期檢舉。
阙人者申轉運司,于别州應副。
不檢舉差人或占留合替人,及妄作名目拘占,及妄多過限六十日不差者,各徒二年。
每季州委官點檢,具有無不當申州,監司巡曆複視,失當者按舉。
禁軍則知州、通〔判〕同共點檢。
」從之。
七年十一月四日,秦鳳路經略司言:「近年兵将官與城寨等使臣,因違朝旨及帥司節制,以至敗事者,以其(當)[嘗]立邊功,多從寬減,上下玩習,浸已成風。
請今後将官及城寨堡使臣,應緣守禦有違朝旨及帥臣節制,并乞不以邊功寬減,庶幾人知畏懔,紀律稍嚴。
」從之。
紹聖元年,西夏兵入鄜延,破金明寨,經略使呂惠卿遣将張與等襲逐張與:《九朝編年綱目》卷二四作「張輿」,《宋史》卷三二八《李清臣傳》作「張興」。
,專一其職任襲逐沒此句文字似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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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至,宰相章惇怒其失主将,欲誅全軍凡四千人。
中書侍郎李清臣曰:「将沒亦多端,或先登争利,輕身入敵。
今全軍盡誅,異時亡将,全軍皆降虜矣。
」上于是诏惠卿随宜裁處。
後得惠卿奏,所誅牙兵才十六人。
二年十月十三日,樞密院言:「接送人應差兵士者,知州及兵官路分都監已上,許差禁軍;路分總管、副總管、路分都钤轄,仍許差馬軍。
差禁軍、馬軍,禁軍通計毋得過三分之一。
内文武 官系知州、钤轄已上,并貼差下禁軍,通判、都監已上及依通判、都監資序差人者,亦許貼差近下禁軍,毋得過所阙之半。
别有廂軍可差而辄差禁軍者,以違制論。
」從之。
三年八月六日,樞密院言:「河北第七将狀:按舊法,将兵犯令,許将官一面決遣。
昨自知州縣同管以來,凡将兵有犯及應幹軍事動多牽制。
欲依舊條外,諸軍轉補、排連、差使、窠坐、旬呈、給假并隸将司,州縣不得幹預。
非駐劄處,除轉補、排連候将副巡曆施行外,餘委訓練官。
」從之。
九月八日,诏經略司:「應軍馬出入臨時差人部押陣隊者,不及五十人不得過一人,五十人已上不得過兩人,每一百人不得過三人。
」先是,樞密院言:「日近諸路保明賞功,漢蕃使臣部兵止五七十人至百人,有三四員共部一隊者。
雖依格計隊内所獲分數各行推恩,比之獨員部人酬獎太優。
」故有是诏。
四年九月二十九日,樞密院〔言〕:「禁軍長行犯杖若徒配,已升軍分而無過犯者,并聽排連。
」從之。
元符三年五月二十六日,知成都府路昌衡奏:「乞精選谙曉軍政之官以為将副,使之分總教習,各以逐色比較短長。
除本習外,兼教他藝及擐帶衣甲。
應将兵除谙會修泥城壁、吊挂樓橹闆木及補縫衣甲之人,許令存留,仍不妨本等事藝外,有手藝及機織諸色工匠,如年及四十者,并降填廂軍。
官司如敢隐蔽,虛占名籍、請受,本将及本州島官吏以違制分等科罪。
」并臣僚上言:「禁軍内有會諸作手藝之類,諸處不得久占,妨廢教閱,至武藝隳 堕。
其别作名目占破手藝人,未有立定條約,及禁軍習學手藝,雖有斷罪之文,即未有移降指揮,緻軍人尚敢習學。
」诏諸應禁軍處,當職官别作名目差占有手藝人,緻妨教閱者,以違制論。
徽宗建中靖國元年二月二十三日,兵部狀:「鄜延路都總管司奏,乞今後有諸色人等辄敢将官軍器、衲襖、披氈之類質賣錢物,乞嚴立決配斷遣條約。
」大理寺修立到下條:「諸軍以軍号、随身衣服非。
軍器、法物軍須、衲襖、披氈之類同。
質買錢物者,徒二年